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024-10-01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共8篇)

1.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一

银行商业汇票代保管协议

来源:承兑汇票 http:///

银行商业汇票代保管银行为客户代保管商业汇票,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特举一例,让更大用户更加直观明了的了解银行商业汇票代保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增进甲乙双方的票据业务合作,保障甲方商业汇票的安全性,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共赢、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银行商业汇票代保管业务(以下简称“代保管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代保管商业汇票,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代保管甲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乙方仅对所代保管的甲方的商业汇票承担保管责任,不对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负有到期提示委托收款等其他任何义务。

第三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代保管商业汇票进行提取。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书面指定专人办理商业汇票代保管业务。任何一方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生效。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在乙方代保管的商业汇

票办理贴现、委托收款等业务时,按相关规定优先在乙方办理。

第二章:基本内容

第六条:代保管商业汇票的查询

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交的代保管商业汇票办理查询,查询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代保管商业汇票的存放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交代保管商业汇票存放单(以下简称“存放单”,一式三份)、纸制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明细清单”,一式二份)及商业汇票原件。

2、乙方将商业汇票原件与存放单、明细清单内容逐项核对无误后,甲方、乙方双方经办人员同时在场双面复印代保管商业汇票,乙方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将商业汇票复印件返给甲方。

3、乙方将商业汇票原件放入商业汇票代保管库进行专项保管。

4、乙方将其中一份存放单和一份纸制明细清单加盖业务公章全返给甲方。

第八条:代保管商业汇票的提取

1、甲方向乙方提交代保管商业汇票提取单(以下简称“提取单”,一式三份)、纸制明细清单(一式二份)及经乙方经办人员签字的商业汇票复印件。

2、乙方取出代保管的商业汇票原件,与甲方提交的纸制明细清单及商业汇票复印件逐项核对。

3、乙方收回甲方保留的原商业汇票复印件。

4、乙方将提取单、纸制明细清单加盖业务用公章连同代保管商业汇票原件返给甲方。

5、甲方收到乙方返回的代保管商业汇票后,甲方经办人员应在明细清单(乙方留存联)上注明“已收妥表中所列商业汇票”字样。

第九条:乙方每月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签发对帐单及明细清单,甲方就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帐单返回乙方。

如发现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持有的商业汇票一旦交由乙方保管,乙方相应的应承担该代保管商业汇票的保管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提供提取单、存放单及纸制明细清单等资料,甲方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要求办理汇票提取、存放手续,并认可乙方所作的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甲方应保证其为合法的商业汇票持有人,并且有权委托乙方为其代保管商业汇票。

第十四条:甲方办理商业汇票提取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甲方应在乙方预留印鉴。甲方在办理存放及提取时,在存放单、提取单及纸制明细清单上均需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负责受理甲方办理代保管业务的申请。第十七条:乙方只对代保管的甲方的商业汇票承担保管责任,不对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发现代保管的汇票丢失、毁损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办理有关的挂失和公示催告手续,并尽力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乙方代保管商业汇票一旦交由甲方持有,则视为乙方交给甲方的商业汇票与甲方交付的商业汇票完全相符,乙方相应的代保管商业汇票责任终止。

第十九条:乙方应设专门的代保管库来保管商业汇票。第二十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代保管的商业汇票进行提取。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向甲方

收取代保管费用。具体标准是:收取代保管费用元。支付方式为:,乙方从甲方(帐户)扣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如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以后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2.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二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现状

对于企业来说, 发展商业承兑汇票存在诸多益处:一是使用便捷, 手续简单;二是通过票据转让, 能制约企业间的货款拖欠;三是与向银行贷款相比, 能降低财务费用;四是有助于充实企业信用记录, 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虽然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存在很多好处, 但是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比,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缓慢, 未能充分体现信用功能融资功能。商业承兑汇票使用率为什么偏低, 其主要是因为两者是建立在不同的信用基础之上的。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进行承兑, 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的。众所周知, 在我国银行信用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商业活动中收款方乐于接受银行承兑汇票。而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 由于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 不时有企业故意拖欠货款, 甚至是赖账不还, 这些都降低了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 影响了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 导致其在经济活动中难以大规模流通;加之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 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1. 签发数量较少。

目前, 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极少, 企业更愿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过低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2. 流通领域较窄。

受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影响, 目前主要集中在石油、电力、钢铁、煤炭、航空等行业, 以及某些关联企业或产业链中上下游关系紧密的企业, 主要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

3. 流通性较弱。

由于得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受票人接到票据后多是到银行进行贴现或到期兑现, 背书转让的较少, 主要在同城范围内使用。由于异地企业间相互了解较少, 为规避票据风险, 企业一般只接受本地企业承兑或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影响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开展的原因

1. 社会商业信用基础薄弱。

企业只信任自己熟悉的本地企业, 只受让本地企业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 导致商业承兑汇票使用区域受限。

2. 商业承兑汇票的社会认可度较低。

持票人将其转让的难度较大, 企业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后一般很少进行背书转让, 大多是到银行申请贴现或到期收现。

3. 商业承兑汇票法律制度不健全。

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需要有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与之相适应, 使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背书、贴现等环节失信行为在《票据法》中予以跟进。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应用范围

上述三个原因叠加的后果便是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在社会上流通起来, 起不到其应有的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那么, 如何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应用范围呢?要做好商业承兑汇票推广工作, 必须提高其信用度, 打造可靠票据。这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企业、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联手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1. 签发企业。

签发企业作为票据的付款人, 对维护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负有最直接最重要的责任。商业承兑汇票流通状况的优劣与否, 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 一个企业可能既是票据的签发者又是接受者, 只有己方切实履行付款义务, 他方才有可能如期履约。如此才能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推广中, 负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在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过程中, 商业银行应从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 切实加强管理职能, 对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 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及财务信息的变化, 确保其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 优化商业承兑汇票流通环境。

3. 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金融领域的权威机构, 负有制定金融政策的职责, 能够引导一个国家金融政策的走向, 并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开展进行引导与监控。中央银行在票据业务发展中的作用是关键的,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相关政策。中央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 可以制定与商业承兑汇票有关的金融政策, 并指导商业银行开展此类业务。

(2) 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为营造有利于商业承兑汇票流通的经济环境, 中央银行可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和影响力, 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 并建立全国性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以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3) 实行严格的信用考评制度。对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 要降低其信用等级或停止其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资格, 减少商业承兑汇票延迟付款或拒绝付款情况, 确保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不受影响。

4. 地方政府。

3.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三

【关键词】带息商业汇票 期末计息 贴现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是否计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带息商业汇票是指票据上注明利率,须按票面金额加上应计利息结算票款的商业汇票。

一、带息商业汇票期末计息和贴现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期末计息中,忽视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地位。

对于尚未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应在期末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同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此处“期末”如何理解,是指月末,还是季末或年末?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票面利率一般也不会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实务中,企业认为这些金额不大、利率较低、期限较短的带息商业汇票,其产生的利息金额很小,不会对企业的会计要素以及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是不重要的会计事项,所以遵循重要性原则,平时一般不计息,只对跨年度的带息票据在年末计息,此时的“期末”实指“年末”。

而《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全过程,属于财务会计的基本问题,层次较高,统驭性强,所以将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列入总则而非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由此看出权责发生制远高于作为信息质量要求之一的重要性规定。实务中避重就轻,忽视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地位,导致会计信息不够客观、真实、准确。

(二)贴现处理中,未能体现贴现的经济实质。

1.票据贴现时是否考虑自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其核算结果没有差异。就票据贴现的经济实质看,贴现时贴现净额等于到期值减去贴现息,而到期值是面值和到期利息之和,贴现息是贴现企业为取得资金应“付出”的代价,应借记“财务费用”,而自票据出票日至到期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应为贴现企业因持有票据应“获得”的收益,应贷记“财务费用”,两者的差额即为最终借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的金额,与贴现时是否考虑出票日到贴现日期间的利息无关。

2.对于商业汇票贴现,其本质是一种转让票据所有权的行为,而非借款行为,即是融资活动的一种。因此,现行会计处理将贴现所得额与票据本身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做法欠妥,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在贴现过程中的收益和代价,这有悖于会计核算的客观性要求,同时也没有完整体现出票据贴现这类活动的经济全貌,更加不便计算融资成本。

二、带息商业汇票期末计息和贴现核算的改进

(一)“应收票据”设置明细科目:“面值”和“应计利息”。

“应收票据”设置明细科目“面值”和“应计利息”,分别核算取得时的面值和持有期间的应收利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带息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面值”,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行相应处理。

举例:企业销售商品,货款70000元,收到客户10月10日开出的面值为819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利率6%,期限为120天,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面值 81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

(二)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础作用,计息“期末”应为“月末”

为体现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作用,真实、客观反映带息商业汇票持有收益,持有期间的每个“月末”,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算利息,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票据--应计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接上例:10月末对该汇票计算利息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0月应计利息=81900×(6%÷360)×21=286.65(元)

借:应收票据——应计利息 286.65

贷:财务费用 286.65

11月末对该汇票计算利息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1月应计利息=81900×(6%÷360)×30=409.50(元)

借:应收票据——应计利息 409.50

贷:财务费用 409.50

(三)贴现核算中贴现息和应计利息应分别反映

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即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和应计利息分别贷记“应收票据——面值”和“应收票据——应计利息”科目。

接上例:12月9日企业持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8%,会计处理如下:

12月持有期内应计利息=81900×(6%÷360)×9=122.85(元)

借:应收票据——应计利息 122.85

贷:财务费用 122.85

票据贴现及会计处理如下:

票据到期利息=81900×(6%÷360)×120=1638(元)

票据到期值=81900+1638=83538(元)

贴现天数=12月份22天+1月份31天+2月份9天=60(天)

贴现利息=83538×(8%÷360)×60=1113.84(元)

贴现净额=83538-1113.84=82424.16(元)

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2424.16,财务费用 1113.84

贷:应收票据——面值 81900,应计利息 1638

三、小结

通过月末计算利息和增设“面值”、“应计利息”两个二级科目,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地位,另一方面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了贴现筹资活动的过程,使得会计报表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更加客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四

商业汇票自推行以来,对疏导和管理商业信用,搞活资金,促进商品流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有些企业和银行为套取资金,违反规定签发、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有的银行对已承兑的汇票随意宣布无效或到期拒绝支付;有的银行为抵消债务,伙同企业单位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致使产生业务纠纷,甚至发生经济案件,造成资金损失。为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保证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现就加强商业汇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承兑和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为商品交易而签发的商业汇票。严禁承兑、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资金拆借、贷款抵押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二、银行承兑和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内容完整,不得承兑和贴现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也不得收受和转让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有关当事人共同承担。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在全国范围内只限于参加全国通汇的银行机构办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限于参加省辖通汇的银行机构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不能向本系统未设立银行机构的地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四、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时,要认真审查汇票的使用范围、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汇票记载的内容,并查验购销合同;必要时,应要求承兑或贴现的申请人提供经鉴证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五、加强对汇票承兑的审批,每笔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由经办行(处)审查承兑;每笔金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报局级管辖行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需报经省辖市级管辖行批准。一般情况下,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

各级行内部应建立逐级审批制度。

六、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对于持票人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的,承兑银行可予以抗辩,但对经背书转让汇票的其他债权人的追索,不得提出抗辩。

七、收款人开户银行如收到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汇票不应贴现的通知,不得对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

八、银行违反规定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要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处罚规定》,对责任银行和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损失。

承兑银行对因交易纠纷、承兑或贴现的责任而产生的票据纠纷,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请将本通知速转知所属银行。

本通知自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5.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五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企业信用程度的提高以及直接融资需求的增强催生票据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商业汇票是企业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也具有直接融资功能。为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企业直接融资的发展,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人民银行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于2008年1月做出建设商业汇票系统的决策,以满足境内商品及劳务服务、金融市场交易等各类交易对安全高效商业汇票支付结算与融资服务的需求,并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票据市场交易方式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假票”和“克隆票”难以禁绝等问题,使我国票据市场在现有基础上取得突破性发展。

商业汇票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商业汇票系统包括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网上商业汇票业务将以商业汇票系统为核心,以电子化手段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商业汇票,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控制风险。专业术语: 1.电子商业汇票

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又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的两个突出特点。

2.出票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3.背书转让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4.贴现

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收取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向金融机构转让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为贴现行为的贴出人,接受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的金融机构为贴现行为的贴入人。贴现分为买断式贴现和回购式贴现。

5.票据质押

商业汇票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务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交由债权人占有的行为。将票据交由他人占有的持票人为质押行为的出质人,占有票据的债权人为质押行为的质权 人。

6.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7.撤销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贴现撤销:贴出人对已提出贴现申请的商业汇票,在贴入人签收或驳回之前,可以办理贴现业务的撤销。

交票撤销:出票人对已提出交付收款人的商业汇票,在收款人签收或驳回之前,可以办理交票业务的撤销。

背书撤销:背书人对已提出交付被背书人的商业汇票,在被背书人签收或驳回之前,可以办理背书业务的撤销。

追索撤销:追索人可以在被追索人同意清偿应答前,撤销追索通知。

同意清偿撤销:被追索人在追索人对同意清偿未应答前可将同意清偿应答撤销。

8.追索

电子商业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分为拒付追索与非拒付追索。

9.承兑

承兑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10.保证

电子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业务按不同的被保证人分为出票保证、承兑保证和背书保证。

2.网银后台管理

2.1.功能介绍

分行网银WEB后台管理人员为客户开通、关闭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签约追加电子商业汇票签约账户以及对签约信息的查询。

2.2.适用范围

分行网银WEB后台管理人员。

2.3.业务规则

1.客户申请商业汇票业务的前提条件是与银行已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和在本行已开立活期结算账户,且与本行签订使用企业网银协议,申请了相关数字证书。2.一级分行管理员可以查询所辖所有客户的开通情况。3.有未完成或未处理单据不能关闭此功能。

4.“商业汇票”一级菜单对所有企业网银高级版客户开放,但只有申请开通商业汇票业务的客户才能使用功能,未申请开通业务的客户点击菜单,则提示客户首先开通业务。

5.银行操作人员为企业开通电子商票业务,须建立客户企业网银签约客户号与企业组织代码证号的一一对应关系,一个组织代码证号只能开通一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6.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须为网银签约活期结算账户,且为客户自身名下账户,不得为授权账户。客户申请追加电子商业汇票签约账户后,须通过网上银行确认;网银系统将客户签约信息包括组织代码证号、签约账户等发送后端系统,后端系统对签约账户进行检验,实时反馈账户签约结果。

7.后台操作需他人进行复核,双人操作。

2.4.操作流程

2.4.1.业务开通关闭

1.分行WEB后台操作员点击客户管理—〉电子商业汇票—〉开通(关闭),根据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录入协议编号;

2.录入客户组织代码证号,一个组织代码证号只能开通一

次。

3.操作员点击客户重要数据复核,进行开通(关闭)业务复核。

2.4.2.账户追加

1.WEB后台操作员点击客户管理--〉电子商业汇票—〉追加账户,选择签约账户(网银签约的活期结算账户)。

2.复核员点击重要数据复核,进行账户追加复核。

2.4.3.查询

点击客户管理“电子商业汇票”菜单,输入客户号(不输为查全部)进入查询,可查询辖内客户电子商业汇票开通业务时间和签约账户等信息。3.签约管理

3.1.功能介绍

客户对电子商业汇票签约账户进行确认和删除。

3.2.业务规则

1.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须为网银签约活期结算账户,后端系统对电票签约账户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校验。

2.客户删除电票业务签约账户,网银系统和业务系统须检验该账户下没有未处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才允许删除。

3.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之前,企业主管须首先设置商业汇票流程和追加电子商业汇票签约账户。客户只有签约账户登记成功,才能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否则,网银系统提示客户首先进行签约账户的确认和流程的设置。

4.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确认或删除电子商业汇票签约账户由主管操作,其他操作员没有操作权限。

3.3.客户操作流程

3.3.1.确认签约账户

企业主管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签约管理,对已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账户进行确认。

3.3.2.删除签约账户

企业主管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签约管理,对已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账户进行删除。

4.流程设置

4.1.功能介绍

企业主管设置和删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

4.2.业务规则

1.在流程管理中增加商业汇票流程管理。

2.主管可进行商业汇票流程设置,但至少设置两级操作员。3.流程中有未完成业务,主管不可进行流程删除操作。

4.客户点击商业汇票二级菜单的任意一项业务,系统判断客户是否已设置业务流程,若未设置,则提示“企业主管须先进行票据业务流程设置。”

4.3.客户操作流程

4.3.1.增加流程

企业主管登陆网上银行,点击管理设置—〉票据流程设置—〉增加流程,选择操作员设置票据业务流程。

4.3.2.查看流程

企业主管登陆网上银行,点击管理设置—〉票据流程设置—〉查看流程,查看已设置的票据业务流程。

4.3.3.删除流程

企业主管登陆网上银行,点击管理设置—〉票据流程设置—〉删除流程,删除已设置的票据业务流程。

5.银行承兑汇票

5.1.出票

5.1.1.功能介绍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申请、交票或退票、交票撤销和结果查询。

5.1.2.业务规则

1. 出票、交票、交票撤销、退票操作须先设置商业汇票业务流程,并按流程操作。

2.承兑行行号和保证人名称、开户行行号以及收款人开户行行号由后端系统自动匹配,不须客户填写。

3.出票信息提交银行处理后未承兑前不可修改或删除,如需更改则须与银行重新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和出票信息。

4.出票日期和票据到期日可修改,但网银系统要按照修改规则控制:反显的出票日期+3自然日,在出票日期前可修改,但出票日后不可修改,在出票日前提交视同预约出票,发送电票系统存,在出票日电票系统进行承兑,但在银行处理前客户可查询预约出票信息,并进行出票预约撤销,重新提交出票申请。票据到期日不需由客户填写,按照以下规则自动反显:已修改的出票日期+期限的自然天数或 自然月,若自然月无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天。同一协议下的出票日期一致。

5.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列表每页可显示200条,默认全选,不可对其中一部份票据进行申请出票。

6.出票结果查询可输入出票日期、票据状态、出票金额等条件进行查询,不输入条件的可查询全部。

7. 收款人账号必须为网银签约账户,否则后端系统将不返回非网银签约账户的票据信息。

8.若票据已交票,则须撤销交票,才能进行退票申请;对交票或未交票据和交票不成功票据,可进行退票;收款人驳回的票据可进行交票或退票。

9.客户登录查询承兑协议信息,须将客户组织代码证同时发送后端系统;后端系统返回的协议信息必须是有效期内信息。

5.1.3.客户操作流程

5.1.3.1.出票申请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信息列表中选择一份协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若要修改出票日期,可钩选修改出票日期,对出票日期进行修改,但必须按照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3.制单员若发现出票信息有误,可点击重签协议,输入修改协议原因,直接提交银行处理,不需复核;

4.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出票申请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5.1.3.2.出票申请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出票撤销,系统返回出票申请登记成功的票据,选择要撤销出票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5.1.3.3.交票退票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交票退票,系统返回客户已成功出票的票据,选择要交票或退票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票据信息,点击交票或退票按钮,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交票退票复核,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5.1.3.4.交票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交票撤销,系统返回交票成功但收票人未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交票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交票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5.1.3.5.结果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出票—〉结果查询,可按交易类型、票据金额、交易时间和收款人条件进行精确查询,交易类型为必选项,其他为非必输项;

2.系统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返回相应的实时交易结果信息。

5.2.背书

5.2.1.功能介绍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票据背书转让申请和撤销、背书保证申请和撤销以及背书业务的结果查询。

5.2.2.业务规则

1.背书人必须开通网上商业汇票业务,并申请了相关数字证书,网银系统控制被背书人名称应与电子签章一致。

2.背书人对已提出背书转让申请的商业汇票,在被背书人签收或驳回之前,可以办理背书转让业务的撤销。

3.一次只能选择一张票据进行背书转让。

4.信息列表每页显示200条信息,大于200条的分页显示,并显示页码。

5.注明不得转让、质押、提示付款、冻结要素的商业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票据是否允许背书由后端系统控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部分金额或两人以上的背书转让无效。

6.被背书人名称由背书人填写,被背书人账号开户行由背书人下拉框选择行别、地区等,开户行行号由系统根据背书人填写的开户行名称自动匹配。

7.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户行行名应按照人行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准入机构名称由客户选择,系统及时更新维护准入机构列表。

8.背书转让申请和撤销、背书保证申请和撤销须按照已设置的票据业务流程操作。

5.2.3.客户操作流程

5.2.3.1.背书申请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的可转让背书票据信息列表中选择要背书转让票据(可按汇票号码、票据金额、汇票到期日条件组合搜索票据),点击下一步;

2.输入被背书人名称、账号和开户行信息(必输),选择能否 15 背书转让(必选);

3.确认转让背书信息,提交复核;

4.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背书申请复核,在系统返回的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5.2.3.2.背书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背书撤销,系统返回背书转让成功但被背书人未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背书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5.2.3.3.背书保证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的可转让背书票据信息列表中选择要背书保证票据(可按汇票号码、票据金额、汇票到期日条件组合搜索票据),点击下一步;

2.输入保证人名称、账号和开户行信息(必输);

3.确认背书保证申请信息,若信息有误,则返回上一页修改,若信息无误,则提交复核;

4.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背书保证复核,在系统返回的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5.2.3.4.背书保证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背书保证撤销,系统返回背书保证申请成功但背书保证人未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背书保证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保证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5.2.3.5.结果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背书—〉结果查询,可按汇票号码、交易类型、票据金额和交易时间条件进行精确查询,交易类型为必选项,其他为非必输项;

2.系统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返回相应的实时交易结果信息。

5.3.贴现

5.3.1.功能介绍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和撤销和贴现业务的结果查询。

5.3.2.业务规则

1.贴现申请人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时,应按照贴现行相关信贷审批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买断式贴现申请须选择付息方式(卖方付息、买方付息或者协议付息)。如果选择买方付息,同时还要选择买方付息人名称和付息账号。如果选择协议付息,同时要选择买方付息人名称、付息账号(同上),买方付息比例(%)

3.贴现利率和贴现实付金额由客户填写,若银行审批不同意客户提出利率,则客户可撤销后重新提交贴现申请。

4.贴现申请可选单张或多张票据同时申请办理贴现,对批量贴现申请,银行单笔处理,贴现不成功单笔退回,不影响同一批次其他票据的处理。

5.贴现资金存入账户必须为贴入行或贴出行账户,客户可选择持票账户或其他账户。

5.3.3.客户操作流程

5.3.3.1.贴现申请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贴现,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的可贴现票据信息列表中选择要背书转让票据(可按汇票号码、承兑人、汇票到期日条件组合搜索票据),点击下一步;

2.选择买断式贴现,则选择贴现银行机构、付息方式(贴现行我 行,才选付息方式),输入贴现利率、贴现资金存入账号,点击下一步;

3.选择回购式贴现,则选择贴现银行机构、输入贴现利率、贴现资金存入账号,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贴现申请日<贴现赎回开放日<=贴现赎回截止日<票据到期日),点击下一步;

4.输入每张贴现票据的实付金额,点击下一步;

5.确认贴现申请信息,无误择提交复核;信息有误则返回上一步修改。

6.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贴现,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贴现申请复核,在系统返回的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5.3.3.2.贴现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贴现,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贴现撤销,系统返回贴现申请成功但贴入人未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贴现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贴现,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 据自动删除。5.3.3.3.结果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贴现—〉结果查询,可按汇票号码、交易类型、票据金额和交易时间条件进行精确查询,交易类型为必选项,其他为非必输项;

2.系统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返回相应的实时交易结果信息。

5.4.质押

5.4.1.功能介绍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申请和撤销、质押解除申请和撤销以及质押业务的结果查询。

5.4.2.业务规则

1.质押人必须开通网上商业汇票业务,并申请了相关数字证书。2.质押人对已提出质押申请的商业汇票,在质权人签收或驳回之前,可以办理质押申请业务的撤销。

3.质押申请和质押解除申请一次只能选择一张票据办理。

4.信息列表每页显示200条信息,大于200条的分页显示,并显示页码。

5.票据是否允许质押由后端系统控制。

6.质权人名称由出质人填写,质权人账号开户行由出质人下拉框选择行别、地区等,开户行行号由系统根据出质人填写的开户行名称自动匹配。

7.质押申请和撤销、质押解除申请和撤销需按照票据业务流程操作。

5.4.3.客户操作流程

5.4.3.1.质押申请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质押,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的可质押票据信息列表中选择要质押质出票据(可按汇票号码、承兑人、汇票到期日条件组合搜索票据),点击下一步;

2.输入质权人名称、账号和开户行信息(必输),点击下一步;

3.确认质押质出信息,提交复核;

4.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质押,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质押申请复核,在系统返回的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5.4.3.2.质押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质押,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质押撤销,系统返回质押申请成功但质权人未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质押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质押,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5.4.3.3.质押解除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质押,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的可质押解除票据信息列表中选择要质押解除票据(可按汇票号码、承兑人、汇票到期日条件组合搜索票据),点击下一步;

2.确认出质人名称、账号和开户行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质押,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质押解除复核,在系统返回的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5.4.3.4.解除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质押,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质押解除撤销,系统返回质押解除申请成功但出质人未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质押解除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质押,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解除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5.4.3.5.结果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质押—〉结果查询,可按汇票号码、交易类型、票据金额和交易时间条件进行精确查询,交易类型为必选项,其他为非必输项;

2.系统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返回相应的实时交易结果信息。

5.5.提示付款

5.5.1.功能介绍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到期、逾期或未到期票据的提示付款申请和撤销、预约提示付款撤销及提示付款业务的结果查询。

5.5.2.业务规则

1.提示付款申请和撤销、预约提示付款撤销须按照商业汇票业务流程操作,最后一级复核员须进行电子数字签名认证。

2.可单笔或多笔同时提出提示付款申请,若含逾期提示付款(超过票据到期日10天后提示付款的为逾期提示付款)的,则系统提示输入逾期理由(内容不限)。

3.客户提前提示付款的,视同预约提示付款,预约提示付款信息存放在电票系统中,允许客户撤销预约提示付款申请。

5.5.3.客户操作流程

5.5.3.1.提示付款申请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提示付款,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的持有票据信息列表中选择要提示付款票据(可按汇票号码、承兑行、汇票到期日条件组合搜索票据);如果输入晚于当天的提示付款日期,则视同预约提示付款,银行将在提示付款日期处理;如果提交银行日期超过汇票到期日+10天,须输入逾期理由(字数内容不限);不输提示付款日期的,系统默认最后一级复核员提交银行日期,点击下一步;

2.确认提示付款申请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提示付款,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提示付款申请复核,在系统返回的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5.5.3.2.提示付款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提示付款,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 击提示付款撤销,系统返回提示付款申请成功但付款人未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提示付款,选择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5.5.3.3.预约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提示付款,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预约撤销,系统返回提示付款申请成功但未到提示付款日期银行未处理的票据,选择要撤销提示付款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提示付款,选择银行承兑汇票—〉预约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5.5.3.4.结果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提示付款—〉结果查询,可按汇票号码、交易类型、票据金额和交易时间条件进行精确查 27 询,交易类型为必选项,其他为非必输项;

2.系统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返回相应的实时交易结果信息。

5.6.追索

5.6.1.功能介绍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拒付和非拒付追索通知的申请和撤销、同意清偿的申请和撤销及追索业务的结果查询。

5.6.2.业务规则

1.追索人可向多名票据前手进行追索,一次可同时向多个被追索人发送追索通知。

2.追索人可以在被追索人同意清偿应答前,撤销追索通知。3.追索通知和撤销、同意清偿申请和撤销需按票据业务流程操作,加载数字签名提交银行。

4.后端系统返回被追索人名单和账号,客户选择被追索人名称,被追索人开户行行号由系统自动匹配,不须客户填写。客户也可输入其它被追索人名称、账号和开户行。

5.6.3.客户操作流程

5.6.3.1.追索通知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追索,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的持票信息列表中选择要追索票据(可按汇票号码、票据状态条件搜索票据),选择拒付票据进行追索的为拒付追索,其他为非拒付追索,点击下一步;

2.下拉框选择被追索人名称,可同时追索多人,点击下一步;

3.确认发出追索通知信息,点击确定,提交复核;

4.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追索,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追索通知复核,在系统返回的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5.6.3.2.追索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追索,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追索撤销,系统返回追索通知发出成功但被追索人未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追索通知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追索,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5.6.3.3.同意清偿申请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追索,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的被追索票据,选择同意清偿票据,点击下一步;

2.确认同意清偿票据信息,点击确定,提交复核;

4.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追索,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同意清偿复核,在系统返回的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5.6.3.4.同意清偿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追索,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 30 同意清偿撤销,系统返回同意清偿申请成功但追索人未作同意清偿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同意清偿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追索,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同意清偿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5.6.3.5.结果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追索—〉结果查询,可按汇票号码、交易类型、票据金额和交易时间条件进行精确查询,交易类型为必选项,其他为非必输项;

2.系统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返回相应的实时交易结果信息。

5.7.应答

5.7.1.功能介绍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待应答业务进行签收和驳回以及结果查询,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应答包括收款人应答、保证人应答、背书转让应答、付款应答、同意清偿应答、质押解除应答、贴现赎回应答。

5.7.2.业务规则

1.除收款人应答外,应答须按照商业汇票流程操作;收款人应答由有权操作人员一人操作,数字签名认证通过后,直接提交银行。

2.银行将客户须应答事项通过短信及时通知客户。

3.票据待签收人可对待签收票据进行支付信用信息查询,可查询票据承兑人和直接前手背书人的支付信用信息。

4.付款人进行付款驳回的,网银系统提示付款人必须同时注明相应的拒付理由。

5.7.3.客户操作流程

5.7.3.1.应答

1.制单员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应答,系统返回客户名下所有待签收票据,选择一张待签收票据,同意,则点击签收按钮;不同意,则点击驳回按钮。

2.复核员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应答,选择复核单据进行复核。5.7.3.2.结果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应答—〉结果查询,可按交易类型、交易时间、应答结果条件进行精确查询,交易类型为

必输项;

2.系统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返回相应的实时交易结果信息。

5.8.查询

5.8.1.功能介绍

客户通过企业网银随时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包括出票信息、持票信息、保证票据信息、转让票据信息和网银交易流水信息,支持打印、保存,并可按汇票号码、按票据状态、票据金额范围、票据到期日范围等查询条件进行精细查询。

5.8.2.业务规则

1.票据业务流程中所有操作员都有查询权限。

2.查询暂不支持实时查询,票据信息是上一日信息。3.查询结果信息列表每页显示200条信息,大于200条的分页显示,并显示页码。

5.8.3.客户操作流程

5.8.3.1.出票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查询—〉出票查询,可按收款人名称、票据状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汇票到期日条件

进行精确查询,不输条件则查询客户名下的全部出票信息;

2.系统返回上一日的出票信息。

5.8.3.2.持票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查询—〉持票查询,可按出票人名称、票据状态、票据金额和汇票到期日条件进行精确查询,不输条件则查询客户名下的全部持票信息;

2.系统返回上一日的持票信息。5.8.3.3.保证票据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查询—〉保证票据查询,可按业务类型、票据金额和汇票到期日条件进行精确查询,业务类型(出票保证承兑保证背书保证)为必输项;

2.系统返回上一日的保证票据信息。5.8.3.4.转让票据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查询—〉转让票据查询,可按出票人名称、票据状态、票据金额和汇票到期日条件进行精确查询,业务类型(背书质押贴现)为必输项;

2.系统返回上一日的持票信息。

5.8.3.5.交易流水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查询—〉交易流水查询,可按凭证号码、单据状态、交易种类、业务类型、票据金额和交易日期条件单个或组合进行精确查询,交易类型和业务类型为必选项;

2.系统返回实时的交易流水信息,包括汇票号码、票据金额、汇票到期日、交易类型、交易日期、交易结果等。

6.商业承兑汇票

6.1.出票

6.1.1.功能介绍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申请和撤销、出票保证申请和撤销、承兑申请和撤销、承兑保证申请和撤销、交票退票、交票撤销以及出票业务的结果查询。

6.1.2.业务规则

1. 出票申请和撤销、出票保证申请和撤销、承兑申请和撤销、承兑保证申请和撤销、交票退票、交票撤销操作须先设置商业汇票流程,只有流程中有权操作人员才能按流程进行操作。

2.收款人名称由出票人填写,收款人账号开户行由出票人下拉

框选择行别、地区等(以人行公布的电子商业汇票准入机构为准),承兑行行号由系统根据出票人填写的开户行名称自动匹配。

3.出票人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由系统自动反显。4.客户是否能进行退票和撤销操作由后端系统控制。

5.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以系统登记日期为准。

6.出票结果查询可输入出票日期、票据状态、出票金额等条件进行查询,不输入条件的可查询全部。

7. 收款人账号必须为网银签约账户,否则后端系统将不返回非网银签约账户的票据信息。

8.若票据已交票,则须撤销交票,才能进行退票申请;对交票或未交票据和交票不成功票据,可进行退票;收款人驳回的票据可进行交票或退票。

6.1.3.客户操作流程

6.1.3.1.出票申请

1.制单员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输入出票人信息、出票人评级信息、收款人信息和承兑人信息,其中打*号为必输项,点击下一步;

2.确认出票信息,若信息有误,可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信息;若信息无误,则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出票申请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6.1.3.2.出票申请撤销(同银行承兑汇票)6.1.3.3.交票退票(同银行承兑汇票)6.1.3.4.交票撤销(同银行承兑汇票)6.1.3.5.承兑申请

1.制单员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输入交易合同编号、发票号码、出票人备注,点击下一步;

2.确认承兑申请信息,若信息有误,可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信息;若信息无误,则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承兑申请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6.1.3.6.承兑申请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点击出票申请撤销,系统返回承兑申请成功但承兑人未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承兑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承兑申请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6.1.3.7.出票保证申请

1.制单员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保证申请,输入保证人信息,包括名称、账号、开户行,点击下一步;

2.确认出票保证申请信息,若信息有误,可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信息;若信息无误,则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出票保证申请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6.1.3.8.承兑保证申请

1.制单员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申请,输入保证人信息,包括名称、账号、开户行,点击下一步;

2.确认承兑保证申请信息,若信息有误,可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信息;若信息无误,则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承兑保证申请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6.1.3.9.保证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点击保证撤销,系统返回出票保证或承兑保证申请成功但保证人未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保证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商业承兑汇票—〉保证撤销复核,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6.1.3.10.结果查询(同银行承兑汇票)

6.2.背书(同银行承兑汇票)6.3.贴现(同银行承兑汇票)6.4.质押(同银行承兑汇票)6.5.提示付款

6.5.1.功能介绍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到期、逾期或未到期票据的提示付款申请和撤销、预约提示付款撤销及提示付款业务的结果查询。

6.5.2.业务规则

1.提示付款申请和撤销、预约提示付款撤销须按照商业汇票业务流程操作,最后一级复核员须进行电子数字签名认证。

2.可单笔或多笔同时提出提示付款申请,若含逾期提示付款(超 40 过票据到期日10天后提示付款的为逾期提示付款)的,则系统提示输入逾期理由(内容不限)。

3.客户提前提示付款的,视同预约提示付款,预约提示付款信息存放在电票系统中,允许客户撤销预约提示付款申请。

4.网银客户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时需要选择资金清算方式(自动或手工方式)。

6.5.3.客户操作流程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提示付款,选择商业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的持有票据信息列表中选择要提示付款票据(可按汇票号码、承兑行、汇票到期日条件组合搜索票据);如果输入晚于当天的提示付款日期,则视同预约提示付款,银行将在提示付款日期处理;如果提交银行日期超过汇票到期日+10天,须输入逾期理由(字数内容不限);不输提示付款日期的,系统默认最后一级复核员提交银行日期;选择清算方式(必选),点击下一步;

备注:

自动清算方式:指付款人收到提示付款后,确认付款的,由系统自动完成票款支付。

手工清算:指付款人收到提示付款后,确认付款的,票款支付方

式由收、付款人协商确定。

2.确认提示付款申请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提示付款,选择商业承兑汇票,点击提示付款申请复核,在系统返回的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定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6.6.追索(同银行承兑汇票)6.7.应答(同银行承兑汇票)

6.8.查询(除承兑票据查询,其余同银行承兑汇票)

6.8.1.1.承兑票据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查询—〉承兑票据查询,可按出票人、收款人、票据状态(结清未结清)、票据金额和汇票到期日条件进行精确查询,不输,查询全部;

2.系统返回上一日的承兑票据信息。

7.验票

1.1功能介绍

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人或持有人将票据信息(包括票据正面和背面信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给规定或任意的对手方进行查验票据信息。

1.2适用范围

企业网银高级版(简体中文)和VIP版。

1.3业务规则

1.查验人仅能查看票据信息(包括现有票据状态和票据权利人等),而不能通过该业务获得票据权利。

2.电子商业汇票查验不改变票据状态和票据权利人。3.允许客户查验的票据仅包括以下状态:(1)出票已登记(只能给收款人看);(2)承兑已签收(只能给收款人看);(3)提示收票已签收;(4)背书已签收;(5)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3(6)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7)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8)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9)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10)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11)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12)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13)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14)质押解除已签收;(15)央行卖票已签收。

4.票据业务流程中的任意操作员都可以进行验票提交和票据查验。

5.照票人可以将一张或多张电子票据发送一个或多个查验人进行查验,但最多不超过5个查验人。

6.历史查验是指查看人对已查看票据详细信息查询的票据再次查看,系统暂定保留自提交验票日起+90个自然日内已查验的票据信息。

1.4操作流程

1.4.1验票提交

1.客户登陆企业网银,点击商业汇票-〉验票-〉验票提交,在允许查看票据列表中选择提交查验的票据,点击表头项目可自动排序。

2.输入查看人信息,最多可输入5个查看人,但查看人不能为提交人自己,若查看人账号或开户行信息有误,系统将报错。

1.4.2票据查验

客户登陆企业网银,点击商业汇票-〉验票-〉票据查验,系统返回待查验票据信息,点击历史查验,则可查询提交验票日期+90天内 45 的已查验的票据信息,输入搜索条件可进行精细查询,点击列表表头项可自动排序。

1.4.3验票交易流水查询

客户登陆企业网银,点击商业汇票-〉查询-〉交易流水查询,选择交易种类为验票,可查询提交验票的交易流水信息。

8.合同号使用查询

8.1.功能介绍

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承兑人对承兑待签收票据进行合同号是否重复使用的情况进行查询。

8.2.适用范围

企业网银高级版(简体中文)和VIP版。

8.3.业务规则

1.票据种类为商业承兑汇票。2.票据状态为承兑待签收票据。

8.4.操作流程

客户登陆企业网银,点击商业汇票-〉应答,若有承兑待签收票据,则点击合同号使用查询,系统返回合同号是否重复使用情况信息。

9.WEB后台管理

9.1.功能介绍

银行管理人员在WEB后台对分行辖内客户的电子商业汇票交易流水信息进行查询,及时掌握业务情况。

9.2.适用范围

分行企业网银WEB后台操作员。

9.3.业务规则

1.只能查询辖内所属客户的电子商业汇票交易流水信息。2.客户号为必输项,交易种类和查询日期为选填项。

9.4.操作流程

1.操作员登陆企业网银WEB后台,点击客户管理-〉电子商业汇票-〉交易流水查询,输入客户号。

2.系统返回客户交易流水信息,包括凭证号、主动方信息、被动方信息,票据信息、制单时间、交易种类和交易结果。

备注:主动方指的是发起票据业务的票据行为人;被动方指的是接收票据行为的票据行为人。

10.收票信息打印下载

10.1.功能介绍

商业汇票收票人对已签收票据进行查询、保存和打印。

10.2.适用范围

企业网银高级版(简体中文)和VIP版。

10.3.操作流程

客户登陆企业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应答-〉结果查询,选择交易类型为收款人应答,应当结果为签收,系统返回客户所有已签收的票据信息可进行保存或打印。

11.票据信息自动排序

11.1.功能介绍

对可背书、贴现、质押、提示付款票据信息进行自动排序。

11.2.适用范围

企业网银高级版(简体中文)和VIP版。

11.3.操作流程

6.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人民币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承兑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四)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五)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我行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对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银行同意接受的担保(保证担保格式可参照附件四;抵押担保可参照总行制定的有关格式文本)。

第三章期限和费率

第五条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承兑时须在汇票上注明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

7.商业汇票贴现账务处理之我见 篇七

众所周知, 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 由银行按票据的到期值扣除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 将余额付给企业的一种经济行为, 是企业与贴现银行之间就票据权利所作的一种转让。按照是否有连带追索权, 贴现可以分为有连带追索权的贴现和没有连带追索权的贴现。在没有连带追索权的情况下, 到期时如果付款人不能按时支付款项, 那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贴现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这种贴现的经济本质就不是一种借款行为, 而是一种转让商业汇票所有权的行为, 那么转让商业汇票所有权的所得额与商业汇票本身的价值之差计入财务费用是否合理呢?

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73页提出, 转让应收款项不是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 因此应该将转让应收款项所有权过程中取得的转让收入与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依此类推, 在没有连带追索权的情况下, 转让商业汇票所有权的所得额与商业汇票本身的价值之差就不应该计入财务费用, 而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申请贴现的是带息商业汇票, 那么商业汇票本身的利息收入与贴现利息支出能否抵销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呢?

笔者认为, 商业汇票本身的价值既包括了面值也包括利息收入, 商业汇票贴现对于企业而言, 实际上是一种折价销售, 这种折价就是贴现利息支出, 为了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收入、费用和损失, 我们不能将商业汇票利息收入和贴现利息支出对冲后入账, 这就像资产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必须分开入账是一样的。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A公司因急需资金, 于5月7日将一张4月7日签发、期限为120天、票面价值50万元、年利率6%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不附有连带追索权, 年贴现利率为10%。

在本例中, 商业汇票到期值为51万元, 经计算, 贴现利息为1.275万元, 贴现所得为49.725万元, 因此我们可以将该贴现业务理解为企业将价值51万元的商业汇票作价49.725万元转让给银行, 其差价1.275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支出, 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49.725万元, 营业外支出1.275万元;贷:应收票据50万元, 财务费用1万元。

在本例中, 如果将商业汇票利息收入和贴现利息支出对冲后入账, 就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所持商业汇票的利息收入以及企业在转让商业汇票所有权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那么在有连带追索权的情况下, 贴现利息支出是否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呢?笔者认为, 如果贴现协议规定有连带追索权, 那么这种贴现的经济本质是将商业汇票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只不过这种贷款与一般贷款有所不同, 一般贷款的利息是在贷款取得后按月支付的, 而贴现利息是在贷款取得时由银行从贷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 也就是说, 贴现利息实际上是一种预付的利息。既然是预付的利息, 那么直接将其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财务费用是否合理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且这种处理方法会导致报表上出现一种无法理解的现象———“有短期借款却没有利息支出”, 从而使得以后月份报表使用者怀疑企业报表的真实性。同时我们既然承认有连带追索权的贴现业务实际上是一种贷款行为, 却对其利息采取了与一般贷款业务不同的处理方法, 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违背了可比性原则所主张的“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 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不得随意变更”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 在有连带追索权的情况下, 贴现利息支出不应该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2:A公司因急需资金, 于4月30日将一张3月31日签发、期限为120天、票面价值50万元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附有连带追索权, 年贴现利率为10%。

在本例中, 商业汇票到期值为50万元, 经计算, 贴现利息为1.25万元, 贴现所得为48.75万元, 因此我们可以将该贴现业务理解为企业以价值50万元的商业汇票作抵押向银行申请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3个月的贷款。该贷款的利息一次性被银行扣除, 因此A企业实际取得的贷款只有48.75万元。如果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意见进行处理, 则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48.75万元, 财务费用1.25万元;贷:短期借款50万元。

这时我们可以发现, 在以后的5、6、7三个月份, 企业平均贷款余额都是50万元, 但是利润表上却没有利息支出, 这种情况对一般报表使用者而言是无法理解的。为了避免报表使用者误解, 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正确无误, 笔者建议:在“短期借款”一级科目下设置“本金”和“利息调整”等明细科目, 在有连带追索权的情况下, 将贴现所得额与商业汇票到期值之间的差额视同债券发行中的折价, 记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分期转入财务费用。仍以例2为例, 说明如下:

4月30日A公司申请贴现, 贴现协议规定有连带追索权:借:银行存款48.75万元,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1.25万元;贷:短期借款———本金50万元。

5月底, 计提利息费用:借:财务费用0.42万元;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0.42万元。

6、7两个月依此类推。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将有连带追索权的贴现视同贷款, 账务处理过程体现了经济业务的本质, 同时也避免了报表使用者可能产生的误解, 确保了会计信息的明晰性。

8.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法律风险 篇八

一、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价款结算是合同的重要组成,当事人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目前我国法律许可的结算方式有现金、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其中票据结算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等。在此范围内选择支付方式是当事人的自由。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具体结算方式,是否可以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见,没有约定时,处理顺序如下:(1)由双方协商解决;(2)不能协商解决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解决;(3)若既没有约定支付方式,也无相关条款可以解决争议的,应当遵循结算习惯。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支票、现金等结算方式也属于结算习惯。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结算方式未进行约定,债务人以上述结算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几种作为支付手段都合法。债权人不能拒绝债务人以上述通常的、合理的支付方式所支付的价款。债权人拒绝接受的,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履行。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若双方对支付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就必须严格遵守。當事人有权利根据自己对各种支付方式风险的判断要求特殊的支付方式并以合同方式确定。

“双方都必须遵守约定的支付方式”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债务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其二,债权人有义务接受。债权人不接受的,则付款行为仍无法完成。因此,对于约定的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而不单是债务人负有义务。债权人的接受义务也不能忽视,这是约定义务,违反该义务也构成违约。

二、贴现息谁承担?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根据现行法律,会有以下问题:贴现后可取得的现金会低于票面金额。贴现息应当由出票人承担还是由持票人承担?

我们认为,贴现息的承担作为经济负担的分配,双方可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由持票人承担。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从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角度看。

我国票据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义务是: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获得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汇票金额和追索费用。可见,出票人没有承担贴现息的法定义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签发票据后,仅承担在票据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而不是在票据到期日前任何时候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

对持票人来说,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就享有到期时请求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如果该付款请求权得到满足,则衍生出追偿权。除此以外,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义务人承担贴现息。持票人仅有在票据到期时请求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而不是在票据到期日前任何时候都享有请求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这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重要特点。既然出票人仅承担票据到期时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则无需承担到期前的贴现息。

(二)从银行承兑汇票的财务处理规范来看。

根据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申请贴现。对持票人来说,未到期的票据贴现所收到的金额就是银行存款,贴现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可见会计准则对于票据的贴现息是作为持票人的财务费用,是持票人应当承担的资金成本。按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息也由持票人承担。这不仅是强制性的财务规范,必须遵守,也是重要的商事交易习惯。

(三)从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功能角度看。

票据的功能不仅体现在结算方面,还体现在作为支付手段上。即持票人所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不仅可以通过贴现获得资金,还可以背书转让,从而作为支付手段。从这个层面说,持票人用票面金额为1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去偿还债务和用1000万元现金偿还债务的法律效果相同。因此,从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角度看,并不发生贴现息。由支付功能发展出票据的可转让性(流转性)也进一步说明,承接方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并不影响其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合同对贴现利息的负担没有约定时,需遵循现行的票据法、合同法、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解决,而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由持票人承担贴现息。

三、持票人无力申辩——贴现利息并非履行费用

由上所述,持票人承担贴现息是否不公平?有人提出贴现息是合同履行费用,应当由出票人承担。其根据是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认为贴现利息属于履行费用,自然应当由付款方承担。

由此看来,持票人的抗辩是把贴现息看作履行费用。然而,我们认为合同法中的履行费用不包括贴现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合同履行费用是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是在合同义务履行后发生的。贴现息是在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后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债务人的履行费用。针对合同付款义务说,付款人的履行行为至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时履行完毕。收款人将票据贴现发生在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不属于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所发生的费用。

其次,合同履行费用是履行义务方所发生的费用,而不是接受履行方所发生的费用。付款人应当承担的履行费用是为进行付款行为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对方接受履行所发生的费用。对接受方来说,接受履行是其合同的义务,接受方应当自负费用接受履行。

再次,履行费用是为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带有不确定性的费用不属于履行费用。我们看到贴现利息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的,其或然性特征否定了它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就不属于履行费用。

综上,把贴现息看作履行合同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四、启发

银行承兑汇票是常见的结算方式,企业难以回避,台资企业也不例外。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中,台资企业如果是开出票据的人,根据现行法律并不需要承担贴现的利息,实际上是取得了融资。从这个角度来说,用银行承兑汇票是融资方式的一种,其益处不言自明。

相反,如果台资企业是作为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贴现利息。这无疑是笔较大的经济负担。所以,在商务合同中可以明确选择银行承兑汇票以外的结算方式,比如支票结算,进而降低自身的商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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