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精选8篇)
1.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 篇一
合同号:_________
存档号: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二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三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四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帐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______%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
(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帐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_____%;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______%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 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________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________%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__________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 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贷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分,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 篇二
因此, 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在想方设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各种政策支持, 金融监管部门亦不断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在信贷政策上向中小企业给予倾斜, 目前, 国内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纷纷成立中小企业融资部门, 专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服务。此外, 个别非银行金融机构亦通过资源整合、金融创新等手段, 为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其中包括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贴息贷款以及对担保公司给予补贴等优惠政策;个别信托公司通过利用信托平台整合资源的优势, 发起设立了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 但即便如此仍不能完全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1. 外因
(1) 国家“抓大放小”指导方针的实施以及主办银行制度的试行, 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以大型企业为主要客户对象, 对民营中小企业有一定的歧视。融资门槛高且手续复杂, 而中小企业的高违约率和高倒闭率也使得银行难以放贷。 (2) 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金融政策体系, 融资渠道狭窄且不畅。直接融资受到制度性歧视和门槛过高的限制, 使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资, 只能通过银行信贷为主要筹资渠道。 (3)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目前, 我国尚未正式出台相应法律, 担保机构的法律和商誉地位难以确立, 且现有的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范围狭隘, 业务运作水平低, 缺乏应对担保风险和损失的措施, 这些都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难度川。 (4) 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者输出的信息间接地评价企业的市场价值, 且中小企业往往财务状况不透明, 经营管理不规范, 信息的不对称使得贷方资金少于借方需求。
2. 内因
(1) 企业规模小, 资金少, 抗风险能力差, 贷款潜在风险大。目前, 我国中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 产品科技含量低, 人员素质差, 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大,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 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2) 经营管理不规范。中小企业普遍战略管理意识模糊, 产业低度化、分散化, 往往哪个项目赚钱就干那一行, 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 甚至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 牟取不正当的利润。 (3) 帐表不透明, 财务管理混乱。中小企业不具备严格、完备的财务制度, 缺乏全面的数据核算、成本监控和效益监控。许多企业出于近期利益, 会计处理随意性很强, 甚至做假帐, 设两本帐, 逃税、漏税, 这些不规范行为影响了自身的信用形象。 (4) 抵押担保能力较弱。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少, 甚至没有固定资产, 而流动资产变化又大, 无形资产更是难以量化, 因而可用作抵押品的资产很少, 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自然就较小。
二、中小企业目前的主要融资渠道
目前, 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银行贷款。
贷款目前仍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但是由于国家对银行贷款额度的限制, 使得许多大中型企业都不能顺利贷款, 中小企业的贷款环境就更为恶劣。
2.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它起步于2005年, 真正实现第一只中小企业集合债是2007年, 虽准备的时间长, 但却是解决中小企业面向社会市场一个很重要的渠道。
3. 集合信托计划。
这是一种中小企业向社会融资的途径, 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产品。北京中关村每年向社会发出4—5期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有两种模式, 一个是北京模式, 多家融资, 一家担保, 单项融资;一个是杭州模式, 多家融资统一担保, 还引进了创投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的担保。公司今年在四季度要推出两期杭州模式的信托计划, 这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途径。
4. 集合短融与中期票据融资。
债券市场主要是银行间的债市, 占整个中国债市成交量的90%。上半年中期票据业务, 大企业做到3000多亿元, 企业债券有608亿元, 这部分是中小企业很重要的融资渠道。短期券和中期票据有两个特别需要关注的优势:第一, 减少了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第二, 融资规模超过一定规模的时候, 能够适度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优化企业融资结构。现已发行两期, 一期是2亿元, 一期是3亿元, 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开拓了一个新的渠道。
5. 应收账款质押、贴现保理与托收。
这个对于中小企业融资也是需要的。企业的三角债应该是应收账款, 这个业务量很大, 但是规模并没有达到。如果做得恰当的话, 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是一个很便利的办法。另外就是托收, 应收账款的托收。一个小企业收不来账, 担保公司去帮着收账, 这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也很有帮助。
三、中小企业信托融资
虽然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看似较多, 但是以上很多渠道为中小企业实际募集的资金却极为有限, 如向银行贷款中小企业受资质及抵押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融资效果不甚理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不仅发债的程序繁琐, 而且发行的过程中各种费用较多, 往往入围的企业根本不需要发债, 需要发债的企业却被排除在发债名单之外。
信托融资作为新兴的融资渠道成本较为低廉, 操作较为灵活多样, 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目前, 基于信托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大致有以下几种:
1.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将委托人的资金按其 (或信托计划中) 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 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2.股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是以股权投资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事业项目投资的资金信托。利用股权投资信托的方式, 信托公司将募集来的信托资金, 按信托合同的约定, 投资于指定项目, 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然后以股东身份参与投资项目的管理, 确保项目按运作计划实施, 从而确保投资人的利益。
3.债权投资信托。债权投资信托是指债权人将其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象征债权的借据、定期存款单、保险证书、票据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催收、管理、运用的信托。
4.创业投资基金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将委托人的资金, 按照双方的约定, 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 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四、中小企业信托贷款的优势及意义
1.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信托贷款的基本模式如下图所示:
2. 中小企业信托贷款的特点及优势
(1) 以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贷款的形式, 通过定向发售信托产品为中小企业融资;
(2) 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了政府财政资金、专项资金 (如“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社会资金等, 发挥政府资金放大作用, 改善目前我省中小企业过于依赖银行贷款的困境, 通过政府引导, 将社会资金合法、名正言顺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3) 信托期限一般超过1年, 改变目前中小企业几乎无法获得一年期以上中期融资的困境, 提高企业资金统筹, 降低周转风险。
(4) 较低的融资成本减轻中小企业财务负担。通过政府扶持资金的引入, 大大的降低了融资成本。
(5) 结构化的安排。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贷款项目一般都有结构化得安排, 不同的投资人根据自身的特点及需求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 承担不同的风险与收益, 使得投资更为灵活。
(6) 优先级受益人的投资风险较小。中小企业信托贷款通过结构化的设置 (机构化信托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1) , 使得一般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得到了保障 (信托项目在后面清算时优先级受益人的收益分配排在第一位, 本金分配排第二位, 接下来才为劣后级受益人的收益及本金) 。
另外, 从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角度, 与传统的财政扶持方式相比, 信托方式具有以下优势:
3. 中小企业信托贷款的意义
通过由地方政府引导, 在社会各方参与的基础上, 通过发行、管理中小企业信托贷款的方式, 以合适的融资成本、期限、提升企业信用等优势, 为中小企业开辟了除银行贷款之外的又一新型融资渠道, 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中小企业当前融资难的困境。
中小企业信托贷款的实施将对提高社会金融要素供给,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符合中央及省、市各级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精神。
综上所述, 信托方式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是有很大优势的。我国公司的融资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 除了证券市场和银行制度上的一些制度缺陷外, 融资工具单一, 缺少金融创新也是其重要影响因素。因此, 信托融资不仅拓宽了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而且手续简单、方便, 融资成本低, 还能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当然, 在利用信托模式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譬如, 国内的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机制, 没有标准化, 也没有可以交易的一个平台和为风险投资提供的退出机制, 同时还缺乏对投资者的税收激励计划。但是, 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市场环境、政策体系、法律构建的逐步完善与发展, 信托产品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同时也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现实、重要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鉴君, 徐向东: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 2008[2]
[2]田欣: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应对措施[J].管理观察, 2009[6]
[3]杨华, 梁静溪:中小企业基于信托融资渠道的分析[J].科技与管理, 2006[5]
3.大新华物流贷款集合资金信托等 篇三
借款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总部设于上海浦东新区的投资控股型物流集团公司,2009年注册资本金增至20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仓储等。股东包括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大新华物流现拥有运输船舶44艘,其中集装箱船17艘,运力1.6万TEU;散杂货船27艘,载重约190万吨。大新华物流以其持有的金海湾船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做质押担保。为进一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由海航集团出具还款承诺函,同意对此笔贷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即,若大新华物流未能按期还款,则海航集团保证无条件代其向受托人付清全部所欠款项。截止2009年12月末,天津信托到期的非证券类集合信托产品信托资金及收益已全部按期支付给受益人,100%实现了预计收益。已兑付的非证券类集合信托产品共计128个,其中实际收益超过预计收益的产品44个。
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伙伴工程”项目启动
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国内首个拥有小企业信贷业务专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创了小企业信贷专业化经营的先河。小企业信贷中心按“准子银行、准法人”模式构建,是将营销推动、产品研发、贷款审批、风险管控、中后台支持保障融于一体的自成体系的离行式机构。中心成立于2008年6月18日,总部设在苏州,旨在为广大小企业客户提供“专业、快速、灵活、满意”的产品与服务。目前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开发并推出了五大系列、30多种产品,涵盖了小企业从创业到成长阶段的各种融资需求,为小企业融资实实在在地提供了诸多专业的金融服务。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成立一年以来,已经在苏州、上海、杭州、南京、宁波、东莞等全国发达城市建立了七大区域总部,共20家分中心,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了长三角主要经济区域,并开始辐射珠三角。截至目前,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累计发放贷款超过80亿元,贷款余额近70亿元,支持企业超过1300家。
2010年3月2日,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工商联合作的“伙伴工程”项目启动暨小企业信贷中心北京区域总部成立,目前北京活跃着近25.2万家的中小企业,占首都企业总数的99.7%。以中关村为例,它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首家高科技园区,2009年经国务院批复在中关村建设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集中了相当一批数量的科技创新企业。除此以外,北京市还拥有着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而这些心怀远大梦想的小企业,却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因此,招商银行率先在环渤海地区成立小企业信贷中心北京区域总部,并与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工商联等共同建立小企业“伙伴工程”,为小企业提供创新金融服务。
中融信托三安光电股权收益权信托
三安光电股权收益权信托产品价格100万元人民币起,信托期限12个月;信托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预期年收益率:7.4%;投资范围: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00万股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03)股票的股权收益权。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资金购买海南椰岛持有的200万股三安光电股权(代码600703)之收益权,具体受让股数以实际信托资金募集金额对应25元/股计算的结果为准。海南椰岛在信托期限内,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回购该合同项下三安光电股票之股权收益权。为确保海南椰岛履行《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义务,海南椰岛与受托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海南椰岛将其持有的三安光电股票200万股质押给受托人,并负责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信托期限内,标的股票配股等所形成的派生股票,应办理追加质押登记手续及强制执行公证。且在信托存续期内,若T日质押股票股价下跌,导致被质押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每股价格低于受让价格的180%时,中融信托将于当日向海南椰岛管理层发出预警,提醒其注意质押股票的市值风险。若当日质押股票股价下跌,导致被质押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每股价格低于受让价格的150%时,海南椰岛保证在第二个交易日按《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追加相应保证金或追加相应价值的质押股票,至质押价值达到受让价格的150%。如果海南椰岛不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证金或追加相应质押股票,当T+N日被质押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每股价格低于受让价格的130%时,则从T+2+N日起,受托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履行回购义务或者依照《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标的实现质权。
嫁有才的嫁有房的
我有一个远房小辈亲戚喊我四姨妈,28岁的城市女孩儿,家境不错,家里有三套房子,其中一套是商品房。她是一个挺温婉的女孩儿,模样端庄,才干平常。这几年她总是忙着相亲。前一阵子有人给她介绍了一个,电信部门的小伙子,28,硕士,工作两年了,家是河北农村的,眼下无房。两个人相处了一阵,女孩儿说这个男孩子生活态度不积极,整天愁眉苦脸的,说房价如何贵,说将来哪年哪月才能把父母接来,说单位怎么黑暗,说同事怎么谄媚往上爬……女孩儿说,我要嫁人绝对不用娘家出房子。如此,这个农村硕士——凤凰男,被淘汰了。又有个28岁男孩儿条件尚可,家里有两套老公产房,可是他妈妈听了女孩儿情况说,怎么耗到这么大呢,我们还是找年轻点儿的吧!女孩儿听了男孩儿的情况,觉得无可无不可——两套老公产房听着可不是啥好条件——嘻嘻,介绍人没把那婆婆原话转达,反正男方不同意见面。后来又介绍了一个男孩,人很平常,在金融系统工作,其父亲也在金融系统,家中有几套房子,其中有两套是商品房。现在这女孩儿跟男孩儿走得可勤啦。看这男孩子,我们都觉得不如那个凤凰男有才干。女孩儿说,凤凰男是有点儿才干,要不是有才干怎么毫无背景进了好单位呢!但是,在这个单位他怎么发展可难说了。他整天觉得自己有点儿能耐,
也跟领导不亲近,谁用他啊?要是真有能耐就自己出去创业,并且创业成功才叫有才干。就算是在好单位混几年,勉强买了一商品房,还不是把农村的父母马上接来——我不能拦着人家孝敬父母,但是我是嫁人不是赈灾,我结婚是要进步,不是让我跟我娘家一起退步。再说,就算是他大发达了,我也不是什么国色天香,到时候说不定人家还搞小三呢!尤其农村人,有点儿出息了,好么,翻身解放的,还不知道怎么做呢!现在这个男孩子。家里的独生子,父母宠爱,爱屋及乌,对我差不了,将来对孩子更是错不了。他父母我父母再加我们俩,两代人贡献物质精神文明,我们的孩子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向更高层次进发……
我晕啊!现在的孩子们头脑咋那么清楚,目光咋那么敏锐,让我觉得自己空活了这多年!
天保·金海岸引领滨海地产高品位
精神与物质兼顾,生命才能从容;繁华扑朔迷离,便利无所不至。有这么一座新城,生态环境、往来交通、配套设施处处堪称完善,可仍不满足于此,而是痴心追求更高的品位和档次,认定那才是必不可少的生活原质——这城,便是藏锋于滨海新区心脏之所的天保·金海岸。
作为滨海地产高品位的引领者,金海岸近日又将有优质良品推出。
继年前惊艳一时的金海岸“幸福居”B08高性价比几幢点式和板式高层被疯抢一空后,4月初金海岸B08地块的另2栋18层板式高层也将趁势开盘。这是当之无愧的“幸福居”珍藏版,居室面积为舒展大气的70-140平米,户型为1-3室,南北通透,明媚宜人。小区内环境幽雅别致,处处洋溢着浓郁的园林气息。不难想象届时滨海新区又会掀起新一轮的竞购热潮。
今年下半年,让许多购房者期待良久的天保·金海岸B05地块也将摘去诱人的面纱一展丰姿。关于该地块,这里先透露一组令人心旷神怡的数字:总面积12万平米,共12栋楼,其中10栋“身高”11层,2栋“身高”18层,容积率1.75,户型为120-220平米的3室或跃层,均南北通透,停车位比例为1:1——也就是说户户皆有停车位。整个住宅群呈优雅的半弧形。对这一组帅气写意的数字密码,您会产生怎样的联想呢。小区内的景观将让人流连忘返,徜徉其中,天天受日月风花眷顾,眼睛永享绿的盛宴。
天保·金海岸还将倾情推出高端商业地产项目——轻轨商业。该商业与津滨轻轨是真正的零距离亲密接触,轻轨泰达学院站就在门前!不远处有津滨高速,周边还有6条公交线路与之阡陌相通。被如此完美的交通体系所环绕,这样的商业在整个滨海新区怕再难找出第二家。更难能可贵的是,它们是独栋单体式商业,是特意定做的一幢幢优雅别致的独立商业别墅。统共18个商铺,也就是18幢别墅,几乎零公摊,出房率都在95%以上。集特色购物、主题餐饮、休闲娱乐等多种业态于一体,面积在470多平方米-1800多平方米之间,个个堪称大手笔。天保的销售策略是只卖不租,而且绝不零敲碎打把每幢别墅分割销售,尽管那样的回报率可能会更高。这么做,只是为了保障整个项目的高档品位。金海岸的创作者在争取开发利润的同时,从没忘记商业建筑对城市形象和街道空间的贡献。想起某位诗人的感触:能够引发人们尊敬的,不是财富,而是人性的成熟。
宜居靓宅,高端商业,它们都是天保·金海岸的璀璨明珠。天保·金海岸,这座“现代而富于活力,宜人而亲和适居”的188万平方米的滨海新城,必将成就一幅恢宏大气的高品质的生活画卷。如今这画卷已展开三分之一,已吸引两千多户入住品赏。那些捷足先登者会向你细细描述这迷人画卷的正统典范,文雅从容,庄重大方。在这个用绿色、用闲逸、用阳光编织起来的新城里,他们对高效、低耗、无废、无污染等等低碳绿色环保概念有深深切切的感悟,他们对生活的便捷流露出难以遮掩的自豪——傲居在开发区与保税区的交界处,横跨滨海新区最富贵也最具浪漫气息的第三大街生活轴和滨海百米绿化带景观轴,在1公里范围内,分布着多所医院、学校、现代化运动场所、现代化图书馆、大型超市及购物中心。城内配套设施应有尽有,足不出城就可享受到生活、教育、购物、休闲娱乐等“一条龙”的高品质服务……“真正的品质,是物超所值的”——隐居普罗旺斯山区的真正的富翁彼得·梅尔这样说。金海岸的住户无疑拥有高人一筹的决断力和鉴赏力。
4.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 篇四
《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不同的贷款行为区分。
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中,明确将委托贷款定义为:委托贷款是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资金以信托机构名义发放的贷款;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资金必须先存后贷,若资金到期后不能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对委托贷款的形式要件,中国人民银行还专门作出规定:委托存贷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为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另一种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但此种形式的两份协议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在这些规定中,委托贷款的形式要件、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均得到了明确。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签订贷款协议,但委托人只提出一般投资要求,不指定具体对象,由金融信托机构自选确定所存入信托存款的放贷对象。显然,委托和信托两种贷款方式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即(1)性质不同。委托贷款业务中,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具有财产管理性质,它主要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信托财产。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则更多地具有类似银行业务的性质,为委托人从事投资。(2)形式不同。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委托人(出借人)、受托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和借款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或者由受托人分别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内容相一致的两份协议。而信托贷款业务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也就是说,委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3)确定借款人的方式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中的借款人则由受托人指定。(4)借款人在两类合同中法律关系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受托人不负风险责任。信托贷款则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双方合意,借款人没有受合同约束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
5.银行贷款的种类和程序 篇五
银行贷款的种类就是指贷款的形式。按着《贷款通则》的规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形式主要有:委托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四种形式。同时,各商业银行面向市场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推出了许多适应中小企业需要的贷款品种。1)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办理个人委托贷款的基本程序是: 一是由委托人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
二是银行根据双方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选择配对,并分别向委托方和借款方推介。
三是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直接见面,就具体事项和细节如借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洽谈协商并作出决定。
四是借贷双方谈妥要求条件之后,一起到银行并分别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五是银行对借贷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经银行审批后发放。2)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这种信用贷款是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从目前实际看,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基本条件是:
一是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至少在AA-(含)级以上的,经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审批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二是经营收入核算利润总额近三年持续增长,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范围,现金流量充足、稳定;
三是企业承诺不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等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的贷款银行同意;
四是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3)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其一,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
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债务。同一债务由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保证人与贷款银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贷款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实际执行中若发现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其二,抵押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一般情况下,银行能给与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抵押物的60%~70%。法律规定抵押人和贷款银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实际执行中若发现抵押合同不完备的可以补正。
其三,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与抵押相比,最大的特点是质物必须移交给银行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贷款银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实际执行中若发现质押合同不完备的可以补正。4)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借款人将未到期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俗话说,杀头的生意有人做,赔本的买卖无人干。票据贴现当然要有利可图,银行在接受企业的票据时,在原价基础上打个折扣,被称为贴现。商业银行把票据转让给同行叫转贴现,接受方银行如果票据太多,影响放贷获利,就把票据转让给中央银行就叫作再贴现。这种贷款形式指的是借款人手头拮据,急需资金,用商品交易得来的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放款,以融得急需的生产经营资金。采用这种方式贷款,银行在贴现时要扣除利息,并不是按票面金额全部贴现的。正是靠着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利差,票据市场商家云集,大小企业你来我往,热闹非凡。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放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承兑之日,往往少得几十天,多则半年,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简便,一面且融资成本很低。5)综合授信
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6)信用担保贷款
目前在全国3l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目前全国共有955家担保公司,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7)买方贷款
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8)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也可由牵头银行同异地协作企业的开户银行结合,分头提供贷款。9)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对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项目开发关系或拥有自己研究部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银行除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外,也可办理项目开发贷款。10)出口创汇贷款
对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凭结汇凭证取得人民币贷款。对出口前景看好的企业,还可以商借一定数额的技术改造贷款。11)自然人担保贷款
2002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今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期以内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可作抵押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作质押的个人财产包括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记名式金融债券。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12)个人委托贷款
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一项融资业务新品种——个人委托贷款。即由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13)无形资产担保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质押物。即以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抵押物获得的贷款。14)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以企业正常出口形成的,经国税部门审核批准应退未退税款为质押而发放的贷款。苏南和浙江的许多商业银行针对出口退税款的保障性好等特点,开办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主要做法是:银行在对其发放贷款前,与企业签订协议,对经过国税部门认可的惟一一个企业出口退税专户进行控制,在审查其退税凭证无误后,对其发放贷款,在贷款到期后直接从退税专户中扣划。此举既使贷款归还有了稳定的退税资金作为保障,又有效解决了外贸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支持了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发展。15)保全仓库业务
保全仓库业务是以企业所拥有的较为通用的流动资产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是:企业提出贷款要求时,银行要求其将货物放人指定仓库(与银行签有协议),充当抵押物,然后根据其市场价值确定折扣率对其发放贷款。当企业销货需要提货时必须有新的货物补充或将货款归还贷款,然后凭银行加盖公章的出库单提货。此举不但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而且促进了商品流通。16)应收账款质押或收购业务
应收账款的存在影响资金周转,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货款屡见不鲜,而这些大企业通常实力雄厚、信誉较好。部分商业银行看准这一商机,开办了应收账款质押或收购业务,主要做法是对中小企业质量较高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贷款或收购,或对购货方开具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17)保付代理业务
保付代理业务简称保理,是银行购买供货企业因赊销而产生的短期应收账款债权,贷款由银行先期支付给卖方企业:然后银行作为债权人代理卖方再向买方企业催收。这项业务的贷款标的虽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相同,但在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上两者是有区别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银行并不买断应收账款债权。而保理业务银行买断了应收账款债权,也有通俗说法是银行替企业讨债。18)自助贷款
自助贷款就是对传统的质押或抵押贷款简化手续,中小企业可一次质押(抵押),反复使用。它可分为两种形式——存单质押和房地产抵押。通过评估中小企业在银行的质押和抵押物、银行给予中小企业一定授信额度,在约定期限内中小企业根据授信额度可以反复进行贷还款业务。只要及时偿还,无不良记录,还款后银行会自动恢复中小企业原来的信用额度,这样下次贷款时无须重新申请手续。
以上贷款形式除委托贷款以外,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银行要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当然,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企业或者自然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贷款可以不提供担保。
B、银行贷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向银行或其经办机构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同时还须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相关证件;
2.财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7.固定资金贷款要在申请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或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二)银行的审批
1.立项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确认审查目的、选定主要考察事项、制定并开始实施审查计划。2.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估 信用等级是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来评定的。评级可以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3.进行可行性分析
这一阶段包括发现问题、探究原因、确定问题的性质及可能的影响程序等。其中,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分析最为重要,因为它是银行掌握和判断企业偿还能力的依据。4.综合判断
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判断企业目前的状况、中期的盈亏和长期的发展,复测贷款的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5.进行贷前审查,确定能否贷款
银行贷前审查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直接调查、侧面调查等。贷前审查结束后,由银行经办人员写出贷款审查报告进行审批,并明确能否给予贷款。(三)签订借款合同
若银行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各项均符合规定,并同意贷款,便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效力。(四)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可按合同规定核实贷款。借款人可以根据借款合同办理提款手续,按合同计划一次或多次提款。借款人提款时,由借款人填写银行统一制定的提款凭证,然后到银行办理提款手续。银行贷款从提取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必须严格遵守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使用贷款。(五)银行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指银行在借款人提取贷款后,对其贷款提取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跟踪调查。(六)贷款的收回与延期
6.银行承兑汇票和贷款的区别 篇六
银行承兑汇票和贷款的区别
在银行的业务中,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是两者之间却有诸多差别:
1、资金融通的期限不同
各位熟悉资金融通的大佬都知道,一般贷款期限短的数月,长的则可达5年以上,而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票的期限最长是1年)。
2、资金用途不同
一般贷款均约定贷款用途,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而不同的是,企业申请贴现,无须就贴现所得款项的用途做出任何承诺或说明,银行当然没有这方面的审查义务。
3、收取利息的方式不同
一般贷款的利息都在贷款到期或按约定时期定期收取,通常称之为先贷款,后收利息。但是贴现业务中贴现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票据贴现利息,贴现后银行与申请贴现人已无债务债权关系。
4、利息不同 贷款的利息要比贴现高。而且企业获得贷款的要求比较高,手续较多。但是呢,企业进行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对银行来说,贴现既可获利息收益,资金收回较快且资金收回较安全。
5、当事人不同
贷款的当事人一般为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贴现的当事人一般为银行和贴现申请人。
6、手续不同
贷款投放的准备工作较多、手续繁琐,而贴现的手续要比贷款简便,一般只须票据真实,票据的形成及取得合法,即可办理贴现。
7、资金流动性不同
贷款投放后,一般不能进行贷款权利的转移,而且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票据贴现,换得资金,票据贴现具有很强的流动性。
8、授信主体不同
贷款的授信主体是以贷款申请人为主,其他担保人为辅;而票据贴现户,第一付款人为承兑人,因此贴现授信主体应以承兑人为主,贴现申请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为辅。
9、收贷对象不同
贷款到期,收贷对象是以贷款申请人为主,担保人为辅;而贴现票据到期,收贷对象则是以承兑人为主,其他票据债务人为辅。而现在银行开票主要都是以100%保证金作为条件开票的,所以一般到期很少出现债务问题。
10、会计处置与报表处理不同
企业办理贴现后,表现为应收票据减少,货币资金增加。卖出票据后,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不作反映,仅在表外附注栏的“或有事项”中进行说明,即“已贴现商业汇票形式的或有负债金额”,表现为企业的或有负债。而企业在办理贷款后,表现为短期或长期借款增加,贷款资金增加,在会计报表上有明确的反映。
11、遵循的法律规范不同
7.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 篇七
一、目前我国对三种罪的法律规定
(一) 贷款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法条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可构成此罪, 所以贷款诈骗罪只由自然人构成。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诈骗罪有两个方面的要点: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骗取”的行为方式。
(二) 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 (六) 》第10条规定:“本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明文规定, 此罪可由单位构成。需要注意的是骗取贷款罪也有两个方面的要点:一是本罪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它指向的不是所有权, 而是使用权, 即在主观方面不是“非法占有”, 而是“滥用”;二是“骗取”的行为方式, 这一点与贷款诈骗罪在行为表现上一样。
(三) 高利转贷罪的法律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此规定,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需注意的是高利转贷罪有两个方面的要点:一是“转贷牟利”的目的;二是“套取”的行为表现。
二、对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三种罪的分析
(一) 对贷款诈骗罪的分析
1、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对贷款人主观目的的认定应以其贷款时为基准予以判断, 对于那些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是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进行处罚的。
2、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要构成贷款诈骗罪,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一, 贷款时是否隐瞒真实身份。贷款人贷款时隐瞒真实身份, 可以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 贷款人贷款时对自己偿还能力的认知。如果行为人贷款时明知其偿还贷款的能力不足的情况下, 仍大量骗取贷款, 到期后又不偿还, 可以推定为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对于贷款人贷款时不知道其偿还能力不足的情况, 是不能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 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如果贷款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对使用贷款, 如进行正常的经营投资, 即使最终无法还款, 也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相反, 对于那些将贷款肆意挥霍或者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贷款人, 应认定其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第四, 是否存在恶意拒绝偿还的情况。对于以欺骗方法获取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该行为人主观方面非法占有贷款的犯罪目的昭然若揭, 可直接予以认定。贷款人若有抽逃、转移、隐匿资金, 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情况, 也应认定为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对骗取贷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分析
该罪的“欺骗手段”是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如果仅是手段有瑕疵, 但不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就不构成该罪的“欺骗手段”。作为该罪的欺骗手段, 最主要的是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三种虚假手段, 不属于“三假”手段, 就难以给银行资金带来实际风险, 不应认定为该罪的“欺骗”。这是因为, 只有“三假”手段最可能给贷款带来重大风险, 进而危害金融管理秩序, 只要投资项目真实、担保单位可靠和抵押物足额, 其他资料、手续纵有虚假, 也不致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不致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在该罪的认定上, 必须以具备“欺骗手段”这一行为为前提, 不具备欺骗手段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罪。
(三) 对高利转贷罪的分析
高利转贷中的“高利”, 应从本质上去正确把握。只要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将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 并在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后仍有盈余的, 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如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则应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
1、从行为的本质看。
行为人对转贷资金无论是直接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的利息, 还是在收取与金融机构相同利息的同时又以其他名义另行收取费用, 无论收取的形式有何不同, 在本质上都包含了借款人对转贷行为人所额外承担的报酬。
2、从危害的后果看。
行为人将所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 只要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且在扣除金融机构利息后从中实际获取利益, 无论该利益是否以“利息”形式收取, 其本质上都是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谋取非法利益、侵害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之比较
(一) 客体之比较——是否侵犯了“所有权”
贷款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金融资金所有权。而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都只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 对金融资金所有权的侵犯, 是贷款诈骗罪区别于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的最主要区别。
(二) 主观方面之比较——“非法占有目的”
在主观方面上,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骗取贷款罪以非法使用为目的, 而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其中, 转贷牟利的目的属于非法使用目的一种, 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三) 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之比较——“诈骗”“骗取”与“套取”
从三罪的条文规定来看, 三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分别可概括为“诈骗”“骗取”“套取”。
在行为手段的客观表现上是没有本质不同的。“诈骗”与“骗取”的不同表述, 是为了区别二者在主观方面“非法占有”与“非法使用”的不同。“骗取”与“套取”的不同表述, 是因为二者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四) 其他方面之比较——主体、情节等
根据法条的明确规定, 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都可由单位构成。而贷款诈骗罪, 单位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构成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需要数额较大, 而构成骗取贷款罪则要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故有人提出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是“数额犯”, 而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或情节犯”。
四、三罪名之关系总结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非法占有的故意, 而后二者都是非法使用的故意。前者与后二者之间并没有交叉重合, 是一种平行互补的关系。
摘要: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贷款业务, 被社会上各种犯罪行为如贷款诈骗行为、骗取贷款行为和高利转贷行为所侵害。对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予以分析, 明确其适用情况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的主体进行分析, 对三种罪行进行比较解析, 进一步弄清楚这三种罪行各自的特点和相互间的关系。
8.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 篇八
一、银行对房地产持续高位投放的具体表现
图1表明,自2011年初以来房地产贷款的同比增速基本上呈现加速增长的走势,而这三年正是国家决策层对房地产业和房地产信贷实施偏紧的调控政策。这样的政策始自2009年底针对2008年底救市以来房地产市场疯涨的形势所推出的所谓“一次调控新政”, 2010年9月29日又推出更为严厉的所谓“二次调控新政”。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又进一步升级紧缩性调控政策。这些不断加码的房地产紧缩政策在2011年和2012年稳定延续,2013年初又出台新的加吗措施即所谓“新国五条”。但持续的房地产和房地产信贷紧缩政策并没有产生为房地产信贷降温的效果。相反的,房地产信贷的增速持续走高。
更为特别的是,2013年初国务院推出新国五条以后,房地产信贷增速进一步加大,全年各月平均增速超过37%,2011—2013年各月均增速是15.99,前者是后者2.47倍。
房地产贷款的持续高位增长还可以通过另一个指标进行观察和说明,这个指标即是银行房地产贷款在银行各项贷款中的占比。图2表明,自2011年以来,银行房地产贷款在银行各项贷款中的比例在绝大多数月份保持在30%以上,2011年2月达到峰值40.9%。2013年2月也高达39.44%。2011—2013年间的均值高达31.79%。
2013年初国务院推出新国五条后,银行房地产贷款占银行各项贷款的比例同样表现出加速增长的走势, 同前三年的均值相比,2013年全年各月均值达35.22%,上移近4个百分点。
二、银行业房贷持续高位的原因分析
在持续的房地产紧缩政策背景下,银行房地产信贷仍然延续持续上扬的走势,一方面反映调控政策的失效,另一方面也反映还有更深层的一些原因成为房地产信贷上涨的重要推手。本文分析其中的两个原因。
其一是房市基本面持续向好,对信贷资金形成持续吸引力。多数研究认为,房价和房贷是相互促进的。2003年以来,尽管政策层面一直试图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但我国房地产价格依然在绝大多数年份保持升势,个别年份的涨幅甚至超过20%(如表2所示)。北京、上海、杭州等部分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涨幅远高于表2所示的水平。
面对房价的如此走势,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自然会对房地产市场形成稳定的向好预期。持续高调向房地产领域放贷款就成为各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2013年,在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的乐观预期下,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市场的房贷偏好明显走强,房贷规模相对于2012年明显增加。房地产贷款同比增速在2012年多数月份低于12%,2013年则是多数月份超过30%; 房地产贷款各月增速均值在2012年仅为10.82%,2013年的这个数字则超过37%(如图3所示)。
其二是我国的融资体系具有明显的间接融资主导特点,房地产融资难以例外。与多数发达国家直接融资主导的融资体系不同,我国的融资体系具有明显的间接融资主导的特点,其中信贷融资在间接融资结构中又占据主导地位。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统计,在社会融资结构中,各类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外币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在2003—2012年间的多数年份里超过85%,其中商业银行贷款占比在多数年份超过60%。而此间的9年中债券和股票融资占比低于13%,其中股票融资占比在多数年份低于4%。
2013年,融资体系对间接融资的依赖度升至2007年以来的最高点,达88.38%,而直接融资则降至2005年以来的最低点,仅为5.03%。2013年的信贷融资虽然降至50%以下,但依然达39.16%,高居各类融资比例之首。
我国融资体系所具有的这样一种由间接融资主导的特点,在房地产企业融资中的表现即房企银行贷款远高于股票和债券融资据统计,2003—2013年间,房地产股票融资与房地产信贷融资之比多在4%以下,最高的2008年只略超8%。
三、银行房地产信贷降温的若干对策
多项研究表明,房贷泡沫和房市泡沫高度相关,两者的同步持续走高会促发房地产市场和信贷市场危机,进而引发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动荡。因此需要付之以有效的对策为银行业房地产贷款降温,本文提出三个对策。
其一是以促房市稳定带动银行房贷理性回归。房市稳定的主要制度性和政策性措施包括;加快住房立法,从制度层面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健均衡发展建构基础条件;尽快退出一系列对房地产市场的行政干预措施,代之以有效的经济和法律手段;促进建立以满足住房基本需求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遏制房地产的过度商品化和投机化。这些措施有望促进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进而有助于商业银行理性配置房贷资金,减少对房地产领域的过多贷款投放。
其二是加快我国融资体系多元化改革步伐,并将房地产企业直融化引入制度化轨道。我国融资体系多元化改革的核心即“直融化”。应该看到,十二五规划已经明确提出要在未来几年显著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股票市场发行与监管制度改革提速,股票市场正在进入一个快速扩容期。由此预期,股票市场的融资比重在未来几年间有望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到目前为止,股票市场的扩容似乎尚未泽及房地产企业。由此,在推进融资体系直融化的同时,应同时对房地产市场融资的政策和监管进行变革,探索并建构房地产资本市场融资的长效机制,促进房企资本市场融资步入制度化轨道。
另外,目前我国债券融资的推进还不明显,政策与监管层应同时推出适当政策,促进包括房地产企业债券融资在内的债券融资市场规模的扩大。
其三是加大资产证券化推进力度,有效化解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2005年,中国引进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但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经济和金融危机后,对资产证券化的负面作用放大,中国因此停止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但近年来国内对资产证券化在分散和化解银行中长期贷款资产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渐形成新的共识, 2012年上半年始,政策和监管层面趋于重新肯定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控作用,2013年国务院更是以常务会议的形式推进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但从推进的力度看还嫌小,如目前给出的试点额度还太小,只允许优质资产准入因而对基础资产池中资产的信用标准规定的过严,对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配给额度也十分有限等。因此有必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推进措施,更有效地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如加大试点额度,特别是加大专门用于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额度;再如放松关于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约束,将资产的信用级别从优质级放宽到投资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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