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24-07-10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共8篇)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篇一

**市人民政府文件

百政发〔2015〕29

**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我市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

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加大投入,强化引导,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建

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

服务体系。到

2020

年,全市建成2

500

床规模、综合性、示

范型市级养老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建有

200

床以上社

会福利院。基本实现每个街道(乡镇)有

所以上区域性养老服

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

社区。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化养老床位数

张以上。“候鸟式”

养生养老长寿产业得以发展,健康养老特色区域初步形成。养老

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

100%,持证上岗率达到

9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总人

口人均用地面积不少于

0.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

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

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

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

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

老服务设施。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

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

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完善养老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建立城

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自然增长

机制。完善

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

老年人,由当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服务予以帮助。探

索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按照机

构/个人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

投保责任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

(三)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和引导公众履行养老责任义

务,巩固居家养老基础地位。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

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个人、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

业,举办或运营老年供餐、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

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

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在政府、市场与居家老人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功能

互动的养老服务智能化平台。2016

年首先完成**市城区

“12349”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搭建工作,然后视平台运行情况,适时扩展至全市,至

2020

年,“12349”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

盖全市各县(市、区)。

(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乡镇敬老院改造力度,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

心转型,继续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程。创新农村养老模式,依托

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闲置设施,建设农村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空巢老人、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提供

就餐、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服务。发挥村民自治功

能、乡规民约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责任,组

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五)发展公办机构养老服务。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发挥

政府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能半失能老

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通过新(改、扩)建,不

断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市本级重点建设市社会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市老年公寓楼等项目。社会福利院床位数未

达到

200

床以上的县(市、区),要通过新建、改扩建的方式建

设本县(市、区)社会福利院,实现到

2020

年全市各县(市、区)均建有

200

床以上社会福利院,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床位

数新增

4500

张以上的目标。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改革,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继续推进县级以上社会福

利院开展公建民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机

构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为有

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率。

(六)发展民办机构养老服务。引导个人、社会组织和企业

等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发展特色化、专业化、现代

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按照相关标准对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提供养老服务。推进民办公助,通过床位补助、运营补贴、—

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七)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

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主体。积极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投资生活

照料、健康服务、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扶持发展一批养老服务

龙头企业,推介一批养老服务产业建设项目。鼓励家政、物流等

企业向养老服务延伸,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探索养老机

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优化空间布局,打

造健康旅游养生养老特色区域。重点打造西北五县养生养老长寿

产业长廊和靖西、那坡边关休闲旅游养生养老长廊。发挥凌云、乐业等西北五县气候和资源优势,发掘凌云等地长寿之乡底蕴,借助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辐射,形成以田阳县—右江区—凌

云县—乐业县延伸至田林、隆林、西林等县的长寿养生产业带,以长寿养生文化为主题特色,大力发展以休闲养生、文化体验、旅游度假为特色的养生养老产业和产品,做大做强长寿文化产业

链。规划建设“候鸟式”养老群落和一批健康养老产业综合体等各

类养老设施。以靖西、那坡边关旅游景区为核心,辐射德保,加

快发展休闲旅游、养生度假及异地居住等养老产业,依托靖西“端

午药市”等市场,打造若干个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人托

管护理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养老项目。

(八)探索医养结合发展模式。按照国家有关推进医养融合—

发展的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模式,在右江河谷三县

一区推动发展康体医疗产业,重点建设一批医养结合产业项目,打造康体医疗与养老结合的产业集聚区。鼓励和推动医疗卫生资

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

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城乡日间照料站点,鼓励通过协议方式,与周边医

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

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

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

医保报销制度,探索老年人异地养老就医结算问题。

(九)落实养老优惠政策。

1.落实养老用地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优先保障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各县(市、区)可

将闲置的教学点、厂矿企业调整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营利性养

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

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养

老服务建设用地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征用时,—

优先安排回迁或异地重建用地。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

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2.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依法免征营业

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

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

法规定的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机

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

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

等优惠政策。

3.落实金融投资政策。鼓励金融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

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

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

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和平台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咨询、资产管理

等服务,探索开展养老财产信托服务。

4.落实养老保障政策。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和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

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

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

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等

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

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探索在高职院校实施养老护理员委托培养机制,提高养老服务机

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

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

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

关补贴。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

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推荐评优等

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督促养老机构改善养老护理

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

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培育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志愿者星级认证和考核激励机制,推进养老服

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医疗、教育、法律等领域专

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一定时长的志愿者服务。

(十一)加强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服务养老产业和老年人,鼓励

引导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及

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符合司法救助

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

公安部门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

措施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三、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

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加大人、财、物的保障力度,不断推进养老

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市政府已将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和

细化,明确了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广泛开展

尊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教育,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引导

老年人转变传统养老观念,接受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树

立健康快乐的养老观念。积极宣传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

策和措施,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产业。培育和

树立新时代敬老先进典型,通过开展养老服务先进单位、先进个

人评选活动,树立为老服务光荣的理念,提高养老机构和从业人

员的社会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将各县(市、区)加快发

展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各县(市、区)要根

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责任到位、任

务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抓紧制定完善相关

配套政策和具体落实措施。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适

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市人民政府

2015

年11

月24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进度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时,按照总人口人均用地面积不少

0.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

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

居住(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

市住

建委

市国土局、市民

政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6

年上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

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

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

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市民

政局

市住建委和县

(市、区)人民

政府。

2016

年上

半年启动实

施。

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

施改造。

市住

建委

市政局、市房产

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

联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16

年上

半年启动实

施。

建立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

市财政局,县

制;完善80

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

度;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探

市民

政局

(市、区)人民

政府,市保险行

持续实施。

索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老年

业协会。

人政策性保险制度。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进度

鼓励个人、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

企业,举办或运营老年供餐、日间照

市商务局、市工

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

信委、市发改委

服务项目。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

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

服务模式,建立居家服务网络平台,市民

政局

市卫计委、市财

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和县

持续实施。

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市、区)人民

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政府。

服务项目。

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村

市住建委、市财

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闲置设施,建设

农村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

市民

政局

政局、市农业局

和县(市、区)

持续实施。

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人民政府。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

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

养、护理服务。加大乡镇敬老院改造

力度,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

市民

政局

市财政局和县

(市、区)人民

政府。

持续实施。

服务中心转型。

推进县级以上社会福利院开展公建民

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支持农村

五保供养机构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

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为

市民

政局

市财政局和县

(市、区)人民

政府。

持续实施。

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按照相关标准对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

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

造,用于提供养老服务。推进民办公

助,通过床位补助、运营补贴、贷款

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

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市民

政局

市发改委、市财

政局、市卫计委、人民银行**市

中心支行和县

(市、区)人民

政府。

持续实施。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进度

市发改委、市住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投资生活照料、产

品用品、健康服务、旅游等养老服务

产业。

市民

政局

建委、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卫

计委、市旅发委

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发改委、市旅

2016

半年启动实

施。

优化空间布局,打造健康旅游养生养

老特色区域。

市民

政局

发委、市卫计委、市住建委、市国

土局会同有关部

门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16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探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模式,在右江

河谷三县一区推动发展康体医疗产

业,重点建设一批医养结合产业项目,打造康体医疗与养老结合的产业集聚

区。鼓励和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

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

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

构,开展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城乡日间照

料站点,鼓励通过协议方式,与周边

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

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市卫

计委

市民政局会同有

关部门。

2016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

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

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鼓励卫生技术人

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

市卫

计委

市人社局、市民

政局。

持续实施。

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

认定、职称评定、推荐评优等方面享

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进度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

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

有的土地。各县(市、区)可将闲置

14的教学点、厂矿企业调整为养老机构

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

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养

市国

土局

市民政局和县

(市、区)人民

政府。

2016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老服务建设用地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

益需要依法征收、征用时,优先安排

回迁或异地重建用地。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

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

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市国

土局

林业局、水利局

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16

半年启动实

施。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依法

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

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市国

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

税局

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

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

市地

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

税局

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

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

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

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

市物

价局

市财政局

2016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事业性收费。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

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市物

价局

县(市、区)人

民政府。

2016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进度

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力

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

人民银行**市

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

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鼓励各类金融组

织和平台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咨

市金

融办

中心支行、广西

银监局百色分

局、市财政局、2016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询、资产管理等服务,探索开展养老

市民政局。

财产信托服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

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

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

高比例。

市民

政局

市财政局。

2016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等增设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

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

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市教

育局

市人社局、市卫

计委、市民政局。

2016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探索在高职院校实施养老护理员委托

培养机制,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

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依托院校

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市教

育局

市民政局、市人

社局。

2016

半年启动实

施。

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

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

补贴。

市人

社局

市财政局、市民

政局。

2016

半年启动实

施。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

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推

荐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

等待遇。

市人

社局

市卫计委、市民

政局。

2016

半年启动实

施。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进度

培育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

养老服务志愿者星级认证和考核激励

机制,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工作专业人

才队伍建设,鼓励医疗、教育、法律

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一定时

市民

政局

市文明办、团市

委。

2016

年上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长的志愿者服务。

加强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参与服务养老产业和老年

人。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

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市司

法局

市公安局、市民

政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或法律援助。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民检察院。

市工商业联合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1

月24

日印发

2.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篇二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 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 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 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 对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49号) 精神,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产业集群完善科技服务产业链条

依托各类创新型产业集群, 围绕技术创新链条各个环节引进和培育服务机构, 形成科技服务协作网络, 完善科技服务产业生态链条, 实现创新型产业集群与科技服务业产业集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大力推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和行业试点示范, 重点打造一批科技要素相对集聚、功能设置相对合理、产业定位相对清晰, 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

郑州、洛阳及其他有条件的省辖市要通过规划布局、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财政支持等形式, 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二、大力培育研发设计服务新业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 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 (以注册时间为准) 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 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号) 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 可向税务机关申请, 经批准可酌情减税或免税。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审定后, 提供给省地税局按照规定办理。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推动企业所属研发机构法人化、市场化运作。制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考核办法。对达到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 享受同级国有研发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努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为载体, 加快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建设, 打造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转移枢纽。引进境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 承接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熟化。

引导新建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提高技术转移和成果对接水平和成效。对经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 省辖市、县 (市、区) 财政科技资金可根据技术交易额度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定奖补。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入驻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运行经费补助, 并在办公用房和租金上予以优惠。

各省辖市特别是郑州、洛阳等经济基础较好的市, 要在经费资助、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研发中心在豫设立分支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所在省辖市、县 (市、区) 政府可根据其平台发挥效用及科研设备投入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四、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向多元化发展

加快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高等院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 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设立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楼宇和厂房构建众创空间的, 按其改造费用50%比例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给予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公共技术平台购置费用, 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优化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环境。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 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经年度考核合格, 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 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投入的孵化资金按不高于20%给予配套支持。

五、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

加快发展风险投资, 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投机构, 在我省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充分发挥省中原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作用, 支持解决孵化载体在孵企业等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等方式,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加快建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着重用于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中小微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和有条件的各类集聚区设立种子基金,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种子基金, 对区域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无偿或有偿股权投资业务。省市联动, 可按照种子基金实际支出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充分运用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交易和融资服务。

推进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和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补助。

六、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以建设郑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为契机, 引进和重点支持发展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 对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补贴。支持郑州高新区、洛阳高新区等国家高新区开展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工作, 发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

七、加快发展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其他科技服务

加快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国家级质检和技术中心, 提升已建省级及以上质检中心及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研究制定《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施方案》, 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 推动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 检验检测机构试点整合, 支持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发展, 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统筹科技咨询服务资源, 大力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 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咨询机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 创新服务模式, 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服务。建设科技文献共享与服务平台, 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 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

加强科普能力建设, 促进公共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有条件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开放。引导科普服务机构采取市场运作方式, 加强产品研发, 拓展传播渠道, 开展增值服务, 带动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投资建设科普设施。

八、完善科技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体制

推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社会开放共享, 构建全省科技条件共享共用平台。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 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

科技服务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 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九、做大做强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

以科技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实施河南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 重点支持一批集聚省内外创新资源、服务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转制科研院所加强专业技术研发与服务, 成为科技服务行业龙头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科技服务机构、龙头企业中的研发设计部门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或成为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研究中心、专业设计公司等, 独立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承担研发设计服务。

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工作, 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中的带动作用。

实施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制度, 充分发挥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引领作用。

十、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 研究制订和逐步建立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师、评估师、信息分析师、项目管理师等专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

引进一批具有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培育从事研发服务的科技创新团队。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 推荐一批为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服务业人才参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服务企业的, 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 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十一、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从事科技服务业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篇三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需求引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面向多样化、多层次人力资源服务需求,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

鼓励创新,提升服务。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态,开发服务产品,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水平。

深化改革,增强活力。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增强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依法管理,规范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两手抓,在鼓励发展的同时,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务快速发展,服务社会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明显提升。

——规模逐步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业结构更加合理,服务主体进一步多元化,各类业态发展协同性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达到50万人,产业规模超过2万亿元。

——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服务产品日益丰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规模化、品牌化和网络化水平不断提高。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充满活力,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监管机制规范高效。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增加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发挥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功能。鼓励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到2020年,重点培育形成20家左右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

(二)增强人力资源服务创新能力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提升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丰富服务渠道和服务模式。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信息化建设,鼓励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应用和移动互联网的进一步结合。培育服务需求,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高端急需紧缺人才和购买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细化专业分工,向价值链高端延伸,重点鼓励人力资源外包、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

(三)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

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选本地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和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水平等级认证工作。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服务产品推介等活动,搭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广平台。

(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依托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培育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成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型基地和产业创新发展平台。加强园区建设,完善和落实产业园扶持政策,加大招商力度,充分发挥园区培育、孵化、展示、交易功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延伸。加强园区管理,制定完善园区管理办法。重点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批有规模有影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五)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将其纳入相关人才计划和人才引进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研修培训,依托著名高校、跨国公司,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相关服务领域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

(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管理

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探索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基础术语、机构评价、服务规范、人员资质、服务技术在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各地和行业协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新兴业态标准的研究工作。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七)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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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实现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推进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脱钩,鼓励以委托经营、公司性改造、吸引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实体,加快社会化、市场化改制步伐。对具有经营优势的,要注意保持服务品牌,鼓励其做大做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八)夯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础

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科学、统一、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覆盖各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加强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定期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发展报告,引导行业发展。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方面的功能。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研究通过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团队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也应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并探索采取政府股权投入、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消除人力资源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符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在国务院批准的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上市或发行集合信托以及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进一步放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提高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社会资本参与程度。

(四)完善政府购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政策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将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人力资源服务交给社会力量。要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研究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各项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

(五)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积极构建公平稳定、透明高效、监管有力、与国际接轨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深入推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本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及配套规章,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破人力资源市场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等各种壁垒,纠正设置行政壁垒、分割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鼓励各地按照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市场执法队伍,提升市场执法和监管水平。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篇四

支持民办养老事业发展

《湖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起草完毕,湖南省副省长盛茂林赴省民政厅调研相关情况并听取了该《意

见》起草的有关汇报说明。

盛茂林表示,该《意见》立足于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求和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湖南工作实际,突出了湖南特色,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红网长沙10月29日讯(记者 廖洁 摄影 冯钧)今年83岁的赵宜杰为在长沙租到一张公立养老院床位,花了两三个月时间,而另一家位于长沙的民办养老院赤马湖养老山庄却因空床率过高,只得暂时依靠接待旅游团体和公司培训来维持。一边是公立养老院一床难求,一边是民营养老院床位大量闲置,随着《湖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起草出台,这样的局面将得到改善。

10月29日,红网记者从湖南省民政厅获悉,由该厅代拟的《湖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起草完毕,即将上报湖南省政府。湖南省副省长盛茂林赴省民政厅调研相关情况并听取了该《意见》起草的有关汇报说明。

根据媒体报道,目前,湖南每千名老年人中只有18张养老床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张,特别是公立养老院建设速度赶不上老年人口增长速度,但大多数老年人信赖公立养老院,认为公立养老院医疗条件好,可用医保,自费价格便宜。

而对民办养老院来说,医保报销困难、土地使用紧张、税费优惠难享,护工难以招聘,则是阻碍它们发展壮大的“四重门”。不少民办养老院负责人认为,民办养老机构基础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属于微利行业,替政府行使了部分养老职能,如果不能享受到政府扶持,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也难以发展。

“养老政策扶持措施在我们起草的这份《意见》中属于重点内容。”湖南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的基本框架内容包括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措施,以及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三大块内容。

主要扶持政策措施包括资金保障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税费减免政策、人才培训就业政策4大块22项。总体目标任务则对未来全省养老床位总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公办养老机构及政府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数量等做了明确规定,并确定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时间表。

该负责人还透露,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预算,包括对社会力量办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的资助。目前,省民政厅已与相关单位进行了衔接,有望今年争取出台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

盛茂林表示,该《意见》立足于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求和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湖南工作实际,突出了湖南特色,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4〕2

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迸一步完善全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业和产业”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深化体制改革,注重统筹发展、坚持保障基本,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内容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养老服务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省新增养老床位35万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3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健全,到2020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养老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养老服务网络平台进一步建立,到2020年建成养老服务信息平台150个以上。

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明显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3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培育和支持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养老服务业品牌。

养老服务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发展健康有序,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老年社会管理不断加强,到2020年,全省100%的城镇社区、90%以上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建立老年协会,90%以上的企业退休老人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老年宜居环境体系日趋完善,到2020年,城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应当100%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稳步实施,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科学合理地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大力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加强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和统筹规划建设,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应向老年人开放。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等规范化、个性化服务。积极探索和扶持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电子呼叫设备。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资源及时对接,努力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广覆盖、可持续发展目标奠定基础。到2020年,全省共建成城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150个以上,建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4700个、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2000个以上,增床位2万张以上。

(二)加快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到2020年,引导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350所,新增床位10万张以上。

稳步发展公办养老机构。重点支持社会福利机构空白县市区建设以老年人服务为主的福利院(福利中心)、改造现有规模小且条件较差的公办福利机构、建设市县示范性公办福利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下同)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低偿服务。到2020年新建和改扩建市、县公办福利机构120所,建设省、市、县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50所,新增床位5万张以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提高。充分依托现有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和各项涉农资源资金,加快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农村五保之家和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促使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依托闲置的学校、村部等场所,通过改造修缮、添置设备、拓展内容,开展村级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公共设施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入实际生活困难。到2020年,全省新建和改造乡镇敬老院1500所,新增床位8万张以上;建成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村级五保之家、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农村居家服务机构设施25000个,新增养老日间照料床位10万张以上。

(四)着力优化老年居住环境。各地应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建设,同时积极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共设施改造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要不断完善城市和社区公共服务功能,优化老年人健康条件、参与机会和安全保障。按照国际老年友好型城市建设标准、国家《老龄宜居社区(基地)标准》和创建湖南省人居环境奖的要求,规范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龄宜居社区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满足不同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指数,促进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提升城市和社区的老年友好和宜居水平。到2020年,全省建设5个老年友好型城市和50个老年宜居社区,150个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五)充分发挥老年协会作用。各地要根据城乡社区老年人口规模、分布,按照便于管理、服务老人的原则建设老年协会,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老年人参与率,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在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支持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组织低龄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到2020年,全省新建立城镇社区老年人协会1500个以上、农村社区(村)老年协会10000个以上。

(六)不断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和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展老年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七)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各地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符合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要纳入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协作、合作等方式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小型门诊,医疗机构可派驻医护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必要服务。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职工医院、康复疗养机构依托其医疗卫生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康复护理、辅具器具配置要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医保。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八)积极推进金融业与养老服务业互动发展。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金融保险业大力开发有利于提高民众养老水平的金融保险产品,完善相关服务,切实加强金融业与养老服务业的融合。各地要积极支持金融保险业资金的引入,制订相关方案,搭建投融资平台,确保资金长期、可持续投入。

三、扶持措施

(一)制定资金多元投入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省、市、县各级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各级财政要整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专项资金,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完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奖补。省、市、县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具体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以及购买社会组织为老服务补贴等。各级政府要积极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以本土法人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以债券、股权等方式投资养老服务业。积极探索以商业保险机构为依托,政府、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地产企业等多方合作的综合养老产业建设模式。通过整合政府资源、市场资源、金融资源等资源,打造湖南养老服务业的龙头企业。

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探索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等政策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民众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计划。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实行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入住机构的“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投保费用,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的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逐步开设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经费保障。对重点为“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的公办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各级政府财政要将其所需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并每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

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扶持社会力量从事养老服务事业的补贴政策。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以及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发挥资金投入合力,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时,要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县级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地补贴标准。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将闲置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到2020年全省新增35万张养老床位的目标任务测算,全省共需要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1.3万亩左右,具体用地审批根据单个项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供应。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22号)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当地政府财政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以及企业通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人才培训就业政策。教育、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等学校通过在校教育、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开设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院校、培训机构、示范性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和师资力量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于子女愿意在家照顾失能失智老人,鼓励参加必要的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各地要大力在公办养老机构和社区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学校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规定要求,通过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等途径,进一步加强承担,“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等应当由政府供养照料的对象的公办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的公益服务职能,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提供制度保障。民政部门、老龄部门、民间组织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志愿组织,特别是街道、城乡社区为老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专院校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引导支持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服务储蓄制度。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民政、老龄、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商务、科技、经信、质监、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园林、房产、人防、档案、金融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注重统筹发展。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各地要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评估体系办法,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保障好老年人权益。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民政、发改、财政、统计、工商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要依据其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行业协会,加强工作研究和交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营造发展环境。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或办法,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确保政策意见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及各类媒体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宣传力度,各类媒体要开设养老服务宣传栏目,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推广先进经验,树立样板典型,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办养老院的优惠政策

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凡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规定免缴征地管理费、防雷检测费、污水处理费,适当减免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异地建设费;新建老年服务机构,消防等单位免收相关费用。

根据意见,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各地规定有不同,举例:聊城市政府还规定,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管道燃气、通信,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办理养老院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办理程序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补充说明 现在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做福利事业你要先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要问用地贷款税务工商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等这些都是民间投资者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 国家现在已经颁布了这方面的政策但跟当地的地方财政有关总的说国家地方是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兴办养老院的 还需要说明的就是所谓资质证明就是说你必须具备办理养老院的条件硬件软件缺一不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筑设计规范。目前我国已有的大型养老机构一般都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较为科学合理的考虑了消防、通风、内部无障碍交通等问题以及卧具、饮食、娱乐、医疗等功

能配套。2医疗护理上的优势较为明显。由于大型养老机构具有规模优势较为容易吸引一些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疗人员加盟从而提高了医疗护理的服务水准。特别是对那些有多种疾病的高龄老年人可以使之有医疗保障的安全感。3休闲环境较好。大型养老机构在规划设计时一般都会结合自有土地、空间的实际情况建设一些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种植一些花草树木以营造一个幽雅休闲的环境。而这一切又都是老年人特别城市中生活的老年人和子女最为关注的。养老机构配套功能完善的重点在两个方面 1医疗护理服务的配套。民政部门规定养老机构要配套设立医疗室但医疗室能真正满足老年人的疾病治疗和特殊护理要求吗显然是不够的。就大型养老机构而言入住的大都是在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为什么会出现高龄老年人居多的现象呢一般是由家庭护理的成本和照顾难度决定的。只有家庭护理成本与养老机构收费相当时或由于老年人身体状况需要医疗护理时子女才会送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这就对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单的医疗室是无法满足需要的。试想500多名70岁以上的老年人至少有50的身体都有一些疾病需要吃药、打针至少有25的老年人需要进行留医观察治疗这样的病患者就诊和住院规模应有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与配套。因此大型养老机构必须通过合作或独立申办老年病医院的方式才能达到医疗护理功能上的配套和完善。2饮食的科学合理套配。养老机构的食堂首先必须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装修满足基本的卫生要求和操作流程。其次要针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的特殊要求科学制定营养食谱

合理控制饮食数量和种类。这条道路好走吗不好走很艰难。主要存在问题有如下方面

1、投入大回收期长。既然养老机构产业化方向是规模经营、品牌经营那么投入产出情况如何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事实是大家都认为养老行业是一个朝阳行业是有发展前途的市场非常巨大竞争格局尚未形成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可为什么没有人愿意跨入这行业特别是一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和个人不愿意投资呢道理很简单因为投入大回收期长无利可图。我们拿一个同等规模的养老院项目与房地产项目做一个比较其结果就显而易见。假设在某市有一块10000万m2的土地容积为3建筑面积30000 m2。养老院项目扣除减免的征地补偿费建筑成本约1770元/ m2总投资约5300万元资金成本为年利率6。养老院的规模按1000张床位计算回收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一次性设备购置费人均收费约8000元10年的周转率为3次共计约2400万元床位费每人每月500元10年入住率按100计算共计约6000万元其他收入抵扣经营成本。这样养老院项目回收投资需要10年而且没有盈利。而房地产项目的建筑成本约2170元/ m2总投资约6500万元房屋销售价格3500元/ m2回收资金约1.05亿元包括建设期和销售期在内大概需要2年半到3年时间。结果房地产项目3年内不仅可以收回投资还可获取约4000万元左右的利润。

2、租赁经营融资困难。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投资兴建养老机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常规做法。那么租赁房屋经营养老机构则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这可以把近期的巨大投资转化为分期的租金支出。但是如果是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他人又怎样会转租给别人呢答案

只有一个那一定是多年的“烂尾楼”。要完成一个“烂尾楼”项目仍然需要较大的投资。由于是租赁来的房屋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投入的资金必然被占压不能通过抵押贷款等方式将资金盘活周转使用。因此租赁经营融资困难是必然结果。我们以广州市良典养老院的经营情况为例。广州市良典养老院2002年承租了一栋94年的九层宾馆“烂尾楼”建筑面积20000 m2占地面积8000 m2租期20年。有200多个房间可设养老床位650张每月租金近20万元改造、扩建总投资约1500万元投资回收期需要6年以上。虽说目前该院经营状况良好但是由于股东投资能力有限不得不放弃原有经营的其他产业。由于经营权不能抵押贷款为了筹措养老院的流动资金股东只得向朋友借款甚至将个人的住宅也做了银行抵押贷款。这就是养老机构在产业化进程的写照是产业化进程中的融资难点问题。

3、医护人才引进难 大型养老机构的服务重点是医疗护理服务而要引进有经验的、中高级专业医护人员难度较大。在医院有一套较为完整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机制如果某位专业医护人员到养老院的医疗康复室工作要想从初级职称向中高级职称晋升这几乎是不可能。因此大型养老机构不仅不能吸引专业医护人员加盟也很难培养出自己的医护队伍。例如广州市良典养老院引进一名主任医师出任院长由于医疗卫生体制管理的原因只得被迫辞去公职放弃近30年的工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4、经营风险大。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粗放式的医疗护理已经不适合养老机构规模经营的发展需要。由于大型养老机构的企业规模较大人们认为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赔偿能力因此对于医疗护理过程中的失误和不当

老年人的子女往往不容易包涵和谅解甚至有意将矛盾激化向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程序方面推进最终导致养老机构的赔偿。当然人们法律意识增强有其积极一面但养老机构由于医疗条件、人员素质的原因往往处于弱势状态。从主观角度来看大型养老机构都愿意开办与之规模相配套的老年病医院但卫生部门的规章制度、审批程序等并不能予以支持客观上加大了大型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

三、政府在养老机构产业化过程中的导向与支持 养老机构长期以来被人们认为是福利机构是政府和集体的事是慈善机构的事。要使之企业化运营走产业化道路也并非一件易事。特别是规模经营、品牌发展更离不开政府的倡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定位和优惠政策的支持。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政府能在如下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1、转变养老观念的宣传。我国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倡导“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孝道治天下”等,在这些思想意识的引导下。

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

兴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

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民办养老院享受哪些国家优惠政策,您可以查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或咨询

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

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5.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篇五

业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8〕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在政府主导和扶持下,由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疾病护理服务、精神文化服务等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目前,我省老年人口已达131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4.06%。庞大的老年人口规模以及老年人口的高龄化,形成了巨大的服务需求。同时,独生子女家庭日益增多,“空巢”老人已占老年人总数的50%以上,家庭养老的实际能力明显下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事务逐步向社会转移,机构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等需求不断增多,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业有了一定发展,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投入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服务场所少、服务水平低等问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实际需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基本任务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确保“三无”、“低保”、“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人,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救助,积极提供无偿或者低偿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探索建立政府为贫困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进行试点。

(二)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在县级以上城市和县城建设示范性老年综合服务中心等功能比较齐全的养老服务机构,面向广大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省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扶持。各市可根据实际,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加大扶持力度。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以社区服务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以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依托,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情感慰藉、精神文化生活等服务。社区、村(居)自治组织要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作为重要任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安排有关机构到社区、村(居)为老年人服务。各服务行业要积极为城市和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四)建立覆盖城乡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政府兴办的医学高校和综合性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研项目或组织。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积极兴办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鼓励各级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门诊或老年护理专科。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要设门诊部或卫生所,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进住社区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住养机构的老年人,要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服务场所。各级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体设施,通盘考虑,科学配置,保证老年人文体活动的需要。社会各类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优惠开放。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加强老年大学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再学习的需求。完善老年教育机制,采取福利制度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更好地发挥老年教育资源的作用,使更多的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入校学习。

(六)积极开发老年产品。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着重开发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机构迫切需要的老年护理用品、康复用品、自助用品。严格监督老年保健品的生产经营,打击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大力开发老年旅游市场,打造老年旅游品牌,满足迅速增多的老年旅游需求。

(七)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利用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和取得培训资格的有关机构,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学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老年人福利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二)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

册资本执行;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三)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四)积极争取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五)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下列规费优惠:根据规定免交征地管理费;交纳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适当减免;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车辆,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规定减免有关交通规费;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有关机构可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

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七)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管道燃气、通信,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

(八)加快体制创新,深化福利性公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的改革,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营模式。

四、切实做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加强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促使养老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搞好调查研究和典型示范,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养老服务业信息化平台,促进供求双方的交流与沟通,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各类报刊媒体要对发展养老服务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使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6.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篇六

杭政函〔2012〕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最低出资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引导、鼓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服务外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及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三)鼓励发展服务业联合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深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的改革,支持服务业联合会在行业自律、品牌创建、标准制定、执业资格、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伍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及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五)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建立服务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银行信贷支持服务业小企业的积极性。

(六)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不断开发出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七)进一步完善服务业月度协调例会机制。针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参照已有案例解决共性问题,扩大政策受益面;加强对个性问题的研究,不断充实完善政策。

二、加大扶持力度

(八)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到2012年达到全市GDP的万分之一以上。从2013年起,进一步完善现代服务业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加大政策整合力度,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服务业引导资金逐年增长机制。

(九)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对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认定考核奖励,对部分条件尚不具备、但有发展前景和发展空间、符合杭州未来发展方向的,认定为培育类集聚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按照《杭州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重点类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集聚区编制规划、打造公共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奖励先进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44号)规定执行。

(十)鼓励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服务业办)审核认定,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对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补助总金额为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每年由市服务业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业企业100强暨具有国际竞争力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评选表彰活动,其中符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才保障性住房申购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38号)要求的服务业100强企业可享受申购人才专项房政策。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上规模奖励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属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转租的,应退还已领取的补助。

三、扩大税费优惠

(十三)在税收管理方面,连锁企业跨区、县(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纳入所在区、县(市)营业收入统计范围;连锁企业上缴的税收按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地税)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

(十四)对经认定的市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1-3年内适当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经认定为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当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幅超过10%的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

(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七)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公告》精神,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试运行范围,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事程序。

(十八)以 2000 年 1 月 1 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前入驻我市的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中由省财政按 20%给予的奖励划归市财政,并列入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评价激励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杭金融机构和个人;在基准日之后入驻我市的外地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中由省财政按 20%给予的奖励划归相应区、县(市)财政,专项用于鼓励引进、扶持金融机构发展。

(十九)支持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对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税负高于原税负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财政予以补助。对实施主辅分离后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

四、加强土地保障

(二十)继续实施服务业用地保障政策,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十一)加大对服务业建设用地的保障力度,优先保证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内项目及省市重大服务业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已列入用地计划、完成前期手续的服务业项目,要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服务工作。对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应优先给予保障和倾斜。

(二十二)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五、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二十三)选择1-2个市服务业重点类或培育类集聚区作为试点,允许集聚区管理机构在市政府批准后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员工的住房问题,条件成熟后加以推广。

(二十四)加大服务业人才培训力度,增加服务业人才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在职业技术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服务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及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和再教育,开展服务业相关资质证书培训。继续实施“杭州市服务业高级人才培养工程”,经费在市人才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二十五)市政府以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的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年内予以全额返还。支持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及其补充意见执行。

(二十六)加快引进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服务业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内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人才来杭,所产生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二十七)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高管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中(高)级职称。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准入机制、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六、推进项目服务

(二十八)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内项目纳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完善服务业项目管理,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十九)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资助。搭建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金融机构和服务业项目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项目与资本对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加强服务业综合管理,落实服务业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宣传力度,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

7.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篇七

建材服务业是指立足于服务建材制造业, 又跨越建材制造业, 延伸服务功能, 直接和间接促进建材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模式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劳动生产率提高, 为建材行业开辟新的发展路径提供保障与配套的服务业。发展建材服务业是创新驱动推动建材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向纵深转折的有力支撑, 需要创新发展理念和创新思维模式, 以实现建材业供给侧的变革与创新, 增加新的需求和有效供给;需要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创新与支撑, 以确立和兴起新型的现代知识和现代管理融为一体的行业业态;需要按照功能划分组合行业内和行业外及上下游资源, 实现市场配置资源;需要兼顾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以实现跨国界发展。加快发展建材服务业关键在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 以服务促转型, 以转型促发展。为加快与拓展建材服务业的发展, 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1 建材服务业的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1.1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决策部署,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科学规划与调整发展布局, 创新发展建材服务业, 全面拓展与延伸建材行业发展领域, 调结构、稳增长、增效益, 实现建材制造业与建材服务业“两业并举”、共同发展的新目标。

建材服务业的发展要根植于建材制造业, 主要服务于建材制造业, 进而推动与改变制造业的经营业态, 使制造业得到新发展。同时建材服务业要站在跨建材领域的高度, 以原有的服务功能和新的组合方式, 在赢得市场的同时也为建材制造业增加新的商机。发展建材服务业不仅仅需要设立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 更重要的是实现三个转变:从早期的“单一生产者”转变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由单一产品的制造商转变为制造集成、配套再加工的服务商;发展业态从重投资、大设备、大吨位产品的“重资产”, 转变为更侧重于技术、知识、信息、模式等“轻资产”。

建材服务业既要紧紧围绕与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与产业转型升级, 紧紧围绕建材产业链的延伸、扩展与组合, 又要紧紧围绕提升行业社会价值, 发挥行业在社会资源组合中的作用和附加值, 开展多领域、多方法、多层次的服务, 提高建材行业的影响力与辐射功能, 促进建材行业形成向纵横扩展、向上下延伸的发展新格局。

1.2 发展原则

坚持建材制造业和建材服务业“两业并举”的方针在建材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经济总量构成、统计与经济分析、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走出去”等全方位得以贯彻落实。在所有的行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中, 都要将建材制造加工业和建材服务业, 统一部署一并实施发展。

坚持把发展建材服务业作为建材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转型升级、调整结构、稳增长、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支撑之一;作为建材工业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发展目标之一;作为建材工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作为建材工业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来源之一。坚持服务制造业与促进制造业升级相结合。既要服务于制造业, 提高生产效率, 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 提高产品附加值, 拓展延伸产业链条, 提升制造业整体功能和效益;又要运用智能化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手段改变与提升建材工业制造、管理、控制与运行方式, 进而推动建材绿色发展和现代化进程。

2 建材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与拓展的主要服务领域

建材服务业要以建材加工业的需求和转型升级为导向, 以发挥建材制造业的优势和适应市场新需求为发展目标, 以促进与提升建材行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和作用为目的, 构成与形成不同所有制体制、综合与专业相结合、不同服务模式、服务链条可长可短、服务内容功能各异的建材服务业体系。

建材服务业发展的中期目标是, 至2020年, 构建并形成涵盖建材生产、经贸合作、商品流通、工程建设、节能减排、“走出去”、新兴建材的多领域服务组织与服务体系, 建材生产性服务收入占行业生产总值的比重稳步提高, 建材制造与建材服务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融合;形成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不少于100家, 1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不少于50家, 3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不少于30家 (加工制造企业的服务产值单独计算) ;建成10个以上牵头组合并具有较强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的建材服务业集聚区;建成10个以上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服务产业链, 初步形成特色鲜明、门类齐全、支撑有力、协调配套的建材服务业体系。

2.1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标准提升制订服务

围绕行业科技创新驱动开发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 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改造与提升传统材料向高端发展, 对新兴产业发展与应用的技术瓶颈, 组织有关力量攻关;围绕标准的创新提升, 从加快标准制修订的时效性着手, 提升装备和产品的标准, 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改革并改变现有的靠单一渠道、标准制订周期长、作用滞后的问题;组织与连接行业有关科技力量和社会资源, 解决部分企业自身科研力量不足、研发和创新能力弱、心有余力不足的困难, 解决单个企业有了科技成果但自身科技成果产业化缺乏条件和对外推广难的问题。引导和组织产学研一体化的一对一科技研发与攻关服务,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推广服务,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储备库以及推广交易服务, 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工艺设计和工业设计专项服务, 拥有标准制订资质的、紧贴行业进步的标准创新与制订服务。形成以技术交易市场为核心的技术研发、成果转让、标准有偿使用的科技与产业化服务系统, 形成建材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共享的平台, 形成科技成果科学评估和市场定价机制, 形成配套的市场化服务体系。

2.2 生产经营资源配置服务

围绕建材制造企业生产经营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 改变生产资源要素多头多渠道配置且不配套、组合成本高、时效不保证的状况, 把分散来自多头的资源组合配置, 最大程度降低整体运营成本, 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促进制造加工企业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提供原燃材料和各种生产资料集成供应、生产设施改造和更新, 形成固定的服务队伍和配套的设备, 优化生产组合和资源配置方式, 形成专业的设计与经营团队, 通过智能化软件开发与管理提供经营成果的预控与分析专项服务, 既方便企业, 又促进能源资源优化利用和生产率的提升, 降低综合成本。鼓励供应链整合, 推动供应链设计、供应链物流、供应链电子商务的发展, 着力推广集成服务和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2.3 商贸流通与集成配套服务

改变传统的以单一的生产什么产品就销售经营什么产品的模式, 改变在固定区域或场所、锁定交易对象、固化交易模式的传统贸易流通方式, 组成商品既单独销售又注重集成配套销售, 一个服务商和一张订单能满足多种需求的一条龙服务。要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网络技术、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工具, 收集、分析、掌握市场需求动态并为其服务。促进大宗原材料及建材制品软件技术网上交易、网上定制、上下游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和商品交易、服务产业链之间的业务置换都能灵活协同配置。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及运用智能化的现代服务工具, 连接建材制造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服务企业, 形成调剂灵、组合快、有集成功能的商品流通、供应、服务体系。

2.4 装备设备改造与试运行服务

围绕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特别是在大多数传统建材产业新建项目受限制而减少, 多数产业有批量的生产线要进行升级改造, 提供装备设施改造与试运行达标服务。诸如水泥、平板玻璃在“两个二代”技术装备研发攻关形成的研发成果, 将分批用于并提升现有的生产线, 会出现全线改造升级、局部改造升级、单项设备更替升级以及局部工艺设计变更与土建工程相应改造的各种需求。为了避免每个企业都去设定或储备一套改造方案, 分别寻求设计、材料、设备供给和安装施工力量的问题, 为企业提供各类产业、各种生产线改造、设备设施配套、设计施工配套等服务;建立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以及总承包的多层次服务体系, 满足企业改造升级的现实需求。

2.5 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服务

围绕建材行业节能减排的开展与达标, 推进处置垃圾与废弃物的利用, 美化净化环境, 实现清洁生产, 实现绿色发展, 解决单个企业独立完成节能减排在设施、安装和相关技术方面的困难, 同时更好地满足更大范围内各产业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的多种需求, 构建功能齐全的、能涵盖各产业的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服务系统;提供节能减排政策动态、政府扶持政策以及发展趋势的信息服务;提供专项课题研究和提供一对一的评价咨询服务;提供节能减排项目的设计、成套设备、设施安装与调试服务;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 实现清洁生产以及Low-E节能玻璃应用推广协调服务;提供能源消耗测定、环保达标评价以及为政府、行业协会提供奖罚依据;提供节能环保 (产品) 推荐目录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目录。

2.6 检测评价认证服务

围绕建材行业转型升级, 保证建材装备产品质量, 适应行业向高端发展, 促进绿色建材产品生产、使用, 形成有专业队伍的、有资质和权威的、一条龙服务的产品装备质量检测、产品认证和绿色评价标识等服务体系, 以适应整体提升建材工业素质, 加强行业监管的现实需求。通过服务体系的建立将相关资源整合形成服务优势, 扩大范围与领域, 增加覆盖面, 包括“走出去”企业的国际检验检测与认证等, 弥补行业缺陷, 进而提升行业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2.7 商务中介与专项咨询服务

建立以建材行业中介、咨询为主要内容的商务服务平台, 提供各种商务中介、专业化咨询服务。依据资源在市场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形成技术、知识、财富等社会资源的市场化, 使各种咨询、中介、专项服务成为行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服务商品。建立与提供各种以专业技术为支撑的咨询、中介、专项服务, 提供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投融资、管理咨询等提升产业发展素质和竞争能力的咨询服务;提供资产评估、财务预决算、成本控制、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开展顶层设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转化、集成配套、运行维护、效率评估、应用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安全服务;发展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信息服务。

2.8 人力资源贮备与培训服务

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贮备是建材行业的短板, 必须以市场化方式联手形成新的人才培训与使用机制。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与应用、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应用、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与组合、工业智能化设备的全面推广, 都需要新知识、新学问、新技术、新技巧, 要建立与形成建材相关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共同承担的各类人员培训平台。为行业提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建立动态、静态的人才数据库, 建立市场化的、有公信力的人才交流和竞聘服务平台, 使企业招聘到有用人才, 使有用人才有用武之地。

2.9“走出去”与国际产业合作服务

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搭建建材行业“走出去”服务体系。随着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经营和国际化产业合作的推进, 国内主要产业产能严重过剩和发展布局战略的调整, 使“走出去”已经成为行业共识和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必须提供与“走出去”需求相关的各种配套服务。建立起产能与经贸需求国的国情、法律、经济、产业、政治等各种信息咨询服务;提供我国企业“走出去”产业合作、对外投资经贸合作所需的政策规定, 为不同国家与地区的企业、投资商提供牵线搭桥、推进谈判、签约等各种前期服务和后期的设备、产品、劳务等出国服务;提供出国考察、培训、办展参展等全方位的服务。

3 发展建材服务的路径与措施

3.1 政策引导政府扶持

发展建材服务业要坚持行业导向、规划引导、政策开路, 形成异军突起的发展态势, 从“十三五”开始把建材服务业的发展列入行业规划, 统筹融入申报项目、课题、投资、标准、环保等各个发展领域和环节, 适时提出发展目标、导向与各阶段的发展目录, 尤其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多种扶持和优惠政策, 使建材服务业能够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与财政支持。

争取为建材服务企业, 特别是有利于推进新兴产业、绿色建材发展相关的包括研发、设计、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高科技型服务与创新型服务的企业与机构,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争取“走出去”服务项目及产品纳入出口退税产品范围;争取国家及有关部委对建材服务业基础设施, 包括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建设投资、贷款实行低利率政策;试行建材服务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引导和扶持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对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建材服务业项目。

3.2 发挥优势行业联动

充分发挥建材制造业对支撑和推进发展建材服务业的优势, 尤其是建材大企业和各级协会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新的发展理念, 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不仅要有紧迫感和全面推进的意识, 而且从自我做起首先形成自身与上下游结合的服务业与服务产业链;不仅体现建材制造业和建材服务业两业并举发展, 而且要站在市场需求的高端, 提高配套、集成、提升、组合的能力, 掌握主动权, 发挥建材产品在进入新的应用领域和市场应用的组合中发挥主导作用。

全国建材协会系统和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大型建材企业应把发展建材服务业的各项数据指标列入行业经济发展与增长的统计系统, 把建材服务业归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经济指标考核当中。各级协会组织根据脱钩改革的需要, 努力创办和带动多种形式、多种服务功能的服务业, 既是各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也是协会组织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由之举。鼓励建设地方建材服务业中心和建材服务创新示范区, 选择在全国或若干区域内建材产业基础扎实、建材服务业潜力巨大的城市和区域, 设立地方建材服务业集成服务中心和示范区, 争取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 调动发展建材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

3.3 不拘一格全面发展

坚持不拘形式、不拘形态、不限区域、不限长短的服务产业链共同发展, 既可以条块结合, 也可以纵横链接;既可以突出专业化, 也可以突出区域化, 促进不同规模的各种服务业和服务产业链全面发展。一方面使已经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服务产品和服务产业链扩展领域与扩大规模;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开发各种新的服务领域, 特别是要发展促进集成配套并与市场应用形成一体的服务产业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发展全线服务产业链的同时, 发展更加专业的科技、技术、信息、国际贸易、节能减排等专项服务产业链。在发展行业属性明显的专业服务产业链快速发展的同时, 要鼓励地方省市发展具有地方特色, 更加灵活高效的服务产业链, 使服务产业链“织成网、连成片”, 全方位助力建材行业转型升级, 实现服务产业链之间的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

3.4 立足建材跨越服务

建材制造业和建材服务业既是需求和供给关系, 又是业态发展新趋势的必然, 既要将建材服务业嵌入到建材制造业, 又要跨越建材行业向其他领域延伸。建材服务业发展壮大在于定位正确和模式创新, 要以服务建材企业作为立足点与出发点, 同时站位又要高于制造业, 加强建材服务业资源配置, 延长制造企业生产链和服务链。

8.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 篇八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农村商业模式不断创新,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但总体上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滞后、发展环境不完善和人才缺乏等问题。

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是创新商业模式、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选择,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结构的重要抓手,是增加农民收入、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环境,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商业模式,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发展线上线下融合、覆盖全程、综合配套、安全高效、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策、强化服务、搭建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

2.统筹规划、创新发展。将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纳入区域发展战略和新型城镇化规划,作为农村发展的重要引擎和产业支撑,促进城乡互补、协调发展。以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传统商业的业务流程,提升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文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基础条件,认真研究分析,着眼长远,理性推进。注重发挥基层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县而异,探索适合本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和模式。

4.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先行先试、集中力量解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务求实效,对老少边穷地区要重点扶持、优先试点;总结先行地区经验,不断提升示范效应,形成推广机制。

(三)发展目标。

争取到2020年,在全国培育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电子商务在降低农村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农民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增加农村就业、带动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提升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四)建设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

适应农村产业组织变化趋势,充分利用“万村千乡”、信息进村入户、交通、邮政、供销合作社和商贸企业等现有农村渠道资源,与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推动传统生产、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增强产、供、销协同能力,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渠道下沉。加强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建设,鼓励“万村千乡”等企业向村级店提供B2B网上商品批发和配送服务。鼓励将具备条件的村级农家店、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改造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加强与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共用,推动建立覆盖县、乡、村的电子商务运营网络。

(五)加快推进农村产品电子商务。

以农产品、农村制品等为重点,通过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培育农村产品品牌,提高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与农村和农民特点相结合,研究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个性化、体验式的农村电子商务。指导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供销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涉农残疾人扶贫基地等,对接电商平台,重点推动电商平台开设农业电商专区、降低平台使用费用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实现“三品一标”、“名特优新”、“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进行网上分销,构建与实体市场互为支撑的电子商务平台,对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探索开展网上批发交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邮政局所、快递网点和社区直接对接,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电子商务业务。从大型生产基地和批发商等团体用户入手,发挥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优势,在农产品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探索形成线上线下高效衔接的农产品交易模式。

(六)鼓励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

组织相关企业、合作社,依托电商平台和“万村千乡”农资店、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店、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乡村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推动放心农资进农家,为农民提供优质、实惠、可追溯的农业生产资料。发挥农资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优势,将农资研发、生产、销售与指导农业生产相结合,通过网络、手机等提供及时、专业、贴心的农业专家服务,与电子商务紧密结合,加强使用技术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宣传、应用和推广农业最新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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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

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逐步增加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一网多用,缩小城乡居民在商品和服务消费上的差距。鼓励与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提高大数据分析能力,在不断完善农民网络购物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叠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缴纳、农产品网络销售、小额取现、信用贷款、家电维修、养老、医疗、土地流转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服务水平。与城市社区电子商务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城乡互补和融合发展。

(八)提高电子商务扶贫开发水平。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工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引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和搬迁人口发展电子商务。提升贫困地区交通物流、网络通讯等发展水平,增强贫困地区利用电商创业、就业能力,推动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销售,增加贫困户收入。鼓励引导电商企业开辟贫困老区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与合作社、种养大户建立直采直供关系。到2020年,对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电商扶贫全覆盖。

三、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九)鼓励各类资本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本加强合作,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实施“快递下乡”工程,支持快递企业“向下”、“向西”发展。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创新和拓展涉农电商业务。引导涉农信息发布平台向在线交易和电商平台转型,提升服务功能。

(十)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引导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拓展农村业务,支持组建区域性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等行业组织,成立专业服务机构等。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网店建设、品牌培育、品质控制、营销推广、物流解决、代理运营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市场主体规范有序发展,培育一批扎根农村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十一)鼓励农民依托电子商务进行创业。

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和巾帼电商创业行动。以返乡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巾帼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等为重点,培养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和实用型人才,切实发挥他们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指导具有特色商品生产基础的乡村开展电子商务,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引导农民立足农村、对接城市,探索农村创业新模式。各类农村电子商务运营网点要积极吸收农村妇女、残疾人士等就业。

四、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加强农村宽带、公路等设施建设。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推进“宽带中国”建设,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积极推动4G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应用。以建制村通硬化路为重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公交化改造。

(十三)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

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供销、邮政各部门和单位及电商、快递企业等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衔接,发挥好邮政点多面广和普遍服务的优势,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共同推动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打通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推动第三方配送、共同配送在农村的发展,建立完善农村公共仓储配送体系,重点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物流设施建设。

五、创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利环境

(十四)搭建多层次发展平台。

鼓励电商基础较好的地方积极协调落实项目用地、利用闲置厂房等建设农村特色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或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发挥孵化功能,为当地网商、创业青年和妇女等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用房、网络通信、培训、摄影、仓储配送等公共服务,促进网商在农村的集聚发展。支持地方依托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搭建区域性电商服务平台。促进线下产业发展平台和线上电商交易平台的结合,推动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研究建立适合农村情况的电子商务标准、统计制度等。发挥各类农业信息资源优势,逐步覆盖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全程,提高市场信息传导效应,引导农民开展订单生产。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拓宽社会融资渠道设立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基金。鼓励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助农取款服务点相互依托建设,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提高利用效率。提高农村电商的大数据分析能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研发适合农村特点、满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供应链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强有关风险控制,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加大对电商创业农民的授信和贷款支持。充分利用各地设计开发的“青”字号专属金融产品,或依托金融机构现有产品,设计“青”字号电商创业金融服务项目,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协调各类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办理手续,对信誉良好、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村网商,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十六)加强培训和人才培养。

依托现有培训项目和资源,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对机关、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专业的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努力培养一批既懂理论、又懂业务、会经营网店、能带头致富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商从业者返乡创业,鼓励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到农村发展。进一步降低农村电商人才就业保障等方面的门槛。

(十七)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守法诚信经营。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主体准入,遏制“刷信用”等欺诈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创业营商环境。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农产品标准化、检验检测、安全监控、分级包装、冷链仓储、加工配送、追溯体系等技术、设施的研究、应用和建设,提高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的质量管控水平,建立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十八)开展示范和宣传推广。

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认真总结示范地区经验做法,梳理典型案例,对开展电商创业的农村青年、农村妇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商业模式等进行总结推广。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强地区间沟通与交流,促进合作共赢发展。

电子商务进农村是三农工作的新领域。各地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破传统观念和模式,大胆探索创新,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水平,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农村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完善,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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