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共7篇)
1.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样本 篇一
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使用面积共计平方米,房屋性质为 非住宅(填写“住宅”或“非住宅”),(市场主体名称)对该场所享有使用权,可作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 所有。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的,提交本证明。
2、证明单位包括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市场主 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
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篇二
一、企业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
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二、未取得产权证的可提交经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商
品房购房合同(请附上备案证明)或建筑物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未能提交上述证明的可提交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出具的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篇三
(送审稿)
第一条 为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也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方无房产证的,也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
无上述使用证明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 企业以社区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社区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设计策划、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管理咨询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申请人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登记时须提交申请人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企业以社区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从事其他行业的除提交申请人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外,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无业主委员会的,提交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
对社区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住所”中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因将社区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八条 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区)工商部门登记管辖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不属同一县(区)工商部门登记管辖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场所在翠屏区行政区域内,住所分属宜宾市工商局、翠屏区工商局、临港开发区工商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应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翠屏区工商局、临港开发区工商分局申请备案。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对房屋的质量负责,不得将非法建筑、未经有关机构验收合格的房产、已经鉴定为危房或者已经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收拆迁范围以及不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商业布局的房产用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出租、出借给企业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十条
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各级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要认真审查该场所是否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是否符 3
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商业布局等,本着既激发市场活力,又保障城市形象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出具使用证明,不得弄虚作假或故意刁难。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建、房管、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安监、食药、国土、商务、文广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二条
企业或投资人、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4.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篇四
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 有限公司,地址在。面积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 有限公司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这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
1、向房屋所有权人 □租赁 □借用
□
2、□转租赁 □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或购房合同);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方式1、2、3需填写本栏)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方式2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须填写)
证明单位盖章:
(方式3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须填写)
日期:
年 月
5.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篇五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__村(路/社区)__________号
三、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居民住宅:是□
否□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是□
否□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房产
□租赁,租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偿使用,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诺内容
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企业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企业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备注:1.在对应项的□上打√,并按要求填写补充信息;
6.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篇六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有业主同意,而实际并未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有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7.企业住所(经营地址)所有权证明 篇七
兹证明位于现有房屋间,面积平方米,其所有权归所有,尚未办理产权证,该房屋为生产经营用房,可以对外出租或自行生产经营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企业已采取有效措施,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证明单位(章)
年月日
说明:1:所证明房屋属城区内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属农村的,由镇(街)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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