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监督意见

2024-11-09

医疗机构监督意见(8篇)

1.医疗机构监督意见 篇一

医疗废物监督协管巡查意见书

当 事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整改意见:

年 月 日,卫生监督协管员、在你单位 陪同下,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你单位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1.医疗机构必须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合同,2.及时收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并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锐器内;

3.对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4.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5.规范设置暂存间,五防设施齐全,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6.医疗机构必须对本机构管理医疗废物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按照职业卫生相关要求做好职业防护并建立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7.医疗机构必须为管理医疗废物人员配备相关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使用;

被监督人: 卫生监督协管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2.医疗机构监督意见 篇二

1 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一些弊端

1)监督方式。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委派监督员,下发监督计划,参加工程基槽、基础、主体、节能专项、竣工等质量验收。竣工验收7 d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监督抽查或实体质量监督时,发现责任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条文时,下发监督整改通知单,情节严重的,下发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鉴于质量监督机构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单非强制执法单,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就大打折扣。

2)监督执法力度不够。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普遍存在执法不力,执法不严,执法过软、过宽、过松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到位,致使部分建设项目存在程序不合法,先开工后办手续,甚至个别项目施工图未经审查就施工。在开发区工程、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中尤为突出。这样就存在部分工程监督不到位,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3)施工企业以包代管、挂靠现象普遍。在当前的建筑行业中,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意识肤浅。以包代管或违法分包行为相当严重,“大牌子、小队伍”现象相当普遍。施工企业中标后,收取管理费后就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更有甚者,无资质的包工头利用施工企业的资质参加投标。中标后,施工企业不派员,施工现场无质保体系,这样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工程质量很难保证。

4)低价中标。近几年我国实行清单报价,以最低价中标的方式来选择施工单位。一些施工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不计成本,低价投标,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投标企业甚至串通起来,低价围标。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故意压低报价,中标后就用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来弥补损失,这种违规行为,必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隐患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和安全。

5)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目前工程质量通病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还比较严重:a.原材料进场不按规定的检验批进行抽查,尤其是钢筋、水泥和砖。b.混凝土同条件试块不按规定留置。c.砖的质量和砌体施工质量差,拉结钢筋放置位置不规范。d.钢筋绑扎控制不严,特别是构造柱钢筋的位移和现浇梁板的钢筋踩踏现象严重,造成负弯矩钢筋保护层超过规范要求。e.砂浆搅拌计量不按规范执行,计量设备形同虚设。f.厨卫间的防水措施不到位。g.由于目前商品混凝土的管理与监督机构脱钩,商品混凝土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上述问题如不加以治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提高。

6)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存在的问题。目前,从建筑市场的整体情况来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还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a.建设单位不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少数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就擅自开工或边施工边报建。b.勘察、设计单位存在超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挂靠、出卖图签等现象。c.监理单位存在管理不严,制度不全,素质偏低,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监理等问题。部分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监理人员不足,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总监极少到施工现场,现场监理人员业务能力低,不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d.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等问题;部分施工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将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挂靠在自己单位名下,收取管理费。这就导致了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2 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加大监督巡查力度。近两年,全国各地建设工程迅速增加,各地市监督员监督工作量也相应增加,在工程现场基本没有时间去看图纸和细致抽查,而只是走马观花。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容易造成群众对监督机构的误解。现应改进当前的“五到场”的工作方法,加大检查、巡查、抽查力度,监督员根据工程的特点、性质、参建单位诚信度、质量意识情况不定期的巡查,发现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违规行为,当场下发监督整改通知单。监督机构加大不定期、不通知的突击检查。每次检查人员不固定、时间不确定。发现质量缺陷或违规行为,当场下发监督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现场回查。我市监督站现已采取这种方式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加大监督机构专项验收的范围。当前验收是“五到场”的工作方法,即参加工程基槽、基础、主体、节能专项、竣工等质量验收。针对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屋面、厨卫间、外窗渗漏问题,却没有监督机构的专项验收。屋面、厨卫间、外窗渗漏问题是住宅工程投诉的热点问题也永远是监督机构头疼的问题。如果把屋面淋水试验、厨卫间蓄水试验、外窗淋水试验纳入专项验收,这样就把屋面、厨卫间、外窗渗漏问题解决了,也减少了不少投诉问题。3)改变监督检查方式。当前,监督员到现场检查仅到现场看外观观感,不检测现场实体。对现场实体怀疑也仅看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亲自现场检测。不可否认,检测报告有可能是假的,不能真实反映现场实体情况。现监督人员每次检查对工程实体应进行现场检测,这样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大大加强。4)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素质。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不断涌现,面对高难度的施工、高风险的建设、高标准的要求,我们的监督人员因低学历、低职称、低水平而难以适应,只有望洋兴叹。应加强监督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5)加快监督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当今社会已进入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标志的信息时代,信息的来源处理与传递成为管理水平高低的显著特征,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说,这方面差距太大。一方面是省监督机构计算机管理网络尚未建立,极大地制约了监督的管理水平最明显的问题是统计数据不准信息不灵对施工现场监控不力,因此,加快质量监督系统的信息化进程,及时掌握质量管理动态、信息公布,是提高质量监督机构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6)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我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并运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建设资源,以较低的社会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因为只有可靠、安全、耐久的工程质量,才能保证可持续发展观的落实。作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机构,只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进一步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质量监督工作,全面提升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和执法能力

参考文献

[1]徐波.明确工作目标,强化执法力度,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J].工程质量,2002(1):2-6.

3.加强预算监督的几点意见 篇三

一、财政开展部门预算监督应具备的方式、方法

(一)事前监督。主要对尚未付诸实施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能是可以防范、阻止非法的或没有效益的业务活动,重点应在“防”上,防患于未然。

(二)事中监督。对单位经济活动与业务活动进行中实施的监督检查,通过事中监督及时掌握财政收支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调节措施,促进计划的实现。

(三)事后监督。对已经结束、既成事实的经济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一是对工作成绩作出正确的评价,总结成功的经验;二是分析存在的缺点和问题,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提出计划和建议,不断完善管理。

(四)专项监督。财政机关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工作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从而提高财政监督检查的综合效益。

(五)个别监督。根据上级指示的群众举报案件以及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情况,并对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二、人大如何实施部门预算监督

在目前人大还不可能对所有部门预算的各项收支情况都进行详细审查的情况下,人大对部门预算草案的审查内容应该有原则,有重点。

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和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预算实际,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遵循需要可能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审查预算收支总量、平衡状态、主要支出项目。

重点是,在一般审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部门、重点方面、重点项目。重点部门主要指农业、教育、科技、社保等重点支出部门,资金收支量大的部门,预算外收入比较多的部门。其中,要关注重点部门中“三个高于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即:目前与预算审查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律和中共中央文件有明确要求的问题。人大一年可选择几个重点部门进行审查。重点方面是指收入是否合法、合规,支出是否合理、透明,收支是否平衡,收支是否不均;公用经费标准、项目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必备的机动费是否立项;综合经济部门与专业部门安排的项目是否一致,资金安排是否到位;国家、省支持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预算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中心管理,等等。重点项目是指收支数额较大的项目、重要项目和影响面大的项目。

三、对加强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建议

一是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层要重视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实行部门预算后,形成的最终机制是:政府编制预算;人大审查、批准预算;财政部门按预算实施管理;各部门按预算执行;审计部门按预算审计决算;人大按预算监督执行并批准决算。这样,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有了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的飞跃,是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一场改革。同时,实行部门预算,是政府财政资金分配权力的一次改革。首先,政府首长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支持改革。其次,财政部门也要转变职能。各部门的预算由人代会审查后,财政部门的职能是批复、拨付和监督执行,实行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

二是人大财经工作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人大财经工作部门是人大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主要部门,肩负的责任重大。财经工作部门的同志要善于学习财经知识,努力钻研预算编制业务,提高审查监督的能力;要深入实际,主动介入预算的实际工作,倾听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反映;要密切和人大其他工作委员会的关系,充分听取相关工作委员会对审查监督的意见。要积极向领导反映实际困难,尽可能充实专业人员。也可物色代表中恰当的人选,可聘请有专业知识的离退休干部参加初审工作,以解决暂时的困难。最终的办法,还是人大必须配备与审查监督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4.医疗机构监督意见 篇四

国食药监办〔2005〕1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特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新建(购建)、改建、扩建办公业务用房。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既要保证监督执法工作的基本需要,又要厉行节约,避免奢侈浪费,合理确定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应包括办公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

第五条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工作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第七条为保证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必须设立特殊业务用房,包括执法装备库、罚没物品库、培训和执法处理室、执法档案室、信息化网络用房、集中受理室(省、地两级)、快速检测室(县级)等。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特殊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400m2、340m2、200m2。考虑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对特殊业务用房面积做适当调增。

第九条其他用房包括独立的变配电房、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房、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业务用房实际需要进行配置。人均建筑面积不包括其他用房面积。

第十条办公业务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 1

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一条办公业务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按实际需要核算。

第十二条办公业务用房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第十三条办公业务用房总建设规模,应为人均建筑面积乘以批准的编制人员数再加上相应特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及独立设置的变配电房、锅炉房、食堂等其他用房建筑面积的总和。第十四条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

第十五条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核算建设用地面积,并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十六条办公业务用房宜采用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方式,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要适应现代化管理发展的需要,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十八条办公业务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业务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第十九条办公业务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条办公业务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指导意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5.医疗机构监督意见 篇五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卫办监督发[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近几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同时,积极转变职能,推行卫生综合执法,加大对医疗服务的监督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查处了一大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案件,处理了一大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严惩了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目前部分地区非法行医问题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8号)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成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提高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

2008年1月~7月,我部收到涉嫌非法行医的投诉举报信件40件,已经转办、查办19件,属实14件,属实率74%,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个别地方无证行医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迫切需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为民办事的职责,继续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继续认真受理并积极调查处理,确保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二、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要以明查暗访为重要手段,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确保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要将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日常监督纳入工作目标管理,纳入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考核指标,开展考核评估和督查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对非法行医者要坚决取缔,并通过张贴取缔公告、向基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等方式,确保卫生监督职责履行到位。同时,卫生监督稽查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检查取缔、处罚等措施的实施效果,保证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

三、努力创新执法手段和工作机制

要通过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注册等信息,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采取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增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要不断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有效方法和经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的新方法、新措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总结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方法、经验,创新执法手段和工作机制。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做到底数清楚

要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正在开展的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协助撤销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不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医疗机构的本底档案,做到底数清楚,提高医疗服务日常监督的工作效率。

五、强化培训教育

要继续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6.医疗机构监督意见 篇六

2009年06月05日 15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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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银监会组织开展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末结束。三年来,一大批隐藏多年的大要案得以暴露,作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应有惩处,近万名案件责任人被严肃问责,查处各类违规责任人23万余人次。经过三年的努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逐年完善,防范案件风险能力明显提高,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比专项治理前的2005年大幅度下降,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控制,“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基本实现。但是,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外部环境和“四自能力“(即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差异性,案件治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区、机构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不稳固,潜藏的案件风险没有充分暴露。近期,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等地发生的多起千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表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形势,银监会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活动,并制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四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1.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董事长。

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

(1)主要负责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一般为主任(行长、总经理)。

(2)分管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对发生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

(3)相关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发生案件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以及承担检查监督职责的监事长等。

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六条 对省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理(董)事会按照章程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将处理意见征求属地银监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组织程序予以责任追究。对于省级联社(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方式可以并用。

第八条 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对流程制约岗位和业务管理、监督等条线未尽职尽责,或知情不举的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一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标准追究省级以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乡镇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乡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发生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乡镇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设置的乡镇层级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乡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3 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县(市)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县(市)农村中小统一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县(市)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县(市)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三)市、地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市、地农村中小统一法人金融机构(指市、地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市、地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市、地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市、地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发案机构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四)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相应追究上级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人员责任。

发生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县(市)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发生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市、地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管理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条件,追究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占资产(资产负债表中全辖累计资产总额,下同)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二点五以下,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二)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占资产万分之二点五以上万分之四以下,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三)辖内发生1亿元以上案件,或案件涉案金额占资产万分之四以上,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四)辖内发生案件造成特大风险,损失金额超过1亿元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外部侵害案件(诈骗、抢劫、盗窃等),该机构及人员存在违规或过失的,比照以上条款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存在违规或过失并发生人员伤亡的,从重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相关案件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案件责任人的赔偿标准由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根据案件性质、损失程度、相关责任大小以及当地经济状况具体制定。

第十三条 案件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

第十五条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罚;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下情况,可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四)在暴力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第十六条 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以下情况,应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省、市(地)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屡屡发生同质同类案件,县(市,含)以下 5 机构内发生案件2次以上的。

(二)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

(三)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案件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六)由于提名、举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不良行为人安排到重要岗位等,引发案件风险的。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省级联社(农村银行)应成立专案组直接查处,当地银监局负责督办。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案件,要在案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发现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严肃追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取消该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审慎经营原则,发生案件,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存款人和公众利益的,银行业监管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人员,如果对处罚不服,可按规定程序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构或管理部门提请复核,或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在征求当地银监局意见并备案后实施。

7.株洲市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分析 篇七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从株洲市卫生执法监督处收集2013年和2014年2次卫生监督检查结果,被检查的医疗机构通过随机抽样确定。2013年检查中,在株洲市市区检查了129家医疗机构,在株洲市辖区县中检查了45家医疗机构。2014年检查中,在株洲市市区检查了121家医疗机构,在株洲市辖区县中检查了62家医疗机构。

研究方法: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条例》、《护士条例》作为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制作调查表。调查表从执业许可情况、执业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消毒隔离情况和口腔门诊情况6个方面全面调查,每个方面包含若干项目。将收集到的结果整理成统一格式,计算调查表中每个项目的合格率(合格率=合格医疗机构数/被调查的医疗机构数×100%)。

统计学方法:所有数据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在2013年和2014年分2次从5个方面共检查357家医疗机构。2013年在市区检查了74家诊所,口腔诊所25家,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卫生室等公立机构21家,学校医务室5家,美容诊所4家;在辖区县检查了22家诊所,口腔诊所6家,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卫生室等公立机构13家,美容诊所4家。2014年在市区检查了77家诊所,口腔诊所15家,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卫生室等公立机构21家,学校医务室8家;在辖区县检查了33家诊所,口腔诊所7家,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卫生室等公立机构22家。2次检查发现了各种违法违规情况。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况:2次检查中对全部357家医疗机构检查了执业许可情况,平均合格率91.59%,大部分项目是区医疗机构的合格率高于县,2014年相对2013年合格率较高。检查中发现,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较好,区的合格率和县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2.614,P=0.106),2014年的合格率与2013年的差别无统计学意义(χ2=1.008,P=0.315)。未发现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一共发现了79家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悬挂于医疗机构入口处醒目位置,其中区的情况优于县(χ2=9.928,P<0.01),2014年相对于2013年无区别(χ2=0.146,P=0.703)。开展的诊疗项目与核准登记的科目不一致是个“老问题”,2014年没有改观,城区相对县也无差异。牌匾、医疗文书、印章、银行账户等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不一致问题集中出现在县里(χ2=9.109,P<0.01),并且在2014年无改良的迹象(χ2=0.216,P=0.642)。

医疗机构执业情况:2次检查对全部357家医疗机构分7个方面检查了执业情况,平均合格率74.71%,通过检查发现诸多医疗机构在执业时存在问题,有3个方面合格率较低,总体上区相对县情况更好,2014年相对2013年有进步。检查发现41家次医疗机构没有医师职责、护士职责、消毒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环境卫生制度并未上墙悬挂,2014年的情况好于2013年(χ2=5.430,P=0.021),区和县之间的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χ2=0.385,P=0.587)。2次检查共发现了145家次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其中区明显好于县(χ2=11.699,P=0.001),2013年与2014年合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319,P=0.251)。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消毒登记本、紫外线消毒登记本、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未按要求登记的现象普遍存在于诊所等私人医疗机构,合格率很低,只有公立医疗机构完成得较好,其他医疗机构需要改进,城区好于县(χ2=12.605,P=0.001),2014年有明显进步但仍需要改进(χ2=7.662,P=0.006)。医疗机构未设置医护人员公示栏,或与现场人员不一致的现象较少见,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大多数是因为没有及时更新公示栏,区的情况优于县,在2014年有进步。医务人员未做到衣帽整洁,挂牌上岗的情况在2014年没有改观,甚至样本合格率在2014年下降了,究其原因是部分诊所和卫生院多年来一直没有做到挂牌上岗,区做得比县好(χ2=19.657,P=0.001)。医疗区环境整洁、墙面亮化情况很好,除开正在装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基本上全部做到合格,无须探讨区县、年份的区别。医疗区未严格与生活区分开的问题在2014年有所改观(χ2=31.557,P=0.001),但仍然普遍出现在诊所中,县的合格率低于区(χ2=9.381,P=0.001)。由于部分诊所面积较小,这些诊所大部分都在医疗区做饭等,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

医疗文书管理情况:从4个方面调查医疗文书管理情况,存在3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平均合格率69.12%。①未按规定进行门诊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的情况,县区无差别(χ2=3.650,P=0.056),2014年相对2013年无改观(χ2=2.005,P=0.157),仍然多见于诊所和卫生室。②处方未由有资质的医师开具,县区无区别(χ2=1.053,P=0.305),2014年比2013年合格率亦无变化(χ2=0.192,P=0.661)。③处方书写不符合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或未按要求保存的现象普遍存在于诊所和卫生室,这个问题较为严峻,2014年相对前年有所提高但仍然较低(χ2=5.102,P=0.017),问题集中在处方中没有写清楚诊断或者处方中药品种类超过了5种,县区无差异(χ2=0.958,P=0.357)。未发现伪造、隐匿、销毁门诊日志、门诊病历以及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分4个内容调查,4个内容独立性不强,故不单独探讨县区差异和是否改观,平均合格率44.54%。

消毒隔离情况:消毒隔离情况的调查内容很细致,发现了往往被忽视的违规行为,有两个方面合格率较低,平均合格率71.15%。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方面,仍然存在大量问题,区县之间、2年合格率无差异,这次研究调查发现大量医疗机构针头插在药瓶口不拔出,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配药,甚至皮试。器械、医用敷料等消毒灭菌的合格率较高,区县之间、2年合格率无差异,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单独存放于无菌柜内。大部分诊所和卫生室往往给浸泡器械的消毒液标明了浸泡日期及更换日期,但是没有标注名称,区县之间、2年合格率无差异。

口腔门诊要求:口腔门诊数量相对较少,针对其特殊的执业情况做了专门调查,平均合格率36.68%。使用手机(牙钻)基本可以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区县之间、2年合格率无差异。大部分医务人员操作时戴口罩和乳胶手套,但是没有戴护目镜和帽子,区县之间、2年合格率无差异。对于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的清洁消毒还远远不够,合格率较低,区县之间、两年合格率无差异。所有检查的口腔诊所在灭菌检查方面均未合格。

讨论

通过2次调查发现株洲市基层医疗机构的情况差异较大。第一表现为不同项目的合格率差异很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况合格率高,医疗废物处理、口腔门诊要求合格率低。针对此特点可以把卫生监督的重点工作放在合格率较低的项目上,提升空间较大[1]。第二表现为市区和县区的合格率差异大,县的情况远差于市区。解决方法有卫生监督员加强学习,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员联络员制度,咨询临床专家等。第三表现为2014年情况明显好于2013年,通过本研究发现株洲市卫生监督的效果是令人欢欣鼓舞的。但是在医疗领域表现为医疗服务市场不规范、执法未完全到位,急需加以改进[2]。刘桂刚等认为,当前医疗服务市场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不严;监督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现象,提出以下工作建议:严格准入管理,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管理者与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3]。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上,还提出建立实施医疗机构联络员制度,要求医疗机构设立1~2名“规范执业联络员”,通过联络员建立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平台,使医疗机构及时了解有关法规、政策要求,规范执业行为;同时医疗机构也可通过联络员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4]。医疗服务存在资格准入,不是一个可以自由进出的市场[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在许可时对医疗机构设置、布局流程、执业人员等方面严格把关。罗乐宣等对我国公立医院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及其职能分工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存在公立医疗机构行政监督管理权过于分散、监督管理权则不对等、政府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调整政府职能部门分工格局、减少监督管理主体,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作用,规范中介组织的作用等优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的建议[6]。卫生体制不畅,阻碍医疗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效果。医疗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而卫生行政部门现在依然是在“办”卫生,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身份[7],亟须理顺内部体制。

摘要:目的:分析株洲市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结果。方法: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从6个方面检查357家医疗机构。结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况合格率91.59%,医疗机构执业情况合格率74.71%,医疗文书管理情况合格率69.12%,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合格率44.54%,消毒隔离情况合格率71.15%,口腔门诊要求合格率36.68%。大部分调查项目区合格率高于县,2014年合格率高于2013年。结论:株洲市卫生监督尤其是薄弱环节例如医疗废物处理、口腔门诊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管体系。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株洲市

参考文献

[1]张美琴.基层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实践与体会[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6,20(4):49-50.

[2]张南霞,张少茗,桂文盛.浅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J].中国热带医学,2003,3(2):276-277.

[3]董振军,李晓军,史立波.浅议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主要违法问题与措施[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18):3524-3525.

[4]陈强,王跃龙,宋昀,等.试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引导[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13(4):312-314.

[5]张琼,陈文贤,李宁秀.健康管理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管制作用[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4):779-785.

[6]罗乐宣,冯占春,王跃平,等.我国公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组织体系研究[J].医学与社会,2006,19(9):58-60.

8.医疗机构监督意见 篇八

【关键词】JCI;卫生监督;医疗安全;医院管理

【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01(2015)04-0021-01

医疗机构监督的目标就是避免不安全因素对社会及医务人员、患者的不利影响,降低医疗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国际医院评审标准(JCI)的核心理念[1]就是降低风险,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且对医疗机构的特点和服务有明确的目标和详尽的要求,对医院管理中起到了强大的向导作用,也对医疗机构评审制度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JCI简介

1.1 JCI背景及内容

国际联合委员会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于1999年首次推行了医院认证计划,于2014年4月1日正式执行《联合委员会国际医院管理标准》(第5版)[2]。在前4版健康教育、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患者的健康状况评估、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及患者得到医疗护理服务连续性等内容的基础上新增和修订了部分标准,對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还要求医院管理者对本院所有的合同负责,并在院内服务从业者的资质方面审查更为严格,更加注重患者对服务的感受和患者合法的权利[3]。

1.2 JCI特点

JCI标准是WHO认可的评价医院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全球最高且最权威的标准[4],其理念是“以患者为中心”,通过改善相应的医院管理制度,最大程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其目的是促进医疗机构质量的持续改进。JCI标准最大的特点在于保证了患者的医疗安全、保障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JCI标准也对后勤保障人员、临床工作人员、医院管理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JCI认证是医院规范化管理与安全管理的标志,也是商业保险机构赔付医疗保险费的最基本条件,只有通过认证的医疗机构有资格得到国际医疗保险赔付[5]。

2 中国医院评审工作发展现状

自1989年11月卫生部发布《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和《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的通知》至1998年8月发布《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6],我国经历了对评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第一周期的积极探索,总体来讲取得不错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存在诸多不足。2001年6月,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组建“医疗机构评审课题组”,结合中国国情,确定以“安全、质量、绩效、服务”为主题的第二周期医院评审工作探索,于2003年编写了《医院评审标准细则》,并选择北京范围内4家三级医院展开试点工作[3]。2011年5月发布《优质医院创建工作方案》,至2012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创建"国家级优质医院"100所、"区域优质医院"300所和"优质县医院"500所。2012年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基本目的,继续推行《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对评审标准更加具体化。

3 国际医院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监督的作用

3.1 为我国医院管理质量的不断改进提供了向导

JCI内容中强调,保证患者安全和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的根本保证就是质量管理和不断的改进管理流程,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国际医院评审标准为理论依据,医疗监督机构对领导及管理层、医务人员、医疗仪器与设施和各种医疗资源进行全面的、持续的监督,对医院的所有医疗服务进行统一和协调,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可有效地持续改善医疗安全状况和缓解医患关系。

3.2 为“以患者为中心、公益性为导向”的理念提供了理论依据

JCI内容明确地指出保护患者及家属的权利,管理质量的改进来保障患者安全,标准中还强调了要患者参与评估,采用透明化医疗护理服务,对患者与家属进行教育,这些方面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国内医院通过以此来作为目标,处处以患者为中心、公益性为向导,可使医疗机构更趋于人性化的服务,并通过安全、细致的服务满足患者需要。

3.3 促进国内医院建立健全意外事件上报体系

JCI中强调,意外事故的上报,其目的是通过资源信息的收集,为医疗机构提供改进其医疗系统和医疗流程的依据,而不是用于追究责任,同时国际医疗评审内容提倡并鼓励职工参与事故上报系统,医疗监督机构可以此为鉴,要求医院健全意外事件上报体系,及时、准确地将意外事件及发生原因进行报告,并对资源进行分析归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完善可追溯制度,最大程度降低类似意外事件的发生率,降低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安全。

3.4 参与医务工作者的安全意识培训

JCI内容也明确提到了要对员工的持续培训进行加强,以做到人员的配置结构合理、专业知识和服务理念层次分布合理。对此,医疗监督机构可参与对医疗人员的培训中,将在监督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客观并且及时的向对应的医疗机构反馈,保障医疗安全,预防意外事件发生。

参考文献:

[1]曹晓均,杨秀峰.我院信息化建设中开展JCI认证的实践与分析[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4,30(4):305-307.

[2]朱丽辉.基于 JCI标准的护理人员安全思维的培养与效果[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3,48(36):4511-4513.

[3]王吉善,戴晓娜,陈艳萍等.学习第5版JCI标准的体会[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4,21(3):46-47.

[4]黄晓花,戴晓娜,吕娜等.JCI评审下的医院质量监控指标体系构建及运作[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2):43-44.

[5]张绍蓉,缪春玉,曾琴等.基于JCI标准的全员护士标准化岗位培训教育模式的构建与实践[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2,28(34):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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