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商户管理办法

2024-07-30

租赁商户管理办法(8篇)

1.租赁商户管理办法 篇一

出租方(简称甲方):

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

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的综合楼东南角三间房屋,出租给乙方开办储蓄所。

二、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乙方租金每年在月日前一次性交清。

四、租赁期间房屋出租管理费、税费、清洁卫生费,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额用水服务,用电情况由乙方自行解决,水费由乙方承担(每月30元)。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乙方需维修时必须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的损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退租或甲方收回房屋时,乙方对房屋装修费或设备费,甲方不予承认。

八、如因市政改造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改变用途或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所有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为便于工作,甲方将提前一个月再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乙方不续签合同并缴纳租金,视作放弃。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维持该出租房周边秩序,协调与友邻及有关方的关系。

十二、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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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商户管理办法 篇二

在个体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采用现代化信息管理策略代替传统手工作业是有必要的。商家在面对同行业激烈的竞争,必需拥有一套完备的商品流通体系,做到合理进货、及时销售、妥善安排库存积压,以此来获得最大利润,同时把握挖掘客户资源、培养提拔优秀员工,才能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使得店铺利益最大化。但是,与其广阔的市场需求成反比的是针对性强的软件供应。市场上广为流传的较为成熟的管理软件,多是针对大型企业或中小型私营企业定制,不仅操作较为复杂,也对个体商户带来了一定的财政压力。综上可见,设计开发一款个体商户零售业综合管理系统是切实可行且十分必要的。

二、系统分析

项目以小组形式,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先后实地考察了北京、上海、杭州、江苏、昆山、大连、海城、辽阳、哈尔滨、伊春等分居一线、二线、三线城市及乡镇个体商户经营情况及需求。通过对现实商店的调查及真实数据的分析,以管理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将各商户的意见需求进行整理归纳,作为该系统开发的方向及依据。系统主要的功能需求为:

商品管理:包括商品信息的增加(如商品名称、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进货数量、供货商等)、删除、修改、信息模糊查询、实时显示库存信息。

人员管理:包括员工信息的增加(如员工姓名、联系电话、住址、学历、工资情况等)、删除、修改、信息模糊查询、签到、奖惩情况。会员信息的增加(如会员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积分、消费情况等)、删除、修改、信息模糊查询。

销售管理:提供即时的销售记录(如时间、商品名称、销售人员、价格等),商品退换货。

统计分析:统计商品日、月、年销售情况,并以报表形式显示。统计员工销售额,并排序。

三、系统设计

1、功能模块设计

项目主要为实现个体商户顺应信息化时代进行数字化管理店铺而提供的解决方案,预期完成一个囊括商品进销存管理、人员管理、会员管理、销售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的综合性管理软件,其主要子系统及各模块的具体功能如下(项目来源: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3 10841036):

(1)商品管理子系统

该子系统主要实现了用户对商品信息、库存信息、供应关系的管理,其核心功能为数据的增删改查。其中包括:

●供应商信息模块:提供了对供应商信息的浏览、增加、删除、修改、查询功能。

●商品信息模块:提供了对商品信息的浏览、增加、删除、修改、查询功能。

●库存信息模块:自动生成库存信息,即时修改信息,提供库存信息的模糊查询。

(2)人员管理子系统

该子系统主要实现了对员工、会员的管理,具备人员信息的浏览、增加、删除、修改、查询功能。另外具备员工签到、会员信息统计功能。其中包括:

●员工管理模块:提供了对员工信息的浏览、增加、删除、修改、查询功能。

●员工签到模块:记录员工签到信息。

●会员管理模块:提供了对会员信息的浏览、增加、删除、修改、查询功能。

(3)销售管理子系统

该子系统主要实现了销售记录明细、销售情况图形化显示,为用户提供直观的销售情况信息。

●销售记录:根据每笔交易情况,记录销售信息。

●销售结算:根据每日、每月、每年的销售情况,生成报表,计算销售额。

●退货处理:显示并处理退货信息。(4)统计分析子系统

该子系统主要提供了员工销售额排名、商品单品销售排名、营业额统计分析等功能。

●员工销售排行:根据员工销售情况,显示销售前十名的员工信息及销售统计信息。

●商品销售排行:根据商品销售情况,显示销售前十名的商品信息及销售统计信息。

●收益汇总:汇总全部销售信息,以图表的形式显示全部营业额及销售情况走势

2、系统开发环境

系统开发时,选择主流开发工具Microsoft Visual Studio 2010,使用智能、强大、严谨的C#语言,数据库选择具有较高安全性、可靠性和扩展性智能高效的Microsoft SQL Server 2008。设计模式上采用MVVM框架,使项目架构更加稳定,模块之间松散的耦合关系使得模块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大大降低,这也就意味着项目的扩展性得到了提高,即使以后需要加一些新的模块,或者实现模块的注入,也能做到最小的改动,从而保证项目的稳定。在代码层面,MVVM的引入也使得项目本身变得模块清晰化,条理化,有助于开发者更好地区分哪些逻辑是属于UI操作,哪些逻辑是业务操作,增强了代码的可读性、可测性。在系统设计过程中,使用类库、ContentControl等技术,做到代码逻辑与样式分离。同时将data templates,commands,data binding,the resource system以及MVVM模式揉合到一起创建一个简单的、可测试的、健壮的框架,并且任何WPF程序都能使用。

四、结论

截至2014年4月,项目已完成预期成果,即研究开发一款针对个体商户经营开发的集成了商品管理、人员管理、销售管理、统计分析功能的综合实用型系统。

项目开发过程中,收获的不仅是一个管理系统、学术论文,更是一个知识的积累、习惯的养成、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实践,了解了国家经济分配及发展、学习了经济学、管理学理论基础、提高了专业技术水平、扩大了视野和交际、学会了团队合作的重要及待人接物的技巧、明确了实践的意义和价值。

如果在时间和资金的允许下,希望将项目成果真正投入到市场中推广应用。并后续开发网页版、安卓版、IOS版、微信平台等,扩大适用范围,丰富客户体验。同时,加大信息采集分析力度、完善系统功能并提供完善的网络运维、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摘要: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个体商户实现数字化管理必将成为一种趋势。系统采用结构化设计思想,使用Microsoft Visual Studio作为主要开发工具,基于C/S架构实现对个体商户多领域资源管理,为中小型个体商户提供了数字化管理解决方案。

关键词:个体商户,管理系统,数字化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M].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 2:43 0-460.

[2]陈光金.中国私营企业主的形成机制、地位认同和政治参与[A].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 1 1:1-1 2.

[3]发展环境优化个体经济发展--个体工商户稳定增长[EB/OL].中国政府网,201 2-8-2 8.

[4]张岩,张宁.基于C/S架构的超市进销存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1 3,(04).

3.租赁商户管理办法 篇三

《实施办法》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全部雇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缴纳,雇工个人不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制,按每人10元/月参保,也可按每人120元/年缴费参保。以后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状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实施办法》还规定,雇工在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个体工商户所在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商户证件管理办法 篇四

商户证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商户证件管理,控制无证人员入园,特制定本办法。

2、商户证件的类别及适用范围:

2.1商户证:适用于与公司正式签订有租赁、营运、餐饮等经营项目合同的商户。

2.2商户临时出入证:适用于短期临时经营商户、或商户临时聘用的非经营特殊工作人员,如房屋装修人员、设施修理人员等。

2.3商户送货证:适用于为景区内商户配送商品货物的批发商送货人员。

3、职责:

3.1景区旅游服务部:负责商户证件管理办法的拟定;负责商户证件的审核及办证、退证工作,并按规定将办证押金交财务部,工本费交景区旅游服务部。

3.2财务部:负责商户证件押金收取、审核,商户退证后押金的清退。

4、办证原则:

4.1限额办理超额报批原则。

4.2一人一证原则。

4.3证户、证类与经营相符原则。

4.4商户证件的办理只对合同签约人,不对商户服务人员办理。

4.5办理证件只收取押金和工本费。

5、商户证件的有效使用期限:

6.1商户证、商户送货证的有效使用期限为壹年。

6.2商户临时出入证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三个月。

6、商户证件办理有关规定:

6.1办证时间:每周二、五上午集中办理。黄金周前或特殊情况以通知为准。

6.2商户办理证件时应交持证人员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开封市以外人员应交本人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6.3商户证件办理费用:商户办理证件需交纳押金和工本费。押金每人40元、工本费按证件实际材料核定收取。/

3一言九鼎 商机无限

6.4景区旅游服务部在收取办证押金和工本费后,应开具有关收据,列明收费清单,并于每月29日前上交财务部。

6.5财务部收款前应先核对收款收据、收费清单。无误后在收费清单上签字(盖章)。收款收据交财务部,收费清单由商务部存档。

7、商户证件办理程序

7.1办证:合同签约人根据商户证件的类别及适用范围、办证原则、办证名额标准和证件办理的有关规定,写出申请附经营人员的名单,报景区旅游服务部审核后,方可办理证件。

8.2换证商户由于经营人员变动需更换证件时,必须将原来的有效证件交景区旅游服务部,并经审核后方可换证,换证只需交纳证件的工本费,不需再交纳押金。

8.3退证

8.3.1商户证件到期后,商户应在3日内办理退证手续,否则证件将作废,不再退还押金。

8.3.2商户需退证件时,合同签约人必须将证件交景区旅游服务部,持收据到财务部退证。

8.3.3景区旅游服务部在商户退证后应列出商户退证清单,于每月29日前报财务部。8.3.4财务部核对退证清单,无误后在退证清单上签字(盖章),退证清单由景区旅游服务部存档。

8.4补办证件

8.4.1商户证件如有丢失,需合同签约人写出丢失情况证明和补办证件申请,经景区旅游服务部核实,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按办证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8.4.2商户证件补办要重新交纳押金、工本费,老证作废。

8.4.3商户补办证件办理审批的时间期限,原则上提出申请30天以后,方可办理。特殊情况可由部门研究后经理特批,办理审批的时间期限不得低于7天。

8.4.4商户补办证件的交费标准,除按规定交纳的押金外,30天之后 补办证件的工本费为30元,7天-30天之内补办证件的工本费为50元。

8.4.5商户补办证件后,若出现新、老证件同时使用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没/

3收证件,并按《商户量化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9.证件的登记、建档

9.1景区旅游服务部在办理各种商户证件时,应进行登记、建档,原则上一户一档,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它个人材料应存入商户档案。

9.2办公室定期对办证工作、登记、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改正意见。

10、证件的检查与处罚

10.1保卫部每天对持证入园的商户人员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倒证人员的证件、过期证件或假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景区旅游服务部。

10.2景区旅游服务部商户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商户经营人员的证件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商户量化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1、相关文件与记录

5.商场商户管理守则 篇五

前 言

尊敬的商户:

为把贵阳大剧院商场建成一个繁荣、安全、文明、整洁、环境优美的剧院商场。特编制《贵阳大剧院商场商户管理守则》,敬请各位商户务必仔细阅读守则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与大剧院商务部签订承诺函,共同遵守执行。

商务部将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商场各项服务及管理工作,衷心希望在我们对您的服务中能得到您的鼎力支持与通力合作,并对我们的管理工作予以客观评价,以进一步提高大剧院商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如有不足之处,请各位商户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服务指南

剧院商场除履行已签订合同中的各项职责外,并提供如下服务:

1、日常咨询服务;

2、受理商户投诉服务;

3、商场促销活动服务(以商场为主、商户积极参与);

4、广告宣传推广服务(以商场为主、商户积极参与);

5、提供闭路电视监控以及营业时间的安保服务;

6、每日清洁公共区域服务;

7、公共场所(照明)供电设备、空调及其维修服务;

8、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

9、供水服务(公共洗手间);

相关定义说明

合同中除文意另有所指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公共区域:指在物业范围内,由商管部根据物业的规划设计所指定的公共区域,其中包括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大堂、绿化区、车道、电梯、消防通道、走廊、公共卫生间、发电机房、泵房、中央空调是设备机房、配电房、消防监控室、电梯机房以及为访客设立的共用地方或范围等。但不包括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开发商保留的地方。

2、公共设施:指为物业的公共利益而在物业所属范围内装设的各种设备、器械、装置、种植物、包括供给和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察保安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下水道、渠道、管道、槽沟、电缆、绿化区之装置及种植物、告示板及其他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各类设备,不论设置在公共区域或保留区域,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

经营秩序管理规定

1、商户守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不得人为制造抢购假象蒙骗顾客,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者将通知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

2、不准在铺位内设置“货物出门、恕不退还”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字样或张贴不文明宣传单,违者处以罚款等形式的处罚;

3、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准侮辱、谩骂、刁难顾客,违者将进行教育、处罚,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

4、商户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经营,所上货品必须与合同所签订的业态相符,不得将合同约定以外的商品拿进商场销售。同时,所提供商品不得有私自更换商标的商品;

5、商户在本商场统一规划管理之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场采取租赁方式,经营管理权为本剧院所有,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合作,商户不得私自转让、转租;

6、各商户员工由商户自行招聘培训,员工工资、提成、奖金及相关补助均由各商户自行承担。商户须向商务部提供员工基本信息表,并凭此表领取工作证,更换员工须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7、严禁在本商铺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摆放物品,如有违者,商务部无条件将物品没收处理;

8、禁止携带宠物猫狗、家禽进入商场;

9、严禁商场内大声喧哗,在商场内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各商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条例,特制定以下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和政府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实行商户防火责任制。各商户负责人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本商铺的安全防火工作;

3、不准损坏消防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

4、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5、商户进行室内装修时,如需增设照明电器,在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下,必须事先报商务部批准。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必须使用符合消防规定的装修材料;

6、如需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时,须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人监护,方可作业;

7、商户严禁携带、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场,商场内不准燃烧香火;

8、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楼梯通道和出口摆放杂物等,保持消防区域畅通;

9、擅自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设备设施,挪用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乱拉乱接电线,占用或封堵消防通道和疏散出口,出现以上情形,造成个人损失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商户全部承担。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商场供电系统由商务部实施统一管理。各商户均设独立电度表,商务部人员每月定期抄表,电费自付;

2、商户不得私自更改商铺内的照明、开关箱内的漏电开关、空气开关、接线等。如需更换或变动,须向管理人员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产生费用商户自理;

3、商铺内天花板以上和其他公共区域的电线、设施和设备,严禁商户接驳拆卸和改动;

4、各商户不得超负荷用电。如需增加用电负荷额度,先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在供电设施可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5、各商户使用的电器,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安全规定,使用时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提示,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用电;

6、商户在下班时或长时间离开商铺时,必须切断商铺内的电源开关;

7、商户如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失,须负全部责任,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出入治安管理规定

1、各商户入场经营,工作人员须统一佩戴工作证;

2、本商场保安工作由商务部负责,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商场相应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3、按有关规定,收银人员不得在收银台存放大量现金,各商户不得在商铺内存放重要文件、资料等。若有遗失,自负一切责任;

4、商场每日经营结束后,商户工作人员应尽快离开商场,配合保安人员清场工作,并实行全封闭管理;

5、未经批准,在非营业时间严禁出入商场,不准自行推迟营业时间或提前结束营业时间;

6、商场每日提供两个时间段供各商户送货进场处理进出货事宜:9:00-11:00,15:00-17:00.其他时间内不得办理进出货事宜,货柜、货架及其他材料需在本商场非营业时间进出场;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乱倒垃圾、杂物、污水,违者每次缴纳清洁卫生费200元;

2、严禁将垃圾、布屑、胶袋和废纸等杂物投入洗手间、下水道等,如导致堵塞或损坏,一经发现,肇事商户须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3、爱护绿化,不准损坏和移动商场内摆放的盆景植物;

4、各商户在装修过程中要保持公共环境清洁,不得把装修垃圾及弃物置于公共场所,违者自行负责负面影响,并缴纳清洁费用100—500元,具体费用视情况而定;

5、体积较大的垃圾,应搬放到剧院外的垃圾堆放点,不得投放到局院内的垃圾桶,违者缴纳清洁费用100—500元;

6、公共场所不得乱涂乱画、乱贴广告、乱派发宣传单,违者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所有费用。

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1、未经批准,不准在商场内任何位置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如邀请领导、名人等;

3、严禁在商场任何位置或商铺门口吆喝拉客或拍手、放音乐吸引顾客;

4、任何商铺内的平面宣传和口头宣传不得诋毁其他商铺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允许进行任何恶性竞争而针对性的宣传;

5、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剧院商务部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美观,商务部有权要求商户更改或拆除;

6、未经允许,不得在商铺玻璃墙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不得使用双面胶、玻璃胶等一系列破坏大剧院整体形象的装饰物和粘附工具;

7、严禁在促销活动期间出现“跳楼价”、“倾销”、“清仓”、“XX折起”等字样;

8、商户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时以不影响邻舍及环境为原则,商铺内不得使用复读喇叭或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商务部审批。

退场管理规定

1、商户因商铺销售业绩不佳或品牌结构调整及其它不能避免的特殊原因而申请撤场,须由商户提前30天提交《商户退场审批表》,加盖公章及商铺负责人签字认可;

2、商户根据审核通过的《商铺退场审批表》《物品出门单》:,及时完成全部商品、货柜、道具的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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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场商户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概述

为树立商场形象,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经营环境,保护各商户及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商户需自觉遵守国家及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商场各项管理规定,配合商场管理工作,依法经营,文明经商;自觉维护商场的经营秩序,不进行与经营无关的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自觉维护本商铺及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现制定以下管理条例,望广大商户共同严格执行:

一、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的规定

1、商户必须遵守国家及市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商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办理相关证照,亮证经营,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商场信誉。如有违反,本商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2、商户须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自觉缴纳相关费用。

3、商户须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逾期,本商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4、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本商场商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项规定。凡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本商场有权解除其合同。

5、根据国家专利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已申请专利的产品,不得仿冒,仿制。严禁在商场内经营规定不能上市的商品,违者,本商场将给予相应处罚。

6、严禁商户违法经营,一经查实,无论其情节轻重,本商场都将立即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为维护商场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商户的利益,商场销售的商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各商户必须服从商场统一协调管理。凡有不服从商场统一协调,强买强卖、恶性压价、欺行霸市、扰乱商场经营秩序者,本商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8、为了保护广大商户的共同利益,对于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商户之间应互相协商,定出共同遵守的底价。如果商户认为有必要,可以将有关达成的合同递交给本商场,本商场可作为见证方予以证明。一旦出现互相竞价的现象,本商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干预。

9、商场内各商户必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确保销售商品的品质优良。如确属商品质量不良而出现顾客退货的情况,商户有责任退换或赔偿,严禁因顾客退换而辱骂、殴打顾客,如有发生,本商场除责令当事人道歉、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要求当事人支付违约金,直到解除合同,也可协调相关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

10、商户应在贵重易损产品上或商铺内显眼处贴出警示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1、商户之间或商户与顾客间如遇问题或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告知商场管理员协助解决,不可采取积怨报复等伤害手段。

12、为营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商场禁止吵闹、嬉戏、及其它与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打牌、下棋等等。违者,商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相关物品、罚款、停业整顿等处分。

13、商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文明商铺”的评比活动。

二、商户场内管理规范

1、商户进场

商场的正常营业时间为9:00~22:00,商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有调整商场即对商户下达《营业时间调整通知书》,及时调整进场时间。商户须按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统一开门,统一关门。商户进场时间:商场每天提供两个时间段供各商户进场处理相关事宜:每天早8:30~9:00,晚17:00~17:30,其他时间不允许老板坐店经营。如因特殊情况老板需要进店经营者,身份等同营业员,必须服从我方营业员管理相关规定。

2、调货规定:商场允许商户将商铺货品调出商场,但为保证商户货品安全,货品调出商场必须经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否则商场一律不准放行。

3、进出货规定:商户进出货需走本商场专用通道,不允许使用客用步梯及电梯。

4、销售规定:本商场交易必须遵守国家及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商场各项管理规定,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必须本着“顾客为上、信誉第一”的经营宗旨,文明经营,礼貌待客;本着“公平竞争”的经营原则,不搞恶性竞争,严禁强买强卖,严禁欺行霸市。

5、商品规定:商户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品类品牌经营,所上货品必须与合同所签订的品牌相符,商户不得将合同约定以外的品牌拿进商场销售,同时所提供商品不得有假冒伪劣及私自更换商标的商品。

6、装修规定:商户装修必须按照商场规定进行,货架高度、摆放位置、柜内动线等必须严格按照商场的装修规范执行(详见《商户进场装修管理规定》)。

7、经营规定:商户在本商场统一规划管理之下自主经营,自主承担经营盈亏与风险。商场实行末位淘汰制,凡对商场管理不配合,多次警告通报无效的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者必须提前撤柜。

8、人员规定:商铺营业员由商户自行选择,如商户在寻找营业员方面有困难者,本商场可以代为招聘,但最终选择权由商户决定。营业员基本工资、奖金、提成、补助以及相关各类社会保险由商户承担,奖金、提成以及相关补助由各商户根据各商品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本商场对营业员进行统一管理,商户必须配合商场的管理。

9、广告招牌、商品标识的管理规定:

(1)需要张贴宣传广告、商品标识、悬挂招牌的商户,必须事先向商场运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商场要求完成,相关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未经批准自行张贴宣传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商场有权制止并根据情况予以警告、拆除没收相关物品等处罚,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商户自行承担。(2)为维护商场形象,未经商场书面许可,不得在商场外墙及玻璃上张贴任何宣传广告、商品标识以及堆放箱、柜、椅、台、商品等杂物。如需进行促销活动的,必须提前向商场运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张贴,张贴不得影响商场的整体美观。如有违反,商场有权给予警告、清除、扣罚履约保证金等处罚。

(5)为维护商场的整体形象,商场有权对需要制作灯箱广告(商铺招牌)的商户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商户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商场要求制作安装,相关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如有违反,商场有权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6)商户在商场内外张贴、悬挂的招牌、广告和标识,其制作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商场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商场有权进行监督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商户自行承担。

10、处罚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商户将处以50~5000元的违约金,并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有另行管理规定者并行处罚。

11、举报规定:凡对以上行为进行举报者,事实相符,商场将对举报人给予罚款金额50%的奖励。

2、商品摆放及通道、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定

(1)各商户要将货品摆放整齐,不得妨碍商场的消防安全,不得堵塞公共通道及电梯出口,不得乱堆乱放,以免影响商场的整体美观及购物环境。如有违反,商场有权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整改,有权清理、没收、封存违章摆放商品,由此所引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屡劝不改者,商场将给予罚解除合同等处分。

(2)商户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场地。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利用其铺位周边场地的,需事先向商场运营部提出书面申请(需注明使用面积、时间),经批准后,商场将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擅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商场有权开具“罚款通知书”,按占用面积及天数处以租金三倍的处罚。

(3)正大门、大厅严禁批量装卸货物,商户在其他出入口进出货时应保持通道的畅通、不得在通道内整理货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从正大门装卸货时,如大宗大件物品,必须事先向商场运营部提出申请,原则上只能安排在非营业时间进行。

(4)商场通道严禁摆放纸箱、杂物、桌椅,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任何物品。

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⑴、商铺的防火责任人为商户。各商户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须与商场签订并严格履行《防火责任书》,保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⑵、严禁在商铺内乱拉、乱接电线及插座,电源插座旁禁止乱放纸盒、塑料、泡沫等易燃物品。

⑶、各商铺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热器具,如有违反,将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⑷、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商场。

⑸、商铺内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标准房态,严禁留人住宿,各商户严禁擅自搭建临时建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⑹、各通道严禁堆放货物、纸箱、等,保证商场各通道畅通无阻。

⑺、商场为禁烟区,经营人员不得抽烟,并且有责任劝阻自己的客户不要吸烟,如有违反,本商场将对经营者予以相应的处罚。⑻、各商户及从业人员必须爱护商场内的消防设施,如烟感器、花洒头、灭火器等,必须掌握消防知识及防护措施,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械,杜绝火灾隐患。⑼、商铺内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ABC 干粉灭火器)。⑽、各商户必须遵守各项消防安全规定,如有违反,商场有权要求商户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分。

4、卫生管理规定

⑴、商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由清洁部门负责,商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商户自行负责。本商场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管理。⑵、各商户有义务保持其铺位内和铺位附近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遵守商场的卫生管理规定,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清洁人员共同搞好商场卫生,做到不乱吐痰、乱扔杂物等,自觉把垃圾放到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⑶、各商户必须负责本商场及前面区域的卫生,保持整洁干净。须在每天关铺前清扫卫生,并把垃圾放在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严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把铺位垃圾堆放在通道内或其他公共场地上。

⑷、商户因进货或装修形成的包装物等垃圾应及时自行清理,若需清洁部门帮忙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⑸、各商户有责任提醒自己的客户在商场内不乱吐乱扔,遵守商场的卫生规定。

⑹、对于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商场管理人员、商场清洁人员有权制止、指正。

⑺、商户若发现卫生不合要求,应及时向本商场反映,有权要求清洁部门改正。

⑻、各商户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商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责令清洁、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商场将解除合同。

5、装修管理规定

⑴、需要装修的商户必须先向商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装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动工。未经批准擅自装修的,商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⑵、装修所需要材料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上岗证书,方可进行施工操作。

⑶、装修期间商户须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如防污染、防火、防噪音等措施,保证不影响商场和其他商铺的正常营业,必须及时自行清理因装修引起的垃圾,不得损坏商场或其他商铺的有关设施。违者,除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⑷、装修完毕,必须经商场管理部、工程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⑸、在装修工程开始前,商户应缴纳装修保证金,待装修验查合格后,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商户。

⑹、违反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商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

三、营业人员管理

1、上岗

(1)各新进商户在正式营业前三天须办理完毕营业员(或导购员)的聘用及上岗手续。

(2)营业员原则上由商户自带或从商场代招营业员中挑选。(3)上岗手续(要求商户及营业员必须同时在场):(1)营业员交验三证(学历证、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2)经人事部经办人面试合格后填写《人员登记表》。营业员持登记表至所在区域,区域主管签字后,返回。

(3)商户营业人员持《商户用工确认书》至财务部交费。商户(商户)需按聘用人数交纳管理履约保证金500元/人(撤场后退还),工牌费10元。

(4)营业员持《上岗通知单》两联,至所在区域,区域主管签字接收后,营业人员持一联返回至人事部并领取实习营业员工牌。

(5)实习营业员参加每周一、周四安排的应知应会部分培训及考核,每月月底安排服务意识内容培训及考核。

(6)实习营业员在一月内与商户签订《商户用工确认书》并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健康证。

(7)如考试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商户用工确认书》与健康证,即可换正式营业员工牌。

2、调动

暂不支持商户营业员调动,如实际需要,暂时按营业员即时离职、入职处理。

3、辞职

辞职手续

(1)营业员与商户自行协商离职时间。(2)商户确认营业员离职事实及时报备本商场备案,在不多于2天内安排辞职营业员到本商场退还营业员证,取回办证资料及押金。

(3)辞职员工将辞职表、营业员证、《营业员管理手册》一并交回本商场备案、存档。未交回营业员证、《营业员管理手册》者,办证押金不予退回。

4、工装

1、工装穿着规定

营业员上岗应穿着统一应季工装,工装费用由商户负担。商户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的形式由营业员自行负担,但如营业员为商户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应由商户承担工装费用。(如商铺对工装有特殊要求请提前一周向商场提出书面申请,经商场同意之后,方可执行。工装有商户自行提供)。

2、工装更换管理规定

(1)营业员穿着工装应爱惜,如出现明显污渍、破损、糜烂必须更换。(2)工装使用期限超过1年必须更换。(3)工装费用按以上工装领用办法处理。

3、劳资纠纷的仲裁规定

为了维护商户或代理商(以下简称甲方)及其所聘营业员(以下简称乙方)的正当权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1)管理履约保证金(500元/人)由甲方交付商场。甲方如收取乙方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必须给乙方开据有效收据(加盖甲方公章)、严禁打白条。乙方辞职时,如与商户无未尽事宜及其他经济问题或违约(书面)行为,甲方必须在15天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2)在职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无书面约定不得转嫁于乙方。

(3)工牌工本费(10元/人)及由商场组织的培训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无书面约定不得转嫁于乙方。(4)乙方工资、提成由甲方于双方约定日期定时发放;如甲方撤场,则必须于撤场之日起15日之内结清乙方工资。

(5)乙方办理辞职手续时,辞职申请表“商户”一栏必须由甲方亲自签批。本商场在确认核实后予以办理。营业员证押金及办证资料必须当面检验签收,如发生纠纷,本商场以各方签字为准予以责任认定,并追究其责任。

(6)如甲方无故克扣、拖欠乙方服装履约保证金、工资、提成,经本商场查证后,甲方必须在本商场对其下达催办通知后指定的有效之日内结清全部款项,否则,商场将从其履约金中扣除代发并处以甲方所欠员工总金额一倍的罚款。(7)甲乙双方于《商户用工确认书》签字、盖章后,本商场则认定其相约条款有效,纠纷裁定以商户用工确认书为准,如不在上述范围内导致纠纷发生,本商场不予支持。

四、货品进出管理

各商户进出商场必须配合商场管理人员的工作,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例行检查,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其责任。

1、上货管理

(1)商户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上货,凡合同之外的品牌未经许可,一概不允许上货。商户如有新品上市,需要更换品牌名称,须到商场营运部,领取并填写《商户品牌更换申请表》申请办理。如商户私自更换经营人和经营品牌,一经发现,商场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该铺位,履约保证金不退回。(2)商户必须保证所上货品的质量,凡因质量引起的投诉与损失由相关商户负责。

(3)商户商品的安全在营业时间由当班营业员负责。

(4)各商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若在搬卸、堆放、摆设过程中对货物造成损坏,其损失由商户自行负担。

(5)在营业时间内,商户个人的财物由商户自行负责、妥善保管。在非营业时间若商铺发现有被破坏或被盗迹象,应及时向商场管理人员及商场有关部门报告,商场将尽快协助处理。如需报警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2、出货管理

凡进入我商场的货品需调出者,必须经商场规定的手续办理。(1)填写《物品出门证》。

(2)由所在商场当值管理人员签字。(3)由指定出口出场。

(4)出场前必须接受商场保安的检查,无问题方可放行。

(5)正常营业时间内,商户售出的货物超过三箱(件)的须开具《物品出门证》。商户应事先填写《物品出门证》,货物出门前,须由当值管理员凭单逐一核查,经核查无误后放行。

(6)非营业时间,因特殊情况,商户需要进出货的,须在商场下班前两个小时向商场运营部提出申请,否则,商场有权拒绝放行和提供相关服务。非营业时间出货的,无论出货多少均须开具《物品出门证》,值岗管理员凭《物品出门证》前往商户铺位确认后再予放行。

(7)经管理员凭《物品出门证》核查后发现有误的货物,需重办手续,确认无误后才予以放行。(8)商户上货、调换商品、撤出货柜必须经当值经理或公司领导批示,向执勤保安出具手续方可出入;严禁在地面上拖拉商品、货柜使用铁轮推车运送货物等损坏商场地面行为;如人工搬运,必须走员工通道。

五、商户退场管理规定

1、退场审批

1.商户申请退场

(1)商户因销售业绩不佳或品牌结构调整以及其它不能避免的特殊原因而申请撤场,必须由商户提前2个月写出退场书面申请,加盖公章或由本人签字认可,由管理人员签署意见(调整或清退),报运营部。

(2)运营部根据相关依据进行评议并批复。

(3)运营主管填写《商户退场审批表》报财务部、物业部、安保部审核,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4)运营副总经理、总经理签批意见。

(5)商户根据审核通过的《商户退场审批表》填写《物品出门证》办理该品牌的全部商品退场。2.商场决定清退的商户

(1)招商部根据和商户的合同约定,商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经营合同或危害商场形象、公共安全多次交涉仍然无效整改情况下,提出商户清退方案,写出书面分析报告,运营部组织召开业务评审小组会议,集体决定清退商户。

(2)运营部根据业务评审小组决定,通知商户限期退场。

(3)商户和区域管理人员根据商场要求办理退场的相关手续,程序同上。

2、注意事项(1)商户如逾期未缴纳商场各项费用,商场有权及时终止合同履行并通知商户撤场,并追偿费用,收回商铺并解除相关合同。

(2)商户未经商场批准,中途擅自撤货退场,商场有权追偿各项费用。财务部负责审核商户和商场双方往来款项,凡双方约定费用尚未清偿的,应清偿后再结算,不足清偿的公司有权留置商户商品并变卖追索。

(3)退货运费由商户承担,属商户提供的柜台、模特、道具等器具需退场时经区域主管签字认可方可带出。(4)对于商户退场后发生的商品售后问题,商场将依据合同留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退场后三个月如无质量投诉全额退还,如发生质量投诉将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退还。

(5)《商户退场审批表》批准后,商户应及时完成全部商品、区域内所有商户道具的退场,特殊情况需经运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六、重大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

为保护商场经营人员和顾客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制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措施:

1、商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顾客都应严格遵守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消防意识,防患于未然。

2、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定期进行检查,保持消防设施齐全、正常。

3、电器不用时应及时关掉电源或拔掉插头;发现电源线破皮、接口脱线或电源板破裂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物业部检修。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现场积极组织抢救。经营人员和顾客要沉着冷静,不要围观,听从商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从最近的出口离开商场。

七、商场管理奖惩条例

为维护商场的形象,扩大商场的影响力,保障商户的合法经营利益,减少和杜绝不良经营行为,以及为建立安全、整洁、文明的购物场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市工商局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商场管理奖惩条例,望广大商户遵照执行。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劝说警告、罚款人民币500-2000元、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1)不按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国家相关营业手续。(2)擅自更改经营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商场要求的,经提醒警告、仍不纠正者,商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违反消防规定,破坏消防设施者。除商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

(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被消费者投诉至相关部门,严重破坏商场形象者。除商场处罚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5)在商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除商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6)未经允许,私自装修商铺或在商铺内加装其他设施者。

(7)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服务态度差,辱骂顾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使顾客自尊心受到伤害,被顾客投诉者。

(8)违反商场有关规定,不服从商场管理,甚至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及围观起哄、扩大事态者。(9)采用强卖、欺行霸市、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商场经营秩序,引起顾客或周边商户共愤的。

(10)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被顾客投诉,且态度恶劣,拒不听从工作人员调解的。

(11)未经批准,累积3天不开门营业的,商场有权解除合同。

(12)凡在商场内张贴有损商场和其他商户利益的标识,影响商场正常经营的。

(13)在商场区域内吸烟的。

(14)在商场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将按商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和罚款20-100元的处理。

(1)在商场规定营业时间内,营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着装,穿背心、短裤、拖鞋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2)在商场内大声喧哗,追客叫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营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3)在商场内乱扔垃圾,妨碍公共清洁卫生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予以书面警告,责令其打扫卫生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4)未经允许或未按照要求张贴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5)在商场内打牌,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6)在商场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的,在商场内留宿,违反消防规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没收相关物品外,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注:凡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的商户,本公司将记录在案,被处以罚款累计达三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者,将取消其续签合同的资格,被处以罚款累计达五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累计三次者,商场将解除合同。

商户收到商场的“罚款通知书”时,须在3日内缴纳。每年罚款所得额,商场将向商户公布,这些款项用于下一的宣传推广活动经费。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经常关心商场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产生较好的效果的。

(2)自觉维护商场形象,积极协助商场管理人员维护商场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为的。

(3)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商场管理部揭发不法行为的。

(4)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顾客表扬,或为商场带来良好影响的。

(5)热情对待顾客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答复的。附则:商户管理制度的解释与修订

1、本商场要求商户都能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本商场及广大商户、顾客的利益。

2、各商户如对商场的管理及发展有什么意见、要求及建议的,欢迎向商场运营部提出。凡属合理要求、意见、建议,商场都将及时改正和采纳。

3、商户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商场有权限根据情况修订和变更有关内容并通知商户及员工。

4、商场营运过程中,新定制和补充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本管理制度的补充。

7.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另外,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内不得进行变更。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8.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篇八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 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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