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施工验收监理规范

2024-10-01

最新施工验收监理规范(共7篇)

1.最新施工验收监理规范 篇一

弱电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关于弱电工程验收规范的事情,大家可以参照规范,也可以自己公司整理一套验收规范,对于一般的工程还是比较适用的,本文可以作为参考。

一、总  则

1.为统一弱电安防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本工作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弱电安防工程的验收。

3.本规范为弱电安防工程能用验收规范,考虑到各弱电安防工程的系统配置不尽相同,验收项目可适当增减,以设计方案描述的功能为准。

4.本规范尚在不断充实完善,本规范中未涉及系统的验收主要验收施工质量及系统功能,并以设计方案描述的功能为准。

二、综合布线系统验收规范

1.一般规定

(1)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2)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① 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②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③系统质量的测试;

图纸、资料的移交。

2.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工程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3.系统质量测试

(1)系统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1:信道衰减量

表2:基本链路衰减量

在选定的某一频率上信和到和基本链路衰减量应符合上表的要求,信道的衰减包括10m(跳线、设备连接之和)。

表3:信道近端串音(最差线间)

表4:基本链路近端串音(最差线间)

近端串音是对电缆内,二条线对间信号的感应。对近端串音的测试,必须对每对线在两端进行测量。某和频率上,线对间近端串音应符合上表的要求。

4.光纤链路测试

(1)测试前应对所有的光连接器进行清洗,并将测试接收器校准至零位。

(2)测试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整个光纤链路(包括光纤和连接器)的衰减进行测试;

② 光纤链路的反射测量以确定链路长度及故障点位置。

③光缆布线链路在规定的传输窗口测量出的最大光衰减应不超过下表的规定。

光缆布线链路的衰减

(3)光纤布线链路的任一接口测出的光回波损耗应大于下表给出的值。

最小光波损耗

5.竣工验收

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给施工单位存档。

(1)系统图;

(2)

设备概要说明书;

(3)

设备器材一览表;

(4)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工程验收记录;

三、楼宇对讲系统验收规范

1、一般规定

(1)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2)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3)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系统的工程的施工质量;

②系统质量的测试;

③图纸、资料的移交。

2、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

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签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3、系统质量测试

系统的测试应符合下表规定

4、竣工验收

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设计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给施工单位存档。

● 系统图;

● 系统平面图;

● 设备合格证、说明书;

● 设备器材一览表;

●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 工程验收记录。

四、民用闭路监控系统验收规范

1.一般规定

(1)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设计方案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2)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3)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 系统质量的测试;

● 图纸、资料的移交。

2.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签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3.系统质量测试

(1)系统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图像的测试可采用五级损伤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就符合下表的规定。

②图像质量的测试项目应按下表:

③系统的测试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测试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

● 测试应符合车家标准的监视器。黑白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400线;彩色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270线。

● 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光线柔和。

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和非专。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④各测试项目的得分均不应低于4分。

4.竣工验收:

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给施工单位存档。

● 系统图;

● 系统平面图;

● 设备合格证、说明书;

● 设备器材一览表;

●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 工程验收记录。

五、周界防范系统验收规范

1.一般规定

①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设计方案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②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③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 系统质量的测试;

● 图纸、资料的移交。

2.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①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的规定。

②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签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3.系统质量测试

● 当发生入侵时控制器能够报警,并显示报警位置。

4.竣工验收:

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给施工单位存档。

● 系统平面图;

● 设备合格证、说明书;

● 设备器材一览表;

●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 工程验收记录。

六、门禁系统验收规范

1.一般规定

(1)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设计方案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2)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3)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 系统质量的测试;

● 图纸、资料的移交。

2.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①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②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签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3.系统质量测试

系统的测试应符合下表规定:

4.竣工验收:

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给施工单位存档。

● 系统图;

● 系统平面图;

● 设备合格证、说明书;

● 设备器材一览表;

●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 工程验收记录。

七、停车场系统验收规范

1.一般规定

①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设计方案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②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③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 系统质量的测试;

●图纸、资料的移交。

2.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①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的规定。

②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签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3.系统质量测试

系统的测试应符合下表规定:

4.竣工验收:

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给施工单位存档。

● 系统图;

● 系统平面图;

● 设备合格证、说明书;

● 设备器材一览表;

●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 工程验收记录。

END

2.最新施工验收监理规范 篇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的要求,新修订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将于下月实施。修订工作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主编,北京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单位参编。

主编和参编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进行了全面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4月2日第11号公告批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2008,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CJJ1-90同时废止。

据悉,《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增加了施工技术要求,同时将城镇道路建设中新发展的项目———广场、人行地道、隔离墩、隔离栅等纳入规范中,并对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修订。该《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3.最新施工验收监理规范 篇三

摘要:《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为了便于叙述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以来,通过工程施工实践,对房建工程防雷施工中的方案编制、施工安装、质量评价及质量验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表可填,可操作性强。但笔者发现,规范在以下几点仍有待完善,具体有:1、词句表达模糊,有不同的理解(3.2.3条强制性条文);2、条款所表达的意思前后矛盾(3.2.3条与5.1.2条2款);3、规范第6.1.1条1款所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部分表格的主控项目漏项;4、建筑物防雷工程新旧施工规范同时使用,施行中容易引起混淆。

关键词:防雷工程;规范;理解;沟通;探讨

第一个问题:词句表达模糊,有不同的理解。

规范第3.2.3条(原文: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属于强制性条文,“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这段句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钢结构建筑物的金属柱子构件。但是,读完整段条文,再翻看所对应的条文说明,才明白“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所表述的不只是指钢结构构件,而是也包括钢筋混凝土柱子构件,贯穿第3.2.3条的主线,所表达的是承力钢结构构件以及钢筋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方式问题。由于条文词句用词欠妥,从纯文字角度理解,把承力钢结构构件与混凝土梁、柱并列来说明严禁热加工连接问题,施工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不同的理解甚至造成误解。因为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规范的其他条款是允许对焊、搭焊等热加工连接的。而对于已经加工好的半成品、成品以及已经安装完毕的承力钢结构构件,严禁热加工连接是必须的。

第二个问题:条文所表达的意思前后矛盾。

规范第3.2.3条,“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如果“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本意所指的不是钢结构构件,而是钢筋混凝土柱子构件,那么构件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方式问题,从文字本身的理解是,兼做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柱内钢筋与钢筋之间严禁热加工连接,强调热加工连接是不允许的。笔者的理解,钢筋常见的对焊方式有电弧闪光对焊;电渣对焊;气压对焊和手工电弧搭接焊这几种,这几种都是热加工连接方式,都在规范3.2.3条(强制性条文)的禁止之列。

与此相矛盾的是,规范第5.1.2条2款(原文:......混凝土柱内钢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扣连接等机械连接或对焊、搭焊等焊接连接),该条款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对焊、搭接焊的“热加工连接”方式连接;以及规范第5.2.1条(原文:利用建筑物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在柱内主钢筋绑扎或焊接连接后,应做标记,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该条款同样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焊接的规定。

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条文中,第4.3.5条6款【强制性条文】(原文: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取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接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第4.4.5条,都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对焊、搭接焊的方式连接。都阐明了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规范了钢筋与钢筋、构件与构件连接方式可以热加工连接。

显然,规范规范3.2.3条与规范第5.1.2条2款、第5.2.1条以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3.5条6款和第4.4.5条所表达的意思明显是矛盾的。

第三个问题:规范第6.1.1条1款所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部分表格的主控项目漏项;

规范6.1.1条1款(原文: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此款为强制性条文,属于主控项目。笔者的理解,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按照施工图设计,位于屋面的,必须与屋面的接闪器进行等电位连接;位于外墙面的、门窗、幕墙支架等,必须与外墙面的接闪器进行等电位连接,同时与经过外墙的引下线进行有效的电气连接。这些连接的施工质量,理应同步在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格中反映。但是在施工实践过程发现,与规范6.1.1条1款相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表格(表E.0.1-4)的主控项目栏中,该内容没有列入表格。笔者认为,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表格(表E.0.1-4)所反映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应该同时包含规范第7.1.1条及第6.1.1条1款的相关内容。否则,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情况没有记录在质量验收资料表格中,等于该项在施工过程中脱离了质量监管,是严重的失误。

第四个问题:建筑物防雷工程新旧施工规范同时使用,施行中容易引起混淆。

把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独立制订、修订、编制从而形成本规范,施行日期是2011年2月1日。但本规范实施的同时,并没有取消此前执行多年的的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与验收的依据,即没有取消仍在施行中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关于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的相关内容。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相比,规范不但增加了屏蔽分项工程、综合布线分项工程和电涌保护器分项工程,而且对原有的分项调整、增加了部分内容,规范了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等等,也就是说建筑物增加了防雷标准,工程投资也相应增加。

显然,本规范的正式施行,加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也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笔者所接触的新的房建工程的防雷工程从设计到施工都执行了新的规范。但在市场行为的作用下,如果工程施工图设计没有约定使用本规范作为施工依据,假如某些业主为了节约工程投资,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审批不走完正规程序就先开工,继续使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作为防雷施工的依据也还是效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同一个施工内容同时使用不同版本的规范作为依据,且不说是否会造成混淆,起码不够严谨。

结束语

以上是笔者通过对现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的理解和浅见。在施工实践中,通过对规范的学习、分析,加深对规范准确理解和把握,同时发现新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所在。

施工工程中,施工方案不但是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图设计的具体化、细则化,也是对相关施工规范具体化、细则化,以指导施工。然而,当规范中条文意思含混不清,有不同理解;当规范条文前后相互矛盾;当规范条文没有表达完整;当规范条文内容未能反映到质量验收资料表格中时,笔者以为,准确理解施工规范,便于发现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及时与业主、设计、监理及时沟通和探讨,进而解决问题,是我们应该做的和能够做到的。

参考资料:

[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4.最新建筑幕墙验收规范 篇四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最新施工验收监理规范 篇五

一、前言:

对于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消防系统的功能实现和正常运行是保证使用安全的关键工作,这需要在工程竣工阶段对整个消防系统的调试运行工作进行严格验收,以达到顺利通过消防检测单位和消防局验收的要求,并在使用中没有安全隐患。

竣工阶段消防系统施工验收,牵涉到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的消火栓系统,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正压送风系统、防排烟系统、补风系统,以及执行专项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它消防系统,还有与之配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等。竣工前通过对整个消防系统的调试运行工作进行验收,对其施工

质量、系统功能、设备性能、联动控制等方面进行必要检查,保证消防系统的内容完整、报警及时、控制准确、功能完备。

现制定如下竣工阶段消防施工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二、工程概况系统简介:略(根据施工总说明编写)

三、监理目标:

在工程竣工阶段对整个消防系统的调试运行工作进行严格验收,以达到顺利通过消防检测单位和消防局验收的要求,并在使用中没有安全隐患。

四、监理依据: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和有关文件。

2、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3、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工程变更洽商。

4、国家有关施工监理文件:

⑴建设监理规范(GB50319-2000);

⑵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⑶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0)。

5、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范、规程:

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⑵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⑶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50084-2001);

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规范(GB50261-96);

⑹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⑺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8);

⑼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⑾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⑿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00-98)〖2001年版〗;

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⒁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⑵华北标办91SB1-

9、X-1图集。

五、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流程,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 01-41-2002)和本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

六、监理工作主要方法及措施:

(一)消防验收步骤 :

1、检查核对各系统的安装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合:消火栓系统、水喷淋系统、正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应急照明与安全疏散诱导系统、烟感、温感、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包括电气控制装置、温控装置)等安装齐全。消防供电系统(两路)、电气控制系统强切安装完毕,电梯安装完毕。

2、进行单机试验。

3、进行联动试验。

4、消防检测公司检验。

5、消防局验收。

(二)消防验收准备工作:

首先应做好人员的组织及工具的准备。对系统较大的工程项目,验收小组可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人员共同组成,各参建单位的给排水、通风空调、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具体可分为三个小组:○1感烟、感温组;○2消火栓组○3水喷淋组。同时,准备好消防分区图、系统图、其他有关消防图纸,以及必要的工具。由施工单位根据已确认的消防验收时间,倒排验收计划,并编制消防验收专项方案,由监理审批

后实施。

消防施工单位应准备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三)消防系统的单项试验 :

1、消火栓系统、水喷淋系统: 按动每个消火栓钮,并启动消火栓水泵。

在手动状态时,消火栓系统,对每个消防按钮进行试验,按钮信号后,信号返回消防中心,插孔电话通话试验,按100%数量进行。

在消防中心,手动状态下启动消火栓水泵进行单机试运行,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消防控制中心内操作启、停泵1~3次。

稳压泵:在有屋顶消防水箱的地方,设有消防系统稳压泵,对稳压泵进行泵的开、停试验。泵安装在屋顶消防水箱的的出水口,也有的设在地下室水泵附近。泵的开、停一般由电接点压力表控制,要根据设计要求合理设置上下限压力值,保证消火栓系统压力处于正常波动状况。其作用是管网小的渗漏时,保证楼层最上层消火栓水枪出口保持足够的水压。

在自动状态时,在消火栓处按动消防按钮时,自动启动消防泵。以上启动控制功能正常,信号正确。

屋顶试验消火栓,喷水高度试验,按规范要求为10-13米充实水柱高度。试验消火栓内应设置压力表,以利于观察系统压力情况。

底层消火栓喷水试验(有的消防验收人员要求进行此项工作,有的不

要求进行)。底层消火栓出水口压力不得超过0.5MPa,静压和动压均应符合要求,若超压应选用减压稳压型消火栓。(减压孔板仅能减少动压)

水泵结合器进行检查并应在相应墙体贴上明显标记。

对每个水喷淋系统湿式报警阀进行试验,在手动状态打开本防火分区的湿式报警系统的末端试验阀,由于有足够流量的管内水流动,水流指示器信号、湿式报警阀的压力开关信号返回消防控制中心。对信号阀进行开启、关闭试验,信号返回消防控制中心,以上按100%数量进行。

在手动状态下,在泵附近手动启动喷洒水泵进行单机试运行,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启、停泵1~3次,消防控制中心内操作启、停泵1~3次。同时在消防控制室操作启、停消防水泵。

在自动状态时,打开本防火分区湿式报警系统的末端试验阀,由于有足够流量的管内水流动,水流指示器信号、湿式报警阀的压力开关信号返回消防中心,启动喷洒水泵。末端试验阀试验按100%数量进行。在自动状态下启动喷洒水泵,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次,以上控制功能正常,信号正确。

稳压泵试验同消火栓系统。

水泵结合器进行检查并应在相应墙体贴上明显标记。

2、正压送风系统:

楼梯间及前室正压送风机:对正压送风机先进行手动试运行正常,手动试验在风机附近控制盘操作,然后在消防控制中心进行启、停试验。在手动试验时进行两路供电切换,信号及控制均正常。防烟楼梯间、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正压送风阀单机试运行正常。

前室正压送风口:手动操作和消防控制室操作进行试验,楼梯前室风口或电梯间前室正压送风口为常闭型,进行手动开启操作,检查送风口开、关的灵活。由施工单位采用手动自检和用24伏电池进行自检。手动状态在消防控制中心下打开正压送风阀试验,信号及控制均正常。

楼梯间正压风口:一般采用自垂百叶,为常开型。

检查风道畅通,风口实测风速风量符合设计要求。

3、排烟系统:

排烟风机先就地进行手动试运行正常,手动试验在风机附近控制盘进行,然后在消防控制中心进行启停试验,并在手动下进行两路供电切换,信号及控制均正常,信号回到消防中心。

板式排烟风口一般设置在走道、商场的卖场等地,排烟风口的试验由墙上的手动按钮进行,然后再由消防控制中心进行启、停试验。板式排烟风口为常闭型,就地可手动打开,也可由消防中心打开,烟感报警也可打开,但均要手动恢复。

在风机附近启动2~3次风机和在消防控制中心启动排烟风机正常,信号返回中控室。

在手动试验后,进行自动试验。当烟感报警时,排烟风口打开,同时启动排烟风机,信号返回消防中心。

单独排烟系统,排烟风管上通过防火分区的防火阀为280℃,一般为常开型。当火灾时,风管温度达到280℃时,防火阀的熔断器熔断后自动关闭,同时联锁排烟风机关闭。

在地下室有排风兼排烟两路系统时,排烟风管上用于切换用的防火

阀一般为常闭型。排风系统为常开型,火灾时打开排烟防火阀,关闭排风防火阀。

排烟系统正常工作时,需联锁打开相关补风系统的风机和风阀。

检查风道畅通,风口实测风速风量符合设计要求。

4、感烟、感温:对火灾探测器(烟感、温感)在检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实际安装数量30%~100%(规范试5%~10%),但不少于10只的抽检数量进行探测器试验,信号均正常返回到消防控制中心。

5、卷帘门及其电气联动装置。手动按动卷帘门旁按钮100%进行就地手动升、降试验,使卷帘门降到地面,再次升起至顶。

手动试验后,再由消防控制中心进行手动试验,卷帘门升降及信号控制均正常,然后由探头进行试验。

自动试验时,当消防控制中心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收到防火卷帘门两侧的感烟消防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后,经主机确认,通过控制模块将卷帘门下降至距地1.8m,当其两侧的感温探测器也发出报警信号后,再控制卷帘门下降到地面,报警及动作信号均送到消防控制中心。

在上述试验后还要对卷帘门的温度控制器进行试验,每个卷帘门上部有一个类似喷洒头的装置,当其拿下来时卷帘门自动降下。

6、消防用电设备电源自动切换(试验3次),当火灾报警时,自动切断与消防无关的电源,切断空调、通风系统电源(全数试验),信号自动返回到消防控制中心。自动控制启动应急照明。

7、消防电梯进行1~2次人工和自动控制功能试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都正常,按100%检验。

8、火灾事故广播设备检验,按实际数字100%进行检验。达到在消防控制中心广播、共用扬声器强行切换到消防广播,达到语音清楚,功能正常。

消防广播启动顺序为:二层及二层以上发生火灾,接通火灾层及其相临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接通首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地下室发生火灾,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9、消防通讯设备,对所设置的对讲电话100%进行通话试验。与外线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达到功能正常,语音清楚。

10、应急照明与安全疏散诱导系统启动。

(四)消防系统联动试验相关内容 :

消防系统联动试验首先测试感烟、感温探头操作,控制防火卷帘门及防、排烟系统。

1、防火卷帘门(当控测器报警时):

自动状态:当防火卷帘门两侧的烟感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由联动控制器发授指令,将报警区的卷带门下落至距地1.8m处,当此处的温感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将卷帘门下落到底。并将两步降的动作信号反馈给控制中心。

手动状态:当自动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经控制中心消防值班人员确认发生火灾后,通过按动控制中心的相应按钮将卷帘门下落至距地1.8m处或下落到底,并将两步降的动作信号反馈给控制中心。

在卷帘门上部应设有应急温控降落装置温控器,当消防控制系统失灵时,温度控制器玻璃泡破裂,卷帘门自动降下。

2、空调通风及防、排烟系统:

自动状态:当自动探测器或手动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由消防中心联动自动发出指令,通过各种控制模块打开当前层和相邻层内的排烟阀和正压送风阀,关闭排风机,启动排烟风机和正压风机,关闭除补风系统外的所有空调机组,并将动作信号反馈给控制中心。

当通过排烟阀的气流温度达到280℃时,安装在排烟风道上的排烟防火阀熔断器熔断,自动关闭排烟阀,关闭信号通过控制模块返回消防控制中心,当靠近排烟风机的防火阀关闭时,发出相应指令通过控制模块关闭相应的排烟机,以保护排烟风机。

手动状态:当控制中心消防值班人员确认发生火灾后,通过按动控制中心控制中心的控制按钮,打开当前层和相邻层内的排烟阀和正压送风阀,关闭排风机,启动排烟机和正压风机,关闭除补风系统外的所有空调机组,并将动作信号反馈给控制中心。

当通过排烟阀的气流温度达到280℃时,安装在其内部的防火阀内的熔断器熔断,自动关闭排烟防火阀,关闭信号通过控制模快返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通过按动控制中心控制中心的相应按钮关闭相应的排烟机,以保护排烟风机。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控制原理图见附图一)

自动状态:当火灾发生时,喷头破裂(喷头温度按设计要求,常用为68℃,厨房为93℃)各类探测器及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水力警铃敲响,同时发出报警信号时,由联动控制器自动发出指令启动所在区的 喷淋泵,关闭喷淋稳压泵,启动信号返回消防控制中心。验收试验是通过防火分区的末端试验阀打开,模拟喷头破裂进行验收,所以,末端试验阀必须接入排水管或排水池内。

手动状态:火灾发生时,喷头破裂,各类探测器及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水力警铃敲响,发出的报警信号,传至消防控制中心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经控制中心消防值班人员确认发生火灾后,通过按动控制中心的相应按钮,启动所在区的喷淋泵,关闭喷淋稳压泵,启泵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中心。

(2)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原理图见附图二)

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考虑防冻,管内平时无水,当发生火灾时向管内充水。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分双锁和单锁两种(充气或不充气)。它是由感烟、感温控制启动。

自动状态:当某处的烟感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联动控制器自动发出指令开启相应的雨淋阀的泄水电磁阀,当喷头温度达到68℃时排气,并打开快速排气阀充水,当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同时发出报警信号时自动启动喷淋泵。水力警铃敲响,启泵信号反馈到消防中心。

手动状态:经消防人员确认发生火灾时,按动控制中心的按钮开启雨淋阀,并打开快速排气阀充水。当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发出报警信号后,水力警铃敲响,按动控制中心按钮开启喷淋泵。控制中心接收相应泵启动信号。

4、消火栓灭火系统:

在各消火栓箱上装有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及电话插孔,火灾发生时,各类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等发出的报警信号传至消防控制中心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经消防值班人员确认后,操作手动操作按钮,通过消防中心控制启动消防泵,在消防控制中心内和现场机柜上均设有消防泵的直接控制手动启、停按钮,它们的运行及故障信号等均可在主控屏上显示。

5、电梯:

火灾发生时,由控制中心通过控制模块控制电梯回停在首层,并切断非消防电梯的电源。

6、非消防电源:

火灾确认后,在消防控制中心及配电室内均可手动切除相关区域内的非消防电源即跳开相关区域内插接母线箱内的电源。

(五)消防工程验收:

6.幕墙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六

1.4.1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石材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4.2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石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吸水率应小于0.8%。石材幕墙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4.0mm,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3.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1.4.3石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

1.4.4石材孔、槽的数量、深度、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施工记录。

1.4.5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埋件的位置、数量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力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4.6石材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连接件与石材面板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4.7金属框架的连接件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4.8石材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4.9石材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4.10各种结构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4.11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4.12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4.13石材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一般项目

1.4.14石材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缺损和裂痕。颜色和花纹应协调一致,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

检验方法:观察。

1.4.15石材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4.16石材接缝应横平竖直、宽窄均匀;阴阳角石板压向应正确,板边合缝应顺直;凸凹线出墙厚度应一致,上下口应平直;石材面板上洞口、槽边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4.17石材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检验方法:观察。

1.4.18石材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1.4.19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19的规定。

1.4.19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1裂缝、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察

2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8条用钢尺检查

3擦伤总面积≤500m㎡ 用钢尺检查

1.4.20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20的规定。

1.4.20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 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光面 麻面幕墙垂直度幕墙高度≤30m 10 用经纬仪检查

30m<幕墙高度≤60m 15

60m<幕墙高度≤90m 20

幕墙高度>90m 25

2幕墙水平度 3 用水平仪检查板材立面垂直度 3 用水平仪检查板材上沿水平度 2用1m水平尺和钢直尺检查

5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1用钢直尺检查阳角方正 2 3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接缝直线度 2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8接缝高低差 3 4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9接缝宽度 1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7.家用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七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中央空调”安装现场施工指导。2 基本规定

2.0.1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照被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图纸修改必须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2.0.2 承担家用中央空调工程项目的安装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及相应质量管理体系。

2.0.3 安装施工企业承担家用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及施工时,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及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或签字认可。

2.0.4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安装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1条的规定。

2.0.5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进场,必须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记录。

2.0.6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的施工,按风管系统、冷热水系统。制冷剂系统每一个分项施工工序作为工序交接检验点,并建立相应的质量记录。系统分项施工工序的划分见表2.0.6。表2.0.6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系统与分项施工工序划分 系统 分项施工工序

风管系统 放样确认--安装室内机--安装室外机--安装制冷剂与冷凝水管道--试压--制作、安装风管--调试--安装风口--竣工验收

冷热水系统 放样确认--安装室内机--安装室外机--安装水系统管道--试压检漏--安装风管--调试--安装风口--竣工验收

制冷剂系统 放样确认--安装室内机--安装室外机--安装制冷剂系统配管、冷凝水管道--检漏--真空干燥--安装风管--调试--安装风口--竣工验收

2.0.7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应及时提出修改或更正建议,经设计认可及时形成书面文件归档。

2.0.8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的安装施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与土建、装饰水电等专业工种互相配合。在家用中央空调安装结束后,装饰工程开始施工时,应进行一次隐蔽工程验收。由空调安装负责人、装饰施工负责人、用户与监理人员一起验收及认可签证。

2.0.9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中从事管道焊接施工的焊工,电气线路施工的电工,设备安装的制冷工必须具备操作资格证书。

2.0.10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竣工验收应在用户和有关监理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安装施工企业应具有专业检测人员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仪器。3 通风管道制作 3.1 一般规定 3.1.1 通风管道尺寸应根据设计图纸尺寸要求进行制作,通风管道规格的验收,螺旋圆风管以内径为准,其配件以外径为准;法兰圆形风管及配件以外径为准;矩形风管以外边长为准,风道应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

3.1.2 矩形、圆形风管弯曲半径、风管和配件的钢板厚度、风管规格、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风管的加固、法兰铆钉与铆钉间距等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制作。

3.1.3 圆形风管的斜插式三通或四通,其夹角宜为15°-60°,夹角的允许偏差应小于3°。3.1.4 风管和配件表面应平整、圆弧均匀、纵向接缝应错开,咬口缝应紧密,宽度均匀。3.1.5 风管与法兰连接,如采用翻边,翻边尺寸应为6-8mm,翻边应平整,不得有孔洞。3.1.6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3.2 钢板风管

3.2.1 制作风管和配件,除圆形风管配件可采用咬口。缀缝焊及点焊外,其余应采用咬口连接。

3.2.2 制作金属风管,板材的拼接咬口和圆形风管的闭合咬口可采用单咬口;矩形风管或配件,可采用转角咬口、联合角咬口、按扣式咬口;圆形弯管可采用立咬口。

3.2.3 制作金属风管和配件,外径或外边长的允许偏差:小于或等于300mm为-1mm;大于300mm为-2mm。其中制作法兰,圆形法兰内径或矩形内边尺寸允许偏差为+2mm,不平度不应大于2mm。螺旋圆风管的内径允许偏差:小于或等于300mm为+1mm;大于3O0mm为+2mm。

3.2.4 角铁法兰连接风管,管壁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可采用翻边铆接,铆接部位应在法兰外侧。

3.2.5 成型法兰风管(矩形)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成型法兰风管应采用成型法兰连接或插接式法兰连接,法兰夹(连接件)连接中心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50mm,成型法兰风管的法兰四角部位应设有螺栓孔。

3.2.6 成型法兰及插接式法兰折边应平直,弯曲不应大于5/1000;法兰弹簧夹与成型法兰应相匹配,法兰固定夹应与插接式法兰相匹配,法兰夹应与法兰相匹配;法兰的四角与法兰接口应牢固、紧贴、平整、密封。

3.2.7 圆形风管的连接应符合表3.2.7的规定。3.3 高分子板材成型风管(轻型无机质发泡板)

3.3.1 制作矩形、圆形风管的板材厚度应符合表3.3.1—1与表3.3.1—2的规定。3.3.2 在矩形风管的直角处粘贴加固角(四个角)加固角的尺寸为1.5cm×1.5cm或2cm×2cm。3.3.3 风管与风管的连接采用风管板材尺寸为5—8cm的连接条。先将风管连接边与另一风管连接边涂上粘接剂对接。再用连接条粘贴在风管对接缝处。

3.3.4 异形风管制作时,可将需弯曲的侧板或底板弯至需要形状,再涂粘接剂。制作方法类同直管。

3.3.5 制作大型风管应采用金属加固圈及圆钢通丝支撑;也可采用铆钉加固。3.3.6 风管与风口的连接采用直接粘接风口或采用软接头连接风口。3.3.7 粘接剂主要成分为氯丁橡胶,要选用正规生产厂家质量检查合格的产品。粘接剂的粘贴时间应根据天气情况,可采用手摸不粘手为宜,方可粘贴。粘接处必须平整、密封。3.4 玻璃棉直接成形风管

3.4.1 制作方法以各生产厂家的制作规范为依据,严格按要求制作。3.4.2 所用材料和配件必须要有有关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

3.4.3 接口必须密封严密,内表面胶层介质小面积破损时,要用修补胶(聚合物)进行修补,管内严禁基板材料(玻璃棉)外露。

3.5 可伸缩金属柔性管及可伸缩非金属柔性管

当使用可伸缩金属或非金属柔性管时,不得出现死弯或损凹现象。3.6 其它材料风管

其它材料制作的风管应根据生产厂家的要求制作安装。4 通风管道及部件安装 4.1 通风管道

4.1.1 水平风管穿墙时,应设预留孔洞,尺寸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明装水平风管安装水平度的偏差,每米不应大于3mm,总偏差不应大于20mm,暗装水平风管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4.1.2 垂直风管穿楼板时,应设预留孔洞,尺寸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明装垂直风管安装垂直度的偏差,每米不应大于2mm,总偏差不应大于20mm,暗装水平风管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4.1.3 调节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并且在任何操作情况下,不应发出振动和噪声,调节阀完全关闭时,所通过的空气流量不应大于5%。4.2 新风管道

4.2.1 新风管安装除应遵守通风管道安装规定以外,还应按设计要求作有坡度安装,管道底部不宜设纵向接缝,如有接缝应做密封处理;法兰垫片的材质应采用弹性极好闭孔发泡橡塑密封材料或橡胶材料。新风管道进口处要有防雨罩,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4.2.2 新风管道进风口应设置过滤网罩;进风口位置应选在空气不受污染的地方。4.2.3 采用全热交换新风机要根据产品的使用安装说明进行安装。4.3 各类风口

4.3.1 金属、金属喷塑、烤漆风口的安装,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牢固;边框与建筑装饰面贴实,外表面应平整不变形,调节应灵活。

4.3.2 ABS塑料等其它材料的风口安装要根据厂家的安装说明进行安装。4.4 部件

4.4.1 风管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与部件支、吊、托架的预埋件、射钉或膨胀螺栓位置应正确、牢固可靠,埋入部分应去除油污,并不得涂漆。

(2)在砖墙或混凝土上预埋支架时,洞口内外应一致,水泥沙浆捣固应密实,表面应平整,预埋应牢固。4.4.2 用膨胀螺栓固定支、吊、托架时,应符合膨胀螺栓使用技术条件规定执行。支、吊、托架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靠墙或靠柱安装的水平风管宜用悬臂支架或有斜撑支架;不靠墙或不靠柱安装的水平风管宜用托底吊架。直径或边长小于400mm的风管可采用吊带式吊架。靠墙安装的垂直风管应用悬臂托架或有斜撑支架;不靠墙或不靠柱穿楼板安装的垂直风管宜用抱箍支架。支、吊、托架亦可采用组合型通用构架的形式。

(2)吊架的吊杆应平直,螺纹应完整、光洁。吊杆拼接可采用螺纹连接或焊接,螺纹连接任一端的连接螺纹均应长于吊杆直径,并有防松动措施;焊接拼接宜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少于吊杆直径的6倍,并应在两侧焊接。

(3)支、吊、托架不得妨碍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的操作使用;吊杆不宜直接固定在法兰上。

4.4.3 风管支、吊、托架的间距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风管,支、吊架的间距,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400mm,间距不应大于4m,大于400mm,间距不应大于3m。

(2)垂直风管,支、吊架的间距,间距不应大于4m;但每根立管的固定件不应小于2个。(3)矩形风管抱箍支架应紧贴风管,折角应平直,连接处应留有螺栓收紧的距离。

4.4.4 法兰垫片的厚度宜为3-5mm,垫片应与法兰齐平,不得凸入管内。连接法兰的螺栓应均匀拧紧,螺母应在同一侧。

4.4.5 可调节的阀门不得装在墙或楼板内,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

4.4.6 风帽的滴水盘、滴水槽安装应牢固,不得渗漏,凝结水应引流至规定的地方。4.4.7 排气罩的安装宜在设备就位后进行,位置应正确,固定应可靠,支、吊架的设置应不影响操作。5 空调机组安装 5.1 安装前检查与准备

5.1.1 根据设备装箱清单说明书、合格证、检验记录和必要的装配图和其他技术文件,核对型号、规格以及全部零件、部件、附属材料和专用工具;进口设备还必须具有商检部门的检验文件。

5.1.2 设备安装前应开箱检查,并建立验收文字记录。参加人员为用户、监理、施工和厂商(或经销商)等方的代表。

5.1.3 设备开箱后要认真检查机组情况,主机和零、部件等表面有无缺损和锈蚀等情况;设备充填的保护气体有无泄露,油封是否完好;开箱检查后,设备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宜过早或任意拆除,以免设备受损;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伤请保持原状,并立即通知销售厂商处理。5.1.4 检查供电电压与机组电压是否一致,电流应能满足机组的要求。

5.1.5 在混凝土基础达到养护强度,表面平整,位置、尺寸、标高、预留孔洞及预埋件等均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安装。

5.1.6 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前放置设备,应用衬垫把设备垫衬稳妥;

(2)吊运前应核对设备重量,吊运捆扎应稳固,主要承力点应高于设备重心。(3)吊装具有公共底座的机组,其受力点不得使机组底座产生扭曲和变形。(4)吊索的转折处与设备接触部位,应采用软质材料衬垫。5.2 室内机安装

5.2.1 室内机安装前必须检查型号、名称与设计图纸是否一致。检查风机叶轮与机壳间的间隙和风扇转动是否符合要求。机组应清理干净,箱体内应无杂物。

5.2.2 室内机安装位置应正确,并保持水平。安装时,室内机吊杆螺母必须有防松措施,保证安装安全牢固。在室内机电器盒及铜管接头下方,必须留有检修口,室内机安装位置必须便于安装与维修。

5.2.3 落地机组应放置在平整的基础上,基础应高于机房地平面。

5.2.4 室内机如安装的天花板为水泥现浇板,则可采用埋头栓或膨胀螺栓等安装悬吊螺栓来吊装室内机。如天花板为预制板,则必须采用“T”字吊杆螺栓来吊装室内机。当天花板强度不够时,则在安装室内机之前应采取措施进行加固,确保安装的可靠、安全性。5.3 风机盘管机组安装

5.3.1 安装前要仔细检查外观,宜进行单机试运转试验,试听声音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平稳。安装完毕后应机组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观察时间为2min,不渗漏为合格。

5.3.2 机组应设独立支、吊架,安装的位置、高度及坡度应正确、固定牢固。5.3.3 机组的下方吊顶应预留检查口以便运行维修的工作。

5.3.4 机组与冷热水管。冷凝水管、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柔性接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5.3.5 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为确保排水通畅、运转正常,机组安装必须水平。

(2)凝结水盘中不能有异物存积,所有异物均要从水盘中清除,保证排水路径通畅。(3)风机盘管电源线的零线一定要接在指定的零线接位,否则会烧毁电机。(4)不允许一个温控器来控制多台不同型号的风机盘管机组。(5)在拧紧连接管道时,应采用正确的方法。

(6)安装完毕,向盘管加水前必须打开盘管集水头上的放气阀,待盘管内的空气排尽后再关闭阀门。

5.4 室外机安装

5.4.1 室外机的安装,固定应牢固。可靠;除应满足冷却风循环空间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环境卫生保护有关法规的规定。

5.4.2 室外机搬运。吊装时应注意保持垂直,需倾斜时,倾斜角应小于45。,并注意在搬运、吊装过程中的安全。

5.4.3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安装位置周围如有强热源和其他设备排气口、蒸气与可燃烧气体时,应与设计人员及时联系予以调整。

(2)室外机在安装位置的运转噪声对邻居的影响应小于上海市规定噪声标准,排出的热气应对邻居无影响。(3)室外机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若有气流短路的情况,安装时应采取措施解决。(4)安装位置必须具备最低的维修空间要求,便于今后的维修。

5.4.4 悬挂在外墙上的室外机,机架与墙体连接、室外机与机架连接,连接应紧密,必须保证质量和承受能力。

5.4.5 室外机安装在屋顶平台或阳台上,应用钢筋混凝土浇注一个高出地面200-300mm的机座平台,也可作型钢制成钢托架,在室外机周围或机座周围都必须设有排水槽,尤其安装在屋顶平台上,必须注意防水施工,保证屋顶不漏。

5.4.6 室外机与机座之间应加不少于10mm厚的减振橡胶垫减振,应垫成条形。5.4.7 室外机的进出水口必须用软接头连接,且不允许室外机内管路受到较大扭力。5.4.8 室外机就位后,要测量机组的水平度,确保水平度控制在±1mm之内。6 空调制冷剂管道系统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家用中央空调工程中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风冷冷(热)水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剂管道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6.1.2 制冷系统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型号、材质及工作压力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6.2 制冷剂管道系统管道安装

6.2.1 管道、管件的内外壁应清洁、干燥;铜管管道支吊架的型式、位置、间距及管道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制冷剂管道弯管的弯曲半径应大于5D(管子直径),配管弯曲后的短径与原直径之比应大于2/3。

6.2.3 管道穿过的外墙孔必须密封,雨水不得渗入。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处应设保护套管,管道焊缝不得置于套管内。保护套管应与墙面或楼板平齐,但应比地面高出20mm,并应向室外倾斜。管道与套管的空隙应用隔热或其它不燃材料堵塞,不得将套管作为管道的支承。6.2.4 铜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割铜管时应使用适合铜管尺寸的切管器,切忌使用锯子或砂轮机。铜管切口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毛刺、凹凸等缺陷,切口平面允许倾斜,偏差为管子直径的1%。

(2)铜管管口扩口后应保持同心,扩口尺寸应符合要求,不得出现裂纹、褶皱等缺陷,并应有良好的密封面,应用合适的紧固力矩拧紧扩口螺母。

(3)铜管可采用承插式焊接及套管式焊接,其中承插式焊接的管端胀管,胀管长度见表6.2.4要求胀管的过渡部分光顺。

(4)几组并列安装的配管,其弯曲半径应相同,间距、坡向、倾斜度应一致。

(5)配管钎焊时,宜采用氮气置换法,即向配管内通入0.2kg/cm2氮气,直至钎焊完毕,配管温度下降至常温,或用湿毛巾局部降温后,才停止通入氮气。

6.2.5 制冷剂管道的支撑:水平管道应用吊架或托架来支撑,支撑间隔见表6.2.5。必须考虑铜管的热胀冷缩,无论吊架还是托架,都不能将保温后的制冷剂管道夹紧。6.2.6 制冷剂配管施工结束后,必须对制冷剂配管进行吹扫(室内机、室外机不参加吹扫),清除管内可能存在的水气、灰尘、垃圾。吹扫只能用氮气,冲洗压力为0.6MPa,反复冲洗,以浅色布检查5min,无污物为合格。系统吹扫干净后,应将系统中阀门的阀芯拆下清洗干净。6.2.7 制冷剂管道施工结束后,应对整个制冷剂管道系统(除室外机外)进行气密性试验及真空度试验。

6.2.8 气密性试验(2.8MPa,24h保压)完成后,如暂不进行调试,系统仍应保持1.0MPa的压力。

6.3 制冷系统阀门安装

6.3.1 阀门安装位置、方向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平管道上的阀门的手柄不应朝下;电磁阀、调节阀、热力膨胀阀、升降式止回阀等阀头均应向上;热力膨胀阀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感温包,感温包应装在蒸发器末端的回气管上,与管道接触良好,绑扎紧密;自控阀门安装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垂直管道上的阀门手柄应朝向便于操作的地方。

6.3.2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便于检修的位置,其排气管应朝向安全地带,排液管应安装在泄水管上。制冷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对安全阀进行调试校核,其开启和回座压力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7 空调水系统安装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应空调工程水系统安装工程,包括冷热水、凝结水系统的设备(不包括末端设备)、管道及附件施工质量的检验及验收。

7.1.2 空调水系统设备与附属设备、管道、管配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材质及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7.1.3 从事金属管道焊接的企业,应具有相应项目的焊接工艺评定,焊工应持有相应类别焊接的焊工合格证书。7.2 管道安装

7.2.1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隐蔽管道在隐蔽前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由用户、监理人员、装潢施工人员、空调安装负责人一起参加验收及认可签证。

(2)管道与设备的连接,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与水泵、空调机组的接管必须为柔性接口。柔性短管不得强行对口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设置独立支架。

(3)管道与风机盘管机组连接,应采用弹性接管或软接管(金属或非金属软管),其承压值应大于等于1.5倍的工作压力。软管连接应牢固、不应有强扭或瘪管。

(4)冷热水管采用一条管路时,必须考虑因收缩和膨胀的变化。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接合面的空隙应填实。冷热水系统应在系统冲洗、排污合格(目测:以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对比相近,无可见杂物),在循环试运行2h以上,且水质正常后才能与空调机组相贯通。

(5)根据室内机冷凝水排出量选择管道直径。冷凝水管的水平管应坡向排水口,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其坡度宜大于或等于8‰;软管连接的长度,不宜大于150mm。软管连接应牢固,不得有瘪管和强扭。冷凝水排放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水封弯管,并按有关规范设计或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设置。冷凝水管安装结束后,必须进行通水及存水试验。

(6)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处应设钢制套管,管道接口不得置于套管内。支、吊架制作应根据有关图集和现场具体情况设计。7.2.2 当空调水系统的管道,采用建筑用聚丙烯(PP—R)等有机材料管道时、其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管道与金属支、吊架之间应有隔绝措施,不可直接接触。当为热水管道时,还应加宽其接触面积。支、吊架的间距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7.2.3 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外观检查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水系统的试验压力,当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0MPa时,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一般控制在0.7MPa左右;当工作压力大于1.0MPa,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加0.5MPa。水压试验应在5℃以上的气温条件下进行,否则应有防冻措施。

(2)各类耐压塑料管的强度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严密性工作压力为1.15倍的设计工作压力。

(3)冷凝水系统采用充水试验,应以不渗漏为合格。7.3 阀门安装

7.3.1 阀门安装的位置、进出口方向应正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牢固紧密,启闭灵活,便于操作。

7.3.2 安装在保温管道上的各类手动阀门,手柄均不得向下。

7.3.3 阀门安装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阀门的铭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阀门标志》GB12220的规定。对于工作压力大于1.0MPa及在主干管上起到切断作用的阀门,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他阀门可不单独进行试验,待在系统试压中检验。

7.3.4 闭式系统管路中必须装置膨胀水箱,在安装闭式膨胀水箱时,在补水管上必须加装单向止回阀。

7.3.5 在水系统管路中必须安装水流开关,在系统最高点必须设排气阀门,在进。出水管连接处必须安装截止阀门,在系统最低点应设置排水管及排水阀。

7.3.6 电动自控阀门在安装前应进行单体的调试,包括开启、关闭等动作试验。7.4 水泵安装

7.4.1 水泵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性能指标。水泵正常连续运行的时间不应小于2h。

7.4.2 水泵安装时,水泵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允许偏差为±10mm,安装的地脚螺栓应垂直、拧紧,且与设备底座接触紧密。垫铁组放置位置正确、平稳;接触紧密,每组不超过3块。7.4.3 整体安装的泵纵向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1/1000,横向水平偏差不应大于0.2/1000;小型整体安装的管道水泵不应有明显偏斜。

7.4.4 安装带有冷凝水提升泵的室内机组时,排水升程不能超过生产厂安装说明书中标出的高度,排水升程管距室内机的距离应小于300mm。自然排水和提升水泵排水不要混在同一排水系统中采用提升泵排水,待电气工程完成后即进行注水检查,检查提升泵能否正常工作,各接口有否漏水。8 电气设备安装 8.1 一般规定

8.1.1 空调电源配线要求由专业电气技术人员进行。

8.1.2 电气设备安装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8.1.3 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的专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标准。

8.1.4 电气设备安装中选用的导线、电缆及电气附件,必须使用经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8.2 电源电压

8.2.1 电源应根据空调设备所用的额定电压为基准,所使用的电源应为频率50HZ。要求单相220V或三相380V交流电的允许电压波动范围为±10%,三相380V交流电的各相间电压波动范围为±2%。

8.2.2 要设置空调专用电源,匹配要符合空调设备的功率,并单独安装相应容量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等保护装置。

8.2.3 连接在同一空调机组上的室内机电源,必须共用同一电源回路,以及同一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

8.2.4 电气工程必须有可靠接地系统。8.3 电气配线

8.3.1 遵守电气设备配线有关规定。选用的导线、电缆要考虑其安全载流量。

8.3.2 空调电气的配线,必须满足室外机、室内机及辅助设备(辅助电加热器、水泵等)额定总电流值的要求。配线允许电流=1.25×额定总电流值。同时要校验导线的电压降不得超过额定电压2%。

8.3.3 导线的颜色要求

敷设线路时,根据规定要求,对线路相线、零线、保护接地(接零)线应采用不同颜色的线。一般要求:

(1)单相电源的相线宜用红色线,也可用蓝、黄线。

(2)三相电源的三根相线(A、B、C)应分别使用红、黄、绿颜色的线,零线用黑色线,接地线用黄绿双色线。

8.3.4 接地导线的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8.4 电缆、电线穿线管的要求

8.4.1 隐蔽工程的电源线、控制线连接,不能和制冷剂管捆绑在一起布线;而必须分开穿电线管单独布置。

8.4.2 导线穿线管可根据其敷设的环境选用

(1)金属穿线管适用于室内、室外场所,不宜用在对金属管有腐蚀的环境。

(2)硬质塑料管一般用于室内场所、有酸碱腐蚀的环境,不宜用在有机械损伤的环境。8.4.3 导线穿线管的安装要求

(l)穿管敷设的导线,其绝缘强度不应小于500V。(2)穿管导线不得有接头,必须有接头时,应加装接线盒。(3)不同电压、不同电源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根电线管内。

(4)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层),不得超过管子有效截面的40%。8.4.4 穿墙电缆、电线应采用钢管、硬塑料管作保护套管。

8.4.5 电缆、电线与设备连接应用软质电线管,但长度不宜超过1.5m。8.4.6 硬质电线管口和穿线孔应加装护圈、护套等。8.5 抗电磁干扰的要求

8.5.1 室外机安装位置应远离电磁干扰源,室内机的安装应尽可能避开电视机、音响等电气器具,以防干扰。

8.5.2 电源电缆线和控制电缆线不能捆扎在一起铺设,电源电缆线和控制电缆线之间应有适当间距,控制在300-500mm间距。

8.5.3 控制电缆线线径应为0.75mm2-1.25mm2的护套线或双芯电缆,在电磁场强的地方,应使用屏蔽线。8.6 电气设备安装

8.6.1 要根据室内机、室外机接线盒中配对的电线编号或颜色连接电线。

8.6.2 连接电线的剥线长度不宜太长,以能完全插入接线柱为好。截面面积6mm2以上的电源线必须装上接线耳,再能连接到端子排上。8.6.3 配线连到端子板后,不能有裸露部分。8.6.4 接线端子的引出电线均要通过线夹。

8.6.5 接地线都要装上接线耳,才能接到接地螺钉上。

8.6.6 各类空调电气附件安装,应严格按照生产单位的安装说明书操作。9 绝热与防腐

9.1 风管和管道的绝热

9.1.1 风管与部件及空调设备绝热工程施工应在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成型法兰风管和螺旋圆风管配套使用难燃B1级橡塑发泡保温材料,可在风管安装前,进行绝热施工。法兰及接口处绝热施工应在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

9.1.2 空调工程的制冷系统管道,包括制冷剂和空调水系统绝热工程的施工,应在管路系统强度与严密性检验合格和防腐处理结束后进行。

9.1.3 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宜能单独拆卸。

9.1.4 风管和管道的绝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密度、规格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如采用难燃B1级橡塑发泡保温材料时,其难燃性能应有国家指定检测部门的材料性能检测报告,验证合证后方可使用。

9.1.5 在下列场合必须使用不燃绝热材料:(1)电加热器前后800mm的风管和绝热层;

(2)穿越防火墙两侧2m范围内风管、管道和绝热层。

9.1.6 风管绝热层采用粘结方法固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粘结剂的性能应符合使用温度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并与绝热材料相匹配;

(2)粘结材料宜均匀地涂在风管、部件或设备的外表面上。绝热材料与风管、部件及设备表面应紧密贴合,无空隙;

(3)绝热层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4)绝热层粘结后,如进行包扎或捆扎,包扎的搭接处均匀、贴紧;捆扎应松紧适度,不得损坏绝热层。

9.1.7 管道绝热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产品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绑扎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2)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当绝热层的厚度大于100mm时,应分层铺设,层间应压缝;

(3)硬质或半硬质绝缘管壳应用金属丝或难腐丝带捆扎,其间距为300-350mm,且每节至少捆扎2道。

9.1.8 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当采用非闭孔性绝热材料时,防潮层必须完整,且封闭良好。

9.1.9 管道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绝热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格皱、裂缝等缺陷;(2)立管的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的缝口应朝向低端;纵向的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3)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9.2 防腐

9.2.1 防腐涂料和油漆,必须是在有效保质期限内的合格产品。9.2.2 喷涂底漆前,应清除表面灰尘、污垢与锈斑,并保持干燥。

9.2.3 油漆工程施工应采用防火、防冻、防雨措施,并不应在低温或潮湿环境下喷涂。9.2.4 面漆与底漆应相溶。漆种不同时,施涂前应做亲溶性试验。

9.2.5 喷、涂油漆,应使漆膜均匀,不得有堆积、漏涂、皱纹、气泡、掺杂及混色等缺陷。9.2.6 明装系统的最后一遍面漆,宜在安装后喷漆。

9.2.7 支、吊架的防腐处理应与风管和管道相一致,其明装部分必须刷面漆。

9.2.8 各类空调设备、部件的油漆喷、涂,不得遮盖铭牌标志和影响部件的工程使用。10 系统调试 10.1 系统调试项目

10.1.1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工作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10.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10.1.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用户单位(业主)参加与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单位本身或委托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

10.1.4 系统无工作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在制冷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空调系统带冷(热)源的正常联合运转不应少于8h。10.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10.2.1 空调机组室内外机中的风机试运转,运转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盘动叶轮,应无卡阻和碰擦现象;叶轮旋转方向必须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电动机的电流和功率不应超过额定值。

10.2.2 空调机组室内外机的试运转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的有关规定,正常运转不应少于8h。

10.2.3 空调机组室内外机的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产品性能说明书的规定值及有关国家规范。

10.2.4 末端设备(风机盘管机组、空调箱)的三速、温控开关的动作应正确,并与空调机组运行状态—一对应。

10.3 空调工程系统无工作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0.3.1 系统无工作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应在空调机组单机试运转并在风管系统漏风量测定合格后,(冷)热水系统水管管道和制冷剂配管系统管道无泄漏检测合格后进行。

10.3.2 系统无工作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时,第一次合上空调系统总电源开关,向室外机通电,必须预热6h以上,才能启动室外机。

10.3.3 空调工程水系统应冲洗干净、不含杂物,并排除管道系统中的空气;系统连续运行应达到正常、平稳;水泵的压力和水泵电机的电流不应出现大幅波动,系统平衡调整后,空调机组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4 空调房间内噪声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及有关国家规范。

10.3.5 空调系统与风口的风量测定与调整,实测值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10.3.6 空调(冷)热水总流量测试结果与设计流量偏差不应大于10%。

10.3.7 制冷系统运行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各项技术数据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10.3.8 舒适空调的温度、湿度,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10.3.9 空调工程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能与系统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正常沟通,系统的态参数应能正确显示,设备联锁、自动调节、自动保护应能正确动作。11 竣工验收

11.0.1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施工单位通过整个分部工程的无工作负荷系统试运转与调试和观感质量的检查,按本规范要求将质量合格的工程移交用户的验收过程。

11.0.2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用户负责,会同施工、设计、监理人员按本规范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1.0.3 家用中央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制冷系统气密性检验记录

5、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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