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调研

2024-06-17

法院文化建设调研(共8篇)

1.法院文化建设调研 篇一

法院文化建设调研报告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法院文化如同无声的细雨,对法院干警的道德修养、职业操守、办案质效和办案能力等方面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如何抓好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政治业务素质提升,突出文化建设的实用性,使法院干警在思想觉悟、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等方面取得质的突破。

近十年来,**法院先后被授予“全国人民满意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卫生单位”等荣誉称号,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文化建设这一“助推器”。

一、该院文化建设的具体做法

一是充分发挥精神文化的凝聚功能,努力提升班子队伍的综合素质。着力构建颇具特色的思想政治文化、职业道德文化、廉洁勤政文化、团队协作文化。通过多种形式增加法院干警的精神粮食,该院紧紧围绕“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主题活动,举办“学习身边典型,弘扬法治精神”的演讲比赛,开展zd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提升干警素质。开展书记员打字速录竞赛、裁判文书评比、庭审观摩、听评庭审等活动。在廉政文化建设方面,通过层层签订廉洁责任状、发放廉政卡、观看反腐倡廉录像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加强干警正反两方面的教育,以防患于未然。通过举办文艺晚会、篮球赛、拔河比赛等文娱活动,丰富了干警的文化生活,磨炼了干警的意志,增强了团队协作意识。

二是充分发挥法院行为文化的引导功能,努力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规范》纳入干警政治业务学习范围,模范遵守司法礼仪,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围绕法院“人民性”不断深化便民诉讼举措,开展假日法庭、山野法庭、巡回办案,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方便,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缓解畏诉心理,真正做到法官是人民的法官。

三是充分发挥法院制度文化的约束功能,努力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为规范权力运行,该院将诸多管理制度汇编成《法院管理规范汇编》,涵盖综合管理、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廉政管理等法院管理的方方面面,每一项具体制度都细化到各个重点部位和具体环节,使干警时时可对照,处处有标杆。并且,狠抓制度落实,加强制度执行的“平等化”和“效果化”,所有干警不论职务高低,在制度面前一律平等,政工、纪检部门不定时地对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的贯彻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努力提高制度的刚性力,增强干警的规则意识。

二、文化建设的瓶颈

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少数干警在思想上对文化建设不够重视。认为搞文化建设只不过是走走形式,进而简单地认为组织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文娱活动、或者投点资金改善一下硬件设施、悬挂几幅文化匾牌或标语就是“文化建院”了;或者认为搞好这项工作是领导的事、是多数人的事,少一两个无关大局。二是少数干警对推进文件建设态度消极。对开展的各项文化建设活动消极对待,能推就推,能省就省,应付了事,缺乏主观能动性。三是文化活动载体有待进一步丰富。文化建设还停留在学习宣传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状态,不少庭室局队的宣传学习仍然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传统的学习教育方面,很难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四是文化建设的行政化现象严重。一些所谓学习教育活动,无视文化建设的规律,盲目下达文化建设的任务和指标,随意规定文化建设的期限,结果非但没有促使文化建设得到理性培育,反而使文化建设迷失了方向。

三、文化建设的对策

加强文化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既要防止庸俗化,搞形式主义;又要避免抽象化,避免文化建设与工作实际相脱节。要找准切入点,坚持实用有效的原则,服务于法院工作大局。

一是要立足法院自身,同时大力争取外部支持。首先,法院文化建设应当立足法院自身,做好法院力所能及的事情,完成法院文化建设初期的各项准备,营造法院内部的学习氛围。其次,要积极优化外部环境,进一步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支持,使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基层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二是要重视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司法礼仪不仅树立了法官及法院平等、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捍卫了国家法律的神圣权威和尊严。它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因此法官要充分认识到司法礼仪的重要性,在生活和工作中都要严格依照法院司法礼仪来要求自己。

三是要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开展文化活动。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使法院文化为广大干警易于接受和乐于接受。首先是提炼法院精神,设立集中体现法院精神的院标,以激发群体成员的责任感、尊荣感,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其次是打造平台、优化载体,丰富法院文化建设;办好审判理论刊物,打造法院文化名片;办好法官博客论坛,开辟法官理论交流阵地;办好法院互联网站,擦亮传播司法文明窗口。

四、文化建设结语

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文化建设理应与时俱进。在新的历史时期,文化建设必须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群众工作为着力点,以自身管理为结合点,在遵循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努力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2.法院文化建设调研 篇二

网络购物在当今中国已然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购物方式, 这种购物方式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 获知相关的货物或服务信息, 然后通过在线交流的方式发出预定货物的请求, 之后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方式向卖家付款, 而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邮寄给消费者的一系列过程。自1998年网络这种便捷的购物方式第一次在中国完成之后, 中国的网络购物交易即成为世界零售贸易领域的一匹黑马, 呈现出无人可挡的的势头, 截至2014年6月, 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经达到3.32亿, 相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 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 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提升至52.5%。与此同时, 手机购物在移动商务市场发展迅速, 用户规模达到2.05亿, 半年度增长率为42%, 是网络购物市场整体用户规模增长速度的4.3倍。

然而繁荣的网络购物市场之下, 却潜藏着各类危机, 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下,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文选取某基层人民法院的3个典型案例为例, 对其进行分析、整理, 从中梳理出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

二、从典型案例看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

(一) 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

2014年9月某市某区的施某通过一网站买了一双“阿迪达斯”运动鞋。网站店主保证是正版阿迪鞋, 每双只要79元, 且保证假一赔十。施某立即下单, 订购了一双该鞋。几天后施某收到货物, 发现鞋子的问题很多, 有明显被穿过的痕迹, 而且鞋子的号码竟然不一致, 一只是35码, 另一只却是39码。施某立即致电网站, 卖家此时才承认该鞋不是“阿迪达斯”的正品, 而是广东某厂家的仿制品。后施某数次要求网站退货, 但均没有得到回应。无计可施的施某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购物网站在销售过程中谎称“仿制品”为“正品”, 构成销售欺诈;给消费者邮寄了无法实现其性能的号码不一致的鞋子, 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今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决该网站赔付施某原购买商品价格的4倍, 共316元, 因为该数额低于新消法所规定的最低500元的限额, 施某最终可以拿到500元的赔偿。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中最为根本的一项, 消费者做出的所有关于购买或不购买的决定和选择都以知情权为基础。但由于网络购物的复杂性和远程性, 消费者无法实际地接触到商品的质地、性能等特性, 而只能根据网络卖家对对商品的描述以及发布的图片等做出自己的判断, 商家往往利用网络购物的这种特性, 在购物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商品的性能、恶意仿造名牌产品, 误导、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网络购物中基本无法得到保障。加之, 有些耐用商品, 只有在消费者使用一段时间之后, 才能辨别真假, 商品的性能才能显现, 这给消费者维权之路又增加了一道屏障。

(二) 诉讼管辖法院难以确定

案例:2014年3月, 某市某区李某在淘宝网上一家注册地址为上海某区的手机销售商店购买了一款价值5066元的苹果5s手机, 收货地为某市某区。收货后李某发现手机外壳上有划痕, 边角有被碰撞的痕迹, 信箱中还存储了曾经收到的短信, 各种迹象发现手机并不是全新的。李某随即联系了卖家要求退货, 均遭到拒绝。李某只好向淘宝网投诉, 但淘宝网的答复依然不尽如人意。因为手机价格较高,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已是一笔数额较大的损失, 李某无奈于2014年4月一纸诉状将卖家告到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但上海的该卖家并未直接应诉, 而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称有关合同纠纷诉讼, 若未在合同有受诉法院的书面约定, 则应该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在本案中应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 以卖家所在地或发货地即上海某区为管辖法院。法院依据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审理, 判决如下:原、被告之间经网信息交换的方式订立了合同,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支付了货款, 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交付了货物, 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 由买卖双方默认选择使用支付宝支付货款, 则《支付宝处理规则》对双方同时具有约束力。该规则中有所规定:对于合同的履行地, 买卖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以买家在网站注册的信息中预留的收货地址为准。因此, 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买家在网站注册时注明的收货地址。故该基层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对本案的管辖异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纠纷管辖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构性,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常常难以确认。加之, 网络购物中存在邮寄、运输等环节, 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更是难上加难。而且在线交易中卖方和买方多签订格式合同, 并未另行签订有针对性的合同, 所以并不会另行约定履行地, 这使得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又增加了一道的障碍。

(三) 小额诉讼存在障碍

案例:2014年6月, 某市某区的张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500多元的玉石项链、翡翠玉镯等首饰。到货后, 张某发现淘宝卖家发错了货, 将价值338的玉镯发成了价值218的玉镯, 另一款价值267的玉石项链有多处裂痕。张某立即联系卖家, 双方多次协商, 未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张某将买家告上了法庭, 由于涉案金额较小, 在某区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下,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以原告退还货物, 被告返还500多元货款的方式结案。

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所涉的标的额一般较小, 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如果走普通程序, 则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起诉、立案、审理, 造成诉讼时间、诉讼资源等的浪费, 也给当事人及时维权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 标的额较小的网络侵权案件往往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消费者经常需要“委曲求全”才能获得赔偿, 这样的结案方式对于发挥保护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极为不利。如果该类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对纠纷的解决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基本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该制度对有效化解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减少诉讼时间、减轻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 就小额诉讼所规定的各地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大多不一, 且该数据常处于变动之中, 再加上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使得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 其在化简网络纠纷中小额诉讼的作用更是让无法期待。

三、完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整体而言, 我国现行有关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 内容多有缺失且散乱无章, 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 无法达到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目的。结合相关司法实践, 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 要建立完善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我国现行的有关网络交易纠纷中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这些法律、法规中, 立法层级不高, 且无法形成统一的体系。而且,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现实交易, 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适用网络交易。介于网络交易规模逐年猛增, 网络购物人数不断上升, 其中涉及的消费者群体利益不容忽视, 我国有必要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 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该法应当明确网络购物中的责任主体、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虚假宣传的后果、退换货制度等详细内容。

(二) 建立网络购物纠纷解决的在线法庭

如前所述,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初步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但该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其该有的作用, 针对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的不同特征, 我国应尝试建立有针对性的解决网络购物中小额纠纷的在线法庭。通过建立在线法庭这一快捷、便利的方式对于解决网络购物中小额纠纷大有裨益。在网络购物中产生的纠纷, 其证据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互联网数字交换而产生的, 在线法庭恰恰可以借助话联网的特性, 在线审理案件。在线法庭的形式可以极大地降低诉讼的金钱、时间成本, 大大降低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纠纷的门槛, 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高效地解决网络购物纠纷。

(三) 完善网络商家的信用体系

虽然我国的网络购物业的发展呈现出令人惊讶的速度, 但在网络行业本身的信用体系建设上却严重滞后, 这主要是由于网络店铺相对于实体店铺的准入门槛较低造成的, 从而使得网络购物市场上的违规操作十分普遍。毋庸置疑, 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中, 如果网络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网络购物市场上的经营活动将无法得到规制,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将成为一纸空文。在完善网络商家信用体系的过程中, 网络商家的真实信息注册是重中之重, 其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等信息应像实体经营者一样得到核实或者到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合理、系统的信用体系不仅对防范市场风险、肃清网络购物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 而且对于诉讼中的明确被告的确定、受诉法院的确定也极有帮助。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形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 这种购物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便利了我们的生活, 但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复杂性, 消费者购物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通过对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有关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3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从司法实践中厘清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类型、特点、成因等。最后提出有益于建立健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以使消费者权益的得到有效保护, 促进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侵权

参考文献

[1]张君州.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分析与法律对策[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2012 (9) .

[2]王京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 (6) .

[3]徐喜波.基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研究[J].中国商贸, 2014 (6) .

3.法院文化建设调研 篇三

一、为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审理案件方面

(1)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刑事犯罪。2011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82件,涉及被告314人,涉案金额1358万余元。对偶犯、年老体弱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生态资源犯罪,立足于教育和感化,从轻处罚。

(2)积极化解生态环境民事纠纷。2011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生态环境民事案件234件,其中判决90件,调撤133件,涉案金额914.8万元。我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程“三全调解”和法院、林业部门、基层组织“三调联动”。2011年建阳市回龙乡发生特大森林火灾,造成16名山场伐木工人不同程度烧伤。火灾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孙春兰、省长黄小晶均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解决灾后事宜。我院受理该系列损害赔偿案件①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受伤工人提供法律援助,主动为当事人缓免诉讼费,在充分把握案件脉络的基础上,合议庭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因案制宜,对症下药,先后数十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通过释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林场得以迅速恢复生产,被烧山区重新披上“绿衣”。

(3)妥善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2011年以来,共审理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8件8人。坚持“一案三建议”工作模式②,力促司法、行政、生态的良性循环。2012年初,在审理原告谢乌迓请求撤销被告建阳市水利局颁发给第三人白植福河道采砂许可证案的过程当中,发现建阳市水利局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出现未划定禁采区等问题,容易导致滥采现象,造成对河流生态的破坏。发现上述问题后,我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阳市水利局收到建议书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得采砂管理更加有序,滥采现象得到遏制。该司法建议被福建省高院评为2012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4)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案件质量是衡量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我院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审判工作的首位。一是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二)创新机制方面

(1)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0年,我院与林业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建立健全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并在建阳市林业局处纠办设立涉林纠纷调解室,支持、参与调解工作人员的司法业务培训工作。

(2)引入“补种复绿”机制。自2012开始,我院逐步在涉林刑事案件中引入“补种复绿”机制,针对失火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赔付及履行罚金能力的,以“监管令”的形式确认被告人以“林木补种或管护”劳务方式进行赔偿和履行罚金义务;对不适宜进行补种或管护的,要求被告人按林木损失的金额,缴纳生态补偿金,由林业部门挑选重点山场进行集中改造,提升林区整体生态效果。该机制启动以来,我院共判决被告人“补种复绿”近2000亩。

(3)创新环保审判组织。针对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的特點,我院积极进行审判组织改革,于2013年5月26日,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并将法律素养高、有一定环保专业知识的法官调整到该庭,专司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实现办案专业化,提升了生态环保司法水平。

(三)延伸职能方面

(1)巡回审判,深入山区林场。健全完善林区巡回法庭制度建设,加强巡回审判力度,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林区。

(2)法制宣传,坚持全员参与。2011年来,我院共集中走访林区、林区企业及基层组织、林农156人次,发放普法传单560余份,全院具有法官职称的干警全部参与。去年6月份,我院民二庭组织法官到我市黄坑镇坳头村茶叶产区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深入基层,回应群众需求。深入开展“司法走转改”、“我与百姓拉家常”活动。2012年以来,我先后8次带队深入挂点的水吉市头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三次共拨付15万元资金,资助村里发展农村生态产业,还帮助农民周歧瑞、林满奴贷款5万余元,发展鱼塘养殖业。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调研过程中,发现审判实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林权属于一种特殊物权,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林权制度,有关林权制度仍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层次,对林业民事纠纷大多是根据现实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规范和调整,给林业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2)缺乏规范的生态资源物证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目前生态资源刑事案件的物证鉴定报告,基本由林业部门内设的评估中心出具,达不到法律和规章的要求。

(3)村委会不规范行为是生态资源纠纷的主要根源。少数村委会至今没有落实“民主议定”原则,林业承包、林权转让程序不规范,合同标的与实际山场不符,都周期性地伴随涉林纠纷大量出现。

(4)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对涉生态资源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工作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影响矛盾化解的效果。

(5)生态资源审判作为一项新课题,由于案多人少的原因,审判人员疲于应对大量案件,对生态资源审判工作的拓展、推进思考不足,与案件相关的审判延伸工作无暇顾及,影响生态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结合“百名法官进百企”、“法官进园区、社区、校区、林区”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活动,深入林区、工业园区和街道社区等大力宣传生态保护理念,提高企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2)加强执法联动。加强与环保、林业、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探索建立案件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研判生态发展保护形势,研究司法对策与服务措施,形成打击涉生态犯罪合力。

(3)提高司法能力。切实做好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选任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涉生态保护的审判工作。

(4)强化司法建议。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能。针对涉生态环境案件的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执法上、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注释:

①其中13名工人因同林场所有人吴某胜就损害赔偿纠纷向我院提起诉讼。

4.法院自身建设问题调研对策 篇四

一、法官队伍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政治建设薄弱 人民法院当前办案任务繁重,案件数量增长快。在办案任务压力大、难度大的情况下,单纯业务思想就占上风。只知低头办案,不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一些法官放松思想改造,不注意政治立场和政法方向问题,缺乏应有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一些法官孤芳自赏、孤立办案、机械办案、漠视群众、脱离实际;一些法官缺乏钻研法律业务精神,缺乏把握大局、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夜郎自大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公信力受到当事人的质疑;一些法官淡化宗旨意识,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对当事人傲慢、粗暴、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一些法官对工作得过且过、办案拖沓、结案率偏低;一些法官信念动摇、意志衰退、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违法乱纪。这些现象的出现原因很多,但放松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是法院自身评价与社会评价不同的差别所在。实践证明,越是问题多,困难大,办案忙,就越是要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二)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法官的司法能力不是简单的司法技巧,而是一种综合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在新形势下,法官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对法官业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提高这些能力的目的使人民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更好地司法为民、更好地化解矛盾、更好地促进和谐。目前,法院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培训力度还不到位,临时性、阶段性培训并非长效机制。个别法官满足现状,进一步学习、深造意识不强,特别是对调研工作重视不够,不善于总结将实践经验变为指导性理论。

(三)审判人员严重不足 我院的年均业务量占全市八个基层法院业务量的近四分之一,而我院现有法官总人数仅为 69人,其年龄构成为30-35岁为3人,占法官总数的8.6%,36-45岁32人,占法官人数的39.1%,46-50岁11人,占法官人数的15.9%,51-55岁14人,56岁以上9人,51岁以上占法官人数的33.3%,30岁以下的法官没有一人,年轻法官断层问题较严重。现一线办案法官共有50人,人均办案逾100件。我院近几年来,虽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部分人员,但具有司法资格的人员比例不高,这次在区委、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支持下,我院在全区法院系统公开招录审判员,但面对繁重审判任务,解决燃眉之急也只是杯水车薪。随着科技强院及规范化进程的日益提高,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日显缺乏,尤其是懂技术、懂管理、懂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奇缺。

5.法院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篇五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区法院党组一班人带领广大法官恪尽职守,服务大局,严格按照“三个领先”(指标领先、影响力领先、核心竞争力领先)、“四个一流”(抓一流党建,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建一流法院)的要求,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培养出宋鱼水、尚秀云等一批杰出的优秀法官。透过这些成绩,方方面面无不包含着信息化建设所带来的巨大变化。

(一)审判管理网络化、智能化,确保了公正高效

1、办案管理实现网络化。***区法院、北京高院运用清华紫光开发的《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所有审判、执行案件从立案到归档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实现网上立案、办案、归档、查询,增强了审判活动的公开性、有序性和规范性。案件诉讼来法院后,立案庭按要求录入立案信息,快速完成立案工作。基层人民法庭立案也是通过网上进行,方便了群众诉讼。立案后,微机自动分案,避免当事人“选法官”,杜绝关系案等现象的发生。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各类案件通过计算机进行审判流程管理,立案、分案、文书制作、统计分析等工作都在网上完成。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在会前以电子文本形式在网上传递,实现案件网上流转。案件审结后,将办结的诉讼案件基本信息和法律文书输入到计算机系统,形成电子档案,增强了档案的检索利用。

2、质量、效率管理实现智能化。***区法院、北京高院院领导运用“领导决策辅助分析系统”对各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利用网络信息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设置立案、分案、排期开庭、结案以及归档五个节点对案件进行全程动态跟踪,全面准确掌握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审判监督庭根据分工每月在网上随机抽查一部分案件,进行严格的评查,评议内容从程序、事实、法律适用、诉讼收费、裁判结果和社会效果预测六大方面细化为多个小项,评议时依照评议细则逐项进行,评查结果每月在网上通报排位。在司法效率方面,实行《审(执)结案期限提醒、警示制度》,规定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办结,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由法定的个月缩短为日、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由法定的个月缩短为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权限对各类案件审限逐件自动提醒,并由立案庭专人负责在网上对审、执案件跟踪检查,每天对民事、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日、执行案件执行期限届满前日的未结案件进行提醒;对民事、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日、执行案件执行期限届满前日、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届满前日、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满前日的未结案件进行警示,书面通知承办人,在局域网上公布,每月通报,杜绝了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去年,该院没有出现一件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的现象。

2、信息查询实现公开化。***区法院在一楼大厅安装了电子显示屏,用于发布公告和进行法律宣传。利用电子触摸屏建立审判、执行案件公开查询系统,审判法庭位置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信息,实现信息查询电子化,当事人可以随时了解审判情况。设立电子公告系统,每天公告案件开庭审理信息,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法院形象。

4、法庭审理实现数字化。北京市所有法院均建立了数字法庭,所有庭审均实行了数字监控,实行电脑自动刻录光盘,并运用法律文书自动生成模块,庭审完毕,法律文书即可发送到当事人手中。数字法庭还实现了上下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联网,北京高院的领导随时可以观看到辖区法院每个审判庭的庭审情况。

5、司法服务实现便民化。***区法院以追求效率和便民作为审判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年月,在全国法院率先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着力推进审判管理改革。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外设立“一站式”的诉讼服务大厅,将收受证据材料、上诉文书、公示催告、诉讼保全等与审判相关的内容集中办理,解决群众找不到法官、跑不起法院的问题;对内将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文书送达等环节集中管理,解决法官事务性工作过多,不能专心审判的问题。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审判管理办公室共办结保全、鉴定、拍卖案件件,收取上诉案卷件,其中移转上诉案件件,收取证据材料和执行线索份,公示催告和支付令件,引导、接待查询余人次等等。通过实际运行,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提高审判效率和规范司法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当事人对这项机制创新表示了由衷地赞扬,认为:“审判管理机构和当事人服务大厅,设置科学,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效率,也促进了司法透明”。

(二)队伍管理公开化、透明化,确保了勤政廉洁。

1、法官队伍实现精英化。***区法院在上个世纪年代初,就打破了传统的进人渠道,由原来从部队转业干部和地方招干中进人转变为招收德才兼备的优秀政法大学生。目前,该院共有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人,其中在编

干警人,聘任制人员人。队伍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人,博士人,博士后人。年该院新招名审判人员,其中法学硕士名,法学博士后人。

2、法官管理实现民主化。北京法院在实现法官精英化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强化了法官自我管理的理念,设立了法官大会和法官委员会,赋予其在法官评价、教育培训、晋职晋级、选拔任用等方面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通过充分尊重法官自主性的自律手段,逐步探索建立起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新型法官管理机制。同时,建立资深法官制,现有资深法官名,其享受的待遇与庭长同等,每名资深法官有专用的审判法庭,配有名助理法官,专司审判之职。

3、岗位考核信息实现公开公平化。在***法院制定的《工作人员岗位目标任务考核办法》中,他们从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将岗位目标量化,利用计算机信息每月进行考核评分,公开考评结果,奖优罚劣,接受监督,并将全年考核结果装入干警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培养、提拔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用数字说话,调动了干警工作积极性。由于北京实行了“阳光工资”制,干警收入较以往有较大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变原来的物质奖励为多元化奖励方式,对表现突出的奖励出国、休假、学习、晋级等。

4、规范行为实现监控化。***法院院领导和监督部门运用电视监控系统对院机关所有庭审活动进行实时监控,使干警的庭审作风和工作作风得到有效改善。同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修订完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后勤管理多项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在局域网上公开,供干警学习查阅,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审监庭等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纳入《纪律作风量化考核》严格奖惩。与此同时,该院进一步加大了监督检查的力度,开通监督电话,每逢院长接待日所有院领导均到信访室接待群众,随时听取当事人对法院工作和案件办理情况的意见、建议,实现院长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畅通监督渠道,加强廉洁自律。

5、人事管理实现数字化。据考察了解,***区法院还建立了人事、工资信息管理子系统,及时输入相关信息,方便查找利用。

(三)司法政务管理自动化、电子化,提高了保障效能。

1、办公办案实现自动化。***区法院、北京高院运用《网络智能办公系统》,使各种公文的拟制、审核、签发、印制和公文收发、传阅等环节均通过网络进行,发文仅仅局限于对外单位,实现无纸化办公,改变了传统公文处理中效率低下的“文件旅行”,提高公文运转速度。裁判文书输入打印终端统一印制,当事人上诉再根据需要印制,避免过去每件案件印制大量法律文书造成的浪费。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内、外网计算机严格分开,确保网络运行安全,杜绝发生失、泄密事件。

2、安全保卫实现了规范化。***区法院在进法院的大门处安装了安检门,在办公区安装了非接触式ic卡门禁控制系统,隔离了审判区和办公区,干警一律走法官通道,当事人办事必须经门卫登记后在一楼接待室办理。在审判庭、接待室、楼内大厅安装了数字监控系统每个监控点均可在网络上传输记录、查询,用于安全防范。

3、财务管理实现电算化。据***区法院的领导介绍,他们建立了财务信息子系统,实现会计电算化,成本核算科学化。进一步加强了对诉讼费的管理,财务人员通过微机对每件案件收费情况逐一检查,严禁多收或少收,严格财经纪律。同时,还建立了物资装备管理电子系统,固定资产、物资装备和办案文书、办公用品分门别类建立微机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家底,既保证工作需要,又确保厉行节约。

4、档案管理实现电子化。通过建立档案管理子系统,运用科学的《文档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建院以来的所有文书档案文件目录,方便检索查阅。对年以来近万件诉讼档案进行电子归档,做到诉讼实物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归档,方便利用,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区法院、北京高院广泛运用网络技术,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实现了信息共享。法院审判(执行)案件信息、人事劳资信息、财务物资管理信息、档案工作信息和法律法规信息、行政公文都被录入微机转换为数字形式,形成电子档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多人同时上网查阅。二是严格了管理制度。审判流程、审限跟踪、诉讼收费等工作根据管理权限并按照预先设立的程序进行操作,避免人为因素干扰。院领导和监督部门通过网络随时掌握各类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特别是解决了人民法庭不便管理的问题。三是节约了工作成本。审限跟踪、统计分析、财务管理、人事工资管理、档案管理、公文传递等工作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节约了大量人力资源。各类文字材料、裁判文书以数字形式在网上传递,文印纸张费用大幅度减少。四是提高了工作效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后,信息材料的处理和传递速度明显加快,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考察体会和加快我州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北京法院先进的管理模式、全新的司法理念、公正高效的办案效率、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研发与应用、硬件设施的投资方式等等,通过此次考察学习无不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和无尽的思考。而这些变化无一不是现代科技带来的产物,诠释了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这一真理。毋须讳言,我们尚处在不发达的西部地区,财政不可能亦无能力完全负担我们发展、建设的巨大投入,因此根本不具有发达地区所能给予的财力支持,对此不存在可比性。然而,他们先进的理念、管理方式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特别是信息革命所产生的巨大效果,进一步坚定了我们搞好信息化建设的决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及省高院、清华紫光等单位的关心帮助,有全州法院干警的积极参与,我州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一定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结合北京的考察经验,我们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必须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

从考察看,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前提。结合我州法院实际,要切实树立起“以人为本,依法治院,从严治院,科技强院”的理念。管理模式要从行政化管理为主向司法化管理为主转变管理内容要从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管理方式要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管理方法要从他律为主向自律为主转变管理手段要从传统型向现代智能化转变。据悉,最高院即将出台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决定。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大势所趋,是人民法院建设的发展方向;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信息化建设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队伍廉洁的有效手段;要充分认识到过来我们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抢占了发展先机,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前发展;要充分认识到上级法院和领导的关怀与期盼。过来,最高法院、省高院、***区法院、清华紫光华宇公司等单位对我州法院信息化建设给予了诸多关心和支持,为我州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只有通过加倍努力,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转,才能不辜负上级法院和领导的期盼和要求。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必须全员参与

信息化建设不是某个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涵盖了我们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好的一件大事。为此,一要领导带头。只有院领导和庭室负责人付诸于具体行动,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才能带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参与。二要确保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条件。要挤出经费,给广大法官购买和配备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三要不断加强教育培训。要通过开展培训,使干警全面掌握电脑等设备的基本操作规程。四要切实把局域网办好办活,增强可读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官参与的热情和自觉性,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必须健全制度

一是要完善监督机制。要以立案庭为主体,建立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中心的监督机制;以审管办为主体,建立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中心的监督机制;以纪检监察为主体建立以查处违法审判为中心的监督机制,以政治部为主体建立岗位目标考核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监督,运转流畅,使审判工作步入办案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和办公现代化的轨道。二是要重点建立局域网管理、案件信息录入等相关配套制度,突出抓好立案和审判管理这两个环节,充分发挥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和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法官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三是要认真抓好制度的检查落实。要在健全完善有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必须狠抓考核

6.关于建设学习型法院的调研 篇六

库伦旗法院副院长 高洪文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的情况、新问题,建设学习型法院,建立科学有效的学习制度,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的优秀法官,对于提升法院形象和提高法官

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将结合工作实际,简要论述学习型法院的内涵、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内容及途径,以供商榷。

一、学习型法院的内涵

学习型法院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践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方法,紧密结合法院队伍建设实际,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努力造就一批精英化的职业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建设学习型法院要以培育学者型法官、打造铁案工程、团结拼搏争先为思路,紧扣公正与效率,通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在全院营造出崇尚学习、注重调查研究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法院的文化建设,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为了推动学习型法院的建设,促使学习型法院建设取得成效,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制定了推进计划,明确了学习方向和学习内容,做好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在干警中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在物质和时间上的保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参加在职高学历教育和司法考试。现在职干警本科以上学历的有44人,接受专项培训的有14人,在去年司法考试中,有4名年轻干警通过司法考试,并有1人取得a证,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二、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必要性

建设学习型法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人民法院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应对各种挑战,推动科学发展,加快法院改革,提高队伍素质有积极深远的影响。

第一、建设学习型法院是时代的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发展的关键期、矛盾的凸显期,新知识新事物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认识;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去把握、去解决。人民法院所面临的考验和挑战是前所未有的。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我们只有不断加强学习,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和科学知识武装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才能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建设学习型法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以人为本发展要求,这就要求在审判实践中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竭尽全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诉求、新期待。只有学习、学习、再学习,不断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本领,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才能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做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者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者。

第三、建设学习型法院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新类型案件不断涌入法院,这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提升队伍整体的素质,就要不断加强学习,使法院干警做到在努力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自觉改造主观世界,在推进审判事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加强自身素质的修养,特别是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如果不加强学习,知识就会老化,思想就会僵化,能力就会退化。

第四、建设学习型法院是推动学习型政党建设必然趋势。我们党明确提出了建设学习型政党、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战略目标,作为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就是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干警的头脑,努力打造学习型领导班子和学习型法官队伍,着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政策理论水平、科学决策水平和司法管理水平,着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业务水平、文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等,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素质高的法官队伍。

7.法院文化建设调研 篇七

未来的竞争是文化的竞争, 而文化的获得来源于学习。促进学习型法院建设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因此, 要形成全院学习、法官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 推动法院建设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建立能够使大家价值取向和目标一致的学习型法院, 是法院向前发展的实力表现。

中华民族有着5000年的悠久历史, 是一个非常注重学习的民族。古语有言:“博学之, 审问之, 慎思之, 明辨之, 笃行之。”东汉王符在《潜夫论·赞学》中说道:“天地之所贵者人也, 圣人之所尚者义也, 德义之所成者智也, 明智之所求者学问也。”无不说明学习的重要性。

当今, 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快速发展时期, 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正在构建, 社会的文明、民族的素质将会大大升华。

在开展法院管理文化的实践中, 我们应该如何构建学习型法院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认为:

一、明确一个中心

明确一个中心, 即以法院党组确定的愿景为中心。这是因为, 通过对法院长期发展目标的说明, 可以为全体法官提供努力的方向, 促进全体人员形成共享的价值观, 使每个人被组织认同和接纳, 并被愿景所激发, 自觉努力地去完成。学习型法院的真谛在于能有一个富有前瞻性的愿景。而建设学习型组织本身也是一个愿景。法官的共同愿景为建设学习型法院提供了原动力, 并使它具有持续发展和创造的能力。

二、坚持二项原则

第一是系统思考的原则;

第二是实践创新的原则。

学习目的在于实践应用, 在于发展创新, 在于法官的愿景实现, 不能为学习而学习。

三、打造三种体系

一是全员学习体系;

二是教育培训体系;

三是知识信息体系。

建立完善的知识信息体系, 法院要舍得投入, 要积极创造条件, 使知识信息共享, 这是学习型法院的基本要求。如每月发放一定的读书费, 网络、信息资料等都要面向全体法官共享。

四、采取四个围绕

1. 围绕着公开审判日常工作学, 保证法院的正常运转, 使每个人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2. 围绕着改善心智模式学,

把镜子转向自己, 通过学习发掘自己的潜能, 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思想, 以宽容开放的心态容纳别人的思想, 并以此改善自己的心智模式, 接受和学习新的事物。

3. 围绕着共同愿景学, 把个

人生涯计划和法院目标结合起来, 集成强劲的学习动力、学习能力和学习毅力, 促进共同愿景实现。

4. 围绕着超越自我学, 不断

地创造和超越是学习型法院的精神基础, 是一种真正的终身学习。要学有目标, 学有所获, 学有所乐, 学有所用, 学而不厌, 学之以恒, 只有能够超越自我的人才是从内心深处最想实现共同愿景的人。

五、创新五种作用

一是领导示范作用。

法院领导的学习, 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关键, 也是最重要的学习团队, 具有方向性和示范性作用。领导带头学习, 率先垂范, 为学习树立榜样, 将会带动全院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少勇爱读书、喜学习, 为全院广大干警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全院上下读书学习蔚然成风。

二是理念引导作用。

要以体现学习型法院的价值取向, 引导法官“工作学习化, 学习工作化”, 鼓励法官为公正审判奋斗的同时取得个人的发展。

三是培训保障作用。

要舍得投入资金和人力、物力, 采取各种学习培训方式, 倡导“少抽一包烟、少喝一顿酒、多购一本书”的做法, 保障法官读书学习的费用, 促使广大法官养成读书学习的好习惯。

四是激励约束机制。

要制定和完善学习的各项规章制度, 明确学习要求, 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严格考核并开展各类竞赛活动, 如有奖征文等。以此激励和强化法官的学习意识和学习行为, 促进强大的学习内动力。

五是成果转换机制。

鼓励学习, 鼓励创新, 鼓励把学习成果转换为工作的创新成果。实行岗位竞争, 颁发学习奖励津贴, 以此鼓励学习创新, 鼓励在学习中不断超越自我, 积极主动并又好又快地实现共同愿景。

8.法院文化是软实力 篇八

文化是随着人和人类社会产生和存在的,是人类生存和历史发展的表现,它的导向、凝聚、激励、改善、约束等功能对人类生活有着积极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文化建设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

中国当代的法院文化建设,是从建图书馆、鼓励法官多读书、建设“学习型”法院开始的。这意味着,中国法院文化建设首先想到的是提高法官的知识素养、司法能力。随着社会的进步,财力的增强、经费的充足,法院的文化建设转向建盖审判大楼,并在大楼的建设中,突出法院的建筑装饰和文化符号。到目前为止,法院文化建设,被动应付多,主动开展少;物质建设多,精神内涵少;热衷模仿多,开拓创新少; 流于形式多,深入实施少。今后之路,应该是突出对法院精神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培育,注重从物质到精神的累积,注重从有形到无形的发展。

人的能力和素质永远是第一位的

我们所讲的文化,不应是指外在的物质和有形的设施,而是一种沉淀的、内在的、精神的积淀或“养成”。我们谈文化,不是谈文化的“物化价值”,而是滋养人心的“化境”之路。素质和能力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性标志,只有每一个法官都是“有文化的人”,这样的法院才叫文化强院。只有素质和能力提高了,法院的文化建設才有扎实的基础,没有人的素质,说文化是讲不通的。法院的文化建设,必须把人的素质和能力放在物质的考虑之上,必须把提升人的文化素质,提高人的文化境界作为第一要务。

国学大师梁启超先生曾说:“中国哲学以研究人类为出发点,最主要的是人之所以为人之道:怎样才算一个人?”人既是文化的享受者,又是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人是第一位的,有人就有一切,“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同样,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大楼,而在于有高素质的法官,不管大楼盖得多么壮观、雄伟,如果大楼里没有大师、名师,如果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太低,我们很难说法院有文化。

裁判一个案件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鉴别真伪的文化智慧,在法律知识共同体层中,法官应是素质最高、能力最强的法律核心阶层。素质和能力所代表的就是法院的文化追求,文化眼界,代表的就是法院的文化厚度和文化强度。法院强人多、能人多,人才济济,群贤聚聚,这样的法院不愁没有文化。

当然,素质和能力,不是专指法律的专业知识,更不专指法官所获得的学历和文凭,重要的是为人的道德和修养,做人的气节和做事的操守。“一个知识不高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在传统的儒家看来,修炼自己,提高道德是第一位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礼义、廉耻、修身、齐家,最后才能治国、平天下。也即改造社会首先要改造人格,修身是出发点,修好身,才能当好君子,才能治理好国家。

由此,有没有文化,不是指有多少知识和学问,获得了多少知识,当然,这是前提。文化的多少,仅靠积累知识是不够的,在这方面,人永远也比不上电脑。文化重要的是要“化”,即把学历化为实实在在的经历、阅历,把知识化为真真实实的真心、真情、真理。知识只是被条理化、系统化了的常识,知识只能叫作“文”。“文以载道”“文以化之”。文是知识、信息,化才是根本,才是目的。文只有化,文化才有意义。只有用学到的知识,转化自己的身心、气质,才是有文、有化的文化人。

文化建设的功夫和功课是要把人弄清楚,是要明白应该做什么样的人?什么是我们人类的追求和价值?讲到法官,重要的是要弄清楚,我们怎样做法官?怎样去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真正把人做好,把人弄清楚,这样才是在做文化,才是真懂文化。有了这种“文”,我们才谈得上去“化”,我们才能守护正义、信仰法治,才会有一种精神去奋斗、追求法治事业。

精神和信仰的培育永远是最重要的

法院文化建设要走出误区,不能停留在搞些娱乐活动、唱唱跳跳、打球比赛、联欢旅游等这些简单的、肤浅的活动上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把环境美化一下,装点一下,就算文化了,而要在精神、传统和信仰上下功夫。

毛泽东说过,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战胜不了敌人的。此文化,主要是讲精神文化。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也指出,法院文化建设不是简单地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或者写写画画,重要的是加强法院干警的思想精神塑造,核心在于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同样,此文化主要也是谈精神文化。

法院不是简单的“办案工厂”,法官也不是简单的“办案机器”。文化建设既包括有形的物质层面,也包括无形的精神层面,法院、法官的形象,不是靠盖大楼、穿法袍来创造,而要靠培育精神和传统。精神不在,灵魂不在,价值信仰不在,法院文化建设是搞不好的。由此,既要反对把法院文化建设庸俗化,只重视外在的设施建设而忽视内在的精神培养,当然也要反对精神建设的抽象化,故弄玄虚,空谈理念、价值,缺乏可操作性。

相对于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而言,精神文化是全面的、长远的,是核心,也是关键。是重点,也是难点。精神文化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基石、精髓和灵魂。要把培育和重塑法院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传统,作为重中之重来建设。

古人说,三代才能养成一个贵族。建设精神文化需要时间和实践。凡精神的东西,不会一夜之间就产生的,不会立马形成。凡精神的东西,不能成为人为设定的、少数人头脑中想出来的理念,不能成为孤立存在的几句简单的、漂亮的、时髦的口号。作为法院的文化建设者,既要有心为之,又要耐心等之,需要不断积累总结,需要长期的积淀、整合、提炼。

也即法院精神的养成,既需要法院人一代又一代的自觉地总结、概括和完善,更需要在长期的审判实践过程中,形成某种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需要用行动去体现出它内涵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是空洞的说教,不是振奋人心的口号,而是广泛流传的、为大家津津乐道的活生生的故事。它是超越法院自身能向公众展示的品牌,既站在了时代的高处,远眺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向,又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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