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委托书

2024-08-22

房产买卖委托书(精选14篇)

1.房产买卖委托书 篇一

委 托 书

委托人: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位于

号 室房产登记在委托人张颖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号,为

所有。委托人因故无法办理出售上述房地产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房地产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 事项。

凡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享受或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附录:

1、代为签订、解除、修改定金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

2、代为办理买卖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3、代为办理房地产的转移登记,签署相关房地产登记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出上述房产系委托人名下满五年唯一一套家庭生活住房的承诺)。

4、代为办理还贷、退保手续、代为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包括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并办理公证)。

5、代为领取银行结清证明、他项权利证明(抵押证)等相关文件,办理抵押权注销、变更手续。

6、代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密码挂失、修改等手续,领取新的密码凭证。

7、代为申报、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及其他合理之费用。

8、代为赴房地产登记、税务等部门查阅、调取购买该房地产时的原始材料。

9、代为收取房价款、开具收款收据,包括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卡,用于收取房款。

10、代为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11、代为赴税务局开具境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境外个人营业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等。

12、代为向外汇管理局、银行等相关部门办理出售上述房屋所得款项等的购汇、汇出等手续(包括信息查询、领取编码、银行划账等事宜)。

13、代为交房,代为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物业过户、销户手续。

14、代为办理户口迁移(包括迁出、迁入)、递交并签署有关文件。

15、代为办理与提前还款、房地产出售、协助买家贷款有关的一切未尽事宜。

2.房产买卖委托书 篇二

一、委托公证以及房产委托书

(一) 委托公证是近些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民事行为活动, 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委托公证是国家授权的公证机关对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待公证对象进行依法有效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根据国家公证机关开具的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进行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法律活动, 都在法律保护之内。委托公证政策的实行对国家相关领域的完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 房产委托书是房产委托公证的主要书面材料和法律依据, 是由国家相关的权威部门制定, 由房产委托公证机构代为执行的法律文书, 一旦形成, 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 委托人在申请房产委托公证之后, 必须按照规定填写房产委托书。

(三) 房产委托书上所呈现的信息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资料、房产委托权限以及委托期限等方面。基本信息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完整姓名、需要委托公证房产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以及房屋现在的所有权归属。房产委托权限包括房屋的抵押权、变卖权、出租权等受托人具有的一般性权利。委托期限的制定由委托人决定, 委托人有权对房产委托公证过程中出现的关于房产委托期限的问题提出质疑。

二、房产委托公证中存在风险

(一) 就委托方也就是卖方来说, 由于房产委托公证是在委托方提出申请后的有效期限内受托方单方面的行为, 若委托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受托方将房屋的产权进行转交、变卖等非法民事活动, 当受托方逃走后, 委托方将对原转交、买卖方进行违约赔偿。这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委托方的财产安全, 更不利于房产交易的正常有序进行, 对于社会稳定和谐造成不良影响。

(二) 从买房人的角度来说, 一些非官方的中介公司会周旋在买卖双方之间, 寻找公证过程中的法律盲区和漏洞。当买方将钱款支付给卖方后, 有时房产权没有过户给买方, 此时房产权仍然属于卖方, 若此时中介公司不给买方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话, 那么房屋的产权将一直归买方所有。因此, 在买房时, 一定要注意钱款与产权一同移交, 这样买方才不至于蒙受损失。

(三) 对于公证机构来说信誉极其重要, 也就是说公证机构的权威性以及良好社会形象是保障房屋委托公证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但是有些房屋公证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过名之后, 由于市场行情、个人情感等因素的变化, 致使委托人反悔, 不承认曾做过房屋委托公证。根据中国公证协会颁布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房屋公证委托证明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并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公证机构来说, 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提起诉讼, 但这也给社会舆论带来不利影响, 降低了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

(四) 对于国家社会财产安全来说, 有力的公证将会使财产分配更加合理有效, 反之, 就会给国家和社会、人民的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比如, 委托人利用假房产证或者冒名的关系骗取有效公证, 进而利用房产公证来进行房屋的买卖、抵押贷款等民事活动, 就会使得国家的有效资产不明, 不利于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甚至使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

三、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 在政策保障层面, 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公证机构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规定, 并要求在进行房产委托公证之前, 三方都应了解相关规定, 并在公证过程中遵守相应法律法规, 不能逾越规定的权利, 违背自己的义务。当公证过程出现纰漏时, 会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后果, 公证人应就具体问题进行有效协调, 不能放任不良影响发展下去。

(二) 公证机构应对于委托人是否具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公民成年的界定是18周岁。《民法通则》规定, 16周岁以下的公民, 即使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 也不能视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担任委托人身份。有些父母委托人会将委托人姓名写成未成年的孩子,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 由于未成年的孩子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具备相对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担任委托人身份。中国公证协会在《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公证机构有权在公证书中加尾注, 旨在对委托人的房屋处分权做出证明。在遇到此类情况时, 公证机构应当问清具体缘由, 说明情况后酌情拒绝办理房产委托公证。

(三) 公证机构对于房产委托公证书上委托人的签名以及审核盖章应核实其真实性。房产委托公证书一旦形成, 即具有不可抗拒的法律效力, 委托书上必须具有委托人的确认信息———签名或者指印, 公证机构应核实该类确认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在公证过程中要求委托人亲笔签字, 对于不识字的委托人, 或者久卧病榻的残疾人等, 应在公证过程中留下影像资料, 便于日后的资料取证, 以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四) 公证机构对于委托书上标明的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有效日期应进行详细核查, 确保委托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中公协规定:在房产委托公证过程中, 必须保障房产的合法性。对于委托书上所呈现的所有委托事项, 房产委托公证人员应进行实地探访, 确保房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买卖。而对于非本地的房产委托公证, 工作人员可以与该处房产的直属管理部门联系, 并进行详细确认。对于委托书上的有效日期, 房产委托公证工作人员应进行进一步详细核实, 对于能够进行转委托的委托书上所呈现的房产委托期限和权限不能在委托转交过程中进行扩大和缩小的改变, 保障其稳定性和合法性。

(五) 公证机构应在公证过程中进一步对于委托人的最终房产产权授予者进行确定, 减少因重复委托造成的不必要纠纷, 也是对房屋炒作事件的有效抑制, 防止委托人因重复委托多次逃税, 保障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在信息统计以及房产委托公证过程中, 公证机构应使用相关的专业软件进行操作, 将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相应公证机构的信息进行舆论公开, 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确保房产委托公证顺利进行。

(六) 适当调整房产委托公证的收费标准, 将其正规化和体系化。为使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大背景下房屋炒作现象得到有效抑制, 提高调整房产委托公证的收费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委托人来说, 提高收费有助于抑制公证过程中出现的逃税、炒作等行为, 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定。

四、总结

我国的房产委托公证在各个方面都具有很大风险, 给国家财政安全带来严峻考验, 其中的一些风险完全可以在实际操作中避免, 这就使房产委托公证员们面临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不断进步, 这也是国家、社会和人民对房产委托公证行业的考验, 是国富民强的前提和保障。

参考文献

[1]余丹.房屋安全鉴定认证在房屋二级市场的必要性分析[J].工程与建设, 2010, 24 (24) :279-280.

[2]丁方.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责任[J].湖北社会科学, 2012 (03) :166-169.

[3]李飞跃.处置房屋委托书公证过程中几点问题的探讨[J].安徽建筑, 2010 (01) :124-125.

3.房产买卖委托书 篇三

综合来看,继承的税收最低,但张三的兄弟、祖父母等人都得同意这套房子归他,程序上有点麻烦。如果这套老房子没超过144平米,5年后,作为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税、营业税,按照普通的二手房买卖流程,最简便也更划算。

摘自《兰州晚报》

继承:税费最少,但放弃继承程序繁琐

以张先生咨询的情况为例,假设他是家中老三就叫做张三,还有亲兄弟4人。母亲张氏已经仙逝,父亲老张去世后,名下的房产要继承过户给他,首先同等继承权的人要放弃继承并作公证,也就是说,张三的4个兄弟以及健在的祖父母都要同意放弃老张这套房子的继承权。这样,税费缴纳时,转让和受让方只需要各自承担0.05%的印花税。但继承到张三名下的这套住房如果要再出售,须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赠与:不论大小,受赠方须按3%缴契税

如果张三的父亲去世,母亲还健在,首位继承权首先在母亲张氏这里。老张名下的这套房产转换到张三手里,可通过“继承+赠与”或“继承+买卖”的方式。先说“继承+赠与”的方式获得:首先,母亲张氏须按照继承程序获得老张的房子;第二步,赠与双方必须是直系亲属才会在过户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母亲张氏和儿子张三须在公证处公证亲属关系等。这样,须缴纳的税目包括:双方各缴纳0.05%的印花税,另外,不论房屋大小受贈方须缴纳3%的契税。这套房屋再次交易买卖时,按照20%税率征收个税且不能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

买卖:程序最简便,契税最高3%

4.房产买卖代办合同 篇四

编号: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丙方(交易代理服务方):

工商注册号:

丙方友情提醒:甲乙双方应在签章前确认下列条款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下列条款如有异议,并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约定,补充条款与格式条款不同之处,以补充条款为准。)规定的工作日为甲、乙双方妥善办理有关事项。甲、乙双方须保证所提供的交易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并按时向丙方交付有关资料,配合丙方共同完成有关事宜。若因资料原因造成手续办理的延误或无法办理,由资料提供的延

误方承担责任。丙方的工作日相应顺延。丙方对上述服务完成期限的承诺是在合同第二章第1条的所有服务均由选择丙方进行并由丙方指定相关服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司、担保公司、贷款银行等)进行相关配套服务。

2、丙方作为代理服务方负有为委托方(甲乙双方)提供诚信服务的义务,若因丙方违约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在甲、乙双方未改变上述交易条件,交易程序正常执行的情况下,丙方保证甲方如期收到上述全部房款,乙方如期接收该房产。

4、若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改变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甲、乙、丙三方免责。在三方具结后,丙方将甲乙双方交由监管的交易保证金及相关资料分别退还甲乙双方.5.丙方受甲、乙双方委托作为甲乙双方交易时限的催办方,即按照双方约定由丙方向延误方发出挂号信促其履约,丙方的函件对违约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效力。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交易过程产生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甲乙双方应付给丙方的代办服务费用,从违约方交由丙方监管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若违约方剩余部分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则违约方必须另行支付。

第五条:本合同三方在签约过程中的声明、理解、口头承诺的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服务方已将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力、义务向双方作出清晰的说明,双方均已明确理解本合同之内容,并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六条、本合同丙方的盖章仅对本合同第二章负责,第二章在丙方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附 则

第一条、本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正文不可分割之部分,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已经甲、乙、丙三方确认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条、本合同共 陆页,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进行了说明和解释,三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已无疑义。

其它事项:详见附件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交易代理服务方(丙方):

签约代表: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5.房产买卖合同 篇五

订立合同双方:

出卖方:南京东翔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南京东翔制衣有限公司宿舍搬迁,现对外转让,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六合区横梁镇紫竹路南京东翔宿舍的住宅房屋,每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元整(¥178000.00)。

第三条 甲方应于2013年3月4日前后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房期向后顺延。

第四条 付款时间与方法: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壹拾柒万捌仟元房款。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房产买卖合同(无证) 篇六

售房人:

购房人: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房屋(以下称该房屋)出售给

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约平米。该房屋转让时下列设施和物品包含在房价内,甲方

不得损坏:。

2、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该房屋的转让价为人民币

3、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

4、甲、乙双方约定于月日前由甲方将该房屋正式交付给乙方,甲方

交房时结清交房前的一切费用。交房完毕当日乙方首付房款给甲

方。尾款乙方于付给甲方。

5、甲方须及时办理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产权证,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产权转移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承担。

6、甲、乙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须一次性赔偿给守约

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承担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①甲方于年《房地产买卖合同》,开发公司已经于年月交付了该房屋给甲方,开发公司因故尚未

为含甲方在内的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在办理甲方产权证之前所有与开

发公司的合同交涉均与乙方无关。② 该房建筑面积以甲方产权证核载面积为准,按套计价。

③甲方应积极督促开发公司及早办理产权证以便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承诺于

年月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甲方: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7.房产买卖委托书 篇七

一、委托与代理

委托与代理关系有密切的联系, 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1. 内涵不同。

所谓委托, 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代理, 就是指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权, 他方依代理权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 其行为后果由一方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 适用范围不同。

就代理关系而言,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所进行的是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委托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 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委托中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 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 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法律效力涉及这三方面的当事人, 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 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或消灭则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本文所指的房产登记中的委托, 是指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 将办理与房产登记有关的事务, 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 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

二、房产登记中委托的类型

房产登记中的委托, 涵盖了房屋权利人授权他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重要内容, 按照房产登记委托的主体不同, 笔者将其分为三类。

1. 一般自然人委托。

此处的“一般自然人”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但不包括与内地实行不同户籍制度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在内地购买房产,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产权登记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般设有特别条款。另外, 作为委托人的自然人, 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所作的委托, 并不当然有效。

2. 境外自然人委托。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3.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委托人的, 委托书上需加盖法人公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房产登记中的委托, 按照房产登记中受托主体的不同, 又可分为:

1.受托人为自然人。受托人是自然人的, 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 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 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 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 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 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受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受托人的一种特殊形式。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受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在行使受托权利实践具体事务时, 仍需落实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工作人员身上, 由其代为履行。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受托人时, 由法人内部人员执行具体事务的行为不构成转委托。

三、国内部分地区对境内房产登记委托的可借鉴规范

对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 《房屋登记办法》有明确“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的强制性规定, 前文已述, 操作上并无模糊性。然而, 对于境内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登记的, 却有理解和操作上的两难。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 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物权法》的上述规定, 加重了登记机构在错误登记时的赔偿责任, 因此, 登记机构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等方面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如何确定委托书的真实性成为各地登记机构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只对境内书面委托做了原则性规定, 并未强制要求办理公证委托。在登记实践中, 仅凭受托人提交的委托书, 登记机构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如要求申请人将委托书进行公证又有擅自增加登记条件、增加申请人经济负担之嫌。因此, 委托他人处分房屋在登记实践中一直存在操作上的困惑。国内部分地区地方性法律规范对此的可行性规定可分为两种。

1. 侧重对委托人的身份审核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 应当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的, 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代理境外委托人登记的, 提交的委托书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 申请办理涉及被代理人房屋的权属登记, 应当提交代理人资格证明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 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被代理人身份证明的, 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 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洛阳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 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在本地的, 委托书应当经过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查或者向登记机关出具委托人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会) 的证明。

可见, 上述三个地区对房产登记中委托的规定, 侧重于对委托人身份证明的考察, 将受托人能否提供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作为核实委托真实性的重要指标,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登记机构因申请资料虚假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2. 以地方性法律规范强制要求公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湖南省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列。《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涉及房屋权利处分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见证。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修订后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规定:自然人转让房地产委托他人申请转移登记的, 必须办理委托公证书。

安徽省芜湖市出台的《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通知》, 也将自然人处分房屋产权、委托他人代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纳入必须办理公证的范畴。

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保护房屋所有权方面的审慎态度, 以公证 (或律师见证) 的方式来核实受托处分权的真实性, 避免了登记机构在委托书是否要求公证问题上的随意性, 也大大降低了登记机构在审核受托人及受托权限真实性方面的风险。

四、对房产登记委托的建议

8.房产买卖委托书 篇八

关键词:房产;委托公证;风险防范

国家已经在法律上对房产公证进行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切实保障业主的房产权益,这类似的法律有《公证法》和《民法通则》。房产委托是一种授权的方式,是指委托人授权于受托人将自己的房子进行出售、出租、抵押等一些系列活动,这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公证处参与,即房产委托公证,房产委托公证会针对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要求草拟相应的法律文书,双方达成一致后进行签署,进而实施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就目前来讲,房产委托的前景非常广阔,对满足人们的实际的相关需求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委托公证的方式

由国家的公证机关对委托公证进行审核,委托公证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业务,办理方式也比较繁琐,其主要有两种方式,委托合同公证和委托书公证。

(一)委托合同公证

这与委托书有着根本的区别,委托合同公证的当事人相对比较广泛,除了委托人之外还包括委托人的受托人,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受合同法的约束,是一种双向法律的行为。

(二)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一种单向法律的行为,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个人的申请,根据相应的法律依据实施授权行为,根据公证书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相关的委托业务和享有相关的委托权利,经过国家公证单位公证的委托书能够最大限度的说明委托的合法性,进而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

二、房产委托公证中的风险

在进行房产委托时,不管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他们都可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一)委托人的风险

从法律的意义上来分析,对于委托人并没有太大的限制,一般只要没有被法律禁止或是限制相关的权利就可以对合法的房屋进行委托。并没有文化以及管理能力的具体要求,因此,在房产委托的同时极为容易因为委托人的疏忽,对相关的法律文件或是委托资料概念分不清,对受托方的相关情况不了解,导致房产委托公证存在巨大的风险。

(二)受托人的风险

很多受托人在面对委托人的时候为了自己的利益,对自己的能力进行夸大,而且用一定的方法约束委托人以此来减轻自己应尽的义务,很多风险具体表现如下:对委托书理解不清,在文章中已经对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的区别,前者是单向的,后者是双向的,很多受托人在受托的过程中,单方面的撤销委托,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冒名委托,这种委托一般在二手房的交易市场上极为多见,很多委托人不遵循市场原则,冒名委托,声称自己是房产的独立所有人,进而给受托人增加风险;受托人即买房人,这种情况是受托方作为买房人但是并没有获得房产证,房产的所有权仍旧在委托人手中,因此委托人会再次将房产二次委托或是抵押,从而原本受托人想从中获取差价,到最后提高了自身的风险。

三、对房产委托公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以上叙述的错综复杂的风险,不管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应该积极主动的采取相关的措施,以便在以后在房产委托公证中降低公证风险。

(一)全面提高防范意识

不管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进行房产委托公证的时候,都应该对委托事项进行一定的了解,同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公证中所涉及的财产和相关的文件资料一定要仔细核对,确保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

(二)鉴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上且没有任何残疾的公民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委托或是受托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双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进而降低风险。

(三)核实委托人的签名以及盖章的真实性

在房产进行委托公证时,房产委托公证书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对于当中的签名及盖章一定要仔细核对,最好采取手印的方式进行确认,如有必要,公证人员应该把双方的谈话及场景拍摄保存,作为委托依据。

(四)确定最终买房人

对最终买房人艰难性确定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因为每一次委托都会产生一定的契税,为国家减少损失和防止不当得益,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炒房行为的出现,防止市场混乱。

(五)提高公证的收费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也随之提高。因此提高公证的收费标准也是必要的,这不仅为将要进行公证的人设了一个坎,同时,合理的收费才能跟随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为房产委托公证提供一个良好的、良性的公正环境。

四、結语

房产委托公证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公证人员要从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出发,选择合理有效的方式来对房产委托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加以规避,并选择积极的应对措施来减少委托风险的出现,进一步提升维护整个房产市场的稳定性与和谐性。法律制度是保证社会一切工作顺利开展和实施的重要武器,有关部门要能够做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减少漏洞出现的可能性,从而为房产委托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法律基础和保障。目前我国的委托公证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但是随着我国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调整,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不久的将来房产委托公证的风险也会越来越低。

9.房产买卖补充合同 篇九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付款时间、方式约定

乙方分三次向甲方用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壹佰万元整(即1000000元)。第一次:乙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房款陆万元整(即60000元);第二次:支付甲方用于偿还其在中信银行雨花亭支行购买该房屋所借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第三次:待甲方执行完《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相关条款当日付清全部余款。

二、甲、乙双方在望城办理房屋登记机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由乙方全额缴纳。

三、甲方转让房屋后,该房屋之附属从权利(如开发商赠与的阳台、花园等)相应转让给乙方;乙方即享有该房屋之所有权利,并在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交接钥匙。

四、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屋无任何纠纷,如物业管理费已交清至 月等。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10%赔偿对方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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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人房产买卖合同 篇十

出卖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11.小产权房产买卖合同 篇十一

卖 方:----------------

买 方:----------------

卖方通过转让自家庄基使用权获得单元房一套,因资金周转困难现欲出售,经中间人从中说和,买卖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房屋买卖有关具体事宜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标的:

该单元房位于泾阳县电力局十字东隆兴巷(人民银行西)后边一栋的第二层北户,该单元房系一梯一户;属砖混结构,权属清楚,无任何纠葛。

二、建筑面积:约13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双方以现状 进行买卖,双方认可现状;若单元房有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

三、买卖价格:双方议定该单元房的卖价为203000.00元。

四、交付办法:双方商定分三次付清房款。

1、双方于签约之日买方用现金先付给卖方33000.00元作

为定金;2013年5月1日前买方付给卖方120000.00元整,剩余的房款于2013年12月底前付清。

2、卖方收到买方第一次房款后,将该单元房及相关手续(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庄基使用证复印件及与开发商张兴旺的协议书)交予买方;卖方不得拖延,并向买方出据收条。

3、若买方未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前所交房款不退,单元房

归卖方所有。

五、卖方保证该单元房的室外铝合金窗配齐,进户门为防 盗门,室内墙面水泥粉刷,上、下水接通并必须进户;1

六、买方在装修期间,卖方不得无故干涉和阻拦;买方在居住期间,若有其他居住户干涉其正常生活,卖方出面予以协

调;单元房的公共院子、楼梯及公共设施买方必须爱护。

七、卖方保证该单元房与第三人等无任何产权纠葛,否则,赔偿买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若国家政策变化允许办理房产手续,卖方应予以积极

协助买方办理;若国家征用或拆迁该单元房,所得补偿款归买

方所有。

九、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并按指印后生效,任何一方

均不得反悔。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中间人:

12.房产买卖合同书 篇十二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_号的房屋__栋__间,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

2.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 房产管理局、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烂尾楼房产买卖合同 篇十三

出卖人(甲方):xxxx,法定代表人: xxx联系电话: 地址:xxxxxxxx号,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

买受人(乙方): xxxx,身份证号 xxxxxxxx,地址: 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

鉴于乙方于 20xxx 年 9 月 28日向原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定购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xxxxxxx社区“五星花园”商铺两套(房屋原编号:2-3-1-4,2-3-1-5),并支付了“购房定金”。之后,因相关原因甲方于20xxx年5月3日通过xxxxxx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方式竞得了原xxxxxx开发的上述房地产项目所属全部资产。20xxxx年7月3日“四川省xxxxxx人民法院以(20xxx)xxx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xxxxx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xxxxxx的在建商住项目工程(详见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xxxxxxx公司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通过法院委托拍卖方式竞得的部分房产所涉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产概况:乙方从甲方处购买的房产位于xxxxxxxx“五星花园”(系四川省xxxx法院以(20xxxxxxxxx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书》”)中的(房号:2-3-1-4,2-3-1-5),房屋现编号: 2-1-1-1,2-1-1-2,建筑面积: 88.15平米。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1、鉴于乙方之前向xxxxx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 309000 元的客观事实,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交易房产价款以套计算,两套房屋总价款为:原购房定单约定的购房款 319000 元+原定价*20% 319000*20%= 63800元,合计 382800 元,大写人民币 叁拾捌万贰仟捌佰元。

2、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甲方确定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日期前的一周内支付所购房屋价款不低于70%(含购房定金)。双方确认:乙方应当缴纳给甲方的购房款总计为人民币73800 元,在甲方确定后并通知的日期内付清。

第三条甲、乙双方关于小区物业管理约定

小区物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自行选聘公司承担,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交房前一周内进场(具体时间由甲方通知)。我公司按xxxx元/m²/月一次性将12个月物业管理费交业主委员会,公司不再承担今后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已如实告知转让房产所处环境、现状、内部结构、质量、权属等相关情况,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所处环境、现状、内部结构、质量、权属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且无任何异议,自愿购买该房地产。

2、甲方承诺对转让的房地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整所有权,且转让的房产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3、甲方确定的交房日期最迟在20xxxxx年4月30日前,且在确定的交房日期前15日通知或通告乙方。

4、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房屋价款,待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后方可入住。

5、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房产的所有权,乙方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6、乙方承诺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所涉各项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承担。

7、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乙方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若因甲方原因不能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乙方或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被迫解除,甲方应按该房屋价款 0.03% 支付乙方违约金。

2、若因乙方原因违约,不购买该房产,乙方应按照该房屋价款 0.03% 支付甲方违约金。

3、若乙方逾期付款,乙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万分之 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若甲方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应支付甲方购房款项的万分之 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15日内退还乙方实际支付给甲方的购房款。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为本房产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共五页),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__20xxxx年__10_月_15__日

14.房产买卖合同打印 篇十四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方(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买受方(承接方)乙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房屋出售协议,以资共同守信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在,共一套,房屋的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房屋为住房、车库,包括水电户头、现有的固定实施和移动设施。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房产证上标明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房屋使用权性质:该房屋相应的使用权,所有权随着乙方给甲方转让费后一律归乙方所有,该房屋买卖转让后一定时期后按照有关规定,甲方配合乙方办好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起,所有房屋额购买金额全部由乙方承担,以后的房屋转让手续均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签订后,购置房屋升值后,甲方不得进行相关的后续追认款项的确定,乙方具有房屋的使用权,拥有权和处置权,甲方一律不得干涉。

第五条:付款方式:本次购房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房款,甲方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予乙方,不得拖延。

第六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产权利转让之日起转让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所买房产时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协调人一份,本合同和购置的房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中发生异议的双方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本房屋时不存在转让纠纷,乙方负责全程办理,甲方只提供证件。

第十条:甲方收到乙方的转让费后,及时填写收款书面凭证,并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中间人: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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