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2024-06-16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精选6篇)

1.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篇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部联安[20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三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附件

一、附件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进出口企业在境内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五条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两份《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海关签注实际进出口的商品数量后,由现场海关和企业分别留存。

第六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文件及《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

(二)企业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首次申请时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证照在年检有效期内且未变更,再次申请时仅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进出口合同或者订单、形式发票等有效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中文译本。因外方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对复印件出具保函。

(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译本,因外方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出口企业应当对复印件出具保函。

(五)进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产品说明(内容包括产品标准、爆炸物成分、包装方式、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用途说明等信息)。对民用爆炸物品有环保要求的,应当提交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和收货单位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收货单位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及合法使用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项下物品未能全部进出口且剩余部分仍需执行的,进出口企业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海关签注的原审批单或者报关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换领剩余数量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需延期或者变更审批事项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并凭原审批单换领新审批单。每单仅限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进出口企业申请退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申请退运时需提交申请文件、退运保函、原《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及相应报关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其中“申请进/出口用途及理由”标明“退运货物”。退运报关时,海关对所退运的货物进行审核验放。

第十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企业,应当自获准进出口后3个工作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报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海关无法确认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由进出口企业将样品送交具有民用爆炸物品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海关根据鉴定意见办理进出口手续。

检测机构确认是民用爆炸物品的,需在鉴定报告中说明送检物品的成分、性质等内容,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对送检物品进行判定和归类。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当依据《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受监督和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与境内之间进出的,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第十三条 企业出口硝酸铵,应当向注册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篇二

针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进行讨论, 介绍了应急处置流程的基本过程, 给出了民爆行业应急信息平台的框架结构并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应急信息平台的应用实例。

民爆行业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产业, 由于原料及产品在生产、销售、储运和使用等环节的特殊性, 将其归类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随着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 信息化在民爆产业链中得到了深入的应用, 其行业初步建立的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以及仓储等有了良好的监控监管。文献对民爆行业信息化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论述了信息化在民爆产业链中具有资源共享、降低成本以及提供公共安全等重要意义。该研究同时还指出了民爆行业信息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1) 重复性工作较多, 没有形成统一的应用于民爆行业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的信息化平台;2) 对整个产业链的信息化没有实现信息增值;3) 智能化程度较低, 不能给决策者提供良好的决策依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在总结取得成绩的同时明确指出:“安全生产问题依然存在。新技术、新工艺应用过程的安全生产研究有待加强。工业雷管中的装配作业、起爆药自动化生产、工业炸药生产过程智能化安全监控、民爆产品生产在线检测技术等需进一步加强, 本质安全水平仍需提高。”

目前, 民爆物品生产线整体安全控制水平不高, 主要体现在工业炸药生产线在设备故障自诊断及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等方面还难以实现全线联动。因此, 进一步加强生产线安全控制水平是当前提升本质安全化程度的关键环节。依据生产工艺的特点找出危险源参数变化的相关性, 给出单个危险源及相关危险源的预测预警处置策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 通过生产线上危险源信息参数的实时检测、提取对整个生产线进行监控, 从而使得生产中每个危险源的参数都控制在预测预警的可控范围之内, 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急信息平台除了作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外, 它也是民爆行业应急信息平台的基础。高层次的民爆行业应急信息平台可以通过对企业级应急信息的分析、处理, 可以更好的加强对民爆企业的安全监管以及安全指导, 进而提高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应急处理流程

企业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的目标是“统一指挥, 分工与合作, 预防第一, 平战结合, 及时、灵活, 科学和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企业应急信息平台系统的建立过程应坚持以下指导方针为了实现全面, 分层, 可重构性, 可靠性高, 集成与实践。应急信息平台是面向危险源非正常事件的, 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

预测预警应急信息平台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牵涉到从软件到硬件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从纵向功能看, 其主要的工作流程包括实时监测、预测预警、启动、处置以及后处理等几个部分。其流程如图1所示。

在以上的应急处理流程中, 各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功能是:

(1) 监测

这是应急信息平台对危险源参数控制的第一步。监测结果和数据的真实性是对这个阶段的迫切要求, 信息准确获取可以有利于后期活动的正确展开。

(2) 预警

包含预警分析和预警监控。预警分析是在对危险源的征兆进行监测、诊断的前提下进行确定性分析和评价并及时预警的活动。预警监控是在预警分析的前提下, 对危险源非正常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甄别并对不良趋势进行识别、预防与控制的活动。

(3) 启动

预警信号一旦发出, 预测预警应急保障体系就进入启动阶段。此时应迅速将应急信息平台切换到应急状态, 系统内部相关部分开始联动并根据预先对危险源参数预测预警的分类、分级, 从预案库中快速搜索匹配响应预案并通知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4) 处置

根据指示平台安全系统的紧急信息, 处理计划的执行, 同时跟踪预测, 评估计划处置效应, 并根据响应的有效性, 动态调整计划或发出临时命令, 以防止突然发生意想不到的链式反应。

(5) 后处理

当应急信息平台对危险源事件处理完毕后, 应根据动作的具体问题和主要事件做出相关的分析、总结;将相关数据提交决策支持和信息部门, 以改进和更新预案库等数据库。

按照工作流程, 应急信息平台的保障体系是由实施机构、行为规范、管理处置方法、专业技术及各种资源组成的有机结合体, 针对该体系中对功能的不同要求, 遵循“快速反应, 有效行动”的基本原则, 在横向功能上形成应急管理保障体系框架。

应急信息平台的层次架构

民爆生产企业的应急信息平台作为民爆行业应急体系的基础监控端, 一方面要对企业生产线上的危险源参数进行实时的预测预警, 将生产安全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也要作为上层应急信息平台应急信息数据的来源, 为上层应急信息平台提供各类的数据接口是企业级应急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爆生产企业只有将生产应急平台纳入到整个行业的应急信息平台体系下考虑, 为各个层面的应急信息平台以及相关部门提供数据访问的接口, 才能更好地发挥企业应急信息平台的作用。民爆企业信息应急平台所涉及的基本数据信息接口有以下三类。

1) 企业生产监控图像传输接口:该接口提供将生产线上的实时监控录像传输到上层应急信息平台, 作为监管层、核心层实时了解企业生产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2) 企业生产“四超”监控数据接口:该接口负责将生产线上的生产时间、在线药量、在线人数以及生产计划等“四超”数据统一查看传输或者单个数据的查看传输。

3) 生产线危险源监测数据接口:通过该接口可以对生产线上的各个危险源的参数进行实时的查看, 了解各个危险源设备的工作状况。

民爆生产企业只能对本企业应急信息平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发现生产过程中危险源预测预警的规律, 提升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能力。

企业级应急信息平台应用

广东振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入研究乳化炸药生产工艺过程的基础上, 组织其下属研究院的科研力量研发了一套适用于乳化炸药生产线的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该平台在充分研究乳化炸药生产工艺设备特点的基础上, 对生产线上的设备进行了危险源的划分、危险源参数等级的设置, 并对各种危险源参数的预测预警预案进行论证, 给出了相应的安全控制模型和处置预案。该系统目前已投入实验运行阶段, 运行效果良好。

该应急信息平台旨在针对企业安全生产预测预警, 同时又考虑了整个民爆行业应急信息平台的整体层级架构。因此, 该应急信息平台具有如下的特点。

1) 应急信息平台的自完备性

系统包含了应急职守、事件上报、应急预案、应急保障、应急专家、危险源、应急评估及指挥调度等各个应急子功能, 可以完成企业生产线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的各项功能任务。各个功能模块之间可以进行智能化的联动机制来保障高速有效的应急处置响应。

2) 应急信息平台的开放性

民爆企业应急信息平台充分考虑了民爆行业应急体系的特点, 预留了多个数据传输接口和自设定功能。在预留图像传输接口、生产四超传输接口以及各个危险源参数接口的基础上, 可以对接口中的各个自接口进行重新组合来满足不同用户的数据传输要求。对不同设备造成生产工艺的差别的情况也可以采用系统设定的方式来重新对系统进行相关的设定。

3) 应急信息平台的易操作性

该平台设计界面友好, 便于使用操作。并且该平台可以内置自动联动机制, 用户只需要在系统初始化时对系统进行相关的关联设置后, 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则可以自动联动, 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交互界面。用户根据系统的提示进行交互预测预警处置即可。系统的其他功能也遵循“后台设置支撑, 前台交互简洁友好”的原则。

结语

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5-0139-01

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民爆物品如果管理不善会造成十分危险的后果,例如在一定的外界作用下,爆炸物品很容易产生化学反应,对于周围的空气和环境都会造成很大的污染。另外如果对民爆物品没有制定好的管理措施,也很容易引起爆炸,一旦发生爆炸,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由此可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1]。

1 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政府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不力

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今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和运输中都隐藏着很大的隐患,一些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的过程中也没有做好防护措施,这就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安机关应该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杜绝一切火源,因为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一旦接触火源发生爆炸,所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但是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监管力度松懈而导致的爆炸事件非常多,笔者建议一定要加强有关部门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力度,只有从根本上加强安全管理,才会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

1.2 涉爆单位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不严

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壮大,人们对于民爆物品的需求量也逐年的攀升,生产民爆物品的企业越逐渐增多,随着竞争程度的增加,一些民爆生产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却忽视了安全生产。在近些年中,我国就出现了一些民爆物品生产企业为了加快生产速度,提升自身的产量而忽视了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进而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实际上导致爆炸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有关涉爆单位没有将自己内部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环节进行细致的管理,导致很多专业性不强的人员也在流水线中工作。或者一些工作人员年纪比较大,这些都会导致民爆物品生产出现安全隐患。

2 加强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路径

2.1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很多民用爆炸物品的事故都与管理部门的安全意识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人员存在着安全意识较差,平日里对工作不负责的情况。这些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定期的开展一些安全教育讲座,或者是开展一些安全培训,才会从根本上提升现有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积极地开展安全活动是至关重要的。有关企业的管理部门一定要定期的安排和宣传安全意识,不要让工作人员对于安全意识松懈。民爆物品生产与其他的行业有所不同,还行业所接触的都是一些易燃易爆的药剂,稍一疏忽很有可能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至关重要[3]。

2.2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协作机制

由于民爆物品监管涉及到很多个部门,其中政府的相关机构,还有公安、工商、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很多时候这些部门之间存在着分工不明确的情况,一旦发生安全隐患或者是安全事故,就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针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关系,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将具体的工作人员和监管任务都进行明确的分配,并要求各个部门之间要建立协作关系,一旦发生任何的事故要井然有序的进行安排和处理,这样才会更好的提升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2.3 严格审批许可和准入的条件与标准

严格的审批是保证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的关键因素,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涉爆企业正在步入市场中,这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证实。这就要求政府等有关部门要严格的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条件》对民爆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一些安全管理和设备不合格的企业不给予生产条件。除此之外,还要严令杜绝拉关系、走亲戚、说人情等腐败行为。要明确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要符合生产规定的企业才能够生产民爆企业,否则一经发现,一定要严肃处理[4]。

2.4 以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现代化的社会是二十一世纪信息化社会,无论是任何的企业都应该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模式。现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企业正在不断地增加,具有效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存在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就多达405家,而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就有2 000家,至于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就更多了,所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信息化网上交流模式,这样更有助于各个企业之间及时的进行交流。这种以信息系统为平台的管理模式,也可以更好的实现动态化的管理,让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可以实现跟踪管理。

2.5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严格的管理制度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必要条件,所以一定要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并且加大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从生产线、库房存储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应该进行严格的检查,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更好的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性,笔者建议还应该将检查范围更细致化,可以深入到各个车间、库房等,对这些地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就要在第一时间进行解决[5]。

2.6 严格责任追求

加强民爆物品管理是避免民用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条件,所以严格的责任追求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建立责任追求制度是强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有效措施。很多时候民用爆炸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监管力度不健全导致的,所以就一定要设立严格的责任追求管理条例,如果发生任何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都应该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负责人和有关的管理部门。

3 结 语

综上所述,笔者简单的论述了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一些方法,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如今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面还有很多的缺陷,只有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断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且积极的对其进行解决,才会实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一定要将这项管理落实到实处,通过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参考文献:

[1] 刘延东,王月月,李星云.明确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解读[J].国防科技工业,2013,(9).

[2] 尹英华. 公安机关民爆物品管理长效机制探析——以晋城市公安机 关为例[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

[3] 张婕.浅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铁道警官 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

[4] 王新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效果分析[J].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学报,2012,(10).

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进一步规范购买、运输、储存(含二级存放点)、使用程序,预防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指民用爆炸物品系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起爆药和爆破器材等。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它从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从严管理实施。

第四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含二级存放点),应当建立在远离矿区和人烟稀少的独立地段上。所建仓库在设立时,必须经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和批准的仓库建筑图、安全设备设施图、四邻距离图,并填写一份书面申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存放许可证明,按核存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在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准从事爆破明火作业和增设其他建筑设施。

第五条 从事储存、购买、使用、运输爆炸物品的所有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责任心极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章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导直接负责,公司办公室、安全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生产技术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用量)计划部门,物资供应处为购买、储存、二级临时存放点运输、发放、退库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对民爆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 民爆物品管理职能部门,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计划、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等项工作。

3.调查研究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整改。

4.参加炸药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选址、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5.负责组织全公司民爆管理人员及其他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新从事涉爆员工的上岗培训、办证等项工作。

6.对违规使用的单位、个人,有权暂停发放火工产品;对违规个人有权限期整改和调离涉爆岗位,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第八条 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为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民爆管理工作,做到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决策,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职责:

1.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对全公司民爆物品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2.在安排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要把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步安排,在月、季及年终安全检查时,要把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同该单位的安全检查同时列入检查、总结、评比。

第十条 分管民爆工作的公司副书记或副总经理职责: 1.分管民爆工作的公司副书记或副总经理,对全公司民爆物品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2.负责对公司职能部门民爆物品采购、运输、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审批工作。

3.负责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各工区(队)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监督考核对党和国家关于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对公司各工区(队)二级临时存放点、民爆物品领、发、用、退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其他公司领导对民爆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

1.对公司民爆物品总库(含二级临时存放点)负主要管理业务指导责任。负责向全公司传达、宣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资格审查、人员配备工作。

3.负责制定公司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并保证严格执行,经常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4.保证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根据公司领导和保卫部门办理的申购批复,搞好采购、运输、储存、供给、退库管理工作。

5.负责对公司各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配送工作,并督促二级存放点按规定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经常组织检查,核对火工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做到帐物相符。

6.重大节假日或较长放假期间,协同公司保卫处组织回收二级存放点的火工产品。

第十三条 安全科科长、副科长职责:

1.对公司民用爆炸物品负监督管理责任。要经常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和培训审证工作。

2.负责全公司易燃、易爆和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对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政治审查、上岗资格认证工作。3.负责对民爆物品材料的检验和报废、销毁工作。

4.负责制定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设施的配臵、使用情况。

5.负责公司民爆物品检查站的健立和管理工作。

6.组织经常性的民爆物品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7.搞好公司民爆物品的审发批示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每月按时与供应处、生产综合处核对火工产品发放的数量、品种,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副科长职责: 1.对公司爆炸物品的计划、使用负主要责任。

2.根据公司生产计划,认真制定民爆物品的月、使用计划,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所属单位民爆物品批发数量、品种工作。

3.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搞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工作。

4.参与民爆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员工民爆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5.督促公司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合格。

第十五条 工区主任(队长)、书记职责:

1.工区主任(队长)为该单位民爆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2.负责对该工区(队)民爆物品存放、收发、使用、退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责任,做到不流失一两炸药,一发雷管,一寸导火线。

3.负责组织对该工区(队)从事民爆物品管理人员、保管员、安全员、爆破作业人员及员工进行党和国家关于民爆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民爆物品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4.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绝对安全,不得有买卖、转借火工产品事件发生的行为。

5.工区(队)分管领导在民爆管理工作中负具体领导和管理责任。

6.工区(队)其他领导有权制止民爆违章行为,但不得从事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生产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的民爆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传达国家和上级有关民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令,组织员工学习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带头贯彻执行。

2.努力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坚持班前会上讲爆炸物品安全,班中督促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对新调进的人员要及时进行火工产品安全知识教育,并落实好传代工作。

4.对本班(组)生产必须使用的火工产品,从领、用、退全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事后及时填写当班记录。

第十七条 火工产品安全员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员工传达上级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针、政策、指示等,带头执行落实,贯彻好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执行火工产品操作规程。

2.经常对本单位员工,特别是新上岗员工进行火工产品知识教育,协助各生产班(组)长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

3.进入生产作业面时,搞好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有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处理。

4.对火工产品的流失负主要责任并参加工区民爆物品事故隐患的分析、处理。

5.监控本单位民爆物品流向,制止违章使用(操作)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除了对本单位存放使用的爆炸物品负主要安全责任外,同时还要落实好具体分管领导和配齐专职领料员、现场安全员、临时存放保管员。并教育认真履行职责和搞好班组领用、退库的全面管理。

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管理应纳入全公司安全管理范围,坚持每月、每季按时检查。在检查中,严格考评打分,对不合格的单位必须是:先停止其使用火工产品,后限期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单位使用前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措施,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前提下才可发放使用。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属国家专控物资,任何使用单位都不得非法购买和违法使用、储存火工产品。

第二十二条 购买:商务部为火工产品购买部门。商务部应根据年初与德阳市民爆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每月按生产技术科下达的使用计划向机关事务部提供购买数量、品种,由机关事务部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机关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持卡报绵竹市公安局汉旺分局、绵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德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枪爆大队审批,并办理购买证,运输许可证,再经物资供应处传真至德阳市民爆公司,由民爆公司根据购买证上批准的品种、数量采购,并押运至炸药总库,由矿业公司办公室负责验收。商务部在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中,必须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购货渠道合法。

第二十三条 运输:对各二级存放点所使用的火工产品实行统一运输。运输车辆由公司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担任。公司办公室派专职押运员随车送至二级存放点,由存放点保管员签收火工产品的数量、品种。

对专用车辆驾驶员的要求:必须政治思想好,驾驶技术全面,并热爱本职工作,所驾驶车辆必须保证安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运输途中,严格按照民爆运输管理规定办事,不准超速、超载及其他违章行为,确保所运器材万无一失。

对专职押运员的要求:遵守安全运输规则,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行驶,途中不得随意停留。监督安全装卸、出入库工作,负责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丢失、被盗等事故发生;并协助驾驶员做好安全运输、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交接货必须由对方签字认可。

安全科要派人员在交通道口设立火工产品检查站,对上下车辆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杜绝爆炸物品非法流失。

第二十四条 储存(保管):总库和二级存放点在储存、保管条件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库房布局要求合理、安全;存放炸药位臵、数量要合法;管理和守护要符合要求。总库和二级存放点必须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保管员。防范措施坚持以人防、技防和犬防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库房坚持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不得睡班。

从事库房保管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严格的政治审查和上级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合格,坚持持证上岗。对不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的,一经发现,坚决调离保管员工作岗位。所有库房消防设施要齐全,炸药库、雷管库须配臵干湿度计,库房门窗要加装防盗监控设施。总库还应增设防雷设施,并经常检测各种参数,以达到安全标准。

总库、二级存放点:对爆炸物品的存放、保管,实行全公司统一台帐登记制度,所有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来人来客登记表》、《安全检查登记表》《领退库登记表》、《交接班记录》、《班组领用退单、双日原始记录》,以便如实准确反应爆炸物品存量、用量及流向。作为库房,还要建立健全《库房进出库制度》,并将制度书写上墙,按照制度严格执行。第二十五条 使用:各单位在领用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首先向生产技术科提出书面申请,再由生产技术科核准火工产品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签批相适数量的火工产品手续。

2.安全科应根据该单位的实际条件,隐患整改等情况,签批使用火工产品的合法手续。

3.公司办公室根据已审定的品种、数量开出发货单,由各使用单位专职领料员持发货单到总库办理领取火工产品相关手续。

各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在民爆管理上,除负全面责任外,还应分工一名副职专门负责民爆工作的具体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增设一名火工产品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本单位领、用、退的全过程管理。各班组从二级存放点领用火工产品只能根据当天当班使用量,由本单位现场领导、火工产品安全员和班组长共同签字方可领取。领到作业现场的火工产品必须立即分类存放在防爆箱内。使用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规程办事。所有使用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证,才能上岗作业。现场使用由所在单位火工安全员负责,安全科现场安全员实施监督。

各使用单位,每月应定期向物公司办公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上报《爆炸物品领用平衡表》,如实反应本单位当月入库量、消耗量及现有库存量。各项数据必须与安全科所掌握的情况一致。使用火工产品的班组,在领、用、退的原始记录上必须签字认可,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退库:各使用单位都必须建立火工产品的退库制度。当天当班剩余的火工产品由火工产品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收回,退到二级存放点(库房),并在退库台帐中如实记录。

全年如较长节假日期间,由物公司办公室、安全科负责将各临时存放点存放的火工产品全部回收总库妥善保管。对失效、变质的火工产品,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处理,各单位一经发现应及时做好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科报告,待安全科确认,上报绵竹市公安局后,由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统一处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备案。

第四章 民用爆破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涉爆人员必须了解熟悉并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使用方法以及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程。通过多种培训方式达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条件,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相关证件,才能上岗。

第二十八条 对全公司爆破员证、保管员证、火工安全员证实行押证管理。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有关证件由安全科统一保管,上岗人员必须持安全科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能从事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爆物品的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人员调离,必须先经安全科审查同意,才可更换。对新上岗人员,必须经安全科进行上岗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民爆管理工作。

第五章 惩 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领、用、退)民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按时改正的,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生产技术科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并处5000.00元——10000.00元的罚金。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如有非法贩运、购买、私藏、私带、转借、滥用、盗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科有权收其爆炸物品及器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属于个人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直至刑事处罚。属于单位集体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丢失、被盗和有其他过失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篇五

创建时间: 2010-04-01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作者: 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经县局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程爆破审批与报停

(一)审批对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合法进行开采、生产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工程),以及个人在生产生活中需零星爆破的事项。

(二)审批条件:

1、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其进行开采、施工的建设项目(工程)无违反法律法规及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利益;

2、爆破作业必须是具有相应爆破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

3、爆破作业环境,符合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爆破器材储存条件或由专业爆炸物品配送回收公司负责配送与回收;

5、有与生产规模、爆破作业环境相应的具备国家规定爆破资质及相应执业资格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6、有完善的爆炸物品使用、储存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7、下列五种爆破作业必须进行公共安全评估:硐室爆破、拆除爆破、一次炸药用量大于1000公斤的中深孔爆破、不采用中深孔爆破但单个项目预计炸药使用量大于10吨的工程爆破、虽不够上述炸药用量但公共风险较大的爆破作业;

8、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1、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提出爆破的申请书;

2、爆破施工项目(工程)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承包合同书、协议书;

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爆破协议书及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资质材料;

4、爆破作业单位指派(聘请)的涉爆人员证明材料;

5、爆破负责人的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资格作业证、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爆破员信息卡复印件;

6、爆破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距爆破点安全距离以内的四邻重点部位安全协议书;

8、爆破活动公共安全评估确认表(该表由派出所责任民警填写,如果确认应该进行安全评估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浙江省爆破工程公共安全评估报告》);

9、工程爆破现场情况说明(该表由派出所责任民警填写);

10、爆破现场周围距离示意图;

11、爆炸物品储存条件证明材料(该表由派出所责任民警填写);

12、派出所与工程爆破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现场保管员、储存库保管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13、爆破器材使用单位施工、管理规章制度;

14、采矿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临时资源开采同意书;

15、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1、拟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到辖区派出所领取并填好《申领临时爆破项目使用爆炸物品审批档案》后,向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对拟同意其爆破作业的,由派出所分管领导与工程爆破负责人、“三大员”签订责任书,报公安局365办证中心审批;365办证中心负责人和治安大队专管员对派出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后,会同民爆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勘察现场,365办证中心负责人和治安大队专管员提出审核意见由双人签字。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办证中心以县公安局名义作出同意该项目(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批复,同时确定炸药配送交接地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与民爆公司签订配送协议书,明确配送事项。办证中心将审批情况在公安网办证中心网页“今日审批”栏上公布,并书面告知治安大队、派出所、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向工程主管部门发《关于落实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函》。

经审核对不予批准的由365办证中心出具书面说明理由。

跨辖区爆破作业的,由先受理的派出所报批,相关辖区派出所专管员参加现场勘察,爆破作业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2、公安局365办证中心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发证。

3、爆破作业单位中途解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应先经民爆公司账目核对、派出所确认解聘人员在该工程中爆破器材无私藏、被盗、流失的, 再报治安大队办理解聘手续,并报办证中心存档;爆破作业单位中途需聘用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由爆破作业单位书面报派出所审核后,报治安大队批准,并报365办证中心存档。

4、爆破作业因故不能按时完工,需要延长爆炸物品使用期限的,由爆破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发包单位或发包方主管单位同意后报派出所审核,派出所经过审查,认为确需延长的报公安365办证中心审批,并到县局治安大队备案。

5、完工报停:爆破项目竣工的,爆炸物品使用单位10内必须填写《工程完工爆破器材使用情况责任确认表》,提供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经民爆公司账目核对、派出所和治安大队确认爆破器材无私藏、被盗、流失后,准予完工报停,并将《工程完工爆破器材使用情况责任确认表》一份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交365办证中心存档。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本原件交派出所存档, 复印件爆破作业单位保管二年备查。逾期不予报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销售、使用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爆炸物品,凭县局有关同意该工程爆破的批复,先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报请公安局365办证中心批准,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购买证到磐安县民爆公司购买规定数量、品种的民用爆炸物品。

磐安县民爆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直接到公安局365办证中心报批,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持购买证到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购买。

磐安县民爆公司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证,销售规定数量、品种的民用爆炸物品。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当日使用爆炸物品需提前一天报磐安县民爆公司,再由磐安县民爆公司统一报县局治安大队批准,并由治安大队将次日爆炸物品配送情况通知各派出所,督促各派出所做好现场监管工作。磐安县民爆公司将爆炸物品配送到工地后,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持证同时到场领用,经押运员核对后领取并三人签字。保管员负责工地现场爆炸物品保管,爆破作业所需爆炸物品由安全员、爆破员二人到场领取,并双人签字。保管员负责现场爆破记录,准确记录当日开票、入库、使用、清退、结存和总余数等情况。一般工程按单、双日进行配送,县重点工程每日配送,爆破作业现场当日如有爆炸物品结余,民爆公司应无条件回收。遇雷电、爆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一律停止配送

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购买起爆器材应先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报县局治安大队批准后到民爆公司购买。工程报停或工程临时停工七天以上的,派出所及时收回起爆器,统一管理。

三、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涉爆从业人员(即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作业证》

1、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涉爆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等;

(2)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经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件;

(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6)安全员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方能取得作业证。

2、审批程序

由拟从事涉爆作业的人员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统一的审批表),治安大队审核,参加市局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市局发证。培训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三月和十月,具体由市局决定,坚持按时按批限量培训的原则。

三大员的教育培训与管理。三大员由所在爆破作业单位负责日常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并报县局治安大队备案。三大员证件年审时,先由爆破作业单位向县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经县局审核批准后,报请市局年审,没有通过年审的人员爆破作业单位不得加以聘用

四、爆炸物品运输证

1、《运输证》的审批对象:爆炸物品的销售、使用、储存单位。

2、审批条件:

(1)单位具备相应的销售、使用、储存爆炸物品资质;

(2)供货方为国家批准可以生产、经营、销售爆炸物品的企业或单位;

(3)承运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具备承运爆炸物品的资质。

3、审批程序

由具备销售、使用、储存爆炸物品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携带相应的资料,直接到公安365窗口开具《运输证》。资料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国家许可销售爆炸物品的证明、《使用许可证》的复印件,供货方经国家批准可以生产、经营、销售爆炸物品的资质证明,承运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证明。

五、治安管理与检查内容

爆炸物品的管理与检查坚持属地原则,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是爆炸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局规定责任区民警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民爆专管员的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各所的分管领导、治安部门应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登记工作。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储存保管环节:

(1)仓库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标准、有无新增目标;

(2)仓库安全防范设施(指库房建筑、围墙、门窗锁具、消防器材、通讯、报警系统等)是否正常有效;

(3)库区内部物品摆放是否符合要求;

(4)保管员人数、责任能力、持证上岗、到岗情况、制度掌握等是否到位;

(5)入出库登记是否及时、准确,帐目数量是否与库存实物一致;

有否超量储存;

(6)清退制度是否落实,退库的作业保管箱内有无作业日志、实物是否经过核对,保管箱标识与使用人或班组是否一致;

(7)有否非涉爆人员接触爆破器材现象。

2、运输环节

(1)运送、回收爆破器材的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对作业点运送是否使用作业保管箱;(3)运输时是否有押运员;(4)有否超量运输;

(5)运输时是否做到途中不逗留、按规定路线行驶,不进入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等;

(6)是否做到性质抵触的爆破器材不混装、不混运;(7)运送交接手续是否完备;

3、现场作业

(1)爆破作业点是否经过批准,有无超范围作业现象;

(2)爆破方式有无违反许可;

(3)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或有无作业证;(4)从业人员的责任能力与现实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了解;

(5)爆破器材的来源是否合法;

(6)爆破器材是否存放在作业保管箱内;(7)作业现场有否落实安全警戒区域;

(8)爆破器材现场加工的场地、时间是否合适;(9)导爆管是否过短;

(10)以作业日志核对现场情况、领用爆破器材情况、消耗情况;

(11)爆破项目峻工,对爆破器材的使用情况有无详细记录、有无流失,涉爆人员应进行签字确认;

(12)通过现场观察或向现场、附近群众了解作业点平时的作业情况,有无隐患和问题。

(二)隐患处置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立即发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当场责令其中止产生隐患的活动,并要求或建议许可管理部门作出停业整改或吊销许可的决定;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六、建档方面

以派出所为单位建立辖区内涉爆人员及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管理档案。各所应建一份花名册,涉爆人员一人一档、涉爆单位一家一档,把审批材料与日常管理检查材料存放到档案中,确保情况明、底数清。

1、涉爆单位的档案中应保存以下材料与记录:(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表;(2)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承包合同书、协议书(矿山等长期使用单位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林地使用许可证》的复印件);

(4)承包单位授权委托书;

(5)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暂住证)、矿长证的复印件;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身份证(暂住证)、作业证的复印件;

(6)重点部位安全协议复印件;

(7)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的复印件;(8)爆破活动公共安全评估确认表(经公共安全评估的,应有工程爆破设计方案、爆破活动公共安全评估意见书);

(9)爆破现场周围距离示意图;(10)爆炸物品储存条件证明材料;

(11)施工单位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现场保管员、储存库管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12)爆破器材使用单位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制度;

(13)日常治安检查记录、违法违规查处记录;(14)工程完工爆破器材无流失确认表、炸药雷管流向登记本。

2、涉爆人员的档案中应包括以下材料与记录:(1)涉爆人员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

(3)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4)无不良嗜好证明材料(村委证明或公安机关证明);

(5)无违法犯罪证明、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证明;

(6)参加专业知识培训且考核合格证明材料;(7)涉爆作业证的复印件;(8)日常受处理、处罚记录;(9)年审材料。

6.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七条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备案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按规定时限分别输入本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和购买人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或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分别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购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 申请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有关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经国家有关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依法颁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向国家有关许可实施机关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人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品种、产量(能力)组织生产。

第十条 申请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销售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上核定的品种、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并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处储存。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安全生产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购买人持有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上载明的品种、数量和时限进行销售。

第十三条 在主城区或其他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实行民用爆炸物品配送。

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当提高配送服务质量,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所需品种、规格、数量配送到爆破作业现场。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另行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人应当向运达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办《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其他需要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企业,其设立的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要求,并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可以相互租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对各自的民用爆炸物品分库存放并有明确标识。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管理和安全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七条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需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与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注明的人员一致。

第十八条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的爆破作业场所,当日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经配送人安全检查后退回专用仓库储存。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和配送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配送而未配送的;

(二)未按照核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每日所需品种、规格、数量配送到爆破作业现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的;

(二)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爆破作业的;

(三)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与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注明的人员不一致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或者配送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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