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2024-07-24

2016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共9篇)

1.2016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篇一

基层司法所建设

我市基层司法所基本情况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结构,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机构共同构筑起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主义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

我市紧紧围绕“机构健全、人员充实、职责明确、设施完善、运作规范、协调发展”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精心谋划、克服困难,务实工作,我市司法所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截止目前,按照国务院《中西部地区“两所一庭“建设规划》规定“乡镇司法所建设按每所1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办公用房具备所长室、工作人员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功能布局,制作安装统一的司法行政机构外观标识、公示栏、宣传栏,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由2名以上专(兼)职司法助理员组成”的要求,我市坚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设置原则,全面完成了全县80个乡镇司法所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一、我市基层司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几年来,佳木斯市司法局在基层司法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要看到,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所体制不顺,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

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化解矛盾、推进依法治区的前沿阵地。但目前,我市部分司法所体制不顺,隶属不清,人少事繁,兼职过多,职能缺位,客观上影响了基层司法所职能的持续履行。一是隶属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缺乏科学性。司法所交由街道管理,其权利的行使容易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街道和居委会为了节省经费开支,往往居委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同时担任调委会、帮教小组的成员,造成了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高素质法律人才不能合理流动,难以形成专业化的基层司法工作队伍。二是工作流动性大。司法所作为街道的内设机构,不但要从事本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往往还要参与街道其他事务性工作,如群众文化、计划生育等,有时甚至还要抽调人手协助街道其他部门的行政工作,这样势必造成司法干部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司法所“高质量运行”的规范化要求。

(二)司法所和派出所工作配合不到位,出现衔接问题。

按照国家司法部要求,2010年11月份我市所有基层司法所都安装了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得对刑释解教

人员的管理更加及时化,与此同时司法所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它需要派出所的紧密配合,但由于派出所业务繁多,系统所提供的人员信息有不充足,所以给人员的核实往往以失败告终。因此,要加强派出所的权利配合。

(三)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操作困难。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是司法所的一项重点工作,对于刑满释放的人员,司法所要对其进行帮教安置,与刑满释放人员签订帮教协议、建立档案,季度写实,但这些工作的前提是刑满释放人员释放后与司法所取得联系,如果他不主动到司法所报道,那么对他的帮教工作很难进行。

(四)专职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需要壮大,提高调解水平。当前,制约我所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民调工作的范围主要 集中在邻里纠纷、婚姻、劳务关系、债权债务、继承、赡养抚养、赔偿等方面,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还没有发展起来,普法宣传工作和“法律进社区”活动不全面,社会覆盖面较差,工作效率较低。

二是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素质有待提高。要加强培训力度,开办法律知识培训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

三、改进基层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所队伍整体素质。以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方向,以构建“大普法”格局为目标,立足 “大服务”、“大环境”战略,整体推进基层司法普法工作向纵深开展。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基层司法工作的关键。首先,要密切与街道党工委和区司法局党委的关系,建立一支牢不可破的基层司法工作领导班子,加强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党建工作。其次,要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培养一支有理想、有政治素质、有法律素养和文化底蕴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将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成一支终身学习的学习性队伍。第三,我们应坚持“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完善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注意吸收社区离退休老法官、检察官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基层司法建设,特别是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吸收社区老党员参与维稳工作,发挥余热,调动一切积极性,做好传帮带,维护社区稳定祥和的大好局面。

(二)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重整行政隶属关系,强化司法所机构的职能作用。通过上级领导的安排部署,加强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合作。我们应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合作在各社区设立警民联调工作站,共同开展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工

作站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成,充分发挥工作站“短、平、快”及时、便利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特点。

(三)广泛整合社会资源,以“四化”建设为依托,积极推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上新台阶。

(四)围绕“三个下降、一个上升”的目标,开展人民调解员素质教育,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工作新领域,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新飞跃,更好地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人民调解应紧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归口办理制度等制度,规范排查调处工作程序,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排查调处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人民调解员素质教育,实现“调、防、教”三结合,促进民调工作上新台阶

(五)立足社会实际,改革基层法律服务所

从服务于稳定的大局出发,我们认为,应该改革法律服务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服务所的发展。一是创新法律服务所体制,将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定为“不定编制、不定级别、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单位。法律服务所主任由区司法局聘任,执业人员及行政辅助人员由法律服务所聘用。在法

律服务所的布局上,打破一街一所的格局,特区外的街道可设两个所,特区内的街道仍设一个所。二是改革社区法律服务站的隶属关系。我市社区法律服务站的设立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体制不顺。如果将社区法律服务站并入法律服务所,作为法律服务站的分支机构,对外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相信能更好地为社区提供优质的服务,解决困难群众的问题。

(六)以人为本,管教结合,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街道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公安派出所、法院、检察院和司法所共同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所,所长兼任主任,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我们还要建立街道、社区、用人单位三级矫正网络体系,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化。其次,要广泛宣传,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第三,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街道和司法所应当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纪律、工作请示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矫正对象接受制度、报到登记制度、外出请假制度、会客制度、回访制度、迁居制度、就业安置制度等,严防漏管和托管失控。同时,市、区司法局也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体系,提高矫正质量和矫正效果。第四,要

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和质量。一要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数字化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将矫正对象个人资料输入电脑,随时可查;二要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建立便捷、高效、互动的通信联络方式,及时将有关事宜通知矫正对象及其亲属,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第三,要建立社区矫正心理辅导室,加强心理矫正,因人施矫。矫正对象自卑心理强、忧郁、情绪不稳定,如果不及时进行心理矫正,就会自暴自弃,走向自毁的道路。心理辅导室应当针对具体的矫正对象制定相应的心理辅导计划,分别进行集体心理辅导和个别心理辅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控能力。

2.2016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篇二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 就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整体发展水平而言, 存在着水平的不平衡现象, 各级法警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表现得相当突出, 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 队伍职业化程度不高

首先, 职业机构不健全和职业责任错位履行的问题。部分检察机关的警员比例达不到8%~12%的编制要求, 其次, 职业准入不规范和人员老化的问题。目前, 现有法警队伍存在着警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较差、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面对具有高度对抗性、灵活性、机动性的司法警察职业特点, 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在结构和素质上难以适应检察保障工作需要的被动局面。最后, 职业技能和职业形象有待提高的问题。长期以来, 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培养和正规化警务训练一直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的薄弱环节, 直接影响着队伍的战斗力, 使其难以适应新时期检察机关办案保障工作对司法警察提出的新要求。

(二) 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 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 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 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 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 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 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 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 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 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履行职责错位

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编制未能到位, 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 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 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 缺少正规化的领导。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 不能统一调度, 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 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四) 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 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 又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 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 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二、基层检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 既有历史原因, 也有现实原因, 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历史原因, 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 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 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 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 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 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 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 就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 领导不重视, 是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主观原因

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 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 这样一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 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 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 所以在个别领导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 领导也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重视。

(三) 机构人员少, 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现实原因

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少, 特别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员更少, 有的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 有的地方是有机构无人员, 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 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 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 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 现有人员不可能完成所赋予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四) 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 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

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司法警察管理制度在系统性和规范性方面尚不完善。尽管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 对法警警衔授予、晋升、工资待遇、奖惩、调任作了明确规定, 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 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这个问题解决不了, 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新对策

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 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 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转变观念, 提高职业化程度

1.健全司法警察的职业机构, 充分履行司法警察的职业责任。健全司法警察的职业机构是保障公正执法,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 是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更好地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保障的需要。只有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职业责任的重要性, 才能保证检警各就各位、各司其职的良性机制, 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2.严格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业准入机制, 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等规定的要求, 坚持公开考试, 严格考核, 择优选用, 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 这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前提。3.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培训, 大力提高职业形象。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组织力量的司法警察, 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 加强正规化训练,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增强队伍的战斗力, 来保障履行日常业务职能和应付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

(二) 落实管理制度, 理顺管理体制

由于司法警察是检察院内部的一支武装力量, 那么随着检察院改革步伐的加快, 对法警素质的要求也将更加严格。理顺管理体制就是要依靠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1.推行考核制度, 净化队伍素质。通过完善司法警察工作绩效考核, 坚持低分培训、末位调整制度,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起竞争激励机制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要发展就要改革创新, 就要冲破旧观念、旧框框的束缚,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管人用人机制。2.严格管理原则, 加大规模建设。3.双重领导、编队管理。法警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是一种明显的优势, 双重领导更能增强院领导对法警工作的重视程度, 也是解决法警地位、作用问题的关键。

(三) 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 从根本上保证司法警察工作运转协调。

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是履行法警职能的根本保证。应结合当前法警工作的形势以及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1.完善司法警察工作制度。2.加强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3.强化内务管理。严格履行用警制度, 实行警力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 遇到重大派警任务, 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 反馈有关信息。4.健全办案机制, 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保障作用。

摘要: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 在打击犯罪, 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保护公共财产, 打击和预防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行为, 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中仍然面临着不少的问题, 如不加以解决, 将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新对策

参考文献

[1].卢立忠.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初探, 法治论丛, 2002 (4) .

3.2016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篇三

[关键词]检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检察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肩负着基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犯罪案件的现场保护,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等任务。对于打击犯罪,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着特殊的司法职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目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欠缺规范

有的是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警务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

(二)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不被重视

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司法警察,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三)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隊伍体制有待完善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四)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制度不完善

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普遍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人员构成不合理、履行职责错位等现象。

(五)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缺乏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六)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相关待遇不能及时兑现

警衔是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主要标志,也是司法警察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警衔任命上,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的司法警察授衔和待遇没有得到兑现,存在服装、津贴的标准不统一,发放不及时等问题。有的还是“准司法警察”,职级、警衔、待遇等就更无法兑现,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二、现存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原因,造成司法警察工作被动

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就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

(二)机构人员少,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少,有的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有的地方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不可能完成所赋予给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三)不够重视,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开展

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这样以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所以在个别领导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

(四)队伍管理不规范,影响司法警察履职作用发挥

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归谁管和怎样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加强司法检察队伍建设的方法

(一)规范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

在当前的检察实践中,检警不分、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应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纳入规范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闲、懒、散的问题,还可以促使司法警察队伍自上而下形成凝聚力、提高战斗力,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训练有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办案效率

在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工作运行机制,存在着用警派警制度不健全、手续不完备的问题,办案中应该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如传唤、提解、送达法律文书等都由检察官代行的现象十分常见。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地去承担警务保障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检察官能够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投入到案件侦破和固定证据工作中去,促进办案效率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在配合业务部门履行其职责时,要增强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明确看管责任、制定安全防范预案、严守保密规定,努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普遍存在着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综合素质较差的情况,与专业化的要求相差甚远。因此必须加强政治学习、抓好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如聘请法律专家、驻地武警教官等任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将相关法律知识、规定和要求及擒拿格斗、警械(具)的使用、执行警务经验等进行系统培训,使司法警察胜任本职工作,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处置突发性事件。

(四)加强装备配置,解决职级待遇

司法警察的装备配置是否到位,将关系到警务保障工作的质量。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应根据警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大资金投入,配置执行警务工作应有的装备,如警车、警械(具)等,从制度上落实,从日常工作中管理,确保警务工作的质量。

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问题。目前,很多基层检察院的部分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没有按规定予以解决,还有很多单位的司法警察大队长或副大队长不在相应的位置上履职,应采取适当措施,落实编队管理,正、副大队长必须到位,对于该退警、补警的,应及时办理退警、补警手续,必要时可从当年的退伍军人中招聘部分协警,以解决当前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的問题,确保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4.2016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篇四

一、基本情况

我州地处**省西北部,与湖北、贵州、重庆三省市接壤。全州总面积15462平

方公里,州内山高谷深,海拔多在800米以上。全州8个市县,下辖92乡66镇6个街道办事处。全州人口268.34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00.86万人,占74.85%),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74人。是我省进入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唯一地区。

1、司法所机构建设发展情况

1980年前,我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管理,主要内容为法制宣传和人民调解。自1980年底恢复重建司法行政机关以后,乡镇设立司法办公室,为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随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能不断调整充实,机构建设不断健全。1996年,全州在乡镇(街道)建立司法所。同年,州委办、州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州办发[1996]4号),明确规定司法所为副科级单位,管理体制实行以县市局管理为主,乡镇参与管理。到1997年底,全州共设立基层司法所231所(每个乡镇、街道一个司法所)。此后,基层司法所随乡镇撤并而调整,2005年全州行政区划调整结束后,我州共设立基层司法所164所。

2、司法所人员编制工作发展情况

(1)、人员编制情况。司法员原属于乡镇编制,1985年11月正式列入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此后,按照编制在条,条块共管的原则,对司法员进行了收编管理,到1987年底,全州共有司法员编制157名(不含当时的大庸、桑植两县)。后经几次陆续增编,到1996年底全州共有司法员专项行政编制238名。

(2)、人员分布情况。截止今年6月底,全州164个司法所实有工作人员245人(其中,使用专项行政编制的238人,使用地财编制7人)。三名或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的司法所10个,二名工作人员的司法所31个,一名工作人员的司法所106个,尚有17个基层司法所空缺人员(具体工作由乡镇政府指定人员临时负责)。

(3)队伍管理情况。州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司法员管理体制实行以县市局管理为主,乡镇参与管理,并明确规定了县市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具体管理权限(即:司法所的编制、人员由司法局管理考核,并发其工资、津贴,干部任免由司法局按管理权限呈报。司法员组织关系、户口、工作在乡镇,参加当地党团组织生活,受乡镇党委政府监督管理),我州司法员实行“以县市局管理为主,乡镇参与管理”的模式基本形成。大力推行司法所长面向社会公开考试选拔制度,龙山、泸溪等县司法局会同组织部门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司法所长7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改变司法员队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素质偏弱的现象,自1997年以来,我州一方面狠抓原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到2006年底,全州共有83名司法员通过在职教育获得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一方面严把司法员入口关,对新调入人员限定年龄、文化、专业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形式补充年轻力量,截止2006年底,全州共面向社会招考司法员58名。由于措施得力,司法员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到2006年底,全州司法员队伍平均年龄为35岁,比1996年底的平均年龄降低了8岁;大专以上文化177人,占队伍总数的74%,比1996年底增长22%;法律专业毕业的有112人,占队伍总数的47%,比1996年底增长25%。2000年来,全州有30余名司法员被提拔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

3、司法所业务开展情况

全州基层司法所在指导人民调解、承担社区矫正,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基层依法治理,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截止今年6月底,全州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3896场次,受教育面达320多万人次,防止群众性上访392次4769人次,防止和矛盾激化574件3678人,参与专项治理活动1852人次,对3860余名刑释解教的人员实施了帮教,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750余名,处理来信来访8万余件次,为乡镇政府提供依法行政意见840余条,被采纳630余条,直接调处矛盾纠纷8160余件,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受理各类矛盾纠纷3.7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不够,司法行政工

作地位偏低。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预防性、教育性和服务性方面,基础性的特点十分突出。由于受“重打击轻防范”和“急功近利”的思想干扰,不少地方和干部对司法行政工作在政法工作中的基础地位缺乏必要认识,甚至错误认为司法行政工作可有可无,没有真正把司行政工作放在与公安、检察、法院工作的同等地位来抓,致使保障不力,工作地位偏低,严

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1997年以来,政法口先后多次增加人员编制,而司法员编制一直没有增加,司法所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2、人员编制不足,难以担负工作任务。200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湘办[2006]31号文件转发了省委组织部、政法委、人事厅、省编办等七部、委、办、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规定了司法所履行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具体明确规定了九个方面的工作任务:(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7)、协助基层政府排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我州目前164个司法所只有238个司法员编制,每所平均只有1.45个人员编制。由于受人员编制的制约,大多数司法所只有一名司法员,司法所难以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第一,从机构设置上看,司法所作为副科级机构,只有一个人员编制,无法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不符合机构工作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第二,从担负的工作上看,任务十分繁重。这些工作专业性和基础性很强、和基层群众非常贴近,必须经常深入村组农户、田间地头才能开展工作。加之我州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农村群众居住分散,开展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力量。而仅凭当前的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第三,从执法主体上看,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准司法活动,而调处中的调查取证必须二人以上,一个人调查取证,不合程序要求。现实中,为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司法员只好请求政府安排人员配合。而调查取证工作繁琐频繁,乡镇政府不能随时保证配合力量,多数情况只得请村组干部帮忙协助,严重影响了调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第四,从工作环境上看,司法员处维护稳定的最前沿,虽然没有强硬的工作保障手段,但必须经常工作在防止纠纷激化、处理突发事件的第一现场,一所一人没有增援力量,随时面临生命危险。

3、经费保障匮乏,制约工作开展。全州除了花垣、保靖、古丈三县将司法员公用经费和县局机关人员一道按照人均5000元、3000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使用外,其他五个县市没有单列司法员公用经费,将司法员公用经费和乡镇政府捆绑在一起,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使用,司法所办公经费只能依靠乡镇政府解决。而我州乡镇政府财力普遍较弱,公用经费除保证政府日常工作基本运转外,其余基本上用于完成中心工作、驻村工作的奖励补助,司法所争取经费十分困难。由于没有独立的经费支撑,司法所难以独立开展工作。全州已经建成的53个司法所办公用房,有相当一部分司法所因为无力支付水电开支而无法使用;全州为98个司法所装备的工作摩托,因无力购买燃油,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司法员工作处境艰难。州办发[96]4号、湘办[2006]31号等文件对司法所机构性质、管理体制、县市司法局和乡镇政府对司法员的管理权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上述的经费问题,全州各县市在执行对司法所的管理规定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全州164个司法所,保靖、花垣、古丈三个县的46个司法所在管理体制实行“以县市局管理为主,乡镇参与管理(即垂直管理)”,其余五县市的118个司法所在管理体制上基本上还处于“县乡共管,以乡镇管理为主”的状况。大部分县市将司法员和乡镇政府干部捆在一起,和政府干部一样包片驻村、突击中心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参与政府工作考评,和政府干部“同工同酬”。这样,司法员只得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政府工作,本职工作只能抽业余时间进行,上级业务工作部署根本无法落到实处。同时,当前涉法、涉稳矛盾不断增多,而作为基层政法组织体系的公安派出所和基层法庭,是以片建立,大部分乡镇没有公安派出所和基层法庭,凡是涉稳、涉法方面的有关事项,全部归口到司法所负责处理,弄得司法员一天到晚不知究竟到底该忙什么为好。

5、司法员待遇偏低,严重影响队伍稳定。全州164个司法所目前只配备司法所长50名,解决副科级非领导职务35名,许多符合任职条件的司法员,未能解决应有的职级待遇。司法员岗位津贴,依然只按照80年代每月18元(每天0.6元)的津贴标准列入财政预算,而公安派出所人员除享受警衔津贴外,每人每月还可享受300元的岗位津贴,就连后来才确定的综治专干的岗位津贴也已经达到每月60元标准。政治待遇落实不到位,经济待遇悬殊严重,司法员环境艰苦、工作辛苦、生活清苦,而得不到可靠的待遇保障,严重影响着司法员队伍的稳定。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提高认识,落实“以防为主”的方针。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旧的体制和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焦点问题大量增加,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预防性、超前性和治本性的特点,是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我州每年约发生民间纠纷8000至9000件,这些矛盾纠纷若得不到及时调处化解,保守计算将有2000至3000件转化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这将为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造成十分重大的工作压力,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增加工作成本。同时也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威胁。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打击与预防的关系,全面落实“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优势和独特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防线。

2、增编扩员,为开展工作提供可靠的人力保障。根据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每个所最少必须配备3名司法员,才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湘办[2006]31号文件明确规定每个司法所司法员要逐步达到3人以上。一是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向上争取人员编制。当前,我州总人口为268.38万,按照万分之二人口比例计算,应该配置司法员编制537名,这样才能满足每个司法所配备三名司法员的最低标准。而我州目前只有司法员编制238名,尚有近300名人员编制缺口,急需补充。二是要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开发的政策倾斜,积极向上争取人员编制。司法行政机关重建晚、基础差、保障弱,历史欠帐大,基层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分别从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共同承担着维护基层稳定的重要责任,任务相同,但力量配备悬殊。基层公安人员编制是按照万分之七的人口比例配备,而司法所人员编制却缺乏具体明晰的规定。这就需要党委政府从贯彻落实党的“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政法综治工作方针,科学配置政法力量的高度,用足用活国家西部开发的相关政策和倾斜支持,积极主动和上级编制主管部门协调,切实加大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投入力度。三是立足我州的具体情况,对管辖区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或辖区人口在2.5万人以上的司法所,要配备专门工作人员5人以上。在专项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可利用目前乡镇布局调整的机会,从乡镇政府机关暂借部分行政编制充实到司法所,解决辖区面积大、人口多的司法所人力不足的问题。

3、保障经费,消除制约工作发展的瓶颈。要将司法员的办公、业务和装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在经费保障上给予政策支持。根据我州经济状况,应保证按照司法员每年人平3.5万元的公用(办公、办案)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随形势发展逐年增加标准。只有确立了独立的经费,才能摆脱司法员对乡镇政府的经费依赖,才能保证司法所的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

4、强化管理,规范司法所的运行机制。一是强化垂直管理。只有实行对司法所的垂直管理,才能促使司法所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才能确保县市司法局各项业务工作落到实处。司法所作为县市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性质已经确定。当前,要着力解决收缩管理问题,使人、财、物、事全部由县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彻底改变因管理不顺畅、体制不统一而导致专职不能专用、工作不能落实的局面。二是要理顺司法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垂直管理后,司法所依然是乡镇政府的工作机构,要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在开展好本职业务的前提下,要切实抓好和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融合,突出司法所为当地稳定和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三是要规范司法所内部管理。要就司法所的运行机制、工作程序、监督机制、文书档案台帐等制定统一标准,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5.基层司法所调研报告 篇五

七里河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9年10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全面了解掌握我区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探讨基层司法所这一新生事物在具体司法工作实践中如何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9年8月14日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就此专题进行了一次调研活动。参加调研的代表前往晏家坪、建兰路和西湖街道三个基层司法所了解情况,听取了基层司法所和我区司法局的专题汇报并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基本情况

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和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我区非常重视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机构制度建设方面均走在全市前列。截止目前,有9个司法所办公用房通过国债资金得到解决,其余6个正在协调解决中,建成省级规范化司法所1个,市级规范化司法所3个,涌现出省级优秀人民调解员1名,省级优秀调解委员会1个,总体

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具体来说,首先,在组织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方面,按照市上要求,去年底,我区迅速、率先在全区15个基层司法所全部实现了副科级建制,15名经组织部门选拔的优秀干部走上了司法所长岗位,先后有14名大中专毕业生走上了司法助理员的岗位,至此,结束了我区基层司法所有所无长、有所无人、有人无编的历史。其次,在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方面,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加强队伍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为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奠定了人员基础。第三,在制度规范化建设方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各司法所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各司法所都做到了档案资料齐全、规章制度上墙、人员职责明确,工作紧张有序。第四,在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方面,积极争取,多方筹集,极大改善了各所办公条件和基础设施,为有效开展工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了解,我们认为,我区在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中取得了历史性的显著成效,对我区司法行政部门在积极争取各级各方的支持,积极探索基层司法所建设发展之路所做的种种努力要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是,基层司法所在实际运

行过程中,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发展的因素。

一是基层司法所的经费与其承担的工作量不相匹配。从去年实行垂直管理后,基层司法所的职责很明确,其所承担的九大职能和目前划拨的经费相差甚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是司法所人员素质仍有待提高。现有工作人员中有法律专业学历的较少,有的缺乏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胜任。

三是乡(镇)司法所人员稍显不足。作为一级政府,各种矛盾纠纷牵涉量大面广,无论是化解纠纷,还是法制宣传,仅靠一两名工作人员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今后几年,是我区各项事业发展和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类矛盾纠纷凸显期,司法所承担的民间矛盾化解量也会有所增加,我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面对新形式、新任务,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工作理念,探索新方法,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苗头早预见、早设防、早解决,积极为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一是建议多渠道加大对司法所投入。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发动乡(镇)、街道、辖区单位乃至省、市部门的资源力量,不断补充、健全基层司法所硬件设施,保障有序开展工作。

二是建议继续加大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培训。围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司法所九大职能所涉及的业务,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能力培训,注重学习调解的艺术,规范工作、规范行文,有力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是协调解决乡(镇)司法所人员不足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建议和乡(镇)协调好人员安排,采取“人才资源”共享、灵活机动的方法,选择懂法律、有调解工作经验的干部兼任人民调解员,在需要时及时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6.夯实基层基础规范司法所建设 篇六

-------五虎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报

五虎山司法所在区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区司法局的统一领导下,在街道办事处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职能,为创建和谐乌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2005年五虎山司法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评为全国先进司法所。现将五虎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

2004年区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实行立户列编,收编直管,五虎山司法所成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司法局管理人、财、物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充分尊重街道办事处对司法所人员的任免奖惩意见。司法所要围绕街道办事处党政工作开展司法行政业务,认真完成基层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为了跟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成立了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司法所、综治办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暨依法治办工作领导小组”、“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小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等组织。每个社区选配了1名业务素质较强的工作人员任法制宣传员、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加强了社区司法组织建设。

二、加强队伍建设,为规范化建设提供保障

司法所有司法行政编制1个,现有工作人员1名,大专学历,-1-

是一个“一人一所”的司法所,司法所人员按时按量完成市、区司法局要求的培训学习。并圆满结业。通过不断学习,使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但具有了一定文化、法律知识更具有调处疑难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素质。

三、基础设施标准化,所务管理制度化

2004年区司法局的积极争取上级配套资金,在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利用国债资金建成了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的司法所,司法所有办公用房2间,设有人民调解大厅、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法律援助接待室,并为司法所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车辆正在购置当中,从而保证了司法所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为达到管理制度化,司法所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本所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统一建立了《司法所业务范围》、《司法所工作职责》、《司法所工作纪律》、《司法所学习例会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安置办公室工作职责》、《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程序与规定》、《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先后建立了学习、奖惩、请假及业务登记,档案管理等相关的十几个制度,并将制度上墙公布。各类登记簿和花名册齐全,统计数据准确,档案管理规范。以制度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以制度促进所务管理,一方面增强了工作透明度,另一方面方便了群众的监督,同时也使我所各项工作有规可循,达到了程序化、规范化。每年年初,司法所都要同区司法局签定了目标考

核责任状,司法所按照目标考核要求,对各项工作进行了量化,做到了责任到人到社区,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2005年司法所所长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四、业务工作扎实,为规范化建设奠定基础

(一)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化解矛盾纠纷主渠道作用 五虎山办事处现辖6个社区,总人口18720人,常住人口17702人,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其中社区调解委员会6个,共有人民调解员38人。并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街道司法所一直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予盾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协议制度、审核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我所采取“一月排查、一月交流、一月汇报、一月交办”的“四个一”工作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力度。同时,为切实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创新司法调解工作机制,推行了“以案定补”的矛盾纠纷调解制度。将矛盾纠纷划分为简单、一般、复杂、重特大案件四个等级,调解成功后分别补贴调委会10元、20元、30元和50元。“以案定补”的实行打破了以往无偿调解的惯例。办事处给每一位调解员增加了60元的调解津贴,激发了基层调解员深入基层、排

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在基层的化解率,从而更好的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秩序,构建平安社区,迎接奥运会的成功举办!

近几年来,经各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每年都在50起以上,纠纷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分别达100%和96%以上。没有一起因调解不当而引发的矛盾激化和上访事件的发生。2005年,乌达区公铁立交桥及海神热点供水管道项目将在五虎山辖区内开工建设,一时间,居民拆迁及道路出行问题成为居民群众讨论的焦点,同时也成为辖区内矛盾的聚集点。为了做好拆迁过程中群众的思想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司法所充分发挥社区调委会及三级调解网络的作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钉子户们退缩了,拆迁期间,辖区内无一例群体性上访事件。回访搬迁户是街道司法所又一人性化的举措,也是居民们最意想不到的事。2005年5月,五虎山辖区教堂信教人士由于内部原因分成了两个对立的群体,双方矛盾重重,有一次,汉族居民陈某为了自己方便把栋房间的巷道堵死了,引起邻里回族居民马某的不满,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又动起了刀棒,而且双方又纠集亲戚十余人,眼看一场械斗就要发生。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同志们闻讯赶到现场,耐心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条文,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正当途径。由于我们及时果断的行动,避免了一场民转刑事事件的发生。事后司法所多次耐心做两家的说服教育工作,陈家心服口服的把墙拆了。马某也带上点心和罐头,主动去陈家探望,赔礼道歉,并赔偿了

医药费。

(二)强本固基,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使五虎山司法所深深认识到,要想使辖区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必须从源头抓起,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入手。为此,司法所协调办事处每年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据统计,仅2005年就书写标语56条、半板报6期、出墙报6块,悬挂过街标语12条。利用各种节日庆典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根据各阶段的严打、整治以及6.26禁毒日等活动,举办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每年都举办法律咨询和宣传教育活动6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待前来咨询的群众200多人次,开展专项法制活动10次,让广大社区居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在社区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一直是司法所职能中的薄弱环节,如果工作不当,极易造成重新犯罪,因此做好他们的工作非常重要,建立健全了以办事处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刑释解教领导小组1个,安置帮教小组6个。我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理解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的良好氛围,对所有刑满释放人员全部建立了个人档案,完善刑满释放人员调查记录。

(四)做好基层维护稳定工作

为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和“一票否决制”的原则,司法所协助综治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争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形成司法和综治工作相互促进、相互联动的局面。综治、司法工作人员经常深入社区、辖区单位检查督促责任制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2006年五虎山街道办事处评为综治达标先进单位。

7.2016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篇七

司法局记者站

口导: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最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共有基层司法所94个,分部在11个旗县市区94个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承担着基层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要职能。近年来,在中央、自治区和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下,通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不懈努力,基层司法所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成绩。

正文: 从2008年开始,按照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的要求,在全市开展了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94个司法所全部建成了新式办公用房,配备了新的办公桌椅、电脑、警用车辆等新式现代化办公、交通设备,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基层司法所办公场所不固定或无办公用房的落后局面。到2010年,全市94个司法所全部顺利通过自治区司法厅验收,基层司法所呈现出了办公场所固定整洁、标识清晰、办公交通设备齐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制度健全、档案规范全面新面貌。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所3人以上,95%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3人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规范化建设为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提供了巨大的活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日益明显,特别是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每年有近2.2万件基层矛盾纠纷在司法所得到排查化解,有

近100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通过司法所得到防止。全市基层司法所每年共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约400件次,为各级基层政府、村级经济组织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担任法律顾问250多家,代理各类诉讼事务近2000件,解答法律咨询1万多人次,开展法制宣讲450多场次,30多万人次受到普遍的法制教育。近500多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的管控,1200多名刑释解教人员得到妥善的帮教安置。基层司法所已日益成为基层党政的得力参谋助手,成为服务和维护基层人民群众权益的开心所、连心所和守护神,在维护全市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基层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8.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篇八

一、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还不能全面履行职能。目前,我县有基层司法所12个,只有7个司法行所有司法助理员在职,其他5个司法所是乡镇干部代理。司法所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普法、依法治理、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本职工作难以落实,法律服务、代表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综合治理和临时交办等项职能的履行也是参差不齐。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欠规范,难以实现办所初衷。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在城关、古阳、默戎、河西等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均以管理不善而停办。现只剩下县司法局组建的联合法律服务所――卫权法律服务所还拼命挣扎,勉强维持运转。卫权所的注册法律工作者由10多人到现在的几人。由于管理欠规范,导致法律工作者道德素质不高,追求经济利益多,履行义务少,违章执业时有发生,偏离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有的运行轨道,难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目的。

二、建议和对策

(一)整合职能,发挥优势。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予以整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互济余缺。将法律服务所的触角延伸到各乡镇司法所,将司法助理员作为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有资格证的)或辅助工作人员(无资格证的),扩大法律服务所的容量和活动空间。司法所的工作由挂靠乡镇的司法助理员、法律工作者或辅助工作人员完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安排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法律顾问费(由局领导与乡镇领导协调),并拨至法律服务所帐户,由法律服务所统一安排支付。所内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分类管理,财政工资、福利的人员,原则上由局机关负责,视其在法律服务所中开展的工作情况,适当享受法律服务所补贴。非财政发放工资、福利的人员,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由法律服务所比例安排工资、福利,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

(二)加强司法所的建设。在利用国债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组织建设,为每个司法所配备2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从优,调动全局干部、职工、律师、法律工作者下所工作的积极性。为排除后顾之忧,司法所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交流。为照顾家人在乡镇的工作人员实际困难,可采取干部轮流到司法所值班或设立业务接待日制度,实行个别接待,统一调整,集中办理机制。未到司法所值日值班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局机关或法律服务所总部上班,完成局机关和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另外,还要加强司法所长的培养选拔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的政治待遇,坚定干部献身司法行政事业的信心。

(三)严格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强化法律服务所的管理

1.在办所方式上,实行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现司法所指导管理与法律服务经济反哺的统一,增强系统内部自身造血功能。

2.在组织人事上,基层法律服务所长任应由县司法局委任,在过度时期,不烦试行局领导兼任。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聘用制,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从现在职干部中安排。

3.在业务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收集,统一委派,凝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在财务管理上,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挂钩,一般应占法律服务收费的60左右,另外,40应作为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基金使用。

(四)建立基层司法所长效保障机制。在贫困小县,法律服务反哺司法行政是必要的,这是基层司法行政创“为”的应急之措。要想基层司法行政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还得靠政府增加投入,增强输血功能,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1.大力宣传基层司法行政的性质、职能、地位和作用,争取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2.县、乡两级政府应当将司法所的工作经费包括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

9.2016凤台县司法局工作报告 篇九

2016年,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和市局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践“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新要求,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等,各项工作跃上新台阶。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注重创新,推进全方位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了实施意见,建立了分类考核体系;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全县千名领导干部参加了宪法法律知识测试。二是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出台下发了《2016年凤台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凤台县2016年重点普法目录》;筹备设计制作“凤凰说法”法治动漫形象,宣传法治文化思想,弘扬法治精神,以少儿文艺、动漫、卡通形象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打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三是积极参加3.15消费者权益日、社会综合治安管理等节点宣传活动,设置宣传台、解答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四是开展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检查工作,整体了解了各民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存在 的不足提出了反馈意见。五是迎接省司法厅厅长洪禹候率调研组一行来凤,对我县法治宣传教育等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六是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每月精学一部法律”活动,通过组织全体司法干警每个月精学一部法律法规,打造学习型、书香型机关,通过自学、集中学习、组织测试等方式,提高全体司法干警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治素养。

(二)夯实基础,筑牢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发展。一是规范新增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关,统一登记、统一文书、统一指派;将观看《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教育片》正式纳入入矫教育环节。二是以公开检查和暗访相结合方式,不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执法和监管安全活动,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司法所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整改;利用科技加强对30名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截止目前:全县共有社区服刑人员越界违规记录9人次,其中:3人因系统升级出错出现误报;5人履行了请假手续;1 人未经请假外出,已给予其警告处罚。三是贯彻落实省厅“三个专项”和社区矫正中心达标工作。严格执行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全省社区矫正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做好G20峰会期间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我县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符合省 2 厅规定的第二等次,基本达标。

截止12月底,我县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83人,累计解除852人,目前在矫231人。其中:管制26人;缓刑167人;假释35人;暂予监外执行5人。今年新增187人;接受社区影响评估137件;警告5人;向原审法院递交收监建议2人,收监执行1人。目前全县社会稳定,未发生一起脱管、漏管事件;社区服刑人员未发现一起上访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全县社会政治稳定,监管安全形势良好。

安置帮教工作成效明显。进一步强化对安帮网络信息化的管理、指导,对刑释解教人员做到“三见(建)”,即见衔接资料、见人、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截至12月,共指导、督促司法所及时进行外网信息核查324名,内网信息核查285名并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全县在帮教期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共736人。开展远程视频探视,将帮教工作做在前。全年共预约41人次,监狱审批22人次,实现会见22人次,切实体现了司法行政服务为民的宗旨。

矛盾纠纷效果成效明显。一是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了凤台县诉前人民调解调委会,进一步将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诉讼实现“无缝对接”。二是健全规范人民调解网络建设,着力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网络。村(社区)换届选举后,共建立健全了村(社区)调委会249 3 个、乡镇调委会17个。三是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紧紧围绕全县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在强化每月排查调处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排查因各种因素引发的多发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参与群体性矛盾、群体性上访纠纷的调解,坚持重大矛盾纠纷报告制度,防止各类矛盾纠纷蔓延升级。

截至12月,全县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各类民间纠纷5836件,其中口头调解4247件,书面调解1589件;排查矛盾纠纷116次,预防纠纷86起;防止民转刑案件7件;防止群体性械斗7件8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5件108人。

(三)全力服务民生发展有新局面。

公证工作实现新提升。一是大力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为我县的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今年,公证处积极参与了城关镇棚户区改造、刘集镇八里塘社区拆迁保全工作、凤凰湖新区的建设。二是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我县采煤沉陷区农民安置分房活动现场,公证处积极参与,广泛宣传法律和相关政策,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消除不和谐因素,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确保了阳光分房,形成了“公证参与、领导放心、群众满意”的良好局面,提升了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三是做好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为老弱病残及贫困当事人申 请办理公证提供法律援助。四是积极推动公证便民惠民服务年主题活动。

律师工作展现新面貌。进一步优化律师发展环境。按照省厅、市局文件要求,县局积极开展 “双向联系” 工作,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将“双向联系”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站、室工作、律师进社区、律师进校园相结合,不断丰富工作形式。进一步彰显律师服务社会职能,全县律师担任政府和部门的法律顾问105家。组织律师参与信访维稳17起,上京接访1起。经县政府安排,还组织参与金融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多次。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大力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共发放普法书籍和便民服务卡3780份,举办法制讲座25场次,参与调解纠纷772起。进一步强化律师行业监管,严格对全县6家律师事务所、22名律师进行了考核和年检注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查处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实现律师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法律援助工作开创新局面。一是今年法律援助工作被纳入民生工程,我局不间断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走千家”和“送法进乡村”活动,提升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真正做到让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二是民生工程走进电台广播室,法律援助搭建便民惠民桥。5 我局和凤台交通文艺广播联合主办的民生类节目《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在行动》广播电台专题栏目6月份正式开播,栏目每周推出两至三档节目,时长十五分钟,通过凤台交通文艺广播FM88.7频率覆盖全县17个乡镇和264个村居。三是将法律援助宣传阵地延伸到网络平台,在凤台新闻网设计制作了以“保民生、促发展、建和谐、法律援助在行动”为主题的网络宣传窗口。四是按照省市法援经费管理办法,县局对法援案件审核严格把关、审批,确保办案补贴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五是及时案件回访,保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与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等上级文件规定,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案件回访活动,及时了解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案件对满意度,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同时,不断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在坚持“能援尽援”原则对同时,全力做到“速援优援”。

截止11月30日,我县共完成任务570件,超额完成全年任务,占全年比例103.1%,其中刑事案件113件,占全部案件比例19.8%。支出资金32.978万元,占全年比例58.7%,其中案件补贴发放数28.76万元,占支出资金比例87.2%。

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得到新加强。组织开展了基层法律服 6 务集中教育整顿,依规取缔了3处未经审批违规设立的法律服务接待点。同时,组织开展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培训,并有5人积极参与司法考试,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今年以来,我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民事案件88件,结案88件,其中法律援助案件9件,代写法律文书205份,解答法律咨询338人次,数量较去年有很大提升。

(四)基层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阵地建设,确保司法所有充足的办公用房,全面完善办公设施,并在部分所配备远程视频设备。按照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对全县17个基层司法所进行装修装潢,司法所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不断迈向新台阶。2016年,新招录4名公务员人员全部充实到基层队伍;3名基层司法所同志通过全国司法考试资格。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稳步推进。全力推进司法行政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形成制度化、规范化。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精神,于8月23日,深入全县17个司法所及各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组织开展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自检活动,查缺补漏。10月9日,省司法厅副厅长夏月星率相关人员一行来凤,对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 况进行调研。夏月星副厅长对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希望我县在今后工作中再接再厉,继续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经验,注重法律服务基础建设,通过完善机制整合法律资源,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五)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上取得了新发展。

扎实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县局认真组织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增强党性、改进作风,同时还积极开展机关党员干部谈心谈话活动,深刻查摆问题,建立整改清单。做好纪实评价系统录入上报工作,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相继开展了线上线下测党章党规和习总书记讲话测试、“学讲话、强党性、转作风、提能力”、“坚持根本宗旨,发挥党员作用”“我离合格党员有多远”专题讨论等系列活动,并结合实际局党组发文在全局开展了“学习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司法所所长李培斌先进事迹”活动,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认真传达中央、省市县纪检监察会议精神,认真研究讨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工作重点,统一思想认识,做到业务工作与 党风廉政建设同步推进。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的议事规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查处信访案件,做到举一反

三、防微杜渐。

继续抓好机关党建工作。

1、县局充分利用“党员活动日”,组织党员干部于6月28日下午到板张集革命烈士陵园开展“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入党誓词”党史教育日活动。9月29日,组织全体党员赴小岗村开展党性教育学习活动。

2、持续推进结对共建工作,继续落实县委《关于健全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我局积极开展结对共建帮扶活动,主要领导深入钱庙乡陈圩村上党课,并给困难群众送去2000元慰问金。

二、2017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思路

2017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重点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深度思考。

(一)抓实常态化基础性工作,夯实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基础

2017年,我们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的指导思想,坚持人才在基层培养,经费向基层倾斜的理念,不断夯实我县司法行政建设的各项基础。

1、紧紧盯住基层基础建设薄弱环节。近年来,受宏观形势发展的影响,基层司法所阵地建设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人少事多,县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司法所软硬件建设的投入,分期分批地对基层司法所进行改造。同时要切实关心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切实为他们解决现实困难,引导他们爱岗敬业,立足基层建功立业。

2、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益。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看家本领,只能加强,不能消弱。要不断强化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健全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联动,全面规范“警民联调”工作室的业务建设。要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完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重点行业与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要鼓励基层在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大胆思考、大胆创新,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

3、狠抓社区矫正工作各项制度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担负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重中之重的是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确保安全稳定。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格工作流程,联合相关部门集中开展点验活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帮扶、矫治和管理措施。要继续依托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教育 10 活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4、扎实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要积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协作联系,进一步推动安帮人员劳动职业技能培训。依托企业和社会力量,抓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安置帮教基地建设。严格落实刑释解教“重点人员”出狱出所后“必接必送”制度,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指导、心理疏导和政策扶持,为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帮扶和支持。对生活极度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突出司法行政工作重点,引领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推进

在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建设中,我们必须要突出司法行政工作建设的重点,把握好关键环节,努力实现全县司法行政建设的整体推进。

1、全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2017年,要着力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坚持“边建边用边完善”的原则,紧扣“有效服务”这一核心,进一步整合资源,注重多种服务力量资源的融合,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职能的整体优势,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应用水平。

2、大力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人员配备,争取每个司法所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和副科级司法所长。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司法所规范化管理。

3、努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办理重大案件的工作力度,通过建立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案件结构。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覆盖面,做到应援尽援。

4、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围绕全县发展战略,整合系统资源,健全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法律服务的规范化、诚信化和法治化。强化律师行业党的领导,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业自律,不断提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建立法律服务管理机制,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靠前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县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产业园区建设。继续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着力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继续开展律师参与信访、调解工作。继续推进公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健全公证案件评查体系,监督落实质量评查制度,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5、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职能作用,在“六五”普法取得扎实成效的基础上,认真谋划“七五”普法工 作。要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有效凝聚各单位法律宣讲人才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做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进一步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形式,着力推进法治教育宣传“互联网+”工作模式,在巩固传统法治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加大法治文化系列产品的开发,加强品牌化的宣传,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落实、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

(三)强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实现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跨越发展

队伍建设是推动司法行政建设创新发展的决定因素。2017年,全县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重点从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典型引导等几个层面着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1、全力推进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是从严治党的“助推器”,是司法行政全面争先进位的根本保障,必须要抓常抓细抓实。一要坚定理想信念。要忠诚于党,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拧紧“总开关”,坚定“主心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要坚守法治,带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理论,增强厉行法治的意志,自觉在法律框架内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自觉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二要坚持解放思想。要敢于破除“旧思维”,要把解放思想落实到工作操作层面,落实到具体的思路、方法和措施上,用新的视角来审视司法行政工作,用新的思维来谋划司法行政工作,用新的办法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要敢于打破“老框框”,对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同志要积极支持悉心保护,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三要创新工作理念。要不断推进工作理念创新,推动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与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无缝衔接,构建律师、人民调解、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长效便民服务格局,实现在更大范围内配置社会资源、更深层次上整合社会力量、更高水平中提升司法行政服务效能。

2、全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司法行政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摆上司法行政工作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维,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一是要依托现有信息化资源抓好基础性培训,进一步改进方式,重点抓好培训活动。二是要依托上级省市司法行政机关集中培训方式,抓好基层、矫正、法援等实战性专门业务培训。三是要依托高校资源抓好领导干部提升综合能力的高端培训。

3、全力推进先进典型宣传工作。坚持典型引路,是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的一种有效方法。2017年,我们将围绕干事创业和成事兴业,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力度,围绕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把选树典型工作摆上重要工作位置,在各层级、各方面注重挖掘亮点,总结亮点,培育亮点,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司法行政知晓度和影响力。

4、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廉政教育、制度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按照“风险明确到位,责任落实到人”的要求,细化任务分解,突出风险防控。加强作风建设制度化和常态化,严明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到重要位置。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深化政务所务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培养、选拔、任用、管理齐抓共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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