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2024-09-22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通用12篇)

1.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篇一

XXX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XXX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区食安办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水产养殖环 节、禽畜定点屠宰的举报;区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发改、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区食安办也可直接受理、转办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由选择是否将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并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行为及时予以确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区食安办进行协调,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畅通举报渠道,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档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的无缝衔接和有效落实。各地应遵循“集中、统一、高效”原则,适时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 整合。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对明确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才去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明确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八)销售、使用未取得合法检验检疫证单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伪造、变造、买卖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确认申请和领取奖励的为举报者本人或举报者本人的合法委托人;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涉及的举报;

(四)已被执法部门掌握或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原则上在举报时应当提供可靠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对于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给与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

(五)对同一事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监管受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 励。奖励标准为: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5%(含)的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3%(含)的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或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也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1%(含)的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估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五)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

(六)特殊重大案件给予的超过奖励最高标准的奖金,由区 食安办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等级由有关部门认定,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者,提交区食安委组织认定。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书面奖励意见,向区食安办申报。区食安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定并回复。在申报单位收到区食安办的审定回复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如奖励申报通过审批的,区食安办应在通过审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送书面领奖通知,举报人应当自知晓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食安办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证件。如奖励申报未通过审批的,申报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送不予奖励通知书。

第十五条 区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区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并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向区财政局通报。举报奖励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如举报人为国家公务员,并获得了食品安全奖励资金且贡献突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章规定,符合公务员奖励条件的,由区食安办按规定程序报批,申请公务员奖励。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认证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XXX市X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月 日印

(共印 份)

2.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篇二

第二条任何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向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经省级监管部门认定后, 报送省食品安全办, 由省食品安全办审核, 按规定给举报人发放奖金。

以匿名方式举报的, 举报人应设置6位举报密码, 凭举报密码领取奖金。

第三条同一违法行为被多次举报的, 只奖励最早举报者, 属联名举报的由联名者共同领取一次性奖金。

各级监管部门对举报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监管部门受理举报职责分工为:

(一) 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及辣椒种植等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环节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

(二) 水产品养殖环节由各级水利 (渔政) 部门负责受理;

(三) 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由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

(五) 食品销售环节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受理;

(六) 餐饮服务环节由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受理;

(七) 食品进出口环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违法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二千元;违法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万元。

第六条各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省农业厅029-85026968

省水利厅029-87463166

省商务厅029-87294526

省卫生厅029-82210906

省工商局12315

省质监局12365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029-62288000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9-85407100

第七条本制度由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篇三

奖励办法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本条(一)至(九)款情形以外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十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个等级。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颁发奖励金。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4.光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深圳市安监局《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范围内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

(四)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

对上述事项的举报,由光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受理。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区范围内的举报。各街道安监办可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23 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

经核查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全监管部门;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不予公开;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 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的建议。

第十二条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由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5.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7.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8.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67 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者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区安全监管部门复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5.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篇五

(草 案)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纳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畴,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食品安全专项奖励资金保障。

第四条 凡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应当作为食品安全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或者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通过更改包装或者 生产日期等方式再销售食品的,或者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过期食品的;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销售散装生猪产品内脏、食用禽畜血制品,以及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禽畜产品;

(三)经营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四)经营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五)经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或者厂址以及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其他产品标志的食品;

(六)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

(七)采购由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加工而成的“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

(八)其他经工商部门认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记录举报信息;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案 件线索,也应当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线索的;

(三)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工商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并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对符合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举报案件,经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局)食品处或者分局食品科(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后,由市局食品处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市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局长同意后,统一向市食安办申请奖励。

(二)简易程序:食品安全举报经初步核查属实,基本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在立案调查阶段,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由市局或者分局向市食安办申请先行奖励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奖励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后,市局食品处、各分局食品科(处)可直接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本单位分管食 品安全工作的局长同意后,向市食安办申请奖励。若举报案件办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举报人申请一般程序奖励的,申请奖励金额应当扣除已经发放的先行奖励500元。

第八条 对食品安全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检查总队(支队、大队)、工商所(以下统称为办案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申请的受理和奖金的发放。

市局食品处负责市局检查总队经办案件的举报奖励申请的初步审核,以及按照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奖励申请工作。

各分局食品科(处)负责本分局经办案件的举报奖励申请的初步审核,以及按照简易程序的奖励申请工作。

第九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到办案部门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办案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整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材料以及举报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报市局食品处或者分局食品科(处)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相关材料应当交由同级公平交易部门会签,并报本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初审决定。

初审决定应当在受理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一条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 度及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进行确定。属于事实举报的,奖励金额为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2%—5%;属于线索举报的,奖励金额为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1%—2%。单项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

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举报,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金额以审核数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奖金拨付到工商部门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和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书面通知。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持书面通知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应当按照财务规定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金给举报人,并做好发放登记记录。财务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实际发放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违法案件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工商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同一举报涉及多个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相关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受理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前,向工商部门提供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第十六条 鼓励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活动。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向办案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初步核查属实的,可以先行按照简易程序为其申请举报奖金。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工商部门不予奖励:

(一)负有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经营者违法并对其举报的;

(五)法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在实施奖励时,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必要时可以匿去举报人相关信息,但应当在相关报批材料中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条 办案部门应当建立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财务发放凭证等材料在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档案。

市局食品处、各分局食品科(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6.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篇六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驻马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种植和水产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农业部门举报;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畜牧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生猪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商务部门举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举报方式或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而私屠滥宰的;

(十)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十一)逃避检疫屠宰动物或出售、调运动物产品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和调查线索。

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告知举报人。

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由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受理,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匿名举报人的身份验证信息以及举报情况等公开或泄露。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执行:

(一)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的3%~5%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3%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以下给予奖励。

(四)无涉案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100元~5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执行。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奖励比例上限给予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报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负责为举报人申请奖励,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申请向举报人颁发奖金。奖励遵循以下程序:

(一)奖励申请。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事实调查确认后,以公函形式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标准和数额的申请,并附举报受理记录、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有关材料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匿名举报者的身份验证密码。

(二)奖励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同级有关部门的奖励申请后,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函告申请部门同意奖励,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部门并说明情况。

(三)奖励通知。申请部门接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奖励函后,向举报人送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并告知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

(四)奖金领取。举报人自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办理领奖事宜,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举报人提供的有效支付方式支付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证件。匿名举报的需核对身份验证密码。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申请部门裁决。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时,由申请部门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设立。

第十七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市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泄露举报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7.XX社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工商所和XX派出所负责受理传销举报,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XX工商所、XX派出所和传销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反映、检举、揭发传销行为具体线索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XX工商所、XX派出所和传销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举报下列行为:

(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或从事具有

(一)、(二)、(三)项特征的传销活动的;

(五)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六)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五条

实名举报并经县场坝商所和月照派出所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判刑或劳动教养一人,奖励2000元;

(二)拘留或行政处罚一人,奖励200元。第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匿名举报的;

(二)因其亲属受骗参与传销活动要求XX工商局和XX公安局解救而举报的;

第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奖励经费由XXXX委会财政拨付。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XXXXXXXX

8.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属地和分级管辖,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报纸、政府公众网、环保局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布本辖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包括受理举报单位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接报处理程序等)。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

(一)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二)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污水的;

(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油类、酸碱液、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市环保局举报。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环保举报电话进行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

(三)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口头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等,并提供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举报人可以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经审查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环保部门查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额每次为人民币500元。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且举报人积极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但同一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举报案件罚款额度的10%。

奖励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行政决策程序作出。

接报前环保部门已对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分配由举报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环保部门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环保部门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付,并在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办案经费中统筹安排。

举报奖励经费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将奖金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颁发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资料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七条 本市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9.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篇九

渝金发〔2015〕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我办制定了《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办备案,并及时反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0.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安徽省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工作,调动社会公众发现并举报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有效防范安徽省保险业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QQ、来访等方式,对涉及安徽省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代理销售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是指以下情形:

(一)主导型。保险从业人员(含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时在职,查处时已离职人员)以伪造、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向社会公众出具假保单、虚假理财协议、自购或作废收据代替发票、手写欠条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的。

(二)参与型。保险从业人员(含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时在职,查处时已离职人员)参与销售经司法机关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虚构理财产品、投资项目,允诺高额收益,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的;

(三)被利用型。业外机构及人员利用与保险机构合作的事实,虚构、夸大或歪曲保险保障责任,误导社会公众信任度和安全性判断,销售经查证属实涉嫌非法集资产品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受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统一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保险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电话举报:0551-65970367 信件举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8号万豪广场A座28楼2810室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来访举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8号万豪广场A座28楼2810室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电子邮件举报:fbxqz@iaanhui.cn QQ举报:QQ号3554915585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匿名举报人有领取举报奖励意愿的,请保存好能够证明举报者身份的相关证据材料。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二)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十条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处属实并依法处理结案后,有证据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突破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举报奖励总金额不超过单个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政府其他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同时举报同一案件并获得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举报线索查证结果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认定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含税,下同);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认定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认定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但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万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举报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日常工作办公室配合安徽保监局组织人员进行排查。

第十四条 经排查举报线索不属实的,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说明情况;经排查举报线索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置;经排查举报线索属实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应在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六条 对已做出奖励决定的举报,由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及电话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涉及案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负责筹措,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于举报案件涉及多家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的,由每家公司经司法认定的涉案金额在总涉案金额中的比例承担相应奖励资金的筹措工作。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部门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其他

11.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篇十一

国税发[1998]211号

成文日期:1998-12-0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2.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篇十二

湘纪发〔2010〕35号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检察院、监察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

现将《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财

政厅

2010年11月15日

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人民群众依纪依法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真实姓名、确切联系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一)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

(二)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虽未追缴或没收违纪违法款,但使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举报事项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四)举报事项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起重要作用的;

(五)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所涉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的,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或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批准,可以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报奖金计算标准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对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0%以内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以内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之一的,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分级负责实施,由批准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对该案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举报中心)和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所办案件,由派驻机构报其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径报信访举报部门)进行奖励。

第六条 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且不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室(机构)提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将举报材料、调查报告、违纪违法人员处分决定书、违纪违法款缴(交)票据等相关材料一并送交信访室;

(二)信访室对举报奖励申请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四)信访室凭举报奖励有功人员批准函件到财务部门统一代领奖金;

(五)信访室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六)举报有功人员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领取举报奖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信访室也可以通过邮寄、电汇或派员送达等方式将奖金发放给举报有功人员。

第七条 由检察机关实施奖励的,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处(室)提出申请,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填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送举报中心;

(二)举报中心报主管检察长审核;

(三)举报中心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财务部门统一代领举报奖金;

(四)举报中心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五)举报有功人员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举报奖金,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也可以其他方式送交举报有功人员。

第八条 对同一事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发放举报奖金。

(一)同一举报事项,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给予举报奖励的,不再发放举报奖金;

(二)同一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的一项计发奖金,其他各项不再给予奖励;

(三)多人举报同一事项(对象),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立案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情况且对查清该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一并给予奖励,奖金总额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计算,各举报人的奖金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承办机构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根据举报事项对查办案件所起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

(四)联名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标准计算奖金,由联名举报人推选1-2名代表,凭联名举报人的委托书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第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在本人或受委托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二个月内未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且无法通过邮寄、电汇等其他方式送达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金的评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评审。

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群众的检举、控告,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要建立健全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等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电话等个人信息,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依纪依法检举、控告,不得影响和干扰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其所举报问题的调查和处理。违者,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权取消其举报有功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经费在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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