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进修奖励协议

2024-07-14

员工在职进修奖励协议(精选5篇)

1.员工在职进修奖励协议 篇一

公司员工在职进修(培训)协议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张三(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培养公司后备专业人才,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在职进修和专业资格考试培训等(以下为学习)。为确保乙方工作、学习兼顾,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在职学习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为期年。

第二条在职学习方式为:

1、在职学历进修学校及专业;(大学学院研究生,专业)。

2、在职培训职称及资格类别:工程师、工程师。

第三条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或甲方认可)的学校及培训机构进行学历进修和职称、资格等培训。如需要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批准。

第四条协议期内,乙方应遵守甲方管理规定和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协议期内,乙方应利用工作以外的时间(公休日和节假日等休息时间)进行学历进修和职称、资格等培训。

第六条协议期内,乙方应秉着学以致用的原则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若乙方在学习过程中有迟到、早退、旷课等行为者,视同违反本

公司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协议期内,学习期间的工资,每月1000元,社会保险原则上按有关规定视同在册人员处理。

第八条乙方在学习期间,必须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一次学习情况,并附学校或培训机构有关出勤、学习成绩等方面的记录。

第九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学校(培训机构方)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而受到校方处分的,视同在甲方内部的违纪,甲方将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条工资、费用及奖励办法:

1、协议期内,甲方向乙方每月核发工资1000元,(第二年根据物价上涨因素适当提高其工资标准),社会养老保险原则上按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2、协议期内,乙方获得研究生学历后,甲方除据实报销学费、书费等费用外,另予以乙方奖励50000元。

3、协议期内,乙方获得《全国资格证书》后,甲方除据实报销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外,另予以乙方奖励70000元。

4、协议期内,乙方获得《全国资格证书》后,甲方除据实报销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外,另予以乙方奖励80000元。

第十一条乙方在学习结束时,要保证达到以下水平与要求:

1、取得指定学校或专业职称考评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职称资格证等。

2、甲方提出的学习目标与要求;

(1)、能够熟练应用专业或相关理论知识。

(2)、具备胜任专业岗位或职务实践能力等。

第十二条协议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调整学习的学校或专业;不得提出辞职;不能从事任何形式的兼职等,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部学习费用(含工资)和全部奖励。

第十三条协议期结束后,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作为对其拟定岗位工资、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协议期结束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_年,从协议期结束之日起算。该服务期约定视作劳动合同期限。在服务期内,乙方以任何理由或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全部学习费用(含工资)和全部奖励。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本协议。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2.员工奖励协议书 篇二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为了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有效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现对公司创业伙伴进行如下激励计划,并以此作为今后行权的合法书面依据。

一、激励标准与授权计划

1、甲方授予乙方分部负责人的职位,同时向乙方提供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乙方使用该启动资金自行进行业务人才招聘、培养、工资发放并自行负责组建一业务小组,进行业务拓展。待分部业务稳定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启动资金,再按时间、按比例由乙方向甲方无息全额归还。该时间和比例,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并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乙方招聘的全部业务人员,必须在甲方处备案。

乙方组建的业务小组拓展之业务产生的业绩,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享提成: ①净利润率达到

%内的,乙方享有

%业务提成。②净利润率达到

%内的,乙方享有

%业务提成。③净利润率达到

%内的,乙方享有

%业务提成。④净利润率达到

%内的,乙方享有

%业务提成。

原则上该业务提成于每年年底以乙方回款额进行核算并进行现金分配。

2、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截止日。乙方必须达到甲方如下业绩:

(甲方的业绩要求如何)。

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上述业绩要求,则甲方将其已经拥有的老客户资源(是否我们现在签单的老客户也计算在内),这个要看总部如何分派客户奖励给乙方进行跟进和维护,乙方并有权获得该老客户的业务提成,该老客户提成比例和方式为:乙方享有

%业务提成,公司享有

%业务提成。该提成为公司税后利润。原则上该业务提成于每月进行现金分配。若乙方半年内无法达到甲方上述业绩标准,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甲方提供的上述启动资金,并自行申请调离业务主管职位。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上述启动资金,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借、对外做其他行业投资、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利等行为。

二、关于启动资金发放和支取事项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即刻将启动资金存入如下乙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乙方负责该账户内启动资金的支出和使用。甲方指派财务专职管理如上账户。

2、乙方需要支出和使用启动资金时,必须书面提出资金申请单,向甲方财务申请,甲方财务收取到资金申请单后,必须于日内向乙方发放资金。

3、乙方签署之合同的款项,必须汇入如上指定账户,并于每年年底以乙方回款额进行核算并向乙方分配现金业务提成。在未进行核算之前,除乙方外,任何人无权支出和使用该账户内资金。进行核算且乙方领取现金业务提成后,除启动资金外的其他款项,均由甲方一次性提取,并入甲方账户。

三、激励核算办法

1、业务提成按照甲方的实际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甲方财务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向乙方透明与公开,甲方指定主要管理人员参与监督该业务提成的发放和核算。

2、每年年底,甲方按其乙方业务小组全部业绩进行统计核算,并以现金形式按照本协议第一条之第1点的提成方式支付给乙方。

四、授予对象及条件

1、业务主管授予对象为经甲方股东提名、股东会批准的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岗位的骨干员工;

2、本方案只作为甲方内部人员的激励计划;

3、授予对象必须是甲方正式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制度,同时愿意接受本方案有关规定。

五、基于激励计划的性质,乙方必须承诺并保证:

1、承诺绝对不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与甲方所从事业务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2、乙方保证不存在任何未经披露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投资情形,也未为投资之目的充当任何第三方受托人或代理人。

3、为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后年内不得离职,并保证在离职后年内不从事与本人在甲方工作期间完全相同的业务经营活动,无论何时也不泄露原掌握的商业秘密。

4、乙方同意无论何种原因在签署本协议后不满壹年前离职,离职前必须将甲方提供的上述启动资金全额无息退还,原授予的职位由于乙方离职自动终止。

5、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被公司开除,乙方承诺放弃甲方给予的业务提成权,并全额无息退还甲方提供的上述启动资金。

6、任职期间,乙方保证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如存在职务侵占、受贿、从事与甲方(包括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相同的经营活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的,乙方愿意支付五倍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并全额无息退还甲方提供的上述启动资金,同时愿意接受甲方对于乙方的行政处罚甚至开除处理。

7、乙方保证甲方提供的上述启动资金不得向第三方转借、对外做其他行业投资、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利等行为,否则,乙方愿意由甲方无条件无偿收回。

8、乙方保证不向第三方透露甲方对本人激励的任何情况。

9.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广东优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业务章和合同专用章各一枚,在乙方保管和使用合同期间与客户签订的所有合同的履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因此,若乙方保管使用合同期间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概由乙方负责。若乙方需要对客户的检测和其他费用进行代垫,则概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启动资金进行支付,甲方不再承担该部分费用。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否则必须承担由此造成其它方损失。若因一方违反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其他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不可抗力

因不能预见且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可以免于承担其他方损失赔偿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决定,或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若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在职员工出国培训协议书样本 篇三

出国(境)培训协议书(样本)

甲方:<归口单位法人名称>乙方:<学员>

甲方选送乙方到(国家或地区),进行 的培训(培训项目),培训形式为脱产学习,时间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经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共元(大写))、差旅费、资料费,其中:

(一)甲方承担部分:

1、培训费×100%*×C,(C按以下方式取值:学期(进修)综合成绩评定系数;优或分数>=85分:C=1;良或分数>=80分:C=0.9 ;中或分数>=70分:C=0.8 ;及格或分数>=60分:C=0.5 ;不及格或分数<60分:C=0);

2、差旅费,按照 差旅费开支标准支付,无差旅补助。

3、资料费×100%*×C,(C同上说明)。

(二)乙方承担部分:

除甲方承担之外的培训费、资料费。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乙方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

(二)有权了解乙方的学习情况,对乙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乙方课程学习结束后,有权督促乙方立即回甲方工作;

(四)有权收取乙方违约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五)负责办理乙方出国手续;

(六)负责办理乙方按甲方政策调整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事宜。

(七)有义务与培训提供方制定培训计划、协商确定乙方在学习期间的生活安排;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方制定的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期间的生活安排。

(二)有权按培训计划安排完成学业;

(三)有义务遵守《武汉大学心血管病研究所培训制度(暂行)》的规定。

(四)有义务按协议约定承担培训费用。

(五)有义务遵守外事纪律和安全规则,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

(六)不得改变学习内容,不得无故延长学习时间,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遵守培训机构的培训要求,按培训要求办理结业手续。

(七)培训结束必须立即回甲方工作。

四、培训服务年限约定

从乙方培训结业(结束)之日起,乙方必须在甲方服务年限为年。如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期限,则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顺延至服务期的结束之日。

五、违约责任

乙方在协议约定服务年限未满离开甲方,乙方必须退还甲方费用:

(一)甲方承担的所有培训费用×(协议约定未满服务年限÷协议约定服务年限);

(二)学习期间工资×(协议约定未满服务年限÷协议约定服务年限);

(三)同时,除承担《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培训协议违约金2万元。

六、其它约定:

七、本合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应本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释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乙方工作单位三方各持一份。

十、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生效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4.在职人员进修有哪几种方式 篇四

自从参加工作之后,随着自身工作经验的提升和公司对个人能力的不断高要求。总是能听到身边的人讲有很多同事都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呢,自己也想在职学习,在职进修。但是在职进修有哪几种方式呢?从传统意义上来看,大家对在职进修的了解还是很有局限的,今天小编为大家深入解读一下,在职的几种形式。

首先,最为大家所普遍理解的就是在职培训。从刚开始如公司有新人培训,乃至以后公司或者是企业委托专门单位或者学院对员工进行培训。其实这只是在职培训的一种,还有个人一边工作一边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培训如培训班,培训中心,电大,夜大,函大,自学考试,职工大学,委托培养等等。不管是个人自学,还是企业委托的都属于人力资本投入都属于在职培训。

其次,在职进修还包括一些在职教育,主要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前者是在职工作的人员能够报考,学习,参加考试等考试录取后进入学院进行全日制学习。这需要考生辞去工作,脱产进修几年,进修完毕考试各项合格,既能获得学历证书也能获得学位证书的在职学历教育。后者则是以同等学力身份去报考,学习,如同等学力申硕考试。考生不需要考试,就可以免试入学,先学习四年等毕业时候申请硕士学位考试;考试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就可以获得硕士学位证书。但是以这样方式申请到的学位,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学历证书的。

另外,其他的还有在职硕士和在职博士,这是在职教育的更高级形式。一般情况下是学位教育,但是其中有些也包含了学历教育,主要是看在职学位申请者的个人报考条件和后期学习能力,以及有些特殊专业等综合因素。

5.员工在职进修奖励协议 篇五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方医科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在职培训的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进修包括:

(一)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在职进修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等。本办法所指的学历限国民教育系列。

(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国内访问学者、研究生课程班、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教师岗前培训及相关专业培训等。

教师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班进修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暂行规定》(校政字〔2004〕431号)执行。

教师申请学校资助出国留学工作和教师博士后研究工作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暂行规定》(校政字〔2004〕433号)及相关文件执行。第三条

教师培训进修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在职业余、就近培训为主,在职脱产、异地培养为辅的原则;坚持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四条

培训对象要以青年教师为主,使广大青年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现职岗位职责。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及时选拔培养在教学、科研实践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早日成为学术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培训进修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参加培训进修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思想品德优秀,能严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六条

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及研究生课程班进修的基本条件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暂行规定》(校政字〔2004〕431号)执行。

第七条

我校在职在岗教师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内访问学者。

(一)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其中在我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三)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对于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5岁以下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者是40岁以下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

(四)申请访学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申请访学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培训进修审批程序

第八条

符合参加培训进修条件者,由本人向所在学科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教师在职培训进修申请书》(附件1)。

第九条

申请培训进修教师所在教研室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申请培训进修教师提出培训进修的具体要求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学院(系)党委结合本学科发展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学院总体培训进修计划,填报《南方医科大学教师在职培训进修计划表》(附件2),详细说明培训进修的内容、时间、地点和经费预算等,于每年10月底前交学校人事处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教务处)和人事处根据师资培训计划、教学需要和预算经费情况拟定培训进修人员名单。特殊情况须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师资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和有关规定,通知进修人员具体办理培训进修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培训进修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各项培训必须按要求取得合格证书,并作为支付相关培训费的依据。

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超过三个月以上,应按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其中,教学科研实践能力考核由各系、教务处和科研部门会同签署意见),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转正定级、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外出培训教师的考核主要由接受培训的学校(或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教研室、系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教研室、系和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所在单位申请,学校批准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情况收回培训费。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成果、发明或对接受培训教师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学校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由学校和接受培训教师的院校,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无法完成培训任务的,应中止培训、不发给结业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发给结业、毕业证书等,并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处分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

经费及工资管理

第十九条

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班进修学习、学校资助出国留学及参加教师博士后研究的教师,其费用资助和报销办法按相应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参加新教师岗前培训的人员,培训费用(学费、统一购置的书本费)由学校承担,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国内访问者中,属于每年教育部计划安排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其费用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支付。前往外单位作一般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支付所需经费(含学费、住宿费与省外访学的交通费)的50%,但最多不超过3000元。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和访问学者个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其他短期培训进修,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共性及专业性培训,所需经费由学校按照培训通知要求承担。按教师在职培训进修计划,经学校审批后选派参加的,学校将按有关培训通知要求,支付其培训费,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其他费用(食宿费、交通费等)由各单位及培训个人协商承担。非计划内培训进修所需的经费,由各单位及培训个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职培训进修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进修期间,教师一般不得调整进修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经学校批准。进修教师必须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积极配合院系和人事部门做好各项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进修教师完成学业后,回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五年。回校工作不满五年而要求离职者(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必须进行一次性赔偿。赔偿金额为:培训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总额÷5×(5年-已服务年限)。其中,培训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包括应发工资、学费、培训进修住宿费及省外访学的交通费等。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在职培训进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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