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浅谈执行和解(共8篇)
1.解析关于浅谈执行和解 篇一
北京市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和解行为,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和解协议的达成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请求执行法院提出和解方案并自愿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执行和解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并将该授权委托书提交执行法院。
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视同委托人接受该和解协议。
第四条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二、和解协议的审查
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将协议提交执行法院进行审查。
第六条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予以认可。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不成立。
除和解协议中以物抵债内容之外,执行法院不得裁定确认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 执行人员经依法审查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以及逾期申请的处理。
告知情况应制作笔录,附卷备查。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和解协议的内容。
当事人变更和解协议内容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或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三、和解协议的无效与撤销
第九条 和解协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请求执行法院裁定宣告和解协议无效。
第十条 和解协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执行法院裁定撤销和解协议。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请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应当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听证程序按照《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和解协议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自愿协商一致,可以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从和解协议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和解协议的担保
第十三条 为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不得强制当事人为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该担保财产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第十五条 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代为履行义务人或担保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担保财产行为,并致和解协议有不能履行之虞的,可申请执行法院对担保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
五、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约定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依前款处理。除第三人已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外,执行法院在恢复执行时不得将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义务的,除和解协议依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外,申请执行人不得任意反悔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履行的内容不符合和解协议约定的,被执行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从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以超过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不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件终结。当事人可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六、执行和解的结案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执行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已履行一期以上的,执行法院可作结案处理,但同一司法统计只能报结一次。
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行和解案件的申请执行费,由执行法院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数额确定。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执行。
七、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下发之日后受理的执行案件。本院原有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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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和解协议 篇二
申请执行人:XXXXXXXXXX(以下简称“XXX”)被申请执行人:XXXX XXX诉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XX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形成(2017)苏05XX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因XX未能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XX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XX法院执行立案。现双方就该执行案件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XX向申请人XX支付逾期购房款XXXX元、逾期支付违约金XXX元、诉讼费XXX元(总计XXX元),于2018年5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5年6月XX日签订的关于XX市XX镇XXXX幢X单元XXX室房屋的《XX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继续履行。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共同确认以上给付义务,如被申请人不能按期履行,即恢复执行(2017)苏05XX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
四、此执行和解协议书双方盖章签字生效,一式叁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执一份。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
2018年
月
日
2018年
月
3.执行和解委托书 篇三
篇一: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
众所周知,执行程序和诉讼程序是两种相互独立的司法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审判和执行相互分离,审判员负责公平公正的审理好案件,而执行庭的执行员要严格按照文书内容并参照当事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法果断的动用各种执行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在我的基层实践中,尤其是在立案阶段,当事人对执行程序和诉讼程序有时会提交相同的授权委托书,大多当事人或受托人提交的授权事项是诉讼程序的授权范围,对执行程序的特别授权知之甚少。每当为询问时,对方总是振振有词,以“以前就是这么立案的,一直提交诉讼授权书”来抗辩。对此,我开始对基层法院立案工作中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事项有了些思考。
在诉讼程序中,授权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特别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依照此规定,在诉讼程序中,立案人员对不怎么懂法律的当事人建议其按照此格式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但在申请执行程序中,民诉法没有对执行授权有特别的规定,有些立案人员也只好默认当事人可以提交诉讼程序的授权委托书。
但是,执行阶段并不涉及诉讼请求,反诉或上诉等问题,在申请执行的立案阶段提交此授权书肯定是不合适的。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在XX年就出台了对申请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应提交材料的规定,其中提到了当事人若对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放弃、变更执行内容,签收法律文书,领取执行案款等事项有授权,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以此来区别执行程序授权事项有别于诉讼程序。
在我的执行立案实践中,我的做法是把这些特别授权的格式写下来,当当事人或者受托人不知道怎么写授权事项的时候把格式拿出来指导当事人写授权委托书,并告知其如果有其它的授权委托还可以往下续写。此做法实施后,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执行人员都对委托事项一目了然,大
大减少了在执行程序中因授权事项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可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因 事由,需经办理,特委托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
代理权限如下:
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放弃、变更执行内容,签收法律文书,领取执行案款等。
上述代理权限,如委托人或律师要求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
年 月日
篇二: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姓名,其他信息。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与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强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2、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执行请求;
3、代为进行执行和解、调解;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5、代为接收、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三:民事申请强制执行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XXX,性别,年 月 日出生,族,住XXX 受委托人:XXX
姓名:XX
单位:XX 职务:XX 联系电话:XX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与xxx纠纷一案中,申请强制执行,现委托xxx作为委托人参与执行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1、有权代为申请执行;
2、有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
3、有权代为收取执行款项、财物,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办理执行阶段的其他事项。
代理权限至执行终结时止。
委托人:
年月日
篇四: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执行阶段用)
委托单位: 住所: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火健
工作单位:江苏火健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209号永嘉年华713室 邮编:210036
电话:025-86918082
传真:025-86918081
现委托江苏火健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执行阶段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五:民事案件执行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人民法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代理人:律师
工作单位: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兹委托 在我方与 因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为投诉、提出申诉、控告。
委托人(或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年 月日
授权委托书
人民法院:
委托人: 性别,年龄,职业
住址:
代理人:律师
工作单位: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兹委托 在我方与 因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为投诉、提出申诉、控告。
委托人:
XX年 月日
篇六:授权委托书-法院执行案件用(格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生,住……
(如果是法人,则:
Xxx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单位: 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本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xxxxx一案中,作为本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受托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如下——
1、代为提起、变更、撤销执行请求;
2、代为和解、接受调解;
3、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4、代为其他相关法律事宜。
委托人:
XX年月日
受托人:
XX年月 日
篇七:被执行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委托人:张三,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 xx号别墅。身份
证号码:
电话:。
受托人:李四,男,年4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 号。
身份证号码:。电话:。现委托人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王五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程序代理人。代理人李四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活动,处理解决
执行中一切事宜,全权负责处分委托人财产进行为债权人清偿本案相关债务,进行和解、代
为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
受托人:
年月日篇二: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执行阶段用)
委托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火健 工作单位:江苏火健律师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209号永嘉年华713室 邮编:210036 电话:025-86918082传真:025-86918081现委托江苏火健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执行阶段
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委托人:
年 月 日篇三: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姓名,其他信息。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与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强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2、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执行请求;
3、代为进行执行和解、调解;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5、代为接收、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篇四:民事申请强制执行委托书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xxx,性别,年 月 日出生,族,住xxx 受委托人:xxx姓名:xx
单位:xx 职务:xx 联系电话:xx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与xxx纠纷一案中,申请强制执行,现委托xxx作为委托人
参与执行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1、有权代为申请执行;
2、有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
3、有权代为收取执行款项、财物,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办理执行阶段的其他事项。代理权限至执行终结时止。委托人:
年月日篇五:授权委托书(执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 性别: 年龄: 手机: 住址:
代理人
(一)单位:联系电话:
代理人
(二)单位:联系电话: 今委托 案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如:放弃、变更民事权 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
篇八:执行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强制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九:执行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张三,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 xx号别墅。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受托人:李四,男,年4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 号。身份证号码:。电话:。现委托人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王五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程序代理人。
代理人李四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活动,处理解决执行中一切事宜,全权负责处分委托人财产进行为债权人清偿本案相关债务,进行和解、代为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人:
年月日
受托人:
年月日
篇十:民事案件执行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人民法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代理人:律师
工作单位: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兹委托在我方与因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为投诉、提出申诉、控告。委托人(或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4.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 篇四
立协议人:
xx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xxxx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xxxx建筑工程公司诉xxxx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1999年10月16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26元,于1999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1999)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6元,于1999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1999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26 iG;于2000年3月 0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 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乙方:X X百货公司(公章)
5.最新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 篇五
甲方:
乙方:
乙方诉甲方
纠纷一案,经
审理并作出了
书。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本案的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
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二:甲方一次性偿还乙方
元,其中甲方确认在签定本协议前已收到乙方还款
元,剩余款项甲方在乙方向执行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之日后3日内支付。乙方放弃甲方其他应当赔偿给乙方的部分。
三:因本案纠纷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由甲方承担。
四:本协议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承诺不再申请由法院予以执行,请求法院解除对甲方财产的查封。甲方逾期提交视为违约,甲方应当以已收乙方还款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加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应当在甲方履行完毕后3日内,还清剩余款项。乙方逾期履行视为违约,乙方应当以未清偿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加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方造成的损失。
六: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向执行法院提供一份,各份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视为对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履行完毕,双方对其他事宜概不追究。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6.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篇六
【摘要】:执行和解是一种化解执行难的有效方式之一,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受到当事人和执行法官的青睐,执行和解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矛盾,在当前和谐社会背景下,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自愿和解协议,目前这已经成为法院执行机构追求的共同工作目标,本文初步阐述了当前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适当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执行和解;新民诉法修改;救济机制
执行和解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够及时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执行和解协议的出现和履行会影响执行程序,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途径和效力的各项规定仍然不够完善,这给司法完善带来了很多问题[1]。因此,本文分析了我国对于执行和解制度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执行和解的概述
1.1 执行和解的概念
执行和解,指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平等协商,凭借自愿让步的途径行驶处分权,变更执行名义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而中止原执行程序制度[2]。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不同,前者的参与主体仅限定在当事人之间,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活动,法院独立在外,只充当“书记”角色;同时,执行和解协议无强制效力,无法当成强制执行的参考依据。法院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借助法院的主持来协商解决存在的争议,通过法院背书后,调解书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依据,才能获得强制效力。
1.2 执行和解的性质
关于执行和解的性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有些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应该定位成私法行为,还有些学者认为应将执行和解认定为诉讼行为[3]。虽然执行和解属于一个行为,但其同时具备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两方面性质,执行和解协议与民法上面的和同基本相同,均表现为当事人私法自治,但是前者订立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消除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并变更原来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的特殊合同,在该种合同中,债务人具有给付的义务,债权人具有要求对方支付的权利,合同成立后,双方均需严格遵[1,2]守。所以,不能因执行程序具有的特殊性即否定执行的和解的特有效力,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和债权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同,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目的在于更好的实现自身的权利。因此,当债务人在已生效法律文书的约束下,且已经具有履行义务的状况下,可将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看作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某种变通或者修正,这种变通或者修正也是对没能实现的某些权利的私力救济途径。
执行和解行为的法律性质具有两面性:一是一种当事的民事行为;二是该种和解发生于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旦得到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确认并履行,同时还是当事人为了消除和法院之间已经存在的法律诉讼关系,进而结束和解执行程序中的诉讼行为[3,4]。执行和解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2.1 法院参与私法自制的冲突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和解协商过程中,法院不参与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过程,只负责笔录协议内容,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盖章或者签名;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已经开始进行强制执行程序,而没有法院的介入,将根本无法形成执行和解,同时多数和解成功的案例表明法院执行人员的介入非常重要[1,5]。
2.2 不严格限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次数
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协议或者在协议约定履行期届满后,一方的当事人仍然不履行协议,而法律并未对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届满前能否再一次达成执行协议作出规定,依据民事行为法中没有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在理论层面看,当事人双方可以多次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可以不停反悔,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法律是无法干预的,这会使一方当事人假借和解的名义,进行恶意拖讼,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讼累,从而达到他们的不法目的,另一方面还会不断加重法院的实际工作负担[3,6]。
2.3 对未履行的救济手段的规定不合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救济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唯一手段是恢复对原有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该规定存在以下几点不合理之处:⑴该规定会导致当事人权利不平衡,因为此规定表明只有一方能够申请恢复对原有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即对方当事人,该当事人既可以债务人也是债权人,但是一般人都知道,债务人肯定不会主动申请法院对自己执行和解[2,4]。所以,只能是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债务人也只能是违反协议的人了,这在无形中否定了债权人本该具有的拒绝和解的权利,相反只有债务人享有该种权利,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性;⑵违反了民事协议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规定,协议双方需要善意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不履行协议的人员必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则会恢复原有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显然践踏了诚实信用原则;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执行和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3.1 注重执行和解制度的资源性
执行和解本质是指经过自由协商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变更原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执行和解协议时当事人双方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由于执行和解的主要灵魂是自愿,因此没有资源型的执行和解则已变质,也就无法正常发挥执行和解的正常功能,如果法院进行不当的认为干预并漠视当事人意志会导致执行和解过程中出现的囚徒困境。所以,必须强化当事人双方在执行和解中的“自愿性”,在尊重他们处分权的同时禁止法院进行强行调解[1,3]。
3.2 完善执行和解后的结案考评体系
执行和解过程完成后,不能仅依据执结率来评判执行工作的好坏度。执行和解实践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情况:为了尽快结案而以牺牲当事人的权利及合法利益为代价,并随意设置“囚徒困境”来逼迫当事人同意和解;过分强调执结率会导致执行人员仅为了执行而执行;法院执行的最终目的是大量执行和解,如果仅将履行部分执行和解协议当成结果,会使大部分执行人员的精力转移到和解协议本身而不再关注和解协议内容。以此,上述将结案作为工作重心,而不把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作为办案主旨的办案方式,会导致部分执行案件无法得以真正执结[3,6]。
3.3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对执行和解的整个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必需将法律秩序作为主要前提,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营造的困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种和解可能没有实际的操作性,会形成新的矛盾和新的诉累,执行和解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尽可能确保执行和解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7]。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⑴首先要对执行和解的行为主体进行审查,查看其是否合格;⑵审查执行和解的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是否真实可靠;⑶是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所有内容是否合法;⑷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具备可履行性。
3.4 建立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
和解协议达成后,法院不能把该案件放置不管,需要定期了解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并督促他们及时履行。即和解协议达成该案件并未执行完毕,法院需要及时进行后续的跟踪监督,掌握他们按约履行义务情况,被执行人一旦出现逃避执行的,需尽快告知其利弊及不按约履行的一些法律后果,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关的执行措施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的顺利实现,如果因客观愿意或者是被执行人误解导致无法履行,因此,法院需要向申请人解释相关情况,化解存在的矛盾,一旦发现当事人之间缺少沟通、信任,应尽快做好必要的协调工作,排除执行和解制度的履行障碍。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在切实维护、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处的优势地位的同时,还应承认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契约效力,对当事人施行司法救济措施,借助诉讼程序来协调原有生效法律文书与执行和解的冲突,真正实现执行和解的结果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并进一步彰显执行和解持续与其执行结果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7.诉讼外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篇七
——浙江义乌法院裁定驳回顾存阳执行异议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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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因达成和解而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执行一审判决。并且,诉讼外和解协议中排除一方强制执行申请权的约定有悖公平正义,应当无效。
案情
原告王静红为与被告顾存阳买卖合同诉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义乌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顾存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静红货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宣判后,被告顾存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一审判决王静红不再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顾存阳撤回上诉,但因双方对协议中约定另行交付纱线的数量质量产生纠纷,致使协议未能履行。后王静红向义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顾存阳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王静红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且和解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另案处理,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静红的执行申请。
裁判
义乌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顾存阳对于其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即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在和解协议中虽然有关于王静红不得再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但申请执行系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驳回顾存阳的执行异议。
评析
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对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作出新的约定。此类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其与一审判决的关系如何协调,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指导案例中的“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吴梅案”),对诉讼外和解协议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1.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可以两种方式结案: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从本质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虽然在上诉期内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不过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他们仅仅是因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因此法院并没有赋予和解协议以强制力。
2.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关系
对于二审期间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法院在裁定撤诉时虽然也会审查,但该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法院并不对达成的协议作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而协议对法院是没有约束力的。实践中倘若债务人在不履行和解协议下的各项义务时,债权人仍不能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显然会助长不诚信的行为。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并不具有阻却一审判决执行的效力。
3.诉讼外和解协议中关于排除申请执行权约定的效力
本案和解协议中关于原告放弃申请强制执行权约定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这涉及到诉讼契约的界限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又会对这些处分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程序的稳定、防止诉权的滥用。在本案中,双方尽管有关于王静红不得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但若承认该约定的效力,王静红将陷入既无法要求被告顾存阳履行和解协议,又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极端困境。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可以从诉讼权利不得自行处分的角度来否定该约定,但从约定违反公平正义与诚实信用原则来立论更具说服力。
4.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外和解协议中的运用
“吴梅案”是债务人全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倘若债务人部分履行了和解协议,抑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债权人又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又或者如王静红诉顾存阳一案双方就和解协议履行达不成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协议的效力。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吴梅案”中引入的诚实信用原则作用就可以体现出来: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驳回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法院可以通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否定不诚信一方的行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上的功能,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吴梅案”这一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所在。
本案案号:(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00171号,(2013)金义执异字第47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李小坚 郭翔峰
8.确认执行和解协议书 篇八
被申请人:上海乙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被申请人:上海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
上海甲有限公司诉上海乙有限公司、上海丙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11月29日作出(xxxx)×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丙俩方对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不持有异议。
二.甲、乙、丙三方约定:
(1)乙方于xxxx年3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3,656元(叁万叁仟陆佰伍拾陆元整);丙方于xxxx年3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50,206元(伍万零贰佰零陆元整);丙方于xxxx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2)乙、丙俩方如能如期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3)本案申请执行费由乙、丙方承担。
(4)甲方自愿承担(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乙、丙俩方承担的一审诉讼费用2945元。
三.乙方自愿对丙方向甲方履行本协议确定的支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甲方可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乙、丙俩方需按期向××区人民法院或甲方银行账户支付本协议确定的款项。
甲方银行账户:
甲方银行账号:
甲方开户银行:
六.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交××区人民法院壹份。
甲方:上海甲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上海乙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上海丙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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