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决算通知

2024-07-03

财务决算通知(精选8篇)

1.财务决算通知 篇一

关于律师事务所填报2013财务

年终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全市律师事务所2013财务年终决算工作将定于2014年1月1日至2月20日进行,过时报送网络将关闭。现将财务年终决算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报送财务年终决算报表的律师事务所范围:凡在2013年12月1日前,在银行已开户建帐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报送本的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二.报送材料:各律师事务所统一使用律师行业财务报表软件,在规定期限内上网申报《2013年财务年终决算报表》。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表一)、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表

二)、决算基本数字情况表(表三)。

律师事务所应保证财务年终决算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填报年终决算财务报表要求:

1、应清理库存现金,帐面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

2、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按净利润的10%提取,累计提到实收资本的50%结止。

3、职业风险金的提取:按年收入的5%提取,累计提到实收资本的50%结止。

4、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需要结转下一的,应用文字说明款项内容,以备审计。

5、各律师事务所正常发生的收入、支出、缴税等科目必须如实填报,不得为空。

6、表三《决算基本数字情况表》:

(1)填写地址,一定要填写所在的区县、电话、银行等相关内容,不得为空。

(2)单位人员数字要准确,不得为空。

(3)最下面一行,要填写“主营业务件数”明细,要与表二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业务分类相对应,千万不能填报金额,必须是件数,不得为空。

四、通过报表软件网上申报系统上传成功后,请在两天后再次插入光盘,及时打印三张报表,在表一(资产负债表)右上方可见律管处审核专用章,在表一(资产负债表)的左上方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备律师事务所考核前进行审计工作时提交。

律师监管处

2013年12月25日

2.财务决算通知 篇二

一、两种决算审计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对以在初步验收后对该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单位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是对预算经费执行情况的总结,与部门预算不可分割。财务决算一般指年度决算。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就是对一个部门或单位年终财务决算的审计。

(二)审计内容的区别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与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内容等都各有不同。比如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计; 对企业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审计; 对企业债权债务的审计;对所有者权益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计;对损益情况的审计。

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财务决算审计既包括建设单位自身的财务决算,同时也包括某个项目的财务收支,但项目的决算审计只包括与该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工程造价等。比如对财务的审计,在单位财务决算审计时,涉及的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施工方建安营业税,但若只对某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所涉及的有代扣代缴施工方营业税、投资方税金、施工方、设计、咨询单位营业税(营改增的企业缴增值税)等。也可就供货方相关税金进行审计。但投资方税金目前全国无统一规定。仅就四川成都而言,在BT模式下: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项目施工管理,则对其取得的资金投资回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审计方法的区别

财务决算审计的方法有顺查法、逆查法、抽查法等。

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方法除与财务决算审计方法有部分相同外, 另有:材料价格市场询价方法;造价有疑难问题使得审计方法;到编制定额的造价站咨询,以此依据计入审定造价;工程量的审计方法:如用GPS定位测距;钻芯取样测厚度及材质;皮尺测量长、宽、高等;综合单价的审计方法包括:

(1)同类及相似项目按中标单价计价;

(2)变更项目按有关规定重新组价;

(3)同类及相似项目当结算工程量超过中标工程量15%以上的另行组价。

如对某项目审计,除运用单位财务决算审计的方法对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外,还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就要运用造价的审计方法: 工程量的审计方法(GPS定位测距)、综合单价的审计方法(变更项目的重新组价)等。

(四)处理处罚的区别

财务决算审计依据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若无文件规定,则不能处理处罚,应向上级部门汇报,以便今后制定政策时使用; 工程决算审计中,概算、预算、招投标、多计造价等问题依据审投发 【1996】105号文件执行。

在对某项目决算审计时,如发现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问题,则处理处罚在引用法律法规上面是一致的;但其他方面,如“四算三超”、高估冒算等方面,那么依据就不一样了。

(五)法律效力的区别

实际工作中,国家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大多利用审计报告及函的形式,很少采用审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报告的依法出具不能代替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审计报告及函反映的问题,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可执行,可不执行,如不执行,审计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和作用。而单位财务决算审计中,一般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小问题及建议上审计报告, 而大问题上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实践中,笔者认为,无论是单位财务决算审计,还是项目决算审计,都应该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既保证审计文书的规范化,又保证所有的问题的都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

(六)审计时间的区别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某项目在初步验收后就可实施审计,而单位财务决算审计一般是年终决算报表出来以后才开展财务决算审计。

只有完成了竣工决算审计,甲方、投资方、乙方才可以进行工程款最终结算,而仅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建设单位是无法办理真正的竣工决算。只有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以后,才能办理真正的项目决算。若单位财务决算审计时,某项目未完工,则不便于对某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审计;但某项目未完工,也可对其进行在建工程审计或者过程控制审计。

二、两种决算审计的联系

(一)审计的意义和作用有联系

两种审计的意义和作用都是贯彻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加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审计内容和范围有联系

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可以延伸至有关单位,如设计方、施工方等,但项目决算审计,根据审计署有关规定,必须要对投资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尾工工程、移交工程等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有联系;但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要宽泛得多。

(三)财务收支审计中存在问题,处理处罚依据相同

两类决算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在处理、处罚依据上基本是相同的。

(四)会计科目有联系

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往来、现金、存款与该单位的非工程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现金、存款有时有密切的联系,会计分录之间的经济往来也有联系。

(五)审计方法也有相同点

如对现金的盘点、存款与对账单的核对、往来款项的函证等。

三、建议

审计署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明确项目决算审计或结算审计,对于审减的工程造价这个问题,必须出具审计决定,否则,即使后续审计,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报告,而按合同付款给施工方或投资方,在国家资金流失的同时,审计的权威性无法体现,投资审计的作用也就毫无意义而言了,审计部门实质上变为施工企业的结算公司了。

各级审计部门要注重资源整合,防止对项目先审计财务,后再对该项目决算进行审计,这样,无论是时间、资源等方面都浪费了。还可在项目决算审计中,利用原有对项目的财务审计结果,以及上级审计部门对财务审计的成果,避免重复审计。

审计部门应尽量购买相关审计工具,如测距仪等或制定租用仪器的制度,对GPS、钻芯机等价格昂贵的可租用,以提高审计效率及科学性。

投资处(科)应配备如财务、造价等相关专业人员,集思广益,科学审计,而不能只审计工程造价,因为不对项目决算审计,造价师只对结算审计的话,有些问题如甲供材料等,当施工方报入结算价时,审计人员(造价师)是无法发现该问题的,导致国家多支付工程款,同时审计报告反映不真实,存在较大风险。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建设项目(包括BT、BOT、EPC等模式)越来越多,仅仅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不够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审计部门90%以上只审计工程结算,而不愿意审计工程决算,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审计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因此,必须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才能发挥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意义和重要作用,但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一个单位(包括财政部门、一级行政预算单位、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的财务决算审计是不同的,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只有了解两种决算审计的区别和联系,才能更好的搞好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单位财务决算审计。

3.财务决算通知 篇三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运行,建设廉洁政府,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制度”以及“深化细化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从今年开始,逐步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促进预算制度管理改革。在全面公开省级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的基础上,2013年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地方推动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妥善选择公开地区,积极推进公开工作。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以下简称“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开展相关工作”)。其中,2013年各省应至少选择20%的地市级和县级地区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2014年所选地区应至少达到省内同级政府数量的50%。原则上县级地区应从所选地市级地区中优先选取,有条件的省可扩大选取地区范围,各省2013年选取地区名单应于8月30日前报我部备案。

二、公开主体

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各部门是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

三、公开内容

(一)本级财政预决算。

1.本级财政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报告、报表,并附相关说明。表格样式参考附表1-1和2-1。

2.本级财政决算。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财政决算报告、报表,并附相关说明。表格样式参考附表1-2和2-2。

(二)本级部门预决算。

1.本级部门预算。报送同级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公开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政府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并附相关说明。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的单位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的部门要结合自身情况,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公开。表格样式参考附表3。

2.本级部门决算。部门决算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公开,部门决算公开原则上参照部门预算公开的内容范围和表格样式。

(三)“三公”经费预决算。

“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单位范围包括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公开地区和部门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本地区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以及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2013年,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应公开当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有条件的可一并公开2012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201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应分别公开当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和上一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

表格样式参考附表4-1和4-2。

四、公开时限

各省内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应保持一致,每年集中时间将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上述公开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预决算公开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加大财政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工作支持。

(二)落实主体,明确责任。中央财政负责指导各省公开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本省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公开地区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开工作,包括本级财政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公开、以及对开展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工作进度协调;公开地区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对于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以及公开后公众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由各公开主体妥善做好数据解释说明等工作。

(三)积极主动,创新形式。各地区及部门要按照李克强总理“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的形式要通俗,要让老百姓看得懂,可以有效监督政府”指示精神,结合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实际,不断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主动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此外,各省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省《预决算公开工作总结》上报我部,主要包括:本省工作概述、经验和问题、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对于各地预决算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我部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地方预决算管理工作考核。

附件: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参考表样(略)

财 政 部

4.财务决算通知 篇四

各子(分)公司?:

根据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公司对2010财务决算审计的安排,请各公司着手准备以下资料,全力配合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审计工作。至于具体审计进场时间及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1、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包括地税国税)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认证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补充文件(若与前次审计相同,可不再提供);

2、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技术资格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所有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会决议(截止审计结束日的);

4、当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所得税、营业税等提供最末一次,增值税需提供全年)及税务检查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资料;

5、办公场地、货场租赁协议及合同;与常年法律顾问签订的服务合同

6、销售客户合同台账、供应商合同台账、价格表(以上三者同时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供销合同(可先复印大额的合同,所有合同原件备查);劳动合同与缴纳的社保统筹相关资料备查;1 /

47、本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会计附表一套;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其他与支付其他需提供明细,涉及合并范围内的现金流量需单独予以说明(财务部门提供);

8、试算平衡表、科目余额表、资产盘点表及盘点结果处理相关资料、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复印件,涉及新开户及销户的提供开户及销户相关资料(同时提供原件备查,财务部门提供);

9、总分类账、各明细分类账、存货库存台账(一定要与财务口径相符,财务部门提供公司)

10、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相关文件;

11、公司的资产权属资料,如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房屋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备查);

12、所涉及的诉讼相关资料;

13、与其他单位发生的大额资金拆借合同;与并表范围外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等相关资料(财务部门提供);

14、配合事务所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卡信息的查询与打印(由事务所进场后进行,财务部门提供)

15、所涉及的与所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备查,财务部门提供)

16、提供所有供应商及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邮编、邮寄地址、电话等用于函证之用。

17、与2010年公司资产收购或企业收购相关的协议及其他相关 2 /

4资料;2010年公司新增其他对外投资相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决决议,相关协议,出资证明等相关资料;

18、2010年新执行的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办法等相关资料(部分由财务部门提供)

19、期后事项相关资料;如: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决议,应当作文字披露。

20、2010年产量及销量统计相关资料(财务部门提供);销售政策相关资料

21、与管理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销售计划;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公司的人员扩充计划;公司的筹资计划(财务部门提供);)2010年年终总结相关资料;

22、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行业背景相关资料

股份公司本部除需要准备上述相关资料外,还要着手准备以下资料:

1、正式对外报送的合并财务报表(财务部门提供);/

42、组织结构图、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名单;

3、各级次合并财务报表及个别财务报表(财务部门提供);

4、被审计单位编制的合并工作底稿(财务部门提供);

5、内部交易抵消分录(财务部门提供);

6、内部交易事项明细表等其他合并资料等(财务部门提供)。以上资料在本月20号向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完毕。特此通知!

四川省鑫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5.财务决算通知 篇五

2011-11-02

索取号:AC3309003-2011-010

沪国资委评价[2011]479号

关于做好2011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稿)》、《关于做好2009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关于做好2010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1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委托方式

2011年划入市国资委的企业,2012年执行统一委托制度,但2011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1、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含市国资委直属办企业,下同)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别及下级子企业层级,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1)对已经整体上市的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如国际港务),由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选聘中介机构对年报进行审计。

(2)11家已经开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的企业中,其中董事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企业,即上汽集团、上海电气、锦江国际集团、百联集团、光明食品集团、东方国际6家企业2011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将由董事会负责。对今后纳入试点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后,由董事会对担任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选聘。

(3)市国资委出资多元投资企业(不包括本地国有多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市国资委作为股东参与表决。

(4)对于国有独资集团企业,继续实施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的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5)市国资委出资的上市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6)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由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统一委托。以上由企业自行选聘中介机构的,仅限于审计业务和内部控制测试业务,财务评价工作仍由国资委进行委托。

(以上各企业名单及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2、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2011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统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均按本通知执行,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3、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事务所选聘工作。各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要求,认真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

(二)委托程序

1、出资监管企业

对除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选聘中介机构的企业外,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的企业财务决 1

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进行:

(1)初审

市国资委结合上年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年限、资质、审计质量等进行初审,确定需要更换以及拟继续聘用的名单。

(2)征询意见

初审通过的,市国资委分别向企业集团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征询函(格式详见附件2),就是否继续聘用等事项分别征求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并根据征询结果确定需要更换的名单。

(3)发放告知书

结合上述初审以及征询意见的结果,市国资委确定2011需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名单,并向企业发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3)。

(4)随机选聘主审事务所

对于需要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在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并通过随机选聘的方式确定新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5)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业务约定书

对市国资委统一委托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的业务约定书,三方业务约定书分别按照审计业务、内控测试报告业务、财务评价书业务单独签订(详见附件4)。企业集团及会计师事务所两方签订下属子企业业务约定书,其审计内容等需符合本通知规定。

经初审无需更换主审事务所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企业集团、中介机构直接签订三方业务约定书。

(6)报送备案材料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整体委托工作结束以后,将主参审事务所的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格式详见附件5)。

2、委托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由承担托管责任的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并于2011年12月20日前,以发文的形式,将《2011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6)以及规定格式的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1)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2011年10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40名(截止2011年10月底)。

(2)具有从事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或市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市国资委重大改制项目审计的工作经验,即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主审事务所或市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主审事务所或重大改制审计主审事务所,或连续3年以上担任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企业的参审事务所,并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一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以及企业近期拟发行债券或中期票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4)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5)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

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11年10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20名。对审计企业集团所属市外子企业,参审事务所不要求必须在上海设立分所。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3、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要求

按照企业集团现有的资产规模以及户数情况,确定主参审事务所数量:

(1)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的企业集团,原则上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2)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且区域分布较广的,原则上最多可由5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但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3)委托多家事务所联合审计的,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的要求,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审计年限的要求

(1)超过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5年的,除本条第(2)款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

(2)中名列前30位的,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5年的,可以延续3年变更。若上一列入前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正在进行重大改制重组或者整体上市的企业(指重组比例达到50%以上),若重组当年达到更换年限要求,可延续一年进行更换。

5、退出机制

对中介机构质量检查不达标的,取消或暂停其参与国有企业审计的资质;对自行委托但报告质量未达到标准的企业,将暂时收回其委托权,直至其整改完毕。(按照《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执行)

(四)集团所属上市公司事务所选聘要求遵循上述规定。

二、2011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2011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五大部分。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集团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高合理保证,并不断提升内控测试报告及财务评价书的质量水平。

(一)财务报表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企业改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科技支出、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核,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关注程度,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相关要求为标准,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作为指导,参照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控制测试工作,进一步提升内控测试报告的质量水平。

(五)财务评价书

会计师事务所应以“发展”为主线,以财务数据为基础,运用对标比较、纵向比较、SWOT分析、杜邦分析法等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结合企业的战略定位,对企业的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发展风险、发展能力等做出客观评价,给出建设性建议。出具财务评价书具体各项工作的要求将在决算审计工作通知中另行说明。

为促进中介机构出具高质量的报告,对审计报告、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等项目单独签订业务约定书、开展质量评分、支付费用。

2011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评分包含审计报告质量、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三项内容。分别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依据。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将予以通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上述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网站()下载。

(六)其他事项

1、境外企业审计。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认真开展境外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2、特殊企业审计。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补充事项审计。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11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以及财务评价书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并应积极配合主审事务所开展专项说明审核、内控测试以及财务评价等工作。

(二)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1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2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三)及时报送审计工作结果

1、主审事务所应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集团及母公司专项复核说明报送市国资委;于2012年4月1

5日前将集团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报送市国资委。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将依照业务约定书的条例处理。

2、企业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二级子企业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3、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委托监管企业的审计实施工作,并将审计报告等报市国资委。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去年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1.市国资委管理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方式明细表(含2011年新划入市国资委

管理范围的企业、直属管理企业名单)

2.征询函

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告知书

4.业务约定书

5.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工作备案报告

6.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

6.财务决算通知 篇六

(水财务[2011]174号)

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现将《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核审批责任,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授权水利部审批1亿元以下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水利部及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由水利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申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单位向上级审批(审核)单位正式提交申请报告;

(二)工程项目单位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前期项目单位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

(三)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或项目鉴定;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符合编制要求,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进行了审计,并由审计部门出具了审计报告;

(五)项目单位完成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修改,并对审计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

了整改;

(六)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的同级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出具了确认意见。第五条 申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鉴定书;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四)主持竣工验收部门的同级审计部门的确认文件;

(五)对各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债权、债务已落实清理回收的方案;

(七)上级财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文件。

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指项目主持验收单位的同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以及项目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意见。未设内部审计部门的单位,由单位内具有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第六条 对于以前决算中已核销的基建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根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并在当年决算中已经核销的前期项目,可以不再补报审核、审批手续;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在决算中已经核销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权限范围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可以不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1、项目已经水利部组织的竣工验收或鉴定;

2、财政部批复同意在决算中予以核销。

(三)2003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基本建设项目,无论在以前决算中是否核销,其竣工财务决算均按照本规定审核、审批。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隶属关系,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逐级上报,逐级审核,报送至审批单位。

第八条 各级审核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复核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

(三)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钩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等;

(五)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六)已经核销的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要求项目单位修改或重新进行编制。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水利部对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原则上实行集中办理,一般集中在每年7月至9月。

第十一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细则》(另发)进行。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单位应对竣工决算报告先行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意见。

对授权权限范围以外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报送上一级审批单位审批前,应先行予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批复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进行账务最终调整的依据;未尽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二)决算资料报送不完整;

(三)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章 权限划分

第十五条 由水利部主持竣工验收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或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其他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审批或经水利部授权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单位本级项目,单项设备购置概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和其他项目概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在此限额以下的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直属单位自行审批;

(二)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审批;

(三)其他流域机构、综合事业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由上述单位分别审批;

(四)水利部其他直属单位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五)水利部各直属单位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上述规定限额以上的,由水利部审批;

(六)对于上述授权,水利部各直属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再授权。

第十七条 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下达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各授权单位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均须抄报水利部备案,并由水利部抄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水利部对所属各单位授权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检,对不符合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批要求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或重新编制、审批。

第六章 附则

7.浅析中小学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篇七

一、基建财务竣工决算现状

(一) 基建项目内部管理制度与控制不够明确

由于学校基建财务工作不是经常发生的, 有的学校没有健全的基建项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有的学校即使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 也只是流于形式, 照抄照搬国家的规定, 执行过程中内部管理制度不够明确, 形同虚设, 或控制不到位, 导致建设成本增加, 项目损失和浪费。项目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业务招待费三项指标超预算, 特别是业务招待费没有核定控制数, 还有学校列支在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工作人员施工现场津贴。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 分年度据实列支, 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础, 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别计算,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开支标准的, 经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学校列支招待费超标, 财务会计核算把关不严, 没有很好地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能。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 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 学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不够重视

学校注重布局调整专项规划, 做到先规划后设计再建设, 并能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财政经费状况, 确定建设项目和规模, 注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但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重视不够, 认为基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由中介代理机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 就认为工程项目已经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还有部分学校有建设项目结余资金, 还想列支未纳入该项目成本核算范围的支出。我市学校改扩建由学校抽调人员负责项目管理, 学校迁建成立筹建小组, 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 但筹建小组只负责到工程综合验收后就移交给学校财务人员, 财务竣工结算由学校负责, 相互推诿现象严重, 以致财务竣工结算难以开展。

(三) 基建财务人员业务知识不够扎实

基建项目从立项到交付使用, 学校能组建筹建小组及基建管理人员, 但基建财务人员部分由学校财会人员兼任, 或临时抽调老师担任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对于账务处理只要钱不差, 账平衡就行, 对于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 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待摊费用, 只要领导说行就可以报销, 随意性比较大。财务人员对基建账务处理不掌握, 部分账务处理前后口径不一致, 如某学校绿化工程款第一次付款时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 第二次付款时则计入待摊投资的其他待摊投资核算。

二、基建财务竣工决算对策

(一) 加强对基建财务内部制度建设

学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本校的基本建设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明确各成员岗位职责, 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 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过程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 及时掌握工程进度。项目从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全过程, 跨越时间长, 工作复杂, 又不是日常的学校财务活动, 应制订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设立关键点控制。

1.预算控制, 要求学校根据项目立项总概算, 分年度报送项目预算, 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作为安排本年预算的依据。

2.严把支付关,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工程款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及工程进度支付, 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审核、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支付, 变更项目的工程款在工程决算完成后再进行调整支付,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 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 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 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3.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他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投资计划、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如某学校教学楼附属工程招标合同, 合同签订后付中标价的20%;形象工程完成50%后付中标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中标价的35% (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工程审计结束后一周内付至总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2年后一周内退还。工程审计后及时把审计报告传递, 防止工程审计金额与合同价差额较大, 造成已付金额超过审计金额, 防止学校在信息与沟通方面出现弊端, 没有达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按合同付款, 多支付工程款, 处于被动状态, 保修期内没有款项作担保, 处于被动状态。

(二) 加强对学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机制, 保证财务竣工决算及时完成

很多学校领导只重视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学校领导争项目、赶进度, 认为基建财务结算工作无所谓, 更有学校建设项目有结余资金, 结算后还需把多余的资金上交财政, 财务结算工作就没有积极性。筹建小组项目负责人只管进度和质量, 后续财务结算工作由原学校担任, 对基建过程没有参与, 单纯靠查资料编制, 工作量较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机制。1.提高学校基建项目的财务决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凡事有始有终, 使学校资产账证、账实、账账相符。2.加强外部监督机制, 加大对学校基建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 督促学校在工程验收完成后及时完成财务竣工决算工作。3.筹建小组主办的项目应待项目综合验收后限时责令完成编制财务竣工决处工作, 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三) 加强对基建财会人员的培训, 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专业性强, 而财务人员对基建财务工作不甚了解, 没有真正参与基建的全过程, 只在事后的资金处理, 从而造成基建只是一种会计记账处理, 无法对基建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

1.财务人员要掌握与基建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基建全过程, 熟悉从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费、测绘等的交纳过程, 而且要熟悉相关文件以达到减免, 如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建设项目, 配套费的减免审批过程,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建设成本, 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2.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掌握基建财务处理的科目设置, 正确区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进行会计核算, 还要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基建项目核算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提高财务人员的专项技能。

3.聘请专职基建财务人员, 成立筹建小组应聘请基建财务人员, 有基本建设和工程造价知识方面的财会人员, 使该财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合同的签订管理、项目验收工作中, 对项目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督职能, 使基建财务管理得心应手, 在基建财务竣工结算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基建财务竣工决算的过程

在工程综合验收的基础上, 做好债权债务清偿和财产盘点的基础上, 编制财务竣工决算。

(一) 债权债务清偿

对由施工单位负担电费、水费及时结算, 散装水泥及墙改押金等及时办理退款手续, 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 应付未付款列出详细清单。

(二) 财产物资的盘点

对于本项目设备投资支出进行实地盘点, 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三) 账务处理

对于银行存款利息、水电费等及时进行财务核算。

8.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建设对策;建设财会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认识不到位导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意识薄弱。建设单位较重视项目建设,建设期间往往比较抓紧,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建设工作已取得业绩或成果,因此项目完工交付后普遍存在松懈状态,忽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的及时编制。2005年中心成立之初,建设单位移交给中心核算的214个项目中相当大一部分已经竣工,有的项目甚至是2002年已建成投入使用,由于项目建设资金没有保证、资料不齐全、管理不规范及工程超概算超计划等原因,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的及时编制。

(三)项目办、临时机构等机构撤销、基建管理人员变动加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困难。基建机构承担着工程建设的重担,工作压力大,无暇顾及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工程交付使用后,项目建设单位机构撤销、人员解散调离后,无人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而时间拖得越久,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难度也就越来越大,逐渐形成久而不办的现象。

(四)会计人员素质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质量。由于项目建设往往是短期的一个过程,单位负责人不太重视基建财务工作,忽视会计人员的素质,如学校往往会启用总务处主任之类的非财会人员做为报账员,即便是财务人员,也有相当部分的报账员对基建财会知识不了解,综合素质不高,影响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质量。

(五)项目建设期和使用期限划分不清影响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一些项目在投入使用几年后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基建贷款、管理费等待摊费用不能准确界定成本期间时限,建成后未长期办理交付手续前发生的各项费用继续列入成本,多项目同时共建情况下各种公共费用的摊销方式也存在较大争议等问题,都影响着竣工财务决算数据的准确性。

(六)公益性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接收单位难以落实。建设单位往往认为自用的固定资产应该入自己单位账,但公益性的资产,如城市道路、管网、桥梁、康庄路等使用人为民众,虽然是国家投资,但不应属自己单位的资产,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中的接收单位也就难以落实。

(七)工程规模小(如小巷工程)或使用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有不同于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这类项目往往规模小、金额少,未做立项、可研、初设等,未经发改部门批复建设,仅依据资金文件或预算、计划实施,项目非单纯建设,有部分为培训、维护管理等等的专项费用发生,项目结束后,部分项目甚至无实际资产交付。这类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与审批都难以按正常办法进行。

二、解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问题、困难的对策及建议:

(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经批准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对受历史原因影响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应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进行深入调查,对完工项目进行清理,研究解决困难的对策,补办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二)出台制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建议政府出台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约机制,将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予以考核,把工程财务决算作为工程整体绩效来评估,作为工程评优的一项硬性指标。同时明确建设单位、管理监督部门的职责,明晰责任,并责成各部门清理建设项目,管理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监督职能,加大督促力度,指导、督促各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好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促使建设单位积极做好项目完工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寻求部门帮助,加强内部协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之前,临时指挥部或基建办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也不能调离,对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应积极寻求发改、财政、建设、主管等部门帮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间的配合,单位内部基建、财务、总务等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认真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四)加强人员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抓好财会队伍的业务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加强会计人员基本建设财会知识的培训,加强会计人员教育力度,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定期开展工作交流,通过学习、交流更新知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质量,强化核算和监督,完善和落实各项基建会计管理制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五)夯实基础工作,提高决算质量。强化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基础工作,在编制报告前进行合同清理、债权债务清理、资产清理及竣工结余资金清理;对概预算与会计核算口径对应分析;确定项目竣工三个月后为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采用按概算分配率或按实际分配率的方法分摊管理费和借款利息等无法直接计入项目的公共费用,准确计算建设成本,提高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质量。

(六)合理列支投资,落实接收单位。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基本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不能形成交付使用资产而等待核销的特殊支出,如城市绿化等应列入待核销基建支出,而城市道路、地下管网、桥梁、康庄路可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应最终形成固定资产。资产可交付国资公司等,确定其为业主的地位,由国资公司进行管理或由国资部门授权(委托)其他职能单位代管,一方面落实资产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推进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

(七)政府投资项目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应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地方立法或出台政策,完善、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绩效。针对规模小、非纯粹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考虑出台竣工财务决算特殊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简化编制方法,降低决算审批权限,20万元限额以下的,可考虑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者单位:龙泉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张伯平,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的问题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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