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购买社会保险(共10篇)
1.个人如何购买社会保险 篇一
一、参保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一)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国家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参保人累计缴费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年限,现在最低年限为。
二、参保人办理退休的具体手续: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生当月,若参保人仍在职参保的,先由单位为其填写减员表办理减员手续,然后由本人(或代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办事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已停保的可持身份证原件直接到社保办事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参保人本人(或代办人)填写一式二份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由单位加盖公章(已停保的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加盖公章);连同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小一寸彩照一张、顺德区社会养老保险卡或工龄核定结果,提交给社保办事处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注意: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需提供人事局审批后加盖公章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审批表》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需提供组织部审批后加盖公章的《干部退休审批表》复印件;企业国家干部需提供所属镇(街办)组纪办或人才交流中心加盖公章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三)参保人(或代办人)提交资料后,社保办事处工作人员便打印一份《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确认清单》,由参保人(或代办人)签名确认,确认后社保工作人员再打印一份《养老待遇申领受理回执》给参保人(或代办人)。
(四)参保人(或代办人)在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15日后,携带受理回执、参保人身份证原件、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办事处,领取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和退休证。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从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2.个人如何购买社会保险 篇二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照护费用,照护保险筹资,个人账户
我国有关权威机构用“未富先老”、“未备先老”来说明人口老龄化的特征, 恰如其分。如何应对“未富”与“未备”并存的矛盾, 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 盘活个人账户沉淀的过多结余基金, 多渠道解决老年人的护理费用, 不失为一种可选择的办法。
1 长期护理成本带来的经济社会压力
1.1 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传统的护理功能日渐式微。
“四二一”的小型家庭已成为我国典型的家庭结构, 即两个年轻人要承担4个老人和至少一个孩子的经济和照顾义务。一旦老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占用工作时间看护的成本十分高昂, 现实中难以做到。如果依赖护理机构提供的服务, 对一个普通家庭而言, 这项费用则是沉重的经济负担。公办护理机构的月照护费用普遍在2000元以上, 民办老年公寓一般为四、五千元甚至更高, 目前, 全国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是1721元。如果按天计算, 福州市的全护理行情, 每人每天约为120元-150元左右, 而“十二五”期间, 福州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力争达到月人均1500元左右。所以, 一旦家中有老人需要长期护理, 即便是举全家之力, 弥补长期护理费用的缺口也难以为继。
1.2 老年人护理费用由个体风险逐渐演变为社会风险。
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保的是“基本医疗费用”的支出, 目前的筹资水平, 还难以将护理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在护理费用上涨趋势加剧、护理保险缺失的情况下, 一些半失能、失能的退休老人, 为了减轻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 长期占用病床, 通过住院, 将护理费用变相转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据统计, 老年人平均住院时间为非老年人的1.5倍, 其中不乏非治疗性的护理住院, 也是老年人住院费用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通过住院转嫁个人的护理费用, 不仅加大了统筹基金的支出, 也占用了相当一部分紧缺的医疗资源, 加剧了目前住院难的矛盾。
人口老龄化是个社会问题, 2013年, 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已突破2个亿, 老龄化水平达到14.8%。根据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 65岁及以上老年人有49%的不同程度失能。60岁以上老年人的生命期内, 平均有1/4左右的时间处于肌体功能受损状态, 需要不同形式的护理服务。老年人护理费用的个体风险, 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有可能拖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从而演化为整体的社会性风险。
2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国际借鉴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年老体衰、疾病或伤残而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 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当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需要长期护理状态时, 由保险机构给付保险金以补偿其护理费用。它转嫁的风险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低发生率。二是期限长、费用总额高。但长期护理的费用风险, 单靠纯粹的市场运作难以得到有效化解, 为此, 许多国家都先后颁布了一些法案, 充分发挥政府调配行政资源的作用, 支持运用保险机制筹集护理资金, 以此来缓解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从全球范围看, 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国际上普遍的制度选择, 并形成了两种发展模式。
2.1 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将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强制性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筹集健康保障资金, 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并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
2.2 以商业性保险为主的美国模式。
20世纪70年代, 美国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护理需求、缓解医疗费用快速上涨, 率先推出了商业性的长期护理保险, 将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老年护理保险产品纳入国民医疗保障计划之中, 政府以税收补贴的方式, 鼓励民众购买。对低收入人群, 政府通过老年医疗辅助计划、低收入家庭医疗补助计划提供的资金, 向商业保险机构集中采购。在政府的主导下, 保险公司成为国家医疗保障计划的重要经办机构, 这不仅降低了医疗服务的成本, 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 还提高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行效率。
3 我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政策思考
3.1 高费率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难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困局。
长期护理保险是以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期长短和照护费用为基础, 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厘定费率。我国的保险公司开发这个险种的时间不长, 缺乏历史赔付数据, 经验数据样本不够, 加上核保方式的局限性, 有些慢性病在体检时, 不会表现出症状, 而有些认知障碍的人, 身体机能往往与常人无异。再就是护理保险对象为老年人, 属体质差、疾病多、遭受意外概率高且避险能力差的高风险群体, 赔付率较高, 这些都是导致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费率偏高的重要原因。例如国泰人寿推出的康宁长期看护险, 如果购买的保额为10万元, 约定20年缴费, 那么年均需要缴费3760元。2012年, 我国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6769元, 职工基本医保个人缴费费率是2%, 个人一年缴费数额为935.38元, 而康宁长期看护险等于职工基本医保筹资的4倍。2012年, 我国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8752元, 按照2%的职工个人缴费费率, 参加基本医保一年缴费数额为575.04元, 还不到康宁长期看护险的六分之一。比较之下,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显然过高, 能够承受现有保费的只能是少数高收入群体, 而大部分人无法负担。虽然不断增加的老年人口, 构成了巨大的潜在长期护理保险需求, 但由于保费偏高而难以转化为现实需求。
3.2 分层次、分步骤、有选择地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基于人口快速老龄化的压力,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行是大势所趋, 但我国“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 高费率的商业长期照护保险只能解决少数高收入人群的护理费用风险;如果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也是政府现有财力达不到的。针对我国尚不具备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充分筹资的背景下, 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护理服务模式, 即分层次、分步骤、有选择地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如鼓励高收入人群通过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实现自我保障;低收入人群, 则可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 由地方政府筹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 向商业保险机构集中采购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中间层次占大多数的城镇职工, 其医疗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目前个人账户结余基金过多, 发挥作用有限, 可考虑商业保险与社会医保对接, 利用个人账户结余基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 或是在购买了一定金额时, 允许从个人账户划拨一部分基金作为保费, 这实际上是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了员工福利计划, 由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4 个人账户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可行性
4.1 个人账户过多的结余基金可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来源。
当前, 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已有2.25亿人建立了个人账户, 约占参保总人数的90%以上。截至2011年末, 全国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存2165亿元, 个人账户平均结存约960元。以福建省本级职工医保为例, 2011年当年个人账户结余达到1.33亿元, 但同期统筹基金结余却仅有0.23亿元, 有一半以上的参保人账户结余为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占到31.13%。并且个人账户的人均累积结余呈逐年递增趋势, 从2001年的568元提高到2011年的3532元。一方面显示了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窄、使用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则表明, 个人账户过多的结余基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渠道具有可行性。
4.2 个人账户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是互助共济性的体现。
互助共济性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即与他人互助共济, 从而获得较高的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 社会统筹账户所表现出的互助共济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受限于现行基本医疗制度的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基金只有纵向单一的积累功能, 而不能体现横向的互济性功能, 保险的效用无法达到最大化。如果参保人通过个人账户结余基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 集中全社会成员的保险费建立的基金, 就有了互助共济性, 从而能够有效放大其保障效应, 真正起到化解未来护理费用的支付风险。
4.3 个人账户结余基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符合其功能定位。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起付标准以下和封顶线以上未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 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当初, 个人账户设置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建立纵向的个人积累保障机制, 以应付年老、大病时的支付风险。用个人账户基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 既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 亦符合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国办发[2012]20号) 中要求“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笔者认为, 降低过多结余, 理应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同时, 近年来已有一些地方, 探索用个人账户结余基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 成为活化个人账户的一项合理有效的政策。职工通过个人账户结余基金购买了长期护理保险后, 当年老失能时, 就不再会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 不仅有助于缓解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 也有利于规范就医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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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移民美国如何购买保险保障 篇三
汽车保险项目多价格高
在美国,汽车保险的价格绝对会让你心疼,一辆一般的汽车杂七杂八的保费加起来一个月起码得几十或上百美元,若是好车那就更贵了。不过,为了免除车祸发生后那笔天文数字般的赔偿数额,大多数美国人还是会给爱车加上相应的保险。关于汽车保险的具体规定,每个州都不尽相同,但如果买车时需要向银行或贷款公司借款时,买保险是借钱的必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买全险;如果不向银行借款时,则有权利选择买全险或只买责任险。
美国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项目繁多,但通常包括四大项:
责任保险。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要求车主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当驾驶人因自身过失造成对方汽车损坏或身体受伤时,保险公司将支付所造成的损失。但这种保险并不支付肇事人自己的汽车与身体损伤。如果肇事人造成对方的损失超过投保额,保险公司不会支付超出的部分。
碰撞保险。这项保险实际是责任保险的延伸及补充,用于支付因驾驶人自身过失而造成自己的汽车和身体损伤。许多拥有新车或贵重汽车的人都会买这项保险,以防因自己的过失而损伤了自己的汽车。
意外保险。该险种主要赔偿由于偷盗以及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失。对居住在大城市而有新车或好车的人,一年花上百十美元买这种保险,可免去许多后顾之忧。但在小城镇或治安良好区域居住的人,就不一定非买不可。这项保险还支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如车停在路边,树木掉落在车上造成损伤等。
保对方无险或保额过低的保险。美国有不少穷人不买汽车保险,于是有些州制定法律,遇到这种情况就由无过失但有保险的一方支付治疗费用。结果,此项保险在这些州就成了强制性的,非常不公平。好在此项保险费用很低,一般在10美元至20美元左右。
住宅保险“无所不保”
住宅保险又叫房屋保险。生活中,美国人第一重视车,第二重视房。很多人贷款购房,分期付款,供一处房子可能要花大半辈子的心血,为防止房子发生种种意外和不测,房主往往会主动购买房屋保险。
这种保险的赔偿范围相当广,除了洪水、地震与海啸造成的事故不赔偿外,其他各种天灾人祸引起的房屋损失几乎都涵盖在这种保险内,比如房屋失火、水管漏水,雷电损害房屋,积雪压坏屋顶,有人用油漆在墙外乱涂,小偷破坏门窗家具,顽童踢球打破玻璃,汽车闯入或飞机栽下砸坏房屋等等,保险公司都要负责赔偿。
此外,这种保险也包括与房屋相关的外延事故所引发的赔偿责任。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你家门口被绊导致摔跤跌伤,或在你家中不小心受伤,或被你家的狗咬伤,受伤者都有权到法院告你,向你索赔。加入房屋保险后,这笔赔偿费就由保险公司支付了。
健康保险种类多保障全
据了解,一般美国的健康保险按其保险内容又细分成医疗保险、牙齿保险、产科保险、眼科保险与收入补偿保险几大类。
医疗保险:目前在美国买个一般的医疗保险月均保费大概几百美元,但很多公司会给员工提供健康保险的福利,以公司团体投保,个人只需负担很小的费用,甚至不必出一分钱。一般医疗保险包括医生与住院的费用,若以团体投保,还包含生产的费用。在比例分担方面,一般规定最初的100美元(家庭全体一年300美元)由投保人自己负担,超出部分80%由保险公司付,20%由投保人付。
牙齿保险:牙齿的治疗费用通常都不包括在医疗保险的范围内,牙齿有毛病的人最好另买这项保险。
产科保险:需要单独购买,并且一般必须在怀孕前购买。大多数产科保险容许产妇住院两天。在美国,一次正常分娩需花费1850美元至2850美元。
眼科保险:除非眼睛受伤,健康保险一般不支付眼科费用。所以如果你戴眼镜,那么在动身赴美以前要作好眼科检查,并且随身携带一副备用的眼镜以及你验光处方(英文)。
收入补偿保险:这项保险是保障投保人因生病或意外伤害而造成残疾无法工作时,在一段时间内(通常是六个月)由保险公司补偿每月若干金钱(通常为收入的50%至60%)。这种保险的保费视行业之危险性的高低而异。
人寿保险普及率高达80%
人寿保险是美国最大宗的保险,普及率高达80%,平均每人每年的投保额约为3000美元。在美国,人寿保险已成为人们保障自己与家人生活的一种制度,上至总统下至一般平民,活着的时候用银行的钱,死了就得用保险公司的钱。美国的人寿保险大致上分成终身人寿保险与定期保险两大类。
终生人寿保险:这种保险即一般人所谓的储蓄人寿保险。投保人按照所买的保额,按月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险期满前,投保人如不幸死亡,保险公司按保额赔偿给受益人;如果期满后,投保人尚健在,则他可将多年累积的红利与存入现值分期或一次领清,用来养老或作为子女教育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终生人寿保险对于被保人的健康状况和年龄等基本因素考察很高,比如年龄越大,需要交纳的保费可能呈几何增长。
期限人寿保险:这种保险即一般所谓的短期保险,按保险期限的长短,通常分作一年期、五年期与十年期三种,投保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一定的保费,如投保人在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将保额赔偿给受益人,期满后即自动失效,同时没有任何利息、红利或存入现值可以领回。这种保险的保费比较便宜,但保费逐期增加,而且要在被保人意外死亡后才进行赔偿。
4.关于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篇四
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要求,为按时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方便公司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规范缴纳的程序、资格及时间,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听从指挥,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经公司研究决定,方准入用。
二、被公司入用的员工必须有一年整的工作经历,公司根据工作表现,确定购买五项个人养老保险。
三、达到条件的员工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财务部,并提供个人相关证件和办理保险的相关手续,由财务部负责办理。
四、被保险人必须向公司财务部,告知是否在其他单位和保险公司办理过个人保险,并负责转户和消除手续。
五、公司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每季度办理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上旬,被保人必须将相关手续交财务部。
六、未按时送交相关手续,延误办理,由当事人承担。
说明:望需要办理个人养老保险的员工,按照以上规定和程序,按时交个人相关材料,不清楚的请咨询财务部。
5.如何购买工伤保险 篇五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怎么买?金投保险网小编提醒,工伤保险是由单位缴费的社会保险,不需要职工个人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计算公式: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
1、参保范围
(1)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雇佣二至七名学徒或者帮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自然人。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由用人单位单方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未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2、保险费承担主体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单方缴费制度,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许多从事高危职业的人都应该有一份工伤保险来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这样职工都有工伤保险。这部分人可以选择自己办理,那么工伤保险怎么买呢?
(一)办理1---4及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提供下列资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由用人单位填写的《职工因工致残抚恤金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报销医疗费应携带资料: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市、城镇职工工伤医疗终结鉴定表》;费用票据原件;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内置固定物原始发票复印件、非工伤性疾病的用药和检查同意书、床位费或内置固定物超标准同意书、住院费用明细,加盖相关科室印章;门诊治疗的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复式处方(门诊的复式处方与医疗保险处方一致,加盖“工伤保险”条型章、检查单等。
(三)办理工亡职工待遇,应提供下列资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法定效力的工亡证明;由用人单位填写的《工残(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供养亲属的,提供被供养亲属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填写的《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办理1---10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补助金,提供下列资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由用人单位填写的《工残(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社保工伤保险,哪些不能报销?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安排,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于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其核心要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那么,社保体系中的工伤保险,又有哪些费用是不能报销,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呢?
为此,记者采访了商报・冠亚保险超市的企业险负责人秦瑜女士。
秦瑜称,按照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员工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绝大部分费用都可按社保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但是也有一些费用,社保工伤保险是不给报销的。
6.个人如何购买社会保险 篇六
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 规范经办行为, 确保提供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部门的个人账户数据准确;并要认真整理个人账户数据, 确实解决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存在的数据不全, 重复缴费, 多条记录等问题, 全面提高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水平。
一、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修改控制
个人账户信息修改是由参保个人提出, 经过审核确定后, 对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在职或者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账户信息等, 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修改的过程。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参保职工的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用工形式、建账时间等。个人账户的账户信息主要包括;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缴费工资基数、账户本金、账户利息、累计储存额等。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对个人账户信息修改控制就是对经办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环节业务控制。
(一) 办理个人账户信息修改及管理责任
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在办理个人账户信息修改业务时, 经办人员应该认真审核参保个人提供的信息修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 对申请表填报的项目不完整的、有疑问的, 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全的, 应该一次性告知给参保人员, 提示其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报。对申报表填报完成和提供资料齐全的, 审定核实修改信息内容, 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批,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 在信息系统中修改个人账户信息, 办理完成后, 并书面通知企业参保人员。
(二) 办理个人账户信息修改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办理个人账户信息修改业务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参保人员提供的修改账户信息的证明资料不真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中修改身份证号码、同步修改了出生年月;信息修改录入出现差错, 造成此人办理的其他业务发生异常。
针对这些风险, 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可以采取的控制措施有:
1、修改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记账情况等涉及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时, 要严格审核和对照参保人员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发现疑点, 要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2、修改个人身份证号码的, 不能一律变更出生年月, 因为有些“老人”、“中人”的身份证号码与档案材料记录不一致。“新人”身份证号码录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后, 基础信息的出生年、月、日一项应该自动生成。
二、个人账户的变动控制
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化, 应该及时变更参保状态。个人账户变动是参保企业因与参保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社保经办部门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的变更的过程。个人账户变动主要包括:人员新增、人员减少, 人员续保等。
办理个人账户变动业务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真实, 不齐全或者无效;办理减少变动时, 参保企业或者参保个人存在历年缴费的欠费问题;录入的变动信息出现差错, 造成养老保险其他业务无法办理或者发生异常。针对这些风险, 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可以采取的控制措施有:
(一) 办理人员增加变动应该对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由企业人员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或者人事调令, 退役军人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证明 (为参保人员增加视同缴费年限使用) 等。
(二) 办理人员减少变动业务时, 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由企业人员人事部门盖章的解除劳动关系出国定居、考录公务员、参军、死亡等的证明。
三、个人账户合并控制
个人账户合并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同一经办机构建立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账户。经过参保职工本人申请或者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后通知企业社保经办部门按照规定合并个人账户的过程。个人账户合并控制就是企业社保经办部门针对个人账户合并业务运行的过程实施控制。
(一) 办理个人账户合并以及管理的责任
办理个人账户合并业务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社保经办人员在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通知后, 然后通知参保职工本人, 并询问参保人员情况是否属实, 由参保职工提供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审查情况属实后, 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批, 并在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合并操作。
2、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 提供相关申请表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确系情况属实后, 按照规定程序, 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批, 并在当地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合并操作。
(二) 办理个人账户合并需要注意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办理个人账户合并业务可能发生的风险有:需要合并的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不一致, 不属于同一参保人员, 若进行合并会造成人为操作事故, 丢失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个人账户数据。
针对这些风险, 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可以采取的控制措施有:
1、经办人员要对当地社保机构提供的数据和参保职工本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的核对, 确保合并人与被合并人属于同一个参保人员。
2、办理合并时, 如发现被合并的账户处于参保状态缴费的, 应及时通知被合并账户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 查明原因后, 并为其办理停保业务。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关系转移接续的控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指企业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养老保险政策法律法规, 为流动就业的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 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和个人账户资金以及统筹资金的转移接续过程。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运行风险控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运行控制和转入运行控制。
(一)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转出控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转出和跨统筹地区转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需要企业社保经办人员对转出人员的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进行核对, 如转出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转移个人账户信息正确, 即可以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内转移, 不需要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如发生问题、异常情况, 要按规定修改纠正。第二种情况办理较为复杂, 可分为办理一般账户转出和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转出。
1、办理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的转出及管理责任
(1)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般个人账户转出时, 企业社保经办人员应认真查看转出人员的相关信息, 保证信息系统生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记载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2)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出业务时, 企业社保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和转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符合条件的, 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并在接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发回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 办理转出手续, 然后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跨省转移表, 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2、办理转出手续所具有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转出业务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当地社保机构打印出的职工参保缴费凭证和《接续信息表》上面记载的信息不一致, 出现异常数据;基金划转金额不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 转入地经办机构开户行户名, 行号, 账号不准确, 导致银行退票;转出人员个人账户存在欠费。
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转出存在的风险, 经办机构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有:
(1) 企业社保经办部分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参保缴费凭证和《转移接续信息表》上记载的基本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出现异常数据要查清原因, 确保参保职工的转出个人账户信息数据准确。
(2) 在办理资金转出环节, 企业社保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当地社保机构开具的《资金划转表》、《接续信息表》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确保基金转移数额一致。
(3) 转出人员存在欠费的, 要及时通知参保本人, 查明欠费原因, 参保人员要求补缴的, 要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并缴费, 否则欠费期间将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运行控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包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转入和跨统筹地区转入两种情况。
1、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转入业务及管理责任
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入时, 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应认真核查转入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和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并要向原参保地发送《养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接续函》, 若审核符合转入要求的, 为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参保信息及个人账户, 若不符合转入政策要求的, 可为其在当地社保机构建立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待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 需配合当地社保机构录入转入人员的转移个人账户信息, 如有转移基金的, 要与社保机构财务部门核对转入基金和《转移接续信息表》的转移金额是否一致。
2.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转入业务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对方社保机构开具的职工参保缴费凭证和《接续信息表》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 出现异常数据;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到账就办完了转入手续。
针对这些风险, 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可采用的措施有:
(1) 企业社保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参保缴费凭证和《接续信息表》上记载的基本信息、账户信息和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如出现异常数据, 要查明原因, 并提交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要求其协助办理。
(2)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跨省转入时, 要确保转入金额和《转移接续信息表》金额一致, 并在当地社保机构财务部门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后, 再办理转移信息的录入和相关手续,
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终止控制
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终止是指经办机构因参保人员出境定居、死亡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
1、办理养老保险保险关系终止及管理责任
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时, 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应认真审核参保个人提交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关系终止材料。对申请表填报项目不完整或有疑问、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全的, 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
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终止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终止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参保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存在缺陷, 办理后出现争议问题;结算个人账户金额出现差错, 造成其他业务发生异常。
针对这些风险, 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有:
(1) 对于因在职职工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应认真核查参保职工死亡证明、继承协议书或者公证书、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2) 对于因出境定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应认真核查申请人提供的出境定居证明及公安部门户籍证明。
参考文献
[1]宋京燕.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操作风险管理[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孟昭喜.社会保险经办管理[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7.更新保险购买行动 篇七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新《保险法》将在2009~10月1日起实施。和2002年版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新增了29条,更加倾向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同时对保险公司的规范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中国,《保险法》的修订,犹如一场及时春雨,为整个行业带来了滋润的甘露。
这里主要说说投保人关心的问题,这个法律修订后,究竟哪些地方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有利7今后在买保险的时候,怎样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27岁的小飞2002年3月在单位安排的体检中,查出自己有乙肝大三阳,恰好这时,一个朋友向他推荐一款重疾险,小飞出于对自己健康的担心,就买了5万元。当时,朋友让他填了自己的基本资料,然后签了名,也未提到要做健康告知。在拿到合同后,小飞看到自己的健康告知那里都是选择的“否”,有点奇怪,不过,既然朋友都没有问,合同也生效了,他就没有多想。
3年过去了,2005年的7月,小飞觉得身体非常不舒服,家人带去医院检查,结果已经是肝癌晚期。小飞想起自己还买了一份保险。就让家人找那位朋友,几经周折后,保险公司的回答是不赔,而且连保费都不退。理由是:小飞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有权利取消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不可抗辩的2年期限
第十六条(摘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如果因为过失或者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期限是两年,并且在知道解除事由起30天不履行,就失去解除权利。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故意不告知的,不赔也不退保赞,重大过失不告知,不赔,退保费。
两年内没有解除,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赔偿。保险人在承保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依然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要赔偿。
在保险行业高速发展的中国,这类事件很多,主要问题基本出于三个地方:
一是代理人。代理人为了让保单快速通过核保,有时候不让客户如实告知,或者有的客户告知了也不填。
二是公司。某些公司内部的个别机构为了业绩要求,往往把一些本该拒保的保单都通过,待真要理赔时,又找出理由推脱。
最后是投保人。有的客户已经知道自己有病了,才去投保,因为担心说实话保险公司不保,所以,故意不说。
这些都构成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理由,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如实告知,根据2002年版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任何时候都有权利取消保单。
这次借鉴国际做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极大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用新保险法去看刚才的案例,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的,因为时间已经过去了3年。
“不可抗辩”的另一面
陈小姐准备给自己买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寿险附加3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她打听过了,对于像她这样年龄的客户,这家公司的免体检额度刚好是寿险50万元、大病险30万元。于是在填写投保书的时候,陈小姐对既往病史选择了“以上事项均为否”。
保险代理人提醒她:“您不是说您的肝一直不好吗?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陈小姐说:“问题不大,只是乙型肝炎,尽管我现在在家休息不能上班,可是我从没住过院,门诊病历都在我手上,保险公司怎么会知道呢?”
新保险法实施后,陈小姐的保单“安全”了,但类似陈小姐的情况会不会更具普遍性、会更多的发生呢?
未必。一方面,保险公司会加强核保的严格性,比如降低免体检额度;另一方面,加强与医院的沟通和联系。随着门诊病历电子化的推广、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普及,在任何一家医院查任何一位病人的病史,都会变得轻而易举。
当然,道德风险的提升和核保成本的加大也会导致保险费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不可抗辩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成本,为了规避投保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不告知,保险公司不得不对更多的新保单进行检查,或者要求体检更多的新单被保险人,那这一笔费用究竟谁来承担呢?现在我们只能观望。
强制规定了理赔时间
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摘要)保险人认为理赔资料不全时,应该一次性要求投保人提供。保险人核定时,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在核定后,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3日内向投保人发出通知。
还是上面陈小姐的案例。假定保险公司承保了陈小姐的合同,5年后陈小姐的肝病发生恶变,查出了肝癌,根据不可抗辩条款,我们知道保险公司不会因为“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但是,这30万元的重大疾病理赔金保险公司会不会一拖再拖,拖上两三个月,以致于影响陈小姐支付治疗费用呢?根据新《保险法》,这种状况以后也不会发生了。
“投保容易理赔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理赔程序的繁琐和时限的不确定,新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具体体现为:首先,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其次,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此外,保险公司收到索赔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有利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实际纠纷。
也就是说,陈小姐从交齐索赔材料到拿到理赔金,最多不会超过40天。
新保险法快速解读
1加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单方面条款无效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换句话说:投保人能享受到霸王条款的机会又少了一个了,具体新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会怎么样,我们只有等到国庆节后才能知道了。
对于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的界定更清楚明确。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对比2002年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如果一位父亲有三个儿子,在他的寿险合同里,三个都是受益人。一天,在老大和
老三毫不知情的前提下,老二因为某种原因杀害了父亲。那么根据2002版的保险法:其他受益人都没有受益的权利;而根据2009版保险法,老大和老三还有受益权。
在死亡事件上,更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针对受益人和被保险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况,新保险法规定,要推定受益人先死亡。这样,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根据遗产法进行分配,从而减少很多纠纷。
针对自杀的,虽然两年内自杀还不能赔,不过新法加了一条说明:“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免除责任要书面或者口头说明才有效,否剿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负除保险人责压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想以后的投保书里,可能会有一张单独的免责给投保人签名确认。因为口头说明,需要录音才能证明,比较难普及。但是,这个书面的签名是可以做到的。所以,那种一张保单啥都保、啥都赔的“忽悠时代”快接近尾声了。
特别提醒:
你要买保险,那就得先知道: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保,要是你不满意,就别买;或者换别家公司去瞧瞧。现在国内的寿险免责有9条、有8条,还有3条的,千万别只盯一家公司不放。
投保人或者被保人始终是弱者,需要上法庭时,往往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去面对一个系统,而且还是一个随时准备接受挑战的系统,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但是这个随时准备作战的系统的时间和精力却是无穷的。2002年版保险法没有规定这么详细的时间,所以,很多案件最后不了了之。系统说:“我又没有说不赔,只是我还没有调查清楚到底该怎么赔,您再等等吧,一定会有结果的。”
10月1日后,系统就不能再说这句话了。
免责和合同格式条款
再来看一个案例:张先生投保100万元终身寿险,填写投保书的时候,想先看看合同条款,代理人告诉他,终身寿险最简单了,只要发生身故和全残都会全额理赔,张先生也就没再坚持。
半年后,张先生去某国旅游恰逢该国发生暴乱,腰部中弹导致高位截瘫。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的理赔员指着合同中既没有放大,也没有用黑体标示的一行小字说:“暴乱是除外责任,您的申请我们不能受理。”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投保客户,出险后产生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也就是说,如果这样的状况发生在新的《保险法》实施以后,张先生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起诉,因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可以视同是保险公司的行为。
在新法施行以后,一方面客户在签投保书的时候就可以看到全部合同条款,而不像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只提供建议书i另一方面,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会用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字体字号标示出来。这对保护客户权益确实是一大进步。
特殊情况也能获赔
李先生投保1 000)5-元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是李太太,但李太太为了早些拿到理赔金,竟然在李先生的食物和饮料中多次加入砷化物,终于导致李先生砷中毒致死。医院尸检发现疑点,公安机关介入死因调查,确定了凶手就是李太太。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金,这对被保险人很不公平。而新《保险法》则对此类事件规定,保险公司也要赔钱。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指出: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8.个人如何购买社会保险 篇八
购买条件包括,一是2011年6月30日(含)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是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曾与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四是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的。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原件和复印件;指定银行存折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登记照2张;《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证明曾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资料,向最后一个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通过后到区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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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人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篇九
个人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在单位工作,单位和个人就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有强制性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要受到处罚的,你们应当敦促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2.如果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有具体规定: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
3.具体缴费数额,按照实际自己大致计算一下!
10.购买保险为什么 篇十
为了赡养父母
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受到父母多年来的培养和关爱,正准备“反哺”,这个时候应意识到自己的责任重大。万一发生难测之事,不仅无法获得收入,还会拖累家人,所以应该为自己购买一份以父母为受益人的疾病和意外保险单,每年只需花费百元就可获得数十万元的意外保障。这样,当不幸发生时,损失固然无法补救,但可使自己的孝心有所延续。
为了人生的另一半
执子之手,与之偕老。想象一下有什么比一张以她为受益人的保险单,更能说明你对她的信任、承诺与感情呢?所谓保单恒久远,一张永流传,这样的表达方式既浪漫又有理性。在投保后如果夫妻中的一方遇到意外,另一方将获得保险赔付,用以解决家庭中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经济问题,这种保险被称为连身保险,为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提供了保障。它既是一份爱的誓言,也是一份家庭的经济保障。
为了孩子的未来
家庭中多了个小精灵,从此责任也更多了一层。出于对孩子的爱,许多家长不在乎花费多少钱给孩子购买高额保障——意外险、疾病险、教育金甚至养老险。其实父母才是家庭财富的顶梁柱,子女再完善的保障,也要由父母的交费来完成。一旦父母因意外、疾病等丧失工作能力,家庭就会陷入窘境,孩子的保障更是无法谈起。所以要给自己买份让孩子受益的保单,以避免因家庭收入的来源枯竭而给下一代带来不幸。
为了心爱的家
成家后会发现生活中需要负担的责任越来越重,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四位老人的赡养……一个爱家的人绝不应该只看到眼前的安逸生活,不关心将来,应该想到一旦家庭的收入中断,住房、爱车的贷款还能不能按时支付,现在的生活水平还能不能继续保持?
谁都不愿意让家人处于居无定所、生活无保障的困境,疾病和意外保障显得更加重要。如果不购买新保单,也可在旧的保单上增加保额,最低应以家庭的负债为限,以保证家庭的财务安全。
为了幸福的晚年
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和收入的提高,在完善了基本的疾病和意外保障之后,有必要开始为自己的老年生活做个合理周全的安排了。人到老年退休,没有了正常的收入,但支出却没有减少,如果没有足够的老年生后费用,生活的品质将大大下降。通过保险规划,运用商业年金、终生寿险等,对社保做有效的补充,既有社保强制的功能,还可以用纪律、习惯来养成定期储蓄的习惯
为了金钱的安全累积
在理财计划中,保险在投资增值方面的功能往往被人忽视。其实,像投连险和分红险也是储蓄投资的一种选择。保险投资更看重长远的效益,很可能要在十几二十年之后,才能收到可观的收益,这要根据个人的实力和偏好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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