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24-09-27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6篇)

1.《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凡要求新增的专项资金,应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省人大议案要求;

(四)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

(五)省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级部门(单位)工作需要可以提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

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行政隶属关系,省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送省财政厅,并提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财政厅同意不提交的除外,编写提纲见附件2)、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告须报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转省财政厅审核。

2.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省财政厅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2个月内)退回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申报或发出不予受理申报的复函并提出理由。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核。

省财政厅在收到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省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省财政厅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经审核建议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向省政府申请设立。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对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属于省级单位使用的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2.《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我国1980年开始设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经过多年的运行, 一个涵盖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分配、使用、拨付和财务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监测、绩效考评等全过程管理的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在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方面, 为了保证筹措到足额的财政扶贫资金, 对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 2000年颁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 不能多头配套。在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方面, 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 我国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主要采取按项目分配和按“基数+增量”分配两种方式。

1997年出台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综合考虑某一地区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等影响因素。

2008年5月修订后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规定,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包括:扶贫成效、管理使用和工作评价三大类。

2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面临挑战

2.1 扶贫资金绩效管理理论与方法需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2007年, 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在上任后不久, 特别强调在提供资金、技术和其他形式的援助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关注结果并评估援助有效性, 提出了对华援助的五大支柱。世行在与中国的扶贫贷款项目合作中, 十分注重扶贫理念、扶贫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创新。

具体做法可以归纳为:

①一次规划、分年实施;

(2) 以社区为单位的多部门综合性扶贫开发;

③特别关注性别和弱势群体的需求;

④以村级规划为平台建立农户广泛参与的机制;

⑤完善贫困监测系统建设, 客观全面评价扶贫项目;

⑥将能力建设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发达国家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理念对我国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绩效有很多有益启示。

2.2 扶贫主体责权划分不清, 权责设计不对等

政府主导是我国扶贫开发事业的一大特色, 其优势可以制定直接针对贫困人口的扶贫政策, 创造良好环境, 动员社会资源, 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扶贫开发实施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扶贫工作责任制, 并逐步过渡到“四到省”原则。尽管扶贫资金管理体制经过多次调整与完善, 但从运行结果来看, 责任划分仍不清晰, 权责设计还不对等。

中央强调责任, 地方强调权力;扶贫工作仍具有委托性质, “四到省”的责任缺乏有效机制来落实, 其结果是:中央与地方的扶贫目标有时候会产生偏离;地方政府扶贫开发投入明显不足;扶贫开发工作的效率与效果受到较大影响;出现了责任、任务到县, 而权力和资金却停留在省一级的不对称局面。

2.3 资金分配与使用, 难于做到科学、公正, 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主要表现在:

①目前, 财政资金分配有三种方式, 即按项目分配资金、按基数分配资金和按影响因素分配资金。按项目分配资金容易出现寻租行为, 造成地区之间较大差异。按基数法分配资金不能充分体现资金分配与贫困程度的对应关系, 容易导致平均主义倾向。按照因素法, 九大因素中的有些因素如“国家扶贫方针政策”和“其他”因素难以准确界定等。

②立项、评估统计数据不客观、准确, 影响立项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4 多渠道的资金分配缺乏有效整合, 协同效应不明显

目前, 我国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 例如, 2010年, 我国各类扶贫资金515.1亿元, 但财政扶贫资金仅为185.7亿元, 包括中央扶贫贴息贷款、中央专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利用外资和其他等各类资金329.4亿元, 财政扶贫资金占各类扶贫资金总和的36.05%。

此外, 对于龙头企业、民间组织、国际机构、新闻媒体和研究机构等通过间接方式对扶贫资金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利益方重视不够。

2.5 扶贫资金投入的目标瞄准存在偏离

贫困人口在地域分布上分散, 呈现点状分布特点, 以重点县为基本单元的扶贫资金瞄准机制在覆盖贫困人口方面可能存在偏离。

2.6 政府主导模式未能激发使用主体积极性, 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

贫困群体是扶贫工作的主体和主要利益相关者。但在我国, 扶贫干预活动往往是自上而下的, 贫困人口的参与只是被动的投工投劳和自筹资金。上不上项目, 上什么样的项目, 贫困人口基本没有发言权。最终项目能否完成和是否有效, 政府部门从不承担责任。

2.7 监测评价体系和问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8年根据绩效考评增加了“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贫困人口收入增长幅度”两大指标, 体现了更加注重扶贫成效的理念。同时, 为了加强过程管理,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开发建设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但从前瞻性的角度看, 距离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

①缺乏对项目相关性、可持续性以及贫困人口满意度的考评指标。

②缺乏项目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及将资金使用效果指标与资金投入有机联系起来的投入、产出类指标。

3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3.1 完善扶贫责任制, 提高资金瞄准度

准确识别和瞄准贫困人口是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将扶贫战略规划落到实处的重要前提。

考虑到我国贫困人口分布更加分散, 而低层级政府具有了解、熟悉实际情况的优势, 应在理顺各级政府职责的前提下, 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的责任, 并根据绩效管理理念的要求, 相应赋予其更大的管理权限。

3.2 建立以绩效为基础的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机制

改变单一依据贫困人口等基础数据分配资金的方法, 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建立以绩效为基础的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机制, 应遵循的原则是:

①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②客观、科学、规范原则。通过制度手段, 最大程度地避免人为的、主观的因素。

③权责统一的原则。

3.3 进行体制创新, 整合财政扶贫资源

要以“四到县”机制改革为契机, 充分发挥县一级在扶贫资源整合中统筹全局、协调运作的优势和能力。提高财政扶贫资源的整合, 发挥协同效力。

3.4 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 逐步推行扶贫资金多年度滚动预算

目前, 由于我国受预算制度、行政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 尚不具备全面推行多年度滚动预算的条件。但可以在各级政府扶贫规划、重点村扶贫规划、扶贫资金项目库的基础上, 开展扶贫资金多年度滚动预算试点, 在部分省份试点的基础上, 适时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3.5 完善扶贫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在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 加大反映结果和影响的指标的权重, 逐渐减少主观评价指标的数量和权重,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①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 分析评价不同项目对不同地区发展的相关性, 增加对扶贫项目的相关性考评指标。

②在重视扶贫项目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 还要关注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及增加对扶贫项目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考评指标。

③根据不同类型资金的投向和用途, 从项目产出的数量、类型、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增加对扶贫项目投入与产出类指标。

④增加贫困人口满意度评价。

⑤增加对项目可持续性评价。

3.6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机制

全面推行扶贫项目资金乡村公示公告及监察机关“民生特派组”制度,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 人大、政协发挥监督作用, 共同加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逐步引入社会力量,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惩处。

摘要:专项财政扶贫资金是扶贫工作的重要载体。随我国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扶贫工作将出现新特点, 对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及其管理会提出新要求。本文在总结“十二五”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及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 借鉴国际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的先进理念, 提出“十三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扶贫资金,指标体系,资金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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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篇三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对策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上出现的问题

1.预算虚设

由于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国家的专业项目资金,在预算和审批上都有严格的程序,但项目单位在实际编制预算时却有虚设预算的情况发生。预算的意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十分重要,不仅能够在项目开始前做出预测和规划,还能帮助相关人员及时获得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做出调整,帮助项目实现效益最大化。造成预算虚设的原因主要有:首先,项目编制结构老化,一般的专项资金分配程序是人员经费、专项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的专项经费在按照实际分配程序时容易造成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其次,经费在单位内部管理上控制意识薄弱。虽然项目都会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但在执行时随意性较大。有些账目相互混淆,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

2.对财政专项资金缺乏控制意识

政府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控制主要体现在核算与收支。但是如果相關的财务人员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与重要性了解不够深入就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混乱。无法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作用,因为政府对财政专项资金重视程度的不够间接造成了地方和具体部门对资金管理上的不重视。使得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得到相应的监管,直接影响其利用效率。

3.项目进度缓慢

在财务管理中,资金都是有时间价值的。但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进程中却忽略了这一点。实际中,很多的项目进展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忽略了项目执行的技术人员意识,在进行科研项目时,有关单位疏忽了对技术人员的引进与培训,影响了某些项目的进展;其次,某些项目单位虚报资金使用效率与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从而使该项目的投入小于预算应有的进度,影响项目进程。

4.专项资金信息不公开、不透明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部门由于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认识程度不够,没有强化资金管理的意识,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不到位。相应管理部门也没做到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和公示。政府管理部门也没有对资金使用情况做到跟进和掌握。

二、解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的对策

1.加强预算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专项资金,其使用情况关系到许多与民生相关的大事,对其使用情况与进展程度政府部门应该做到步步跟进。在编制预算时就要做到科学谨慎,预算环节是财政专项资金出现管理问题的首要环节,其科学化、精细化和合理化是做好预算的前提条件,项目相关单位和实施部门应根据国家财政法规规定在报送预算之前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考察,分析影响资金编报的因素,明确目标和预期规模,规范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2.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不能在专项资金下发后就不闻不问,应对专项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到全盘的掌握。避免资金使用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不重视导致其失去相应的监管。如果相应的监督机制失去作用,就容易产生专款被挪用等现象的产生,因此,建立一套有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但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与核算上仍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其原因大多与没有相关的问责制度有关。所以建立起相应问责机制以及对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考核对资金的低效使用及完不成目标和发生挪用浪费等现象具有积极作用,有关部门可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可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促使责任人切实落实好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并保证其得到有效使用。

3.增强相关人员控制意识

要想使财政专项资金真正的发挥作用,必须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那做好监管工作首先就需要相关人员提高控制意识,前文提到的对于专项资金政府和单位财务人员的监管控制意识薄弱,在实际工作中甚至有相关财务负责人员对专项资金的性质和重要性都不清楚。这直接导致了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混乱,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更加无法科学有效地使用资金我。基于此,政府应该着力增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宣传力度,为相应人员培训,需要的话还可以引进一些专业人才,让财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学习,从根本上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和对国家的重要作用。也一定要让相关人员掌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会有怎样的惩罚机制,在基层杜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局面。

4.完善专项资金信息管理平台

政府要想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科技手段。可以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一套高效、功能健全的管理系统。对财政专项资金铁相关管理者和使用者进行合理的授权。包括项目的负责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相关财务人员,使他们能够从各自岗位的职能内容角度掌握项目信息。信息平台所提供的功能应包括相应的查询、分类、汇总等。使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程度得到公开。因此,高效的信息化科学管理平台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保障基础。

三、结论

财政专项金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需不断随着社会大环境和进步发展调整对其的监管,在过程中做好每一个细小环节的工作,使国家的财政专项资金在社会科技的发展中真正起到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1(7).

4.《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日期】2003-10-01 【生效日期】200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0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社会管理、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和政策补贴方面的专项性支出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内专项支出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等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资金整合是指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限额,打破现行预算科目和分管部门的界限,统筹各类(口)专项资金安排相关项目。

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跨资金性质整合,将同类(口)中的预算内、预算外和政府基金整合使用;二是跨部门整合,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同类(口)资金整合使用;三是部门内部整合,将同一部门内不同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

第五条第五条 省级各类(口)财政专项资金都应整合使用。根据《河北省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类,以及现行预算科目和目前各项专项资金设置情况,各类(口)专项资金整合的重点分别如下:

(一)社会管理类。该类资金用于社会管理专项事务支出,使用时要在各口(党政群团口、政法口、外事口、社会管理机构基本建设口)专项资金内统筹安排。

(二)公共事业发展类。该类资金用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使用时既要统筹考虑该类资金下各口的专项资金,又要统筹安排各口下的有关专项资金。农业事业口,主要整合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气象支出中的事业发展部分专项资金。

教育事业口,主要整合教育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高校预算外支出等项资金。

科学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科学支出资金、科研单位组织的预算外支出等项资金。

卫生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医疗卫生支出(包括卫生支出、中医支出)和医疗单位组织的事业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人口与计划生育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手术费、购置避孕药具经费等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药品抽检、设备购置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

文体宣传广播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文化事业费、文物事业费、体育事业费、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精神文明专项资金、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体育彩票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用广播电台电视台预算外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旅游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旅游事业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其他事业口,主要整合其他事业发展支出中一般预算资金和有关事业部门用组织的事业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此外,基本建设支出中用于公共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要统筹安排用于以上各口。

(三)社会保障类。该类专项资金基本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安排,使用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和要求,在大类分口(民政口、劳动和社会保障口、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口)限额内统筹安排。

(四)经济建设类。该类资金主要是指直接用于经济建设方面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使用时既要统筹考虑该类资金下各口的专项资金,又要统筹安排各口下的有关专项资金。

农村农业口,主要整合农业支出(含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中的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资金、扶贫支出(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水利基金支出、育林基金支出、水资源补偿费支出、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经济调控口,主要整合一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企业技改贴息、产业研发资金、煤炭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项专项资金以及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项资金。

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口,主要整合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和省直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

市场建设口,主要整合商贸流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市场建设资金、机电产品贴息专项资金等项资金。

国企改革口,主要整合国有企业破产补助资金、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补助资金和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等项资金。

环境保护口,主要整合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支出等项资金。

城镇建设口,主要整合城市维护费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

交通建设口,主要整合养路费支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运管费支出以及通行费支出等项资金。国土资源口,主要整合海域开发建设和场地使用费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支出、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等项资金。

科研开发口,主要整合用于产业研发资金之外的科技三项费用、省校合作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项资金。

经济基本建设口,主要整合基本建设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要统筹安排用于以上各口。

(五)政策补贴类。该类专项资金基本按照国家有关补贴项目和政策测算安排,使用时要在各补贴项目限额内统筹安排。

第六条第六条 国富农业投资集团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经济贸易投资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投资资金的使用,应与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相衔接,共同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重点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 每年8月份,省政府按照分类分口切块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分类分口专项资金限额。主管副省长对所负责的分类分口限额资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进行整合(详见附图二)。

第八条第八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各类财政性资金属于公共资源,必须破除部门所有、部门支配的观念,服从政府战略部署、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的配置应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方向和方式。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以整合资金为手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预算安排有计划地分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点问题。

(三)零基预算原则。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打破部门、项目的“基数”概念,在分类切块、向部门分配和部门内安排项目等各环节实行零基预算。

(四)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以项目为依托,资金跟着项目走,实行项目管理。

(五)相互匹配原则。同类(口)专项资金要相互匹配,实行综合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相匹配,一般预算资金与政府基金相匹配。

第九条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实行主管省长负责、集体决策制度。各类(口)专项资金限额确定后,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于9月初提出各类(口)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的建议,包括预算安排的重点投向、重点项目和各项资金匹配计划,分别报主管副省长审定(省委所属部门管理资金整合使用情况报省委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其中,基本建设支出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商省财政厅提出整合使用的建议,报主管省发改委的副省长。

主管副省长组织或委托主管副秘书长召集有关厅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论证分类分口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方案,报主管副省长审定。其中涉及省委所属部门管理资金的整合问题,主管副省长应与省委有关领导沟通。

9月15日前,各位主管副省长根据分管各口专项资金切块限额、政府基金和预算外数额,确定各部门一般预算内专项资金限额,明确重点项目、重点投向和重点项目资金匹配计划。

9月底前,各部门根据主管副省长意见,在限额内调整、编制项目预算,按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汇总。10月10日前,各位副省长审定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的部门专项资金支出项目预算。

10月中旬,省财政厅将各位副省长审定的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分别编入政府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其中,涉及跨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明确一个项目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匹配资金按项目预算一并编入主管部门预算中,由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报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10月底前,省政府研究确定省级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条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体现四个重点倾斜:一是向重点领域(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倾斜;二是向重点项目(即对经济发展具有强劲拉动作用的项目和从根本上提升事业发展水平的项目)倾斜;三是向重点地区(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该类资金重点支持的市县)倾斜;四是向解决重点问题(即解决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倾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时要充分考虑与中央专项资金配套要求,按国家有关政策优先安排配套资金,以尽可能多地争取国家支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时要妥善解决与各项专项资金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明确支出政策要求的,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类(口)所需预留配套资金,由主管副省长根据项目安排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分类(口)专项资金限额中确定。其中,预留配套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前三年实际配套数额的平均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项支出都要归类归口,所有应办事项(包括偿还债务)都要在相应的预算限额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各类(口)必办事项没有足额安排前,在分类(口)限额内不得预留机动金,年初预算安排不能留有硬缺口。限额内不能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在下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5.《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中关于对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整合集中使用的要求,我们就整合后的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拟定了五个管理办法(见附件),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2.《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3.《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4.《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5.《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自然科学 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使用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需求拉动与学科推动、衔接国家目标、实行人才优先的原则,面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需求,加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研究,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科技问题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发展提供创新源。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省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实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管理由省基金委负责。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第四条

基金的立项实行“面向全省、发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省基金委每年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布基金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请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请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基金指南范围;

(二)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在职人员并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无在研基金项目(指南特别说明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优先鼓励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学科团队的方式申请;支持已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基金办;省有关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基金办。

第九条

省基金办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以学科组专家为基础,聘请省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省科技计划管理规定的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基金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并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预算安排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赠。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一次性或分批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指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六)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劳务费用。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七)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

第十四条

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资助项目预算、核定的用途及开支标准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基金资助项目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省基金委批准。

第十七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应退回省基金办,按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拨款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将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九条

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省基金办,由省基金办按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不退回的,将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五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在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交省基金办。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六)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经省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科技管理部门(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将按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快重大技术突破和高技术攀升步伐,提升关键领域自主创新水平和重点产业科技支撑能力,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自主创新资金”)。为加强自主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第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产业技术政策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四条

自主创新资金主要支持在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能源与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的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和战略产品,实现技术跨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

自主创新资金支持项目主要分高科技攀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产学研联合创新、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国际科技合作、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以及社会发展应用研究与科技示范工程等方面。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和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指南发布。根据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注重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衔接,省科技厅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份发布《江苏省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公开组织招标。

第七条

项目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申报,由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集中向省科技厅推荐。国家高新区和省有关部门可组织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和技术政策,技术的前瞻性、创新性、关键性特征较强,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二)可形成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强或对我省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及目标产品,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第八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以江苏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包括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和资金投入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或较强技术依托单位。

(三)单位经营和科研活动中的资信良好。

第九条

自主创新资金鼓励面向省内外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鼓励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面向江苏产业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研究。

第十条

项目专家咨询。省科技厅根据当申报项目分类情况,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咨询评审,并提出明确咨询意见。专家咨询采取会议咨询或网上咨询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专家咨询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审定。省科技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结合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建议会商省财政厅。经审定的项目,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相关责任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自主创新资助资金原则上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资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总额的50%。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能源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燃料动力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自主创新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建立自主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当细化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中,应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文件。原则上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补助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拨付剩余的40%。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自主创新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含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经费),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按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执行,落实自筹资金,保障项目按合同进度要求实施;

(二)执行项目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提交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工作计划等;

(三)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填报省科技计划统计调查等有关报表。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及时划拨自主创新资金,匹配合同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每汇总上报省科技厅项目执行总体情况。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和目标管理,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和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自主创新资金进行监管,负责资金的预算及拨付,负责对自主创新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考核。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财务和项目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先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通过的,再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自主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六)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程序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申请验收的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完成项目财务审计工作;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第二十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有关技术检测报告);

(三)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四)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财务和项目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自主创新资助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未通过验收的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报告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之后的两年内,有义务按省科技厅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原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成果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江苏省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资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经费预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布局引导,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和优势产业向高端攀升。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布局、市县政府重点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

有偿资助。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项目实施期内,如企业上市或被收购,经双方协商,可将有偿使用转为股权投资。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确定相应贴息额度。

股权投资。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所占股权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股权的30%。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每年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工作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市、县科技局申报。

第十五条

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于每年六月底前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拨款资助在项目立项后分期拨付。

有偿资助在项目立项并由省科技厅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后拨付。

贷款贴息由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终后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指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经省科技厅委托专家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股权投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协议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的,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成果转化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的依据。

每年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本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十章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率先建设创新型省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江苏特点的区域创新体系,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科技服务平台)(以下称“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参与全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省财政厅

1、负责核批经费预算;

2、会同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制定绩效考评制度,指导和监督科技平台绩效考评工作。

(二)省科技厅

1、负责提出经费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安排项目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厅下达预算;

4、会同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科技平台绩效考评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财政厅和科技厅的要求汇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五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主要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以及科技平台的运行补贴等。

(一)重大研发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研发设施、研发水平国内一流的标准,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引领产业发展、产学研紧密结合、体制机制创新的重大研发平台;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基础性、公益性重大研发平台。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开放性、专业化特点的面向产业的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面向社会事业的资源共享型公益科技服务平台,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性支撑。

(三)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高技术产业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高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聚集和培养重点领域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托研发实力较强的骨干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五)科技平台运行补贴。以引导和促进我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总体部署、科技发展规划的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每年发布科技平台建设指南,提出科技平台建设要求,采用推荐申报、定向组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项目立项。

第七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以自主申报方式为主,一般由承担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科技厅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及专家论证后立项。

申请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研发机构。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全省科技创新需求,承担主体为代表国家或江苏水平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创新创业载体。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和场地设施;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服务、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对外服务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具备灵活的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应属于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拥有高水平的技(学)术带头人及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研究领域符合科技发展政策,并且在某一研究方向具有明显优势,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每年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委托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九条

重大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组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原则上在每年六月底前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用于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金须经联合评议后方能使用。科技平台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实行资金跟踪问责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是否持续支持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安排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江苏省重大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苏北科技 富民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苏北振兴推进区域共同发展,培育壮大苏北特色产业,切实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用于支持苏北地区县域特色产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专项资金项目由省、市、县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和财政厅负责集成相关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投入。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区域产业特色,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按照进度安排,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及科技项目,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三)财政引导、奖补结合。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专项行动无关的开支。同时,要建立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分期拨付、定期考核。省财政会同省科技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分两批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额超过50万元的重点项目在执行第一个拨付资助总额的70%,第二年视上年的考核情况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旨在围绕苏北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和地方特色资源开发的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培育壮大苏北特色产业;为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提供项目源和配套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由科技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做大做强县域特色产业的项目;重点支持各类产学研联合体、科技园区基地等创新载体围绕特色产业实施的关键技术攻关与示范推广项目;支持围绕国家科技富民强县试点组织实施的配套项目。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定期发布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计划的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列入县域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是江苏境内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并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各地区域产业发展情况和国家科技富民强县项目计划的要求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如实编制项目任务书,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申报,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集中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项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格式是否规范;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是否有在研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申请单位是否有应结未结项目、强制中止或撤消项目;项目申请材料是否过于简单,有效信息量不足,以致于专家咨询难以作出评价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省市会商: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共同组织省市会商。会商重点是明确重点培育支持的特色产业及其发展中的关键技术等相关内容。

(五)专家咨询:省科技厅对通过形式审查和省市会商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进行咨询,提出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过程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于每年七月底前确定立项资助项目,并下达补助资金。

(六)合同签订:计划下达前,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一式六份),省科技厅留存两份,并将其余四份返回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对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具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承担单位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相应的经费分配方案,作为合同附件。如无法取得一致,则取消该项目。

(七)计划下达:省科技厅编制项目计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计划项目经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采取拨款资助的方式。项目经费(包括单位自筹经费)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资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总额的50%。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能源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燃料动力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试点县的省级配套经费使用,参照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计划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经费、主要承担人员等进行调整,以及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复同意后,方能调整实施。项目延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知识产权不明晰,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二)项目配套的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不能及时落实的;

(三)与项目实施相关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四)项目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第十五条

申请撤销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基本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及经费决算审计后,应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财务审计和项目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查。财务审查通过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的;

(五)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完成项目财务审计工作。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有关技术检测报告);

(三)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财务验收和项目申请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弄虚作假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6.《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关键词】乡镇;专项资金;问题;对策

一、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简述

十八大以来,“三农”问题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直接与农村、农民、农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就是乡镇级政府以及其财政部门。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乡镇建设,它的有效利用关系到“三农”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条件的好坏,必须予以重视。财政专项资金需与其他经费资金分开管理,最终要使用到服务民生的项目。但我国乡镇在处理财政专项资金问题上海存在很多的不足,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不够规范,对预算的执行也没有统一有力的标准。对资金相互挤占的现象不能予以全部的杜绝,资金的使用也缺乏效率,偏离了设立专项资金的初衷。这些现象应该得到关注,并且及时予以解决,不能让专项财政资金形同虚设。

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现行的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存在很多的漏洞,这在根本上导致了财政转型资金管理的不善。乡镇财政在预算管理的制定和执行上往往是存在欠缺的,各种转移支付制度尚不规范,造成制度执行上的混乱。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未能达到预想的目的。在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上,财政部门存在着一些职权不明晰的情况,人为因素在资金的分配上参与过多。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设置上也不够严谨,使一些违规现象有机可乘。乡镇政府在人员 、机构设置、流程体系等方面的设置都不够完善,乡镇级政府中的财政部门也是相对不健全的,财政部门不能严格履行职责,形同虚设。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反馈机制也不够健全,许多资金的来源去向并不能完整的向公众公开,财政信息的透明度差。

2.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不足

乡镇財政的很多决策时缺乏监管措施的,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控非常不到位。对于许多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通常是由上级部门统一落实,相关的镇级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直接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账目,镇级政府不参与建设项目的领导工作。这造成了管理和落实的脱节,县级政府的决策往往不能贴合乡镇的自身条件,而乡镇政府对于有异议的项目也无法参与监督与管理。在监管流程的设置上,乡镇政府的监管也是粗放的,不能结合项目实际设置相对细致的监管标准。在乡镇级财政资金的使用上,存在着重视资金的申请和分配,而轻视对资金的管理和评价,财政资金的乱用、漏用、冒用现象时有发生,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不能真正更好的服务于基层的老百姓。

3.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信息传达不畅通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传达不畅有主观和客观的双方面原因。客观上来看,财政资金从申请到拨付到落实需要一段时间,而乡镇级别是最终环节,流转的时间也相对较久。流向到乡镇政府的资金最终分给每一个农民的手中也会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造成国家的相关补贴政策真正落实到需要补贴的人身上往往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从主观因素来看,政府自身的信息传递机制也是有所欠缺的,乡镇政府在信息的共享上不够流畅,不能很好的与县市级的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对政策的跟进也有所迟疑,不能紧跟政策去采取落实措施。在信息的下行公布上,没有绝对的指标要求。对政策的公式、巡查、反馈没有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定,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能接受来自群众的广泛监督。

4.乡镇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不规范

乡镇政府的财政部门在财务管理上是相对随意的,也是不够专业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是缺少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的,业务素质较低,不能更好的钻研政策、落实政策。乡镇政府的会计岗位设置随意性较大,对会计准则的落实效果也较差。在会计岗位人员录用、离职等情况发生时,人员间的交接管理也不够规范。在日常管理上,对于本级政府发生的财务工作,存在着账务处理延时、凭证填写不规范的现象。财政部门对单位的资产管理、风险管理上也存在缺陷。固定资产的管理不能按照要求设置台账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没有落实到个人,容易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对单位的资产、负债的分布不能实时预防、实时监控,对债务风险的预知能力差,容易使乡镇政府陷入财务危机。

三、解决对策

1.完善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应制定更加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来实现对乡镇财政专项资金更好的管理。加强乡镇政府对财政资金的监管,严格遵守财政部颁布的各项政策,尤其是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结合本地区的事情,制定适应于本镇发展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可以更加有效的指引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提供政策依据。强化乡镇财政所的职能,提升对各大项目的参与度。使其更好的负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财务核算的监管,对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调度。完善并规范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保证每一笔资金都能切实服务于农民的生产。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金的管理,为保障金设置专门的账户,单独管理,防治农村专用社会保障金和其他资金相互挤占。

2.强化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力度

完善乡镇政府的监管体制,形成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双向结合体系。在内部,有镇长带头成立项目资金专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项会议,研讨本镇各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定期检查财政部门的工作,包括对预算的执行、财务会计数据的处理、相关凭证的填列存档等情况,做到对本镇财务工作心中有数。对重要的涉农项目更要实时管理,要求执行部门定期汇报项目进度,保证项目执行顺利,不存在延误、拖沓现象。在外部,强化上级政府对镇级财务部门工作的管控,实时巡查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错误现象要及时更正。在各行政村抽调村民代表,定期举办听证会,把近期完成的各种项目在会上向村民代表进行汇报,接受群众的建议。加强财务数据的公开,在镇政府公示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上访。

3.强化乡镇财政专项资金沟通机制

应自上而下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流转机制。建立完善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形成办公事宜的逐级下放,在系统中设置对紧急事件的预警和提醒机制,摆脱传统的电话、书信形式的传达。规范各项事宜的办结时限,严禁拖延现象的产生。对各项国家政策的跟进必须及时,并且不打折扣的执行。加强各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应主动与各单位间交流经验。对于农村社保基金的管理,应为每一个享受保障金待遇的农民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有相关款项的拨付时直接由财政部门把款项打入受惠人的账户里,而不再需各部门的经手,使款项的拨付更加实时高效,杜绝在中间环节的截留。完善资金使用的反馈机制,对每笔资金的使用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上级反馈。对于分发到农民手中的款项,要得到农民本人的签字。

4.规范乡镇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对于财政专项资金,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会计基础建设,规范日常财务会计制度。从事专项资金管理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必须熟知岗位职责,并且要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的会计核算方法,加强自身会计修养,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单位的岗位设置要符合财务管理的目标,执行回避制度,做到会计核算的高效率。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召开会计业务培训班,让人人参与到会计知识的学习中来,都能了解基本的会计知识,让全员参与管理。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日常考核。推行政务公开,把镇政府的财务报表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建立严禁的财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的盘点和清查,保障国家公共财产的安全性,保障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系统,运用计算机制度来约束乡镇财政工作的开展,防止违规现象。并且利用电算化系统的先进技术,可以及时的、全面的提取一段时间的财务数据,方便进行数据的分析。

参考文献:

[1]周慧.浅谈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问题及对策[J].实务,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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