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丽水市纪委(市监察局)

2024-08-11

中共丽水市纪委(市监察局)(精选6篇)

1.中共丽水市纪委(市监察局) 篇一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

关于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委部机关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委部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与委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中介、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不准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中介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三、不准利用领导干部所联系部门和地区的关系,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四、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游艺厅、夜总会等娱乐业以及洗浴按摩等经营活动。

五、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中共丽水市纪委(市监察局) 篇二

关于2011年度全县“重点科室群众评”先进单位的通报

(2011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政风行风建设,督促政府部门及重点科室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今年以来,县纪委、监察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从42个县直部门中选取107个重点科室,采取日常监控和集中测评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了“重点科室群众评”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对此项活动高度重视,精心谋划,科学运作,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为表彰先进,激励工作,继续将评议活动推向深入,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对分类排名前10名的科室和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分类排名后3位的科室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到县纪委述职述廉,并作出整改承诺。对垂直管理机构科室评议结果,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开展“重点科室群众评”活动,是我县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要戒骄戒躁,再接再励,把这次表彰作为新起点,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虚心学习,抓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为县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再立新功。

2011年度“重点科室群众评”先进单位建议名单如下(按得分多少排序)

一、综合管理类(10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财政局行财科 财政局预算外 油区工委工农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科技局计划成果科 发展和改革局对上争取支持办公室 水务局农村水利科 农机局农机监理站 林业局果树科

二、行政执法类(10个)

国税局税政管理科 公安局110指挥调度室 质监局稽查队 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 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工商局公平交易局 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大队

三、公共服务类(10个)

县妇幼保健院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服务站 县中医院 县自来水公司 民政局城乡低保办 县供热站

3.中共丽水市纪委(市监察局) 篇三

2011年案件查处工作总结

2011年,某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处工作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作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和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坚决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大对违纪违法人员及其亲属非法所得的追缴力度。现将2011年案件查处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收集违纪违法线索198件,初核 件,初核率为 %。通过初核,转立案查处的违纪案件 件,立案率达 %。所立案件中,市纪委自办立案案件 件,区县纪委立案案件 件,司法机关移送处理案件 件,所立案件中:要案 件,大案 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 件。结案 件,结案率为 %。所结案件中:处分县处级人,乡科级领导 人,主任科员12人。

所立案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 件,失职、渎职类案件 件,违反财经纪律类案件 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 件,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类案件 件。

通过案件查处,挽回经济损失137万元,市纪委监察局直接追缴违纪款118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坚决查处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2011年,我市纪委监察局继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对收集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认真排查,首先对群众关注的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核,经初核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立案查处。今年,我市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件,大案 件,要案10件 立案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件。所立案件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案件3件,贪污、贿赂类案件7件,失职、渎职类案件10件,违反财经纪律类案件2件,有效地惩治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如:今年上半年,市纪委监察局对群众关注的市某医院的有关问题迅速进行了调查,经查证该院党委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34万元的事实,市纪委监察局立案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1年11月,市纪委监察局经过线索排查,争取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的支持,成功查证了重要岗位的市交通局局长何勇违纪违法的事实,追缴违纪违法款55万余元,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2011年,我市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上继续坚持和完善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线索和协作配合制度,充分发挥了查处违纪违法成员单位查处案件的资源、信息共享的作用,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2011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7件,移送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件;司法机关移送市纪委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 件;市纪委与市检察院联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件,市纪委与市公安局联合查处违纪案件 件,充分发挥了查办案件整合资源、协调配合的重要作用。

(三)不断改进办案方法,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2011年,我市纪委监察局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市纪委监察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建立了案件承办人责任制,严肃办案工作纪律,严格依纪依法按调查程序办案,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2011年11月,市纪委对市级某干部严重违纪问题采取两规措施时,严格按照两规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两规风险评价办法,做到在突破某某的严重违纪的同时,文明办案、安全办案。一年来,我市纪委无错案、假案、冤案,也无办案人员违规违纪的情况。

(四)不断完善案件惩防并举预警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今年,市纪委监察局在案件查处中继续完善惩防并举机制,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后,认真落实重大案件查办工作“五个一”制度,坚持了重大案件地区和部门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2011年上半年,我市对市某院党委某某严重违纪的问题立案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后,市纪委在全市卫生系统中就熊业案进行了通报和警示教育,在市卫生局专题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对市某院院长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分析,要求市卫生局对医院的问题完善相应的制度。随后,市卫生局组织全市各医院院长封闭三天专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力争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五)健全案件督办工作制度,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2011年,市纪委监察局继续健全案件督办工作制度,加强查案

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市纪委监察局在线索排查时发现可由下级纪委调查的线索,以督办函的形式交由下级纪委进行调查并限时回复调查情况。另外,市纪委班子成员每人联系一部分区县纪委和机关纪委(纪检组),结合案件督办工作,经常性地对其所联系单位的查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今年,各区县纪委查案工作稳步推进,未发现有案不查、压案不查、查案延期的情况。

(六)注重办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市查案工作的整体水平2011年3月,针对基层纪委人员变动较多的情况,市纪委召开了由区县纪委和机关纪(工)委、纪检组参加的案件检查业务培训会,对案件调查的业务知识进行了讲解和指导,对案件质量的有关要求作出了提醒。另外,市纪委监察局还以以案代训的方式对基层纪委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今年,市纪委纪检监察室派人指导 某某县纪委、市公安局纪委等查办违纪案件10件。通过市纪委监察局的业务指导,提高了全市查案队伍的整体水平,今年基层纪委查办的50件违纪案件均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存在的问题

今年,我市纪委案件查处总体成效显著,大要案件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较往年有所增加,追缴违纪款较往年大幅度上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委局机关查案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查案力量相对薄弱。由于纪检监察室只有9个人,独立办理大要案件的能力不强,加之上级纪委抽调的时间较多,查案力量相对薄弱,未能及时完成年初计划的一些线索的摸排,对基层纪委查案工作的指导和调研也不够。

(二)查处经济类违纪案件占所立案件的比例相对较小。今年虽然追缴的违纪款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但是,贪污、贿赂类案件只有17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43件,失职、渎职类案件15件,查处的经济类案件相对较少。

(三)区县纪委查案力度不够,查案力量薄弱。今年,区县纪委的案件仍然以查办基层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案件为主,其他案件线索发现较少。同时,查案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能发现经济类违纪线索;二是发现经济线索经初核不能立案:三是部分区县反映发现违纪线索相对较难,2011年基层的查案工作可能存在下滑趋势。

四、2012年工作打算

2012年,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将在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严格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0—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结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长效机制,继续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一)抓业务学习,提高办案队伍素质

一是办案人员要加强查案业务学习,力争做到政治素质增强、业务水平提高,同时做到依纪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二是继续加强对基层办案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增强办案意识,不断提高全市案件查处工作整体水平。

(二)围绕中心工作,加大惩治腐败力度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利用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决查处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中的权钱交易案件。严肃查处招投标、政府采购中的违规违纪案件,执法部门与中介机构串通相互获取利益的案件,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的案件,在资产处置中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非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的案件,医疗定点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资金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行政效能、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失职渎职案件,站、所负责人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案件。继续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学生教辅资料购销、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

(三)继续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办案力量

一是健全案件查处片区制度,做好各片区查案队伍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二是继续组织协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协作配合,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优势,做到资源共享,确保违纪违法单位和人员及时得到查处。

(四)注重源头治理,开展典型教育

4.中共丽水市纪委(市监察局) 篇四

中共威宁自治县纪委 威宁自治县监察局关于对今冬明春暨“两节、两会”期间安

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11月1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和12月6日全省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议精神,突出事故预防,强化安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狠抓综合治理,严打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今冬明春特别是“两节、两会”重要时段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实现2012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决定对今冬明春暨“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及意义

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和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做好重特大事故预防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今冬明春特别是“两节、两会”重要时段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实现2012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抓好今冬明春暨“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决定成立威宁自治县纪委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赵德宏 副组长: 县纪委副书记李章荣

县纪委执法室主任王琴

成员: 县纪委执法室工作员孔令光县纪委执法室工作员代习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执法室,由王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

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11月1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和12月6日全省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工作部署情况。主要检查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是否对(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和威党办发„2011‟309号、威府办发„2011‟475号文件精神进行安排部署,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行责任分解,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工作机制是否建全,是否严格按照“层级管理”的规定,切实把“党政同责、同责同负”和“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二)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主要检查各乡镇是否强化打击非法开采工作责任,对打击非法开采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乡镇,要严格责任追究。

2、检查各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职责,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是否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

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五、检查的时间

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威宁自治县委办公室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暨“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威党办发„2011‟309号)和《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暨“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威府办发„2011‟475号)精神,安排部署好今冬明春暨“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威宁自治县纪委威宁自治县监察局

2011年12月30日

5.中共丽水市纪委(市监察局) 篇五

(1993年1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使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党政领导干部要把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级党委、政府在研究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要把干部本人抓社会治安综-1-

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条件。干部本人或其所负责的地区、单位受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一票否决的,在这些地区、单位的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政绩,办理他们晋职晋级工作时,须征求所在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认真考察上述领导干部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严重失职,导致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或发生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的地区、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纪发[1988]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权对上述地区、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建议。

五、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要认真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定期检查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抓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隐瞒不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对干部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可根据此规定,并参照《中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6.中共丽水市纪委(市监察局) 篇六

【发布文号】鄂办发[1997]44号 【发布日期】1997-10-05 【生效日期】1997-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办发[1997]44号1997年10月5日)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纪委 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建房、购房、租房、装修住房的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第三条 减少和消除领导干部住房中以权谋私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新的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取消单位自筹自建自分住房,向社会化、商品化过渡。

第四条 第四条 领导干部住房中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行政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章 领导干部住房行为规范

第五条 第五条 不准超面积购房、租房。

领导干部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面积标准,按照鄂清房领发[1996]3号文件第一条控制标准执行。

超过上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视为超面购房、租房。超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购买或市场租金租住。

第六条 第六条 不准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领导干部住房装修标准,可按1996年清房时的控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 第七条 不准多处购房、租房、占房。

(一)领导干部一户允许购买或租住一处住房。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准再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二)领导干部异地调动,其配偶不能随迁的,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应保留其产权关系,但不允许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其配偶随迁本人不愿保留其原产权关系的,可将已购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产权单位,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不允许在两地购买公有住房。

第八条 第八条 不准领导干部在城镇建私房或假借他人名义建私房。

第九条 第九条 不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本职级标准的,不得参与集资建房。

(二)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得参与集资建房。

第十条 第十条 不准低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用公款专门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房。

(一)领导干部不准低于房改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售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二)禁止用公款专门购买商品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领导干部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购买商品房的,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分配、流通、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其建设面积标准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行单位申报,房屋主管部门审批,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运行机制。

(一)住房需求单位根据需要,将本单位拟建住房的建设规模、户型及分户面积标准、装修及设施标准、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售房(分配)方案,向房屋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严格按基建管理程序向计划部门报批。

(二)计划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审定住宅项目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住宅项目进行审批。经计划部门批准开工的住宅项目,方可列入基建投资计划,并发放投资许可证。

(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住宅建设工程的预算及资金来源的审查工作。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住宅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资金、工程预决算的审计。并将审计结论报告房屋主管部门。

(五)建房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规划设计和组织施工,特别是在面积、装修标准上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六)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住房的出售与购买,流通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住房建设一律为单元式住宅楼,禁止在城镇为领导干部建单门独户住房。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本规定,并负责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检查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和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立领导干部住房审批制度。领导干部建房、购房、租房除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外,还要报经房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立领导干部住房档案,加强对领导干部住房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乡(科)级干部的住房问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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