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非法集资

2024-07-18

司法会计非法集资(9篇)

1.司法会计非法集资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司法会计非法集资 篇二

集资就是把一些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 是不以从事信贷为目的而进行的有偿募集资金活动。集资活动本身不会增加社会资金总量, 但是集资可以改变资金在社会主体中的分布, 从而为一些资金短缺的机构、个人从事比较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 为企业扩大再生产提供了资金保障。因此, 集资是伴随市场经济而出现的一种正常经济行为。而民间借贷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借款, 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之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中, 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 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就说明, 民间借贷行为的出借人不能是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同时也要求借款人借贷以后不能再用这些资金进行专门的“借贷”活动, 否则他自己的行为就不再是借贷行为, 而是为了放贷而进行的吸收“存款”行为。一般说来,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都是特定的, 而且人数比较少;但是集资的对象却是社会公众,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人数一般都比较多, 这些人可以是特定的, 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 向很多人借款, 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集资行为。但是, 大量借款仅仅是集资的一种方式。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发行债券、股票是一种更为常见和规范的募集资金活动。不难看出, 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集资, 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它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涵义及特征

目前,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行为已经有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具体说,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由此可以发现, 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就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从最近几年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例看,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集资企业仅通过印制宣传单、在报纸电台或网络发布广告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相关诱导性宣传, 不能出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 有的只能提供工商、发改委等部门出具的广告审核证明, 不能证实该集资行为的合法性。

(二)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 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 行为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 虚高收益诱惑。集资者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并以货币、实物等形式给予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和正常证券投资收益的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预期收入为诱饵, 但其承诺的收益最终都不能兑现。

(四)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性质。如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开展集资活动, 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 使非法集资活动更为隐蔽, 有的甚至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温床。

(五) 跨区域集资、星状蔓延。部分非法集资企业采用在多省、地交叉区域作案, 得手后迅即向相邻外省、地转移的手法, 使非法集资活动影响范围更大, 社会危害更严重。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形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凡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社会集资活动, 均属非法集资行为。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群众急于致富的心理, 编造谎言, 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大肆登载虚假广告,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骗取群众上当受骗, 给个人和家庭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损失, 而且直接对经济发展和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据分析, 非法集资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 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 向不特定公众融资。如福建省三明市人聂玉声自1998年以来在山西先后成立晋闽食用菌有限公司、山西璞真灵芝酒业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 便实施绿色财富计划承诺每投资1万元, 承诺五年后回报2.2万元, 25年后回报50万元;实行抵押销售, 客户购买1万元的璞真产品, 承诺半年后还给客户本金1万元, 第七个月回报1, 000元, 第八个月再回报1, 000元;建筑炎、黄二帝塑像、炎黄帝博物馆和炎黄帝研究会, 承诺客户投资1万元, 马上返还3, 000元, 一年以后再返还1万元;建立安养中心, 承诺当地的孤寡老人交2万元就可以到安养中心免费生活一年。一年后退出, 2万元退还本人。如再住, 再交2万元;以璞真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名义, 鼓励集资者交会员费办会员卡, 到期返还20%以上的回报。据统计, 从2000年9月至2003年5月, 璞真事业机构以20%~150%的年利息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其分支机构遍布山西省10多个县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 3897万元, 参加集资者达5万多人。但是这些巨额非法集资款仅有32, 623万元用以返还集资本金, 10, 275万元用以返还高额利息回报, 仍有近亿元资金去向不明。

(二) 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 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集资。如吉林市杨皓翔在吉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吉林市远东旅游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此为合法公司) , 后又以虚假验资的手段, 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并伪造了银行存款923万元的单据, 以“增资扩股”为名, 用月息6%~10%的高额利息作诱饵, 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竟达2.24亿元之多。其中, 很多投资者因无法追回钱款倾家荡产, 有的甚至自杀, 社会后果十分严重。

(三) 以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变相募集资金。如深圳一家名为时商网络的公司推行了一种“Q金积分卡”, 规定任何人只要花6, 000元购买一张Q金积分卡就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 会员通过时商公司的网络平台向其他会员发送短信获得积分, 时商公司则按照会员虚拟交易所得积分的百分之十给会员发放奖金。如果会员认为这样赚钱还不够多, 还可以建立Q金会员服务站。建一个一级站, 一年完成发展6家二级站的任务, 向时商公司支付一万到十万元不等的管理费, 保证客户能得到投入资金3倍以上的收入。但到目前为止, 还没有一个从深圳时商公司获得任何奖金的会员。该事件经电视曝光后, 有专家分析说:“只有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融资、贷款业务。而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 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等形式募集资金的行为, 均属非法集资行为”。

(四) 未经批准, 擅自以委托理财、中介服务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近几年随着国内证券市场逐渐回暖, 投资者的信心逐步恢复, 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乘机编造虚假信息,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实行股权转让”等形式骗取群众资金, 诱惑一些投资人购买所谓的“原始股”, 而所谓的原始股票迟迟不见上市。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被海外的一些金融中介骗取了很多中介费用, 迟迟没有上市的踪影。最终很多投资人是血本无归, 损失惨重。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金融稳定的负面影响

非法集资活动因集资发起者的道德操守差、诚信意识淡薄而危害严重, 对正常的金融经济活动和社会秩序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一) 扰乱正常的融资秩序。

目前, 我国企业和个人融资活动主要包括银行信贷间接融资和发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合法形式, 这些融资活动开始之前, 全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专门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 程序合法, 利率合理, 资金偿还有保障。但是, 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的主体往往不具备法定的融资资格, 集资活动逃避了必要的监管, 集资参与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 由于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 数额巨大, 虚高的利率回报造成了不正常的利率预期, 妨碍了正常融资活动的开展,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 损害政府部门形象。

在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中, 众多受骗的集资群众认为,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各种集资活动的监管, 不应随意介入各种集资活动, 误导群众。如吉林“新同舟”案件中, “新同舟”公司成立时, 市领导出席并剪彩, 随后又为企业到大连市招商。由于远东公司是合法公司, 再加上打着政府的名义去招商引资, 广大群众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其欺骗性。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介入, 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群众, 案发后群众对政府部门的评价大大降低。

(三) 不利于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企业往往经过周密的策划和预谋, 在骗得钱财后, 又迅速转移资金, 携款逃匿, 逃避受害人追索钱款和相关部门打击处理。而受害者又多是拿出家庭大部分积蓄, 或借朋友的钱款进行投资。上当受骗后, 众多后入者血本无归、生活陷入绝境。一些集资群众集体上访、堵塞交通、冲击政府和机关, 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五、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因

(一) 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近几年来, 由于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存在着贷款审贷脱节、信贷管理权限过度上收、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尤其是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信贷担保机制缺失等原因, 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企业只得将融资渠道转向金融体系之外, 非法集资成为个别企业筹集资金的“捷径”。

(二) 居民闲置资金多而又缺乏基本的金融投资知识。

改革开放以来, 受国民经济的发展迅速以及居民投资品单一两个因素的影响, 我国居民手中存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在“一夜暴富、求富心切”的非理性理财观念的趋势下, 一些群众面对个别集资者诱人的宣传忽视了对金融投资风险的分析和判断, 相信会有集资者宣传的超高利息收益, 签合同时根本不看任何条款, 直接签字交钱, 最终掉入了非法集资者埋下的陷阱。这种盲目冲动投资、跟风投资的行为都为非法集资的发生、发展提供了条件。

(三) 对集资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

1.监管依据缺失。

现行关于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法规大多发布于上世纪90年代, 基本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市场管理要求。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间资金融通形式的增多, 原有的监管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现在的金融市场发展实际:如我国至今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 没有一个权威的管理法规, 使有关部门在执法中只能用20年前的法律处置20年后的案件, 影响了监管力度和效能。

2.监管主体缺位、职能交叉。

近十年来, 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 原有的集资审批机关或者已经被合并, 或者审批权限被上收到地级市, 还有的被划分到了其他的监管部门, 由此造成监管职能被分散到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多个政府部门, 各职能部门都有部分监管职责, 但相互之间界定和划分不清楚, 在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中存在着部门分割、协调困难的问题, 使案件查处难度大大增加。

六、有效治理非法集资及变相集资活动的建议

(一) 加强相关立法工作。

当前专门就非法集资方面的条例仅有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但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的, 而对现在更广泛存在于非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却缺乏认定, 法律制定上的落后, 无疑给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及处置带来了难度。因此, 国家应尽快制定《企业集融资管理条例》、《民间借贷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各类非银行渠道的融资行为, 为有效监管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应实行保证金、储备金制度, 要求集资主体向银行或固定机构交纳保证金或储备金, 作为偿还的保证。加强集资活动的阶段监督, 在集资过程中采用多种监控手段, 如公开集资阶段、进行业内通报、公布举报电话、电传等, 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 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首先, 国家应建立有效的非法集资监管联动机制,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应各司其职, 相互协作:银监、工商部门对融资单位要采取严格的审查界定。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尚在初始阶段的, 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对集资规模较大, 有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 则予以监督整改, 促使其良性发展;对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则坚决打击;宣传部门同时应积极配合行动, 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 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其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向社会融资情况的监测和监督, 及时沟通情况, 多渠道收集信息, 详细掌握非法募集资金公司的动态, 对拟集资的公司法人代表、实际运作人员、财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行踪, 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状况、资金流向以及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定期进行跟踪监督, 保证集资活动的过程规范。

(三) 加强投资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职能部门应积极探索加强国民金融知识教育的新方式和新途径, 通过编写《国民金融知识普及读本》、举办金融知识展览、通过电视台、网络举行投资理财知识讲座等形式, 加强对群众的金融法律基础知识教育, 引导他们树立“稳健投资、科学理财”的理财观念, 做到不贪心、不盲从, 对于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估、公证, 仅仅以集资者信用担保却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集资活动, 都要不为所动, 自觉抵制, 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四) 积极开展金融投资工具创新。

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金融业务创新, 适时推出满足居民投资新需求的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纸黄金、个人炒汇的门槛, 开发推广理财功能型保险等适合居民使用的金融投资工具, 为居民提供广阔的投资理财空间, 合理分流高额的储蓄存款, 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来源。

(五) 合理引导宣传。

3.非法集资排查方案 篇三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江西银监局关于开展全省银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赣银监发【201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全面摸清我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建立定期风险排查和信息上报机制,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力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景德镇农商银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袁秀峰行长

副组长:于智德副行长

成员: 齐庆刚、颜雄翔、操建文、涂剑文、黄筱琴、李金刚、刘政、章珉、徐洪、夏金平、张德仁、朱建平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风险合规部,办公室主任由齐庆刚兼任。

三、排查内容

严格对照非法集资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和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见附件)进行排查。对已发案件要逐案摸清风险状况,对群众举报和监管中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要逐条调查核实。通过全面排查和重

点排查,摸清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和处置情况,提出处置预案。

四、风险排查时点

根据省联社通知要求,本次风险排查时点为2011年10月20日

五、时间进度和步骤

第一阶段:方案准备阶段(2011年10月20日--10月21日)。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风险排查工作方案,落实排查责任,明确排查任务和要求。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11年10月21日--10月24日)。根据风险排查方案,由各支行组成若干排查工作小组,对全辖所有营业网点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确保排查面达100%。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1年10月24日-10月25日)。景德镇农商银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排查小组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形成全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总结报告报送省联社。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短、任务重,全营业网点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确保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讲究方法。针对我国区域民间融资活跃的现状,要讲究工作方法,把握政策界线和工作尺度,突出重点,抓住典型,有的放矢,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密切注意维护行业和地区的稳定,避免因排查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机制,加强报送。各支行要建立健全定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信息上报机制,全面把握排查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联系人:张德礼电 话:0798-8381099

附件:1.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

2.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3.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量统计表

4.远离非法集资 篇四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人们时刻要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有人把诱惑当机会深陷其中不能而自拔,甚至铤而走险,身陷囹圄。作为高风险行业的银行工作人员能否在非法集资高额利息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拒绝利益诱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首先要认清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非法集资进行了重新定义: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且细化了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那么什么是合法融资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间的融资,二是民间融资。

企业间的融资有五种形式:

一、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信托贷款。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四、自然人替身模式。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不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

五、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是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模式。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自己,而是将自己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以存款做单板,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银行业可以获得利息,企业可以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则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划扣还款。担保方则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该种模式下存单质押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而民间融资指的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自发向多个资金持有人筹集资金用于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民间融资既有合法集资,也有非法集资。民间融资是一种经济现象,而非法集资行为是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甚至刑事的制裁。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次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规范员工操作行为。

为了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总行相继出台了《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操守》、《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合规手册》、《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交易行为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开展员工涉及社会融资高风险投资风险排查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按照总行专项治理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行各级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把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列入今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加强对员工职业操守教育和法纪意识教育,消除个别员工试图通过非法集资谋利的念头,前移防范关口,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开户管理,严格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和开户审查制度,防止虚假开户;规范资金存取、转账、挂失、网银签约等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对票据、印鉴卡、重要单证的管理,严格执行授权、对账等制度,防止非法集资资金“借道”银行结算网络进行流转;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的登记审批制度,防止违规用印;加大稽核监测力度,不断完善数据模型,提升对资金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等业务的稽核监测能力,增强技术防控的效果;加强对柜面业务和员工交易行为的检查、审计,实行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积聚扩散;加强媒体信息检测,及时掌握可疑线索。总行和省分行三令五申对严重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各级行处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绝不姑息。

非法集资,害人害己,我们面对非法集资坚决说“不”!

5.非法集资整治说明 篇五

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的说明

按照《关于在全市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我园高度重视,在接到通知后,我园及时将通知传达到全体教职工,要求教职工认真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并教育广大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幼儿园从业职业操守和园内各项制度,自觉抵制非法集资。通过此次排查,我园未发现教职工有涉及非法集资行为。

此次排查我园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进行了有效的组织与安排,现将排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组织教职工进行了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和案例的学习,提高了教职工对非法集资的认识,认清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有效的强化了教职工的法律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统一了教职工的思想,使得教职工能够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并对身边的人进行抵制非法集资的宣传,使更多的人免受非法集资的危害。

二.整改措施及今后工作思路

今后,我园将继续加强自己的政治思想教育,深入持续开展非法集资的学习活动,将学习知识贯穿于整个业务经营过程中,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人员,营造清正廉洁、文明健康的学习工作与生活环境,进一步防范操作风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园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教职工认清危害,自我约束,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等各种违法行为,踏踏实实工作,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杜绝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园会继续紧抓“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不放松,持续保持案防的高压态势,规范员工行为,做到有效预防和及早发现、化解案件风险,为全园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华龙爱润幼儿园

6.防范非法集资征文 篇六

——高邮市第一中学 高二(4)班 赵明星 李嘉诚曾经说过,他做生意有个原则:既考虑自己能赚多少,也要考虑对方能赚多少。最后李嘉诚成了富豪。

现在社会渴望成为李嘉诚的人不在少数,但是如何变得富有,变得和他一样的却是非常艰难。面对各种经济诱惑,我们是否能够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十分重要的。

近来,社会上流传非法集资,其实它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看来,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无非是以下几点:

1.不少人有“发横财”想法,企图不劳而获。

2.在投资前调查工作不够详细,对集资者的底细了解不深。3.明明知道存在风险,却为了“暴富”,不惜赌上一把。4.法律观念淡薄,不知什么是非法集资。

对此,我有那么几点看法。首先不能参与非法集资。简单的说就是:我们既要不信“非”,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上当;如果当了受害者,更要不参与做害人者。所以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这一祸国殃民的非法行径。最近侦破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中,某女士先是经人介绍在一家非法融资机构存款,后来在对方6%的“好处费”诱惑下代为揽储。不久,对方人去楼空,卷走数百万资款。该女士不是悬崖勒马,及时报案,而继续大肆集资,企图填补黑洞,结果东窗事发,领刑六年,酿成了人财两空、害人害己的悲剧。

其次不要轻信熟人“热心”。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故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可想而知。西安市公安局前不久破获的一起诈骗金额达1.4亿元,全国18个省、市的27万群众受骗的非法集资案,犯罪嫌疑人也正是采用了这种类似传销的熟人骗熟人方式。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也得多长个心眼儿。

再有,那就是面对高息“诱饵”不动心。对于宣传者天花乱坠的语言,给出的利润,要时刻记住天上不会掉下来馅饼的。纵观本类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像万里大造林案、兴邦仙人掌种植等大案,无不以各种名目的“致富项目”、“发财捷径”粉墨登场,通过许诺高额利息,诱使那些急于找到投资、赚钱门路的人上当受骗。因此,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还有,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学习获得更多的知识,了解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遵守宪法和法律,通过正当的途径就业、获得报酬。在往届大学生毕业中,因找不到自己合意的工作而成为集资者的一份子也不在少数。所以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使自己更为强大,面对小小的诱惑毫不动心。

其实,在很早以前,马克思说过“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资本是疯狂的,人性是贪婪的。非法集资的屡禁不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人性贪婪的产物。

所以说只要有人性的贪婪,就有非法集资的市场;只要心里还有贪婪,就有被非法集资套牢的危险。根本不要指望各式各样的非法集资会销声匿迹,恐怕在人类历史中它还将以不同形式长期存在,也不应该过多地迁怒于他人和执政者,毕竟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物质上的贪婪往往意味着精神上的贫乏,在物欲横飞的今天,我们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同时,实在有必要品品李嘉诚说过的另一句话:贪婪是最真实的贫穷,满足是最真实的财富。

7.支行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篇七

根据分行通知、总行通知及《内蒙古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内银监办发{2017}99号)要求,紧紧围绕监管文件要求,结合支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自查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高发频发势头,积极稳妥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查总体情况

支行立即成立了由支行行长任组长、全体会计人员配合的自查工作小组。对支行员工行为、网点环境管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检查,排查厅堂员工6人,账户224户。

(一)针对反洗钱的专项检查中存在网银大额公转私疑似洗钱情况,内蒙古东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博越电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力祥时仑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经过持续的关注和走访调查,内蒙古力祥时仑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为退购房款,为真实合理交易。其他两户继续关注、了解情况,必要时采取措施。

(二)支行根据本单位实际,从加强员工的监督管理和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的业务两方面入手,联系实际找准自己的风险点,将员工行为排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密切关注员工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和动态,关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案件线索等。截至目前,员工都能够牢记岗位职责与任务,树立企业形象,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各种表现均正常,尚未发现所属员工存在不良思想倾向和问题苗头。通过与员工单独座谈、家访、朋友采访、查询账户、签订协议书和承诺书等方式,以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加强营业场所管理和宣传教育

首先,认真落实营业场所管理规定,严禁外部人员在信用社营业场所进行正常业务之外的商品营销和资金交易活动;加强对客户不参与和远离非法集资教育,提醒客户保护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其次,在营业厅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条幅,张贴海报,摆设展板,发放宣传手册,使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全方位宣传非法集资常识和典型案例。做到“五不准,三公示”。严格落实代销管理相关规定,禁止超授权代销。设立理财投资销售专区,并对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情况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需完整客观、清晰可辨地记录业务或产品介绍、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环节。

三、取得成果

####支行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活动及内部员工排查,及时向社会公众、员工提示了因非法集资给员工的家庭和农信社资金带来的各项风险。通过扎实排查,及时了解员工风险隐患,规范员工行为,加强营业场所和银行账户管理监测及信贷资金风险管理监测,避免员工及其家人因参与非法集资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收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营造了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四、今后工作

(一)持续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银监会要求,使员工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二)持续关注员工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苗头,对发现问题,要按照“打早打小打苗头”原则,积极妥善处置。

(三)持续建立排查工作长效机制,时刻关注员工动向,将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排查工作贯穿到日常业务发展之中。

(四)持续建立处非内控防范监测机制,加强账户资金监测

(五)持续建立类金融机构合作准入机制,加强对各类有合作关系的类金融机构的调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不予进行业务合作。

8.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篇八

中国银行太平支行

在周会中学习了非法集资的种种案例及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打击非法集资紧迫性。非法集资有着很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手段隐蔽,形式复杂,后果严重。因此,对非法集资我行银行业更应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防松。防范非法集资,任重而道远。

非法集资的常见特点: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者为了收回投资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危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面广量大、易引发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为了遏制非法集资,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银行业应该承担起所背负的责任及义务,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9.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篇九

2013年11月25日13:52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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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各省区市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非法集资快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活动仍比较猖獗,形势不容乐观。

一、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一)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立案年均2000多起,涉案金额200亿元左右。2011年底至2012年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部际联席会议会同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各地方政府积极行动,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打出了声势,打出成效。许多非法集资案件被侦破,一些潜在的案件得到了集中暴露。尽管今年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与2012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下降,但与以往常规年份相比较仍呈增加趋势。

(二)涉案地域、人员、行业广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市),集资参与者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吃低保的社会弱势群体,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案件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包括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等,并由传统的种植、养殖业逐步蔓延至科技、环保、投资等领域,形式手段更趋债权化和机构化,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日渐突出。

(三)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经济犯罪,往往因为涉及区域广泛、集资参与者众多,使得案件处置难度很大。而且常常由于经营不善或犯罪分子侵吞、挥霍及转移资产,造成案件最终挽损率普遍偏低,有的甚至是血本无归,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甚至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例如,湖南省湘西州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先后集资34.52亿余元,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集资户吴安英见集资兑付无望,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四)非法集资存在原因复杂

非法集资的成因十分复杂,与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状况密切关联,涉及国内外宏观经济、社会环境、金融服务、个体参与者情况等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环境因素。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增强,民间资金充裕,投资需求强烈,而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比较有限,不同投资者可能选择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偏好也不同,部分投资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会把资金投向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二是参与者自身因素。许多参与集资者缺乏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能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对“谨慎投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理念认识不足,经受不住社会上的高利诱惑,加剧了非理性逐利冲动而上当受骗。三是制度政策方面因素。当前一些领域的改革还待于进一步深化,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领域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对民间借贷等投融资的规范引导还有待于完善,特别是防范预警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开正道、堵邪门、强监管,严防不法分子钻政策和法律空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总的来看,影响非法集资的一些因素仍将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随着市场活跃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如果监管与管理一时难以同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风险还可能进一步加大。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并不排除在一些地区、行业和领域集中爆发的可能,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任务仍将艰巨。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2】

2013年11月25日13:52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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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度关注、防范一些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

近些年来,许多非法集资活动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由直接吸收资金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个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当前,以下领域及形成的非法集资风险尤其要注意关注和防范。

(一)民间借贷诱发非法集资案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仍会高发。从近几年的发案情况看,民间借贷越是活跃,非法集资的案件越是高发,在当前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民间资金较为充裕、社会投融资政策积极宽松,而相关规范引导不尽完善的环境下,民间借贷在一些地区或行业诱发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仍然较大。

(二)一些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集聚。目前社会上各种中介机构种类繁多、数量很大,但监管缺失或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助长了民间融资乱象,积聚了很大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中介机构以高额

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谋取不法利益,隐患很大,一些地方的风险已经集中暴露。

(三)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风险开始上升。近年来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有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背离办社宗旨,专门从事吸收农民资金和放贷等业务,甚至进行异地吸金和放贷,进行非法集资,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发展与稳定,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已发生了十多起农业专业合作社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近几年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今年初以来更是火爆,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也都迅速飚升,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定,该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正快速积聚,应及时加强有效规范和引导,防止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五)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一直比较活跃。今年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新发案件虽有减少,但陈案风险很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打着单位旗号、利用职务之便涉嫌非法集资,严重影响银行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尽管目前案件数量很少,但风险及影响不容忽视。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3】

2013年11月25日13:52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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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加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进行警示和震慑;另一方面要加强防范和预警,特别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

年初以来,部际联席会议在大力推动一些重点案件查处的同时,按照“关口前移、打早打小”的工作思路,于5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共开展集中宣传活动73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2200余万份(册),摆放、张贴展板、海报35万多个(张),悬挂标语横幅55000余条,出动巡回宣传车1400辆(次),设置宣传咨询点6300多个,接受咨询人数320多万人(次),发送公益短信8亿余条,在电视、广播、报刊等

媒体宣传7000余次,在68万辆移动公交载体播发宣传信息等,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从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又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多地政府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积极行动,整合力量,多方位、多渠道、细致深入地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了排查清理,成效明显。今天,我们召开座谈会就是为了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研究分析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的同时,组织开展新一轮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攻势,营造引导公众防范和远离非法集资、打击震慑非法集资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希望而且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在媒体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一定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取得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2013年11月25日13:52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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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各项改革作了总部署,描绘了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指明了发展道路和方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非法集资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打击的重点,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好此类案件,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近几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具体包括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以及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具体罪名。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274件,2012年受理案件2223件,收案数上升

约79%。从判处刑罚的情况来看,其中重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适用比例较高,如2011年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判处重刑的被告人数为583人,重刑率为35.88%;2012年,判处重刑的被告人数为701人,重刑率为34.40%。

针对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持续高发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虽然非法集资犯罪的总体态势可控,但是,形势不容乐观。实践证明,每当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转型或者经济改革的初期,都是非法集资犯罪的突发期和猖獗期,因此,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经济改革的重要关头,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任务将十分艰巨。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

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也是为了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则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这两种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决不能混为一谈。

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2】

2013年11月25日13:52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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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资诈骗犯罪的危害和处罚

非法集资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其中,危害最为突出的是集资诈骗犯罪。

从集资诈骗犯罪特点来看,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往往采用欺诈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为诱饵,不计后果,大肆向不明真相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案发后往往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而且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甚至严重影响广大投资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和第199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集资诈骗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犯罪之一,1997年刑法对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均规定了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规定,但鉴于集资诈骗罪作为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其严重危害远非其他金融诈骗罪可比,故该次刑法修订仍然对其保留了死刑。

四、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对集资诈骗罪也不例外。虽然近年来集资诈骗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但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集资诈骗犯罪坚决依法惩处,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具体的刑罚适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另一方面,在死刑适用上坚持少杀、慎杀。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考虑适用死刑。从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几件集资诈骗死刑案件可以看出,对此类案件适用死刑是既坚决又慎重的。

如2007年核准的刘国民、杨向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1.23亿元,集资涉及4千余人次,造成经济损失5896万余元; 2008年核准的汪振东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7.98亿余元,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 2009年核准的杜益敏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0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28亿元; 2011年核准的庄勋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8.6亿余元,集资涉及2.2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4.3亿余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34.52

亿余元,集资涉及5.7 万余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 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造成经济损失6.2亿元。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关注,这其中也包含了对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的争议。

从曾成杰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来看,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受骗人数众多,也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且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引发群众围堵铁路、冲击政府进行“打砸”的事件以及一名集资户当众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集资诈骗犯罪也在不断演化出新的手段和方法,值得关注,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因此,我们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懈怠,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守土有责,不辱使命,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贯彻“打早打小”的方针,坚持公正司法,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专家详解六大经济任务:楼市限购未来或松动

2013年12月14日 03:26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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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富表示,经济任务中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说明中央重视程度更高。我认为,这次的更科学,前面提到数量,后边又提到保质量,人命关天的事情,因为吃的东西必须安全,食品问题不能再发生了。

原标题:六大经济任务 粮食安全居首 保障粮食安全

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要依靠自己保口粮,集中国内资源保重点,做到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更加注重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抓好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经所所长秦富 1 要把饭碗端自己手里

“粮食问题既有数量安全,又有质量安全,这种提法非常科学。”

秦富认为,中央历年的经济工作会议,都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之前领导同志也多次说到,中国人要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不能靠外边解决吃饭问题,这么些年来这一直是国家的战略。

秦富称,从本次的提法来看,首先提到了“依靠自己保口粮,集中国内资源保重点,做到谷物基本自给”,然后又提出“注重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这几句中说,既包括粮食的数量安全问题,又提出了粮食质量安全的问题,是一个非常科学全面的提法。

秦富表示,国家所说的口粮主要是小麦和稻米。因为北方的面食来自小麦,南方主要是米饭,来自稻米。因此我们要做的是这两种农作物要保证种植面积,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作业的单产水平,需要科技支撑。这几年粮食增长,主要依靠单产提高,单产提高要比面积扩大重要得多。

实际上,这两种基本口粮也有进口,但主要是品种上进行调剂,进口量很少,也就是占口粮进口量的2%左右。

秦富表示,经济任务中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说明中央重视程度更高。我认为,这次的更科学,前面提到数量,后边又提到保质量,人命关天的事情,因为吃的东西必须安全,食品问题不能再发生了。

最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提法,说明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农业,实现口粮高产,必须扩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的支撑,提高农民的积极性,让农业企业愿意生产粮食,这些还需要相关部门细化工作。

调整产业结构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要着力抓好化解产能过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坚定不移化解产能

过剩,不折不扣执行好中央化解产能过剩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各类服务业,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创造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政府要做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等工作。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刘霞辉 2 调产能有时是调利益

“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可以先„搭台‟,再„培养演员‟,把政策先做好,这是个漫长过程。” 针对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研究员刘霞辉认为,近几年,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等大宗产品一直供大于求,原因很多,但一般来说,重化工业产品供大于求,是和产能过剩有关的。这类商品不出口或很少出口,都是内销,供大于求一是可能国内市场不景气,再一个就是确实产能过剩了。

调整产业结构并非新词,刘霞辉说,对于任何经济体来说,调产能都是痛苦的,因为产能一般都与地方财政相关。他建议政府调整哪些产能、调还是不调要谨慎,因为以往的经验显示,调整产能有时就是利益调整,把这个地区的淘汰了,那个地区没淘汰,将来经济情况好转,没淘汰的反而占便宜,所以会出现地方政府不积极、讨价还价的情况。

总体来说,调整产能很难,此次把调整产业结构放得比较靠前,包括“不折不扣”等词语的使用,都显示中央很重视,也是让地方重视起来,配合中央进行调整,但最终调整的程度和效果,现在不好预计。

对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刘霞辉认为,我国创新型经济一直比较弱,现在不是发展自主创新的好时机,条件、能力都不够。政府当然可以先“搭台”,再“培养演员”,把政策先做好,整个过程会比较漫长。

总体而言,新兴产业、创新等都是企业行为,应由企业主导,交给市场决定,政府可以适当奖励,而不要政府说哪些是新兴产业,然后让企业做,容易起到反作用。

防控债务风险

着力防控债务风险。要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源头规范,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政府举债程序。明确责任落实,省区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从思想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 3 应该公布地方债报告

“建议制定《地方债务管理办法》,将中央和地方对地方债管理的责任范围予以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预警体系也要尽快建立。”

王雍君教授认为,当务之急是编制地方政府债务表或债务报告。作为地方政府财务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今后地方政府应定期公布债务报告。首先明确统计口径,并对地方债务进行正确、清晰的分类,最终的报告还应区分地方债总量和增量。

除了公示债务外,更重要的是今后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也应建立并实行申报和人大审议的制度。他介绍,和普通预算编报一样,今后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时也要随同编报的预算,最终一并由地方人大机构审议,审议通过才能举借。同时在审议时,要明确清晰的偿债计划和责任主体。

与此相配套,要制定《地方债务管理办法》,将中央和地方对地方债管理的责任范围予以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预警体系也要尽快建立。他认为这一预警体系分四层,即中央预警省级政府地方债,省级政府预警地市级地方债,地市预警县级地方债,县级政府预警街乡级地方债。

在发行环节,应坚持中央代发地方债的做法,但要逐渐加强市场对于地方债的约束。同时鼓励地方债券独立评级机构的发展,促进整个债券市场的建设。

除了严格管理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国家还要加强对于责任人的管理,即加强对地方债问题责任人的问责制度。对于因个人问题导致的滥发债、乱举债等责任人,必须明确罚则,加大处理力度。

协调区域发展

协调发展。要继续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完善并创新区域政策,重视跨区域、次区域规划。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扎扎实实打好扶贫攻坚战。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刘霞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汪三贵 4 权力弱化市场才能统一

“今后必须将省市的权力弱化才能实现,不然无法实现市场的统一,资源的流动。”

研究员刘霞辉认为,跨区域、次区域规划,一个指的是大范围的总体规划,比如南方和北方做一个规划,这是跨区域。

次区域就是在一个大范围内小一点范围的规划,这也是政府一直想做的事,今后必须将省市的权力弱化才能实现,不然无法实现市场的统一,资源的流动。

对于主体功能区制度,他认为这是政府可以做的,但是最终一个地区的功能是什么,也要因地制宜,不要由政府主导,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政府可以作相应的规划,做好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才能让政策发挥最大作用。

教授汪三贵认为,区域协调发展和扶贫要有机统一起来,区域增长的同时需要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扶贫。

汪三贵认为,从扶贫的角度看,区域协调发展与扶贫需要有机统一,区域发展如果项目很大,很多项目只是促进区域发展,扶贫的作用非常有限,贫困人口受益有限。以前的专项扶贫到现在的连片特困区,有些项目不是针对贫困人口的,只能通过间接带动贫困人口,但是带动作用有限,有些项目需要地方政府投资,资金落不到实处,项目实施可能缩减规模或需农户出钱,贫困家庭通常参加不了。所以,区域开发和真正扶贫怎么有机统一,政策需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对真正的贫困户,要有针对性的项目。

改善民生工作

着力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继续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思路,切实做好改善民生各项工作。把做好就业工作摆到突出位置,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化解产能过剩中出现的下岗再就业工作。努力解决好住房问题,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做好棚户区改造。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生态的工作力度、投资力度、政策力度。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北京中原地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 5 调整楼市措施更市场化

“要解决住房问题短期是限制非理性需求,长期就要看供应。本届政府虽然说的不多,但调整楼市的措施明显更市场化。”

陈国强表示,会议未提房地产调控和商品房市场,或可以理解为决策层在实际兑现之前政治局专题学习会和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保障房归政府、商品房归市场”的住房双轨制政策思路,保障房部分该抓的要继续抓、持续抓,商品房部分该放的也要陆续放、尽量放,并以

市场化思维和市场化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表示,“解决住房问题,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做好棚户区改造”。需要注意:没提经适房和限价房,说明这两类保障房正在被淡化。廉租房、公租房、棚改房,成为三大“当家花旦”;明年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就剩两个“主角”;进入“十三五”后,可能就剩“公租房”唱主角了。

北京中原地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表示,虽然相关房地产内容很短的一句话,但是调控和供应都提及了,明年楼市政策面依然会趋紧。而且其他房地产相关的信贷都会比今年收紧。

“经济工作会议提到房地产的一句话中有三个逗号,后面两分句都是供应。第一句努力解决住房问题,对应的就是调控。”张大伟说,住房问题现在首先是价格问题,要解决住房问题短期是限制非理性需求,长期就要看供应。本届政府虽然说的不多,但调整楼市的措施明显更市场化。

提高开放水平

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要保持传统出口优势,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扩大国内转方式调结构所需设备和技术等进口。加快推进自贸区谈判,稳步推进投资协定谈判。营造稳定、透明、公平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走出去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简化对外投资审批程序。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人物:国开证券宏观分析师杜征征;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魏建国 简化程序让企业走出去

“简化对外投资审批程序,这是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措施,未来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国开证券宏观分析师杜征征表示,扩大国内转方式调结构所需设备和技术等进口主要针对化解产能过剩问题,增加产能驱动。由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具体指出,或在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或者在银行贷款上给予政策倾斜。赵庆明认为,双边投资协定目前主要由美国主导,其希望抛开一套新的经贸投资体系,而中国近年来的对外贸易急剧增加,也对此有兴趣,也积极参与其中。

对于简化对外投资审批程序,赵庆明指出,这是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措施,未来将进一步

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赵庆明认为,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将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

中信建投证券报告指出,广西东盟自贸区升级带来的投资机会我们认为随着自贸区升级重振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逐步开展,在2014中国东盟友好年这个关键时点,将会有密集政策出台。

近期很有可能出台“广西将成为西南中南地区战略地点”的详细内容,这将直接利好广西区域产业发展,这其中北部湾的发展或将成为重点。04、05版采写综合京华时报记者文静周宇赵鹏孙雪梅高晨人民网新华社京华时报制图汪春才

□你问我答 北京房价会降吗?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北京的限价、限购方面,很多大城市有限购,但事实上从当前的情况看,没有限购的城市房价不涨反跌。

所以限购可能不是解决房地产价格的方式,未来可能会有松动。这次经济工作会议中,并没有提怎么样一个政策。

对房产有何影响?

斯坦福大学博士后陈秋霖:从公报来看,其希望通过做好住房问题,解决大部分人的基本需求,这次没有提房地产的宏观调控问题,我们一直在呼吁或者希望把宏观调控或者房地产市场搞得更好,但实际结果与愿望背道而驰。我认为我们在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翻烧饼的政策还是有可能存在的。

为何重视粮食安全?

经济学学者许维鸿:我认为可能后续城乡一体化会有更详细的部署,这里提出粮食安全,这两点是可以兼顾的问题。我们现在要求社会稳定是接下来持续发展的基础,粮食安全也是重要的调整。所以粮食安全和食品的质量两方面加起来,也回应了社会要稳定的基本要求。

对股市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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