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4-07-22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精选15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文教局,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学校:

3月23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一名已辞职医生用刀袭击了这所小学的学生,砍死、砍伤13名学生,其中8人死亡。这起悲剧再次敲响学校安全的警钟。为吸取上述事故血的教训,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和参与,组织精干力量,深入细致、扎扎实实组织安全大检查与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责任到人,注重实效,力戒形式,务必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明确责任。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安全责任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学校校长是本地、本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落实好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会议精 神,认真开展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年”活动,完善和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将任务和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岗到人。

(三)要切实落实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落实健全安全信息网络,及时排查和发现安全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现重大治安、安全事件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对贻误处理时机、酿成重大事端、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和追究。

二、全面排查,认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一)动员部署,强化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学校安全工作,要把主要精神及时传达到全体师生员工,确保统一认识,迅速行动。并要结合本地实际,强化多项安全工作措施,扎实有序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二)自查自改,消除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全市教育督导检查,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认真组织本地、本单位开展自查自改、主动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解决。

(三)全面检查,督促整改。在各学校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督查组,深入到各学校进 行督促检查,并对各地及市直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市教育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督促各学校认真整改,以保证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扎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开展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录像、电影,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生动形象地对学生进行预防火灾、拥挤踩踏、交通、溺水、网络安全、教育学习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和日常活动中适时进行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警钟长鸣。

(二)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学校治安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各学校必须做到有专人负责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和严格的门卫值班和校内巡逻制,进一步健全门卫制度、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机报告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有寄宿生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住宿生安全管理制度,要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值班、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加强校舍的安全检查工作。各地各学校要开展校舍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危房,能修复的要及时修复,属D级危房要立即封存并及时拆除,决不能在危房中从事教学及其它活动,防止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学校要对校内的食堂、饮食摊点、小卖部等要加强监控,严格工作程序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和饮水安全,食堂工作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学校周边的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积极配合综治、公安等部门依法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非法网吧、书摊、歌舞厅、饮食摊点等场所,严厉打击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对校园周边的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进行综合整治,加强综合治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参观、旅游、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时,应加强组织和指导,制定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严防交通等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各地、各级各类学校对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整改情况于4月8日逐级上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二

近期, 新闻媒体曝光多起病死动物非法流入市场的事件, 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降低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 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 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 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还不高, 加之个别养殖户、贩运人甚至屠宰加工场 (点) 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存在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情况, 直接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把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也对此做了专门部署和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依法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农医发[2005]25号) 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8—2006) 等规定和要求, 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 以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 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 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 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近年来, 国家相继出台了养殖、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生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80元和880元的补助, 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 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上到餐桌。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 完善监管记录, 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 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猪行为

今年以来, 公安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活动, 商务、财政、农业等九部门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形成监管合力, 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 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 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 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 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 对检查不合格的屠宰厂 (场)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和措施

目前, 一些地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 有的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及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严重不足,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 积极协调, 争取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和项目过程中, 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要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六、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当地政府汇报, 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 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 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能力和主动防控意识, 改善防疫条件, 完善防疫制度, 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 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作用, 普及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常识, 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3.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篇三

按照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于8月6日到9日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检查。8月6日上午,检查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情况的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秀兰参加会议并讲话。

车秀兰指出,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贯彻实施药品管理“一法一例”,深入开展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历来对此十分关心和重视。此次执法检查,目的就是要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增强全社会药品安全意识,促进依法规范药品安全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希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推动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推进药品安全工作。要进一步依法加强对药品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药品监管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药品监管水平。要进一步依法强化全社会药品安全意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动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度化建设,提高全社会安全用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检查组要认真汇总并分析研究检查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提请9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了解,吉林省现有药品生产企业320户,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280户。全省现有药品批发企业395户,药品零售企业14963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8户,全部通过了药品GSP认证。近年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大力弘扬以“监管为民”为核心价值的监管文化,按照“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完善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的总体思路,忠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药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近年来,我省医药工业增速始终保持在20%以上,2011年全省医药工业总产值达到834亿元,比上年增长38%,成为全省增速最快的优势产业之一。

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四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质监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投入,学校设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但目前我省学校饮用水安全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隐患,仍有部分学校没有完全解决学生饮用水问题,饮水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学校饮水卫生安全保障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76号)要求,高度重视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的重要性,加大对学校饮用水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广大师生饮用水安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齐抓共管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尤其是对农村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的投入,将解决学校自备水源设施设备改造、安装消毒设施、学校购买热水锅炉(开水炉)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凡能纳入城镇自来水管网的学校必须限期改用自来水。只能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学校,必须安装持续消毒设备或装置,确保师生用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做好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质送检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饮水安全制度和饮水安全责任制等。要有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质量和卫生工作,制订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师生生活用水安全。把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饮水安全事故以及瞒报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卫生部门要加强学校饮水卫生的监督。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学校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复查,督促其整改措施的落实。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监管,全面落实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要求,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行为,从严查处无证非法生产桶装水,以及使用无证水罐、回料水罐或者循环使用PET水罐生产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强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一)桶装饮用水的管理

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②产品质量、标识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③经卫生监督部门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达 B 级以上(含 B 级)企业的产品。④必须具备出厂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各地应对进入学校的桶装饮用水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各校应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安排封闭式场所单独存放,并对索证情况和检验报告情况进行专门记录。

学校必须定期对桶装饮用水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饮水机的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清洗消毒后抽检饮水机龙头水,同时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在学校春秋季开学前必须对饮水机进行统一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凡发现桶装水标签不全、颜色异常、气味不正、口感不纯或已启封的,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封存, 并及时报告教育局和有关部门。

(二)学校自备水的管理

自备水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足、远离污染源、便于防护的水源,水质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并经卫生监督部门水源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加强水源的防护,划定生活水源保护区,设置固定告示牌,水井、蓄水池必须密封加盖,井口建有井台,水泵房门加锁,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学校安装的水质净化消毒处理装置必须有卫生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学校设立自备水管理员,专门负责清洗、消毒等管理工作。对采用人工投加消毒剂消毒饮用水的学校,要摸索规律,正确掌握消毒剂的用量,科学管理。

学校应落实专人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及环节的安全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定期检测和检修制度, 规范操作规程,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特别是要注意寒、暑假期和其他节日长假后及遇暴雨、洪水后,自备水水源的消毒和自来水管网的清洗工作。

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三)其他饮用水的管理

采用市政直供管网水的学校,必须制订水厂停水或检修停水的应急预案。采用分质供水的学校,水质净化消毒处理装置必须有卫生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定期进行清洗。学校要加强对低位蓄水池和高位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管理,做好管道维护,保证饮水安全。使用锅炉烧水的学校,安装的锅炉必须经质监部门审批。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

要广泛开展饮食卫生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和不合格水,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一旦发生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五

中共靖边县委办公室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11月12日凌晨,府谷县府谷镇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11月14日凌晨7时40分,西安市发生液化气罐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36人受伤;11月16日上午9时40分,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一大翻斗运煤货车与当地幼儿园接送车迎面相撞,造成20人死亡,44人受伤。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督,狠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做好我县冬季安全生产工作,有效

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将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观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管理)和属地监管责任。要针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全面部署和加强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吸取近期几起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城市燃气、民爆器材、文化娱乐、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早消除。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预防煤气中毒、天燃气管线、压力容器、加油加气站、中小学校车等重点部位的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遏制冬季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冬季气温下降,气候干燥,风、雪、雾等恶劣天气增多,一些单位突击生产,各种活动频繁,给安全生产带来诸多不利。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工-2-

作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冬季安全生产常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一)加强非煤矿山、长输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矿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规范管理;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防火、防爆、防中毒和防井喷措施的落实,加强关键环节、要害部位和油气站库事故隐患的排除;加强长输管道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强对节日期间人为破坏的防范。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测和检查,特别要督促企业加强对输送有毒有害化学物品设备、管道的检查和维护,严防冻裂泄漏引发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指导和监督运输企业落实雨雪、大雾、霜冻等恶劣天气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预案,根据气象变化合理安排和及时调整运输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运输车辆倾覆、泄漏等事故。

(三)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力度,严查批发企业和经营者超量储存、违规经营,确保生产、经营和运输安全。督促民爆企业切实抓好民爆器材库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严厉打击无照私制、私藏、私自运输经营炸药、雷管和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6.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六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008年高考即将来临,为确保高考期间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高考顺利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考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高度重视高考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把确保广大高考师生的饮食安全当作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高考期间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我市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按照职能,突出重点,制定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确保“高考”期间食品安全。

二、加强监管,确保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高考期间和夏季气候特点,组织专门力量对市场上的饮料、熟食、即食食品、肉、蔬菜、保健食品、学校食堂等进行重点整治,特别要加强对考生进驻的宾馆、饭店、考点周边地区的餐饮单位、食品经营部、流动食品摊点等重点单位和区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

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和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开展高考期间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督导各有关监管部门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抽调充足的监管人员,深入各个考场(考点)及其周边,加强日常监督,开展监督检查,不留死角。对因失职渎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反应迅速,做好应急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做好高考期间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要根据《××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反应,果断处理,在最快时间和最小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与当地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增强广大考生、家长的食品安全防

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正确指导考生及其家长进行科学的膳食营养,保证考生高考期间膳食营养平衡,确保考生以充沛的精力顺利完成高考。

7.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七

一要努力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 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 统一思想, 坚定信心, 花更大气力, 做更大努力,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要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 其目的是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关键要靠工作和机制, 不能靠短期的“突击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要科学、合理、有序, 不能简单拉闸限电, 更不能停限居民生活用电、采暖和公共设施用电。

三要明确工作重点, 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坚定不移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确保9月底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开展“两高”项目核查, 对违规在建的项目, 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 要责令停止生产。开展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高排放设备 (工艺) 排查,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坚决取缔对“两高”行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各种优惠措施。

四要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节能减排宣传, 引导新闻媒体重点报道节能减排好经验、好做法, 曝光反面典型, 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局面, 为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避免引发社会问题。

8.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八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6月29日下午4时45分,深圳市东部华东侨城太空迷航游乐设施发生伤亡事故,导致游客6死10伤,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为加强防范,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旅游局与市质监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分别对北京欢乐谷和石景山游乐园等有大型游乐设施旅游企业开展了联合安全检查。为维护全市旅游企业的安全与稳定,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吸取教训,加强防范,举一反三。各单位要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深圳市东部华东侨城事故教训,提高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本着对游客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的相关要求,找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严密措施,强化责任分工,坚决清除各种隐患,严防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对各种大型游乐设施、牵引索道、缆车、滑道等大型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与设施安全检查表》相关内容进行自查,(见附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机制,严格开展日常自检和维护保养,做好设备设施突发故障的应急演练工作,切实保障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运行,集中力量“排大隐患,防大事故”,绝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和漏洞。

三、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工作的安全防范预警和应急救援演练能力,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加强相关培训和演练,关注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安全宣传,使游客及时了解旅游安全和应急方面的知识,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提高自身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游客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巩固安全生产月成果。各区县旅游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等行业规章,加大力度,继续巩固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的好作法、好经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旅游景区和各游乐设施安全状况的安全监管,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值班制度,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要按照《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向区县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严禁迟报、瞒报,并迅速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9.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九

关于加强汛期及高温天气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部:

由于最近一段时间天气持续高温,汛期也即将到来,极易诱发各类事故。为防范应极端天气对建筑施工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加强当前汛期及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洪度汛和防暑降温责任制

各项目部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和汛期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防暑降温、防洪度汛等一系列重要要求,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认清当前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强化工作责任,落实防洪度汛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制,狠抓施工现场各项防洪度汛和防暑降温措施落实,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二、加强预警,密切关注突发情况

各项目部要密切关注天气预测预报,及时掌握雨情、高温等信息,及时收集,提前部署,提早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对发现的危险点要及时做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三、突出重点,落实汛期及高温防范措施

各项目部要认真编制并落实汛期、高温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加大建筑工地灾害防御力度,确保安全:一是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防洪度汛工作,深基坑、高边坡、施工围挡、物料堆积、起重机械设备和建筑工地临时生活设施等部位作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监控,防止因洪涝灾害引发事故;二是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气温达到35℃以上,一律停止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小时;高温天气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项目部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设施设备。同时,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加强通风降温,并为施工人员提供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加强对饮用水等的卫生管理和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防止现场作业人员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等事件。

四、加强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各项目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掌握动态,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保证信息畅通。同时,进一步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认真落实好队伍组织、物资储备、应急通讯、预警机制、避险线路等措施,做到事前有准备、遇险不乱套。

五、希望各项目部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安排和落实,公司将对各建筑工地防洪度汛和防暑降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工地按公司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附件: 高温预警等级划分

山东京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高温预警等级划分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

2.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

4.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13]84号) , 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 结合山西实际, 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山西省经信委职责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 全面提高山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十一

【发布日期】2003-05-25 【生效日期】2003-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经贸、煤炭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进入二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4月8日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精神,在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煤矿安全整治、防范事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煤矿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5月13日至5月24日的12天中,接连发生3起煤矿特大事故和2起特大事故险情:5月13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国有重点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6人;5月19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富东煤业有限公司(国有地方矿)发生透水事故,33人被困,后经全力抢救全部脱险;5月20日,山西省临汾地区安泽县永泰煤矿(无证非法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5人;5月21日,云南省丽江地区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基佐煤矿(国有地方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4人;5月24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安里煤矿(乡镇有证矿)发生透水事故,15人被困,目前正在全力抢救。特大事故接连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严,经贸、煤炭管理部门督促检查不力,一些煤炭企业未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效益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安全管理工作松懈,安全措施不落实。同时也反映出对煤矿安全执法力度不够、对事故查处不严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这一苗头和倾向,各地特别是重点产煤省区必须本着对人民生命负责的精神,采取一些强硬措施尽快加以制止;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也要通过明察暗访、严格执法、严厉追究责任等措施,真正把监管责任落实下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上升的势头,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全力抗击“非典”的同时,继续扎实有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方面,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防控“非典”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另一方面,决不能放松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功夫,切实把安全监管工作做到位,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为夺取抗击“非典”和经济发展的双胜利,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组织经贸、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分析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深入贯彻落实4月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精神,按照5月21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话会议要求,继续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是要求国有煤炭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要切实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坚持做到“六不准”: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不准掘进;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不准生产;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二是要求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三是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地)、县(市)和重点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抽查覆盖面不低于30%。重点督查地方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煤矿安全整治是否深入;是否存在已关闭非法煤矿死灰复燃问题;是否存在国有大矿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问题。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强硬措施予以纠正;对非法生产的小煤矿,坚决依法取缔、并强制予以关闭。

三、对发生特大事故的市(地)坚决实施停产整顿。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对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突出、事故隐患严重的市(地)或县(市),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特别是对今年4月1日以来发生10人以上特大事故(含3起特大事故险情)的市(地),要责令其辖区内所有煤矿停产整顿,认真整改事故隐患,经市(地)人民政府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这些市(地)是:贵州安顺地区、贵州六盘水市、河北邯郸市、湖南娄底市、山西临汾地区、山西晋中市(发生了特大事故险情)、安徽淮北市、云南丽江地区、河南洛阳市(发生了特大事故险情)、河南安阳市(发生了特大事故险情)。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组将对这些市(地)停产整顿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除留1名负责人在机关主持日常工作外,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律带队深入下去进行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公务员至少抽调一半深入一线进行煤矿安全监察;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除留值班人员外,一律分片包干,深入煤矿进行执法监察。要重点监察“一通三防”、防治水和以风定产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小煤矿非法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彻底排查事故隐患,特别是对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矿,要依法予以取缔,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于监察所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时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落实,如果落实不下去,要逐级向上级地方政府通报,并依此作为追究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认真执行国务院第302号令,加大煤矿重、特大事故查处力度。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特大煤矿事故,凡已经结案的,要加快落实处理决定;尚未结案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抓紧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对于特大事故,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经过两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仍存在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矿的市(地)、县(市),也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在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要切实落实有关防控“非典”的措施,保护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各方面有关人员不被感染。

在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组赴各地检查之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将组织煤矿安全督查组,由国家局负责人带队,分赴部分重点产煤省(区、市)进行煤矿安全专项督促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十二

2009-YC-52 局属各海事处、监管一处:

入冬以来,青岛地区寒潮大风多发、火灾事故频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为确保青岛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的持续稳定,切实做好当前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积极落实上级有关“冬防”的相关规定和局领导交班会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局辖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冬季气候特点,认真分析本辖区、本职责范畴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加强对冬季安全监管的领导,及时做出工作部署,要抓好检查落实,严防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冬季水上交通安全的持续稳定。

2、努力做好辖区冬季防风、防火安全的宣传工作。通过签证大厅的屏幕滚动显示、外网宣传和登轮口头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船方冬季防风、防火的安全宣传,叮嘱船方做好防抗寒潮大风各项工作,督促船方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设备、机械和电路的检查,切实做好船舶冬季防火工作。

3、加大安全检查与现场巡查力度,加强辖区船舶作业与防火的安全检查。通过CCTV、现场巡查、船舶安检等方式,加强对船舶在港期间开展的油类作业、船舶修理等工作的现场监管,严格核实作业单位的资质以及双方的保障措施及应急计划;要加大对上下船设施、防火安全、绑扎系固设备等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提醒船方做好船舶的防滑、防冰雪措施,对船舶相关设备进行防冻保护,保障船舶、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督促船方做好消防设备、机械和电路检查,杜绝违规使用电炉、私拉滥接电线。

4、督促港航企业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彻底排查与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开展安全培训、定期走访等方式,督促港航企业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抓好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应急预案,加强船岸人员“冬防”安全知识培训,采取积极有效的“冬防”措施。

5、开展各项工作,首先要保证自身的安全。冬季时节天寒地冻,相关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冻、防滑等防范措施,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首先保证自身的安全。此项工作要与防抗冬季寒潮大风工作有机结合,请各相关单位尽快行动起来,积极部署对辖区冬季船舶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辖区冬季水上交通安全的持续稳定。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十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推进节能减排, 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

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 淘汰产能2亿吨。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 (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 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 (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 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 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 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 (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 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

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

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 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加强沟通配合, 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 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略)

国务院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十四

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管理处、门诊部:

19日下午上海电信大楼的机房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为确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证辖区消防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对企业防火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有效地贯彻和执行各项防火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结合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方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完整有效,能够随时启用。

四、加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敦促施工方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对动火作业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监管,明火作业要采取隔离等措施,明火作业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产生暗火。

五、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等“四个能力”的提升,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针对预案内容进行反复模拟训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演练,确保辖区防火安全。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篇十五

急通知

发布部门:其他国家机构及社会团体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发布日期:2011-07-28

发布文号:旅游明电[2011]20号 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关键字:旅游 安全

【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7月2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要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生产理念,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坚持走科学发展的道路,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领导干部和监管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敢于负责,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切实加强地质调查和矿产开发安全防范与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针对地质调查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扎实做好野外地质调查施工、交通、营地等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加强地质调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陆域、海域、境外和航空物探地质调查野外作业安全。要切实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及时吊(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近几年处理过的非法开采、已关闭矿山,要加强动态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切实维护良好的矿产勘查开采秩序。要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各类矿山特别是整合矿山的安全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四、着力抓好汛期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动态排查、巡查、复查和核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应急演练工作,切实搞好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防避让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要突出抓好汶川、玉树等地震灾区、三峡库区以及东南季风影响区、西南山地丘陵区、西北黄土区等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深入一线驻守,及时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千方百计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要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形势、研判趋势、谋划布局,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五、切实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安排足够力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依法依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积极主动做好信访问题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发现有进京上访苗头的,各地要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把上访群众稳控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旦发生进京到部上访,特别是发生多人上访围堵部机关的情况,相关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要立即到京,共同做好劝返接回工作。

六、突出搞好办公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要突出办公场所等重要部位,严格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安全措施,确保装备、人员、措施到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争创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以防火、防盗、防汛、防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加强,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整改。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加强安保力量,增加夜班巡查频次,为巡查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和防护装备。要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要坚持领导带班,落实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值班人员要熟悉业务,尽职尽责,确保联络畅通,严禁擅离职守。要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决不允许瞒报、迟报、漏报,没有重要突发情况也要按照规定按时报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要积极主动配合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也要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对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等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送部办公厅。

上一篇:五个月宝宝能吃什么下一篇:善待自己初三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