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

2024-07-08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共3篇)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 篇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

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1‟1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电监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韩泓,64464001、64464005(传真)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解决建筑施工坍塌事故多发、频发的问题,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3月至12月在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防范措施为手段,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为目标,集中整治,突出重点,夯实基础,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促进工程建

设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隐患排查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有效预防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桥梁、隧道、深基坑、高边坡等施工坍塌事故,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坍塌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上升势头,努力实现2011建筑业坍塌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5%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和基坑坍塌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隧道和桥梁坍塌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坍塌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水利工程隧洞、基坑、围堰、边坡坍塌和起重机械、脚手架坍塌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坍塌、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和措施:

(一)依法落实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机构,配足监管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机制体系,细化安全措施,落实各级责任。

(二)编制完善的总体施工方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按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危险源的检查,发现并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三)通过专项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现场得到限期整改。在重大隐患未排除,不能确保施工安全时,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离危险区域或暂时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并暂扣或吊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降低或吊销相关施工资质。

(四)开展以“施工现场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建立完

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督促工程建设施工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建筑施工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能力,以及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现场施工活动,提高事故预防、应急处臵和逃生自救能力。

(六)强化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新型、高效、实用的安全监控、监测技术、预警设备和管理系统,如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在隧道施工中应用成熟的预防坍塌的监测、预报技术和监控装臵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安全技术监管能力。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部署启动阶段:4月份,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工程建设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自查自纠阶段:5至9月份,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检查。

检查督导阶段:10至11月中旬,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企业整改,并严肃处理。

总结分析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份,总结分析,归纳评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提出继续深化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专项整治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注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并适时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年末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总局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重在治本。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紧紧抓住施工坍塌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突破,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出成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既要抓住汛期、事故多发期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工程的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也要注重日常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兼顾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深入细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努力遏制坍塌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进行逐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限期整改,跟踪落实,有效抵制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与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制度,完善标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相互促进,有序推进。

(五)加强沟通,做好宣传。专项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和许多方面的工作,且相互关联。在专项整治期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对一些共性的、倾向性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研究,形成合力。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以及阶段性工作成效,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 篇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宣传和信

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提供舆论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现就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和信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快报》有关工作

为及时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交流情况,相互促进,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22号文件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的要求,在百日专项行动期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编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快报》(以下称《快报》)。

《快报》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分送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百日专项行动督查组各组长,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主任、分管省级领导和省级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中央主流媒体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快报》除通过文件收发系统发行外,还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文件加密传输系统发送到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

为做好《快报》有关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了《快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快报》编辑组,具体负责《快报》编辑工作。

各地区要加强《快报》稿件提供、信息报送工作,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明确一名同志为《快报》联络员,负责《快报》稿件撰写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省(区市)每个工作日为《快报》提供2条稿件,报送时间为下午16时前。

各地要认真做好《快报》发行相关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等做好《快报》发行工作。二是发送各省级安委会主任、分管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快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委会办公室的联络员负责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文加密传输系统下载、印刷并发送。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明确一名同志为《快报》联络员,负责《快报》稿件撰写和信息报送工作。每个工作日为《快报》提供1-2条稿件,报送时间为下午16时前。

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4月24日前将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报《快报》编辑组。

二、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的有关宣传工作

1.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百日专项行动的宣传和信息工作,并尽快按要求确定一名联络员,做好《快报》信息报送和发行联络工作。

2.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百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为百日专项行动提供舆论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加强与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取得支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系,强化对百日专项行动的宣传引导;通过主动通报情况,提供信息,密切与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提升宣传效果,共同做好百日专项行动的新闻宣传工作。

4.百日专项行动期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选择地到主要新闻网站、重要门户网站做客,就百日专项行动中有关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同时,充分发挥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所属报刊、网站的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舆论,推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快报》编辑组电话:010-64463997、64463998

传真:010-64463929,电子邮箱:BRJB@chinasafety.gov.cn

联系人:安元洁、赵歌今、杨恩道、骆潇、于杰、高蕾、孙蕾、李凤霞、闫静。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 篇三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自5月12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发现和整改了一大批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

一个多月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安排,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截止6月30日,全国已有45.4万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查出各类事故隐患72万余条,已整改60.4万条,整改率为83.6%;其中重大事故隐患1.94万条,已整改1.19万条,整改率为61.2%。共掌握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生产经营单位29392个,已取缔16574个,正在打击5763个。从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十分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及时转发了《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4个《指导意见》,通过多种形式研究和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北京市、黑龙江省、山东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针对专项行动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市(区)、县(市)和相关部门迅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海市召开了安全监管、公安、旅游、质检等19个部门参加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建设部、民航总局、电监会等部门也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进行了认真周密的安排和部署。神华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宝钢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也都做了专门部署,并成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二)加大宣传力度,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查找整改隐患的舆论氛围。河南省政府有关领导在《河南日报》上发表了署名文章,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山东、河北、内蒙古等地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作为“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具体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向基层政府和企业进行了宣传。北京市、天津市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文件汇编成册,发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重要意义。公安部、交通部教育部等部门也结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宣传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知识。国家电网公司结合专项行动在全系统开展了“安全生产百问百答活动”。

(三)明确职责,合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煤炭、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教育、质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山东省、重庆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督、多方参与联动”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中的职责。上海市、天津市、湖南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部门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同时,依靠各街镇、工业区、居委会的力量,全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四)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针对实际情况,确定了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福建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河道采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面设施及路面监控等隐患的排查治理纳入到了专项行动之中。北京市将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作为重点行业,将矿山企业集中的房山区、门头沟区作为重点地区,将即将搬迁的首钢等企业作为重点企业,将第一季度排查出的286项隐患作为重点隐患。公安部将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作为重点,开展了10个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通部部署开展了以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铁道部围绕第六次大提速,深化了沿线和道口专项整治,加强了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民航总局抓住事故征兆,开展机坪运行秩序专项整治和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单位的安全审计。水利部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违规采砂专项行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电网迎峰度夏相结合。

(五)强化监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加强了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检查和指导。上海市闵行区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发出法律文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辽宁省共邀请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和专业人员1365人,深入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甘肃省组织专家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等14家非煤矿山、化工、机械、电力等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了以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等方面为主的专项检查,共查出问题和事故隐患940条。中国核工业集团由集团公司领导带队分5个组对10家重点单位开展检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成立了专项行动联合检查组,由集团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选择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二、存在问题

从总体情况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展是顺利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少数地区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视不够,进度较慢。有的地方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仅把文件进行了转发,没有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有的地方和单位至今没有将任务落实到基层,还存有许多死角。

(二)一些地方“打非”工作不力,瞒报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地区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不力,专项行动进度较慢,非法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引发的事故接连发生。有的地区接连发生事故瞒报、矿主逃匿等问题,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三)一些地方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近期事故依然多发。有的地区没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不深入,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如有的地区接连发生校车相撞事故,造成多名学生和儿童死伤,有的地区一周内发生5起较大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四)有的地方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不及时。32个统计单位中,北京、河北等26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了报表和文字说明,有5个省(区)仅报送了报表,没有按时报送文字说明。确定参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60家中央企业中,部分企业仅报送了报表,没有送文字说明,有4户中央企业既没有报送报表,也没有报送文字说明。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按照专项行动总体部署,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积极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对少数思想认识不到位、隐患严重、事故多发、专项行动进展迟缓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指导,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可能酿成事故的重大隐患。

(二)认真组织引导地方政府开展自查工作。各地安委会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要从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落实治本之策,推进煤矿“两个攻坚战”等方面,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否将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到了实处。

(三)加强调研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尤其要加大对事故多发、隐患严重、专项行动进展缓慢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出的整改文书和指令,要跟踪督办。

(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支持和配合他们搞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在行动中搞好联合执法。

(五)创新机制和方法,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化。要结合实际,建立《隐患整改指令》、《工作和事故通报》、《专项行动简报》和《监管监察指令》等制度,采取巡检互检、召开现场会、领导分片抓重点等办法,促进隐患整改,推动工作开展。企业要广泛发动职工群众,搞好群查、群防、群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

(六)做好专项行动中的信息工作。各地及有关中央企业要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认真进行调度统计和综合分析,于每月30日或31日前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上报相关报表和文字说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机构也要加强本系统的信息工作,既要督促省级部门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又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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