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走进校园新闻报道

2024-06-21

法制走进校园新闻报道(通用14篇)

1.法制走进校园新闻报道 篇一

十五中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新闻稿

为了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让学生学法、懂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中学生。9月9日下午,十五中开展了法制进校园活动。

活动通过组织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影片,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法制教育读本》,举办法制图片展,举办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班会,出法制专题板报、聘请校外法律专家做法制教育专题报告等形式,运用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画面和语言,结合真实、生动的案例,让学生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与犯罪之间的联系。根据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年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动机与原因,在实施违法犯罪时的冲动、无知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告诫同学们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及行为,培养健康良好的生活习惯,远离犯罪。指导学生珍惜学习机会、提高鉴别能力、学会感恩、谨慎交朋友、切莫虚荣攀比、增强防范意识、掌握自救本领、文明上网等。

本次法制进校园活动会使学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了解了更多的法律常识,增强了辨别是非和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的能力,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法制走进校园新闻报道 篇二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人文精神,表现,有效性措施

所谓人文精神, 广泛的说, 就是人性真善美的直观体现, 它是文化修养、情感意志、自由追求等的统一体, 是一切积极情感因素淋漓尽致的彰显。法制新闻报道作为新闻报道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形式, 更应该凸显时代人文精神。渗透人文精神的法制新闻报道才更能体现新闻价值, 更好地服务广大受众。但目前, 法制新闻报道中人文精神的严重缺失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一、法制新闻报道中人文精神欠缺的具体表现

法制新闻报道中人文精神欠缺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三点:一是单纯为报道案例而报道, 将人文与法理束之高阁。在法制新闻报道中, 案例报道成为一种常见的报道形式。部分新闻媒体在进行案例报道时往往过于渲染案例的细节, 甚至更热衷于展现色情、凶杀等一些负面因素, 而不重视探讨案例所体现的人文关怀, 致使新闻报道本末倒置, 给社会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对于一些疑难点较大的模糊案例, 报道重点往往集中在侦破过程与结果, 对案件背后的法理知识不管不问。二是法制新闻报道往往重形式轻内容, 且不能深入报道, 蜻蜓点水, 浅尝辄止。一些法制新闻工作者由于缺乏人文情怀, 对新闻的报道仅仅停留在人物结构梳理和人物行动轨迹的浅层次报道中, 很难挖掘触动受众心弦的深层新闻价值。因此, 法制新闻缺乏强有力的震撼性和感召性。三是法制新闻报道重宣传、轻服务的习惯, 致使其不能高效发挥弘扬正气、抨击邪恶的教育与警示意义, 大大降低了法制新闻报道的社会价值。毋庸置疑, 所有法制新闻均承担了宣扬民主与法制的社会责任, 但目前法制新闻宣传意识强, 服务能力弱的现状使法制新闻报道逐渐失去了社会伦理、道德和人性, 遭受人们的口诛笔伐, 甚至恶语与行为攻击。

二、增强法制新闻报道人文精神的有效性措施

(1) 多途径增强法制新闻工作者的人文素养。法制新闻工作者应意识到彰显人文精神对社会产生的重大价值和意义, 从而不断自觉增强自身的人文素养。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新闻工作者要在掌握新闻理论、精通新闻业务的同时提高自身法律修养。法律意识淡薄成为大多数法制新闻工作者的通病,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 媒体人应意识到对新闻工作的赤诚之心无法取代法律知识而产生效应, 必须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二是新闻工作者要具备丰富的人文知识, 不断提高人文综合素养。新闻传播者不能仅致力于奇闻异事的传播, 更重要的是实现对人类文化和人文精神的传播, 因此, 丰富的历史文化和心理知识是一个优秀法制新闻工作者必备的文化素养。三是法制新闻工作者应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道德心, 敢于追逐真理, 发扬社会正义, 不向权势低头。人文精神是新闻媒体从业者强烈社会责任感和正义心的结晶与具体展现。四是怀抱悲悯情怀, 强化服务意识, 为弱势群体提供量化服务, 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这是人文素养的高层次展示。

(2) 深入挖掘法制新闻隐含的深层人文精神。在当代社会, 每天和“法”相关的新闻层出不穷, 有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民事诉讼、奇闻怪事、各类犯罪等形形色色的新闻, 它们毋庸置疑成为法制新闻的报道素材。一些敏锐的法制新闻记者总是善于捕捉生活中有价值的法制案件, 经过书面加工使其成为震撼力和感召力十足的重磅新闻。但在报道新闻的同时, 工作者应渗入挖掘法制新闻所蕴含的深层次人文精神。对于诸如小偷行窃被抓获、诈骗犯多次潜逃终落网等一些内容浅显、情节简单、含义明确的案件, 记者只需将其作为新鲜事报道给读者即可, 不必深层探究。而对于另外一些复杂、离奇触及社会伦理、人性道德、文化观念的案件, 工作者要深入挖掘新闻的深层次人文内涵, 正确处理人与情、情与法、法与理之间的复杂关系, 使报道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在法制新闻报道的过程中, 巧妙植入人文素养和法律知识的宣扬与讲解很有必要。例如, 在一则与《婚姻法》相关的案件报道中, 新闻工作者既要处理好案件的各种细节, 做到曲折生动, 同时也要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条文细化到案件分析中, 最好将法律条文呈现在新闻结尾处, 达到对相关人文知识的宣扬。

(3) 法制新闻报道要凸显“法”与“人”关系。法制报道中所展现的“人文”含义, 简而言之, 就是法制活动过程中所展现的人的文化观和文明观。因此, “法”与“人”之间有着不容分割的微妙关系, 法律能保护人, 同样会约束人。法律在推动人合法权利实现的同时, 也严厉打击人的各种违法犯罪, 但人的各种活动又不断推动法制的完善和优化。若想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发扬人文精神, 正确处理好“法”与“人”之间的关系很重要。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 找准“人”与“法”之间的契合点, 既要将法律案情记录得生动传奇, 法律评述描绘得情理得当, 同样也要凸显当事人和执法者鲜明的个性特征, 用情与理彰显人与法, 用人与法衬托情与理, 实现新闻报道的人文性。例如, 《央视实习女主播被男友砍七刀殒命》的新闻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各媒体报道时既要关注人伦道德, 又要渗入法制因素, 既要体现出情的真, 法的严, 又要以人文化情怀与恶势力作果断斗争, 此则新闻蕴含着深层的人文精神, 新闻工作者只有将“法”与“人”的因素恰当融合, 才能逐步实现对人文精神的凸显。

法制新闻报道中人文精神的缺失逐渐使法制新闻失去了原有的魅力和价值, 为了改善人文精神缺失的现状, 法治新闻报道工作者应不断提高自身人文素养, 挖掘新闻深层次的人文内涵, 既要重“人”, 也要显“法”, 报道出多角度反映人情世故的精品法制新闻, 为人们营造一个人文精神满溢的温馨家园。

参考文献

[1]王晓君.刑事法制新闻报道与人文精神体现[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4 (02) :43-45.

[2]朱颖.法制新闻娱乐化进程中人文关怀的作用[J].新闻前哨, 2013 (11) :61-63.

3.立法环节:法制新闻之源 篇三

对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从立法环节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到国家意志的立法过程。这一过程,以及对这一过程的推进,法律的传播、普及,法律热点问题的探析等等,都是法制新闻报道的重要事实源,如何把握这一源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民愿--议案--立(修订)法过程把握

对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媒体应从立法过程入手,抓住源头,把握时机。

众所周知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伤熊一案,从2002年2月23日发生,经过一年多的时间,终于在2003年3月27日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正式受理,其间各大媒体都纷纷予以报道。如《北京晚报》就以《刘海洋以毁坏财物罪被起诉此案近百法学家论争有专家建议增设新刑名》为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据了解,刘海洋伤熊事件发生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曾邀请近百位法学界人士进行学术探讨。这些人士分别认为刘海洋伤熊案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论处。不过,大部分专家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他们认为,动物是动物园的主要财产,因此,刘海洋的行为可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与此相反,另有学者在其他的研讨会上提出相反意见,认为动物不能被类推为财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樊凤林教授建议在刑法中尽快增加残害动物罪,也好在出现类似情况时定罪量刑。

刘海洋硫酸伤熊一案,一年前已被炒得沸沸扬扬。当它再次被提及时,新闻报道必须找到新的切入点,切不可仅仅是简单的旧案重审,而是要抓住人们对这一案件定性的焦点分歧,从立法角度,呼吁完善刑法,增加条款,以利对类似案件的审理,从而发掘出该事件的新闻价值。《北京晚报》和《北京青年报》等各大媒体对此案的客观报道,得到各界人士的首肯。

2003年3月19日的《北京晚报》的法制栏目,又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不是该改了?》为题,报道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的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在两会上提出了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并由此引发了是否修改条例的争论。4月23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27岁的大学生孙志刚被收容所故意伤害致死的消息,随着案件的审理,涉案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由此进一步暴露出《条例》所存在的问题。6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废止原来的收容遣送办法。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体现了从民愿--议案--立法的进程。

2.从推进立法的进程把握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任何立法议案从提出到审议到表决到立案,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而一些偶然或突发事件,往往会成为推进立法的助力器。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的出台为例,2001年2月24日是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最后一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0年工作报告由于没有获得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未获通过。据出席会议的代表冯有为教授透露,在投票前,有关人员曾希望代表们从沈阳大局出发,确保一府两院报告顺利通过。但当时的情况是,沈阳中级人民法院6名正副院长中,其中有3人出现严重问题,两名副院长因涉嫌走私、受贿被立案调查,院长贾永祥在2月9日的开幕式上,上午还坐在主席台上,下午就被中纪委专案组叫去核实问题,而后当事人很快向大会提交了辞呈报告。面对此情此景,代表们普遍认为,再投赞成票,无法向群众交代。

然而,否决结果却给法律出了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审议"一府两院"的报告,却没有规定不通过怎么办。当表决结果出来时,主席团打破惯例,当着全体代表的面研究解决办法,最后作出责成"市人大常委会对中级法院报告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决定,但后来发现,"一府两院"报告不能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必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于是,在请教了有关专家学者,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后,在8月9日召开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专门听取代院长丁仁恕所作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大会最终通过了法院的报告。

"沈阳中院事件"很快被新闻媒体曝光,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推动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的立法步伐。在2002年8月26日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这部已经调研、起草17年之久的法律终于被首次交付审议。

3.从传播、普及法律的过程把握

任何一个走上法制的国家,都有一个法律广泛传播和普及的过程。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进入一个世界立法史上少有的快速立法时代,面对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如何让老百姓真正掌握,使其一方面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不至于因不知法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此从1985年到2001年,已分四次先后拉开普法的"一五"、"二五"、"三五"、"四五"规划的序幕,并明确宣布:"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对此,各新闻媒体都以大量篇幅和版面,配合普法教育,开展了以"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在全民普法的过程中,各类媒体相关的法制新闻报道,诸如"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中央领导请法律专家作有关法律知识的讲座"等内容,对学法、普法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引导作用。从发现新闻的角度上说,该过程人们所进行的各种普法宣传活动,法制观念的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等内容,都是具有宣传价值的法制新闻信息。

4.从大众所关注的有关法律的焦点、难点问题把握

目前,各类新闻媒体对此都是以专题研讨的形式出现,如《北京青年报》所开辟的"法律圆桌"栏目。该栏目对信息源的采集大致有几方面,一是新闻背景,这是对案件内容的回放;二是嘉宾(专家)的意见;三是特别观点精选;四是相关法律、法规问题链接。焦点内容大都是人们所关注的有争议的法律热点问题,诸如"索要青春补偿费法律如何应对?"(北京青年报2003年2月23日)、"裸体体操DVD是不是淫秽制品?"(北京青年报2003年3月2日)、"储蓄员拿母亲钱算不算贪污?"(北京青年报2003年3月30日)、"推测性报道是否构成侵权?"(北京青年报2003年4月16日)等等。对上述焦点问题的讨论,有助于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法律疑难问题的解决。

从各类媒体的法制栏目报道看,报道的内容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法律法规法条的宣传,更多的是用法律观点透视事件现象,把法律观点融于事件中,从事件产生的政治、经济以及各类社会原因中去剖析案件的本质特征,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制建设。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制新闻事实的选择上,记者的报道最好不要仅限于法律本身,要注意思考与之相关的社会背景和警示意义。

4.法制进校园方案和新闻稿1 篇四

活动

2017年11月8日上午,惠济区检察院“和风细雨惠检情,润物无声伴你行”法治宣讲团带着他们精心编制的节目给郑州市第七十九中学的七年级师生带来了一场绘声绘色、情景交融、声色味俱佳的法治盛宴。惠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清海、验收团成员、部分区人大代表、惠济区检察院检察长谢凯歌、郑州市第七十九中学德育副校长娄鹏等领导参加了这场法治教育活动。

“在曲剧《卷席筒》中,赵氏毒死丈夫,把两个孩子关起来不给饭吃,分别构成什么犯罪?”“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主审县官收受赵氏贿赂、将原本无辜的张氏屈打成招并判处死刑,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构成三个罪,分别是受贿罪、刑讯逼供罪和徇私枉法罪。”幽默风趣的提问,响亮准确的回答。在寓教于乐的轻松欢快氛围中,法治宣讲报告会的气氛一次次被推向了高潮。

活动现场,沙画法治短片《糊涂的少年》、法治舞台剧《谁为你的拳头买单》、说唱组合《法律和戏曲的缘分》、检察官有话说《惠检和风,你我同行》等精彩节目依次呈现,让师生们在欢声笑语或凝神静思中受到了法律甘霖的滋润。

5.让法制走进校园 篇五

让法制走进校园

*** 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中学生,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郓城县公安局张营派出所张海涛所长和蔺悦所长来给大家做法制教育报告。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二位警官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老师们、同学们,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召开的十分及时,是一次有深刻教育意义的活动。蔺警官的报告结合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后果,教会我们如何进行有效的自我预防与自我保护,同时系统讲述了校园安全的防范对策。整个报告用一个个具体的事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深入浅出的给我们做了生动的报告,告诉我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才能使自己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中学生,使我们大家深受教育,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对此,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向两名警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学们,生命没有回头路。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你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老师、家长、社会的理解。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法制教育越来越重要。法律常识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今天法制教育报告会的主要内容,让法律意识在同学们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借此机会,我向大家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1、各班要利用下周一班会时间举办一次“法律在我身边,安全伴我成长”的主题班会。各班要以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为契机,就在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中受到的启迪、教育、以及心中还有什么疑问,并结合有关的法律知识展开一次讨论,认真落实法制教育报告会的精神,从而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不断增强道德法制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主题班会,唤起每位同学的守法意识,使同学们认识到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无时不在,遵法、守法是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规则。我们无论在校内、校外都应遵法、守法,既避免伤害别人,又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每位同学至少要写一篇有关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的心得体会。

根据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和各班的主题班会,以及自己搜集到的材料,每位学生至少写一篇有关学法守法的心得体会。以加强自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提高,并且借助写作来提高自己对法律知识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

3、大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我们大家要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它是规范同学们行为,提高同学们素质的最好的教材,如果能完完全全按照《守则》和《规范》来做,就一定能成为一位好学生。长大以后就一定能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处的栋梁之材。同时,同学们要不断学法,增强法制观念。通过电视、报刊、课堂等途径,广泛涉猎各种法律,认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懂得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不断规范自己言行,不侵权、不违法,不当法盲,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同学们,老师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的广大教师和同学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学生,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6.法制报道 篇六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9月21日上午,小学邀请了派出所吴所长和民警(法制副校长)为五年级学生上了一堂精彩的“反伤害暨法制知识”专题讲座。

郑民警通过大量真实、鲜活的案例,介绍了青少年犯罪的性质、类型、犯罪手段,深入浅出地剖析了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还谆谆教导广大学生要树立远大理想,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求全体学生在遇到伤害时学会保护自己。郑民警精彩、生动的讲座,赢得了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使大家对法律有了更新、更深的认识,促进了学生遵纪守法良好习惯的养成,有力地推动了平安和谐校园的创建工作。

7.法制走进校园新闻报道 篇七

全方位报道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新闻

现实生活中涉法领域很宽, 诸如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多个方面, 法制新闻重在反映普通平民在其中遇到的困难、产生的纠纷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内容上看, 以下几种材料往往成为法制新闻的素材:

(1) 立法的新成果, 包括各级人大新近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 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2) 立法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新近作出的重大决策、重大举措和重要安排;

(3) 新近发生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和重大灾难事故等;

(4)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及引发的法律问题;

(5) 从事法制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秉公执法的新事迹, 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和护法的新事迹;

(6) 从事法制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行为;

(7) 海外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事实信息。

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笔者随机抽取了《法制日报》2007年11月5日 (周一) ~11月11日 (周日) 这一周的报纸进行分析, 对于这个时间周期的确定, 考虑的是它既要有时效性, 又能代表报纸比较稳定的状况。笔者能够查阅的最近期报纸是2007年12月的, 但一般来说, 接近年关的报纸在选材上会有所偏向, 因此难以说明它能够代表报纸整年度中的状况, 所以笔者选取了11月第一个星期的报纸。下表是该报一周内的法制新闻报道内容的分析统计:

由上表可见, 非案件新闻这一块是《法制日报》法制新闻报道的重点, 在整个新闻板块中比重较大, 高达77.7%左右。表明在报道法制类题材时, 突破了刑事案件报道的局限, 把法制报道的眼光放在更多关注人的命运上来, 去解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有新闻价值的典型个案, 发掘我们身边的自觉学法、守法的典型;关注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人群的普通生活。以专业为出发点, 以群众为着眼点, 法制新闻才能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富有指导性和吸引力。如:《道路交通法的修改应当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一致》 (2007年11月11日第2版) 围绕侵权责任适用模式的问题, 通过比较外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中国传统的文化背景, 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改的意见。又如:《带薪休假如何定您的意见很重要》 (2007年11月6日第7版) 就公民普遍关心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问题, 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草案) (征求意见稿) 》进行了全面的报道。这些新闻看似无关大局, 却关系到普通人的生活与普遍关注的问题。而法制新闻报道的普遍性也鲜明地体现于新闻版的设置上, 如:党和国家在民主法治领域的重大决策、活动和部署, 当天本报最具特色和最重大的法制新闻刊登在要闻版;各级人大等权力机关的信息动态、立法争议、执法检查及政法领域的各类新闻集中在政法综治版;政府法治领域的法规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案件等新闻专业资讯发布在政府法治版;经济领域的新闻及专业资讯刊载于民商经济版;司法领域的司法实践、司法改革、司法解释、典型刑事案例等各类新闻分布在司法刑事版;等等。法制内容的分类与相应版面的安排协调一致, 清晰明确。

注重新闻素材的代表性和指导性

法制新闻素材的代表性, 具有深刻的内涵, 能对某个领域产生标杆性的意义, 读者看后能够举一反三, 引以为戒, 具有正确引导受众知法、守法的作用。在时代大背景下, 有代表性的人物的命运和鲜为人知的事件、普通人的特殊经历和特殊命运以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等都是好题材, 是某阶段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典型细节群, 通过这些细节的报道可以使读者有所思考和启发。2007年11月11日《法制日报》刊登了《聂树斌的制度发思》一文, 对于改革中的司法制度, 选取聂案冤情进行报道无疑是一个经典的标本。我国的侦查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审判制度值得反思。2007年11月接连刊登的《外来民工学法用法的新平台》、《实施农民工普法教育“12345”工程》和《法律援助为他们撑起了一片蓝天》几篇文章, 详细报道了有关省、市对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法宣传系列活动和举措, 并通过展现弱势人群真实的生活窘况, 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同情, 以便发挥社会的力量, 向他们伸出法律援助之手, 使他们摆脱困境免予受害,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 也为他们提供了非常具体实用的法制指导和服务。

参考文献

[1].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理论与实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2].卓宏勇:《法制日报:追随法制理想, 我们再次启程》, 《中国新闻出版报》, 2005年7月19日。

8.法制节目如何做好案件报道 篇八

1. 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报道在法制节目中的地位

首先,案件报道在法制节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制节目担负着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任务。为使宣传教育让人们接受,就得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但如果是单纯地进行条文宣传,受众肯定会觉得枯燥乏味,不利于理解和接受。相反,我们采用具体案件,特别是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以案释法、以案讲法的话,既生动又现实,受众肯定会十分感兴趣。比如我们宣传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单纯告诉受众哪条法律修改了,增加了哪条法律,受众听后没有直观的印象,很快就忘。如果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宣传的话,受众势必能在观案、听案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理解枯燥的法律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普法效果。所以说,案件实际上就是法律条文的载体。法制节目通过案件报道,既能及时报道司法活动,又是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

其次,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新闻媒介的主要职能是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无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只是法制工作的一个方面,也是法制节目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制节目在安排上应掌握和控制案件报道的比例,不能一味地用案件报道去取悦受众,而应该适当地分出笔墨去报道我国法制建设的信息和动态成果,去讴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鸡西交通广播的《法在身边》来说,每周五期节目,在重视案件报道的基础上,每周有三期通过案件报道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有一期报道公、检、法的政策动态、成果信息和先进事迹,每周五则固定一期“听众热线”,就听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请律师释疑解惑。这样的安排使法制节目的普法功能、正面宣传以及服务受众的功能得以兼顾,使该节目成为一档政府满意、群众爱听的广播普法节目。

2. 在选材和报道角度上,紧紧围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的主旋律,切忌追求猎奇和过分渲染

案件报道的目的在于以案讲法,敲响法律的警钟,以正确舆论引导教育群众。所以在案件的选择上,我们应当多选取发生在人们身边的和对人们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例。如人们生活中遇到的赡养、继承、婚姻、土地、财产纠纷等都是随手拈来的好题材。当然,除了民事案件外,法制节目的制作者肯定也少不了接触那些凶杀、强奸、抢劫等刑事案件,对于这些案件,也是可以报道的,但注意不要过多,相类似的案件也不宜重复报道,且报道时应注意角度的把握。

首先,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应当仅仅就案报案,而是应该通过案件这个载体,告诉受众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或是适用的法律或是判决的依据或是提出问题“引起疗救的注意”。比如,案件报道《三少年与2块1角钱的抢劫案》记录了三个中学生抢劫了2元一角钱,受到法律制裁的事情。案件本身以其独特性、新鲜性具有了较高的新闻价值,开始就抓住了受众的心,但节目并没有局限于对案情的陈述和审判过程的记录上,而是从案件本身拓展开来,让法官解答三少年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并在节目中以清晰的法律条文做链接,同时还通过对孩子家长、老师等相关人物的采访,分析这类案件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节目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在为三个孩子惋惜的同时学到了法律知识,又引起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其次,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描写作案细节和过程,也不能报道那些属于保密范畴的侦破手段。某报纸曾刊发一篇警方侦破绑架案件的报道,文章并没有将着力点放在警方如何打击犯罪擒拿凶手上,而是在犯罪嫌疑人准备、实施犯罪等细节上不惜笔墨,及详细叙述如何逃脱警方追捕的方法。这样的案件报道负面效应大于宣传教育的目的,起到了相反的效果,失去了法制节目应有的本意。

另外,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要避免血腥暴力场面的描写。刑事案件中少不了血腥暴力的东西。用适当的笔墨描写,一方面是案情叙述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调动受众的情绪,激发受众打击犯罪的决心。但什么事情都有一个“度”的问题,如果过分地渲染,也会令受众难以接受,造成受众心理恐慌,分辨能力弱的青少年还会因此产生追求刺激进而模仿。所以我们在对这些场面进行描写时一定要把握好报道的分寸。尤其是电视畫面在处理上,记者要做到血腥镜头能不用的尽量不用。

3. 在报道立场上要坚定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们知道,宣传报道都有各自的立场,不同的立场、角度、报道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报道效果。进入案件的角色多为矛盾对立的双方或多方,无论站在谁的立场上报道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这就要求记者在报道案件时,一定要站稳立场,不要出现专为一方说话、一边倒的局面。笔者曾经见过两档节目碰巧对同一案件进行报道,原告找了一家新闻机构咨询问题,而被告又到另一家反映情况,两家媒体都没有对案件进行全面的采访调查,偏听偏信,结果相同的案情却出现了两种相反的报道论调。事实上,我们实际接触的案件大多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记者如何透过现象找准立场报道案件呢?《真假离婚》是笔者遇到过的一个案件:一对夫妻为参加最后一次福利分房,假离婚后弄假成真,妻子状告丈夫。在采访中,妻子声泪俱下地哭诉称是假离婚,但丈夫一口咬定是真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没有受感情因素左右,站在“受害者”一方,而是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原告、被告、证人及法官进行全面的调查采访,选取既有客观依据又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进行报道。之后的法庭庭审也表明,这些事实得到了法庭的采纳,成为判决的依据,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妻子败诉。事实是法庭断案的基础,也是案件报道的基础。所以说,法制节目的记者一定要明白,要想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分出个是非曲直来,不能只看表面现象,依靠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采访调查和观点表达也要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

4. 案件报道要保证法律程序和法律术语规范准确

案件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部分,在语言上,要求又高于其他新闻报道,因为法律有自己的程序和术语,而案件报道又经常涉及这些程序和术语,所以案件报道要严格遵守案件侦查、起诉、审理等法律程序,案件的内容和报道方式、方法都不能违背法律程序。法律用语的使用也要做到准确规范,不可随意滥用。如被告与被告人、拘传与传唤、询问与讯问等,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不尽相同。同时在案件报道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一定要准确无误,哪部法律哪个条款都要清楚、准确。法律不是儿戏,错误地使用法律用语不但影响宣传效果,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

5. 案件报道要特别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

我们在报道案件时,同样要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进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新闻审判”。对个别法院判决有争议的案件,在报道时应起引导作用,对案件审判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易发表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以请法律方面的专家适当作些点评。另外,在报道案件时,对涉及国家机密、审判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应公开的,我们都应从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的角度严格保密。同时对那些正在侦查审理的案件也不宜超前报道,以免舆论误导和干扰正常办案。

9.法制走进校园新闻报道 篇九

广南县南屏镇中心学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2015春

第三期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制校园

为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小学生,根据广南县开展“三月法治宣传月”活动的文件要求,南屏镇中心学校在学校德育处的安排下,3月13日下午,各班开展了以“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制校园”为主题的班队会。

此次队会各班班主任结合学生实际,认真备课,精心组织,通过故事会、视频、交流等形式,围绕“旷课逃学、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盗窃、不遵守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危害谈起,列举了学生生活中的一些警示例子,提醒学生克服日常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向大家介绍了自我保护的方法;分析了近几年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解释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号召同学们认真学好法律知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及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此次主题班会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学校的德育工作的开展,不仅为我校争创州级“平安校园”的目标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而且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让每个学生都养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安全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习惯,同学们纷纷表示,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珍惜青春年少的美好时光,努力学习,天天向上,在校做个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在家做个孝敬长辈的好孩子,走出社会做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拟稿:杨似春

10.法制教育讲座报道 篇十

作者:admin 来源:点击数: 347 更新时间:2012/11/13 16:35:3

5为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11月1日下午,石杨司法所邢大鹏所长为四、五、六三个年级的300余名师生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讲座。首先,邢所长根据当前的社会和校园周边安全稳定形势,对学生应有的法制责任以及如何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安全素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结合一些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案例,通过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告诫同学们必须引以为戒,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邢所长还为同学们介绍了遵纪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及自我防范和保障生命安全的一些方法和策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通过讲座,同学们明白了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怎样规范自己的言行、怎样预防犯罪,也坚定了在生活中一定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小公民的信念。

11.让法制教育走进课堂 篇十一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存在问题;对策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承担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如何让青少年得以茁壮成长,全面发展成为一名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公民是我国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青少年犯罪现象被称为当今社会的“三大社会公害”之一,它一直是人们所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刻不容缓。

纵观近年来,校园暴力案件频发。云南大学继马加爵案后又爆出张超抢劫碎尸案,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案以及2013年发生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等仍历历在目,件件惊心动魄,这些震惊全国的大案竟出自“天之骄子”的大学生,让人痛心不已,这也暴露出当前学校在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方面存在的漏洞与不足。而青少年学生与大学生相比,其心智更为稚嫩,辨别是非观念差,自控能力弱,更容易在外界的不良诱因下产生冲动情绪,对自己的行为往往不计后果,甚至会误入歧途,作为校方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非常活跃,而此时灌输法律常识有助于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感,从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现实生活中,侵犯青少年权益和损害青少年健康事件时有发生,青少年思想很不成熟,维权意识薄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不应有的侵害,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是为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青少年了解的法律知识大多都是通过学校和教师而获得,所以学校应该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因此在课堂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但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能防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二、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思路和对策

1.重新审视法制教育的地位,改变以往法制教育可有可无的局面

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法制教育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现阶段应试教育的影子仍然挥之不去,升学率或考证通过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至学校自身对教育评判的一个重要指标,法制教育成了学生课程中的边角余料,可有可无。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现代化知识型和技能型人才,除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外,法律知识同样不可或缺,它就像人体所必需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分量不多,但是十分重要。只有重视法制教育才能切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才能培养出社会认可,能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技能人才。具体来说,就是在教学安排上增加法制教育的课程课时,防止虎头蛇尾、有始无终的突击式普法,支持教师开展多种形式法制教育活动,将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教学工作坚持常抓不懈。

2.创新教学方法,多管齐下提升教学效果

很多学校将法制教育放在传统的思想政治课上,由于思想政治课的枯燥乏味,导致学生学习热情不高,以上种种新变化和矛盾都对法制教育提出了新要求。

首先,在教学手段、方式上进行创新,呆板的、强制性的灌输已不能奏效。利用幻灯片、电视、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通过精心设计的教案课件,把一些著名的法制栏目(如,《今日说法》)引进课堂,生动地向学生展示更多的法律内容,组织寓教于乐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和理解法律,例如,模拟法庭等。其次,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采用一些有针对性的时事新闻作分析,实例讲解,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法制教育不能闭门造车,要有效地开展法制教育就必须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例如,由学校组织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或者专题广播,在校园内制作图文并茂的黑板报进行普法宣传;采取“请进来、送出去”形式,与当地的街道司法办、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结成友好共建单位,定期邀请开展法制讲座,参观法庭审判或者监狱进行现场警示教育等。

3.法制教育和德育工作的互动与融合

西方国家普遍重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并将其作为学校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法制教育与德育工作相结合,如,美国和法国等国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在教学形态上应努力呈现出互动性和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制元素。具体来说,就是在教学过程中除了要说法,还要讲道德,将“情、理、法、德”贯穿于授课中,同一素材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阐述分析,促进学生法制观念形成的同时,完善自身的道德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任重而道远。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它还是一项艰苦的系统工程,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各个环节紧密配合,只有全社会都提高了认识,都重视法制教育,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才能指日可待,才可以培养出适合现代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综合型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庞励,邢清桂.浅谈在技校德育教育中加强法制教育[J].华章,2013(08).

[2]林耿林,陈小芸.浅论中职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神州,2013(05).

[3]何志敏.谈谈我国学校法制教育内容的系统性[J].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03).

[4]李春英.法律走进校园起到促进校园和谐的作用:让法律为学校教育保驾护航[J].湘潮:下半月,2013(01).

[5]顾相伟.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联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2(03).

12.法制报道应避免“媒介审判” 篇十二

一、“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危害

“媒介审判” (trial by media/newspaper) 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 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情况下的产物, 从法理学的视角看, “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 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 有悖于法治精神。

20世纪上半期, “媒介审判”在美国盛极一时, 报界为提高发行量, 大肆炒作司法报道, 肆意在报纸上宣布嫌疑犯有罪, 以引起读者兴趣。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 (Sam Sheppard) 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 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 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 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 不断制造新闻, 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 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 一直上诉了十二年, 屡次被法院驳回, 直到1965年, 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 重新审判, 被判无罪。

“谢帕德案件”体现了“媒介审判”最大的危害, 即过于强势的舆论可能形成一种“审判预设”, 从而妨害司法公正。

因此, 我们看到了1991年的“张金柱案”、2002年的“张二江案”和2003年的“女张二江案”、2006年的“邱兴华案”, 再到去年的“许霆案”等等, 这些报道无一例外出现的问题就是媒介自身对司法案件进行的一种“审判预设”。如在“张金柱案”中, 在法院尚未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之前, 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 特别是集中“火力”对这样一种知法犯法、道德沦丧的行为给予了强烈谴责和声讨。通过新闻媒体强有力的宣传和诱导, 社会舆论强点逐步形成, 即“当事人张金柱非杀不可,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一片“轰炸”和“喊杀声”中, 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 法院最终不得不对张金柱做出死刑判决。无疑, 新闻媒体在这一案件判决前扮演了“审判者”的角色, “媒体审判”成为社会舆论强点形成的始作俑者。在被执行前, 张说:“不是法律杀了我, 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事后, 法学家对此议论纷纷, 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判决太重, 属“媒介审判”、“媒介杀人”。

二、法制报道如何避免“媒介审判”

对于如何避免媒体终审前对案情的报道和评论, 使刑事被告获得不公正审判, 是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同时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在诸多看法中, 有一点大家达成了基本共识, 即我国著名学者陈力丹指出的“借鉴国外的经验, 考虑中国的国情, 我国媒体在案件报道时应该遵循国际公认的新闻职业规范, 客观报道, 谨慎评论, 尊重独立的司法权, 推动司法公正的发展。”

首先, 要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 报道的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 不掺杂感情色彩。其实早在1996年, 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 其中就有“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做有倾向性的报道”的规定。

其次, 很重要的一点是报道的节奏要与正常的诉讼程序同步, 一般应该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发表评论, 而且一定要尊重法律, 注意权衡利益关系, 保证报道和评论的公正、客观, 不为案件中的任何一方代言, 不要随意批评, 切忌掺杂个人情感、好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2006年9月12日就说到, “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 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对于庭审报道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我国著名律师徐迅, 己经在这方面做了详尽的论证。她提出的传媒报道庭审应遵循的十大自律, 综合了中国国情和国内外在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以及案件报道方面的一些较成熟的经验, 相关报道记者可以将其作为一个行为准则:

1. 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2. 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

3. 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

4. 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

5. 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

6. 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

7. 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8. 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属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9. 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

1 0. 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13.法制宣传日 新闻 篇十三

12月4日上午8点,洪湖市食药监局在文化广场开展了“学习宣传十八大,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活动现场,吸引了大量的群众前来了解、咨询。本次活动共设置咨询台1处,摆放宣传展板2块,向过往群众讲解《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发放印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知识和安全合理饮食用药知识的宣传单共计6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余人次,有效普及了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常识。

14.我与法制新闻稿 篇十四

为扎实做好民法典宣传普及工作,9月17日上午,历阳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邀请历阳镇司法所副所长、和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法治宣讲导师栗红艳律师在戚镇村党群服务中心会议室开展了“法制在我心,法律伴我行”民法典专题讲座活动。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法律保障。本次活动聚焦婚姻家庭、养老与继承、高空抛物、业主权利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宣讲内容深入浅出,通过对社会热点问题、热点案例的剖析,加深了村民对《民法典》的理解,赢得了一致好评。

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有利于居民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20xx年是“七五”普法规划收官之年,历阳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方针,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等法律宣传活动,提高了机关干部职工和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知法守法的能力,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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