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信访举报回复格式

2024-08-23

纪委信访举报回复格式(6篇)

1.纪委信访举报回复格式 篇一

关于XXX反映XXX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办结报告(小2号小标宋)

尊敬的×××:(批示件领导姓名及职务,3号仿宋)

×月×日接到×××(交办部门名称)转来您关于×××反映×××问题的信访批示件后(×督办〔20××〕×号),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单位负责人)当即批示“×××××××××”,×××(单位分管负责人)随即牵头组织×××(单位科室)开展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3号仿宋)

一、信访人(或举报人)的基本情况(3号黑体)××××××××。(正文3号仿宋)

二、信访件(或举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3号黑体)×××××。(正文3号仿宋)

三、问题核实及处理情况(3号黑体)××××××××。(正文3号仿宋,一问一答式撰写)

四、信访人的态度

××××××××。(正文3号仿宋)

×××(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年×月×日

注意:具体承办单位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公章;承办市级领导要阅示并签字。

2.信访事项回复函 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学校周边居民朋友:

我宝龙学校自建校已来,学位一直紧张,为更好地满足学校周边居民学位需求;在区委、教育局、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大力支持下,学校启动二期工程,计划今年9月份能投入使用提供更多学位,供周边学龄孩子入学;我校多次催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由于二期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施工单位在浇捣混泥土过程中需不间断施工;由此产生的施工噪音对您和家人造成困扰,深表歉意!我校将勒令施工单位尽可能的减少夜间施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施工噪音。

学校建设离不开您的谅解与支持!

谢谢谅解!

谢谢支持!

3.纪委信访举报工作汇报(精选) 篇三

××市纪委坚持把查办本地大要案作为工作的突破口,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案源主渠道作用,多渠道广辟案源,同时进一步加大亏损企业剖析整顿力度,并注意顺藤摸瓜,彻查案中案,努力以小案带大案,以个案带串案,使查案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该市纪委把查处乡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

件作为重中之重,到目前已先后查处了市外经委副主任朱向群受贿案等9起乡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他们又先后查处了根思乡、原长生乡国土资源所经济窝案,共处分党员干部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人。与此同时,他们还注意把查案执纪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亏损企业进行剖析整顿,严肃查处侵占集体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企业蛀虫。今年以来,先后对劳动系统包装装潢印刷厂、物资系统运销公司等企业进行了剖析,目前已立案查处企业领导干部2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涉及违法违纪金额200多万元。

实行“一岗双责”,推进信访责任制的落实

落实责任制,首先是落实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在信访工作中,我们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明确党政“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党办和校办的副书记、副校长负直接责任,直接过问、协调、处理重要信访;其他副书记、副校长抓好各自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

落实责任制,关键是落实承办部门,一事一办。在处理具体信访件时,我们的做法是:“领导牵头,归口处理,分级落实”,充分发挥职能处室和学院领导班子的作用。反映干部聘任问题的,归口组织部调查处理;反映违纪举报类问题的,归口纪委、监察室调查处理;反映职称评审、教师聘用方面问题的,归口人事处调查处理;属于综合性的信访件,由党办、校办出面处理。“两办”转发给职能部门的信件,由“两办”负责催办、督办,一事一办,不让信件中途“夭折”。调查中,承办部门积极依靠知情人、依靠两级学院组织弄清问题,化解矛盾。尤其对举报类信访,我们非常慎重,本着对人对事高度负责的精神,经过周密调查,反复分析,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明确,依据充分,处理恰当。

落实责任制,必须严格按照流程,一环扣一环。在处理信访过程中,我们建立了信访处理流程图,职能处室一般都按照信访程序,走流程。如纪委、监察室接到举报件后,先提交纪委书记批办,然后根据批办精神,着手调查,弄清情况后,写出调查报告,经领导同意后回复上级纪工委或者回复举报人。由于流程清晰,紧扣环节,责任落到了实处,提高了结办率和办案准确率。

(三)从制度着手,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1、坚持信访接待制度。长期来,我们坚持周三校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并付印在每周会议表上,公布于众。信访接待日,校领导不仅“等上门”,而且主动“约上门”,经常采用预约谈话的办法,主动约请干部、群众谈话。为畅通信访和举报渠道,我们还设立了学生接待日,公布校长信箱地址,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同时,随访随接,及时化解矛盾,及时处理举报信件。

2、完善排查化解机制。去年开始,我们建立了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书记牵头,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集体会诊“疑难杂症”,既排查显现矛盾,又排摸隐性矛盾,工作关口前移,力争主动权。学校有一位教师退休十多年了,因为对评审职称不满意,情绪一直比较激动,今年上半年写信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接到国务院信访办下转的信件后,校领导非常重视,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副校长、退管会主任和人事部门负责人约见该教师,与他沟通释疑。党委书记亲自登门拜访。退休块长几次上医院看望,耐心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政策和原因。经过方方面面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感化了他,取得了他的理解,目前该同志情绪比较稳定。

3、建立校级领导下访制度。校领导到学院,到教育第一线解决突出信访是化解矛盾,共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制度。去年五月,学校新一轮干部聘任中,党委领导带头下基层学院处理突出的群体性信件,与组织部等机关部门负责人一起,直接与信访人员面对面沟通,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了矛盾的化解与和谐校园的建设。

(四)建立信访档案,完善信访基础工作

信访档案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在信访结办后,我们根据一案一档的原则,立卷归档,做到流程规范,案卷清晰。同时,举报件做到调查取证材料齐全、可靠,时间、地点、事实经过清楚,处理依据充分,结论准确。整理归档时,把领导批示、谈

话记录、证据材料,本人认识等全部整理成册。信访档案工作做好了,工作轨迹清晰,有档可查,确保和促进了信访件的顺利办理。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方向

如何将信访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不使初信初访转变为重复信访,不使个别信访转变为集体信访,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进一步提高信访工

作的水平和质量,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信访工作,为构建和谐校园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今后信访举报工作的思路和设想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领导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师生员工呼声的窗口、体察民情的重要途径,在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举报信访是师生员工揭露违纪违规现象,维护正义、公平,坚持反腐倡廉的重要渠道,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记“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加强举报信访工作的责任感,标本兼治,多策并举,为改革开放、促进发展,构建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以“为民、务实、清廉”为宗旨,以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目标,本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举报信访工作处理程序,形成与“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以及“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相适应的举报信访工作的新机制,推进举报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今后工作思路和设想:

(一)形成一级抓一级的责任体系

1、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举报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举报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抓好协调统筹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具体处理举报信访件的职能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承办举报信访件的处理和查办。学校和学院两级党政组织都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一岗双责”的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要直接过问、直接协调、直接处理突出的举报信访件。

2、要加大对举报信访工作的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对因推诿、拖沓、扯皮,有案不办,有信不查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没有有效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有关纪律处分条例和《上海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及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举报信访件处理的长效机制。

1、拓宽举报信访渠道。坚持和完善校领导每周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设立学校纪委监察室举报信箱;公开纪委书记email地址;公布招生、收费监督举报电话等。校领导要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接待日在现场接待上访群众;对群众举报信访件要及时批办,跟踪处理。

2、健全对举报信访件的调查核实机制。举报信访往往是发现问题,挖掘腐败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必须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调查核实。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结论明确、处理恰当。对突出的举报信访件要建立一案一档,做到材料齐全、流程清晰、符合归档要求。对经过调查核实,属于违法案件的,经校纪委和党委审批同意后,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3、建立和健全实名举报的反馈回复机制。对实名举报或上级批办的信访,要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核实结果作必要的反馈和回复。充分肯定举报人反对腐败,爱护干部的积极方面,同时如实肯定和指出举报信中的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或者失实的地方;积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更不允许打击报复举报人。

4、强化信访的协调和督查工作机制。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办、校办、组织部、纪委、监察室参加,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牵头,一学期召开一至二次信访联席会议,分析信访特点,前移工作关口,既要排查显现矛盾,又要排查隐性矛盾,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本着“归口管理”的原则,凡是反映干部作风问题或者聘任问题的,应归口组织部处理;举报干部违纪违规或者腐败问题的信访件,应归口纪委、监察室处理。遇到边界不清或者需要跨部门联合调查处理的,可提请信访联席会议协调统筹,落实处理部门。

(三)加强信访和纪检干部队伍的建设。

1、做好举报信访工作,是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职责。必须明确举报信访处理的职责、工作流程,明确做什么,怎么做。加强对信访举报处理工作的年终考核,做得好的予以奖励,因责任不到位,推诿、扯皮造成重大失误和恶劣影响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配齐配强纪检干部,加大培养、交流、使用力度。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发扬信访工作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4.国土资源信访回复的可诉性论文 篇四

信访活动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夏朝建立的最初国家政权机构中,就有了执掌“纳言”的官职。其职责就是下情上达,上请下达的意思。“信访”一词被我国党政机关正式采用始于1971年,当时《红旗》杂志刊登《必须重视人民来信来访》一文,首次公开把人民来信来访称为“信访”,从此,“信访”一词被整个社会确认。①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面临加速转型期,国土资源信访的焦点问题聚焦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土地使用权证发放等民生问题上,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信访作为一种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越来越被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运用于各类国土管理活动中,因此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信访答复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繁多,对相对人效力拘束不一;有的完全不属于《信访条例》所规定的涉访事项,也适用信访程序进行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信访答复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此而引发的法律问题是“信访答复”是否可诉?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信访答复的起诉是否受理的操作也不尽相同。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对行政机关作出信访答复的可诉性及相关司法审查探析如下:

一、信访答复的性质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修订后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条对“国土资源信访”的概念也作了相类似的规定。

从上述信访的概念和内涵可以知晓,信访是是指信访活动,并且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社会活动,信访是一种互动、双向的活动过程,包含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和需要提出信访事项的活动和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活动。②信访答复即是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作出采纳或者不采纳、支持或者不支持的决定,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一种处理方式。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一款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的针对主体及涉访内容,仅限于五类组织及其人员的职务行为:第一类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当然包括在内。所谓履行职务的行为,即是指履行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表本机关或者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所做出的行为,而非以个人名义做出的行为。按照职权法定和权责相一致原则,国土管理部门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行政法学理论中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③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作出的信访答复,带有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裁量性、政策性等行政行为特征,因而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

二、信访答复内容的几种表现形式:

国土管理部门针对信访人提出的具有不同内容的信访活动,其作出的信访答复的内容与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信访条例》及《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均规定了对收到信访事项规定了相关的处理方式及相关程序。

有的信访答复只是对当事人的一般咨询问题给予的告知,而更多的是针对当事人要求国土管理部门履行某个行为作出的答复,《信访条例》第32条《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26条都规定了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经调查核实,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是请求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二是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是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予支持。这种信访答复所引发的行政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是比较常见的。

三、信访答复行政行为可诉性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所谓行政争议,是指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而发生的法律争端。④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行,为了更好地体现行政诉讼法关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该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取消了原来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对受案范围的一些不适当限制,将《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所指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到“行政行为”,同时在第二款中,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种事项作出了具体排除。

该解释所指行政行为,是指国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⑤因此,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可诉的。

其实信访答复具有行政行为性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具体到每一件信访答复是否可诉,应看它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上所指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主体标准。可诉性信访答复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行为。

第二、内容标准。可诉性信访答复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与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第三、结果标准。可诉性信访答复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所谓实际影响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有的信访答复行政行为虽还没有执行,但该行为已经产生确定力,如果相对人不自动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第四、必要性标准。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消除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不利影响。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原则,可诉性信访答复行政行为如果不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相对人就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将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更大损害,故必须赋予这类行政行为可诉,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可能性标准。司法监督的实质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能够对信访答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否则,势必会造成审查上的无所适从,使下判成为难题。

上述标准表明,同属行政行为范畴,可诉的信访答复较之不可诉的信访答复有着本质的不同,关键在于信访答复的理由和结果是否实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如果信访答复内容涉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处理,还要进一步审查国土管理部门是新作出的行为还是一种重复处理行为,既该答复内容是对原处理行为的重复还是对原处理结果的改变。对于当事人就某些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咨询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解释、说明等,应属一种单纯的答复行为,因其欠缺完整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全部特征,不实际影响或设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故就其性质而言不具有可诉性。信访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具有处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因其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就是可诉的信访答复。

四、对信访答复提起诉讼的程序性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1、对信访答复不服的起诉能否直接受理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信访答复,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受理不能一概而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看出,信访人对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访事项答复不服的,其通过“复查”、“复核”行政救济途径是解决问题的必经程序。而“复核意见”是有权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终局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人的行政救济途径并授权相关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终局处理权,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各级信访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均应裁定不予受理。笔者不完全赞同该观点。其一,《信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虽然其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复查”、“复核”救济程序与《行政诉讼法》所提的“行政复议”救济程序用语上有区别,但《信访条例》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特别法规,其行政程序设计的立法本意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应理解为“复查”“复核”程序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但该前置程序仅适用于国土管理部门针对《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对该类具有可诉性的信访答复,人民法院应运用释明权告知起诉人通过行政“复查”、“复核”程序先行解决,如起诉人坚持起诉,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其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信访条例》仅是行政法规,所授权的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并未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该终局裁决行为仅表明行政救济途径已完结。因此,如果该“复核意见”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复议、诉讼受理范围,仍不影响信访人行使这些救济权利。其三,《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规范化管理及自身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对相对人通过信访方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不进行认真审查,把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属于信访事项内容的投诉请求,也按照信访程序用信访答复形式作出处理,******虽然上述相对人形式上都是通过给相关行政机关写信的方式而不是直接提出某某申请,但实质上在信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请求:要求审批宅基地、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投诉请求均有明确的处理程序规定,因此,对不服该类信访答复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把是否经过“复查”、“复核”程序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依法应直接受理或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受理。

2、对国土管理部门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诉性

本文所探讨的受理,是指国土管理部门针对信访人依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一款所规定的信访事项通过书信等信访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在程序上作出接受的行政行为。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因此,受理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是国土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行政程序公开原则要求国土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时应当公开、透明。国土管理部门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处理并给予答复。如果国土管理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请求明确表示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拖延答复等,都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国土管理部门如果以推诿、拖延等理由拒绝受理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退回请求等表现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对人面临程序阻隔,被挡在解决问题的“门槛”之外,从而彻底丧失实现实体利益的可能。显然,拒绝或拖延“受理”行为,虽不直接影响相对人实体权益,但无疑将起到间接影响作用。正因为如此,国土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无争议。但《信访条例》对国土管理部门受理并办结信访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并设计了严格的制度保障。一是督办。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二是信访处分建议。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三是对不作为行为的处理。第四十二条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过程中对收到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此,相对人对国土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告知其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如果上级行政机关接到信访人要求其履行政监督职能而怠于履行的,对相对人的该类起诉,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综上,笔者通过对信访答复的性质、信访答复的表现形式、信访答复的可诉性审查标准及程序性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的论证,试对前述案例的可诉性逐一分析:

[注释] 作者单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①此案编写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杨一民诉成都市政府其他行政纠纷案》。由于篇幅关系,未对案件所有事实全文照录,而是根据论证需要,重点就涉及可诉性部分加以引用②案例见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8)荣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③案例见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7)荣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④此案编写参考了《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25日B3版,《行政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由于篇幅关系,未对案件所有事实全文照录,而是根据论证需要,重点就涉及可诉性部分加以引用。

⑤案例见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5)荣行初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

⑥《信访条例》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⑦张利民主编,《中国行政审判教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

5.意见建议回复函格式及 篇五

回复函 XX 公司:

贵公司 XX 函已收悉,因公司在 XX 日冬季正常停产, 财务对账事宜只能在 XX 日开复后予以完成, 望贵公司见谅。

同时,我公司与贵公司销售人员积极对接,针对 XX 恶劣的 经济环境,尽快解决 XX 事宜。不妥之处,望予见谅。 XX 公司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概念解说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

回复函格式及范文 1、概述 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 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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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回复函格式及 篇六

关于首次暨主厂房结构施工前检查中冷却塔环基钢筋问题

回复函

致安徽省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首次暨主厂房主体结构施工前检查存在的问题,冷却塔环基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钢筋规格数量与设计图纸不相符,原因汇报如下: 针对此问题,由监理组织,建设单位、我公司参加进行调查,查阅验收时留下的影像资料(见附件),通过影像资料核对确认,冷却塔环基配筋与图纸设计一致,由于资料员疏忽和技术员监督不到位,造成验收记录错误,现资料已重新整理,并对资料员、技术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考核教育,确保以后工程不发生类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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