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客运站管理方案

2024-08-28

火车客运站管理方案

1.火车客运站管理方案 篇一

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管理,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保障客运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客运服务水平,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33号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驾驶员选拔聘用

第一条本章节适用于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的选拔、考核、聘用管理。

第二条 新聘驾驶员须进行面试,审核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进行驾驶适宜性测试。

第三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通过职业适应性选择:

1、身体选择。男姓,年龄 25~45周岁,身高 160cm 以上,生理条件和健康状况胜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职业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精神面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良好;

4、心理素质选择。感知特性、反应特性、个性特征适宜驾驶工作。

5、驾驶技能选择。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第四条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应从业资质条件:

1、驾驶员必须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 A1、A2 大客车驾驶证件;

2、驾驶员必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大客从业资格证件;

3、驾驶“陇运快客”标识客运车辆必须持有公司或子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

4、驾驶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大客车安全驾驶经历,安全行驶20万公里以上,且近3年内驾驶车辆无发生致人员伤亡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无酒后驾车、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纪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纪录等。

第五条 新聘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按照个人填写报名表、面视、岗前培训考核;公司(子公司)审核、发放内部《准驾证》;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交纳安全保证金、试用期实习;正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聘用。

第六条 新聘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公营车新聘驾驶员由安全质量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分两部分进行。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驾驶技术、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查等。

考核合格后,发放内部准驾证,进入试用期实习。第七条 新录用驾驶员,须在进入试用期实习前交纳安全保证金(公营车驾驶员交纳10000元,解约时结算退还),经3个月试用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公营车新录用驾驶员试用期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签订公司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后,享受正式员工待遇。第八条 聘用驾驶员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公营车驾驶员聘用劳动合同每年签订1次,合同期满,一方提出解约,需提前7天告知对方。

第九条 驾驶员因年龄、身体或其它原因,失去职业资格的,自然解聘。

第十条 加盟车主聘用驾驶员,须通过公司岗前培训考核,或通过公司驾驶员资格、驾驶技能审查合格,与加盟车主签订劳动用工协议(雇佣合同)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取得公司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司车辆。

第二章 驾驶员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节适用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三条驾驶员必须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精心保养车辆,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例保制度,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带“病”车和超员车。

2、遵守纪律,服从调度和现场指挥,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正点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爱护车辆、车上各项设施齐备,确保有效使用,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修。

4、节约油料,做到“质优、高产、低耗”。

5、保持车容整洁,运行中协助乘务员维护乘车秩序,特 殊情况车上未安排乘务员时,要做好行包的装卸和保管工作。

6、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保证正点发车。第十四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上岗规定:

1、按要求着装和佩戴证章;

2、携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和公司内部准驾证及相关有效证件,按规定进行车辆安检和报班,在规定时间将车辆开到站台。缺少证件或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妥善保管公司内部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班和驾驶车辆: ⑴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⑵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⑶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渡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⑷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公司(子公司)应当建立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出车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驾驶员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维护和检查,防止驾驶员酒后、带病或带不良情绪上岗。

4、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部件是否良好有效,特别是制动、转向系统和发动机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轮胎是否符合正常运行条件,如发现有异常或异响现象(包括轮胎漏气或慢散气或充气不足)等现象,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处理;整理车容,检查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5、车辆上站后,应协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维护乘车 秩序、检查行包装放;途中应协助乘务员装卸行包。

6、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车辆。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规定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严禁穿拖鞋、吸烟、打移动电话、超速、疲劳驾驶等。

7、协助乘务员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8、途经收费站、检查点应主动停车,办理过境手续。

9、途中停、歇后,应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

10、遇有车辆发生机械故障、路堵或其它非常情况,应协助乘务员向旅客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必要时及时疏散旅客,并在最快的时间内处理故障。如无法继续运行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和调度室报告,做好救济、转运和接收工作。

11、途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12、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制度和400公里以上强制轮流休息制度。

13、按规定线路营运,按规定站点进站停靠,不越站、不甩客、不超员,不停车办私事、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平稳停靠,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查车辆,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不带“病”运行。

14、未经批准禁止搭乘无票人员和行李货物,严禁在运行途中上下旅客和行包(非常情况除外)。

15、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回站卫生清洁和例检工作,加足燃料润料,将车辆停放在规定位臵,做好第二天正常运行准备。

16、下班前,应及时交回行车路单,加油油票(当班驾 驶员必须在其上签字确认)等单据,不准错交或遗失。

第三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文明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讲究职业道德,具备过硬驾驶技术,掌握安全行车常识,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落实“84220”制度: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总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单程运行里程超过 400 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班次,必须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超长线路应保证驾驶员落地休息,停车换人,接驳运输。

第十七条 公司对公营、加盟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实行统一安全管理。凡是驾驶公司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办理内部准驾证,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加盟车由车主自行确定金额,收取管理),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按规定建立驾驶员信息档案,收集驾驶员基本信息、体检信息、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安全驾驶信息包括行车安全和行车事故,重大事故应建立专门案卷,以利查阅。

第十九条 加盟经营者不准私自聘请不符合公司安全管 理规定的人员驾驶公司营运车辆。私聘的驾驶员未持有《准驾证》而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事故的,其事故责任由肇事者负责,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加盟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按职责对驾驶公司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速行驶,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不符合跟车实习的人以及外单位人员驾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证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人货混装。

3、车未停稳不准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4、学习或跟车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车。

5、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做到各行其道,适速行驶,礼貌行车。出车做好五掌握: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乘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及牲畜活动特点等。转弯做好四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做到“三看” :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辆超车。会车做到先让、先慢和先停。超车做到“二不” :不强行超车,不搞让道不让速。行车做到“四慢”,即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繁华路段慢。

6、行驶途中遇危桥、险路、道路塌方或过漫水路桥时,必须探明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谨慎驾驶通过,必要时下客后方能通过,不准冒险通过危险路段。雨雪天、雾天及 超车时严格按有关行车规定谨慎驾驶,严防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7、车辆加油(汽)时必须熄火,不准载客加油(汽)。

8、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做好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例保工作,对所驾车辆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经常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计划,按期进行车辆各级保养作业,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9、驾驶员应自觉服从交通管理机关和企业的安全管理与检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

10、公司每月组织2次安全学习。加盟车驾驶员安全学习,原则上由兰州分公司统一组织,有条件的加盟车主可申请自行组织,但分公司须派管理人员参加。

1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运行纪律,服从调度和站务管理,不准私自开班。

12、担负出车任务的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安排好休息时间,要保证足够的休息,以旺盛精力投入驾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定期对驾驶员违法驾驶、交通事故、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安全操作、教育培训及心理生理状况等从业行为进行考核(周期不大于3个月),考核结果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挂钩。每月查询一次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驾驶员交通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制定本章节。第二十四条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交警部门、公司(子公司)、加盟车主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配合公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听候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分情况进行。

1、看现场散落物情况,确定现场范围,进行封闭保护,用白灰、粉笔、砂石、材干、树枝或草绳等将圈定现场,不准车辆和行人进入。

2、遇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尸体、血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遮盖。

3、若抢救伤者,必须移动车辆或其他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使人受伤,当事人尽可能使受伤者得到及时抢救、治疗,以免伤情恶化,甚至造成死亡。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根据事故类型尽法定义务,不得有故意改变现场的行为或驾车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责任事故、违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有损企业信誉和利益的行为,公司将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坚持从严管理、治病救人、教育为本的原则,根据违纪事实、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程度,分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检查反省、经济处罚、学习培训、待岗辞退等,对企业财产和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详尽的,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按公司专项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13]28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2、因驾驶员违规操作或疏忽,未及时发现并报告车辆明显故障异常,致使车辆带病运行损坏违修的,依据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追究责任,当班驾驶员应承担全部损失的50%。损失超过5万元以上的予以辞退。

3、拒不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制度的,除停班、培训、学习外,每次按公司《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私带无票人员乘车(包括本人亲友),按公司《稽查处罚条例》执行。

5、因人为因素使GPS监控终端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按《公司营运车辆GPS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 因车辆违法违规,被公安交通部门抄告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进行停班整顿。属驾驶员责任的,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因违法停车、停靠造成扣证或罚款的,其费用由当班驾驶员承担。

2、因个人因素,车辆不能按时参加检验,造成的经营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3、在站外或运行途中无特殊原因下客,造成线路牌、营运证被没收或扣罚的,补办牌证费用由当事驾驶员承担。

4、驾驶员因工作疏忽原因造成乘客漏乘、错乘(包括中途休息后漏乘、错乘)的,除向乘客当面赔礼道歉、承担乘客全部损失外,每次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正当管理、调度或违反规定不听从管理人员批评教育的驾驶员,累计3次安排下岗学习;无理取闹的,每次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与乘客发生争吵,或驾乘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争吵、打架的,无论起因如何,一经查实,每次处以2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和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必要时停班学习补课。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或直接管理者)有下列违章违规,负直接责任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1、客车载运危险品的。

2、实习驾驶员单独驾车的。

3、使用失效驾驶证或行驶证的。

4、私自带徒开车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苗头的。

6、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所造成的机械故障损失由个人承担)。

7、发生客运纠纷,故意堵车,造成车辆不能进出站口的。

8、酒后驾车。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班学习1周,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

1、无证开车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含公司内部《准驾证》)的人驾驶。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

3、人工直流供油。

4、偷开他人机动车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 元至500元罚款。

1、擅自改变营运线路。

2、指使强迫驾驶员违反《道条》和本办法驾车。

3、严重超速行驶。

4、驾驶员开车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

5、查实因驾车时吸烟、打电话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导致不安全驾驶被旅客投诉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警告无效,继续违犯的,处 100 元罚款。

1、驾驶转向、制动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2、穿拖鞋开车的。

3、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公司证章的。

4、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5、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调整或辞退:

(1)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经济处罚的;

(2)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一年内严重违法2次的。[注:严重违法是指: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含50%)的]。

(3)因不良从业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较差,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本人负全责或主责的;(5)触犯法律并受到刑事法律处理(劳改劳教)的或虽未受到刑事处理,但对公司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不服从管理,无理辱骂管理人员的。(7)不按组织程序反映问题,聚众闹事的。

(8)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从业资格被吊销的。

第六章 驾驶员考评与奖励

第四十条 公司每年或阶段性对公营车驾驶员工作进行讲评,依据单车效益、节能降耗、车辆完好率、安全无事故保持率、出勤率和遵纪守规等情况对驾驶员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并适时开展劳动竞赛、进行驾驶员诚信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优秀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公营车驾驶员月工资与工作情况挂钩,由兰州分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考核。

第四十二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驾驶员予以奖励。第四十三条 公营车驾驶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公司视情况给予奖励:

1、积极掌握客运市场和经营生产相关信息,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2、维护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做出特殊贡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

3、主动协调解决公司经营生产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的;

4、对提高车辆所在线路运营效益有重要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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