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勤人员补助标准(共11篇)
1.外勤人员补助标准 篇一
安徽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
恤补助标准
2011年10月28日12:48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人民网合肥10月28日电 今天上午,记者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本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同时,此次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5元提高至255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不含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
据了解,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和10320元。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叶翔 岳晓龙)
(责任编辑:关飞)
2.外勤人员补助标准 篇二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已于近日联合下发文件,规定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人员、“三属”、“三红”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月人均提高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和未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20元(月人均提高35元)。
(本刊编辑部根据财政部网站资料整理)
3.外勤人员补助标准 篇三
遇标准的意见
【发文机关】:
【文号】:豫人社工伤[2012]1号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待遇 意见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以后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二)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
1、市内交通补贴:20元/天/人;
2、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病情特殊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3、食宿费用:据实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120元/天/人。
4、市内交通补贴、外出治疗工伤的食宿费用报销日期为到达目的地至办理入院手续之日止,随行人员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4.外勤人员考勤制度(共) 篇四
全体员工:
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秩序,帮助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考勤行为,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外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1、外勤人员使用钉钉考勤软件进行考勤签到;
2、考勤要求:上/下班打卡+位置签到(位置签到要求必须有门店照片或地方标志照片),打卡时间为9:00-22:00(期间保证8小时工作);
3、每天需要使用钉钉进行位置签到4次,分别为到店(定位)、离店(定位)、中午13:00(定位)、下午15:00(定位);
4、员工请假需在钉钉考勤软件上向直接领导及人事行政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休假。
5、每天上班签到后必须做“日工作计划”(日工作安排及行程报备),并在下一步处理人选择直接领导后提交,直接领导人准时对辖内员工的工作计划进行批复(当直接领导驳回工作计划后需要重新安排日工作及行程)。
6、每天下班签到后必须填写“工作日记”(工作总结及业绩报备),并在下一步处理人选择直接领导后提交,直接领导人每天必须对辖内员工的“工作日志”进行批复。
7、上班规定时间内每天必须打卡两次,缺打卡一次扣款10元,全天未打卡按旷工一天处理(未在公司上班的人员无位置签到均视为未签到)。
8、没有做“日工作计划”及“工作日志”者,视为不作为;罚款200元/次;
9、没有按“日工作计划”行程的,要向上级领导及人事行政部报备,否则按脱岗处理。
10、如手机异常或网络异常无法正常使用软件,需在30分钟内向人事行政部或上级领导报备并说明原因,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11、每月5前,由人事行政部统计汇总上月考勤情况,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核算工资。
12、员工有义务配合考勤人员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望各位同仁严格按照外勤考勤管理制度进行报岗,此报岗依据将作为工资核算及费用报销依据。
此规定从11月1日执行!
5.外勤人员补助标准 篇五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⑵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牺牲、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⑶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项增加补助费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加补助费。
三、若干具体规定
1.离休干部有固定收入(指工资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的配偶,收入达不到规定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遗属系死者父母的,其生活应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死者单位按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所占比例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配偶再婚的,从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困难补助,其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工作人员离婚后死亡的,所遗未成年子女,无论经法院判决(或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调解)归谁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确定,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单位按规定继续发给。
5.死者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的子女、弟妹毕业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6.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标准。
7.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具备补助条件,而以后又具备补助条件的,从具备条件之月起列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并由死者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8.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工作人员死亡后停发工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停发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发给。
9.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遗属变化情况,对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10.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11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出现角、分时,按见分进元处理。
1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职工福利费的有关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按人数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
符合补助条件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审批,由各市自行确定。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6.外勤人员补助标准 篇六
(大劳发〔2008〕8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和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8〕18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四、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五、对我市七十年代末社街转制退养人员和“文革期间”社街工业下乡人员(含原市房产服务队、原燃料公司送煤队、原商业局合作店、原周水子大队等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标准调整为按照其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7.外勤人员补助标准 篇七
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发[2009]94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
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
〔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遗属系孤身一
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
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三、经费来源及其他
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另行安排此项支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生活补助”;属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事业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补助”。
根据2002年5月颁布的《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工作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通知》(湘人函〔1997〕7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5〕97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人员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执行本文件。
8.外勤人员补助标准 篇八
根据我院护理部制订的“护理外勤人员管理规定”,特制订“护理外勤人员工作职责”:
1、在科主任、护士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陪同不能行走的、活动不便的、不明去向的一般病人外出检查,并保证患者的安全。护送病人前应持检查单认真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认真履行“护理外勤人员陪检工作流程”。
3、负责送检各种检查化验标本,按照“护理外勤人员送检工作流程”执行,并做好签收工作。
4、负责领取长期、临时药品,核对药品的名称、数量等,按照“护理外勤人员取药工作流程”执行。
5、负责将出院病历送至住院部,做好签收登记工作。
6、负责为入院、转科、转院、出院患者办理相关的手续,给患者提供便民服务。
7、负责为患者预约检查及排号等工作。
8、负责做好每日的送检、陪检、取药等工作量的记录。
8、做好运输工具的保养、清洁、消毒,避免损坏、丢失。
9、听从护士长的工作安排,做好其他临时性的外送工作。
拜城县人民医院护理部
9.外勤人员补助标准 篇九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企业的实力也随之越来越强大,现在的商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怎么样才能打造一支高效的业务团队,是每一个企业所要面临的问题。
一般销售型企业在管理外勤人员方面,都会遇到下面几个问题:
1.外勤人员的行踪难以把握,很多外勤人员借着在外工作没人能够看到的情况下,就偷懒、乱汇报工作,甚至有的外勤人员私自接活,严重影影响了企业的销售业绩,京诺移动CRM定位跟踪管理功能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外勤人员只要通过手机进行定位,自动生成显示所在位置的地理信息。
2.外勤人员的考勤难以实现,考勤的真实性很差,明明在家里,却说在外面拜访客户。京诺移动CRM针对此开发出考勤管理功能,员工在手机端亲亲一点,省去了跑回公司上下班打卡的时间,提升销售效率。
3.外勤人员的联系比较麻烦,想要给某些人下达任务,只能通过电话一个一个的进行通知,京诺移动CRM推出通知公告功能,一键通知指定人群。
4.销售团队,高额的费用报销如何有效的控制?外勤费用年年增涨,但是业绩却始终上不去,大量虚报费用的产生,使用京诺移动CRM能够有效的堵住差旅费用上的漏洞;增加财务部门、销售部门间的理解、互信、合作。
京诺移动CRM提供移动销售、移动办公和数据采集三大模块。包含客户管理、商机管理、联络管理、企业通讯录、申请管理、计划管理、任务管理、工作日志、通知公告、即时定位、兴趣点标注、远程数据、异地考勤、拍照上传、录音上传和用户设定等功能。
10.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篇十
危房改造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修缮加固(C级),一种是重建(D级)。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
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11.外勤人员劳动纪律考勤办法 篇十一
为确保公司经营工作顺利运行,必须大力增强市场部及售后部门员工的纪律意识,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要求市场部员工及专职售后工作的员工严于律己,自觉遵守!
一、市场部及售后部门员工工作时间(统称外勤员工):
1、外勤员工每天早上9:10前到公司报到,以指纹机为考核依据。工作时间:上午9:10—下午17:30;5月1日—9月30日下午18:00下班。
2、如因紧急业务需要及时处理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公司报到的,必须先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并获得同意,在微信群或QQ群中留言请假,回到公司应及时在员工外勤登记表中写明事由、在外时间和注明请假批准人。
二、外勤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随意迟到、脱岗,不得无故请事假和出现旷工。
三、考核方式:指纹机考核每日报到情况;有外勤工作的人员由负责人做好记录。每周日上午前将一周来请假情况以书面并有负责人落款的方式交到行政人事部。外勤员工无请假手续或非特殊情况无记录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及处罚:
1、迟到:无外勤工作时,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未到岗记为迟到一次,扣基本工资20元;鉴于外勤工作的重要性
和特殊性,有外勤工作时,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不能准时到岗者,迟到一次扣基本工资50元。当月三次以上迟到者,扣基本工资300元,一季度累计迟到6次以上,作为不适应外勤工作,建议本人辞职或由公司予与辞退。
2、早退:无外勤工作时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岗记为早退一次,扣基本工资20元;有外勤工作时早于当日确定的下班时间离岗记为早退一次,扣基本工资50元。
3、脱岗:到岗后擅自离岗30分钟以内,扣基本工资20元,30—60分钟扣40元。
4、事假:实行先批后假。按层次管理的原则,经直接上级同意方可休假;3日以上的事假需总经理批准。事假一律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工资及津贴。
5、旷工:当日不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擅自离岗6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下,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120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律扣发相应的工资和津贴。
五、外勤员工劳动纪律考核办法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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