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实务问答(共6篇)
1.退税实务问答 篇一
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所以,出口退税并不是退还“销项税额”,而是退还进项税额。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抵、退”的含义如下:
“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根据“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这笔分录,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
应收补贴款科目在会计上属于过渡科目,不应结转利润,待补贴款到账后,该科目余额自然归零。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与“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情况下,应当交纳的销项税额。
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二、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一)一般生产企业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1―3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一月份,期初增值税留抵5万元,购进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
①外购原材料、备件、能耗等,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850000
②产品外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
③内销产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④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3%)=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⑤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51-(85-48)-5=9(万元)>0,仍应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2、二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等支付价款85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5万元;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①采购原料、出口及内销的会计分录与1月份类似,不再赘述。
②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0
③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300×17%-(144.5-20)=-73.5(万元)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73.5(万元),可全部申请退税
⑤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65万元
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73.5-65=8.5(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5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85000
3、三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本月无内销,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1+20%)=420(万元)
借:原材料4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关税700000
②出口的会计分录与前2个月类似,不再赘述。
③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3%)=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6.8=7.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000
④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0-(0-7.2)-8.5=-1.3(万元)
⑤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3%=54.6(万元)
免抵退税额=600×13%-54.6=23.4(万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3.4-1.3=22.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5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5000
(二)进料(来料)加工企业
案例: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发生国内成本: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40,000,000元。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外汇兑换率)170,000,000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当年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00元,当年应退税额1,500,000,000元。
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税率17%、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进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
170,000,000元
(2)销售成本:152,800,000元,其中:
进口材料成本:100,000,000元
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
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
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
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170,000,000元-100,000,000元)×13%-1,500,000元〕=-7,600,00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0,000元
(5)利润=(1)-(2)-(4)=17,960,000元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来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费):
65,000,000元
(2)销售成本:51,700,000元,其中:
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
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
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0,000元×17%=1,7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
(5)利润=(1)-(2)-(4)=13,300,000元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
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中,进料加工: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来料加工: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因而: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案例中,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67,960,000元)>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63,300,000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0,000元)>来料加工利润(13,300,000元),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本文以上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是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规定下进行的,实际上我国有的省市规定(如山东省地税局)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这种规定下: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2.退税实务问答 篇二
《实务问答精编》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所有问答均来自实际工作,每个回答都是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财税专家多年研究的结晶,不仅解决了问题所在,突出了问题的重点,而且经实践证明,更容易让读者理解和接受。
◎《实务问答精编》的内容体系
《实务问答精编》首先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在行业分类的基础上,再按业务类型分类。将企业日常经营中各类业务分为:采购与付款业务、销售与收款业务、成本和费用核算、筹资与投资业务、特殊事项、内部控制及审计等。具体内容体系如下:
一、常见财税实务咨询问答
包括企业日常经营中常遇到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及年检、新办企业建账及科目设置、企业的新旧准则的转换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转换、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及资料要求、征管法及税务行政复议”等咨询问答。
二、工、商业企业财税实务咨询问答
1.包括“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两个环节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事项的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咨询问答;
2.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业务的成本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咨询问答;
3.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咨询问答;
4.包括企业筹资与投资的核算和税务处理,包括“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股票”等筹资业务和“债权投资、股票投资”等投资业务的咨询问答;
5.包括“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及分立、整体资产转让及置换”等特殊事项的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咨询问答;
6.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的咨询问答。
三、其他行业财税实务咨询问答
包括“房地产、金融、施工企业”等行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咨询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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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税实务问答 篇三
1.我国对生产企业实行的出口产品退免税方式为(免抵退)。
2.某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电器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上月末留抵税额19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5万元,则当期免抵税额为(0万)。
3.我国对外贸企业实行的出口产品退免税方式为(退免税)。
4.下列出口货物中,只免税但不退税的项目是(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5.对于外贸企业的征退税差额应(计入出口产品成本)。
6.换汇成本指某出口商品换回一单位外汇需多少元本国货币成本,计算公式为(实际采购成本(人民币)/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7.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如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需要从进项税额中剔除(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8.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应予以(退税)。
9.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中的抵税抵顶的是(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判断题
1.为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我国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免税并退税。(错误)
2.免抵退税计算中免税指的是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即出口货物不计销项税。(正确)
3.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错误)
4.2013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由企业自行计算,并于7月1日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错误)
5.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不得再作为进项税用于抵扣增值税。(正确)
6.外贸企业的退税依据为出口报关单,与发票无关。(错误)
7.为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我国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免税并退税。(错误)
8.免抵退税计算中的免抵税额是通过免抵退税政策享受到的优惠额,无需计算缴纳城建税。(错误)
9.对于生产企业来说,退税率越高越好。(错误)
10.与外贸企业相比,生产企业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出口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正确)
4.“营改增”实务操作问答汇总一 篇四
一、基本常识
(一)增值税一般常识1.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2.什么是提供应税服务?
答: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5.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请问什么是非营业活动?
答: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哪些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8.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9.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征收率为3%。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2.什么是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3.什么是进项税额?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5.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人?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1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8.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9.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0.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答: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21.问: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2.问: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3.问: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应税服务发生地?
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4.问: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吗?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5.问: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6.问: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27.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吗?
答: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8.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9.什么是增值税差额征税?
答:指试点地区(我市)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30.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即:
(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吗?
答:可以。
32.什么是试点纳税人?什么是非试点纳税人?
答: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如:上海、北京等,下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3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
3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目前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不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不可以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35.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哪些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以扣除?
5.退税实务问答 篇五
发布时间 :2012-10-25 9:03:23来源:浙江税务网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作为2012年税制改革头等大事,各单位财务人员对营改增之后应如何进行实务操作也很关心。本文从增值税的基本常识出发,结合营改增的具体情况,就营改增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形成了一个营改增的操作指南,希望能对广大财务工作者有所帮助。
一、基本常识
(一)增值税一般常识1.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2.什么是提供应税服务?
答: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5.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请问什么是非营业活动?
答: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哪些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8.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9.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征收率为3%。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2.什么是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3.什么是进项税额?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5.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人?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1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8.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9.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6.退税实务问答 篇六
1.比较独家代理与包销的异同
答:相似之处:代理人和包销商都有专营权; 区别:(1)包销业务中,供货商和包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包销商从供货商那里买进货物再转卖给当地客户,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要自负盈亏。包销人不能以供货人的名义行事,也不能要求供货人为其行为负责。在代理方式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是作为委托人的代表,为委托人在当地推销货物提供服务。代理人的行为不能超过授权的范围,当代理人根据授权代表委托人与当地客户签订合同后,委托人就要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2)在包销方式下,包销商以低价从供货商那里购进货物,再以较高的价格转售给当地客户赚取商业利润。独家代理从委托人那里获得酬金。2.简述我国出口结汇的三种办法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3)定期结汇 3.简述贸易保护的主要措施
(1)以高关税和禁止进口限制国内幼稚产业部门的进口(2)通过高关税和禁止出口的办法限制重要物资出口
(3)以低关税或免税鼓励复杂机器设备、原料等国内无法生产但急需的商品进口。(4)向私营工业发送政府信用贷款、津贴、奖金等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 4.简述拍卖的含义及出价方法
答:拍卖是由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出价方法:(1)增价拍卖(淘汰式拍卖)(2)减价拍卖(荷兰式拍卖)(3)密封递价拍卖 5.国民待遇条款及适用范围
答:国民待遇条款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经济权力。如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将本国公民或企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例如,沿海航行枫、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之内,这些权利一般都不给予外国侨民或企业,只准本国公民或企业享有。6.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及使用范围 含义: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使用范围:
(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2)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7.简述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
答: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使用的限制可分为2种:
(1)直接限制。即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限制,通常从商品范围上、地区上和商品来源上等加以限制。
(2)间接限制。即在条约和协定中明确规定,而采用其他办法(如将税则精细分类等),以达到限制缔约国的商品适用最惠国待遇的范围。8.简述汇付的含义及种类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汇付方式可分为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三种。9.简述商品检验证书的基本作用 答:(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3)作为卖方银行付货款的一种单据。(4)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10.简述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形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签立的,表示同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以含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仲裁条款;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签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这种协议称为提交仲裁的协议。作用:(1)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3)使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 11.简述战略贸易政策的负面效果(1)信息不完全引起政府决策失误(2)贸易对手国的报复将致两败俱伤
12.简述合同磋商中构成有效接受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答:(1)接收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2)接收必须要采用声明的方式;(3)接收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4)接收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时间内送达发盘人 13.简述邀请发盘及其作用
答:邀请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作用:(1)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
(2)只是探寻一下市场价格,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个人
(3)有时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同样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14.发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该标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在发盘中明确货物,规定数量和价格。在规定数量和价格时,可以表明,也可以暗示,还可以只规定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法。15.发盘失效
答: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提出的条件,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失效,发盘人不再受约束。
(1)受盘人作出还盘(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16.简要回答实际全损的含义及构成情况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的损失。构成情况:(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
(3)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17.关贸总协定的“非歧视性原则”通过哪些条款来实现的?这些条款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关贸总协定的非歧视性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实现。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基本含义是,DATT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公平的对待其他成员。国民待遇条款的基本含义是GATT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除了关税以外,应该对成员的商品和国内生产的商品给予同等待遇。
18.简要回答远期信用证的含义及种类
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分为以下几种:(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2)延期付款信用证(3)假远期信用证 19.简述绝对进口配额与“自动”出口配额的区别
“自动”出口配额制与绝对进口配额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绝对进口配额制是由进口国家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动”出口限额是由出口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但是,就进口国家来说,“自动”出口配额像绝对进口额一样,起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自动”出口配额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进口国家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部门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市场混乱”为理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地增长”,“自动”限制商品出口,否则就单方面限制进口。
20结合国际贸易实践,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及规定价格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答: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注意的问题:
(1)合理地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偏离或偏
(2)根据船源、货源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3)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必要时克加订保值条款。
(4)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尽可能避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5)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
(6)单价中涉及的计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点名称等,必须书写正确、清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21.简述即期付款交单的支付程序
(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货款;
(2)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3)托收银行将汇票同货运单据,幷说明托收委托书上各项指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即提示银行
(4)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即向进口人作出付款指示(5)进口人付清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6)代收行电告托收行,款已收妥幷转账(7)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人。22.招标与投标方式的特点有哪些?
答:招标与投标同进口贸易的一般做法不同。采用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不必经过交易磋商,也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而是由各投标人应邀同时采取一次递价的办法,而投标人能否中 标,主要取决于投标时的递价是否有竞争力。因此,采用这种方式,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十分 激烈,而招标人则处于较主动的地位。
招标与投标业务是一种竞卖方式,一般来说,卖方竞争对于买方是有利的,使他对于供货来 源可有较多的比较和选择。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买方还可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购进所需物资。23.简述出口信贷及其按借贷关系划分的种类
答:出口信贷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厂商提供的贷款。按借贷关系划分:
(1)卖方信贷。它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卖方)提供的贷款。
(2)买方信贷。它是由出口方银行直接向外国的进口厂商(买方)或进口方的银行提供的贷款。24.运用普雷维什的保护理论,简析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为什么会趋于恶化?(1)普雷维什的贸易保护论将世界分为发达国家构成的中心体系和发展中国家构成的外围体系。
(2)技术进步利益分配不均衡会导致发展中国家技术相对落后,劳动生产率下降,从而导致贸易成本偏高。
(3)制成品的市场结构具有垄断性质,而初级产品价格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
(4)中心国家的工资刚性得到工会组织的强化,外围国家由于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缺乏工会组织,将承担中心国家劳动力成本高而转移的负担,使得贸易条件恶化。25.说明关税同盟的贸易扩大效应。
(1)贸易扩大效应是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是从需求理论角度得出的,关税同盟后区域内生产效率更高的国家将扩大生产规模,而其他消费国家将扩大进口规模。
(2)A国和B国关税同盟后,取消了AB两国之间的进出口关税,同种商品将由生产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国家代替,比如A国,B国对于该商品的消费将从A国进口,A国获得B国的需求以后,市场扩大而导致生产规模扩大,从而形成规模经济成本递减,售价价格的降低(不考虑垄断定价因素)将导致A国和B国的消费者产生价格效应和替代效应,从而刺激了消费,两者均衡后,两国的贸易和生产都将会扩大。26.凯恩斯的“保护就业理论”。
(1)凯恩斯的“保护就业理论”形成于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之后,以有效需求不足为基础,以边际消费倾向、边际资本效率、灵活偏好三个基本规律为核心,以国家干预经济为政策基点,把对外贸和国内就业结合起来,创立了保护就业理论。
(2)投资乘数原理指:一国由于投资而引发的国民收入变动是投资量的N倍,倍数大小取决于边际消费倾向。
对外贸易乘数原理:一国的出口和进口波动会对国民收入的变动产生倍数效应,贸易乘数(K=1/(1-边际消费倾向)。
外贸差额对国民收入的影响公式为:国民收入=(投资额度±贸易差额)×贸易乘数。因此扩大出口,减少进口可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3)该理论侧重于政策实施方面,没有考虑到国家之间贸易政策的连锁反应和报复反应。扩大贸易顺差只有在世界总贸易发展的条件下才能成行。
27.分析战后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特点:(1)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
(2)限制进口措施的重点从关税转向非关税;(3)贸易保护的重心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4)贸易保护日益制度化、法律化
影响:(1)扭曲了国际贸易商品流向,降低了国际贸易增长速度;
(2)严重损伤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利益;
(3)发达国家没有获得预期的保护政策效果,经济增长没能走出低靡。28.简要回答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1)规定投保人(2)投保先别的选择
(3)投保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 29.简要回答订立书面合同的意义(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3)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30.根据国际贸易实践,论述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品质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答:订立品质条款应贯彻执行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防止订进损害我国利益的条款或只对单方面有利的条款,以利于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便于切实履行合同。此外,还应注下列问题:
(1)应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正确使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2)要从国内的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规定适当的品质指标;(3)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
31.试述70年代中期贸易自由化的表现及主要特点 贸易自由化的表现:(1)大幅度削减关税。1.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范围内大幅度地降低关税;2欧洲经济共同体实行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通过谈判,达成关税减让协议,导致关税大幅度下降;3通过普遍优惠制的实施,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进口给与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2)降低或撤销非关税壁垒 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特点:(1)美国成为战后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推行者。(2)各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战后贸易自由化建立了物质基础。(3)战后贸易自由化是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日益加强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带有浓重的政府干预色彩;(4)各种区域性贸易集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建立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由于它们的建立而实现的地区、国际范围内的贸易政策协调为贸易自由化的开展和发展提供了可能。
(5)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不平衡。A发达国家之间贸易自由化超过了它们对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自由化。B区域经济贸易集团内部的自由化超过集团对外的贸易自由化。C不同商品贸易自由化程度也不同,表现在①工业制成品的贸易自由化超过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②机械设备的贸易自由化超过工业消费品的贸易自由化。(6)战后贸易自由化促进了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
战后贸易自由化作用评价:1.推进了世界经济和贸易的高速发展;2确立了各国贸易政策发展的总趋向;3为国家贸易、经济,为可通过协商、协调获得发展提供了先例。
32.简述中国式经济特区的基本特点
①它是社会主义类型的经济特区,实行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国有经济成分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
②它是综合性多种经营的经济特区,包括工业、农业、商业、房地产、旅游、金融、保险和运输等行业。
③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资金主要靠利用外资,产品主要供出口。
④对前来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和利润汇出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和方便,改善投资环境,以便吸引较多外资,促进特区的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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