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标语(精选12篇)
1.小产权房标语 篇一
1、坚决支持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2、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3、做分享达人,让世界触手可及。
4、全球合作保护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人类文明
5、知识产权是中国走向世界的敲门砖
6、积极申请专利,保护发明成果。
7、在中国保护您的知识产权。
8、知识是死的,真知是活的。知识无法引导你到真知,抛弃知识是达到真知的唯一途径。
9、一个人的知识,通过学习可以得到;一个人的成长,必须通过磨练。
1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11、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12、充分利用专利制度,有效促进企业发展
13、鼓励发明创造,落实奖励报酬
14、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15、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
16、企业没有专利,年年为人嫁衣!
17、先专利后论文,新颖优先要留心
18、打击盗版侵权,繁荣文化事业
19、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20、十五年纷争未了,杜康酒花落谁家?
21、“两高院”联合公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22、鼓励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尊重知识产权
23、富人是从穷人那儿来的,知识是从无知那儿来的,幸福是从苦难那儿来的,跌下是从爬高那儿来的,自尊是从羞辱那儿来的,自主是从依从那儿来的。
24、我发现有个会员剽窃并抄袭了我的私人网页,我在此郑重声明我的个人网页属于私有的知识产权,不得翻录,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5、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
26、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27、尊重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
28、创新设计让世界更美
29、发明创造是一个民族强大生命力的源泉
2.小产权房标语 篇二
面对小产权房渐成气候, 原建设部于2007年6月首先发出了小产权房屋不受法律保护等风险提示。
一个月后,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代表国土部门表态, 只有四种情况可以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一是农民的宅基地, 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 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 四是根据担保法, 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包括“小产权房”, 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5个月后, 禁令上升到了国务院的层面。在2007年12月11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 指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而政府部门的密集表态, 也引起社会强烈反弹。社会将质疑点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个敏感的问题上:小产权房的管理失职, 究竟哪个部门该承担责任?
土地用途管制失灵
表面上看小产权房的管理至少涉及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 还有农业部门和国家相关立法、执法部门, 但实际上是谁都没有真正管。
牛凤瑞称, 问题首先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虚置。
依照程序, 建设用地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国为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 有着一套包括国家、省、市、县、乡 (镇) 五个层次层层分解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并伴以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
但国土部门承认, 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受长期受行政干预过多, 而且土地的督察力量在2006年底成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前一直捉襟见肘。
至于地上房屋建设, 国家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建设部门负责审核。但小产权房显然绕过了审核这一关。
“长期来村庄建设基本上是没有规划, 建设主管部门的精力基本花在了城市规划和城市建筑质量监督上。”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孔祥斌说。事实上, 在实际权力运作中, 建设部门也无权管理非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建设行为。
“首先应该是国土部门把好土地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位官员曾对记者表示, “在小产权房问题上, 建设部已经多次提醒了是有风险的。”
之前, 国土难监地方官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仅是审批建设用地的第一个环节, 而且是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的先决条件, 起着控制建设项目与用地第一道‘闸门’的作用。”2006年8月, 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首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提出是1997年, 也就是那份被喻为‘土地管理治本之策’的中央1997年11号文件。文件明确提出,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 土地管理部门就要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北京某媒体曾如此阐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重要性,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即国发28号文件) 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 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 不得通过项目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 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但事实上, 在2007年开始施行土地督察制度之前,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官员很难对地方政府官员实行监督。即是在施行土地督察制度之后,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并不总能让违规者做到令行禁止。对此,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局长张乃贵向媒体表示:“执法能不能到位, 纠正能不能落实, 关键还是在地方政府。”
北京市房山区建委一位官员还表达了一个特殊问题, “以村为单位的销售主体, 执法部门很难管理, 村单位具有天然的主体合法性, 干涉它, 就是干涉它的主体合法性。另外从买方业主来说, 我们没有专门制裁购买违规房屋的法律, 所以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没法进行处罚。”
“如果强拆, 那就没有一个是赢家”
“现在, 靠禁已是禁不住的。”黄小虎说。
拆除小产权房, 不仅意味着成本损失, 更会导致诸多社会问题。只有部分小产权房合法化, 才能避免问题极端化。
“目前我国住房资源稀缺, 既然社会资金投入了就不要浪费, 如果强拆, 那就没有一个是赢家。”牛凤瑞说。
黄小虎表示, 一定要给小产权房一个出路, “你能把小产权房都拆了, 把居民赶到大街上去吗?”
还有, “如果将已成规模的已入住的小产权房拆除或者收回国有, 那么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买房的城镇居民的权益又该如何补偿?”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系副教授孔祥斌说道。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7月8日表示, 小产权房建设规模巨大, “不可能全部都拆除, 因为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太高。一些符合某些条件的要加以利用。”
但记者采访过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人员大都对此三缄其口, “小产权房一直是比较敏感的话题。国家及各有关部委对其一致表态都视其为非法, 严禁买卖, 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至于具体处理措施及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没有政策出台。”
但有专家表示小产权房已经具备了部分合法化的前景。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出台, 使中国小产权房的“转真”——部分合法化——就有了可能。
这位专家认为, 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使中国的600多个城市, 1600多个县获得了中国32多万个村镇规划的主导权, 这是中国规划史上最大的一次放权, 也是地方政府主导集体土地利益调整的最大的历史机会, 地方政府可以将大量灰色的历史遗留问题转为合法。由此有关小产权房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 2000多个县市政府完全就可以依法进行行政调整和补办一些手续了。
区分3个“不同”小产权房部分合法化?
“我个人认为, 应该让农村建设用地资本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杜白操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他看来,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 不仅可以让城乡统筹、规划统筹, 更应使住宅产权统筹。“农村大有土地可以节约利用。如果在保障现有耕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 盘活现有土地存量, 通过土地置换、整合、挖潜, 让乡村的部分建设用地资本化, 使这部分土地进入市场, 就可以在改善村镇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 还为临近的城市企业、职工、居民, 解决部分住房需求, 于城于乡都非常有利。如此, 也更有利于加快乡村城市化的进程。”
杜白操也着重强调一点, “针对小产权房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科学合理的政策, 在保障当地居民正当权益情况下, 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再次发生。”
但若对小产权房合法化, 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则认为这等于认同违法。更何况已经有些地区的小产权项目已被拆掉, 涉案人员已被羁押, “如果承认小产权合法化, 那他们的损失怎么办?”
对此, 牛凤瑞建言, 对于棘手的小产权房一定要要转变认识, 即处置小产权房无非是个住房资源再分配过程。
国土部一位官员称, 此次上报国务院的报告在陈述众多城市的小产权房现状之上, 是建议对于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历史时期建成、不同情况的小产权房要区别对待。
包括考虑到把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利益设施用地上的小产权房与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区分开;把符合规划合法开发的小产权房与违法开发的区分开;把城市规划区内的小产权房与规划区外的区分开。
据悉, 目前, 一个较为确定的处置是, 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小产权房, 将予以合法化。而“历史原因形成”一个内容是指在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前建成的。
小产权房处理律师4观点
早在1993年的11月国务院施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18条曾规定,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 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也就是说当时是允许小产权房存在的, 若将根据这个规定所形成的小产权房列入非法范围, 则违背了法律不应溯及既往的原则。”牛凤瑞说。
对现有的小产权房, 律师刘若泉从法律角度提出了他的分类和相应处置办法。
一是对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禁令发布以后的“小产权”房, 如果存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占农用情况, , 要责令停止和拆除, 并要求其进行复耕工其作;二是对于禁令发布以前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的“小产权”房, 不宜一律拆除, 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成熟小区, 要在完备法律手续基础上加以认可;三是对于禁令发布以后占用非耕地的“小产权”房, 则必须严格执法, 农用地的转用必须遵循合法的批准程序和手续, 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四是对于发布禁令之前已经建成但占用非耕地的“小产权”房, 本着“尊重事实, 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要在完备法律手续的基础上加以认可, 通过手续完备将这些“小产权”房纳入法制的轨道。
除了“是否占用耕地”以及“是否在禁令之前形成”这两大标准, 国土部前述官员表示, 对于那些由开发商开发牟利的那些小产权房, 也将会受到处罚。
“处理小产权房, 还是应走法律程序”
对部分小产权房解禁及合法化也带来了诸多现实而具体的难题:一是面对多种成因混杂的小产权房该如何新老划断?可以预期, 每一种划断都有利益得失者以及如影随形的赞成或抗议者。二是合法化是基于一定罚款和补缴税费基础上, 那村委会、村民、已购房者与政府的利益如何具体分配调整?三是不合法化的小产权房及开发商又如何处置, 炸掉?四是又如何向那些因守法而不买小产权房并以高价购买大产权房的购房者作合理解释?
对已经购买了“小产权”的购房人如何处理, 对在建的“小产权”项目该如何处理, 已经筹备的“小产权”项目如何处理?
“即使指导政策出来后, 具体操作起来还会异乎寻常的难。”牛凤瑞感言。
当下中国真正缺的并不是土地本身, 而是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制度。国土部前述官员估计, 由于现在社会各方都在等着政策出台, 年内国务院应该会给个说法。
如果, 国务院近期将出台现有小产权房的处置办法, 这意味着在新的法律出台之前, 中央政府不希望小产权房问题再折腾拖延下去。
不过, 陈锡文坚持认为处理小产权房, 还是应走法律程序。“现在的土地制度有问题, 它始终是个法律, 你不能形成一个法律真空地带, 那所有人都没有安全感了。”
陈锡文称, 法律有毛病, 可以按程序改, 可以上书可以提案, 通过人大会改。“但有一条, 法律没有修改之前, 鼓励大家不守法, 这个事情是不好的。”
3.小产权房大限 篇三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在陈刚上述表态的背后,是近期最高决策层对于小产权房新增建设的“零容忍”。
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内部一位负责人表示,11月底,国土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之前,决策层要求国土部在半年时间内,彻底遏制住小产权房的新增。
1月21日,北京市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在北京市人代会上透露,国土部将针对小产权房采取“先止血,后疗伤”的原则。当前要坚决拆除一批,坚决查处一批,对地方政府支持、默许甚至纵容小产权房的责任人,要问责一批。
“先止血”
此次两部委重拳出击严控小产权房的新增,源于两个月前小产权房的死灰复燃之势。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率先向社会公开了其向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报告指出,在规划和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对已经形成的“小产权房”,按照不同情况补缴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收入,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报告发出后,小产权房有望转正的报道一阵喧嚣。“北京小产权房月涨千元”、“深圳买小产权房像买菜”等消息迅速蔓延,多地小产权房新建呈死灰复燃之势。
国土部内部一位负责人介绍,彼时,正值决策层就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行会前研究,谈到小产权房问题及所处的上述状况时,各方反应强烈。决策层当即要求国土部就小产权房问题“发声”。
随后,国土部联合住建部紧急发布前述通知,并要求各省上报2?3个典型的违法违规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以刹住小产权房新增之风。2013年11月底,北京市拆除了昌平区沙河镇两处正在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项目;2013年12月底,海口也拆除了美兰墟、山高村、新海村等三大违规项目。
“治理小产权房,要紧紧抓住它是怎么来的。北京凡是搞得大的,所在地政府都有责任,除了土地不合法外,其他证件齐全,这已不是简单的官商勾结。”谈到屡禁不止的小产权房时,国土部一内部负责人直言不讳。
多年来,不断上扬的高房价,迫使一部分买不起商品房的购房者转向购买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持续升温的小产权房交易,给村镇掌权者和与之有关联的企业违法违规抢建、偷建小产权房增加了动力。
据全国工商联此前发布的一份调研数据,从1995年到2010年,全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累计超过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
“国土部门只有发现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权利,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在协调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查处的过程中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过程中,小产权房已经被迅速建成,造成既定事实,给查处带来了难度。”一位地方国土部门负责人表示。
“后疗伤”
与以往相比,本轮整治小产权房有决策层的指示,因此国土部此次的拆违不是短暂的“刮风”。李建勤表示,接下来首先要拆除那些占据河道、耕地的小产权房,以及位于泥石流、滑坡等危险地方的小产权房,其次要查处一批违法占地和建设的小产权房典型案件。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此前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已经强调,坚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的“逆城镇化”行为。各省国土厅负责人近期也纷纷表示,今年要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
据了解,按照决策层指示,目前国土部一方面要严控住小产权房新增,另一方面要抓紧研究对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的分类处理政策。
“科学界定小产权房,要从违法用地角度,从冲击房地产市场,冲击现行法律,破坏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考虑,小产权房应该是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用于出售、出租给本村以外人员的商品性住房。”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林依标表示。
实际上,业界关于小产权房的分类处理的原则,已经达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依据小产权房的占地性质,对于明显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小产权房,要坚决予以拆除;对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小产权房,应予以保留,但必须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小产权房治理异常复杂。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表示,一方面,对全国范围内小产权房数量至今没有官方统计数据,摸底很难;另一方面,小产权房清理最难的是利益分配问题。向隐身幕后的基层政府管理者、开发商追讨已获得的利益非常之难,甚至有的开发企业已经注销。
4.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宣传标语(共) 篇四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标语吧,标语是在宣传时用简洁的语言表达一个意思从而达到某种宣传目的`口号。那么什么样的标语才更具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宣传标语,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实施土地登记,明晰土地产权。
2、实行土地权属登记,加强土地产权管理。
3、土地产权承千秋,保障权益兴万代。
4、土地产权明晰,农村农民受益。
5、土地矿产明产权,科学利用到永远。
6、土地确权,利国惠民。
7、土地生命线,产权是关键。
8、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9、规范土地登记,保护土地财产。
10、国土资源是民生之本,产权制度是管理之基。
11、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12、加强土地产权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13、禁止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颁发土地证。
14、开展集体土地登记,保护土地财产权益。
15、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16、明晰土地产权,共建和谐家园。
17、明晰土地产权,维护农民权益。
18、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利国惠民。
19、农村宅基地确权调查,人人有责。
20、农村宅基地确权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措施。
21、农民有了土地证,好比人有了户口。
22、凭证用地管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3、让每一块土地都拥有合法的“身份证”。
24、人人支持,村村配合,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25、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积极搞好农村集体土地调查。
26、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27、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夯实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基础。
28、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29、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0、严格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属。
31、依法登记、合理用地。
32、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33、依法明晰农村宅基地权属,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34、依法土地登记,保护农民权益。
35、依法依规确权,又好又快发展。
36、查清农村集体土地现状,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37、产权要明晰,土地先登记。
38、改革产权制度,促进经济转型,给力社会和谐。
39、搞好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0、搞好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1、规范集体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稳定农村社会。
42、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
43、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请各积极配合开展土地权属确认及登记发证工作。
44、开展农村土地登记,保护农村土地资源。
45、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46、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5.知识产权宣传周宣传标语 篇五
1、尊重知识产权,保护驰名商标
2、企业商海乘风破浪,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3、企业前景好,知识产权不能少!
4、尊重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
5、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促进市场经济繁荣
6、打击假冒、冒充专利,制止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7、知识产权被侵犯,企业勿忘要维权
8、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技术成果安全独享
9、如果没有发明,世界将会怎样?
10、人民群众是发明创造的主体
11、发展知识经济,科技兴油兴市
12、科技孕育成果,专利保护先行
13、发明创造是一个民族强大生命力的源泉
14、创新设计让世界更美
15、法律结合科技,开创知识经济未来
16、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17、先专利后论文,新颖优先要留心
18、专利被侵权,请找知识产权局
19、先有专利,后进市场
20、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21、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22、用我们自己的专利筑起新的长城
23、科技创先兴市,知识产权立国!
24、知识产权是中国走向世界的敲门砖
25、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26、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捍卫法治精神
27、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产权
28、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9、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0、坚决支持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31、时代先锋青少年,抓住灵感搞发明!
32、申请专利不落后,你有我有全都有!
33、要做知识产权明白人,不吃假冒侵权后悔药!
34、亡羊补牢未晚,知识产权先行!
35、企业没有专利,年年为人嫁衣!
36、海信商标失而复得,中国企业海外受阻
37、“两高院”联合公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38、申请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9、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40、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41、积极开展发明创新,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42、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
43、运用知识财富,发展知识经济
44、知识产权驱动创新.科学技术推进文明
45、提高全民意识.保护知识产权
46、尊重知识.继往开来,崇尚科学,与时俱进
47、全球合作保护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人类文明
48、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4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人类文明进步
50、知识产权保护为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
51、加大专利执法力度,为发展经济保驾护航
52、提高全民意识,保护知识产权
53、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54、关注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5、倡导诚实守信,反对假冒侵权
56、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
57、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58、知识产权驱动创新,科学技术推进文明
59、运用知识财富,发展知识经济
60、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提高我地区竞争能力
6.小产权房标语 篇六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有令自己印象深刻的标语吧,标语是在宣传时用简洁的语言表达一个意思从而达到某种宣传目的口号。标语的类型有很多,你都知道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知识产权宣传周宣传标语(精选50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要做知识产权明白人,不吃假冒侵权后悔药!
2、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技术成果安全独享
3、企业前景好,知识产权不能少!
4、尊重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
5、申请专利不落后,你有我有全都有!
6、打击假冒、冒充专利,制止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7、知识产权被侵犯,企业勿忘要维权
8、尊重知识产权,驰名商标
9、如果没有发明,世界将会怎样?
10、人民群众是发明创造的主体
11、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促进市场经济繁荣
12、科技孕育成果,专利保护先行
13、知识产权是中国走向世界的敲门砖
14、创新设计让世界更美
15、法律结合科技,开创知识经济未来
16、发展知识经济,科技兴油兴市
17、发明创造是一个民族强大生命力的源泉
18、专利被侵权,请找知识产权局
19、先有专利,后进市场
20、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21、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22、用我们自己的专利筑起新的长城
23、科技创先兴市,知识产权立国!
24、全球合作保护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人类文明
25、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26、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捍卫法治精神
27、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产权
28、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9、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0、坚决支持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31、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32、先专利后论文,新颖优先要留心
33、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34、亡羊补牢未晚,知识产权先行!
35、企业没有专利,年年为人嫁衣!
36、海信商标失而复得,中国企业海外受阻
37、“两高院”联合公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38、申请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9、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40、时代先锋青少年,抓住灵感搞发明!
41、企业商海乘风破浪,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42、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
43、运用知识财富,发展知识经济
44、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45、提高全民意识。保护知识产权
46、尊重知识。继往开来,崇尚科学,与时俱进
47、知识产权驱动创新。科学技术推进文明
48、知识产权保护为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
4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人类文明进步
7.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篇七
关键词:小产权房,城镇化,土地使用权,小产权房合法化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进程的加快, 农村人口城镇化、农村土地城镇化成为了不可豁免的一个过程。城市面积进一步加大, 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 导致乡镇人口向各大城市集中, 原农村土地逐步失去原有的属性, 沦为工业化进程的牺牲品, 外加房产经济的如火如荼, 全国房价居高不下, 房子成为大多数想融入市民社会扎根立足的人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于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小产权房应运而生, 它们有着较完全产权商品房低廉的价格, 满足了部分急切的市场需求。小产权房问题的扩大化, 致其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小产权房问题的来源以及社会现实状况
在我国, 当前城市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有着很大的差别。“我国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益进行了严格限制, 导致两种形式的土地所有权的产权长期存在不平等关系。”[1]随着社会经济发展, 人口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在城市化的浪潮中, 众多低收入群体因承受不了高昂的房价转而将目光投向集资房、城乡结合部的小产权房。这些小产权房的主要凭借它的低廉价格来吸引买家。现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下, 开发商须先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后才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另外, 开发商还需承担各种税负, 同时还要维持房地产市场高利润的现状, 因而导致完全产权房 (大产权房) 价格远远高出一般农村城市化人口承受能力。而小产权房成本中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和税费, 其来源又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在当前国家补偿标准下, 只需要对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极低的补偿金, 就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 转而进行商业用途, 获取极大利益。各地方政府在此利益驱动下, 纵容小产权房问题的扩大化。据四川省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武元统计, 在成都市周边的近郊区建设在农村宅基地的新居工程和远郊区由小城镇改造同样建设在集体用地上的城镇拆迁安置房、以及以种种名义出现的小产权房, 已经占到了整个成都商品房市场的30%左右。[2]可见, 小产权房在当前房产经济暴利的前提下, 依然受到地方政府以及开发单位的青睐。小产权房市场如此受欢迎, 不得不迫使我们对其进行思考。
二、小产权房的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
小产权房问题的出现和扩大, 是由一定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的:首先, 小产权房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对缩小城乡生活差距有一定的贡献。其次, 小产权房有益于平衡当前我国虚高的房价。我国目前处于房价高居不下的阶段, 过高房价和人民较低的平均收入水平不匹配, 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及矛盾激化, 众多低收入群体通过小产权房得以缓解安居困难, 一定程度上打压了不法房地产商哄抬房价、炒作垄断的行为。最后, 小产权房可以带动乡村地区整体经济发展。通过小产权房建设, 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安置乡村人口到城镇地区。可以说, 小产权房, 在当前国内社会进程现状下, 几乎是必然且合理地出现并存在。然而对于此合理却不合法的现象, 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并寻求解决。
三、小产权房问题根源以及解决方案探究
小产权房问题的存在, 从根本原因上还是因为我国当前土地二元化制度, 即城镇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制度的不平等。“……这种长期存在的不平等关系, 最终形成了‘两种产权、两个市场’的二元结构, 这也正是小产权房的病根所在。”[3]而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为表明根除小产权房的决心, 对一些小产权房进行强行拆除等措施, 这种行为并不是完全可取的。它直接损害了小产权房购买者的财产所有权, 间接上阻碍了城乡一体化进展以及农村人口城市化。拉大了社会阶层差距, 增加不稳定因素, 影响了社会公平。而且拆除小产权房往往治标不治本, 因其总是缺乏进一步的处理手段, 对拆除小产权房后的土地使用收益权的处置并没有统一有效的方案。
所以, 法律问题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首先, 我们应当在立法上将小产权房合法化, 以确定其合法地位, 保证已有的小产权房使用权不会受到非法侵害和剥夺, 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现有的小产权房之所以非法, 是因为它的产权的设立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 外加建设小产权房所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而这些方面不应当掩盖小产权房的产生对特定社会阶层带来的积极影响和社会利益。小产权房权利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一味对其进行打压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公平”“正义”的理念。其次, 很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不合适或并未被用于耕地用途。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得到合理的开发和使用, 将很大程度上促进城镇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如果对他们不加以区分而拆除和限制的话, 并不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化利用和良性发展。
四、结语
鉴于此, 我们当务之急, 是要立法逐步同化城镇、乡村土地所有权相关收益权, 完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 使农村居民完整享有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规范土地征收制度, 合理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本着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精神, 消除城乡、农村发展中的不平衡现状。同时, 对农村土地应该由国家统一管理, 严格限制乡镇等地方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行为, 大力集中财政力量建设经济适用房, 以解决失地农民和弱势群体对住所的需求。小产权房问题是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不可避免要发生的问题。我们要用积极和正确态度来对待小产权房, 利用立法来保障公民权利, 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保障公平正义, 妥善引导各地方政府解决小产权房屋问题, 消除城镇发展与农村经济体发展的巨大不平衡现状。
参考文献
[1]张定会.小产权房的出路与分析[J].中国.东盟博览, 2012 (06) .
[2]王双正.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小产权房问题探究[J].经济研究参考, 2012 (33) .
8.小产权房有未来? 篇八
眼下这可是个禁忌类词汇。国土部、住建部先是联合发文,要求各地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其后又召开视频会议,提出“对顶风作案者严格查处”。
全国房价最高的北京遇到的麻烦最大,执行得也最彻底,已经把“8名违法当事人”送到公安机关,“31名责任人”移送到监察机关,并自称从去年6月至今,已经清理和认定了83个小产权房。一些商品房开发商也反应强烈,认为它不可能合法化。
有人说,这等于是给买了小产权房的人下了最后通牒。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有不一样的解读。
熟悉情况的知道,从2007年以来,政府一直就是这个态度,但是真正敢拆掉的没有多少,小产权房反而越盖越多。它们的质量水准参差不齐,这要看乡政府的意图和水平。比如,在我居住的北五环附近,就有一大片小产权房住宅小区,南北通透,低密度。当然,也有一些小产权房质量完全没有保障。
这种房子盖在农村集体用地之上。而这一届三中全会给出了这样的政策信号:把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正是这个说法让小产权房市场交易量突然猛增,以至于让相关管理部门坐立不安。
由于中国的地和房是分离的,地可以变得交易,但没有提到上面的房转正—这是大多数人思考的逻辑。
一个可以肯定的事实是,中国正在进行一场不可逆的土地改革。你从政府在做的事情中可以知道接下来的顺序。最近,由多部门分头管理的产权改为统一登记,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尽管在国外这是很基本的事。国土资源部将整合建设部和农业部来管理房产登记,对应到每个身份证下。也就是说,不管是农村用地还是城市商品房用地,都统一管理。从某种角度看这就是要确权,比如成都从去年开始在进行的一个实验,简单说就是核对农民名下的房和土地资产,看上去就是为了下一步它们能上市交易。
小产权房则是个尴尬的角色,但就像专门研究它的周其仁所说的,你要么轰掉它,要么把它转正,不可能永远这样不当不正地存在,因为改革已经进行到这了。
用全国工商联提供的数字来说,小产权房在过去的15年里已经达到7.4亿平方米,100套住宅里差不多有七八套是小产权房,其余是商品房。要想把这么多房子全部轰掉,显然是一件不靠谱的事—总不能就因为我没给你交税,就把我一套好好的房子给炸平了。环保人士也有意见。
除了眼下的一些投机者外,大部分买小产权房自住的城市人口都不富裕—他们对土地没有使用权,但房子真是掏血汗钱买的,难道要让他们睡大街?
工业化加剧,城市吞并农村,在不断变大,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红利也该让农民分享,而不能以集体之名,锁住本属于他们的利益。真正上升到《物权法》的高度,阻止他们出售掉自己最重要的资产,也是不合理的事—人们有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力。
确权和变现的过程可能会耗上几年,并且,如同所有从多轨走向并轨的领域,这里也充满了各种灰色特权,也随时可能发生农民财产被侵犯的事。
政府在土地方面推行的是一种渐进式改革,起初默认了小产权房的存在,现在利益当前又要严厉执法,这个执行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现在对小产权房突然严厉起来的政策,可能意味着7.4万亿平方米的小产权房面临明确身份。这个并轨挑战智商,难度不低于当年的物价“冲突”。
万科董事长王石曾说,他70岁时想去农村买个房,当个有知识的农夫。这对他的挑战不亚于登山。
9.小产权房转让合同 篇九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暂名)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用于转让的的房屋系由甲方所在单位(_________)开发建设的,供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房。该房屋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某某路号某某小区栋单元楼号,面积为平方米(最终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实际交房面积为准)。
第二条 甲方已充分告知乙方,上述房屋甲方尚未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且上述房屋根据国家法规政策需要一定年限后才能办理过户交易,但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益属甲方独立所有且甲方有权独立处臵本房产。
第三条 房屋转让金额及支付方式
1、转让金额:
经双方协商,该套房屋的计价方式为按套计算,总价款为______元整(¥____元);
2、支付方式:
在甲方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房款____元(¥____元),以便甲方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交纳首期房款,含已支付的定金贰万元;甲方在交纳首期房款后,即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____元(¥____元),该贷款系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由实际受益人乙方按甲方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该款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第二期房款;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向甲方交付房屋后,甲方保持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所交房屋现有状况向乙方交房,交房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期房款____元(¥____元);在甲方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尾款____(¥____元)。
第四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房款,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逾期在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乙方应按期向银行归还按揭贷款,若构成任何贷款合同贷款人违约情形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还贷超过5期的(含本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并承担因违反贷款合同而需要承担的所有法律责任。
第五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在_____年__月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交房条件为:该房屋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但因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或不符合交房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向乙方交付房屋,如甲方不能按期交房,则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____元);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按本条第1项之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变更,影响到该房屋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口头或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乙方有权退房。
第八条 交接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向甲方交房该房屋后,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协助乙方开通该房屋的水、电、煤气等基础设施。
最后交合同给他们这个看你们的感觉,我是建议删了或者改成若乙方保管不善导致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关于产权办理及过户登记的约定
1、本合同所指的房屋一旦具备上市交易的时间条件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到产权处与乙方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费用承担:正式进行产权过户时须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契税、印花税、登记费、土地增值税、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若变更合同,双方应另行签约,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因双方相应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终止;
4、双方通过努力,提前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本合同终止。
5、因战争、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指的房屋一旦具备上市交易的时间条件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到产权处与乙方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若六个月内甲方无故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则每天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乙方违约金;
若一年内甲方无故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除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外。若因乙方原因不能过户的情况除外。
2、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该房屋确不能过户到乙方名下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公证手续,将该房屋公证为乙方所有。若甲方不予配合,则甲方按本条第1项第二款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户型图、房屋朝向、结构形式作为本合同中房屋约定的房屋的户型结核,相关户型结构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在甲方与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签署《房屋买合同》后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10.小产权房买卖协议 篇十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甲方自愿将位于一套房屋卖给乙方,并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证编号为:以人民币42万元整(中文大写肆拾贰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该价格甲方实收,其他费用甲方不负责。
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上述房屋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交付给乙方,乙方预付定金¥2万元,按照乙方要求乙方于将上述购房余款¥40万元付清。房款转账到甲方指定账号:招商银行西园支行卡号0000 0366 5608 3348 收款人:李娜,到账后凭单,甲方将原件交给乙方。
三、从甲方收到乙方全部房款之日起乙方即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后与该房有关的事宜皆与甲方无关。此房屋在买卖之前如有其他纠纷,其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当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房款后,乙方对此房屋享有排他的绝对所有权。
四、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律师行公正费等,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相关的费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如需甲方亲自出面办理时,甲方应当及时办理并不得拖延。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公证之日生效,不得单方改变,如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必须向对方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其它约定条款)
甲方:乙方:
11.“小产权房” 买卖该当心 篇十一
2006年,张某的儿子准备结婚,却还没有房子。赵某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对张某说自己在某房地产公司有熟人,能够拿到低于市场价很多的内部指标。张某听后非常高兴,便委托赵某帮自己买一套房子。张某先后分两次交给赵某20.13万元,以每平方米16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赵某却对张某说,由于是内部指标,不能以张某的名字办理房产证,而必须以内部人员的名字办理房产证后再过户到张某的名下。
2006年8月,张某拿到了新房的钥匙,并进行了装修。后来,赵某以办理房产证需要交契税为由,又从张某处拿走4500元。张某对新房子各个方面都很满意,因此对赵某非常感激,便不好意思催办房产证的事。尽管张某偶尔也问过几次,赵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到了2008年6月,张某到房管局一问才知道,该房屋属于城中村集体所建设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于是,张某找到赵某理论,赵某被迫承认了该房屋为“小产权房”的事实,并说自己也是出于好意帮忙,并未从中得到任何好处,而且也确实无法办理房产证,只能先这样住着。
张某担心自己的房屋权利将来得不到保障,要求赵某退还房款并赔偿装修费58000元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31万元。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律师观点:本案是一起由于“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而引起的纠纷。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集体颁发。这种产权证明不同于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一般意义上的房产证,其产权的基础是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因而无法以购房者的名字办理房产证,也不能上市流通。
国务院曾以会议及通知等方式多次强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户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等情况之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007年,建设部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要求“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房屋产权本来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以及一些复杂的社会状况,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俗成的说法。这种俗称的“小产权房”,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其权利也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一旦出现纠纷,往往会给购房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购买“小产权房”容易产生以下一些法律问题:首先是购房合同的问题。由于“小产权房”无法上市流通,购房者往往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房屋的买卖,所以,很多购房者都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发生纠纷以后,一旦查明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这种合同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其次,关于房屋使用权的问题。有的购房者出于居住使用的目的,认为自己买房只是为了住,并没有买卖房屋的想法,所以有没有房产证对自己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我们姑且不去考虑国家政策对小产权房使用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就目前的社会条件,由于房价的不断上涨,个别卖房者出于获取更大利益的考虑,往往将同一套房屋卖给几个不同的购房者,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购房者将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小产权房的使用权也是无法保障的。在法律实践中,这种类型的案例也是大量存在的。第三,由于小产权房无法得到合法有效的权利凭证,其基于物权的一系列法定权利(如继承、担保、转让等)均无法得到有效的行使。
基于上述原因,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在发生纠纷时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能够得到的补偿也仅仅是返还购房款。至于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往往因举证困难而得不到支持。而且,购房者一般也不能以违约或侵权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可以要求赵某返还购房款以及部分装修费用,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损失产生的原因,再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并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然后根据双方责任的划分情况由双方分担。张某则必须将所购买的房屋返还给房屋的所有者,不论其是否已经装修或居住。
12.小产权房的法理分析 篇十二
关键词:小产权,商品房,风险,政府行为
深圳市于2009年6月2日发布《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以下简称《处理决定》) , 普通民众将此处理决定视为小产权房“转正令”, 认为小产权房即将获得合法地位。《处理决定》将“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所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其相当一部分为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6月9日指出, “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违反建设管理、城乡规划的法律, 违反相关政策, 深圳小产权房转正属误解, 应坚决制止。此事件引起人们对小产权房问题再度空前的关注。
一、小产权房的相关概念
(一)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 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它是在利益的驱使下, 由村集体组织或者地方房产开发商, 以新农村建设等为名号, 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 (拥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的“商品房”。它的产权似乎归于“乡镇”、“村”、“农村集体”, 但实质上并不合乎中国关于房产产权的法律规定。
(二)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 小产权房到底是不是合法建筑?答案是明确的。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的确立, 受到了相关审批手续的阻碍。审批手续上阻碍源于其销售行为, 只拥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集体土地住房是否可以买卖呢?虽然依据物权法规定, 乡村集体土地可以建造住宅。但建造的住宅归谁使用?乡镇或者集体是否具有小产权房的支配权, 这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 小产权房是否可以买卖、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乡镇集体或者开发商以农村建设名义建造的住房, 显然利用了法律的空隙, 试图以“利用在农业建设”上这一无从验证的名义, 来明确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既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建设, 那么小产权房是否是应用于农业建设呢?其买卖的行为关键取决于销售对象。于是, 销售对象资格的认定将是小产权房合法地位确立的关键所在。什么样的购买对象合法, 什么样的购买对象不合法?这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这也为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确立提供了空间。
二、小产权房的发展现状
《每日经济新闻》曾对深圳的农民房做过调查报道。深圳向北, 出梅林关, 金地梅陇镇、深物业新华城等一批知名楼盘集中坐落于此。在这些大型花园社区附近, 矗立着一些“农民开发商”建设的“集资房”, 即所谓的“小产权房”。梅龙苑便是其中一家。这个高达20多层的小产权房为高层电梯, 配套齐全, 实行小区化管理, 一系列“高标准”堪比中档电梯公寓。据悉, 在其他多数城市, 农民开发的小产权房也早已是遍地开花, 已经形成了开发、中介、销售等完整的产业链。
三、小产权房的特征与风险
通过以上法理分析不难看出, 由于小产权房特有的法律属性, 导致其难以取得由国家承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 对于销售者和购买者来说, 他们目前尚且没有足够的信心认为小产权房的销售和购买的交易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由于小产权房的价格优势明显, 有利可图, 还是愿意冒险。
(一) 价格风险
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 (即商品房) 同样是普通住宅房, 从买卖手续来看, 小产权房没有缴纳商品房买卖的契税, 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 这就构成了小产权房投资的风险。而在质量等方面并无太大差别, 两者最大的的差别就是价格。然而小产权房的低价却同时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二) 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与普通商品房在使用性质上并没有差异, 但小产权房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 购房人仅拥有房屋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 购买小产权房相当于一次性付款租赁房屋, 那么在拆迁补偿等情况发生时, 小产权房的处理问题将是一个大的难题。而且,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农民仅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及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时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的。这样一来, 小产权房的出售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就得不到保障。
(三) 政策风险
而小产权房对开发商利益的触动则导致开发商采取措施对抗小产权房市场的发展。首先, 目标指向投资者。开发商一方面通过自助型买卖和联合型交易的方式造成商品房交易活跃的假象, 另一方面又通过媒体等宣传鼓动民众尽快买房, 卖旧房买新房, 卖小房换大房, 甚至倾家荡产投资房产。其次, 目标指向无房者。开发商通过施加压力让央行连续降低利率, 让房管部门降低首付额度, 让银行取消房贷限额, 实行按揭贷款。然而, 奇高的房价还是把大部分人拒之门外。于是出现了开发商有房卖不出, 无房者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房产泡沫。与之相对应的却是小产权房市场的异常活跃, 这种景象最终将导致新的政府行为的出现。但是新的政府行为应该注意到小产权房并非违章建筑, 只是缺少合法的存在证明而已。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中国土地法的现状与改革[J/OL].民商经济法律网, 2006-01-02访问.
[2]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J].浙江学刊, 200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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