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监管企业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共7篇)
1.关于完善监管企业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 篇一
关于绩效考核的补充规定
各部门:
为了保证公司制定的《关于2011生产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以便更好的执行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一月份的绩效考核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看,绩效考核方案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使方案切实可行,现对有关事宜进一步做以规范,现明确如下:
一、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事故除扣除车间主任和当班副主任的绩效工资外,同时也扣除生产副总经理和生产部部长的绩效工资;
二、如其他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则要扣除主管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绩效工资;
三、员工打架、斗殴事件纳入文明生产考核之中;
四、为了加强相关数据的保密性和准确性,严谨工作程序,由财务部于每月16日下午17时将生产和经营“差异程度合计”(总数)抄送给企管部劳资员进行工资金额统计。需要配合的部门有:生产部、经营部。每月15日前,经营部门需要向财务部提供如下数据:1、计划销售量、实际销售量;2、计划回款、实际回款;
3、压库任务数、实际压库数。绩效考核组负责非量化考核数据的统计。
五、安全教育也纳入绩效考核之中。
其它事宜,继续按《关于下发2011生产经营计划的通知》执行。特此通知
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2.关于完善监管企业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 篇二
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和国资监管体制。通过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 不断改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治理机构, 提升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的管理效率, 增强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通过立法保障外部国资的分类监管, 构建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国资的不同监管方式体系, 促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完善
国有企业治理机制, 主要包括管理模式、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企业管理模式是指涉及企业规模庞大时, 以资本为纽带对各层级企业之间的管理方式的选择。由于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政府, 政府在管理国有企业时, 存在利用其政治职能干预国有企业治理的可能性, 所以分开政府的政治职能和出资人职能是国有企业治理的必然。从这个方面而言, 国有企业在管理模式选择上有层级的要求。并且, 根据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性质以及企业所处的层级的不同,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投资比重上有所不同。
经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后的国有企业, 其治理结构采用股份制的比重大幅度增加, 但总量在整个国有企业的比重仍然偏低。以央企为例, 113家央企中也只有58家进行了股份制改革, 比重为50%左右。股份制被认为是大部分企业治理应采取的最优化方式, 其虽不是所有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采取的措施, 但仍应该是大部分国有企业治理可采取的方式。目前国有企业在治理机制上的主要问题就是, 不管国有企业是否进行股份制改革, 国有企业的治理受政府的控制都是很强的, 这导致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以及监事会职能的失效。
相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 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显得较为微观, 但其重要性却不容忽视。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初期, 特别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期间, 通过产权交易进行产权置换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这其中就有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不足的原因。如何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管理层的行为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能否不再重蹈覆辙的关键。
(一) 管理模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显然, 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有效选择是国有企业结构优化的前提条件之一。根据决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国资管理模式改革的主要取向可能类似于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 将国有企业分层运行, 将国有资产有序的投资于不同领域的国有企业, 优化国有企业结构。“淡马锡”模式的层级结构包括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或政府控股公司 (淡马锡) 以及国连公司, 实现政府部门与法定机构、控股公司的分离, 法定机构与政府控股公司的分离, 行政管理机构和产权管理的分离。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国有企业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的控制, 中国国有企业的层级应该包括四级: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团公司—国有企业。
新加坡“淡马锡”控制着大部分的国连公司, 并进行一定的类型划分。如根据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职能, 将国连企业划分为关系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公共政策目标的企业和参与市场活动的竞争性经营企业[1]。中国国有企业规模庞大, 妄图将全部国有企业合而为一并非易事。从现实来看, 由央企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可能性比较大, 由大带小, 逐渐构建国有企业层级管理体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数量并不一定唯一, 这取决于不同国家国有企业规模的状况。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职能就是纯资本运作, 这也成就了其不做类型划分的可能性。因此, 中国可以有多个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并由政府通过董事会控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下设多个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投资, 优化国有企业结构。
同时, 集团公司和下层级的国有企业也是存在类型划分的。国有资本不可能只进行纯公益性的投入, 为满足公益性职能的需求, 投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不应被否定。新加坡国连企业存在着法定机构和政联公司的划分。法定机构类似于中国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性质, 其创立资本和必要的流动资金由政府拨付, 不以盈利为目的, 主要任务是通过其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以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政联公司是由政府控股的, 但完全按市场原则运作, 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及实际需要对不同类型的集团公司进行投资, 不同类型集团公司以其性质进行市场化运营或是政府控制下运营。集团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参与下层级国有企业的管理。
(二) 治理结构
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比重形式主要包括独资、控股和参股三种。在分类改革过程中, 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其国有资产比重有所不同, 根据不同的国有资产比重选择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企业的分类, 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将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国有企业、公益性国有企业和功能性国有企业[3]。很显然的做法就是, 在竞争性国有企业中国资采取参股的形式;而公益性国有企业和功能性国有企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独资或是控股的形式。目前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 试图通过上游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控股下级的国有企业, 实现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功能;同时, 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央企, 在不同层级中其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同,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政府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治理结构, 这种治理模式可以参照新加坡“淡马锡”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治理方式。例如, “淡马锡”是新加坡财政部的全资控股公司, 财政部可依法人财产权开展资本经营并任命其董事会的主席和董事。为了防止国有股权控制力过大, 淡马锡的董事会由以下三部分人员构成: (1) 股东董事。主要来自财政部的出资人代表和政府的高级公务员; (2) 独立董事。大部分由商业经验丰富的民营企业或跨国公司优秀的企业家组成; (3) 执行董事。主要来自公司管理层。其中, 前两部分董事均为外部董事[4]。淡马锡的董事长几乎都是非执行董事。同时淡马锡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下设7个专业委员会, 委员会的召集人或主任及组成人员大部分是独立董事, 以保证决策的民主和专业。总经理的决策首先交由专业委员会论证, 最后交董事会把关, 更重大的决策则交给股东大会。董事会每年向财政部交成绩单, 业绩不好则将被换届[5]。二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治理结构。这种治理模式可依据《公司法》等相关商事法律的规定进行, 同时结合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进行特殊调整。例如, 上海国资改革就指出, 竞争类企业, 应进行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 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功能, 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 可分为国有多元投资企业和非多元投资企业。国有多元投资企业原则上董事长经法定程序可兼任总经理, 非多元投资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的董事长或是执行董事均应与党委书记分设。同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 与企业内部监事组成监事会。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 还可外派财务总监[6]。
(三) 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分为内部的选人用人、职工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外部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营市场的约束机制。市场化是优化资源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国有企业改革中, 管理人才的选择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 有利于通过市场选择机制进行管理层人员的优胜劣汰。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 领导人员应当保持必要的稳定性和流动性, 通过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和市场化选聘等方式, 进行人才选择。同时应该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更好地发挥企业家在国有企业的作用。国有企业薪资问题也是改革的要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职工收入、企业效益、发展目标相挂钩, 行业之间和企业内部应当形成更加合理的分配激励关系。有观点提出, 国有企业的薪资安排可以根据其是否为编制人员进行分配, 享受公务员编制的人员其薪资应当按照公务员待遇进行分配, 同时结合其业绩对其进行奖励;非公务员编制则可依市场化标准进行薪资安排。这种观点值得探讨。首先, 该观点是在肯定国有企业有些人员享受编制优惠的基础上提出的。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可以说是市场化和混合所有制, 一些体制内的制度其存在土壤正在不断衰减。而且, 国有企业有些高管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的现象也是久为人所诟病。其次, 即使该观点的前提成立, 但其并不具有可行性。按照目前市场薪资的分配来看, 排除公务员福利以外, 公务员的薪资普遍是低于私企职工工资。在这种情况下, 试图让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仅仅享受公务员的薪资, 似乎与其付出的劳动并不相称, 极有可能导致管理层激励不足的问题。因此, 无论是国有企业的选人用人机制还是国有企业职工的薪资都应采取市场化导向的方式进行选择和分配。
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营市场等外部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依靠法制的构建。通过立法, 不断完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营市场的运行环境。例如, 产品市场可以通过《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通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规范企业的生产。这里需要指出, 一般而言, 竞争类的国有企业其受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营市场等外部约束机制的作用与私企无异。但若涉及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 如公益类国有企业等, 那么在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营市场的约束就应该进行部分的特殊规定。
二、国资监管体制的完善
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是从外部改革国有企业的必要措施。以往国资监管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过强, 国有企业的自主性弱。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后, 不但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同时, 不同层级的国有企业也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总体而言, 不同类型中, 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行业, 其监管力度较强;不同层级中, 处于资本运营公司和集团公司层级的国有企业, 其受到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也是较多的。
(一) 国资监管体制的选择
国资监管体制包括分层监管和分类监管。分层监管是指经过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后, 不同层级的国有企业需要有不同的监管方式。分类监管是指国资监管机构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其中, 分层监管中应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转变政府职能。政府部门通过宏观调控、市场监管、行业管理等公共管理职能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管。而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集团公司的监管, 分类推进不同层级中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监管。例如, 以公共政策目标实现的考核监管公共企业, 以资本、营业额等指标监管商事企业[7]。
(二) 国资监管体制的法制保障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之一。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其运行中必然涉及了众多的监管法律问题。
首先, 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问题。根据市场化原则,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但根据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特殊性质, 其设立者是国家, 其资本投入是国有资产, 由于国有出资人的实质性缺位, 使得在国有资本公司的设立过程中需附加予特殊规定。例如, 应有立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权限主体和设立程序等。
其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问题。例如, 国有资本的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决定权的审批事项等法律问题。这些规定不仅要从《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 还要根据分层分类国有企业改革后的不同特征, 进行补充性的规定。
最后, 不同层级国有企业的监管注重政府与市场关系、资本投资公司与集团公司关系、集团公司与国有企业关系的处理, 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监管注重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关系的处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 在构建政府与市场的法制关系中, 必然是要尊重市场规律, 政府除了依法履行必要的公共管理职能外, 其出资人职能的行使应当根据《公司法》等商事法律进行。资本投资公司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应当根据公司设立、股权分配等规则进行。资本投资公司对集团公司的控制以及集团公司对国有企业治理的参与都应当依照股东的权利进行。除此之外, 涉及国家政策性安排的国有企业, 其在市场营运中应当符合政策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国有企业通过其内部的治理机制和外部的国资监管体制的完善进行改革。类型化改革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 要求国有企业在治理机制和监管体制必须分层分类进行。不同层级中的国有企业, 在公司治理时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的参与度有所不同。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中, 政府依法人财产权行使出资人权利, 通过董事会的人事控制参与公司的治理。国资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进行监督。至于其他层级的国有企业, 政府的控制力逐渐减弱, 国资监管机构也只是在国有资产的运行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竞争类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和监管体制与私企并无差异。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 如公益类国有企业, 其治理机制的选择并不能局限于股份制, 而应根据其性质和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同时在监管体制的构建中, 不但要符合一般性法律的规定, 还要配套相关政策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晖明, 张亮亮.对国资职能和定位的再认识——从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的全称说起[J].东岳论丛, 2010, (4) .
[2]赵灵敏.“淡马锡模式”适合中国吗?[N].华夏时报, 2014-03-03.
[3]邵宁.国有企业将实施分类改革[N].中国证券报, 2014-03-03.
[4]王文, 崔胜朝.新加坡淡马锡董事治理模式的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 2009, (4) .
[5]袁境, 白煜.“淡马锡”模式与中国国资管理机构的角色定位[J].经济体制改革, 2006, (5) .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Z].2013-12-17.
3.关于完善监管企业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 篇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 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五个四”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深化联网应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为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做到“五个四”和认真落实“五个更加”,打造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信息工商,建立更加和谐监管执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迫切需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贯彻落实“五个四”和“五
个更加”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重点,统筹推进。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建设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和效能工商的部署,准确把握“五个四”的深刻内涵,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工作要求,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不同业务系统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方式集成创新,加强政府部门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综合业务平台,建成“国家经济户籍库”;加强内联应用,基本形成全系统各层级、各条线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推进外联应用,基本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信息与外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打造公众服务平台,基本实现社会公众对企业登记管理基本信息的网上查询。
(四)基本原则。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全面统筹、整体规划的原则。注重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做到不同区域、不同业务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坚持科学分类、重点监管的原则。加强信用记录,完善监管分类,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通过整合、融合、改造、提升,做到监管、应用、服务协同推进。
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科学分类,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五)夯实数据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和“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监管信息,确保系统内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同一数据的一致性。按照“谁主管、谁归集,谁维护、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大力加强总局和省级局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执行总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到“十二五”期末实现数据准确率、完整率均达到99%以上的目标。
(六)完善监管分类。《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按照守法诚信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充实信用分类监管标准。按照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设置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按照行业风险程度的情况,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和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行业企业,设置重点、热点行业企业。按照区域重要程度的情况,对在商业集中区、旅游区、地下空间、校园周边等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置重点区域企业。按照动态警示的情况,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检测或者监测中涉嫌违法、申投诉、举报、立案未结案等需要加强监控的企业,设置预警企业。将企业守法诚信、行业风险、区域重要程度、动态警示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现科学多维分类。
(七)提高监管效能。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加强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将现代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推进业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整合系统、整合软件、整合数据、整合操作,将制度固化在信息化流程中,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制度的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下之间、地区之间、业务之间有机统一,形成监管合力。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新监管措施,丰富监管内容,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三、整合资源,业务协同,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
(八)加强监管信息内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准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流通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管理等业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监管信息的记录、归集和日常维护工作,将相关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消除信息“孤岛”,实现静态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与动态的监管执法信息的相互关联、有机统一。
整合监管执法资源。以企业登记数据为基础,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唯一定位标识,以履行法定职责为主线,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整合、对接工商行政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的业务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之间监管业务信息的高度融合和一体化,形成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监管业务平台。
(九)强化监管信息内联应用。加大应用力度。根据工作职责和监管需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的信息,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手段,确定监管任务,明确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措施。加强联动监管,根据整合的监管信息,形成综合监管体系,发挥综合监管效应。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属地监管紧密结合,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加强属地监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拓展应用范围。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提示、警示、检测、监测、限制、处罚、监控、申投诉、举报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激励力度,让守法诚信的企业时时得到便利,加大对信用不良企业的约束力度,使违法失信的企业处处受到限制。提升应用水平。积极探索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建立实用数据分析模型,分析辖区市场主体总体质量和经济秩序状况,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预见性参考,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投资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
四、信息共享,监管联动,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
(十)推进监管信息部门共享。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实际,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不断扩大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的范围,逐步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的整体效应。
健全完善“国家经济户籍库”。积极参与国家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法人、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建设,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信息资源支撑。按照地方政府安排,积极参与做好地方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息归集工作,推动地方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十一)推动监管信息外联应用。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部门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的重要途径,充分运用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监管的重要信息资源支撑。参考和依据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堵塞部门间监管漏洞,实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的市场监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依法公开企业信用情况,增加企业失信成本,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打造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法向社会提供企业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力度,努力提升信息综合运用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筹推进,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县(市、区)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干部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识、责任和能力。
(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市场主体准入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以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基础的企业法人数据库;依法实施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管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负责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直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直销违法案件、传销违法人员及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直销行为的监管,加大打击传销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规范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
务行为监管、合同监管、经纪人监管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抽样检测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广告监督管理、广告监测、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案件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
信息部门负责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开发建设技术支撑平台,整合登记监管数据,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共享、数据交换效能。
基层工商所要根据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建立综合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分工职责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建立综合监督机制,细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岗位工作要求,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对工商所属地监管的考评机制。研究制定区域性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评价办法,对经济户口管理、监管信息归集、联网应用等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加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内联应用和外联应用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4.关于完善监管企业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
为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做到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相关工作平稳过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二、各级考核发证机关要按照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特种作业名称、适用范围等,对原有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进行规范。凡未列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按照特种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未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增设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确需新增的,由省级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三、《规定》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周期由2年调整为3年,对于已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未到有效期的,执行3年复审;有效期到期的,给予延期复审,延期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版证书。每个操作证(IC卡)只能对应一个特种作业工种。
四、对于《规定》中新增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在新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公布之前,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可结合实际,先行确定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基本要求,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五、按照《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IC卡的式样作了重新调整(见附件),调整后的证书式样除版面设计外,技术规格和要求与原证(IC卡)相同。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继续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的制作和发放管理等工作。各地现存的旧版证书(IC卡)可继续使用,待用完后,再按照新的式样制作或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直接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申领。
七、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管理等制度,推动《规定》的贯彻实施。在《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电话:010-64463082)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10-64463015)反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样式
正 面
5.关于完善监管企业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 篇五
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总体上处于较为平稳的态势。但是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使用环节发生事故的比例居高不下,占事故总起数的70%以上。主要原因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安全的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非法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一进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特〔2010〕51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全面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强化责任追究,不断提高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为出发点,以推进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化为切入点,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研究提升安全使用管理水平的新方法,探索创新使用单位分类监管的新方式,建立健全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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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化工作,进一步促进使用单位建立实施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合理配置管理机构和人员、规范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理机制,不断提升安全使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全国30%以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达到自主管理水平,使用环节事故高发的趋势得以有效遏制,比例明显下降。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准则。
开展使用安全管理状况调研。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安全责任义务的情况和使用安全管理状况开展调研,采集相关数据资料,客观分析使用单位使用安全管理状况,为总局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准则提供数据支撑。
制定使用安全管理准则。总局将根据各地调研以及使用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准则》。通过推进实施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推进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化试点。
确定试点范围。根据各地已经开展的使用环节监管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先行先试推进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准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帮助企业解决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疑难问题,积极推进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三)开展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评价。
各试点地区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准则》对试点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定量、定性的评价。可以采用企业自评与日常安全监察和定期检验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可以分为不同等次,并实行动态考核。对已经评价的企业,在以后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出现低于原定等级的状况,予以降级;原评定等级较低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有提高的,通过评价予以升级。
(四)实施分类监管。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评价结果是实施使用单位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对不同评定等级的使用单位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较好的单位,以自主管理为主,充分发挥企业的管理优势。对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一般的单位,以监督指导为主,重点改进企业的管理缺失,指导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较差的单位,以督促检查为主,采取督促整改和执法处罚等强制措施,督促其改善安全管理状况。
三、工作安排
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工作,应当本着先易后
难,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原则进行。该工作将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2011年全年,主要任务是:在部分省市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状况调研,在已制定使用安全管理地方标准的地区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准则》(草案),确定4个以上省市的80个以上企业为试点对象,先行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试点,探索开展分类监管。
第二阶段为2012年全年,主要任务是:在总结试点工作效果基础上,在已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市全面推进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分类监管工作,其中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数量应当达到试点地区使用单位总数的15%以上;在其他省市和地区,试点开展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分类监管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准则》。
第三阶段为2013年全年,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分类监管工作,其中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数量力争达到使用单位总数的30%以上。
四、工作要求
推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工作是今后一个时期强化使用环节监管的重要措施,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工作中积极争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各级质监部门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开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应当制定奖惩政策和措施,激励使用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关于完善监管企业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 篇六
今年以来,开封市工商局相国寺分局按照国家局和省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辖区市场实际,积极探索推行商品分类监管办法,以商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分距离监管,有力提升了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监管执法效能,走出了一条以全面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为目标,以实施分类、分距离监管为载体的依法、规范、高效管理的新路子。
一是合理划分类别。按照“界定距离、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强化效能”的原则,根据商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明晰风险等级,划分监管层次,将辖区1903户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划分为5个等级,即:重要商品(Ⅰ类)、风险服务(Ⅱ类)、投诉举报较多商品(Ⅲ类)、一般商品(Ⅳ类)和一般服务(V类)。二是明确标准要求。对于食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燃气器具、化妆品等重要商品(Ⅰ类),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一票承诺)、购销台账等自律制度;对于娱乐场所等风险服务类(Ⅱ类),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前置和后置要件必须真实有效,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商品必须合格;对于投诉较多商品(Ⅲ类),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出具商品合格证明和相关进货票据、进货台帐;对于一般商品(Ⅳ类)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商品标识必须合格,没有商标侵权情况;对于一般服务(V类),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三是实施分距离监管。对于重要商品(Ⅰ类),在经济户口中予以特别标注(标注符号T),由网格监管责任人每周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对于风险服务类(Ⅱ类),在经济户口中予以特别标注(标注符号F),由网格监管责任人每半个月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对于投诉举报较多商品(Ⅲ类),由网格监管责任人在投诉集中期每半个月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对于一般商品(Ⅳ类),由网格监管责任人每一个月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对于一般服务(V类),除发生消费纠纷外,由网格监管责任人每三个月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网格监管责任人在巡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工商所给予行政指导;发现较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工商所立案查处。对于投诉举报较多的商品,由分局统一发布消费警示;属于问题商品的,落实退市制度;涉及主体资格前置或后置要件问题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7.关于完善监管企业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 篇七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制定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相关准则。
试点地区省级质监部门要认真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责任义务情况和使用安全管理状况调研工作,采集相关统计数据资料,客观分析企业使用安全管理状况,为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技术准则和措施提供数据支撑。总局将根据试点地区使用安全管理调研以及相关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相关准则。同时,鼓励各地质监部门或相关标准化组织结合通用准则,有针对性地制定重点行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
(二)开展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试点。
根据已开展的使用环节监管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先行推进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各级质监部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相关准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帮助企业解决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疑难问题,积极推进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支持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平台共同推进。
(三)开展使用单位安全水平分级分类评价。
各试点地区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相关准则,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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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使用安全风险状况进行分级分类评价,即在对设备、环境等固有风险以及管理控制水平等动态风险评级基础上,综合评价企业安全风险状况类别。评价可以采用企业自评与日常安全监察与定期检验复评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评价可以分为不同等级,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并建立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监管的管理台账。现阶段的评价结果只作为使用单位完善使用管理和监察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的依据。
(四)开展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试点。
试点地区质监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强化薄弱环节、薄弱企业、薄弱领域的监督管理。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低风险(一类)企业,以自主管理为主,监督抽查为辅,促使其持续保持较高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对综合评价为中风险(二类)企业,以指导帮助为主,监督检查为辅,督促其改进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对综合评价为高风险(三类)企业,以监督指导为主,以执法查处为辅,监督其整改落实,提高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
二、工作安排
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拟分两个阶段实施。2011年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状况调研,在已制定使用安全管理地方标准的地区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相关准则草案。确定4个以上省市的80个以上企业为试点单位,先行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和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并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相关准则。同时,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的制定工作。2012年在总结试点工作效果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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