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流程

2024-06-23

车辆报废流程(共4篇)

1.车辆报废流程 篇一

辽宁省大连市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 (124号令) 已专门下发了《关于暂停办理部分机动车业务的通告》, 规定大连市企业、单位或个人持有已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的机动车逾期未到交警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的, 一律暂停办理该单位或个人所有机动车业务。

2014年1月1日起, 大连巿机动车业务办理窗口开始使用“强制报废车辆检查系统”。

《通告》实施后, 已有许多单位或个人主动办理了报废车注销手续, 车管部门也已对其恢复了机动车业务办理。交警部门提醒, 对因未及时办理报废车注销手续而被暂停车辆业务办理的车主, 可采取以下4种方法恢复办理:1.持车辆手续及报废车到交警车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2.车辆被盗抢的出具公安机关《被盗抢证明》或《立案证明》;3.机动车灭失的, 出具相关部门的《机动车灭失证明》;4.报废机动车私自拆解或转卖及其他原因无法找到车辆的, 到后盐大连市工商车辆管理所接受处罚。

2.车辆报废流程 篇二

袁斌受伤后,因医疗费花费巨大没钱继续治疗,于全也因为家庭拮据,拿不出钱来赔偿。2008年3月2日,袁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全、小波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法院最后认定小波将报废车辆转让给他人使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应按30%过错赔偿袁斌27000元。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得到赔偿款后,袁斌继续进行治疗。后经鉴定部门鉴定,袁斌因该次事故共构成两个十级伤残。2012年11月4日,袁斌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于全和小波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万元。

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小波和小波连带赔偿原告20万元,小波赔偿其中50%,10万元。双方接受判决没有上诉。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车辆用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讓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所以,法院的判决时恰当的。

3.车辆报废报告 篇三

集团公司:

因业务需要2011年从公司购置小车鄂B-IF823桑塔纳一台,用于公司业务需要,由于该车使用频率高,行驶里程多,车辆状况极差,车辆年审不过关,现申请报废处理,原因有三。

一、该车因使用年限已久车况较差,车内各操作悬挂系统老化,经常性维修无法得到完全处理,继续使用成本太高。

二、从购置之日起(1998年~2013年),使用年限已满15年,根据车辆行驶有关规定,已达到小车报废年限;

三、车辆行驶里程50万公里,发动机尾气排放不达标,无法通过年审,根据车辆行驶有关规定,已达到小车报废标准;

综合以上几三点,现上报集团公司申请报废,望给予批示为谢。

4.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制定本公司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 本公司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由安环部负责申请并落实车辆的报废工作。需报废的机动车必须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车辆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二)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三)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第五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二)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需加强管理,同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各项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确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需对其做出封存、停驶或者提前报废等工作。同时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六条 公司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可由安环部负责申请并落实车辆的报废工作。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三)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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