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解读

2024-09-06

商业银行法解读(精选8篇)

1.商业银行法解读 篇一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相关文件解读 课后测试 单选题

1.银行高级管理层每年至少()次识别和评估银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问题。√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正确答案: A 多选题

2.合规风险管理强调()× A 独立性

B 长期性 C 被审查性 D 有效性

正确答案: A C D

3.以下哪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合规风险管理()× A 合规绩效考核制度 B 合规问责制度

C 安全保卫制度 D 诚信举报制度

正确答案: A B D

4.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来防范合规风险()√ A 在全行范围内形成“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 B 建立良好的、有效的管理制度 C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D 要有有力的处罚机制

正确答案: A B C D

5.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要从高层做起,银行高层要亲力亲为,做到()A 写 B 改 C 查 D 奖 E 罚

正确答案: A B C D E 判断题

6.合规应从高层做起。√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7.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传达合规政策,确保合规政策得以遵守。√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8.银行的合规部门应该是独立的。√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9.合规职责一定是由“合规部”或“合规处”承担的。×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0.合规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广度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的定期复查。√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2.商业银行法解读 篇二

但也无需讳言不和谐的存在, 重复建设、市场分割、价格欺诈、假冒伪劣、无序竞争、特色式微等一系列的失衡、失控、失序、失范问题, 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上海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建设和谐商业, 要统筹协调, 还要和而不同。笔者试图从“文化的协调、结构的均衡、理念的信达、经营的多样”等四个方面, 对上海商业和谐命题进行解读。

一、文化的协调。

文化之于商业的重要性, 常常会被忽视。由于历史文化长期的沉淀, 人们对不同的商业街区都存在着不同的认同倾向, 进而成为了一种难以逆转的思维定势和消费倾向, 它决定了某个街区文化风格、建筑风貌、形态样式和情调意味, 甚至还决定了某个街区适合或不适合经营的内容, 而这种认同定势反映的就是文化。记得当年麦肯锡在咨询策划南京路时, 曾提议要拆除那些“繁乱”的霓虹灯, 就遭到不少领导和专家的反对。色彩亮丽、光怪陆离的样式, 本身就符合中国人的审美取向, 那些霓虹灯又早已成为了南京路“根深蒂固”的形象符号, 很难想象假如没有了霓虹灯, 南京路还像个南京路吗?

当前本市正在调研编制“十一五”规划, 按照分类指导要求各区县也正在进行区域功能的定位重塑。就商业而言, 由于地缘相近、人缘相亲、物缘相仿, 要形成错位特色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而位于中心城区的黄、卢、静、徐等区尤其如此。但是, 假如我们认真研究各个街区的认同定势, 就不难发现上海“四街四城”这几个市级商业中心还是可以进行功能错位的, 甚至包括目前发展定位较为尴尬的四川北路商业街, 也是可以找到合适的发展方向。

文化的协调, 就在于街区建筑形态、文化风貌和商业特色的统筹协调, 形成人文风格和谐而又独特的商业街区特征。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重点商业街区文化定位系统, 从街区发展的历史沿革、文化积淀、建筑风貌和区位功能出发, 梳理并建立精准的街区概念定位, 以便在街区调整和建设中, 统一街区的文化风格、形态风貌、特色形象, 从而形成特色鲜明、品牌鲜亮、形象鲜活的特色街区。

二、结构的均衡。

均衡, 向来是经济学家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不均衡, 就会产生“木桶原理”中短板的效益损失。虽然结构均衡, 涉及产业结构、布局结构、业态结构、功能结构等错综复杂的关系, 但还是可以运用一些概念和工具加以梳理和度量。

业态的均衡。现在习惯把“商业区”叫做“商圈”, 是个错误, 因为这将混淆商业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商圈”正确的含义是指流通企业或其它服务性企业所辐射、吸引顾客的势场范围。由此概念出发, 亦可帮助我们匡算出特定区域内商业业态在种类、规模、数量上的合理配比指标, 尤其是像大卖场、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业态的合理布局十分重要, 一旦企业经营不善, 将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要隐患。这从前不久跨国巨头沃尔玛落子上海所带来的“5公里死亡圈”的恐慌, 便可充分体会结构均衡的重要性。就此而言, 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招投标形式和听证会制度来控制重点业态布局的做法, 进一步调整和均衡上海商业业态结构。

功能的均衡。我们发现, 商业街区也存在类似赫兹伯格提出的“保健—激励”“双因素”现象。街区功能可分为基本功能和超值功能, 以公厕、停车、绿化、憩息等公共设施为基础所形成的街区基本功能, 起到的是“保健”作用, 若这些做得不好, 将成为人们不再前来的借口;而给人们带来充分满足、超乎人们想象的超值功能是“激励”因素, 是真正吸引消费者前来的理由。街区的发展需要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职, 共同推进, 基本功能建设应以政府公共服务为主导, 超值功能建设则以企业特色创新来实现。

产业的均衡。上海商业的竞争力, 不仅要体现在像百联集团那样大公司的数量和实力上, 还应体现在涉及整个产业链的专业化和配套化程度及水平上。这种专业化配套化所形成的“商业生态系统”, 要求产业链上“承上启下”、需求链上“拾遗补缺”、功能链上“合纵连横”, 形成各项功能互补共倚、各种资源互通共享、各类组织互利共存的生态共荣系统。其关键, 一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 因为它们是生态系统重要的基础;二是要强化产业的专业化和配套化程度, 从而形成各类产业的均衡发展。这些都要求我们在商业规划和实施操作中, 予以充分的重视。

三、理念的信达。

我国商业企业不仅要学习卓越企业先进的技术, 更要学习先进的理念, 也就是要形似, 更要神似。先进的发展理念, 不仅要求“信”——守信, 而且还要求“达”——到位。企业如果没有高度的责任感, 即使它能够恪守诺言, 也会由于这种承诺的不到位, 即落后于社会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而使企业难以跻身卓越企业的行列。

企业不能仅有股东责任, 还应有社会责任和未来责任, 利润最大化不应成为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美国兰德公司曾用20年时间考察了500家国际大公司, 其中能长盛不衰的企业具有一个共同点, 即始终坚持着共同的价值观——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 共同价值高于个人价值, 用户价值高于生产价值, 社会价值高于利润价值。社会责任国际组织 (SAI) 所设计的“社会责任8000” (SA8000) 标准和认证体系, 就是希望通过这一认证活动, 促进更多企业成为社会责任型公司。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国际标准, 更是从环保、能耗、可持续发展等未来责任的角度, 规范企业行为, 促进企业发展。

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 当然离不开政府的介入。近来接连发生肯德基、雀巢、哈根达斯等国际大牌的食品安全危机, 其以“双重标准”对待国内消费者的做法, 不仅暴露了洋品牌的“经济动物”属性, 一旦放松监管也会原形毕露, 而且还说明了我国市场诚信的缺失, 已经到了该用重典整治的时候了。加强市场准入条件的立法, 对严重违规违法者, 要断其“生路”, 永久取消其再经营的资格。

四、经营的多样。

需求的多样性, 必然导致经营的多样性, 这也是和谐商业的重要内涵。当卖方市场过渡到买方市场的时候, 原先因物质短缺而被遏制的多样性需求得以释放, 人们更愿意按照自己喜爱的生活方式去消费、去体验, 所以, 笔者认为现代商业较之传统商业而言, 除了更多运用现代商业技术外, 还应表现在对不同生活方式的诠释和引领上具有更多的专注和投入。不妨按照不同人群的生活方式去整合现有的、相关的商业资源, 我们就可以获得独特的商业个性。

正像七个音符能谱出风格迥异的各种音乐一样, 商业的个性特色, 也是在不同要素的组合中诞生。消费者抱怨“千店一面”, 而经营者却有托词:国外商品几百万种, 而国内只有几十万种, 雷同在所难免。而事实上这是许多经营者玩不转“组合”这一手中的“魔方”所致。荷兰有一家衬衫商店, 生意火爆源自它的非典型“组合”——按照尺码进行组合, 即同一尺码区域陈列着不同品牌、不同款式、不同颜色的衬衫, 这恰恰迎合了一大批不是十分注重品牌而是相当看重时间成本的消费需求。

3.解读商业医疗保险 篇三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的关注也随之“升温”。为了使大家正确认识商业医疗保险,并做出合适的选择,这里做一些“解读”。

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商业医疗保险有这样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商业医疗保险一般必须经过核保,并非每个人都能够参加,再加上产品种类丰富,因此具有个性化的色彩。第二,商业医疗保险是分类缴费,一般投保种类越多,保障期限越长,保险费也越高,具有高保障风险型特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与之相对应的是:人人都可享受,以及保费低,具有低保障共济型特征。

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种类有很多,按保障期限来分,有一年期和中长期;按保障内容来分,有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一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门诊保险;按赔付方式来分,有补偿型保险和给付型保险;按投保方式来分,有主险和附加险。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产品主要是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补偿保险、住院医疗补贴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四种。此外,部分保险公司还提供团体门诊医疗保险。

一般地说,在选择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时,主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根据不同年龄选择相应的医疗保险。例如,对于青年人来说,由于从事户外活动较多,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意外伤害,所以可选择意外伤害保险;而中年人由于体质下降,患病风险增加,此时应重点考虑住院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二是考虑职业特点。脑力劳动者体质一般较弱,买重大疾病保险比较适合;体力劳动者的意外伤害风险较大,宜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三是权衡经济状况。通常商业医保产品的保险期限越长、保障范围越广、保障金额越高,则相应的保险费也越贵,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求,选择适合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投保时还要了解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概念和规定,如核保的概念和如实告知的规定。

所谓核保,就是保险公司对它承保的风险进行选择。研究表明,那些认为自己健康状况差的人要比那些认为自己健康状况好的人更积极地投保,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必须慎重地识别和选择风险。否则,保险公司若持续低估它承保的风险水平,那么它将负担不起所承诺的保险金,而大大损害其他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护每一个投保人的利益,必须严格审核每一份保单,准确评估所承担的风险程度。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接受已经罹患肿瘤、糖尿病、高血压病等重大疾病患者的投保要求。

如实告知的规定是根据保险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制定的,就是要求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在保险活动中要诚实信用,任何一方都不得对另一方进行隐瞒和欺骗。对于投保人来说,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隐瞒病情,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投保过程中,有些人因曾患有某些疾病而顾虑重重,其实大可不必。只要在投保时,投保人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将会据此决定是否可以承保。相反,如果担心拒保而隐瞒实情,即使核保通过,将来万一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将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遭受无谓的经济损失。

4.商业银行法解读 篇四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 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 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 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 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 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 导销售。

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 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 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 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 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 投资者教育。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 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 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 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 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 和发放的管理,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 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 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 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 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 使用 “业绩优良”、“名 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 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 理水平;(三 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 产品过往业绩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 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 结果的, 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 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 区间字样的, 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 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 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 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 晰, 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 误导客户。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臵提示客户, “理 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 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臵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 提示客户,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 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 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 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 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 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 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 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 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 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 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 以及需要充分 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 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 包括 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 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 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 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 购 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 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 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 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 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 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

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 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 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 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 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 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 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 调整;客户不接受的, 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 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 应当详 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 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 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 拟投资该资产的 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 化理财产品, 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 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

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 益挂钩标的资产。

第四章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 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 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进行分级审 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 由低到高 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 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 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 并在销售系 统中设臵销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 并可根据 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 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 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 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 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 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 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 由客 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 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 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 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 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 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 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 再次购买理财 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 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 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 由客户提供相关 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 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 人;(二 认购理财产品时, 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 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 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 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 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 管理系统, 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 结果。

第六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 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 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 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当是对客 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 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 也可以是对 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 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 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 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 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 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 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 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 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 情形:(一 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 进行监 管套利;(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 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为理财产品设臵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 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 单一客户销售起 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 品, 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 为五级的理财产品, 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 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 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 品宣传时, 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 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 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 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 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 资格的银行人员, 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 妥善保管 客户信息, 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 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 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 财产品, 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 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 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 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 议, 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 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 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 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 双方应

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 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 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 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 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 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 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应至少 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 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 品, 除非双方书面约定, 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 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 商业 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 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 笔金额较大的标准, 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 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 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进 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 告和处理制度, 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 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第七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 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第五十条 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 求:(一 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 和认识;(二 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 德标准或守则;(三 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 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 解;(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一 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 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 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 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 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 或矛盾时, 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 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四 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 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 先做自我介绍, 尊重客户意愿, 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 进行宣传销售。

第五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 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 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 等;(三 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 要求;(四 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 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 知;(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第五十四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 情形:(一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承诺进 行

利益输送, 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 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 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 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 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 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 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 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 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 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 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 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

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 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将其纳入 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 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 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销售内控制度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 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 险等, 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 况, 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 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 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 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 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 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 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 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 销售授权控制体系,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有效控制分支机构 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二 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 提高分支机构的销 售服务质量;(三 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 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 和客户资金安全;(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 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 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 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 程, 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做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 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一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二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至少应当包括投诉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馈程序、内部反馈程序等;(三 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 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 径、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统一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理规则;(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留记录并存档, 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 户投诉;(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 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 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 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资料。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相 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尽快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 管理系统, 设臵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 确保销售管理系统安全运 行。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 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 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 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 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 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 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 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 报告期间, 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

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 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 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 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 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 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 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 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 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 施等;(二内部审核文件;(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 的尽职调查文件;(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 签署的法律文件;(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 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 以及 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八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 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 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 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 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 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 以及通过 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 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 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 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 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 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时编制本理财业 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

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 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 不改正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中 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 措施。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 的;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 果的;

(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 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 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相应 监管措施。第十一章 附则

5.爸爸去哪儿商业模式解读 篇五

以湖南卫视《爸爸去哪儿》为例

2013年冬天的电视荧屏,一档综艺节目家喻户晓,就是湖南卫视的《爸爸去哪儿》,这是继《我是歌手》之后,推出的有一档“零差评”的综艺节目。其火爆的原因与其成功的商业模式是分不开的,具体有以下几点因素:

开播前:

一、引进成功的模式

湖南卫视的《爸爸去哪儿》其节目模式和版权购自韩国MBC电视台的《爸爸,我们去哪儿》。原版在韩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引进国外的版权减少不确定因素,有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在拓展初期,减少不必要的弯路。

二、采用优秀的制作团队

《爸爸去哪儿》由原来《变形记》的谢涤葵团队打造,《我是歌手》的制作人洪涛监制。优秀的制作团队保证了节目的高质量。湖南卫视有着强大的节目制作和剪辑能力,为这档节目增加了不少笑点的“神字幕组”也饱受观众赞誉。

三、购建节目框架

嘉宾进入外景后需要完成的任务,编剧组设计游戏模式,但他们不会指导嘉宾的具体表现,而是在各种环节中静等真实情况的发生。

开播时:

一、进行本土化的改造

湖南卫视改变了原版缓慢拖沓的情节,利用剪辑方式,将节目节奏变快,马上让人耳目一新,迎合了中国观众的口味。

二、将节目差异化

消费者不会记得没有特点的电视产品。《爸爸去哪儿》将室内综艺升级户外综艺节目,将虚假的比惨变成突出节目的记录性综艺真热秀。亲子的搭档真实、温馨,唤起了观众内心最温柔的情感。

三、运用明星效应

《爸爸去哪儿》邀请到影视、模特、跳水等不同行业的五对父子,吸引到了各行各业的观众。明星爸爸家加星二代的组合,满足了普通观众的窥探心理,使家庭节目升级为更具娱乐性的真人秀。

开播后:

在《爸爸去哪儿》火热之际,湖南卫视趁热打铁,出版了《爸爸去哪儿》图书;紧接着,拍摄了《爸爸去哪儿》大电影,收获了7亿票房。最重要的是,第一季的成功为第二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6.商业银行法解读 篇六

商业银行数据治理探析

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数据,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业务信息、系统日志及交易日志等。加强商业银行的数据治理工作对于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营、实现业务管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的内容一般包括建立数据治理机制、明确数据责任人、建立和执行数据管理制度及流程、制定数据标准等。数据治理的目标是提高数据的质量(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一、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的必要性

数据治理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定运营的需要。数据是银行的生命线,银行需要妥善保管客户的交易信息,避免将其泄露或非法篡改,给客户和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不同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一致性对于保障各项业务的有效开展也很重要。突发事件发生时,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关系到关键业务系统的及时恢复,是实现银行业务连续的关键。

数据治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部门需要密切关注贷款分类及客户信息的变动,以保障资产分类的准确性,这对于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减少非预期损失十分关键。市场部门日常的交易更是依赖大量的数据分析。资产负债管理部门也需要通过数据分析,为各部门设定业务限额,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实现全行效益最大化。

数据治理是商业银行业务及管理创新的需要。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脱媒的加速使得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传统吃利差的经营方式面临极大的挑战。商业银行需要推出各种中间业务、理财服务等,即使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也需要创新业务模式,改善客户体验。上述的创新都需要商业银行利用商业智能(BI)工具对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进行挖掘,并按照需要进行比对分析。数据治理是合规的需要。2006年,银监会制定了我国商业银行分步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意见。新资本协议要求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实现资本计量。除非银行采用最低级的计量方法(这会带来风险资本的增大),都需要一定量的数据积累,缺乏有效的数据已经成为各大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难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也对数据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诸如“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管理客户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分发、备份、恢复、清理和销毁”,“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信息系统开发、测试、维护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交易记录,采取必要的程序和技术,确保存档数据的完整性,满足安全保存和可恢复要求”。同时,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也都提出了一些与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相关的要求,数据治理也是其中的重点。

二、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的要点

商业银行数据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数据治理主体、建立数据

质量标准以及加强数据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

(1)明确商业银行数据治理主体。目前,商业银行数据治理工作不到位、数据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就是责任主体不清。一般来说,数据治理应该是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需要在高级管理层中指定人员牵头负责全行的数据治理工作。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可以将数据治理的职责赋予高级管理层下属的某个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确定全行数据治理的目标和原则,批准数据治理的相关制度、标准及流程,对数据治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来源对数据进行分类,为每类数据分别制定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由其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2)建立数据质量标准。商业银行在明确了业务架构、确定了业务流程之后,应该能够基本确定数据的种类。某项业务流程无论是否实现自动化,都应该明确数据种类及每类数据包含的要素。应该由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确定数据架构,明确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建立数据视图,为日常数据管理以及数据挖掘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支撑。

(3)加强数据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DLM,Data Life cycle Management)涵盖数据从创建到其失去商业价值或按规定要求被删除的整个管理过程,一般包括数据生成及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及应用、数据销毁四个方面。

①数据生成及传输。数据应该能够按照数据质量标准和业务需要

产生,商业银行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生产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业务系统上线前应该进行必要的安全测试,以保障上述措施的有效性。对于手工流程中产生的数据在相关制度中要明确要求,并通过事中复核、事后检查等手段保障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数据传输过程中需要考虑保密性和完整性,对不同种类的数据采取不同的措施防止数据泄漏和数据被篡改,如离线磁带的传输应比照运钞车的标准,局域网中关键数据应采用光缆或屏蔽双绞线传输等。

②数据存储。这个阶段除了关注保密性和完整性之外,更要关心数据的可用性。大部分数据应采取分级存储的方式,不仅存储在本地磁盘上,还应该存储在磁带上,甚至远程复制到磁盘阵列中,或者采用光盘库进行存储。对于存储备份的数据要定期进行测试,确保可访问数据的完整。数据的备份恢复策略应该由数据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制定,科技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支持。同时,还需要注意因为业务需要或信息科技系统故障处理的需要,可能对数据进行修改,商业银行必须在数据管理办法中明确数据修改的申请审批流程,审慎对待后台数据修改。

③数据处理和应用。商业银行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以挖掘出对管理及业务开展有价值的信息。为保障处理过程中数据的安全,一般应采用联机处理方式,系统只输出分析处理的结果。但是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因为相关数据分析系统建设不到位,需要先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后再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处理,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关注

数据提取操作是否可能对数据库造成破坏、提取出的数据在交付给分析处理人员的过程中其安全性是否会降低、数据分析处理的环境是否安全等。因为人为编制测试数据的工作量比较大,或者不能完全满足系统测试的需要,系统测试时存在直接采用生产数据作为测试数据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关注数据的保密性问题,应考虑对数据采取变形处理。

7.商业银行法解读 篇七

关键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

1引言

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是指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相关制度的设置, 具体来说就是董事会、管理层、监督层等的组织及制度安排。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到来, 我国的商业银行治理也逐渐被提上日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业银行盈利的目的更加突显出来, 这也说明了银行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盈利性企业, 所以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具有一般公司治理的共性和特点, 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质其治理又具有特殊性。我国对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正在逐步地完善和深入, 这些研究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

2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看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企业, 具有企业的一般的特点, 但是作为一种主要从事货币信贷的企业, 它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然而, 正是这些特殊性给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带来了一些相关的问题。

(1) 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主要是存款、放款、转账结算。商业银行就是在货币的存放款利息之间赚取差额及转账结算收取手续费等来进行盈利, 可见商业银行也是追求效益最大化。但是同时银行从事的是货币的吸收和发放的特殊企业,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而言, 面临着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贷风险、衍生风险等种类繁多的各种风险。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出现和金融市场投机机会的增多,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在加大。银行的管理层, 为了避免银行经营失败甚至倒闭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同时, 也在追求风险最小化。于是银行就存在了双层目标即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但是收益和风险一般都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风险越大收益越高, 这就构成了一个矛盾体。在风险和收益上我国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者常常处于两难的境地, 但管理者的绩效又与银行的收益相挂钩, 导致有些管理者为了赢得好的绩效为公司创造效益不惜从事高风险的业务, 这样商业银行就有可能因风险发生面临困难。

(2) 商业银行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存在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包括存款人、股东与银行的关系;贷款人与银行的管理者的关系;监管者与银行的关系等。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一些问题:首先, 银行的委托代理成本较高, 委托代理的链条长。由于银行存在多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 为了维持这些关系银行就必须为此花费较多的成本。其次, 由于商业银行要处理多种委托代理关系, 而个利益主体又是一个矛盾集合体, 他们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目的, 因此银行为了满足不同主体的要求, 往往会有相互矛盾的行为, 这也是商业银行进于行经营活动的一个窘境。第三, 由于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多而复杂, 所以各个利益主体都把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寄希望于别的利益主体, 尤其是中小利益相关者普遍存在着“搭便车”行为, 对商业银行来说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最后, 由于商业银行涉及的利益很多, 银行与股东、债权人、债务人、政府等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 这不利于银行及时准确地获取有效的信息, 从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3)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特殊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货币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和安全, 在金融体系中设立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 规定本国金融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金进行投保的制度。可见, 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正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降低了外界对银行的监督, 同时由于有了一定的保险措施会降低商业银行破产的风险所以有些管理者就会不在考虑风险而从事高风险的业务, 这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负激励作用。

(4) 我国商业银行的历史特殊性。

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由原来的四家国家专业银行改造而成的, 其产权制度为国家独资。国家独资也就是国家控股, 产权单一。因此, 我国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及经营管理层的任命基本上是由政府负责, 四大商业银行基本上是行长兼董事长, 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合二为一, 在资本回报、利益体现、风险制约等经营目标约束方面, 责权关系不确定;国有银行的董事会、监事会更是形同虚设, 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作用。在上市公司中, 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 是最大的控股股东即“一股独大”。使得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控制了董事会, 造成董事会结构的不健全和公司治理的制衡功能失效, 董事会变成大股东会, 缺乏多元股权制衡, 无法形成对经营管理者的有效约束。在各种重要事项中仍沿袭旧有的决策模式, 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效率低下、效益不佳和整体竞争力较弱的状况。

(5) 我国商业银行政府管制的特殊性。

我国的商业银行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和监督。政府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转对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限制和约束, 并制定了相关的管制的制度和措施, 虽然这能够保证商业银行的存在和发展, 但是政府的严格管制降低了外部要素市场竞争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同时也限制了大股东做为监管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6)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交易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主要是货币的信贷, 它所接触的主要是存款人和贷款人, 而且商业银行与他们的交易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约定的。这样, 由于保密性及一些私人的原因, 银行的资产交易一般都是不公开的, 通常只有存款者或贷款者和银行知道具体信息, 虽然存款者和贷款者有很大的关系, 但是对于对方的交易信息双方都不知道。由于商业银行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 外界很难获知相应的信息, 这样就会产生信息不透明、内部人控制、管理者短期行为的问题。

3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对策

(1) 合理定位商业银行的目标。

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都是以经营效益最大化及股东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这就给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带来误区, 为了更好的实现商业银行的治理价值, 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目标应立足于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 实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原则。

(2) 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 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

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这不仅可以增强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 更重要的是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和方法, 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接轨。同时我国应推动银行在境内外上市, 这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 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中的相关问题, 强化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产权约束, 完善市场“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的监督机制, 使商业银行治理机制更加合理。

(3) 建立对商业银行管理者的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首先, 在商业银行管理者的任用上要完善选拔制度, 实现商业银行管理者的市场化选择。其次, 要建立管理者薪酬与经营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 合理确定激励机制的水平, 明确激励重点。在激励方式的选择方面, 除了薪酬收入和风险收入, 还应建立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员工持股制度等多种激励机制。最后, 要强化对管理层的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 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道德风险成本。

(4)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结构。

首先, 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职责和权利, 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其次, 要确定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构成, 尤其是要引入独立董事, 实行董事责任追究制度,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以避免国有股控股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第三, 要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功能, 确保监事的独立性, 以此来增强对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第四, 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外部干预, 提高银行经营自主性。

(5)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

要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的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 增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接受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的监督, 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内容一般包括:商业银行经营业绩、流动性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与风险管理情况、主要股份所有权和投票权、董事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有关银行激励结构的信息, 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和范围、重要可预见的风险因素等。

(6) 完善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环境。

首先应加强金融法律建设, 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商业银行治理的合法性, 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 建立合理的外部监管体系。主要是建立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债务人、中小股东、国家、社区等的监管体系。再次, 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引进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社会机构的监督, 保证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李维安, 曹廷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基于商业银行特殊性的研究[J].南开学报, 2005, (1) .

[2]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武夷山市支行.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机制[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3, (6) .

[3]范黎波, 李自杰.企业理论与公司治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1.

[4]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8.商业模式的结构化解读 篇八

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曾说:“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

商业模式逻辑思维的起点

商业模式虽然与新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把商业模式局限于新经济领域显然过于片面,任何一个在竞争中能够生存的企业,必然有着自身特定的商业模式。从本质讲,商业模式就是企业如何赚钱、如何获得利润维持生存与增长的方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赢利模式、营销模式。从财务角度讲,赢利不过是企业的收入扣除企业的各种运营成本和费用之后的盈余,如果用基本的财务公式来表示则为:利润=收入-成本与费用。概括地讲,利润的实现和增长只有两种途径:增收、节支,用著名的“战略地图”来解读,就是增加收入的机会、提高客户的价值、改善成本结构、提高资产利用率。企业关于商业模式的逻辑思维便可以根据这个直观的公式层层的展开。

<案例1>

汇全是一家文化用品经销公司在当地市场非常具有实力,年销售额超过亿元,在做批发(分销、团购)的同时又开了几家专卖店。比较强势的竞争对手有七八家,也在同时做批发(分销、团购)和零售(专卖店),虽然大家代理的品牌有所不同,但产品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性,进货的方式也大致相同,小部分产品是现金结算,大部分采用账期方式。由于当地市场的竞争焦点集中在品种与价格上,汇全所经营的品种逐渐递增至近千种,价格随着市场行情也不断低调,造成企业的利润逐渐下滑,一年到头除了一大堆库存外,基本上没有什么盈余。为了改变现有的窘境,汇全在一位做过咨询的朋友帮助下,对每一个品种的赢利状况逐个进行了分析,结合自己的客户关系和供货关系的状况,最后只保留了四十多个具有很好赢利性的品种,并对其余品种的库存进行了清理。随着品种的减少,汇全有了充裕的资金加大了保留品种的进货量,现金方式加进货数量的增多,进货价格降低不少,同时品种的减少也使得管理成本、仓储和库存损失等运营成本也随之减少,商品的销售价格也极大地降低了,竞争能力自然增强了,企业的赢利水平当年就有了非常大的改善。中间还有一个小插曲,汇全当初还担心品种的减少会降低专卖店的吸引力,也做好了关闭部分门店的准备,集中精力做批发,结果令人有点意外,由于具备价格上的竞争优势,门店的批零业务反而比以前好了。

<案例分析>

案例1是一个非常直观的案例,参与竞争的各个企业的商业模式是趋同的,加之产品的同质化,增加新的品类和降低价格成为竞争的主要方式。用财务模型来表示:

利润=单项产品的售价×销量-采购成本-营销成本-管理费用

在这种商业模式之下,增加收入的途径是扩张经营品种和提升销量,然而在竞争中,由于赢利模式的趋同,收入很难实现增加,因售价在降低而销量无法在短期内大幅提升,或者说收入增加的幅度无法抵充成本(包括库存损失)提升和售价降低带来的损失。“汇全”对以财务公式为基础的赢利模式分析发现,现有模式无法使自身摆脱竞争的困局。最终,“汇全”通过实施“减法”而成功构筑了自己“独特”的赢利模式,当然这种独特性是相对竞争对手而言的。具体的调整有两项:一是割舍赢利性差的品种,以降低营销成本和管理费用,二是通过增加保留品种的采购量和现金付款的额度来降低采购的成本,两项措施使自身商业模式成功转型为“少品种、低进价”,从而自身获得了竞争优势。

案例1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引导性案例,对于制造企业和服务企业来说,财务公式还必须根据企业的运营现状和行业竞争环境进行一层层的分解,比如制造企业的收入,可以分解为“销售数量×单价”,这两项又可以按照品类、区域、渠道环节等要素进一步细分;成本项可以细分为采购成本、制造成本、营销成本、人力成本、分销(渠道)成本等,这涉及到供应链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分销模式等事项。因素细分的目的在于分析出影响企业赢利能力的关键环节和要素。应该说,企业任何的运营活动最终都会反映财务数据上,我们以财务模型作为商业模式逻辑分析的起点并不是玩数字游戏,而是通过财务模式一层层将影响企业“赢”利能力的要素象剥洋葱一样挖掘出来。

商业模式:从利润到竞争力

<案例2>

“丰田模式”享誉业内外,其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生产管理上;沃尔玛的“天天低价模式”横扫很多国家的零售领域,物流和信息管理是致胜的关键;“戴尔”在短短几年内异军突起,坐稳行业第二把交椅,在于其分销渠道的变革,以“直销模式”取代行业通行的分销模式;小肥羊餐饮连续几年在国内餐饮业排名第一,在于其借鉴了西式快餐麦当劳的“连锁模式”;以波导为代表的本土手机制造商虽然一度以“深度分销模式”在手机行业超越了跨国公司,因跨国公司采用了同样的模式而迅速败退;格力依靠与经销商共同组建的销售公司在空调行业的寒冬2005-2006年始终保持增长率第一,“格力模式”的生命力成为业内外讨论的热点话题;格兰仕微波炉的“反OEM模式”使自己在行业内占据了半壁江山。

虽然我们是以财务模型作为商业模式解读的基础,虽然我们说商业模式是探讨企业如何获得利润的赢利模式,但需要明晰的是,研究商业模式的本质目标在于如何构建企业的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能力,利润只是企业商业模式运作的结果,或者说是表层目标。

通过上面财务模型的分析不难看出,商业模式内在范围涵盖了企业的整个运营流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链。虽然商业模式关注的是企业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构建,但并非是指在整个价值链条上构建竞争优势,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们可以把企业整个运营流程分为三个流程段:供应链——企业内部运营——分销链,只要在其中任何流程段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构建了竞争对手无法在短期内复制的竞争能力或优势,企业所构建的商业模式就是成功的。

商业模式:从环节到体系

如同上面那些耳熟能详的商业模式,如果企业在价值链中的某些环节构筑了竞争优势,便可以形成自身独具特色的商业模式,但并不是说企业只关注在这些环节就可以了。企业的运作是一个体系,同样商业模式是一个体系,各个环节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联。要想在某些环节构筑自身的竞争优势,必须相

关的环节协同运作。世界著名的咨询机构就是从体系角度对商业模式下的定义,根据埃森哲的定义,商业模式至少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商业模式必须是一个由各种要素组成的整体,必须是一个结构,而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因素;二、商业模式的组成部分之间必须有内在联系,这个内在联系把各组成部分有机地串联起来,使它们互相支持,共同作用,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从体系的角度看,将商业模式作为资源整合的一种方式也未尝不可,这也是部分专家对商业模式所下的定义。这种整合是以构筑竞争优势为目标,以某一个环节为核心,系统地可以聚焦于企业外部的供应链、分销链、内部运营流程。有些企业则将那些能为公司赢得最大竞争力和最大化利润的业务作为核心业务,围绕这些业务功能培育专业化能力,对于那些不能提供竞争优势或对利润不能发挥关键作用的业务功能,则由外部的专业合作伙伴来实现。外包也是资源整合的一种方式,在专业化分工的大趋势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这种资源整合的方式。

商业模式的战略性命题及创新方向

在商业模式的探讨中,企业必须对三个战略性命题进行清晰的思考,这是企业获取营收的基本前提:“在哪里、针对谁、运用什么方法、提供什么产品”。“在哪里、针对谁”指的是市场(顾客需求)细分和目标市场的选择,解决的是企业竞争领域选择的问题“提供什么产品”指为目标顾客提供具有什么样价值组合和关键价值点的产品,解决的是企业产品(品牌)定位问题,产品(品牌)定位有两个基本的内涵:一是产品要能够满足目标消费者的需求,也就是要同企业的市场定位相匹配;二是产品要能与竞争者相区隔,或者产品有独特的卖点,或者品牌核心价值具有差异化“运用什么方法”指的是企业采用什么样的分销模式使产品到达消费者的手中。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定位、产品与品牌定位、分销(渠道)模式是从收入角度延伸出来的企业商业模式的三个关键命题。

某种程度上说,商业模式可以成为检验战略可执行性的分析工具商业模式的变革也会关联到企业的战略选择。

目前中国的绝大数行业都已进入了同质化竞争的时代,商业模式的趋同也是一个重要表现。产品的创新所带来的先发优势持续的时间越来越短,品牌的差别化塑造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无法解决燃眉之急,商业模式的创新就成为目前中国企业积极探索的一个方向。但目前比较集中在分销(渠道)环节,比如格兰仕借鉴“格力模式”也开始与经销商成立合资营销公司,自建渠道;TCL移动取消分公司回归总代等等。

另一方面,商业模式本身就具有动态的特性,商业模式的创新必然能给公司带来一定时间内的竞争优势,但随着竞争环境的变化,企业必须及时对商业模式进行变革,中国手机品牌的没落就是一个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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