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中的法治思维论文

2024-09-21

公路工程中的法治思维论文(共13篇)

1.公路工程中的法治思维论文 篇一

2015培训

树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政府 答案 单选题:

1、坚持能动司法的功能取向是(A)的一个基本特征。

A.自主型司法改革 B.依附性司法改革 C.适用型司法改革 D.能动司法改革

2、中国模式形成发展中蕴含出的基本理性要素是(B)A.中国道路 B.中国经验 C.中国崛起 D.中华文明

1.能动司法的哲学起源于(C)。A.法国 B.英国 C.美国 D.中国

2.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包括礼制在内的(D)思想都是中国古代社会司法审判的依据。

A.佛家 B.法家 C.道家 D.儒家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C)。A.国会 B.议会 C.法院 D.国务院 2.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的是(B)。A.国务院 B.最高法院 C.法院 D.检察

1.在中国法院网上检索标题为能动司法的文章,检索到最早的一篇文章是在(A)。A.2009 年 B.2008 年 C.2007 年 D.2006 2.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是(D)。

A.特色型司法审查 B.混合型司法审查 C.集中型司法审查 D.分散型司法审查 1.我国司法独立最实质的是(B)的独立。A.行政 B.法官 C.立法 D.司法

2.所谓法院自身要遵守规则指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遵循(C 公平B.诚 信 C.程序 D.公正

A.)的规则。

2.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探讨 篇二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立法;监督

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概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履行职责、解决问题,从而提高社会的管理水平。

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指法治价值在人脑中形成法治要素,指导人们行为的一种思想、观念和理论。法治方式则是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法执行法律规范、强化法治监督的实践过程,是将思想转化为行动的外在表现。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前提,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保障,两者互相依存、相辅相成。

二、我国法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社会现实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需要加强法治建设,让法律法规所彰显的公平正义理念深入人心。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或部门领导缺乏法治思维,往往是根据中央的政策固定式的搬到本地区,使得大政方针和本地实际相脱节,从而不能有效制定出符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在本地没有合适的出路时,又会向上级领导请示,这种迷信式的思维最终会导致人治的泛滥,从而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出现了新的参与竞争或分配的要素,特别是互联网的融通,出现了许多法律法规所监管不到的领域,这也让一些市场投机分子有机可乘,打乱了市场正常运行的秩序。在一些偏远的贫困地区,许多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或医疗条件得不到保障,中央扶持的资金被层层截留,使得他们没有可以使用的教育或卫生资源。除此之外,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活中等许多复杂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依靠道德的约束来调整,严重影响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

(二)贪腐现象比较严重

腐败现象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更是法治建设的最大阻碍,我国在腐败治理的过程中,由于重视道德、政出多门、机构分散等因素制约,还相对缺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腐败的认知模式、思维习惯和处理方式。[1]腐败主要表现在经济、政治和作风等方面,或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或危害国家的政治安全,或破坏党和政府的名誉等。在利益的诱惑面前,许多领导干部陷入了无法回头的深渊,轻者接受他人请客送礼,重者贪污受贿,滥用手中的职权,挪用公款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给国家、社会、他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特别在个别地方,部门领导形成小团体,呈现出“塌方式”的腐败,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不仅如此,有些领导干部为了自己升职或获利,故意向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泄露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给国家的政治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个别领导作风不正,贪图个人享受,穿着奢靡、公款吃喝或包养情妇的现象也是层出不穷,丝毫没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大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正面形象,降低了法治的公信力。

三、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建议

(一)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立法的引导和推动,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那么可以从三方面着手:第一,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根据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使法律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并严格遵循立法程序,努力提高立法技术。民主立法就是要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使法律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权利,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教育医疗、食品安全、收入分配等方面。第二,将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改革决策是立法决策的前提,立法决策为改革决策提供保障,那么在进行制度改革时,需要考虑改革的措施是否合法,这就对改革决策的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来进行权衡,然后以法治方式即立法决策的形式来付诸实践。第三,提高立法的实用性。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是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的必然要求。[2]立法机关要根据改革的制度设计明确所规范的对象和范围,及时地对法律进行修改或补充,使法律更加成体系,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法治建设需要有相关的法律监督机制,才能体现法治的作用,那么就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补充完善,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一,积极发挥人大的监督。人大有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权力,通过各种监督形式依法行使监督权,抵御腐败,这样可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减少相对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及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第二,依靠社会力量的监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一种趋于平等的思维方式,意味着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3]比如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及社交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通过法律配套机制支持从社会舆论上对腐败敲响警钟。第三,鼓励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可以建立立法听证会、网上征集建议等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民主立法,同时健全举报制度,让领导干部真正接受人民的检验。通过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效实施,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总之,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现阶段我国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蔡宝刚.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下的反腐路向论纲[J].法学杂志,2013,(11).

[2]丁祖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兼论增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路径[J].法治研究,2014,(2).

3.公路工程中的法治思维论文 篇三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迫切任务,又是对党员干部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会影响行政功能的发挥,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而且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党的十八大对矛盾纠纷化解策略和维稳思路进行了及时调整,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同时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

(一)法治思维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有着不同思路和做法。有的强调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有的主张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还有强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正如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二)法治思维方式有利于维护法治权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是人们行为不可逾越的最后底线,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复议、诉讼等法治手段是经过长期

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缺乏积极主动的责任意识。一是不重视基础工作。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不查找原因,不分析总结,不去积极做基础工作,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能躲就躲得远远的,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摆平就是水平,动用一切手段平息事态纠纷,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个别领导干部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同时为依法处理矛盾问题增加了很大难度。

三、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促进矛盾化解。

(一)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化解矛盾、处理问题必须把法治意识摆在第一位,

4.提升法治思维 篇四

促进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一次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我国首次把法治思维写入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大部分人把法律仅仅看作是一种手段。法律是一种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比少数领导人按照自己的观念去理解去处理问题要高明。因为法律不是某几个人的看法和认识而是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制定出来的,同时法律又有规范、指引、预测、教育与惩戒等社会功能在这种意义上法律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但是它更应该是一种社会文明的表现。这是因为第一、人类社会存在三大基本矛盾。首先是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矛盾。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社会公共生活等等都必须是有序的然而个人的思想自由、行为自由又是人的本性和基本价值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力量源泉。但是秩序与自由这两者之间是有矛盾的。其次人有两大需求物质利益需求与精神利益需求这种需求在人与人之间是有矛盾的。最后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的矛盾。人类社会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才能更好的生存。然而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需要有权威与服从这样一来就产生出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一种规则来调整这三种矛盾,这种规则就是“法”。这种规则就是为了调节社会矛盾和冲突不至于走向对抗,来维护社会应有的秩序来保护人民应有的权利。这不是哪个人的发明而是社会的一种客观要求。而没有这种规则社会就谈不上文明。第二、是法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律起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平等性、不溯及既往性、程序性等五个特点这就决定了法律自身的性质与正义公平是分不开的。深刻认识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管理国家如果不依靠法律作为基准,这样的管理行为必将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我国在这方面的历史教训是惨痛的。我们曾经将一个党、一个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由于个人的变动引发了政局、社会的不稳定,由个人的决策代替了集体决策,这就是人治与个人崇拜给中国带来巨大灾难的根源。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人为中国未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了依法治国论,“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对中国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从1978年开始,国务院陆续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作出不少规范,初步构成了中

国法律体系的框架。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已出台的法律有的规定还过于笼统,有的比较片面;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中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象程序法这类法律的推出更是迫在眉睫。“法律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公正的程序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证”。依法行政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依法行政原则即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必须依据法律、依据法律授权行使权力,并且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行使权力,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于政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要机关,行政行为也同样是管理国家的行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凭借法律本身的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公正性、依法规范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司法、行政监督,就使得行政管理具有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依法行政并不会脱离党的领导,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3、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法制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必须坚持把完善法制作为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坚持把普法教育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坚持把依法规范经济秩序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依法治国的途径:

1.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2.严格依法执政树立法律权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我国共产党处于长期执政的地位其执政地位几乎不受任何外来的挑战和影响。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领导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够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反之党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最终不能实现。因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制约权力的有效方式就是尊重法律、落实法律树立起法律在国家和生活中至上的权威性

3.加强依法行政以法律为准绳。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具体而言一是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严禁超越法律行使职权二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鉴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强调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后显得尤为重要三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化司法改革、保证司

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逐步向纵深推进,取得重大进展。但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着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当前,我们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日益高涨的关注和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升法官、检察官的司法理念、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鲜明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认识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准确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精神,是全面反映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是集中代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力量,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并逐步深入人心。要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抵御错误观点的干扰和影响,让社会公众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高度重视道德对社会公众的规范作用,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文明道德风尚,形成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

5.法治思维调查表 篇五

1、你认为现在的官员有没有法治思维?()

A有B、基本有C、基本没有D、没有

2、你认为大多数官员在决策和处理问题时,是否运用法治的方式?()

A有B、基本有C、基本没有D、没有

3、你怎么评价官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

A、能力很强B、能力一般C、能力很弱D、能力缺乏

4、你认为从传统的非法治的思维向依法办事转变,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A、体制机制不够完善B、压力不够,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C、根深蒂固的传统人治观念D、奖惩机制未能确立

5、你认为提高官员依法办事的能力,最大的突破口在哪儿?()

A、深化改革,完善机制B、加强监督制约,对不依法办事的官员进行问责

C、把依法办事的能力列为政绩考核评价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条件

D、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有法可依

6、你认为领导干部处理问题、做决策时会着重运用那种思维?()

A、善恶思维B、利弊思维C、成本计算D、合法非法

7、你认为法治思维的重点是什么?()

A、重程序B、重规则C、重公正D、重权利

8、你认为法治思维向法治方式转变需要哪些条件?()

A、法治精神B、法治依据C、法治素养D、崇尚法律

9、你认为法治思维的本质是什么?

A、权力制约B、法律平等C、公平正义D、民主和谐

10、你认为现代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至少列明3种)()

6.公路工程中的法治思维论文 篇六

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概念及内涵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

有学者从四个方面来诠释法治思维的特征:第一,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第二,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是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第三,法治思维在价值追求上是一种趋于实现公平、正义,保护权利、自由的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是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的思维方式。而法治方式则是以权利为本位、保护自由、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所建构的行为模式。[1]具体来说,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包含以下内涵:第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要求坚持法律规则至上。法治意味着一种法律的统治,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所有人都必须服从法律,而不是所谓的人情,关系等潜规则。第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要求坚持程序公正优先。一方面,程序可以限制恣意,约束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维持法律的稳定性。第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极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定律。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之一,就是通过分权与制衡原则,确立司法的权威性与终局性;核心之二,就是通过公开,将公权力在各领域、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核心之三,就是将行政权力、侦查权力、决策权力的行使确立科学、民主、透明的程序,确保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受侵害。

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的必要性

首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贪腐行为当然为法治所不容。腐败行为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削弱政府的行政能力。反贪工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部分,如何开展反贪工作至关重要。在当前以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反贪工作。

其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保证和促进反贪工作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根深蒂固,影响广泛,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法治观念的执法理念和做法,例如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制约等。这些理念与当代法治理念不符,在实践中易引发办案事故和公众的不理解,损害检察公信力。为了保证反贪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抛弃旧观念旧思想旧方式,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

再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保证反贪工作符合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原则的重要要求。腐败问题关系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是人民关注的焦点。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腐败的痛恨情绪也通过各种渠道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这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观念,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侦查观念,运用法治思维,为民办案,为民服务。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反贪工作的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不仅要求政法工作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司法,同时要求政法工作者转变观念,遵循法治理念,养成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严格司法。反贪侦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同样要做到用法治理念武装头脑,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具体来说,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要注意一下几点要求:

第一,培养与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树立法治信仰。法治思维不是朝夕之间便可养成的,也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简单积累和生搬硬套,而是要将法治精神融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贯通于司法全部过程。要崇尚法律,尊重和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维系法治思维长效树立。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在办案过程中,特要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权益。要注重程序正义,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治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2]

第二,提高文明规范执法能力,加強反贪队伍法治能力建设。司法文明是与司法专横相对立的。法律是最底限的道德,司法文明虽是德治的基本内容,但也是法治思维的应然要求。司法文明要求办案干警在办案中自觉做到行为文明、语言文明、作风文明,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尊重涉案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提高反贪人员法治能力建设,要加强岗前培训,促进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加强管理考核机制,吸收有利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形成的考核要素,引导和促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

第三,加强检察权运行机制建设,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法治精神的内核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针对当前反贪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存在的问题,应着力加强反贪工作运行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反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独立、规范、公正进行。用制度厘清反贪执法司法权边界,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要对法律授予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权进行全面梳理,清晰界定执法司法人员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界限。执法司法权行使关乎当事人权利,如果缺乏监督,既会影响执法司法公正,也会产生腐败。要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力,健全单位内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制度机制。

第四,加强办理案件的科学和规范化管理。加强案件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对反贪侦查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可以产生良好的抑制作用。要通过积极开展个案查办工作,对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监控。要加强对线索的受理、立案、初查、逮捕、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撤案的科学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加强案件文书的规范管理,使用要求的文本,严格审批,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

7.公路工程中的法治思维论文 篇七

3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希望全军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并重点就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提出要求。他强调,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我们长期探索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重大成果,是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他指出,要强化法治保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规范完善军队福利待遇

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规定》主要对现行福利待遇制度之外,政策规定不明确、不易把握的相关待遇问题予以明确,明确了官兵应当享受的合理福利待遇及标准。《规定》的印发,为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维护官兵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今年首轮中央巡视全面展开

中央第八巡视组近日进驻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开展专项巡视工作。至此,今年首轮中央巡视工作全面展开。中央巡视组大约工作2个月,设专门值班电话、专门邮政信箱等,受理反映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政治纪律和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举报和反映。

建立国家机关违纪通报曝光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3月6日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制度,通过公众传播媒介公开有关党纪处分典型案件情况。规定提出,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查处或批准,向纪工委备案以及其他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查处的党纪处分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可以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织范围内发文通报。

开查央企境外资产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3月17日发布《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2015年度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服务采购招标公告》,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将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方式检查央企境外“家底”。此番采购服务招标项目分为7个包,其中,4个包为集中重点检查项目,3个包为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次扩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18日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部署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部署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意见》明确,推进大众创新创业要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策集成、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

中国好声音

■ 《政府工作报告》 要实现真利民真惠民,必须将“白纸黑字”兑现为“真抓实干”,用实际行动兑现对人民的承诺―― 新华网

■ 比实现数据指标、刚性任务更有意义的是,在民生领域改革中,“公平”这条主线越发闪亮 ―― 《人民日报》

■ 一个农民一个家庭真正挪到城里,没有三四代做不到 ――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

■ 要逐步改变社会上对“好职业”和“坏职业”的偏见,要让蓝领看到,他们并非永远被定义在社会的下层,这种地位是可变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厉以宁

中国经济从速度上,要适应从两位数的高速增长,转变为7%左右的中高速增长;从内涵上,要从粗放式发展转向集约式发展。中国经济到了爬坡过坎的紧要关头,当务之急是要寻找新引擎。

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已然告别过去几十年的高速增长,步入更追求质量与效益的时代。这也是一个中国经济前所未有的时代,挑战与机遇并存。

习近平提出“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王岐山提出“治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此次反腐可谓又一次的“砍树救林”。

8.法治思维的特点是什么 篇八

法治思维说到底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因此,法治思维需以法治概念为前设。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至今,于法治概念之认知尽管不完全一致,但对其核心内涵包括精神、实体、形式等层面诸要件已经有基本共识存在。就中国当下而言,经过30多年砥砺耕耘,在法治概念上的初步共识也已基本具备。这是之所以提出法治思维命题的前提。

9.公路工程中的法治思维论文 篇九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提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规划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蓝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因此,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事关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环节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为当今世界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我国也顺应潮流选择了法治之路。但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率先垂范又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如何,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地生根。在当今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中,体现出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全体公民要依法维权,依法治国将成为时代的新特征。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恰恰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应当成为各级领导干部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提升执政水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仍然处在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八大报告为我们明确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奋斗目标,深化改革成为中国加快发展的迫切要求,但是面对如何改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等领域内改革路径选择等重大课题,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需要我们从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来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需要我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凝聚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识。

二、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表现形式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领导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领导干部明确法治思维、转变社会治理方式任重道远。

从国家层面上看。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现行的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达9000多件。但仍然不够完善,部门法之间相互不能有效衔接,一旦碰到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时,往往就会各顾一头、各行其是,不能起到互相推动、相互促进的作用,有的法条之间甚至相互抵触,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从行政管理层面上看。各级领导干部普遍存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国的法律意识与其所肩负的职能要求差距很大,特别是官僚主义作风下的长官意识、长官意志依然存在。事实上,基本上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如果一把手法律意识较差,其决策和行政行为往往会脱离或者超越法律界限而犯错误或者触犯法律。这同时也是作风问题,官僚主义作风会导致部分决策者或执法者高高在上。有的领导干部凭资历、凭经验办事,有时候违法了自己都不知道,这种情况在不知不觉中还会潜移默化,对下级产生深远影响,导致个人走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误区,这在现行体制下的每一个层级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警惕。

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层面上看。在政策制定中没有依据法律来做,这样的現象比比皆是。如在许多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甚至于同一个县区不同地方补偿标准都不相同,不同的项目也存在同地不同价的现象。再如用于修路的土地补偿价格和用于产业园区建设的土地价格又有不同,这些都表明地方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一把尺子量到底,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因而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然导致有失偏颇。与此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

从群众知法用法守法层面来看。从“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近三十年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是仍然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这说明法律仍然有缺陷。加之群众没有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和正确运用法律,往往不是从法律角度来提出合法诉求,而是对其有利的、能够立竿见影的就用,否则就不用,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执行难问题,法院判决书成一纸空文,不能做到遇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甚至“信访不信法”,从而增加社会维稳成本。

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这就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完善各项法律和地方规章,包括党内法规、党的纪律等党规党法在内,都要把法治理念的养成,思维方式的选择和治理方式的运用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法力制约权力、民主监督权力等方式,多措并举,才能逐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二)深入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党和法治政府。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从党规党纪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时刻要绷紧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这“两根弦”,少一些政治“帽子”,少一些行政强迫命令,使老百姓自觉形成知法守法用法习惯,领导干部自觉形成依法行政、依法公正执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形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关键在于要坚决杜绝行政干预和领导干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发展目标一旦确定后,不因领导干部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干部的思路改变而改变,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按着法治的节奏运行。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强化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执政者的法制意识、群众的守法用法意识,必须强化学习宣传教育,要让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入脑入心,成为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精神信仰。在学法上,要更加全面深入掌握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重点要点。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广大党员干部学法,就是要认认真真学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全面深入掌握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重点要点。各级党政要加大有关法制培训方面的投入,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相关培训时,要有计划地开办行政执法培训班,丰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内容,强化案例分析,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能力。就目前来看,我国80%的法律、所有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行政法规都是由政府机关执行的,这就必然要求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大量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等工作载体,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增强领导干部对法的认知,形成法制意识,提升法律修养。同时要发挥各级宣讲团的作用,把法制宣传作为宣讲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不断提升普法层次,为普法工作增添新的活力和生机。

(四)建立完善科学考评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将依法执政意识和理念融入到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是将依法执政能力和法律意识水平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績效考评机制,强化一把手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升一把手的法制意识,使其在法治的框架下想问题、做决策、干工作,以解决一把手拍脑袋说了算的问题。实践证明,一把手的法律意识强的地方,工作就不会出事。二是要建立起“德、能、勤、绩、廉、法”等六项具体考核评价指标,以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制度体系,实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期性和常态化,并将这一过程扩展至领导干部选拔、初任培训、升职转任等各环节。三是在制度的设计上,要拓展法治教育工作内涵,既注重事前教育又注重决策执行后的效果评价,促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形成依法思考、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良好执政环境,以此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水平,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水平,造就一大批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依法行政干部队伍,努力做法治型干部,共同为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而努力。

10.树立法治思维 推进依法治企 篇十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讲话,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并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好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彰显法治精神,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一、深刻把握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提供基本动力、基本保障、基本支撑。总书记特别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互为依托、互相促进。依法治国首先要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才能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本质一致、辩证统一。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2.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是题中应有之义。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对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新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新概括。这一论断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同时,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认识到二者的一致性,才能让治国理政有依据、法治建设有遵循。党的领导,其本质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在中央专题研讨班上,总书记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进行了严厉批驳。他指出,党和法是两个领域,党的领导是政治范畴,而法治属于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属于工具、具体路径范畴,两者不是一回事,不能进行类比。

二、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1.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要把建设法治中国的蓝图和纲领落到实处,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的态度、决心和行动。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执政的骨干力量、中坚力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要靠领导干部去组织、去推动,能不能推动和确保秉公执法,直接关系到法治权威的树立,关系到法治秩序的形成和法治建设的成效。领导干部是法治实践的引领者、示范者,自身带头了、做好了,就能以上率下,带动全体人民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投身法治中国的建设。

2.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需要。观念决定理念,理念决定意识。切实转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观念,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做为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把学法、懂法、守法放在第一位,坚持经常学、认真学,学深学透、学懂弄通。其次是严格守法。学法是为了更好的懂法、守法和执法,只有认真守法,才能公正执法,使国家的法律效率发挥应有的作用。要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切实转变观念,把学法用法提升到思想的最高位,铸就学法用法长效理念,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作用,达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

3.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需要。领导干部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政策的决策者。领导干部的言行,关系到的是人心向背问题。这就需要领导干部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转变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行政方式和管理模式,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处理经济事务,协调各种矛盾,自觉依法行政。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来对待,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形成领导干部领学的良好风尚,消除那种领导干部嘴上说一说,中层干部动一动,一般干部混一混的风气,要做到真学,学懂弄通并熟练运用,提高运用法律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

4.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普法规划中的奋斗目标。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不仅是当前广大领导干部的首要任务,也事关党的执政能力的强弱。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懂法、守法、执法是其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一个不懂法的领导干部,既无法承担国家和人民赋予的重任,更谈不上依法行政了。要充分认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以高度自觉性和责任心来正确对待学法用法工作,循序渐进、常抓不懈,不断更新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机制,并在学法用法中要充当播种机、宣传队,让学法用法走进基层,走进人民群众的心里,达到全社会共同学法用法、懂法、守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深刻体会依法治国对依法治企的现实指导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依法治企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我们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抓好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在推进新通公司法治建设进程中,要全面树立依法治理、依法管理的理念,以法治的眼光审视公司发展问题、以法治的思维研究公司转型发展的路径、以法治的理性选择发展的新模式、以法治的办法破解转型发展中的各种新难题、以法治的手段保障公司发展取得的新成果,确保公司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和具体措施更加符合法治国家要求,更加适应公司转型发展的需要,更加符合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的期望。

我们公司正面临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的问题越多、困难越大,越要强调依法合规,越要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措施。要坚守法律底线,在公司的发展中注重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快制度建设,探索总结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劳动用工等领域的经验,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1.坚持依法治企,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化建设。要在公司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让良好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不断发掘科学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的内涵,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企业法治文化,进一步提升领导人员的法治观念,进一步丰富充实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守法意识,将法治文化建设与企业管理提升、法律风险防范及普法等工作紧密结合,并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发展战略中,在全公司营造法律至上、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企业法治观念。

2.坚持依法治企,必须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决策是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做到依法决策,领导干部要率先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三重一大”作为红线,发扬民主,科学决策,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多途径参与决策活动,使决策更加正确合理。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凡是损害职工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坚持依法治企,必须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规定,明确职能,制订细则,形成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体制机制。一是要依法制定、健全完善科学严谨、规范有效的规章制度,重视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流程,促进公司的规章制度统一规范、协调一致。特别是在投资建设管理、经营管理、资产评估、财务管理、劳动关系、安全生产等经营管理领域,要有健全完备的规章制度。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内部重大决策机制,做到在公司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管理水平。

4.坚持依法治企,必须致力于法律队伍建设。随着公司转型发展步伐的加快,我们今后涉及到的业务越来越多,困难也越来越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更加重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比如,我们的新项目建设要涉及到用地、涉及到与地方政府、企业打交道,我们的清欠工作,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回归,因此要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队伍建设,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全面提高法律队伍素质。同时要加强领导干部法治培训。强化关键环节法律审核,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梳理优化业务流程,进一步提升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和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法律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11.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稳 篇十一

数年前,我的一位在某中级法院作院长的学生,和我讨论法院是否有必要搞“大接访”。他所说的“大接访”,就是每月固定一天或数天,由院长带领全院法官接待所有上访的群众,现场办公,解决问题,已经判决了的可以改判,已经执行完毕的,如果执行错误,当场可以决定回转执行。对此,法院内部一直有两种意见争执不下,所以想听听我的看法。我认为在政府机关实行大接访可能会有一些作用,也许能解决民众的一些实际问题,拉近政府与民众的距离,倾听民间疾苦。但是,法院要实行大接访,要三思而后行。

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机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按照法定的程序来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法定的程序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在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陈述、请求和辩论的基础上,查明事实,依法裁判。为此,要把双方当事人汇集在一起,来听取双方的意见,而不能偏听偏信。在大接访过程中,法官听到的是一方的陈述,而不是双方的陈述,怎么能够仅凭一面之词,就决定案件是否改判呢?如果仅仅只是听取意见,而没有经过详细地阅卷、开庭陈述、辩论、举证、质证等一系列环节,法官又如何能够真正查清事实?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贸然宣布改判,这岂不是拿生效的判决当儿戏?更何况生效的判决本身就具有既判力,这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体现。如果一个法官可以在大接访中随便推翻生效的判决,则庄严的法庭审理还有什么意义呢?

由此,我想到了近来我们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一个说法,叫“信访不信法”。不少民众认为,发生纠纷之后不必找法院,而应当找党政领导,而且领导的职位越高则越能解决问题,以至于上访、告状甚至群体性上访成为一种常态现象,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种做法确实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就有拦轿喊冤、由青天大老爷做主的传统,在我们电视上,这些包青天式的历史故事为人们耳熟能详,所以许多民众认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是困难的,只有真正找到包青天式的清官、大官,才能为民做主。这种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所以大量的信访确实与此有关。当然,司法功能不彰、司法权威低下以及一些法官和官员听不到人民疾苦和诉求,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人民有上访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尊重。而通过解决上访中反映的问题,也确实是了解民间疾苦和诉求、甚至也可以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渠道。但由此带来的司法被边缘化以及对法治的冲击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普遍担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要求我们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必须将维稳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强调依法维稳。在我国,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稳定压倒一切。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从低收入国家迈进中等收入国家,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甚至社会矛盾有可能相对激化。实践中出现的个别地方治安恶化、上访和群体性上访增加、群体性事件包括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的上升等都是这一特点的体现。另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压力加大等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各种矛盾和纠纷具有类型多样性,易扩散性、易激化性等特点。维稳的压力很大、任务繁重。但做好维稳工作,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维稳中应当充分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类纠纷。有人认为,维稳和法治之间是矛盾的,因为维稳就是要讲政治,“稳定就是搞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只要能够搞定,就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手段,不计成本,甚至不惜突破法律条条框框的限制。这种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凡是不依据规则和程序而进行的维稳,即使暂时“摆平”,也会新的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而且从根本上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稳定以及制度建设。所以在维稳中出现了所谓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合理现象,与采用这种非法治化的做法不无关系。

第二,必须从源头上依法治理并化解纠纷。在各类上访中,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但相当多的纠纷是因为公权力行使不当,决策程序不公开透明,执法不符合程序,暴力执法,司法不公,甚至是司法腐败等原因造成的。解决这些纠纷还是应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即要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办事。例如,一些地方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而引发纠纷,如果一开始就严格按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就不会发生上访,甚至扩大成为群体性事件。还有一部分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处理的结果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在处理的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整个处理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导致群众对原本正确的处理结果也产生了怀疑。

第三,要坚持程序正义,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程序表达诉求。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的最大优点就是将纠纷通过技术的手段化解,而不至于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更不能将“技术化”的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来解决。我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信访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其合理性,人民群众的上访权利应当受到尊重。但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我们应当尽量鼓励人民群众依据法定的程序表达诉求,引导人民群众尽可能通过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而不应该鼓励程序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主导作用。司法本身就具有将社会纠纷通过“程序中和”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特点。在社会转型的时期,将各种社会冲突通过诉讼和审判机制予以吸收和中和,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得到公正的解决。因此,凡是能够通过调解、诉讼、仲裁

等方式化解矛盾,或者已经进入法定程序解决的,应当依循这些程序来解决纠纷。尊重法定程序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必然途径。因为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对实体问题的判断就有可能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造成同一问题不同处理的局面,反而无法保证实体正义,甚至引发新的纠纷。

第四,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中的主渠道功能。“信访不信法”的直接后果是司法功能的弱化,这显然是与法治建设的需要不相符合的。中国要实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略,就必须发挥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矛盾解决主渠道的功能。因为法治的固有内涵就包括了司法公正。司法机关本来就是按照宪法的设置和授权,专门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威性、终局性裁判机关,这实际上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安排,如果忽略了司法机关的这一功能,就背离了国家整体制度的设计,也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公正的、权威的司法,国家是不可能实行法治的。当然,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存在不少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就忽视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引导人们正当行为的功能,形成对遵守规则的合理预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针对涉诉信访作出了不少批示,有些批示确实有效地解决了纠纷,但靠这种办法来解决纠纷,是不可持续的。因为一些领导干部仅仅只是听到一面之词,并不了解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历史背景,尤其是没有听到对方当事人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下就作出批示,也难免有偏颇之处。从效果上看,这种做法也会进一步刺激上访的加剧,并使司法进一步被边缘化。

从法治的终极目的来看,就是要建立和维护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和秩序可以说是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这也是维稳所要追求的目的。所以它们的目的都是一致的。从政治层面来看,法治和政治也并不矛盾。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最终也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服务于国家政权的稳定。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征,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国家稳定、社会昌明。实行法治,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是服务于政治。从具体工作来看,法治也与维稳是相一致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稳,就是要在维稳中要坚持讲规则、讲规矩,依法办事,摈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做法,让群众对于事件的处理和今后的行为规则有一个稳定的预期。

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稳,将维稳工作纳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之中,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长治久安。

注释:

12.网络扫黄的法治思维 篇十二

扫黄、反贪、打黑,可谓当下中国民众对于法治的三大期待。继东莞扫黄之后,又一波扫黄行动正在如火如荼进行,这一次是在网络。

我国曾度过一个性压抑的极端时期,随着改革开放,性走向相对自由宽松的状态,对于性方面的法律规制也趋于合理和正当。但在这个过程中,网络上也出现了许多专营淫秽色情的网站,公然约嫖的广告和互动网站明目张胆地走到网络前台,以一种无所顾忌的姿态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虽然几经荡涤,网络色情仍未敛迹,甚至时有泛滥的表现。对于这一现象,不少民众表达忧虑之情,为父母者尤为不满,许多人期望政府能有所作为。

网络扫黄引起许多人的关注,扫黄的一些措施可谓针对恶症痛下猛药,具有相当震撼的效果。对于这一扫黄行为,应当如何观察和评价?依我拙见,可以选择法治的角度。扫荡网络淫秽色情,离不开法治中国建构中的宏大背景。

现代法治要求政府善用自己的权力,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对于政府权力设有多项限制,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遵循正当程序,对于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应当保持谨慎,防止滥用强制力;二是对于宪法和法律施加于政府的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该出手时不能学老庄,闭目袖手,无所作为,以懈怠的态度对待自己的法定义务。对于网络扫黄,我们也应从上述两个方面加以观察和评价。

当有关部门雷厉风行地展开网络清淤行动时,我们的关注的重点是,是否有法律和法规作为依据,采取的措施有没有超越法律和法规授权的范围。答案不难找到,我国有关网络扫黄的法律和法规为网络扫黄提供了依据,不但《刑法》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以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要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此外,有关互联网的管理法规也提供了管理互联网的依据,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散布淫秽、色情。有关部门进行网络扫黄可以说有着充分的法律和法规依据,符合法治原则和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之具备,意味着对于依法进行的网络扫黄行为,了解其行动理据之后,予以公允的肯定和支持。同样,如若有关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懈怠行使职权,应当加以批评和进行舆论监督,督促政府展开网络清洁行动,落实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于政府的注意力不在网络扫黄之时,大家无动于衷;政府依法有所行动,却大惊小怪,飞短流长,不能说是一种理性人的健康反应。

当然,网络扫黄也有值得探讨的部分,对于社会、包括虚拟社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存在两种应对模式,一是日常免疫式,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违法犯罪活动越加蔓延,成为不可控制的局面;二是打针吃药式,当违法犯罪蔓延到一定程度,犹如身体出现高烧症状,需要借助外力(打针吃药)加以控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集中打击和整治,就是这种情况下的必要举措。法治思维也提醒我们,法律和法规健在,就应期待它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如果法律失灵,情况有所恶化,就需要集中整治,集中整治固然有其必要性,但这只是一种应急措施,在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后,应当将网络扫黄转变成为一种法治常态,让网络色情随时得到有效遏制而不致潜滋暗长乃至汪洋恣肆起来。

13.公路工程中的法治思维论文 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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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中国

《决定》摘录: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期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如果说,1978年以来每一次三中全会都是一座改革的历史航标,那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必将在中国历史上产生更为根本和更加长远的影响。这不仅在于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一份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更在于这是第一份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具备法治化特征的指南和纲领。可以设想,未来之改革必定滋养于法治,未来之中国必定享誉于法治的成就,未来之人民必定受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红利。

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意义非凡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列,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长久以来,我国的中心议题是改革、发展和稳定,改革是必由之路,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其他问题往往都处于边缘位置,这是我国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因此,尽管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就决定走法治道路,尽管在十五大上就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尽管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尽管中央近年来始终强力推行法治,但是在改革发展稳定面前,法治很难被置

于至上位置;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压倒性地位面前,法治很难处于强势地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被定格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人们习惯于讲“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其潜台词在于,当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事情与法治发生冲突的时候,法治得服从被保障的事业。

把法治视为绊脚石,这是在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之间发生的一场并不美丽的误会。笔者曾提出,如果说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那么依法办事就应当是第一要求。就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笔者还提出,如果改革是最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治就应当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改革。

全会《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意味着法治是改革内在的内容,而不只是外在的保障;法治本身就处于时代主题的中心,而不是被忽略的边缘;法治是开展各项工作的轨道,而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条条框框。因此,可以这样说,全会《决定》从根本上树立起法治的极大权威,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传统认识。

对“法治中国”应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崭新诠释

十八大后,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命题,全会《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部署安排。有些同志认为,法治中国不过是依法治国的另一种说法。笔者以为,法治中国具有比依法治国更加丰富的内涵:“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次极为重要的升级,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成果,是中国政治文明进一步提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契机。

其一,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法治概念到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论述,从古希腊、罗马到后来的英国、美国及欧洲大陆,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人类法治文明结出了以下累累硕果:(1)规则治理;(2)良法为治;(3)主权在民;(4)人权保障;(5)权力控制;(6)法律平等;(7)法律至上;(8)司法公正;(9)程序正当;(10)人人守法。对这些人类反复甄别并传承下来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国都可以充分借鉴。

其二,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经历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探索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其本质特征与基本标志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

其三,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古至今大体上经过了“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太重视法治建设,基本上停留于“以法治国”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逐渐地强调法制建设,进入“依法治国”阶段。十八大以后,特别是从法治中国命题被提出来以后,中国开始从“依法治国”阶段向“法治中国”阶段升级,具体表现为: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升级;从强调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向强调体制、制度、机制、规则四位一体的国家治理体系升级;从依法管理向社会治理的升级;从法律面前的平等向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的升级;从规范执法行为向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一体规范的升级;从事前授权、事后纠错的控权方式向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体系的升级;从注重私法权利向不仅注重私法权利而且注重公法权利保障的升级;等等。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攻坚克难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攻坚克难: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正如总书记所说,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但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遑论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四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六是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

在改革初期,我们更多的是用具有短平快特点的红头文件推进改革。然而这种方式日益显现出弊端和不足:一是缺乏前瞻性,顶层设计不够;二是缺乏系统性,改革方略的整体化配套不够;三是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往往朝令夕改,使人无所措其手足;四是缺少权威性,往往采取先易后难的策略,而一旦遇到难题,常常会因“硬度”不够无疾而终。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可供腾挪的空间越来越小,允许试错的限度越来越小,不能再推延的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处理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于此背景之下,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这个方法是什么?对此,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给出的回答是要“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换句话说,在当前的形势下,深化改革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有人认为,改革就是变法,法治则要求守法,二者明显是对立的,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际上,与自然界、社会和思想领域中遵循对立统一规律的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改革与法治之间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如果说改革必然要试错,那么法治的作用就在于纠错以防止出现一种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如果说改革就要付出代价,那么法治的作用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成本,规避不必要的代价;如果说改革就必然有风险,那么法治就是规避风险、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不二法门。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落实《决定》,当务之急在于:第一,要尽快使《决定》内容法律化。改革措施中有很多新突破,与现有法律规定不一致。凡涉及国家制度层面的,建议以执政党的名义提出、经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把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解决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第二,要高度重视制度群的构建。从制度学的角度看,核心制度要有制度群的支撑才能落地生根,否则就容易形成“半拉子”工程,改革成果也难以巩固。第三,要高度重视“反向制度预设”。要考虑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并针对可能带来的弊端和新问题建立相关制度,这样既可以防止改革“翻烧饼”,又可以抑制改革可能出现的负能量和负效应,使改革的效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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