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的注意事项(精选12篇)
1.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篇一
经济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纠纷也呈日益增多之势。掌握一定的合同签 订技巧,可以有效的避免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使自身在纠纷发生时处于较 为主动和有利的位置。本文将结合公司实务案例,讲解一些经济合同签订时的注 意事项。
一、首先须审查合同主体,确认其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与真实 的交易方相符。
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效,也可能导致真实的交易 方并非合同上所列明的主体。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做好主体审查,通过查询 对方的营业执照、资金、信用、经营情况等对合同风险进行初步的预估,并需确 认所涉项目是否合法。
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一定要一丝不苟,切不可草率行事。对签约的 另一方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对方具体情况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不能轻易相信对 方的名片。有时候,名片头衔很大,实际上却可能没有合法授权。此外在涉外商 贸谈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开,若与子公司谈判,不仅要看母公司的 资信情况,更要调查子公司的资信情况。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不负连带责任。2010 年,笔者接触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买方代表在合同签订时声称自己
是某公司就该项目的全权代表,卖方相信其身份,与之签订了大额的供货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买方代表指定的地点。但催收货款时,该公司明确拒 绝,称签订合同的人并非公司代表,和该公司无任何关系。卖方随即起诉,但最 终因证据不足被判决败诉。
二、尽量争取使用自己起草的合同文本。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以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一般来 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需 要一个过程。有时候,仅仅是因为一字之差,意思就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 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斟酌选 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并安排条款的程序或解释条款。所以,在谈判中,应重视合 同文本的起草,并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
三、合同条款须力求严密。
合同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 严密、清楚,否则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合同太笼统了也不利于合同的履 行。例如我国北方某企业向南方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奔腾CPU 的电脑,注明原机主 要部件须为进口产品,而南方电脑公司提供的电脑除CPU 为进口产品外,其它部 件均系国内组装产品。因为原合同用语“主要部件”表意含糊不确切,导致了本 想购买一批进口主机的北方企业买了一批国内组装产品。(一)签订的合同对商品的标准必须明确规定。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照专业 标准执行;没有国家、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如果有其它方面的问题必 须写明。例如,北京有一个单位与一家蔬菜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7 个字:“大白 菜20 万斤。”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白菜损失了一大部分。在双方 交涉过程中,因购货方没有明确质量标准,只能自食苦果了。
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牵连到的商品,它的名称必须准确而 规范。若国家统一了名称的用国家统一的名称,若没有国家统一名称的,谈判双 方应该统一名称,必要时还要留存样品。因为有时候一物异称,异物同称的现象 是很普遍存在的。
(二)签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 矛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例如:山西某化工厂和湖南株洲某塑料制品厂经谈判签订了购销聚氯乙稀合 同,株洲这家塑料厂在谈判中已申明厂址在株洲县,所以当对方在合同中写上了 “货发到株洲”时,其以为对方指的是株洲县而不是株洲市,故未予纠正。山西 化工厂发出产品时在发货单上写上了株洲,货物运到株洲市无人取,急等货用的 株洲县某塑料厂却盼货不到。塑料厂派人到化工厂追究责任,化工厂只好承担违 约的责任并交了违约金。
(三)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在现实中许多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 责任,尤其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另外,有些合 同条款虽然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却写得十分含糊笼统。这样,即使 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四、应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期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经常看到这样一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这类 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就立即生效。然而,在经济交往中,还有许多合同并非 一订立就立即生效。
新《合同法》对合同的生效时间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总括起来可分为三类: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 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比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 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自办理登记手续后,转让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三是当事 人的特别约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某一条件,只有具备了此条件,该合 同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赠与人被赠与人约定,当被赠 与人结婚时将房屋赠与他,那么“被赠与人结婚”就是此房屋赠与合同生效的条 件,当具备了这一条件时,该赠与合同才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生 效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时生效。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 在缴费满了3 个月,合同生效。3 个月缴费期满,即为期限到期,合同始得生效。了解了以上合同生效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要充分考虑所订合同 是否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是否需要特别约定,然后根据合同的性 质、特点,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最能保障合同目标实现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期限,签好合同,用好合同,来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和自身合法权益。
五、应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有经济交往就会有经济纠纷,这是市场经济的定律。因此,合同签订时应充 分考虑可能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 决,并需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管辖法院。纠纷的处理方式并非约定越多越好,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上的效果是视同未作明确约定。关于 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 几种方式。由于目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合同当事人争取法院管辖的现象颇 为激烈,甚至各不相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为了使合同达成一致,不妨采取不 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而是想方设法使得合同履行地在自己一方,既不易被对 方察觉,又不伤和气,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2.签订劳动合同须注意九大事项 篇二
一、仔细了解情况,拒签不知情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尽量对用人单位的上述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情况作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二、签约落在纸上,拒签口头承诺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若仅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辩。所以,农民工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
三、查清用人资格,拒签主体无资格的合同。事先了解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要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
四、细读合同条款,拒签条款不全合同。农民工外出打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索取规范合同文本,避免遗漏重要条款。若单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细阅读对于报酬、岗位、试用期、合同终止与解除等重要条款以及岗位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等规章制度。
五、工资条款纸上约定,拒签含糊不清合同。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再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具体岗位、报酬、试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时说明并要求修订才可签订合同。
六、牢记基本权利,拒签侵犯权益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还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其他法定休假日应安排休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安排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掌握录用条件,拒签拖欠克扣合同。用人单位随意设定“录用标准”,就可能出现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随意降低、克扣工资或延长试用期限。所以,签订合同前,农民工需详细了解用人单位录用条件,最好书面确认录用条件。
八、拒绝违法行为,拒签卖身合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其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农民工要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收取招聘费用、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证件及“一切行动听从单位安排”等违法行为严词拒绝。
九、平等协商签约,拒签生死不管合同。签订合同前,农民工可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介机构咨询,确认合同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如遇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逃避责任的不平等条款,农民工要及时提出取消。
3.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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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检查合同条款,譬如注意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和住所的基本信息的明确;转让标的的真实性和具体化;转让价款需明确无歧义;价款的交付方式也是需要合同事先约定的;其次还包括合同生效条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等等,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房屋转让合同要注意这些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合同中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作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是共有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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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地点(方位、朝向、门牌号等)、面积、类型(公房或私房)设施设备结构(木制、砖制等建筑使用的材料)、质量(新旧程度、使用状况等)、格局、装修及附属设施等内容。
3、价款
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它的主要内容涉及到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在签订合同中,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房屋的不同类型,确定不同的定价原则,明确房屋售价是多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是多少。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交纳各自应当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合同中应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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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付方式
合同中应包括出卖方交付房屋及受买方支付价款的方式。交会房屋,应明确要对房屋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交纳税金及费用,领取新的房屋产权证明等。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
6、违约责任
合同中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等等。
7、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中应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8、合同生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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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应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生效或不生效,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等等。
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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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http://s.yingle.com/y/ht/1132117.html
房屋中介合同性质 http://s.yingle.com/y/ht/1132116.html 一起典
型
案
例
论
后
合同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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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挤伤索赔谈“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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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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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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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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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确定的最终解释权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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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究竟该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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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效保证人可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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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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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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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 http://s.yingle.com/y/ht/1132101.html
不得以住房问题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2100.html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http://s.yingle.com/y/ht/1132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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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的内容 http://s.yingle.com/y/ht/1132098.html 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还有效吗 http://s.yingle.com/y/ht/1132097.html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http://s.yingle.com/y/ht/1132096.html 民间借
款
无
效的的法
律
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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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先 http://s.yingle.com/y/ht/1132094.html
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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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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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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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更”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 http://s.yingle.com/y/ht/1132090.html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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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克星——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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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http://s.yingle.com/y/ht/1132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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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能约束业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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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ht/1132085.html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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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集体合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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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有什么特点 http://s.yingle.com/y/ht/1132082.html
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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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性质的确定 http://s.yingle.com/y/ht/1132080.html 双务
合同的履
行
抗
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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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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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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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先合同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http://s.yingle.com/y/ht/1132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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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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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建设部 http://s.yingle.com/y/ht/1132074.html
企业能否向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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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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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签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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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产品价格过高,代理合同能否解除 http://s.yingle.com/y/ht/1132070.html
债权人代位权诸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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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如何终止 http://s.yingle.com/y/ht/1132068.html 可撤销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2067.html 买二手房注意
区分意向
金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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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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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ht/1132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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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擅自转租房屋房东有权与之解约 http://s.yingle.com/y/ht/1132063.html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 http://s.yingle.com/y/ht/1132062.html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http://s.yingle.com/y/ht/1132061.html 无效合同
能
否
适
用
表
见
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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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http://s.yingle.com/y/ht/1132059.html 后合同义务探讨 http://s.yingle.com/y/ht/1132058.html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 http://s.yingle.com/y/ht/1132057.html
论留置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56.html
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的技术 http://s.yingle.com/y/ht/1132055.html
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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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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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的生效与失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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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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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2018最新有什么 http://s.yingle.com/y/ht/1132050.html
出租人可否依约对承租人财产享有留置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49.html
试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 http://s.yingle.com/y/ht/1132048.html
论最高额抵押权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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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ht/1132046.html
提存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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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 http://s.yingle.com/y/ht/1132044.html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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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不负责任 http://s.yingle.com/y/ht/1132042.html
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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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网络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质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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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法律条件http://s.yingle.com/y/ht/1132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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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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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政法局关于认真填写借款合同送审 http://s.yingle.com/y/ht/1132037.html
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 http://s.yingle.com/y/ht/1132036.html
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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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http://s.yingle.com/y/ht/1132034.html 同时履行抗辩
权适用之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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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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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 http://s.yingle.com/y/ht/1132031.html
药品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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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追及性 http://s.yingle.com/y/ht/1132029.html 无效
合同的法
律
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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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提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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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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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的残疾赔偿金行使代位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25.html
律师提醒书写借条 http://s.yingle.com/y/ht/1132024.html 保证
合同
履
行
地的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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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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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定金协议 http://s.yingle.com/y/ht/1132021.html 该案连带责任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y/ht/1132020.html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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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篇四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完成相应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手续,如果企业对相关手续漠视或淡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有的企业管理者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很有利,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无法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实则不然,能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很多,不仅是劳动合同,如工资条、考勤表、工作证、录音、证人证言等,都可以做人证据使用。一旦被认定企业与员工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如此一来,企业可谓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二、职工名册风险
企业在用工时,一定要建立职工名册,否则可能会受行政处罚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008年9月18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
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企业无论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要按要求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让员工在核实名册内容后签字确认,由企业人事部门保留劳动者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据存档;
三、企业告知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由此可见,企业必须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劳动者无论是否提出知悉的要求,都不影响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企业如未尽告知义务,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所以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让员工签署一份告知书备案待用。
四、扣证或担保风险
有的企业为了更好控制员工,将员工的相关证件扣押,有的还让员工交押金作保证,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对员工权利的侵害。《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5.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篇五
一、签约主体审查:
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
1、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搞好主体审查,看对方有没有资格做这笔交易,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
2、合同一般要求盖公章,重要合同必须盖公章。加盖公章后尽量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1)对于加盖公章生效合同尽量要求对方加盖“法人公章”,尽量避免对方单位使用“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
(2)加盖公章必须清晰可辩,多页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盖章时要注意加盖骑缝章;合同中尽量不添字修改,如修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3)对于签字生效的合同,则必须由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给我方交付特别授权书后的委托代理人签字。验看对方的授权文书,特别注意授权委托人的权限范围,有无签约资格,审核合格签字后要留存委托书原件。
3、担保
没有董事长(专指公司)的书面批准,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任何人无权在合同、信函、传真等书面文书上签注“承担保证之责”、“履行担保之责”、“抵押”等担保承诺。否则一概视为个人行为。
4、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1)验看营业执照:母、子公司为法人营业执照,而分公司为营业执照;
(2)责任承担:签约主体为母公司或分公司的,母、分公司承担连事责任,风险最小,一般情况下有履约实力就可签订;对方为子公司,则母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签约时首要考虑子公司的履约能力,而母公司的履约能力不考虑;
二、合同内容要严密
合同各个条款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尽量”、“原则上”等不确定词避免出现。
1、合同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严密、清楚。
2、商品的标准应明确规定。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照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3、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牵涉到的商品,它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
4、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规定的双方各自责任、义务要清楚明确。
5、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因为签约地点往往与合同履行地相联系,在合同中应表明,能够协议管辖的应当协议管辖。
6、关键字要注意
6.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六项注意” 篇六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处理双方劳动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等事项。
第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实践中,一些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就是说,不管用工期限多长,农民工都有权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5项必备条款。
第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农民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农民工应注意这方面的情况。
第四,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压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农民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一旦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7.签订旅游合同注意事项 篇七
2、旅游价格。从目前来看,我们往往看到由于旅行社的质量竞争比较激烈,旅游价格方面往往存在不实的情况,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北京目前有530余家旅行社,市场竞争也是比较激烈的,竞争的手段其中有一点就是价格方面。作为消费者往往也是看价格,哪个旅行社价格低就跑哪个旅行社,而不是看旅行社的信誉。这一点请消费者也要注意,我们报名参团的时候不能光直观看一个价格,也要看旅行社的信誉,看旅行社的质量。目前出境游当中存在这个问题,价位确实比较低,实际到旅游目的地以后,存在一个自费问题、购物问题、擅自增加项目问题。在出行前一定要把价格确定好,这些钱款包括什么内容,小孩包括什么内容,成年人包括什么内容,都要问清楚了,包不包括自费项目,包不包括机场建设费都要说清楚,说清楚之后心里有数,旅行社也明白一个道理,一旦出现问题也很好得到处理。
3、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旅游协议和旅游合同是维护我们双方权益的一种表现,既要维护旅行社的利益,也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双方的利益,对权利义务要明确。我旅行社作为企业来讲我在旅游当中应该承担什么义务,承担什么责任,我们旅游者在旅游当中应该承担什么义务什么责任,都要给与明确。把合同签定好,我想在旅游当中一旦出现问题,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以后,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我们现在老年人出游比较多,老年人出游不方便,比如做卧铺有的老年人上不去,也存在着问题。要在合同当中约定要中铺还是要下铺,约定了旅行社达不到,那么就是旅行社违约,在行程当中没有约定,出了问题之后造成说不清道不白,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大家一定要把合同认真做好。
个别消费者合同也签了,但是和我们反映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看合同就签字了,出了问题以后也给投诉处理带来一些问题,在这里我想提醒广大旅游者一定要认真审视合同,合同是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但是我们现在签订之前有权力有义务体现我们的权力体现我们的义务,有哪些特殊约定要提前提出来,包括我们处理投诉当中也有这个问题,坐飞机不行有的就要求坐火车,而且在合同当中写得很清楚,合同拿过来找当地旅行社,找当地的旅游管理部门谈,合同写得很清楚就是坐火车不是坐飞机,硬要你坐飞机就是违约。不要怕麻烦,另外旅游活动是比较轻松愉快的活动,一些问题容易造成不愉快,我想这也是需要我们大家认真对待的问题。合同协议签了之后能够很好保护双方合法权力。
旅游者在出游前应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签订时要注意:
第一,签订前,应要求对方出示《许可证》、《营业执照》,确定旅行社是否属合法经营。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加盖旅行社公章。
第二,要明确约定合同内容。旅游合同中应包括旅游行程、旅游价格、保险金额、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合同应对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用餐及住宿标准作明确描述。
其中,旅游景点一项,应明确所有景点与参观的起始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广告中约定的日程作为合同附件。住宿标准一项,应注意“标准间”一词只有在星级饭店里才有具体意义,因而,当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床位数、有无卫生间、电视机、电话等住宿设施及条件。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停留时间。违约责任一项应包括纠纷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
另外,如果由于景区当地接待能力有限,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均未达到与旅行社所签合同中的约定标准,或者旅行社对景区情况预计不足,对可能发生的服务质量事故未能充分预见,造成了旅客在食、宿、行、游等多方面的不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应根据实际降低的服务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之间的差价确定。
事实上,多年来被一些宾馆酒店、旅行社作为惯用促销方法,在宣传资料以及旅游合同中频频出现的“准×星级”,根本不属于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星级标准范畴。而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出现“准×星级”字样,就是错误的做法,并不符合规定
一、是否提供规范性的合同文本
二、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三、是否提供国家正式使用的银钱收据等
四、要明确约定合同内容
1、旅游合同中应包括旅游行程、旅游价格、保险金额、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2、合同应对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用餐及住宿标准作明确描述。
3、旅游景点一项,应明确所有景点与参观的起始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广告中约定的日程作为合同附件。
4、住宿标准一项,应注意“标准间”一词只有在星级饭店里才有具体意义,因而,当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床位数、有无卫生间、电视机、电话等住宿设施及条件。
8.合同签订时注意事项 篇八
合同签订前业务员要对合同进行自审。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前要坚持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合同条款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若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这样的合同就没有必要拿回公司进行审核。
合同签订后,积极组织市场部、设计部、生产部、安控部、售后服务部等相关负责人召开研讨会议,仔细研读分析合同内容,特别注意合同中约定的双方责任、付款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各部门应相互协调,依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制定出各部门完成本工程的合理时间,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应说明理由,并提供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以排除自身原因。
安装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工期问题,安装负责人按规定与对方确认安装进度。如若出现影响设备正常安装造成安装不能正常的情况,安控人员应及时同业务员联系,说明情况,由业务员与设备购买方进行沟通,业务员要与设备购买方就延期事由及期限进行确认,或直接用邮寄的方式致函,说明延期事由与期限,注意保存证据材料。
遇到对方延期付款等情况,公司业务及售后人员不能以对方不付款等事项为由将设备停用、拆除其设备元件或停止售后服务,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结果双方之间的纠纷。
9.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篇九
1、有合同费用报账时,请示汇报、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等不要地市附了,就要合同审批单、合同、或分配表、或进度表、或验收证明或接收单等资料即可,减少附件张数。
例如:报销一笔促销品采购有合同报帐单,纸制报帐单提供合同审批单、合同、采购定单、采购接收单、到货签收证明、营销方案等。
2、如果是用补充协议报帐,可不用附纸制的框架合同,但是框架合同原件必段做为附件上载到报帐平台的附件里。如果报帐平台不上载框架合同原件,则必须提供纸制的框架合同。
10.签订房屋合同注意事项 篇十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我国合同分类中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如下的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以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前提,任何一方通过利诱、欺诈、蒙骗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一经查实,可依法起诉,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2)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的。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用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管理委托人事务。因此,业主不但要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的必要费用,还应支付物业管理企业一定的酬金。
(3)物业服务合同既是诺成性合同又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故为诺成性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负有义务,故为双务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符合要求的劳务,而不是物质成果或物化成果;合同约定的劳务通过提供劳务的人的特定行为表现出来。
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应以政府颁布的示范文本为基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遵循公平、诚实信用与合法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
物业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除了遵循签订一般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外,还要注意以下四个要点:
(一)“宜细不宜粗”的原则
为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各目的责任、权利、义务,减少日后的纠纷,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对合同进行谈判洽商时,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即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要进行细致的充分协商,取得一致,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更要从微观上给予明确。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委托的管理服务应包括五个层次的约定:
1、委托项目
委托哪些管理服务项目应逐项写清。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委托最主要的是公共性服务项目,应逐项给予明确;同时哪些项目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分包,对分包的原则要求和限制条件,也应给予明确。
2、各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
各委托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表述清楚,越详细越好。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内容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环境卫生包括哪些部分,楼梯、楼道、场地、庭院哪些委托,哪些不委托。
不同性质的业主和不同类型的物业在某些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些差异和区别除在招标书中明确提出外,还应在合同谈判时给予准确界定。如部队和一些政府机关在“保安服务”这一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与普通住宅区和写字楼就是有较大区别的。
3、服务质量与标准
各委托项目具体内容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在定性的基础上能量化的尽可能给予量化。这种量化标准有两个层次,一是工作量的量化,二是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量化。如垃圾清运要一天一次,还是二天一次,这是对工作量的量化;而环境卫生的清洁标准则属于质量检查评定的标准。要注意在明确质量标准时要少用或不用带有模糊概念的词语,例如“整洁”,因为是否整洁不易作出准确判断。
目前,不少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对质量标准阐述不准确。对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物协[2004]1号),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颁布了各地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这些可作为合同谈判签订时的参考和依据。
4、管理和服务费用
各委托项目在上述的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下应收取的相应合理的成本或支出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费用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明确了委托项目、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后,费用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和讨价还价的焦点。在确定合理的费用时,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无论是采用包干制取费,还是酬金制付费,双方都应经过一定的测算和对比。各地物价局颁布的指导价应视作一个参考依据,各物业区域的规模大小与构成均不同,对最终取费标准还应详细讨论确定。
5、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惩约定条款
物业管理委托的甲乙双方应争取双赢的结果。在物业服务合同谈判中,应对物业企业的工作有相应的奖惩条款。目前,各法规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由于其工作不负责或失误给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情况均有一些惩罚性条款,但缺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励性条款。一些地方政府原则上同意物业管理荣获全国或省、市优秀(示范)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上浮10%~25%,但真正执行的并不多,执行起来也较难。考虑到政府不宜对比作出规定,因而在合同谈判时,业主可以设立一些奖励条款,以激励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员工更好地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如,业主可设立业主奖励基金,对有突出事迹或表现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在酬金制的情况下,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管理服务的前提下,其物业服务支出有较大的节约,可适当提高酬金等。
上述五个层次是物业服务合同不可少的必备的内容。为防止合同过长,可采用附件的形式。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包括《物业构成细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物业共用部位明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四个附件。此外,双方还可就具体问题增加附件。
正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谈判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所以经过招投标确定了中标单位后,要有相对较长的(与一般招投标相比)合同谈判时间。《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不应有无偿无限期的承诺
除委托方对物业管理企业可无偿提供管理用房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应有无偿无期限的承诺。如对住用人无偿提供班车服务等。这是因为:
(1)物业管理从本质上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偿服务,无偿提供服务是福利制的产物。尤其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广大消费者对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福利制管房体制是欣赏的。无偿的承诺不利于全社会全面、正确地理解、认识和实践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2)无偿提供服务导致住用人之间享受到的服务不一致。物业管理除了公共服务面向全体住用人,其他的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等都是面向部分或少数有此需要的住用人的,一般不可能所有的住用人都需要,都受益,如果无偿提供这部分专项、特约服务对那些不需要或未享受到该项管理服务的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3)无偿提供管理服务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行不通的。无偿提供的管理服务仍是有成本,需要支付费用的,无论开发商还是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长期承担这笔费用。否则,最终导致的结果一是降低管理服务标准,二是将该成本费用转移或变相转移分担给全体业主。
(4)物业管理的委托是有期限的,无期限的承诺从理论上讲是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难以做到的。无偿无期限的承诺通常出现在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为促销而作出的某些承诺,或物业管理企业为增加中标机会作出的承诺。这种承诺一旦作出,日后又无法全面履行,就给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带来困难,极易成为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在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中,有时开始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会自行出资做一些公益性活动,如新年联欢会、“六一”儿童节活动等;或在某方面采取一些优惠措施,如对老人、儿童、困难家庭的一些取费项目给予优惠。这都是无可厚非的,这样做有利于物业管理的运作,是应该提倡的。但是,除经业主大会同意,这些内容不应在合同中明确是无偿提供,这些活动的费用也不应从物业服务费中指出,只能由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支付。
(三)实事求是留有余地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一旦签订,物业管理企业就要认真、严格地履行,凡做不到位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合同谈判中,既要实事求是,更要留有余地。下面几点应引起开发商,尤其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注意。
1、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
在投标和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时,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不同的物业有不同的档次,这是客观条件;不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又有各自不同的情况,这时主观条件。在实施物业管理时,客观条件的约束和主观条件的限制是搞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性条件,管理服务的结果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要注意,对经过努力才有可能达到的一些标准,要留有余地,更不能说过头话。反之,则很容易成为产生问题的根源。
2、对分期建设项目、分期建成使用时物业管理的承诺
物业的开发建造是一个过程,有时又分期实施。在物业服务合同,尤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要充分考虑这点。例如,24小时热水供应,当最初个别业主入住时,一般无法提供,在合同中就要说明并给出该项服务提供的条件与时机以及未提供该项服务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适当减免;又如,当一个住宅区规划分期建造时,在首期不应把小区全部建成后才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列入合同。物业只有在具备入住条件后才能交付给业主入住,这个入住条件并不等于物业全部建成后提供的生活、工作条件。这其中的差别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时尤其应注意。
(四)明确界定违约责任与处理方式
在物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这些问题、矛盾与纠纷既可能发生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业主相互之间;既有违法的问题,但更多的则属于违规、违约以及是非道德和认识水平的范畴。显然,对于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要通过不同的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解决。
11.签订广告合同应注意事项 篇十一
1、合同应具备主要要素:合同内容清楚明白、合同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进度、发票的提供、双方权利义务其他特殊约定(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及保密条款的约定等)、双方公司全称、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经办人签字、留电话、双方公司公章。
2、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停止合作,必须马上签订终止协议;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有变动或增减事项,必须马上签订补充协议。
3、设计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双方应在严格遵守《广告法》及版权的前提下制定广告方案,若因广告发布方侵权或违反《广告法》所出现的一切经济、行政责任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4、广告发布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
报纸、广播、电视等: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广告发布方有权审核广告客户方的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经广告发布方审核发布后的广告若出现违反《广告法》的内容及表现形式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处罚等相关责任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广告发布方应确保广告发布行为的合法性。
5、广告制作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
展板、印刷品、路牌、围墙等: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广告发布方应按规定办理工商、市容等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若因手续不全而引起的行政、经济处罚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广告路牌合同应注意添加:
(1)广告发布方所立路牌因安全问题所产生的一切人身、财物损失等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2)路牌内、外打灯所引用电源由广告发布方自行解决,产生协调、电费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额内,广告客户方不再另付费用。
(3)广告牌的验收及维修约定。
12.《采购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十二
一、合同主体
(一)须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是否在册,注册资金等信息。(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如合同标的在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万元)
(二)审查对方是否存在异常经营的情况以及经营范围,超出经营范围及存在异常经营情况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查询网址: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三)需核实代理人的身份,确定其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
二、合同条款
(一)签订采购合同,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表述不清或约定不明以及理解有歧义的条款需和商家落实清楚,避免后期出现争议。
(二)合同主体全文称谓需一致,且需注意文本的字体格式统一,合同文本的美观性。
三、合同标的
(一)合同标的要合法,即必须在对方公司经营范围内,其次需注意对方对标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二)合同中需详细注明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单价、数量等,验货时需严格依照此表进行检查。
四、预付款的约定
(一)大金额设备采购必要支付预付款的,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 总价的10%(情况特殊的,经请示领导后可酌情对比例进行调整)。
(二)预付款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方提供并交付相应金额的国有四大银行的银行无条件履约保函。
五、质保金的约定
(一)需严格约定质保金,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10%,待设备的质保期结束后归还于供方。
(二)对质保金归还的方式以及证明予以明确,以防止由于给付的对象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或者相对人,而出现法律纠纷。
六、质量验收
(一)合同中需明确具体的验收时间、标准及验收方法。对于验收,我们不仅要对产品及配件数量进行清点验收,还需着重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诸如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技术规格,包装是否有破损等等都要进行严格检验。
(二)验收期限、验收地点需明确,但如供方不在合同中明确,我方不主动提出约束我方的验收期限和时间。
(三)在验收过程中,应当着重对隐蔽性缺陷的风险的防范,合同需约定“买方对货物的现场验收仅为感观验收(或非理化验收),若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隐蔽性缺陷,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在质量条款中或者其他补充条款中,在有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对供方是否提供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以及是否需要供方提供使 用培训进行规定。
七、交付条款
(一)交货时间、方式以及风险转移条款的约定需尽量规定为:“供方负责将货物的运输至需方所在地,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及装卸费,设备经安装调试完成后视为交付完成,运输方式可以为汽车运输或者铁路运输等”
(二)在合同中需对标的所有权条款进行如下规定:“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至合同总价30%时,标的所有权即自供方转移至需方。”
(三)对于安装调试条款,应注明供方为免费安装调试。
八、其他
(一)关于法律适用条款(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他条款的约定确将争议解决的法院确定我方所在地法院。在签订合同时,对法律适用条款规定如下:“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首先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在需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裁决。”
(二)合同签订页需注明签订日期,一般为合同签字或盖章日,如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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