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涉农统计制度

2024-09-04

解读涉农统计制度(共7篇)

1.解读涉农统计制度 篇一

众兴乡涉农资金公开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项目监督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涉农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提高项目建设标准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乡建立涉农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示公告的内容

(一)涉农项目建设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涉农资金额度等。

(二)涉农资金使用结果,包括涉农资金各项支出情况。

(三)其他内容,包括项目承包、补助标准等。

二、公示公告的范围

涉及涉农资金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有涉农资金使用公示相关规定的,按上级行业规定执行,其它涉农资金项目均按本制度实行公示。

三、公示公告的形式

(一)公示方式可选择用张贴公告、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项目计划。

(二)乡务公示公告。乡、村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涉农项目计划和涉农资金使用结果。

(三)设立涉农项目公示牌。涉农项目实施完成后,设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总投资、涉农资金数量、建设规模、完成时间等内容。

四、公示公告的要求

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通知或项目和资金计划一经批复后,一个月内公示公告;乡镇在接到市级下达的涉农项目后,立即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要注明项目如需进行公开招投标的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行为的,严格按照采购法规定执行。

五、公示公告的监督

推行涉农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是将涉农项目资金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接受群众广泛监督,把上级部门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形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及有关涉农部门要对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和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群众反映涉农项目资金中的有关问题,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农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没有进行公示公告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2.解读涉农统计制度 篇二

一、高职涉农经贸人才培养的现状

高职涉农经贸人才:本课题是指高职经贸类专业(市场营销、连锁经营管理、物流管理、商务经纪与代理、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按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要求培养的人才,指在农业与农村、农产品与农资,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中从事营销、对外贸易、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经济管理等工作及独立从事农产品经纪与代理活动,毕业后主要在农村流通领域就业的这一群体。

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国家一般课题“基于工学结合的新农村高职经贸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课题组于2011年就高职经贸类专业涉农人才培养的现状在全国的高职院校中进行了抽样调查。抽样调查347所高职院校,在这347所被调查的高职院校中,只有31所开设了涉农经贸类专业,仅占了8.93%。而在这31所高职学院中,其专业又主要分布在农林牧渔大类。虽然开设财经大类专业的学校很多,所占比例高达77.5%,但开设涉农经贸类专业很少,所占比例不到1%。全国供销系统院校“浙江经贸职院”、“广西经贸职院”、“安徽财贸职院”等以及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这类以培养农村流通领域人才为主的院校来说,开设与农业有关知识课程的专业也就只有连锁经营管理(生鲜食品连锁方向)、商务经纪与代理(农产品经纪人方向)、市场营销(农产品营销方向)和物流管理(农产品物流方向)等寥寥几个专业,且年报考人数都不多。而在农林牧渔大类中开设了涉农经贸类专业的28所高职院校,每个专业通常也只开设了1-2门营销课程。涉农经贸类专业布点最多的是种子生产与经营、绿色食品生产与经营和兽药生产与营销等三个专业,但也仅有4.03%、1.73%、1.15%。涉农专业大部分还是集中在农业生产技术与工艺上。

二、高职涉农经贸人才培养现状分析

(一)新农村建设教育内容缺失,认识不足

在农村,还是受传统观念影响深刻,家长和教师都希望学生能够考上好的大学,离开农村这“贫困”的地方,去城市里发展。越是农村的学生对涉农专业越敏感,对报考涉农专业越有顾虑。据了解,中国农大农村户籍学生比例一直维持在三分之一左右,而2011年下降为28.26%,比2010年减少了5.98个百分点,近十年来首次跌破三成。不仅是中国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北京农学院等多家农业类院校中,近年来农村生源比例也持续下滑,出现农村学生生源减少现象。

因为在很多农村学生看来,考大学是为了跳出农村,所以许多农村考生对就读涉农专业并不“感冒”。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人们还只是把与农业有关的工作和低级的苦力劳动相结合,认为农业只是劳动型产业;去农村工作的待遇没有在城市的好;与农业相关的工作不能给学生提供更高的发展空间等。这使得教育内容充满了城市性和远离农村性,考上大学的学生不愿意选择涉农专业,更不会再回到农村,而没有考上大学的学生也不愿务农[1]。

(二)涉农经贸专业办学基础薄弱、经验不足、办学影响力欠缺

首先,由于历史沿革,使某些高职院校不能准确把握职业教育的性质,仍沿袭普通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和思路,将高职办成本科的压缩型和中专的放大型。一些高职院校在涉农经贸类专业设置、教学过程、教学方法和评价上,向本科院校看齐,过于强调理论知识,缺乏创新,地方特色不突出,与农业生产经营与管理实际相脱离。其次,高职涉农经贸类专业在专业师资、实验实训条件、设施设备数量等方面未达到一般专业建设的基本标准要求。涉农经贸专业教学内容缺少针对性,管理上操作粗放,服务水平低,宣传工作不到位,造成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益低下,也影响了办学权威性的树立。

(三)国家资助和免学费政策有待完善[2]

自2009年起,全国中职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标准是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免学费资助标准1600元。从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标准来看力度并不很大。但即便是这样,高职院校还没有实施涉农专业免学费政策。经过搜索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是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涉农专业学生也将可以免交学费。但并没有明确涉农经贸类专业的学生是否可以免交学费。

(四)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就业相关的配套机制尚未完善

到城乡基层一线工作,既能实现就业,又能得到锻炼,是大学生就业的大方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的第一条就是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实行四项具体鼓励政策:第一,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补贴政策;第二,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第三,选聘招录优惠政策;第四,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由此可以看出,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就业政策方向是很明确的,但相关的配套机制还有待完善。目前,鼓励到农村就业的岗位局限于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数量有限,且农产品流通领域没有提及。

三、高职涉农经贸人才培养的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经贸类涉农人才培养现行制度无法满足需要,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缺陷。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项制度,促进经贸类涉农人才的开发建设。

(一)创新高职经贸类专业涉农人才开发培养机制

1.培养涉农经贸人才,要充分发挥高等职业教育的主力军作用,优化高等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推动人才培养结构战略性调整。对于涉农经贸类专业来说,必须主动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特点,采取定向就业招生、专项奖学金等方式,牢固树立依托行业办学、服务行业办学的理念,把对农业发展的贡献率作为衡量办学成效的重要标准,把教书育人和服务“三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毕业生在行业中的集聚度,为农村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农产品流通人才。

2.政府在实施人才强农战略过程中,也必须坚持农业职业教育和涉农人才培养的公益性定位。教育培养费用应该由政府部分或全部买单,以增强学农的吸引力。采取开放式办学,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人有接受涉农经贸专业教育的机会。为农民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和指导,全面提高农民网络技术、商务技术、营销管理技术和现代农业知识水平,培养大量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人才。不断创新涉农经贸人才培养模式,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加快知识更新培训,注重实践培养锻炼,促使涉农经贸人才热爱农村、业务过硬、服务农民。

(二)完善高职经贸类专业涉农人才管理使用机制

1.市、县、乡各级政府与当地高职院校可成立涉农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工作,对涉农经贸人才的选拔、表彰、培训教育等工作通盘考虑,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分析、研究、总结工作情况,解决问题。改进人才的选拔使用,对优秀人才坚持用当适任,把人才的素质能力与岗位的实际需求结合起来,建立科学的竞争择优机制,力争把每个优秀人才都放到最合适的岗位;坚持用当尽才,做到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涉农经贸人才下基层,真正让高职涉农经贸专业毕业生创业有机会、干事有平台、发展有前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农村流通领域的农产品流通大户、致富能人、农产品经纪人的典型事迹、先进经验和成果,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推动作用,设立人才奖励基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年终进行表彰奖励。

2.健全信息管理网络,完善涉农经贸专业毕业生的建档造册、走访联系、交心座谈、领导挂点等制度,定期考核,动态管理,使涉农经贸人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通过定期开展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活动,加强农村流通人才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使农村流通人才自我管理机制的形成,为农村流通人才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平台。

(三)建立健全资金投入、方法配套、法律约束等保障机制

保障机制是保障人才培养运行高效有序的一系列措施。政府的调控作用必不可少。为了保证涉农经贸人才培养顺利而有效地进行,必须从组织管理、资金投入、方法配套、法律约束等方面建立健全保障机制[3]。

1.强化涉农经贸人才的资金投入制度。

政府作为我国人才开发中起主导作用的一方,需要不断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加大政府投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保证资金能落到实处,真正为建设新农村流通人才队伍提供资金。把涉农经贸人才培养纳入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投入的总体规划,在保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的同时,保证农产品流通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

2.加大农村信息投入。

涉农经贸人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而要利用和开发这些人才资源,国家应制定和提供各种有利于涉农经贸人才开发的政策和信息,促使人才资源在动态中实现合理配置和发展。通过建立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农产品市场的预测监测、收集和分析等信息处理能力,及时发布区内区外农产品需求、价格、数量、时间等市场信息,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水平,引导和方便农副产品销售。

涉农经贸人才培养机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农业职业教育体制的健全,通过加强教育立法,建立多元投入体系,注重现代化管理,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等等,为建立涉农经贸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提供有效保障。

四、高职涉农经贸人才培养的政策思考

支持涉农经贸人才培养,还需要一系列政策配套。

(一)开展适用于农村的教育体系

1.要制定出台政策解决涉农经贸专业学生的招生和就业问题。

通过政府减免学费或学校设立特别助学金等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青年学生报考涉农经贸专业。同时采取定向委培、定点培养、定单培养等形式,帮助涉农经贸专业毕业生到为农服务岗位工作。定向委培,即政府出台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定向招用涉农经贸专业毕业生。定点培养,即根据地方政府和涉农企业单位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特定的或规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主动地走出校门,走到生产第一线上门进行教育培训或指导服务。定单培养,根据地方政府、村镇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经济部门的特殊需求,发挥职业技术教育短、平、快的优势而进行的针对性和时间性较强的培养方式,及时满足用人单位对农产品流通人才的迫切需求。

2.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完善教育机制。

通过搭建农产品流通服务技术平台,从专业特色、课程建设、技术服务、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就业创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对接,实现了服务“三农”工作与涉农经贸人才培养工作的有机融合。

(二)选择适于涉农经贸人才开发培养的创业之道

创业致富是很多涉农专业毕业生的希望。据调查,涉农经贸专业的毕业生创业成功率最高。涉农经贸专业实用性强,自主创业有着更多的便利条件,涉农经贸类专业的毕业生所学专业更适合创业。创业需要投入,投入要有资金,刚毕业或毕业不久想创业的毕业生,缺乏创业资金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即使是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创业的毕业生,随着事业的发展,资金筹集仍很重要。政府虽然出台了诸多关于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到基层很难兑现,因此,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要增强刚性,增强透明度。

政府应该把涉农经贸专业毕业生创业纳入当地政府发展经济的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制定一些有利于涉农专业毕业生回乡创业致富的优惠政策。主要面向大学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给予税收、用地等方面的支持和补贴。省级以上政府应出台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政策意见和制定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

(三)为涉农经贸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

研究制定有利于涉农经贸人才成长和开发的政策,因势利导,鼓励各类农产品经纪人兴办和发展经济实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产品流通人才在新农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的先进典型事迹,宣传农产品村流通人才在促进农业开发、带动农民致富奔小康中的重大成绩。营造支持涉农经贸人才干事业、支持涉农经贸人才干成事业的良好氛围[4]。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流通人才开发的组织领导,要采取领导与个人、单位与协会结对子的联系办法,加强县、乡两级领导、涉农部门与农产品流通人才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现实问题。

高职涉农经贸人才可以依托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农村中介服务组织等,充当农村致富带头人,成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领头雁”。因此,要加强农村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就必须在管理、培养、激励上下功夫。

参考文献

[1]刘淑梅.涉农类高职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0,(11):72-73.

[2]温家宝.一定要把农村教育办得更好[N].人民日报,2011-09-09(2).

[3]章志平.农产品流通领域人才培养机制[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14):58-59.

3.涉农资金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篇三

为了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着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充分发挥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的杠杆作用,经研究决定,建立和实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科学制定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农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研究拟定涉农资金项目的整合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督促检查涉农部门相关政策的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农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科技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组成。由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委和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总召集人:张加波

召集人 娄绍光

胡宝锋

成员: 徐朝新

潘教勤

徐霖森

县长 副书记 副县长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农办主任 县发改局局长

胡国强 季健中 郑秀聪 陈芝双 林国初 黄振才 傅朝宗 戴本石 徐贤博 郑文荣 汤光胜

县财政局局长 县监察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县规划建设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环保局局长 县科技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农业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楠溪江旅游风景管理局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农业项目整合的组织协调、总体规划、监管督查、情况反馈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办,由潘教勤兼任主任,金成龙、徐忠诚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并明确1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府办:督促和协调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和实施,定期向县政府领导反馈农业产业化实施情况。

县农办:牵头做好召开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向县政府报告项目整合、建设情况;牵头负责制定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农业项目安排计划;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农业产业项目的整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督查工作;负责做好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农业产业转型升级规划编制的立项、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农业项目编制、申报和立项的指导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预算;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重点农业项目资金的整合和监管。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项目建设的规范运行,监管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防止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协调相关部门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和监管,制定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设与农业产业项目整合的建议;负责农业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备案、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农业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备案、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规划。

县环保局:负责农业项目环境评估,监督落实农业项目污染治理措施。

县科技局:负责农业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提出 科技“三项经费”与农业产业配套的计划与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生产技术培训活动。县农业局:负责做好农业功能区规划,牵头落实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方案,加强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配合县农办做好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农业项目安排计划。

县水利局:负责农业产业基地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和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林业项目规划、立项和配套建设。配合县农办做好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农业项目安排计划。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旅游风景资源与农业产业化的整合,协同县农办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

四、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1、各成员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结合县财政预算和上级单位项目申报要求,提出农业产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2、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提出的年度农业项目实施计划,进一步分析梳理,提出全县农业年度实施项目计划书。

3、联席会议对计划书研究后,确定年度农业项目实施计划。

4、办公室根据联席会议研究结果,制定农业项目申报目录,并着手组织申报。

5、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立项和资金整合的建议方案。

6、联席会议对建议方案进行研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抓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申报省市农业项目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根据省市项目申报要求,由各职能单位逐级上报。

五、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有重大情况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及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全体会议请示县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会议议定事项。

3、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专门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4、凡需提交联席会议或办公室会议讨论的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先作调查研究,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再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5、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办公室应在会前一天将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发给领导研阅,为会议讨论做准备。

6、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对重大项目的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做出决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在会前向办公室请假。

7、联席会议做出决策后,各相关单位应不折不扣地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检查督查并及时通报情况。

4.解读涉农统计制度 篇四

今天,我县召开全县推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以及安排、布署我县推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工作,在全县推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下面,结合我县实际就如何做好此项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推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工作上升到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上来。

在全县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加强党和政府对各项农村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是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就我县而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这种不正常现象还很突出,一些单位把农民看成一块“肥肉”,没有钱就向农民伸手,不管有没有收费项目,有没有收费标准,收的对不对,只管收;不是处处事事以农民利益为重,而是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损害农民的利益。这种现象,严重地影响干部群众的关系,党群关系,严重影响了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把党和政府的政策向农民说清楚,讲明白,哪些费该收,哪些费不该收,该收的标准是多少,国家管理重要商品价格标准是多少,都以公示的方式给老百姓公示出去,让老百姓心里有数,做到明明白白交费,清清楚楚做人。因此,在全县推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是全县广大农村现实情况的需要,也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据此我强调:

1、会后,各乡镇及县直各有关单位立即行动起来,做好宣传发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平时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好此项工作。

2、各乡镇及县直各有关单位都要把推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工作当成一件政治任务来抓,要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管理制度《在全县推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物价部门为开展此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各项具体业务工作有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有物价部门根据收费政策,收费文件,统一标准,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在组织实施上,物价局要抽出精兵强将,分片包干,落实到人,确保在11月30日前使我县的涉农价费公示工作落到实处,公示的单位要扩到行政村一级。公示的范围要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公示。

(二)各乡(镇)政府为重点落实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时间安排,于11月

日前把实行涉农价费公示落到实处,安排布置本乡(镇)、本乡镇二级机构及所属行政村的涉农价费公示工作。公示重点:

1、农村中小学收费;

2、婚姻登记;

3、农民建房;

4、粮食保护价;

5、农村低压电价及农网改造收费;

6、水价;

7、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收费。

(三)有涉农收费的县直各有关单位,如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农机等单位,均应在收费的场所进行公示,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举报电话、公示采取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或价目表的形式进行公示(以县物价局的具体要求为准)。

(四)严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关。对各收费部门、单位公示的内容,都要从严把关,要严格按照执行物范围公示。严防个别单位将乱收费之列的项目、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同时,要求各有涉农收费单位合法的收费,必须进行公示,非公示项目标准将一律取消,老百姓可拒绝交费。

(五)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的制做,要求全县统一,规范管理,即各乡镇所设立综合性公示栏要统一,各行政村所设立综合性公示栏要统一,各收费单位所设公示栏要统一。不能一个乡镇一个样,一个村庄一个样。

(六)公示所需费用不能增加农民负担。此项工作费用来源:

1、有县财政补一点;

2、物价部门出一点;

3、收费单位拿一点,坚决不能向老百姓伸手,若发现有向老百姓收费的单位县政府将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七)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凡农民举报的涉农违法案件要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反馈,查处违价收费资金及时退还给农民,真正让老百姓得到实惠,使公示制度充分发挥出作用。

总之,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以党的“十六”为动力,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为指导,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以扎实的工作作风,高标准、高质量做好我县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省、市的检查验收。

5.《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解读 篇五

财政部、教育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新制度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制度》于1997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15年,对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中小学校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

原《制度》分13章,共55条。修订后的《制度》章数未变,共77条,增加了23条,删除1条。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着重从8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中等职业学校纳入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二是完善了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校长负责制,对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完善了预算管理制度,针对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增加了决算管理的内容;四是强化了收支管理,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设账和公款私存,严格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五是完善了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规范了专用基金管理;六是强化了资产管理,在资产分类中增加了“在建工程”,按有关规定调高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细化了资产管-1-

6.《支付结算新制度解读》分享 篇六

一、课程主题 支付结算新制度解读

二、课程目标

学习本课程之后,您将能够: 说出个人结算账户的三种分类 说出客户转账业务的变化

三、前言

第一段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从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来看,自2011年至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每年从10万件飙升至约60万件,2015年电信诈骗损失高达222亿,2016年这个数据依然在不断上升。同时多起电信诈骗悲剧也在不断曝光,准大学生徐玉玉因被诈骗电话骗光学费不幸离世、患儿母亲接诈骗电话被骗光治病钱、清华大学教师被诈骗电话骗走1000多万元房款。。。可见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已经从财产威胁扩展到了人身威胁,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全国反诈骗形势十分严峻。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专

题会议研究打击治理工作。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六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就打击治理工作作出周密部署。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要求,针对公安机关反映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情况,9月30日,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我们简称“261号文”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261号文”的主要内容

261号文从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转账管理、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强化可疑交易监测、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加大对无证机构的打击力度及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七大方面提出了二十项要求,这些通知的内容实际上远远超越了打击电信违法犯罪的犯畴。

那么新政策对我们商业银行来说有什么影响呢?

这里面涉及到银行及支付机构,对我们银行来讲,主要要求有以下几类,一是对个人银行结算三类账户进行了补充解释和说明,并作出进一步要求,二是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提出新要求(个人认为可能是推出新版账户管理办法的前奏),三是增加了电信诈骗按照反洗钱工作要求报送的要求,四是需要对银行卡加强管理,根据这些要求,我行需要进行系统改造、流程修订、协议文本修订整合、制订存量账户清理方案、发布对外公告、业务培训及按规定进行数据报送,工作量十分繁重,目前我行各项工作在紧锣密鼓地开展。

好,在了解了新政策的背景后,我们重点来学习一下文件的主要内容

首先我们了解392号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5部分内容,我们重点了解前三部分

第一点,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强调证件有效性,人证一致性,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证件的有效性,是指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出具辅助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以下几类: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除了以上有效证件,银行可以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身份证不是有效证件,不得用于各类开户业务,但特殊业务如挂失可以使用。军官证不再是有效证件,而是作为辅助证件,成年人的户口簿只能作为辅助证件使用。

规范个人代理业务

除了强调个人实名制,392号文还有一点重要内容就是规范了个人代理业务。以前一些明确需要本人办理的业务,对于客户真实情况的需要,在实务中我们都是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特殊处理,如今,392号文明确规定了代理业务的具体要求,给我们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

首先是客户身份信息的确认。代理人需要出具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有效的证件,必要时还要提供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通知特别对三种特殊情形的业务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单位批量代理开户的激活问题。代发工资、教育、社保等特殊用途的被代理人需到柜台激活,否则只收不付。因此今后我们在做代发工资业务时,一定要和客户确认,客户提供的账号是否已激活,一旦资金存入未激活的账户,而客户又不在本地,将造成资金无法取出,影响客户资金使用,尤其关注那种客户本人在外地工作的类型。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办理。这里要明确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确认。

第三,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前往银行的,可以提供上门服务或持完整的证明材料办理。

第二段

以上是392号文,接下来我们重点学习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的改革

为满足监管的需求和消费者支付的需求,人民银行392号文建立

了个人银行账户的分类管理机制,在现有账户的基础上,增设了两类功能依次递减的账户,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一、二、三类。261号文和302号文对三类账户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异类账户了,再新开户的,应当办理二类和三类账户,那么一二三类账户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一类账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可以办理存取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

二三类账户为在已有Ⅰ类账户基础上增设的两类功能逐级递减的账户,资金风险也逐级递减的账户。二类账户主要功能为储蓄存款及投资理财,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对账户余额无限制,但在向非绑定账户转账、存取现金、消费缴费时有限制,每日最高1万,每年最高20万,账户形势可以是电子账户,也可以使实体卡片。

三类账户的主要功能为限额消费和缴费以及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与二类账户相比,少了存款和理财的功能,三类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向非绑定账户转账、消费每日最高5000元,每年最高10万元,三类账户只能是电子账户。

从以上分类改革中,我们可以看出

个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一类账户为主,二、三类账户为

辅的账户体系。那么我们该如何使用一二三类账户呢?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他们看成是金库、钱包、零钱袋

一类账户,就是我们现在用的银行卡,相当于个人“金库”,可作为工资户或个人财富主账户,不必随身携带,减少了卡片遗失带来的风险。主要用于大额消费、大额资金流转、储蓄、投资理财等大额交易。

二类账户,相当于日常“钱包”,投资理财功能齐全,可灵活的将一类账户中的资金转入二类账户且无累计转入限额,既能满足日常使用,又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

三类账户,相当于我们的“零钱袋”,主要用于小额高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适合绑定手机支付账户,比如二维码支付、NFC支付,便捷安全

那么我们如何开立一二三类账户呢?

开立三类账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到银行柜面,由工作人员当面审核开立;一种是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

一类账户只能本人带身份证到柜面,由银行工作人员当面核验后开立。也就是说,如果你从未在这家银行开立过账户的话,第一次一定要亲自到柜面作一下身份核实,开立一类账户。

二类账户怎么开呢?如果已在这家银行开立过一类户了,那么想要再开户只能开二、三类账户了,可以通过柜面或非柜面渠道开立,如果你带着身份证到银行柜面开立二三类账户,可直接办理,无需其

他方式验证身份,但如果你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的,就必须通过绑定一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来验证你的身份,主要验证开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二类账户还需验证绑定账户是否为一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

而三类账户并不是每个人都要开的,主要是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通过限定功能和额度来降低风险。三类账户的功能类似于我们现在借记卡上的电子钱包。

第三段

了解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之后,接下来我们将对照216号文的条款逐条解读,并分别从人民银行制度设计的原理和我行根据通知要求的应对措施两个层面分析。

通知要求1: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从人民银行层面看,采取这样的措施主要出于两点考虑: 一是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二是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由于我国一人数折、一折一户现象普遍,银行也将发卡

量作为考核指标,对开户数量的不限制,造成了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也造成了银行管理资源的浪费,长期不动账户还造成了银行内部的风险点。

通知要求2: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销户。

人民银行层面:根据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不法分子通常利用个人出售或遗失的居民身份证开立大量账户,用于实施犯罪,除涉案账户外,不法分子通常还掌握大量同一开户人名下的多个账户,一旦涉案账户被冻结,还可以继续使用其他账户实施诈骗,这对于社会公众以及开户人本人都存在较大的威胁,暂停涉案账户名下的所有账户,能够及时阻断不法分子继续转移资金。另一方面,这项措施对个人也

是一种保护,提醒其身份已被不法分子冒用违法犯罪,有必要及时与银行主动确认、停止相关账户的使用,避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四段

通知要求3: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4:加强对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人民银行层面:当前在账户管理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惩戒机制不完善,根据新规将限制不法分子新开账户、限制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影响其征信记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将对不法分子和违规单位、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通知要求5: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银行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支付机构应当留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时的视频、音频资料等。

人行层面:一是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主体,是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为发挥信用惩戒作用,不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开户。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单位的身份信息包括客户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因此银行核实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应视作身份不明客户,银行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

通知要求6: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

罪活动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人民银行层面:

根据公安机关和银行反映的情况,在不法分子假冒他人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时,有一定的特征和规律,银行工作人员如严格把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识别并堵截。但现行制度由于没有明确银行可以拒绝为个人开户,对于一些可疑情形,银行为降低投诉率往往就办理了开户。通知明确了银行在规定的异常情况下可以拒绝开户,主要包括单位和个人身份存在疑义时拒绝向银行出示辅助证件、组织他人开户、有明显理由怀疑开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严格限定了可以拒绝开户的情形,以防止银行随意拒绝开户、侵害消费者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通常有个静默期,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

第五段

通知要求7: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

可以保持不变;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人民银行层面: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确保留存存款人本人手机号码已经成为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在电信诈骗中,不法分子往往将同一个手机号码作为多个作案账户的预留银行联系电话号码,以便操控这些账户。而通常情况下一个手机号由一个人使用,应当对应同一个人的账户。所以要求对一个联系电话号码对应多个身份证件号码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

通知要求8: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应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3.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人行层面:通过增加转账方式和调整转账时间,一方面提供了多种汇款渠道供客户选择,另一方面是给受害人预留了一个清醒期,及时阻止资金转移。

通知要求9: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人民银行层面:与银行柜面渠道相比,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支付机构网站等非柜面渠道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操作人,难以确认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否是账户的持有人。这三项措施有利于阻断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转账大量转移资金,还能对账户信息泄露后不法分子通过非柜面转账窃取资金起到防范作用,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

通知要求10:加强交易背景调查。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通知要求15:加强账户监测。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详见附件1),应

当列入可疑交易。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通知要求16:强化支付结算可疑交易监测的研究。

通知要求11:加强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管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通知要求12: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受理终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通知要求13: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

通知要求14:加强交易信息的管理,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以上几条要求,从人民银行层面,主要是因为在开展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等业务过程中,一些银行存在商户资质审核不严、受理终端

不规范,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要求银行应当严格落实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相关监管制度规定。

通知要求17:理顺工作机制,按期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7.解读涉农统计制度 篇七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①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②统计数据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③当前一些统计数据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统计的公信力、权威性降低

④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因此,今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

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三、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注意,当领导人员发现数 2

据严重失实,不能自行修改数据,也不能要求有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思修改数据。正确的做法是,提出问题,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订正,纠正失实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是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也包括两种情况,即: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此外,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一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3

分。

二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一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 4

什么责任?屡次迟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即在上一已有迟报记录,并且当年又迟报统计资料2次和上一虽无迟报记录,但在当年迟报统计资料3次的。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七、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的属于国 5

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各个方面,其中有的统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如果泄露,按《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个人、家庭资料是指反映单个个人和家庭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涉及个人健康状况、经济收入等隐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处分规定》第九条规定,如果泄露,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已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6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

《处分规定》第二条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规定》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此外,《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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