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劳务合同(精选7篇)
1.退休人员返聘劳务合同 篇一
甲方:
授权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已达退休年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为明确双方退休返聘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乙方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间为 年 月 日,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甲方自愿受聘在甲方 部门 岗位工作。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报酬、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 元,乙方工作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
2、乙方不享受甲方在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但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权利、以及甲方规定的寒暑假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 工作时间、地点
1、乙方每周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时。
2、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须签发《加班通知书》,另行支付报酬。
3、乙方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工作纪律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3、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合同解除/终止前与甲方相关员办理好工作交接。
第六条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工作条件,提供保障乙方安全的、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2、返聘期满,或者乙方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2)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第八条 经济补偿、赔偿
1、合同按照约定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作报酬的赔偿金。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它约定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另行约定。
2、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退休人员返聘劳务合同 篇二
一、医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的实践
1.制定退休人员返聘原则。员工退休后继续返聘属于职工与医院双方协商的行为, 首先应坚持自愿、双方选择的原则, 必须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结合科室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聘用。其次, 因退休人员返聘后承担一定的门诊及临床任务, 需坚持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的原则。必须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且有从事返聘岗位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最后, 重视退休返聘专家在科室建设中的重要位置, 充分发挥老专家特长及传、帮、带作用。退休专家丰富的工作经验是医院宝贵的资源财富, 医院和科室都应高度重视在专科建设、教学科研、服务管理、人才梯队培养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2.制定退休人员返聘的条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办理退休手续后, 其所在科室确因工作需要聘请其继续工作的, 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科室技术力量薄弱或人员紧缺, 有关人员仍能在医疗、医辅、护理、药学等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的。第二, 返聘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原则上医院才能予以返聘:政治思想表现好, 爱岗敬业, 品行端正,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师德师风;身体健康, 能够完成所在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教学人员, 每学年至少完成120学时课堂教学; (2) 科研人员,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3) 博士生导师, 所带博士生尚未毕业的。第三, 年龄在70周岁以下 (首席教授、广东省名中医除外) 。
3.返聘岗位设置管理。第一, 资深专家对退休后仍活跃在临床实践、学术研究、课堂教学工作中, 科室因人手短缺, 在研科研项目尚未结项或本专 (学) 科的带头人暂无相应专业人员可接替等岗位设置资深专家岗位。任职条件: (1) 在本专 (学) 科建设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2) 身体健康, 能够坚持临床实践/科学研究/课堂教学任务; (3) 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4) 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含65周岁) 。第二, 特级专家为保持科室学科建设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持续发展, 充分发挥高水平业务专家的引领作用, 保障学科人才梯队的建设, 设置特级专家岗位。任职条件: (1) 在本专 (学) 科建设中能够发挥巨大作用, 在同行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2) 身体健康, 在临床/科研/教学领域中有显著的个人特长; (3) 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4) 年龄在65岁以上, 获以下荣誉之一者:首席教授、国家级/省级名中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珠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制定返聘岗位职责。退休返聘专家是医院重要的人力资源, 要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上要求如下: (1) 返聘专家每周不低于1次门诊就医, 保证门诊患者和返聘专家多年负责的患者及时就诊, 满足患者的需求, 这是对医院保证门诊量的重要办法。 (2) 每周安排1次教学查房, 返聘专家具有多年的临床经验并结合病人现场讲解, 对年轻医生是很好的学习机会, 有利于医院整体医疗水平提高。 (3) 参与疑难病例的讨论。科室遇到的疑难病例必须邀请返聘专家参加, 听取专家的意见, 严格避免医疗差错的发生。 (4) 自觉服从医院和科室的安排, 支持科主任工作, 指导临床医疗工作, 按相关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注重青年学科带头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上, 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传、帮、带作用, 促进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迅速成长, 积极为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及专科学科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5.明确返聘期间待遇。退休返聘专家按规定不再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返聘期间, 医院每月足额发放退休费及生活补贴, 享受在职同职称人员标准的节假日相关福利, 医疗待遇按退休人员有关规定办理。返聘期内, 医院每月发放一份“退休返聘专家”津贴。门诊医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及科室需要选择固定开诊时间、半天工作制或全天工作制, 门诊酬金收入计发按在职人员提成标准执行, 按多劳多得的原则。聘为临床岗位的退休专家, 原则上需参与科室的查房工作, 其奖金由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量计发。个别承担工作量大、发挥较重要作用的返聘人员, 可适当提高标准。返聘期满后, 按退休人员享受有关待遇, 纳入退休人员管理。
6.制定退休返聘程序。符合返聘条件者, 退休前3个月由所在科室提出返聘意见, 填写《聘用退休人员审批表》, 加具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后呈报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同意后办理返聘手续。聘期均以1年为一个聘任周期, 返聘期满后, 人事处协调科室主任对返聘人员返聘期内的工作表现与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估, 符合医院返聘原则和条件的按返聘程序个人提出续聘申请, 加具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后呈报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续聘;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 将在返聘期满后终止。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健康状况限制的返聘人员一律不再聘用。
二、返聘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
充分发挥老专家特长及传、帮、带作用, 医院对院内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大力实施返聘制度, 但我国尚未对此类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有明确专项的法律规定, 导致其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劳动纠纷时适用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
1.退休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第13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 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未约定的, 应当协商解决。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 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基于此种关系, 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 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 并不给予经济补偿。因此, 我国对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未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返聘期间待遇得不到法律保障, 不利于退休人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2.退休人员聘任期间工伤处理问题。由于退休人员年龄问题, 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 聘用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 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有学者提出如下三个观点, 第一, 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 按照工伤保险处理。这种观点认为,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虽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 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故发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保险处理。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 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 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第三, 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这种观点认为,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明确聘用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由此可知, 退休人员返聘期间人身保障问题关键是能否缴纳工伤保险, 由国家社会保障部门保障其利益。
3.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的建议。建议用人单位应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参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聘用退休人员因工负伤一般是参照工伤保险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而有些地方又不允许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 故为防范聘用单位的风险免除聘用单位的责任, 可由聘用单位为退休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以避免聘用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
三、结语
退休返聘专家是医院重要的人力资源, 医院既要为返聘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待遇、安心的劳动保障, 使其感受到医院的热情, 全心全意为医院服务, 也要制定合理的返聘制度, 充分发挥返聘专家技术优势, 使其为专科建设及医院建设提供力量支持。
摘要:为合理利用退休人员的人力资源, 充分发挥老专家特长及传、帮、带作用, 医院根据科室需求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返聘。如何做好退休人员的返聘工作是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基于此, 根据笔者单位返聘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 介绍返聘原则、条件、岗位设置、职责、待遇和返聘程序, 并针对目前返聘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展开思考。
关键词:医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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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葛书环.退休人员返聘后的法律地位[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 (5) :52-53.
[3]张小霞.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09 (2) :275.
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退休返聘;工伤认定;完善建议
退休返聘,是指劳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离开工作岗位,继续从事劳动的一种现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为保护公民的休息权,国家规定了劳动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公民有权与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离职手续,结束劳动关系。因此,退休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依然具有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劳动岗位上,参与社会劳动。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劳动者离开劳动岗位。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伤害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予以救济和赔偿的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能从国家得到救济和补偿。退休返聘人员在遭受职业损害时,是否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笔者将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原因
退休返聘現象的产生,是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是与用人单位和退休返聘人员自身的生存发展相适应的。为了更好地探究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退休返聘产生的原因。
1.人口老龄化、退休年龄低是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之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的寿命越来越长。我国有着十三亿多的人口,人口基数大,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出生率会越来越低。因此,在人的寿命不断延长、出生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人口老龄化问题会日渐凸显。我国现阶段虽然劳动力资源还比较充足,但十几年下去,我国必然面临着劳动力短缺、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而我国仍然是一个经济欠发达、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却“未富先衰”,国家和公民个人到时将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同时,我国的退休年龄较低,也加剧了人口的老龄化。人的寿命在延长、劳动力接受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退休年龄却没有发生改变。于是,劳动者在依然具有充足的劳动能力时,却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国家和劳动者付出很高的教育成本,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这不仅加剧了劳动力资源短缺的状况,而且打击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2.用人单位的经营需求是退休返聘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用人单位雇佣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较高的责任,如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由于法律对退休返聘现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从现有司法实践看,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一般当作劳务关系来对待。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自然也就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因此,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大大降低。此外,退休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与年轻员工相比对用人单位更加忠诚,用人单位无需花费成本就可以得到优质的人才,既节省了培训成本,又提高了运作效率。
3.劳动者自身的需求也是退休返聘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国家提出了“老有所养”的社会发展目标,并为此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健全,存在覆盖面不够广泛、保险水平低等缺点,远远不能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国家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不断增加,有些地区出现了收不抵支的现象,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
通过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退休返聘现象的出现是有深层的社会原因的。国家和政府必须对该现象加以重视,通过完善法律,将退休返聘现象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笔者着重探讨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的保护。
二、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立法现状
由于现行法律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关系缺乏明确的立法确认,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条款时存在障碍。为了解决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在遭受职业损害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7年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过该规定我们看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是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条件。用人单位只有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人员才能在遭受职业损害时被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存在的问题是,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被解除,用工单位自然就不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权益保护没有起到实际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做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旧工作的,因工作原因遭受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区分用工单位是否为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所以,退休农民工在遭受职业损害时,是能够享有工伤保险权益的。这显示了我国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特别保护和国家对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关怀。以上两个法律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在指导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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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在1981年公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退休人员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保险费用。2005年,国务院法制就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因该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单位可以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通过此类规定,我们看出:退休返聘人员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而是由用工单位按照民事赔偿的方式赔偿其损失。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范围,其遭受的职业损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此规定下,如果用工单位不能赔偿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遭受的损害,那么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国务院将退休返聘人员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中驱逐出去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其规定有待修正。
最后,地方法院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其遭受的职业损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之所以如此规定,其依据在于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就不属于工伤保险保护的范围。
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倾向于将退休返聘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范围内。即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人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有工伤保险权益,但由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就没有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了,所以用人单位通常不会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返聘人员自然就不能享有工伤保险权益。总之,退休返聘人员遭受职业损害是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的,自然就不受工伤保险制度保护。
三、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制度之间关系的正确界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领域,都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若退休返聘关系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届的一大误区。
首先,从法规看,《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论该用工单位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该职工是否为退休人员,也不论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让每一个职工都享受贡献保险待遇,让职工的人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出发点和意义所在。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位阶并不高,但作为规范工伤保险关系的专门法律,有权机关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时,都应以该条例为依据,不能违背该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应尽快纠正立法上的误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做出统一规定,让退休返聘人员都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
其次,从法理分析,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和不被歧视的权利。基于人权保护,国家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安度晚年。但是退休人员的劳动权并没有被剥夺,其依然可以在工作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其他劳动者在劳动价值方面并没有任何区别,不能因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降低劳动人员应该享有的各种待遇,这是不公平的。同时,劳动者也享有不被歧视的权利。退休返聘人员作为正常的劳动者,被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这是对退休返聘人员的歧视,有损退休返聘人员的尊严。因此,为了维护平等的就业权和平等的劳动待遇制度,国家需要将退休返聘人员作为正常的劳动者来看待,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贡献保险制度的范围内,使其在劳动领域的各种权益得到同等的保护。
最后,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退休返聘人员虽然在劳动力价值方面与其他劳动者并无区别,但退休返聘人员毕竟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其身体状况远远不能够和青壮年劳动者相比。所以,退休返聘人员是劳动领域的弱势群体,国家和社会应该对其有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对其健康权益保护方面应该给与更多的照顾。我们不能因为退休返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就轻视他们,就忽视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应该有的现象。我们国家在劳动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极力倡导“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法律、法规也应响应国家的号召,做出有利于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从而使退休返聘人员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尊严,避免其產生被社会抛弃的感觉。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权益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还是从社会的角度看,退休返聘人员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应该树立劳动关系不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的正确理念,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回到正常的发展轨道中来。
4.退休人员返聘劳务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限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自愿在(部门或班组)从事(工作岗位),其间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求或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岗位调整,对拒不服从者,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务关系。
第三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四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第五条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务费用,支付时间为每月 日前;数额为 元;甲方将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第六条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且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第八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及公司财物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如果乙方的年龄符合商业保险购买条件的,甲方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甲方不在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条 乙方同意医疗期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乙方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伤害时,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附件: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注明家属联系方式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为大家提供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我是文库小宁宁,小心各种坑,如果你觉得我的文档不错,那么请您多光顾我的文库店,以下是注意事项。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
.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说明:签合同注意事项。1看清楚合同主体
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是否通过年检,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已经工商登记资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虽然是企业法人,但是合同名称显示是该企业法人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办公室,中心,委员会,指挥部等等这些都不行。比如说指挥部吧,有些地方政府需要兴建一个项目,往往有好多政府部门组成一个某某项目指挥部,他是一个临时性的一个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会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被撤销,按照法律规定,他都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但是实践中由于政府的体制原因,不签还不行,除非你不做这单生意,如果和他签订合同就需要注意了,一定搞清楚这个项目的背景,由谁主导投资,建成后归口单位是谁,签订这个合同有没有超出指挥部的授权范围等等。都需要注意,别到时指挥部一撤,你找谁都不好找。
2、注意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我国合同法明确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是立法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要比这复杂的多,合同操作性越强,那么你约定就越详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其他的地方。
3、注意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验收 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有时比较难以操作,上次咱们有个公司,买给学校一批设备,学校收到货也实际使用,就是不给钱,虽然在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但是你就没有办法把货物拉回来,因为你进机房的门都比较困难了,如果把所有的设备拉回来,那么学校一切办公都得停止,有可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我们依此条款为依据,可以给学校施加压力,也向该学校的主管机关反映,也可以依此条款,向主管机关施加压力。
二、面对缺陷条款应该如何应对
面对缺陷条款,我们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诉讼,二是仲裁。选择诉讼的,一般合同中不允许只写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允许只写向当地法院起诉,大家都知道,合同纠纷一般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起诉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选择仲裁,仲裁程序启动根基在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5.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篇五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已达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就甲方返聘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
协议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劳务关系自行终止,甲方对乙方不负有任何经济和法律的补偿义务;经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签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劳务协议。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聘任乙方从事 岗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乙方的劳动技能调换岗位,变更后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同岗位返聘人员的待遇计算;乙方有权向甲方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第三条 工资待遇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其他相关补贴数额以实际发放工资单为准; 甲方每月发薪日期为次月 日,每月薪资以甲方实际发放数额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要求增加工资数额或减少工作时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第四条 工作时间
乙方根据甲方安排,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 天。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超时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乙方不得无故擅自离岗,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以及进行业务培训。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
3、甲方有权根据工作岗位的强度以及难度调整工资待遇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作中掌握的商业秘密要求保密。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息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今后的履行将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障碍,并愿意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
4、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提供与甲方正式员工相等价的劳务,保质保量的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5、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作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6、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获取的图纸、数据等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漏。第七条 协议解除、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2)乙方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欺骗甲方行为的;
(4)乙方因客观情况,无法继续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乙方不适合在甲方处工作;
(5)其他应解除本协议的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2)甲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乙方利益;
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需要解除、终止协议,需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者以30个工作日的劳务费用作为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除外。
本协议解除、终止后,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接工作,将相关材料交给甲方。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或者保证及承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第九条 其他约定
1、甲方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作为保障乙方在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死亡的补偿,除此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乙方因病请假,甲方不支付劳务费,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治疗期限超过本协议期限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3、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 篇六
篇一: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2.工作岗位和职责
2.1乙方应在其正常工作时间内及业务要求的时间内、正确、谨慎、积极和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2.2乙方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2.3乙方同意根据按甲方的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甲方也可以依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或公司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进行调整。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3.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资制度,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4.薪资福利
4.1在劳务聘用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为 元/月。
4.2甲方享受公司其他相应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福利待遇。
4.3甲方每月 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爱护甲方的任何财产,由于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5.3乙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导。
6.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健康和安全。
6.2乙方为退休人员聘用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个人缴纳部分社保费用甲方按150元/月补足以现金发放给乙方。
7.合同解除
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7.2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其它
8.1甲方所订立的企业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8.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8.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口住址: 联系电话:
说明
乙方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劳务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用工性质及约定
1.乙方作为甲方劳务工,从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乙方愿以甲方正式员工的标准提供劳务,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甲方安排的劳务任务。
3.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考核或考评,以及对考核或考评结果的处理。
4.如乙方原因导致乙方自身、甲方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因此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三条:劳务报酬及保险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公司业绩综合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为税前每月 元,每月 日之前以现金支付上月劳务报酬。乙方同意自身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如无法提供劳务服务的,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包括职业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甲方计发乙方工资至其离职月,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补偿金。
第四条:合同续签及保密义务
合同期满,如双方都同意续签的即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合同。如不续签合同,乙方须在甲方安排人员接岗并完成接交工作后方可离岗,乙方工作接交未完成而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报酬二倍承担解除金。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费用。如因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合同终止;
2、如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立即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②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③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合同的。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已达退休年龄或劳动关系无法建立在本公司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就甲方返聘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劳务关系自行终止,甲方对乙方不负有任何经济和法律的补偿义务;经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签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劳务协议。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聘任乙方从事 岗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乙方的劳动技能调换岗位,变更后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同岗位返聘人员的待遇计算;乙方有权向甲方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工资待遇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每月基本工资为 元,甲方每月发薪日期为次月16日,每月薪资以甲方实际发放数额为准,且乙方需在工资单上签字认可;乙方有权在收到发放工资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要求增加工资数额或减小工作时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乙方根据甲方安排,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 8小时。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超时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甲方按《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向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乙方不得无故擅自离岗,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以及进行业务培训。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
3、甲方有权根据工作岗位的强度以及难度调整工资待遇。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作中掌握的商业秘密要求保密。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息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今后的履行将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障碍,并愿意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
4、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提供与甲方正式员工相
5、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作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6、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获取的图纸、数据等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漏。
第七条 协议解除、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欺骗甲方行为的;
(4)乙方因客观情况,无法继续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乙方不适合在甲方处工作;
(5)其他应解除本协议的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2)甲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乙方利益;
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需要解除、终止协议,需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除外。
本协议解除、终止后,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交接工作,将相关材料交给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或者保证及承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伤害、死亡的补偿,除此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乙方因病请假,甲方不支付劳务费,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治
疗期限超过本协议期限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3、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聘用期间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附声明一份。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
协议签订地点:
声明
本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系有条款,知晓其相应的法律后果。本人自愿承诺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终止,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劳资纠纷,自愿遵守 的所有规章制度,若发生人身意外(死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论退休返聘的法律性质 篇七
关键词:退休返聘;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退休返聘定义的界定在理论界大致相同,有学者认为:“退休返聘指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有薪劳动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退休返聘是指受雇佣者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通过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离退休法定年龄,在原岗位延长工作时间1年以上;离退休后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择业,到原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可见,退休返聘人员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区别,其可归类于三种形态: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第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因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无法享受,或因为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而无法享受)的人员;第三,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
由于退休返聘人员形态存在多元化,而我国劳动法并未针对这个特殊群体的身份及法律适用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不影响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仍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争议的实质是退休年龄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定性是否有影响?是否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就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就不再受劳动法的同等保护?
二、主要学说
对于退休返聘行为的法律定性,我国劳动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对此作出的规定也有所区别,理论界对于退休返聘关系的法律定性问题也形成不同的看法,提出了不同的学说。
1.劳动关系说
该说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又可细分为“标准劳动关系说”、“特殊劳动关系说”及“非法用工说”。其中“非法用工说”和“特殊劳动关系说”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的延伸。“标准劳动关系说”认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其理由可概括为:其一,劳动者退休后并不意味着同时失去再就业的权利,我国并没有法律限制工作人员退休后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二,退休人员在用工关系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需要劳动法给予与劳动者相同的倾斜保护;其三,适用劳动法对老年人劳动权益进行保障更加有利。“特殊劳动关系说”主张退休反聘人员是区别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外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两者间是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参照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标准执行。“非法用工说”认为超过法定年龄的劳动者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童工一样,已经构成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同样属于“非法用工”关系。该说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童工一样都不在法定年龄内就不能视为劳动者,但其实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者年龄的上限缺乏正当性,值得商榷。
2.劳务关系说
实践中和一些学者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劳动法对其进行规制。主要原因有三:其一,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龄不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其二,我国劳动法规范的劳动关系终于劳动者退休之时,根据我国劳动法,其退休之日,也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之时,因此其不再享有劳动法保护的劳动权;其三,退休返聘人员从其退休之日起就已经开始领取养老或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已经保障了其基本的生存权,劳动法不应对其进行重复性保护。有些地方立法中也赞同此观点,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三、双方法律性质之我见
我国《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可惜的是退休返聘人员的主体资格仍未明确。由于劳动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和对劳务提供者的保护上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对其与用人单位是适用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产生争议。如果是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就可以与适龄劳动者一样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基准的保障,体现劳动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原则;如果双方适用的是劳务关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通过自愿协商,自由决定雇佣合同的内容而不受强制干预。我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众所周知,劳动关系中从属性是劳动者最本质的特征,其表现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务才能获得工资或报酬。退休返聘人员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其他劳动者一起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在相同的劳务供给中,就人格从属性而言退休返聘人员与适龄劳动者是没有任何实质区别的。就经济从属性而言,他们生产或创造的经济利益归属于用人单位,因此本质上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依附于用人单位,与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从属性上没有区别,其同样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就像学者所说,
“实践中由于超龄劳动者谈判能力的缺失使其与用人单位根本无法实现平等协商,这正说明了民法无法为超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保护。”口’其二,在理论界对双方法律地位存在争议一个很大的焦点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龄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此得知,我们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做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并未说明。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只是为了给予工作时间达到一定年限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并未否定退休人员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退休年龄不应该成为退休返聘人员丧失劳动者资格的原因。其三,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的学者忽视了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作为基本的人权,发展权与社会成员本身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无关,退休返聘人员即使已经享有国家对其老年生活的保障,仍然可以继续通过劳动实现自身的价值从而受到他人的尊重与认可。劳务关系说的缺陷在于个人发展权的享有与退休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因劳动者就业状态的改变而消灭,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退休人员不能再通过劳动继续发展。而因为退休返聘人员享有生存保障而否认了其作为劳动者的身份,过于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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