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共8篇)
1.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 篇一
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处置的工作规程》《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11-28
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处置的工作规程》《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
机动车辆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株洲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株政发[2004]31号)的有关规定,我处制定了《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处置的工作规程》《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工作规程》,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
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处置的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36号和《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株政发[2004]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工作规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处置的主体为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房产、土地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不能自行委托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土地、房产必须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向资产占用单位下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并直接委托土地矿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或拍卖公司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处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必须改变用途(由划拨地变出让地)的,需由资产占用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改变用途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委托土地矿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土地现有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手续。
四、根据批准处置的资产需由我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核准,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核准后的评估价。
五、土地、房产权属单位已撤销的,其资产的处置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经批准后直接委托土地矿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或拍卖公司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土地规划变更、资产过户等有关手续。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产,都必须严格遵循“统一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公开处置,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擅自处置。违者,将依据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市财政行政事业资产收入专户,用途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其他特殊事项以市政府的批示为准。此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2.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 篇二
闽政管综〔201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下同)、出售(含出让、转让,下同)、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实物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行为。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授权主管部门管理,由主管部门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三)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机关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在“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登录并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1)。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后,报送省机关管理局。同时登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审核。
(三)审批。省机关管理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同时登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 进行网上审批。
(四)处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接到批复文件后,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六)备案。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并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按照要求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撤销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或者鉴证。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产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处置的,应优先选取就地(近)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就地(近)或异地置换的,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密(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设备,应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办理资产无偿调拨、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手续。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四章
处置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无偿调拨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按处置方式和类别填报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账面价值、购置日期等内容,一式四份,下同);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票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或债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五)拟无偿调拨的资产情况说明;
(六)接受单位同类资产的配置状况和需求情况说明;
(七)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机构改革批文、资产清查资料;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售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拟出售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六)出售方案,属于股权转让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属于无形资产的需附本行业专家的论证报告。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置换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双方拟置换资产的产权证明;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如是否担保、冻结、查封等);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因城市规划建设等拆迁(征收)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拆迁(征收)公告、置换补偿标准等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拟对外捐赠资产情况说明、明细清单及有关凭证;
(四)与受赠人达成的意向性捐赠协议;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报废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须提交由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或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六)报废专用设备的,须提交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七)报废车辆的,省直在榕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单位上交省机关管理局统一处置;省直在榕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和省直非在榕单位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事故认定材料、保险公司赔付凭据等证明资料;
(八)报废(拆除)房屋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如因新建项目需要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文件;因房屋征收拆迁的需要的,提交征收拆迁公告、补偿标准和补偿意向协议等资料;
(九)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十)其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复印件;
(十一)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损失价值清单和损失情况说明;
(六)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鉴定文件;
(七)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应提交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注销文件,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八)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九)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十)应进行经济鉴证的,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十一)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十二)造成损失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十三)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交易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合并、分立、清算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机关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省机关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核准或备案评审。
第二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按以下公开方式进行: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单位或批量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在榕单位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非在榕单位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并逐步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一交易体系。
(二)前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出售和其他方式的资产处置,鼓励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交易。
第三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处置资产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按省机关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售国有资产,从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号的方式选定资产评估机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前述规定限额以下资产,资产评估机构鼓励从上述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选择,也可自行选择。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转让,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原因的交易事项,经省机关管理局批准可暂不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影音设备等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交由经公开征集选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理机构回收,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
第三十七条
省直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机关管理局应加强对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和数据应当完整、真实,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条
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五)将已获准调拨、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
(六)应进未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
(七)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机关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省机关管理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闽政管综[2003]78号)同时废止。附件:
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3.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 篇三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报损资产;
(七)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管理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 批准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存货,以及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报废损失等,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其他部门、国有企业或其他省市和地区的(含中央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将国有资产捐赠给本市公益性组织,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非国有性质的企业、非公益性组织、团体和个人。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批准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时,应由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批准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打印相关表格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批复。对于流动性资产损失,市财政部门还应依据国家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认定和批准。
4.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及批复的处置方式,进行资产处理,及时交接资产,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必要时应做好账销案存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实物资产的调拨、捐赠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和接受资产单位资产使用方向。
4.接受资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单位性质的文件。
5.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出售股权、股份,应出具初始投资证明及股东决议等文件。4.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
5.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6.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置换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置换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
4.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5.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废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4.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报损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4.非正常资产损失,应提交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5.货币性资产损失,除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单位内部证据外,还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材料。
6.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除按照相应处置形式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上级机关允许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应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资产交接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处置资产实行公开交易或无害化处理。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与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监管机构联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不得自行处理。资产交接前应保持完整,严禁拆除任何部件。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临时配置的资产,单位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资产上交北京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由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拨使用或公开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市属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统一调剂。暂时无法调剂使用的上交北京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资产处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批准处置资产不按照规定上交或无故长期留用,私自拆除资产部件或私自处理资产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机密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4.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 篇四
关于我单位申请(建筑物、机动车、大型设备)××(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方式)
处置的函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或所属单位)拟对国有资产××(资产名称,附件1)进行(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处置。现就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该项资产现状(名称、数量、单位、使用等),账面值××万元,净资产××万元(附件2);*评估值××万元(房屋建筑物、土地、汽车以及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大宗设备仪器等资产须进行评估后出售、报废处置的,按照现行评估核准、备案办法进行评估后报市财政局)。
二、*该资产处置方式和理由。*现按有关规定报你中心审批 当否,请审批。
(公章)
二〇〇×年××月×
×日
5.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 篇五
冀教财便(2006)31号
关于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手续的通知
省属高校、厅属事业单位和中专学校:
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规范资产处置报批手续,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行【2002】35号)的规定和各单位在报批资产处理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现就资产处置报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审批权限和程序
1.单台件5万元,每批资产10万元及其以上的资产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并由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核实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处置重要设施和资产,例如汽车、采暖锅炉也需按上述程序办理。
1. 单台件5万元,每批资产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报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
2. 申报资产处置单位需按审批意见进行资产处置,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资产有偿转让、处理报废资产和办理无偿划转以及注销报损资产。
3. 教育厅机关的资产处置,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
二. 申报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要求
1.需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签发要求资产处置的报告(单位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处置的依据,处置原因和资产处置的原始价值,并按处置形式分别注明资产报废、有偿转让、无偿调拨、资产报损的原始价值,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原旧表作废)。按规定需报省财政厅审批的填报四份审批表(省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省教育厅存档。批复申报单位);呈报省教育厅审批的报送审批表三份(省教育厅存档,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批复申报单位)。审报表必须按规定填报完整、准确、规范。
①审报表封面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定。
②申报处置资产情况表各栏必须添列齐全,处置形式填列:资产报废、有偿转让、资产报损或无偿调拨;购置日期和账面原值必须与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固定资产卡复印件相符。如属无偿调拨需在备注栏注明接受单位。
③单位意见栏需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定并写明联系电话。
3. 提交处置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工程决算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以及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明细帐页复印件。
4.资产报废需提交由技术专家进行鉴定或有关部门出据的技术鉴定报告,其中采暖锅炉报废需申报有关部门鉴定。汽车报废按规定年限或行驶里程办理或提供交管部门鉴定,房屋建筑物的拆除需提供文件依据或有关部门鉴定,教学实验设备报废由学校组织鉴定。
资产有偿转让需提交评估机构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资产报损需提交非正常损失后的处理文件或有关证明;无偿调拨限省直事业单位系统内或省直行政单位间进行,无偿调出单位需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文件或报告。
三. 办理资产处置时间
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资产处置两次,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0月份,其他月份不再办理资产处理申报工作。
四. 本通知各项要求,以发文之日起执行,如申报资产处置资料不符合规定均退回单位重新申报。
附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6.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 篇六
《办法》全文共十八条。《办法》明确了国有资金的收缴办法,强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办法》还明确了税费的扣除方式,并规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行政单位的责任。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篇七
前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较为全面分析,分析了现有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对策,期望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改进提供可行的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构建一个产权明晰、配臵合理、处理规范、管理有序的管理模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认真履行职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顺利发展奠定基础。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2006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2006第36号)中明确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管理认识观念淡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国家,作为具体单位只有使用权,且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一些人往往混淆两者关系,有的觉得资产反正都是国家的,那么只要我不贪不拿,使用当不当、账实符不符,与己关系不大;有的将“单位使用”等同于“单位所有”,集所有权与使用权于一身,导致随意处臵情况时有发生,忽略了资产处臵、用途变更等必要的审批管理程序。
二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本身不够完善,资产增减变化、运行使用的相关环节、程序缺乏严密的衔接和管理监督,没有建立有效的购臵、保管、使用、维护、调拨、报废和盘存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外部监管力度不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管理职责分散和多头管理的情况。监管权分散在各职能部门中,管理标准、口径不尽相同,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沟通,多部门监管有时往往导致无部门监管。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为规范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完善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主管部门和监督指导部门
产管理部门牵头,各使用部门配合;建立单位内部资产的调配制度要充分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存量及使用状况,盘活存量,物尽其用。对于能在本单位内部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的,应做到调剂使用,以减少资产闲臵和浪费,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
四是严控资产处置的“总出口”。资产处臵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臵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臵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先报批后处臵,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资产处臵收入的管理。国有资产处臵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上交财政国库。
五是建立全方位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坚持将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履职尽责、形成合力。监督内容包括:存量资产的安全完整、增量资产的合理配臵、变动资产的严格报批等。
六是探索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从购臵到处臵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资产从“入口”到“出口”配臵、使用、处臵的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及其变动情况,实现实时监管,确保管理更快捷高效。
8.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价格认定工作 篇八
一、区级行政单位申请一般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及明细表;
(三)《国有资产定点回收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
(四)《资产处置评估报告》;
(五)《国有资产回收三方确认单》;
(六)残值上缴非税收入系统证明;
(七)《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收益单)。
二、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公务车辆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及明细表;
(三)《国有资产定点回收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
(四)《公务车辆评估报告》;
(五)《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六)《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回收竞价表》;
(七)《国有资产回收三方确认单》;
(八)残值上缴非税收入系统证明;
(九)其他相关材料(收益单)。
三、区级行政单位申请房屋及其构筑物拆除,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及明细表;
(三)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资产处置评估报告》;
(七)《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八)区级行政单位与中标的拆房公司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招标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收益单)。
四、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级行政单位申请报损的正式文件并附“三重一大”会议纪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报损》;
(三)能够证明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五)资产和财务账目销账凭证;
(六)报损价值清单;
(七)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如经区政府审批,须提供区政府相关批复)。
五、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无偿调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转让(无偿调拨)申请文件;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转让(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如经区政府审批,须提供区政府相关批复)。
六、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相关资料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区级行政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相关报备材料)。
七、区级行政单位出售(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有偿转让)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
(三)《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出售(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六)《资产处置评估报告》;
(七)出售(有偿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如经区政府审批,须提供区政府相关批复)。
八、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区级行政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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