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简答论述

2024-11-08

竞争法简答论述(共5篇)

1.竞争法简答论述 篇一

【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主要内容组成。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过度、说联系】为了……,所以……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正确领导。A角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角度有指导和独立的反作用,A角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促进作用,因此,A角度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的好坏。

【四个三五个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原则(三者统一,本质属性);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个根本要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基础;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保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贯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抄材料】联系材料,……(附上材料内容)

【喊口号,都是好话】总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一个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共同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把三者统一和三个至上联系一起,确实保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落实。

2.竞争法简答论述 篇二

一、城市群竞争力的相关理论基础与模型

(一) 城市群竞争力相关理论

1.区域经济理论。这方面最著名的理论是梯度转移理论, 梯度转移理论是增长极理论的一种动态演变, 该理论的基础是“工业生产生命周期理论”。

2.比较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是经济学家李嘉图提出的研究区域之间资源流动的基本理论。它认为区域分工不是以各区域具有的绝对成本优势为依据, 而是对相对成本优势的利用;即使一个区域在各方面都具有绝对成本优势, 但仍可以通过区域分工和交换使两个区域都获得利益。

(二) 城市群相关模型

城市群相关模型主要由两个, 分别是波特的钻石模型和IUD的城市价值链模型, 前者是由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波特教授采用价值链和波特菱形两种分析方法研究得来的。后者是由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 (IUD) 以“IUD全球竞争力理论”为指导提出的。

二、四川省四大城市群竞争力现状

(一) 四川省四大城市群基本概况

《四川省“十二五”城镇化发展规划》提出, 通过发展成都平原城市群、川南城市群、攀西城市群和川东北城市群, 构建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的城镇化发展格局。这四大城市群包含了四川省主要的大部分城市, 是推动四川省乃至整个西部地区社会发展、经济腾飞的主要力量。

成都平原城市群包括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资阳市、眉山市以及乐山市主城区、峨眉山市、夹江县和雅安市主城区、名山县等;川南城市群包括泸州市、内江市、自贡市、宜宾市, 以及乐山市除主城区、峨眉山市、夹江县外的其余城镇;川东北城市群包括遂宁市、广元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广安市;攀西城市群包括攀枝花市、凉山州以及雅安市除主城区、名山县外的其余城镇。

(二) 四川省四大城市群综合竞争力评价

本文选取了产业结构状况 (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工业化率、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经济发展水平 (GDP增速、GDP、人均GDP) 、城镇化水平 (城镇化率、城镇人口) 、三大需求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总额) 四个大的方面对四川省四大城市群进行综合比较说明。从总体上看, 四大城市群之间综合竞争力差距较大, 其中实力最强的是成都平原城市群;第二、第三分别是川南和攀西城市群;川东北城市群综合竞争力最弱。

1.经济发展水平

根据表1, 由地区生产总值可以看出, 2012年四大城市群的GDP总额之间差距较大, 成都平原城市群是攀西城市群的六倍以上。 由GDP增速可以看出, 2012年四大城市群的GDP的增长速度都在十三个百分点以上。其中川南城市群GDP增速最快, 高达14.1%。由人均GDP可以看出, 成都平原城市群人均GDP最高, 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45倍, 是攀西城市群的1.4倍、川南城市群的1.6倍、川东北城市群的2.2倍。

2.产业结构状况

根据上表1, 由工业化率可以看出, 四大城市群均高于40%。其中, 川南城市群最高, 达到了56.7%。 由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可以看出, 成都平原城市群最高, 已经达到了67.4%。攀西城市群最低, 低于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 可见其仍处于经济转型期。由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可以看出, 成都平原城市群高达40.2%, 表明成都平原城市群正在由工业型向服务业型转变。其他三个城市群增加值占GDP比重都比较低, 都没有超过30%。

3.三大需求

根据表2, 由综合结果可以看出, 成都平原城市群优势明显, 高达14分, 是川东北城市群的1.9倍, 是川南城市群的2.1倍, 是攀西城市群的2.5倍。不管是从综合结果还是各项详细指标都可以看出, 成都平原城市群稳居第一, 川东北城市群位居第二, 但是和成都平原城市群相去甚远, 川南城市群位居第三, 攀西城市群最后。四大城市群在进出口总额这一指标上差距尤为明显。其他三个城市群之和不及成都平原城市群的十分之一, 产业外向度较低, 应加强对外贸易, 发挥对外贸易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4.城镇化水平

根据上表2, 由综合得分可以看出, 成都平原城市群依然保持领先, 但优势有所减小。由城镇人口绝对数可以看出, 四大城市群总城镇人口达到了3509.8万, 占全省城镇人口的99.9%。其中, 成都平原城市群城镇人口达到了1703.6万, 其中攀西城市群陈镇人口最少, 这跟攀西城市群总人数较少有关。由城镇化率可以看出, 成都平原城市群城镇化率高达54%。川东北和攀西城市群城镇化水平相当分别为36.9%和26.2%, 刚步入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 川南城市群城镇化率为41.1%, 已经进入城镇化稳步加速时期。

从以上可看出, 四川省四大城市群综合竞争力差别较大, 成都平原城市群一路领先, 发挥领头羊的作用, 其他三个城市群表现较弱。这种现象说明四川四大城市群之间存在很多问题, 城市群内规模等级不完善、经济实力悬殊较大、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政府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干预的作用, 使四大城市群走上差异化发展的正确道路。加强城市群间的协作交流, 尽快建立和完善发挥协调作用的全面协商制度, 促进各城市群之间更好的交流联系。还应该顺应各个城市的群发展规律, 强化地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加快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的转变。从各个方面不断增强城市群竞争力, 最终达到四大城市群协同发展的目的。

摘要:当今时代, 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大趋势, 提高城市群的综合竞争力已经成为加快城市群稳步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论述了城市群竞争力的内涵、相关理论基础及模型, 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三大需求、城镇化水平四个方面对四川省四大城市群竞争力进行综合论述。

关键词:四川省四大城市群,竞争力,综合论述

参考文献

[1]倪鹏飞等.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No.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9) .

[2]李刚磊.城市群竞争力评价体系研究[J].中国商论, 2015 (10) .

3.政治简答论述 篇三

政治制度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一个国家所形成的包括国家政权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权力分配与实际运作方面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政治制度的显著特点:历史性 合法性 强制性 稳定性。2简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a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b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c当代中国的基层民主制度:如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居民民主自治制度、村民民主自治制度。d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当代中国行政制度(它包括中央行政制度、地方一般行政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等当代重要的政治制度。1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特色?

a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 b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c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 e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能够实现自身的改革和完善

3论述改革开放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有哪些?

a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b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c根据高效、精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d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e加快人大的立法速度,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f调整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g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的离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4 论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逐步完善体现哪些方面?

答: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和国家认识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各方面的建设;主要表现在:a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强。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形成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了和加强。c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了巩固和加强。d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e进入90年代以后,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稳定又积极的发展新阶段。

5论述结合实际谈谈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是:

第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a人民民主专政表明了对敌人实行专政和对人民实行民主两个方面;b我国现阶段,还存在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分子;还存在着剥削阶级在经济、文化、思想方面的遗毒。

第二.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创造实现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也是无产阶级国家的基本任务。

a我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重大成绩,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对经济建设的领导;b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6论述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是什么?

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同无产阶级专政在领导力量、阶级基础、历史任务、政权性质等基本点上都是相同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它的显著特点有:a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b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属于领导地位。c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有机连接起来。d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e在当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民主专政负有特殊的历史任务;即要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要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7简述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分哪两种?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一般分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指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人民政府。联邦制,指由共和国、州、省、邦员组成的国家。8论述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的原因有哪些?

中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中国的历史、民族关系、社会主义建设的国际环境等因素决定的。a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创造广泛的经济联系。b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长期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因此可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c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决定中国只能采取单一制的结构形式。d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国际敌人、民族分裂主义者常用民族关系问题妄图分裂我国。e我国的单一制形式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状况,有自己的特点: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机关;2)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3)在一般地方行政区,设置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9什么是选举、选举制度、选举原则?

a选举制度是指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b选举的原则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c选举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

10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的选举制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a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和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两种选举制度;

b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其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它是真正体现了平等、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

c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愚弄人民、掩盖其阶级本质,进行政党斗争的工具。11什么是选区?我国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有哪些基本要求?

a所谓选区是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反映和接受选民监督,开展有关工作与活动的区域。

b选举法对选区划分的基本要求有:1)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2)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3)选举法对城镇各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的人口的规定为:城镇各选区每代表的人口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应当大体相等。

1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怎样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最主要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这一点: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只要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精神正常的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广泛性。b选举的平等原则;我国的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平等性;它还体现选区的划分上;城镇各选区代表的人口数应基本相等。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制度是和当代我国的经济、文化、民主的发展状况相适应。d秘密投票的原则;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真正尊重了选民的意愿。总之,这些原则的制定,充分保证了公民或人民代表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证了选举出的人大代表能代表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13从人大代表的地位和职权,分析《代表法》怎样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a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b各级人代会开会期间人民代表的职权。1)可以参加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有权提出议案;2)参加本级人大的各级选举,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其他机关提出质询案;3)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4)有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c各级人代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的职权。1)人民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2)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常务委员会会议。14简述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说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d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议行合一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可以有效的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的执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的实现。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是什么?

a提出议案,审议和表决法律草案;b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c如果国家机关领导人换届,全国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d会议期间,代表可向大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及询问。16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程序是什么?

a提出议案1.全国人大的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2.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b审议议案1.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2.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c表决通过议案和法律案1.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请大会表决;2.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一般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公布——1.大会通过的法律案;2.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案由主席团发布公告或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

17论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a立法权。即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b任免权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的总理的人选。2.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的其他成员;4.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c决定权。1.全国人大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权、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d监督权。1.监督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国家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对他们的工作提出询问和质询;2.有权罢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的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审查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可以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等。

18论述我们为什么应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否正常,社会主义事业能否顺利开展,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a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这一根本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本质上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但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到政治、经济、文化一系列的制约。2.在一些具体的民主制度、民主程序上还有一些缺陷,为此,我们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高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认识。

b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行监督职权。1.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律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今后,立法工作仍是人大主要任务,加强执法监督是重要任务。c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1.要尽快完善对其他国家机关实行有效监督的有关法律和制度措施。2.人大的监督是最具权威、最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

d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1.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审议立法水平;2.人大要进一步提高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化和年轻化的程度;

e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1.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2.党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领导人们遵守宪法和法律。19 简述怎样理解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a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国家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b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政治前提,只有平等者之间才可能团结。c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创造了政治前提,实现民族的共同繁荣又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基本目的。简述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为什么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 a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b 我国解决民族问题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形式是因为:1. 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所决定的。2. 也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和各民族人民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所决定的。3.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马克思列宁民族问题理论同多民族的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分析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a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它既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既发展了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民族的繁荣昌盛。22 简述何谓“一国两制”?一国两制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所谓“一国两制”,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概括,就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包括:1)坚持“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2)坚持“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3)保证台湾、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局面。除在外交、国防等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23 我国审判制度包括哪些基本原则?

a独立审判原则;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下的国家机关职能分工上的独立。审判制度是由全国人大制度来决定的。b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c平等审判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d民主审判原则;体现在我国人民群众有权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的违法实施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24如何认识和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作为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站,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实现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a 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措施。b 它有利于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更有效地发挥共产党的领导作用。

1. 实行多党合作,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特别是发挥民主党派对执政的共产党的监督作用,对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重要的意义。2. 必须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

c它有利于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优势和特长,调动各方面积极力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 要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齐心协力,共同奋斗。

2. 实行多党合作,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他们之间有不少各方面的专家,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d 它有利于促进台湾回归祖国,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行多党合作,可以通过他们宣传祖国大陆各方面的情况,增进大陆和台湾之间的相互了解,开展各种经济和科学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和巩固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台湾早日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大业。

1.2.为什么说在社会各项制度中,经济制度起根本的决定作用?答:(1)经济制度是社会结构的基础,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主要成分,它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关系、政治制度和什么样的国家意识形态、文化教育制度。(2)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二者性质上是一致的,不一致就要产生矛盾和冲突。

1.3.简述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答: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也是很大的,思想文化制度主要体现在居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方针等方面。(1)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2)意识形态以及传统对政治制度及由政治制度决定的决策活动、实施活动有重要作用。(3)思想文化意识中的核心内容——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关系更紧密,也更直接。

1.4.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当代中国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政治制度。(4)当代中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

1.5.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什么?答:(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2.1.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可分为哪几个发展时期?答: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2.2.简述1956—1966年,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答:这个时期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全面加强。当时,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形势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施计划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受阶级斗争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思想的支配,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的组织措施,使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变为由共产党直接管理国家政权。

2.3.简述“文化大革命”中,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答:(1)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2)成立“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4)我国的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5)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所有方面都遭到了严重破坏。

1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当代中国行政制,司法制度,军事制度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政治制度;(4)当代中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2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

(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度能给广大人民的积极性。3政治制度的特征:历史性,稳定性,强制性,合法性。

4政体分:政体一般分为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君主政体又有专政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之分,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政体有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之分。

5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单一制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值得国家结构形式。中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中国的历史,民族关系,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决定的。(1)中国是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中国是以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3)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决定了中国只能采取单一制的结构形式;(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6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议行合一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

7直接选举的程序:(1)建立选举机构;(2)选区划分;(3)选民登记;(4)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5)投票选举和当选。

8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程序:(1)修改宪法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2)由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宪法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3)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多数通过并由全国人大公告进行发布。

9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的主要区别:(1)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与政党关系不同;(4)人大代表和议会区别;(5)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同。10国家元首行使的基本权利:(1)公布法律权:(2)发布命令权(3)召集议会权(4)外交权

(5)统帅武装力量权(6)任免权(7)赦免权(8)荣典权

11国务院的主要职权:立法权、提案权;领导权;监督权;人事权;决定紧急状态权;其他权利。12中国政府目前着手实行职能转变的主要方面:(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3)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13我国民族问题存在的原因:历史形成并遗留下来的名阻隔和尚未完全消除;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观念及行为参与的存在;民族差异的存在;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阶级斗争。

1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任务:

(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5)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15特别行政区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1)设立的目的不同;

(2)实施自治权所以从的法律依据不同;(3)实行的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不同;(4)享用的自治权不同;

16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两审终审制;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陪审员制度;审判监督制度。

17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独立审判原则;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度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平等审判原则;民主审判原则。

18我国新兵役制度的基本内容:(1)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2)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3)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4)军事训练。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与通过;公布。

20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文化、教育、体育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安全服务。21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保证全和决定权;

(2)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民政工作实施计划;(3)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选举权、任免权和维护公共利益权。

4.外法简答论述题 篇四

1试述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P17,历史地位P23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

(1)为满足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的需要(2)为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的需要

(3)为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如何?

《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法的精华,集这一地区古代法律之大成。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社会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不能不发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相当完备,而且文字简洁,概念阐述细密。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的影响,这些国家在立法时,程度不同地参照了《汉穆拉比法典》,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来源于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

4试述<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

答:<汉法>的内容比较详尽,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A肯定和维护巴比伦王国的君主专制制度。B充分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C反映和维护自由民内部的等级不平等 D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

5试述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P31

6试述古印度法关于种姓制的规定?

答: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等级制,是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把居民划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利和首陀罗。这种制度是古印度的基本制度,古印度法对此严格加以规定和维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宣布种姓划分是神意所决定的

B对各种姓的地位,职业和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C维护家长制和丈夫特权

D犯罪和刑罚公开不平等,以残酷刑罚维护种姓制.总之 严格维护种姓制是古印度法律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特征。7.评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局限性

(1)雅典“宪法”的民主性: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开始形成较早,到公元前5—4世纪进入最发达时期。这种民主性表现如下:

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公民都享有各种政治权利,有资格被选担任国家的各种官职,享有接受荣誉的权利,特别是通过民众大会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内政、外交、立法以及其他各项重要活动。

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例如,作为国家最高管理机关的议事会是由500名成员组成,他们是按每个选区出50名的数额,从年满30岁的公民中用抽签办法产生。③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比较重要的措施有实施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

(2)雅典宪法的局限性:①雅典民主制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虽然雅典公民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公民在当时人口总数中仅占极少数,约为l/20。

②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是要求农民和手工业者前往雅典城郊广场去开大会,仍有不少困难。

③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的债务等等,当选的公职人员,都要接受一次特别的审查。

④民众大会

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但统治集团为了使国家的整个活动,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牵制民众大会的权力。总之,雅典“宪法”的民主是少数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19.简述古代雅典伯里克利民主政治改革的主要措施: 公元前五世纪伯里克利的改革将雅典民主政治推向顶峰,主要体现为:(1)执政官及其他所有行政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即政治权利的财产资格限制被取消;(2)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使之成为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3)五百人会议权力加强,成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执行机关;(4)陪审法院的民主色彩愈加浓厚,并拥有对民众大会决议的最后批准权;(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8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P49

9.简述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分为:(1)公法和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4)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10试述罗马法上所有权形式的发展和统一所有权概念的形成?

答: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权利。

罗马法上所有权的形式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经过了一个演进过程。最早出现的是市民法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主体只限于罗马公民,客体主要是罗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的奴隶,家畜等,转移必须用要式买卖方式来进行。由于市民法对市民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取得方式的规定极严,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日益不能适应频繁的商业往来的需要,于是又出现了新的裁判官所有以形式。这种所有权是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另外,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所有权,但他们的财产受万民法的保护,从而形成了万民法所有权。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卡拉卡颁布敕令将市民权扩大到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外国人取得了市民资格。至此,两种所有权的主体,客体的差别已不存在,因而演变为统一的所有权,出现了统一无限制所有权概念。

试述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答:(1)形成:主要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随着西欧国家商品经济、贸易往来的发展政治统一的趋势彼此间法律联系增多产生了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征。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日耳曼法系。先后在法国、德国建立法系的基地而后影响欧洲各国并向全球发展。

(2)特征: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3)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视编纂法典;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法官在审判中起主导作用。

试述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和经过及其意义。

答:(1)原因:罗马法复兴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中世纪中后期商品经济关系得到发展原有的法律不足以适应新经济关系的要求商事法院和王室都无力承担创制统一的新法令的使命;在此情况下罗马法成了社会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因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国法大全》手稿被发现也是一个直接原因。

(2)经过: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的兴起;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

(3)意义: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13试述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答: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却是建立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对保护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在法学家的努力和推动下,这一法律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立法技术高超,而且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其更趋完善。因此,它能为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一种现成的法律形式,包含在其中的一些原则,例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地位,契约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主要条件和无限制所有权等,很适合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社会的需要,这就是罗马法能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原因。在中世纪,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罗马法复兴上,经过这次运动,许多西欧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法,德,等国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形成了民法法系。通过西方国家的法律,罗马法的影响扩大到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包括日本和旧中国在内。所以,可以说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

14试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P74 15试述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答: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9世纪早期封建制结束直到近代对西欧法律也有很大影响。

(1)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9世纪以后,西欧法律发生了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随着封建割据书面的形成,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二是适用法律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所代替。日耳曼法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习惯法的地位上。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其他地法,商法和习惯法相对而言,只是一种特别法,不是普遍适用的法律。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也是一样重要的法律,在罗马法复兴以后,习惯法的地位下降了,但罗马法只有补充效力,只是在习惯法没有规定时才加以引用。从两种法律的效力来看,习惯法仍高于罗马法。

(2)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吸收了中世纪封建法律中的许多制度,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的制度,其中包括习惯法制度。这样,日耳曼法就成了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从制度上看,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其次是某些国家的不动产法,例如德国和英国。从国别来看,英国受日耳曼法的影响更大一些,因为英国法律的主要形式和主要构成部分是普通法,这种法律是以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16试述天主教教会法的影响?

答: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一种重要法律,它与罗马法,日耳曼法一起成为西欧三大法律,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1)教会法的影响首先表现在观念和理论上,如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后世法学理论也深深留下了它的印记,这种影响是潜在的,长期的。

(2)表现在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上,教会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被资本主义法律吸收或改造。

B在长期占有取得问题上,教会法对连续善意的要求后来为法国,德国,意大利的法律所接受,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C在刑法领域,教会法注意对一般犯人进行灵魂的感化和道德的矫正,通过监禁给犯罪人一个反省自新的机关,这对近代的刑法思想也有很大影响,有人甚至将其称之为教育刑的先声。

D在诉讼法领域,纠问式诉讼对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是显而易见的。

E教会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教会法认为,民族间的关系是和平关系而非战争关系,所有争端都应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这些对后世国际法有很大影响。在战争问题上,教会法认为,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征服,而是为了恢复和平,后世国际法也基本接受了这种对待战争的态度。为了使战争人道化,教会法又对武器的使用作了限制。后世的战争法规中禁止使用爆炸弹丸的规定,就是来自教会法的。

17.中世纪教会法对后世的影响。

(1)教会法对民众的观念以及后世法学理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教会法在婚姻制度方面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3)教会法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领域对后世也有影响。

(4)教会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8.英国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

(1)普通法形成的原因:威廉征服后,为加强集权统治和缓和民族矛盾的需要

(2)形成的过程:建立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官通过判案对各地分散习惯进行总结;彼此承认其判决并推向全国,从而形成全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即普通法。

(3)意义:普通法是判例法,成为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19.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1)肯定了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

①规定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②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③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④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

(2)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简述十九世纪英国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英国从l9世纪开始就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这一改革的重要特点就是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的。

主要内容有:①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通过改革使法官和法学家逐渐从诉讼程序的桎梏下解放出来,而日益重视法律的实质问题。

②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这方面最重要的是1875年颁布了《司法条例》,创投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同时,《司法条例》还制定了一套适用于最高法院的统一的诉讼规则。

③在宪法、刑法和私法方面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创立了一些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法律制度:在宪法方面,制定了1832年的《改革法案》,削减了贵族在选举中的特权,扩大了城市有产者的参政权;1911年又颁布了《国会法》,对上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

在刑法方面,减缓了某些刑罚的残酷程度,采用了缓刑、假释以及减轻青少年犯罪等新的刑罚制度。在私法方面,除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了许多改革外,特别是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法方面的规范和制度。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虽然相应进行了大规模的现代化改革,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国法的三种基本形式和主要渊源。虽然制定法的比重有了显著的增长,但是判例法仍然是英国法的基本形式。

21.简述英吉利王国的信托制:信托制度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的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其一定的财产转让给他方,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

16试述英国衡平法的形成及其与普通法的关系?

答:公元12---13世纪,英国的手工业和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出现了许多普通法滑规定的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或虽有规定,但如果按其规定处理便会产生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这些新出现我的社会关系,社会现象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新的法律予以调整。英国现有法律即普通法和社会客观需要的不适应性日益突出。普通法不仅内容不适合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诉讼程序也刻板僵化。这样,在普通法体系之外,就又产生了衡平法,在英国法中,就形成了普通法与衡平法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和两种诉讼程序并存的法律体制。这两种法律体制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相国、相辅而行的。衡平法以新的方法为普通法填空补缺,纠偏补弊,使英国法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以完备英国的法律制度。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效力优先的原则。

4.简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

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是指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这一制度原无成文宪法的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使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体现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宪法原则,完善了美国的宪政制度

5美国宪法从颁布至今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1)、关于公民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2)、关于总统副总统的任期和空缺的宪法修正案;

3)、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行政立法的增多;4)、联邦权力的扩大和州权的削减; 5)、二战后初期对民主权利的限制。

18.美国国家权力相互制衡原则的内容是什么?P142

6美国宪法修正案P143 7返托拉斯法P147 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有“行政法母国”之称,其行政法颇具特色,它们是: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由其审理行政诉讼;行政法是判例法,其诸多原则和规范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行政诉讼一般适用行政法或公法的一般原理。上述特点对大陆法系很多国家有深远影响。

8.法国〈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

(1)《人权宣言》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2)宣言由序言和17条组成,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想。(3)宣布了人权、公民权的一些原则。(4)宣布了许多法制原则。

(5)宣布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原则。

10.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关系。

我们说美国法与英国法分离并走上了自己独立发展的道路,这只是说美国法不再依赖英国法,而创建了具有美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许多不同于英国法的独特的法律内容:并不是说美国法与英国法毫无共同之点。相反,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们在许多基本方面都是相同或相似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美国法采用于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还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如推理方法,法源理论及对抗式诉讼和陪审团制度等。美国也像英国一样没有公法、私法以及民法这类法律概念,民法的内容在美国法中也像英国法那样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英国法是美国法的历史渊源,美国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来源于英国法。

14.试述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变化。

现代时期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适应法律社会化的需要,法国民法中的三大原则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分述如下:

(1)在许多立法中改变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制,特别是限制了土地所有权上达土地上空的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也改变了,法律逐渐承认所谓“定式契约”、“强制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式。(3)与过失责任原则并行,严格责任原则加强了。(5)关于法人制度的变化。

(6)家庭、婚姻和继承法的变化。①夫权削弱,妻的地位有所提高②逐渐取消结婚须经父母同意的规定。③离婚制度的变迁。④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也逐步演变。

试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趋势。

(一)基本形势: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比较平稳和迅速发展时代。英、法 失去第一流强国的地位,美国较之战前更加强大,成为超级大国。德国、日被强制不得重新武装,但经济地位迅速上升。

(二)西方各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趋势:(1)各国的法律制度现出了趋于一致的苗头;

①共同承认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组织章程,因而影响各国的公法和私法变化。②两大法系相互渗透、融合的迹象日益显著。③欧共体法加强了成员国法律统一的趋向。

(2)二次大战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朝着民主、进步的方向发展;①各国宪法的内容增加了民主、进步的条款。②各国战后实行“福利国家”政策,进行了完备的社会立法。③各国民事、刑事立法也趋于进步。(3)二战后,各国普遍出现许多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海洋法、航空法、原子能法、经济刑法等。

1德国民法典的特征P200

5.国际司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篇五

杜摩兰 :杜摩兰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应视为一种默示契约,应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适用的法律。如何寻找“本座”? 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库克的本地法说: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该学说批判了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促进了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

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 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 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胡伯三原则:

一、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适用,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二、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或临时居住的人,都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三、主权国家出于礼让应保持外国法的效力,前提是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第三条原则包含的既得权的观点对后来英美法学派发生重大影响。为戴西和斯托雷所继承和发扬。

意义: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孟西尼三原则的内容及其影响:

1、国籍原则:凡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2、自由原则,即在物权、债权关系中,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当事人共同协议选择的法律。

3、主权原则,即公共秩序原则,即以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适用于居住在内国的包括外国人在内的一起人。

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9、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3、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4、选择性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5、重叠性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7、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

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2、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外国法的查明: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法域:是指一国范围内奉行的特定政治法律制度的空间或场所。区际司法:区际冲突法是调整一国内各法域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区际冲突法有以下几种特征:(1)区际冲突法是国内法。无论是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还是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都在一国范围内制定,其效力范围也只限于国内。此特征使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国际性相区别。(2)区际冲突法是法律选择法。和国际私法的功用一样,区际冲突法不直接确定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指明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此特征使区际冲突法与国内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普遍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禁治产是一个法律术语,凡是被宣告了禁治产的人,就丧失了对于自己财产的管理权限,要由法院为他设定的辅助人或监护人来帮助他管理财产。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原因:

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

三、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1、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

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

5、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1)我国的区际冲突是含有高度地方自治的法律冲突。(从两个基本法的规定来看,赋予了港、澳特别行政区均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具体表现: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2)我国的区际冲突时含有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3)我国的区际冲突是含有三个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4)我国的区际冲突是含有适用国际条约的法律冲突 中国区际私法的立法原则:(1)国家统一的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首要原则。(2)一国两制的原则(3)平等互利的原则(4)促进交往的原则。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三个步骤:1各法域地区准用原来的冲突法或国际私法。2各法域地区分别制定各自的区级私法3制定各法域统一适用的区及司法。

论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国籍相同的外国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7、论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

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论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 答: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

3、华侨、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证明,取得证明确有困难,可由其国内原籍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1)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方,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或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问题均适用公约。

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为了统一各国关于遗产继承和遗嘱的法律冲突及有关制度,海牙国际会议先后制定了三个公约,即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1973年《遗产国际管理公约》和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1、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一法律:

(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2、公约还规定,立嘱人是否在某一国设有住所,要依该地法律确定。

3、上述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遗嘱方

式的准据法,同样亦适用同一遗嘱的撤销(方式)。

4、本公约冲突规则的适用与任何互惠的要求无关。

5、公约在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上还允许采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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