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人员职务(共9篇)
1.施工现场人员职务 篇一
SHELL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介绍
工程项目经理 — 由甲方委派的负责加油站现场施工管理的人员。
现场施工主管 — 与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委派,负责加油
站现场施工管理的人员。
现场安全员 — 与SHELL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商委派并通过SHELL安全
培训和考试,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的负责加油站现场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
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一)工程项目经理(SHELL)
1.依据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SHELL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承包商现场施工安全实施全面管理,包括对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的现场安全操作和项目各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管理。
2.制定、实施承包商的培训计划,主持承包商入场前和施工期间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3.在工程进场前与安全员进行整个工程的风险分析,确认高、中、低的风险,督促承包商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施工规范,以及SHELL的有关安全施工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4.定期参加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召开的安全例会,指出一周内现场HSE工作成绩和不足,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制定、协调下阶段有关HSE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
5.定期对承包商人员在施工期间的HSE表现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向承包商、SHELL工程经理和相关部门反馈,并对需要改进的项目和责任人进行跟踪。项目结束后,对承包商整个施工过程中的HSE表现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SHELL工程经理和相关部门反馈。
6.有权制止施工现场存在的任何不安全操作行为,对于现场内严重的不安全状况、不安全操作行为和管理上存在的隐患,有权宣布暂停施工,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施工。
(二)现场施工主管(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
1.现场施工主管是承包商在SHELL施工现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具有当地认可的施工员资质。
2.工程投标前或施工前接受SHELL安全施工管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SHELL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依据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SHELL和本公司的有关安全施工规定,施工前和施工中组织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4.在重点项目施工前,负责申请、填写《PTW工作许可证》。
5.依照国家有关规范,组织、落实用于施工的安全防护用品、急救药箱、消防设备及其它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更换和使用,并不断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
6.每日上班前组织召开班前安全会。召集全体施工人员,针对当天施工项目,提出具体安全注意事项并跟踪落实。7.接受检查人员的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组织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包括总承包商对专业承包商的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查。对于各种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直至整改完毕。
8.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内存在的潜在事故,并制定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直至整改完毕。
9.每周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指出一周内现场HSE工作成绩和不足,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下阶段安全注意事项。
10.及时报告现场发生的事故,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和恢复工作,组织或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现场安全员(总承包商)
1.现场安全员是承包商在SHELL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具有国家认可的安全员资质。
2.工程投标前或施工前接受SHELL安全施工管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SHELL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3.依据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SHELL和本公司的有关安全施工规定的内容,施工前和施工中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包括紧急救护)4.负责落实用于施工的安全防护用品、急救药箱、消防设备及其它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更换和使用工作。
5.负责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包括代表总承包商对专业承包商的检查)并填写《HSE施工现场检查表》。检查中如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现场施工主管报告并通知现场人员进行整改和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直至整改完毕。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6.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内存在的潜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提出改进意见。
7.负责在每周安全例会中将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潜在事故与全体施工人员共同分享,并将《HSE施工现场检查表》张贴在施工现场宣传栏中并存档。8.及时报告现场发生的事故,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和恢复工作,组织或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落实情况。
9.每月底前将本月现场安全施工人数和安全工作小时报给SHELL工程项目经理。本月现场安全施工人数 = 总承包商平均每天施工人数+专业承包商平均每天施工人数。安全工作小时 = 现场安全施工人数 × 本月施工天数 × 每天平均工作小时。
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施工现场人员职务 篇二
1 影响施工人员工作效率的因素
市政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政策规定、资源配置、施工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这也直接影响到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生理、心理状态也对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
1)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是工程实施的指示性内容,明确了施工内容、工程量、质量要求、施工期限等硬性指标,施工人员的所有工作都应遵照上述内容来执行,施工人员的必要工作效率,即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前提下必须达到的工作效率也就得到了确定。因此政策规定是决定施工人员工作效率的客观前提。工期紧、工程量大、施工难度高的情况下势必要求施工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2)资源配置。
工程施工从其本质上来说,就是人员、机械、材料的转移和转化,即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相结合的过程。因此,资源配置对于一项工程的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经济学扩大再生产理论可知,提高产品价值的办法有两个:a.延长绝对劳动时间以制造更多商品。b.提高相对劳动时间,即提高工作效率,在单位时间内生产更多商品。这一理论在施工中同样适用,在人力、机械、材料等资源配置合理时,施工得以顺利开展,相对工作时间较长,单位时间所完成的工程量较大,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较高。反之,在人员匮乏,机械缺少,材料供应中断的条件下,只能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额定工程量,从而导致施工人员工作效率的降低。
3)施工环境。
市政施工所实施的环境通常是在城市之中,这必然会对城市居民以及企业的日常工作、生活、运营产生影响。同时这种生活、工作、运营的客观存在也会对工程的实施产生反作用,制约施工效率。例如:施工道路沿途居民的出行往往造成施工区域交通组织的混乱;施工中自来水、煤气、电力管线破损、维修往往使挖掘作业等工作非正常停滞等等。这些状况都会使得人员的施工效率降低。
4)机械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作为工程的最终实施主体,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是决定工作效率又一重要因素。以留园路施工中二灰碎石换填为例,一名熟悉道路施工、技术水平较高的挖机操作手每小时可填筑长约7 m~8 m的路基,而一名技术水平一般、对道路施工较为陌生的操作手每小时进度在5 m左右。因此在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熟练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工作效率往往较高,而技术水平、熟练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工作效率往往也较低。
5)施工人员的生理、心理状态。
从生理角度来说,无论体力劳动者或是脑力劳动者,健康的身体状况、充沛的体力都是他们高效完成好自己工作的保证。而在睡眠不足、过度疲劳的环境之下人的注意力往往无法集中,体力也无法支持正常工作的要求,工作效率便会持续下降。相对于生理疲劳,心理疲劳往往在施工管理中被忽略。从心理角度来看,人的心理状态呈现周期性的上下波动。处于心理的高潮期时,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较高,能较好的完成工作;而在心理低潮期时,劳动者工作态度往往比较消极,懒惰情绪加剧,从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展开,造成工作效率低下。
2 促进施工人员工作效率提高的办法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影响施工人员工作效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要想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必须从多角度入手,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合理进行施工组织。合理进行施工组织,尽可能地在作业安排上实现流水作业,从而使工程量在时间分布上更为均匀,保证了每个施工人员所完成的工作量保持均衡,避免出现人员闲置或超负荷工作等影响整体效率的不良状况。同时在制定好施工组织计划之后,应该严格按照进度执行,现场管理人员在每日工作开始之前和结束之后都应对照整体进度表对后续的施工组织进行修正、优化,保证施工计划得以落实。合理压缩关键线路上的作业时间,尽量保证总工期实现,必要时倒排工期。
2)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当前市政施工已经进入机械化施工时代,但是由于机械数量有限,作业面宽度不一,要保证各工作断面都运作良好,必须对机械有个合理组织,把机械施工有效的运用于各个工作断面,在施工管理人员做好机械调配的同时,应该及时向各机械操作手告知本工作日的工作任务,使操作手能够心中有数,调整在各断面的作业速度。此外,要组织维护、抢修小组,备有关键配件,定期维护,随时排除故障,提高机械的完好率,确保工程正常进行。施工材料是维持工程开展的血液,材料的短缺往往是导致工程非正常停止的重要原因,因此工地材料员应每天清点现场材料数量,保证建筑材料充足。 同时也应对进场材料加以控制,避免材料过多带来的堆放运输问题。
3)详细了解施工环境。在施工作业开始之前,应及时协调联系各地下管线所属单位,明确地下管线的分布,加以注释标记,尽量避免在开掘作业中因出现管线破损而造成的停工问题。同时应该对施工地域的交通出行情况加以了解,可以利用VISSIM等交通仿真软件对施工期间的交通状况进行仿真,确定施工期间的交通线路组织和便道的设置。在施工中做好交通疏解,树立明显的指示标牌引导进出施工区域的社会车辆,避免交通出行对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
4)选拔技术过硬的施工人员。施工人员技术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的大小。在施工前应做好岗前培训工作,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同时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岗前培训。在施工中应优先选择技术能力强的施工人员。同时针对工程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往往都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在技术改进和革新方面关注很少的问题,可以引入管理学中的激励机制与竞争机制,采取施工人员竞争上岗,末位淘汰。严格施工人员考评机制,奖励优秀个人、优秀班组。施工结束后,应召开研讨会,认真总结工程中出现的问题,集思广益,钻研提高技术水平的办法。
5)保障施工人员休息时间。作为现场施工管理者应该尽量保证施工人员每天有正常的休息时间,这样即保证施工人员体力得到恢复。长时间工作之后,在工期允许的情况之下适当安排施工人员进行轮休。如果工程量巨大,工期紧张,必须加班时,可以采取定额工作的办法,限定每天工作量,将休息作为一种因素促使施工人员提高效率,以获得更多休息时间。相比于生理疲劳,心理疲劳的影响是更深层的,这就要求管理者多与施工人员沟通交流,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减少施工人员的心理波动。同时应多多给予施工人员的工作以肯定,营造一个愉悦的工作环境。竞争、激励并举,保证施工人员处于一个较好的心理状态。
3结语
市政施工是一项复杂的过程,而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者要与时俱进,大胆探索新的管理思路,通过加强施工的现场管理,全方位,多角度地控制影响施工效率的因素,促进施工效率的全面提高。
摘要:分析了影响施工人员工作效率的原因,在此基础之上利用管理学相关原理提出提高施工人员工作效率的一些办法,指出应通过加强现场管理,全方位、多角度控制各类影响因素,从而使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不断提升。
关键词:工作效率,现场管理,激励,竞争
参考文献
3.施工现场人员职务 篇三
【关键词】建设工程;甲方单位;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管理技术
一般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都是以竞投标的方式将工程项目承包给专业的施工单位,并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在合同中,通常称建设单位为甲方,而施工单位为乙方。尽管具体的工程施工是由乙方负责,但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虑,甲方也应当设定专门的管理人员,来对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把控,以充分掌握施工状况,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坏。而作为甲方的管理人员,其不但要具备相关的施工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还必须要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以便于工程的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1、施工准备阶段的现场管理技术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前,首先要进行一定的准备工作以适应工程施工的需要,在此过程中,甲方管理人员要对乙方的人员调度、材料选取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监督管理,依照设计审核乙方采取的施工技术准备,确定其符合技术要求,并加强对人员配备的管理,确保在项目施工中有具体的负责人,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如果在一些关键岗位发生了人事变动,甲方管理人员必须要对下一个责任人做出严格考察。同时,甲方管理人员需要在施工前对在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发生。另外,对乙方所提供的施工计划书必须要做出严格审核,确保施工计划合理经济、可行性强,这是实现甲方管理人员工作中的重点。除此之外,还要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各种矛盾进行协调,如施工机械的使用矛盾等,加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协商,处理好施工前施工现场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为工程的顺利开工做好准备。
2、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技术
由于甲方的管理人员并不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施工中,而只是以管理人员的身份在施工现场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调控,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为此,在实际的管理中,甲方虽然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以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但也应当注意控制管理力度,若管理过严,会使施工人员产生厌烦心理,施工质量更难得到保证,因此可以适当的放松管理;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则不能让步,要以坚决的态度来加强管理。一般来讲,甲方管理人员需要注意的施工质量管理技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工程原材料的质量管理。材料质量的把控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若工程的施工原材料存在着问题,那么无论施工技术多先进也不可能实现预期的施工效果。甲方管理人员要对施工中需要用到的所有原材料都进行质量检验,可以以抽查的方式进行。
2.2施工工序的质量管理。由于建设工程需要分为很多道施工工序才能最终完成施工,因此确保每一道施工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实现整体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基础。为此甲方管理人员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每一道施工工序完成后都要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一下道施工工序。
2.3竣工验收质量控制。在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甲方管理人员需要对整个工程进行质量验收,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需要注意的是验收中不可损坏成品,对不合格的地方必须要及时指出并加以改进,并追究有关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3、施工安全管理
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甲方施工人员应该按照项目工程的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制定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进行验收。在施工中甲方人员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单位人员在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行为要及时纠正,甲方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对自身安全的管理也应该有足够的重视,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施工预结算管理
对工程预结算进行管理就是对工程成本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中有效降低工程施工成本,提高开发商的资金利用效率是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所以甲方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工程预结算的管理。
4.1工程设计阶段的预结算管理。在工程设计中,施工图预算是工程造价和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在施工图预算中造价工程师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费用定额、预算定额以及材料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工程预算编制工作。
4.2工程招投標阶段的预算管理。在工程招投标预算管理中,甲方应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根据现场的施工条件、业主的工程造价预期目标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结合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费用定额以及本地的施工材料、设备和人工费用进行工程项目总的造价编制。
4.3施工阶段的预算管理。在工程施工阶段的预算管理就要在工程施工中按照合同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在施工中甲方管理人员要根据预算编制进行预算控制,加强监督,各项费用的支出都需要按照工程预算进度进行,对于超出预算的费用要保留工程超预算支出的各种凭证。若出现工程变更,需要甲方管理人员在工程变更发生之后要对工程变更的预算进行认真的审查。还有对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也要非常仔细,这样能够避免以后工程索赔时出现的各种问题。
4.4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预算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成之后,甲方管理人员要向工程施工单位及时索要工程结算报告。根据在施工阶段的预算和月进度款审查的情况,安排专业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费用凭证和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查,然后由开发商的终审部门进行最后的审查。在甲方工程预结算管理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费用资料要妥善保管,在工程结算的时候可以根据这些材料与施工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核对,这样有助于避免施工单位故意漏送一些对自身不利的材料。在工程结算管理中甲方应该进行审查的内容有:设计变更签证、确认工程量、合适材料单价、修整各种计算误差。
5、结语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甲方管理人员需要保证整个工程建设的合理性和有序性,使整个工程项目可以有序进行。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进行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从而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降低工程建设的成本,将工程造价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朱舰.谈甲方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陕西建筑与建材,2004.
[2]王威.甲方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管理技术探讨[J].科技与企业,2012.
作者简介
4.现场施工人员管理规定2011 篇四
为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的安全、文明,特作如下规定:
1.施工现场的安装施工人员及监理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违者罚款50元/次。施工人员要着装规范,严禁赤膊、穿着短裤等施工,按要求穿戴胶底鞋施工,严禁穿戴布底鞋、凉鞋、拖鞋等施工,违者罚款50元/次。
2.公司厂区严禁吸烟,对吸烟的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次。施工现场若发现烟头,分不清责任人,则按20元/个处罚现场施工单位责任人。公司厂区内严禁带酒或醉酒上岗,发现一次对所在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次,并责令施工人员立即离开公司厂区。3.各外协单位施工完毕后,必须清理现场,将相应材料及下脚料等按规定要求送往仓库或分类存放,严禁在维护、装饰过的现场、路面焊、割施工,违者罚款100元/次。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后,现场电焊机电源线必须拆除,氧气乙炔线必须拆除,并将工具等摆放整齐,违者罚款50元/次。
4.施工人员若发现有故意浪费材料者,将按材料的10倍罚款。施工人员必须将焊条头进行分类(碳钢、不锈钢)回收,严禁将焊条头遗留在施工现场、设备或管道内。电焊条头不得超过5cm,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根。严禁使用电焊条砸制螺丝刀等,违者罚款50元/次。
5.施工用电必须经公司电力车间或设备部、所在车间同意,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丝,严禁乱扯乱拉,铜丝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50元/次。各施工单位使用的各电器设备(手电钻、磨光机、热熔器、氩弧焊机等)必须配备安全可靠的电源线及插头,违者罚款50元/次。
6.氧气瓶与乙炔瓶安全间距要达到5米以上,距动火点要达到10米以上,违者罚款100元/次。严禁吊装氧气、乙炔瓶,违者罚款50元/次。严禁氧气乙炔瓶混装运输,违者罚款50元/次。
7.在易燃易爆区(沼气柜、厌氧罐、沼气发电、粉碎、发酵烘干等)周围动火必须经所在车间或设备部办理动火申批单,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违者罚款200元/次。
8.施工作业涉及到吊装、高空作业必须配带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用品,并配备人员进行现场调度,违者罚款50元/次。
9.各外协施工队自带配电柜,漏电保护器及闸刀开关必须齐全有效,检查并保持电气设备绝缘无有破损,绝缘电阻合格。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正确、可靠,保护装置符合安全要求。违者罚款200元/次。
10.严禁各施工单位电焊机地线(打铁线)直接与设备连接,以免造成设备表面存在焊瘤等,违者罚款50元/次。
11.在电缆、光缆、电话线等附近焊割作业必须进行防护,违者罚款200元/次。对造成损失将加倍处罚。
12.对于动土、运输作业,必须查明有无地埋管线、电缆后方可施工,施工设置的坑、沟、吊装口和池,应设有牢固、可靠的围栏或盖板,并设置明显安全标志,违者罚款50元/次。
13.尽可能安排将当日领取的材料安装完成,并对领用物料在当日内开具领料单(领料必须经设备技术部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如未经设备技术部负责人员同意私自领料则罚领料施工队100元/次),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管件、阀件等物品过夜。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将按原值赔偿。
14.对偷盗行为公司将给予严惩,每经发现一次,给予偷盗者偷盗价值的10倍罚款,对偷盗者的罚款不低于1000元,并对该施工单位处以20倍罚款;对偷盗价值数额较大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提供偷盗信息的人员,公司将为其保密,并把罚款的一半用作奖励。15.对在施工现场大小便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6.其它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对正在施工的单位罚款50元/次。
17.进入精提、包装车间施工,各施工单位遵守《精提、包装外来施工人员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8.由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的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19.在本公司施工的外协员工,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停放在 指定位置,并摆放整齐、停车
落锁。违者罚款10元/人,次。
20.在本公司施工的外协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门卫制度,外协人员自指定门卫即西门A出入,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保卫科每天对外协施工人员进出登记发牌,并对非正常时间进出外协施工人员进行登记检查所携带物品。违反本条规定者,对当事人罚款30元。
21.外协人员进入厂区必须靠右行走,每发现一人次违章,处以罚款5元。
22.新增外协人员必须在安全办登记并进行安全培训,如有未经安全培训上岗者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23.外协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未经设备技术部及使用部门同意破坏管道、罐体及其他设备保温层与防腐层者,发现一处处以50元罚款。如造成损失的处以损失价值的10倍罚款。24.外协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将厂区或车间地面、路沿石、墙面造成破坏者,发现一处处以50元罚款。如造成损失的处以损失价值的10倍罚款。
25.外协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技术部所安排工作事项,不得随意开关施工现场管道及设备上附属阀门等。在车间施工时必须经车间有关负责人员同意方可进行。如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损失由施工人员承担。并对所在施工队罚款200元。
26.外协施工人员有事不到工作现场必须向设备技术部请假,未经设备技术部同意,私自不来施工现场工作,罚款100元/人.次。
希望各施工单位与我公司密切配合,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安全顺利的完成。
5.现场施工人员安全责任书 篇五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责任书。
1、班组作业工人在工程施工期间要积极参加公司,项目部,班组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学习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纪律,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执行项目部制定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班组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全监督管理。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且要系好安全帽的下颌带,不准打赤胞、不准光脚、穿拖鞋、穿高跟鞋。非本工种人员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禁止乘吊篮上下,高处作业时严禁向下扔投任何物体;宿舍内严禁烧饭、烤火取暖、乱拉接电线,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在生活费中扣除。
4、非本工种职工禁止乱摸,乱动各类施工机械、电器设备。
5、进入施工现场禁止打闹和酒后登高作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当地工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与本项目部无关。
6、未经安全培训,禁止进入现场操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7、建筑物内外禁止大小便,保持清洁卫生;
8、严禁偷窃工地上一切材料,如发现偷窃,项目部有权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9、遵守现场消防保卫制度,有易燃物旁动用明火施工前,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查,得到批准后方可操作。
10、对施工现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项目部提出,采取措施处理。
11、施工现场发现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强行蛮干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向项目部或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按章操作,禁止违规和违反本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进入工地作业,违者按公司《安全违规奖罚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每人/次罚款 200 元由班组长代扣代交)因违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经济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项目部、工人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长: 作业人员: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6.施工现场人员职务 篇六
及施工人员着装的规定
各分公司、项目经营管理一、二、三部:
为了树立公司在大众中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司品牌的知名度,规范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将公司各个项目施工现场工作着装及岗位职责标识牌统一规范。
现场项目部管理职责标识牌尺寸统一为60.5cm×42.5cm竖式构图,银色边框,白色底浅银灰图案,黑色文字,企业标志红色,标识牌12项,现场挂贴安全生产标语尺寸为A3幅面,详细内容及式样见样板或光盘,安全警示标牌可直接在安保用品商店购买。
现场施工人员统一着装能体现企业形象及个人精神面貌,夏装为有领短袖衫,上部有两插袋,布料为透气性好且耐磨,秋冬装为四插袋长袖衫,布料耐磨最好,服装左胸部印有“金陵装饰”字样,色彩见样衣或画册。安全帽上印有“金陵装饰”字样,红色为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黄色为安全员,橙色为施工人员。
各施工项目部在施工进场的同时按照以上要求实施。
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7.探析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篇七
诚然, 我国《刑法》九十三条已经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做出了规定, 较之旧刑法来说, 其科学合理性和实践操作性都有了很大进步。但值得注意的是, 此前以及后续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相关立法解释或是一些单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并非完全基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内部关系混乱、一脉相承性缺乏;加之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使得司法实践对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了诸多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从而导致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和界定, 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和分歧。因此, 本文试图通过强调准确界定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性、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 并提出笔者的思考与建议, 来探析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之认定问题, 以期满足刑法的适应性需求和裨益我国的司法实践。
一、职务犯罪界定国家工作人员主体的意义
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每一犯罪都由一系列要件构成, 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的有机统一, 职务犯罪的成立也不例外。在职务犯罪中, 主体要件, 即国家工作人员, 其作用尤为突出, 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性不仅是职务犯罪最为显著的特征, 也是区分职务犯罪与一般犯罪的重要标准。职务犯罪的存在有赖于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的存在, 如果犯罪主体不具备特殊的身份条件, 则不能单独构成职务犯罪, 因此, 准确界定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 职务犯罪主体是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方面
首先, 犯罪主体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发动者, 在职务犯罪中, 职务犯罪主体必须有触犯刑法的行为。但无职责则无权, 无权则无行为, 如果犯罪主体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话, 即使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客观上的行为, 也不能被认定为职务犯罪行为, 至多违背了刑法的其他规定, 具备了社会危害性, 从而构成其他犯罪。
其次, 就客体而言, “任何犯罪都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以其触犯刑法的行为所危害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2, 因而不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以其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犯罪的客体。由于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性质, 具有法律赋予的某种职务身份, 犯罪行为与主体所承担的职务或职务活动具有必然的联系, 在其他类犯罪中这种主体与行为的组织、结合方式是不具有的。就贪污罪而言, 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财务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不是其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方面它难以侵犯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种特殊的客体, 另一方面, 即使侵犯到这样的客体也将构成其他刑法规定的犯罪。这种辩证关系决定“职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这部分社会关系性质不同于其他犯罪行为所侵害社会关系, 它直接危及到国家管理社会和管理公共事务活动的职能, 是对社会赋予的公共权力的公正、廉洁的破坏”3。
最后, 任何犯罪行为除了在客观上具有危害社会性之外, 还必须基于一定心理状态而实施, 即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犯罪主体支配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 离开了人的主观罪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就职务犯罪而言, 犯罪的心理态度依赖于职务犯罪主体而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不实施职务犯罪时, 不是职务犯罪主体。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了其是否实施了职务犯罪, 无论职务犯罪主体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的主观心理, 均是由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支配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结果。
(二) 职务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重要标准
在中国的刑法中, 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认定犯罪的标准, 只有这四个方面都成立时, 才能认定犯罪罪名的成立。任何一项罪名的成立, 其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而这种犯罪构成四要件揭示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职务犯罪的成立也同样由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决定的。职务犯罪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亵渎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不管是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或者现在的民主和宪政国家的理论, 人民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政府或者公权力机构行使, 是基于对其信任, 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正常运转, 如果基于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被托付的权力被滥用, 追求私人利益的话, 这个社会的运行结构被打乱,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此时罪与非罪的判断就依赖于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 即辨别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三) 职务犯罪主体是区分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准
从现行刑法规定看, 分则对一些具体罪的规定, 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方面的规定都相似或相同, 但因行为人在是否具有特定职务身份或具有何种职务身份上的规定有所区别, 将其规定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如贪污罪与盗窃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等, 此种情况下, 职务犯罪主体对这些犯罪的区分起到重要的作用。详细来说, 同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单位的财务, 仅仅因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是否具备国有性质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致使其构成的犯罪在本质上有别, 一个是构成贪污罪, 一个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理论与实践的争议———“身份说”还是“公务说”?
对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内涵的认识, 理论和实践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
(一) 身份说
身份说认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应当依据其任职状况而定, 必须具备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资格身份, 更多的是强调一种作为某个国家机关或组织的成员身份, 如国家公务员等。身份是行为人从事公务的前提, 否则, 不管行使何种职权, 只要不具有资格身份, 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 公务说
公务说认为, 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衡量标准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从事国家公务为限, 即只要当事人对与国家利益相关的人、财、物等事项具有组织、管理的职权或实际行使组织、管理职能的, 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 只要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被认定属于依法从事公务, 就应当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而无视其是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约束性。
(三) 统一说
统一说认为, 身份和公务都是必备的要素, 必须把身份和公务有机地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正确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两者须相辅相成, 无论只根据哪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只有身份而不从事公务或者只从事公务而没有身份都是不能被认定为国家公务人员的。
综观这三种学说, 尽管“身份说”限缩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即只有在具有特定身份的时候才能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但是这也造成了某些情形下, 犯罪嫌疑人在被国家聘任或者委派从事公务时犯下罪行, 仅仅因其不具备主体干部身份的而免于本应的责罚, 在国家公务人员量刑较重的刑法体系中, 这样做就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反观“公务说”则刻意强调了职务犯罪主体的内涵, 却忽视了“从事公务”的前提和实质性要素, 即从事公务的合法性来源;若不查明当事人是否合法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 则势必会造成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被无限泛化的倾向。“统一说”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设置了双重标准, “身份说”和“公务说”所侧重的分别是国家人员的形式特征和本质特征, 因此单纯的依照一个标准不足以正确地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统一说”认为,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也是把“身份”和“公务”相结合, 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一方面, 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他们或是公务员或是国有单位的人员, 或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 或是其他依照法律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必须具备身份上的资格, 否则便无需讨论刑法意义上的“公务”, 如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人、勤杂人员等。另一方面, 只有在具备上述身份人员从事公务活动的时候, 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而, “统一说”正确把握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 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 克服了“身份”和“公务”两学说的弊端, 具有折衷性和合理性。
三、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建议
我国立法中, 对于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分散于以下几个条文中, 《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从体系上看, 比较分散, 不方便查询, 在修订的时候应该予以汇总。
另一方面, 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 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典型主体。但是, 由于现实生活中“公务员”比“国家工作人员”之概念的普及率高, 群众法律意识不到位, 致使人民群众将两者的概念相混淆。实质上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行政法和刑法基于各自立法目的对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同称谓, 两者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同。公务员是我国现行行政法上的概念, 通过《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与解释,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囊括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人民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并不包括军队人员。然而, 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的合法权益而专门规定的特殊主体, 从其定义来说,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已超过公务员的范围;从外延来看, 公务员也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 故在认定职务犯罪时, 不能将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相混淆。
四、结语
伴随着多名国家级大员的落马, 表现了我国对于贪污腐败治理的决心, 反腐问题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仍然任重而道远。相关的法律政策不断出台, 涉及到职务犯罪的法律问题也愈显突出, 事实中许多旧的问题依然存在, 新的问题又不断产生。除了认定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个问题以外, 如何将单位犯罪更广泛的用于职务犯罪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在这些方面存在的立法漏洞将使得很多贪腐人员逍遥法外, 目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突出特点是犯罪形式复杂, 作案手段比较隐蔽, 以及处处存在的权钱交易和司法机关人员本身的贪腐行为, 使得不能很好的区分罪和非罪, 今后随着国家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办公数字化程度的提高, 智力型犯罪将会逐步取代原始手段的犯罪, 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犯罪将会更为普遍, 如何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仍将是困扰司法人员的普遍性难题。在经济和社会规范的更新超前于立法的情况下,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会不断“推陈出新”。立法固有的滞后性有待于司法系统和学者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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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现场人员职务 篇八
一、严把财务人员的准入关口
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是非常重要的,选用得当,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起促进作用。反之,会给一个单位带来严重损害甚至使其破产倒闭。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国有大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实行会计委派制,而大部分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仍沿用传统的选拔任用制,而出纳人员则未实行委派。一些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甚至没有会计证等,不具备上岗资格,但因为她以前从事会计、出纳工作而长期从事会计、出纳工作,这就造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等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标准不一,为会计、出纳人员的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因此,对会计、出纳人员无论是委派还是本单位选拔任用,都要严格标准问题,不但要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而且应该把会计、出纳人员的选拔任用与干部的提拨相提并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用,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把预防关口前移到“入口”,防患于未然。
二、树立管理者的榜样作用
(一)廉洁自律方面: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管理者的不廉洁必然会对被管理者的会计、出纳人员产生心里反差,一旦心律失衡,便会出现你贪我也贪,不贪白不贪的心理,遇有机会小试成功后,会由最初的心悸,变为心安理得,“再接再厉”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大肆侵吞国有、公共财产。再则,管理者如有腐败行为,一般都会被会计、出纳人员所掌握,于是领导在会计、出纳人员面前就会腰干不硬,说不出“硬话”,对会计、出纳人员的错误行为只能是睁只眼闭一只眼,以求得相安无事,即便是会计、出纳的贪婪超过自己也不会制止更不敢告发,避免鱼死网破,结果是将国家财产、公共财产置于无可奈何的放任状况。因此管理者必须先管好自己,以榜样作用去影响别人也才能管好别人。
(二)严格管理方面:俗话说“严师出高徒”,严格科学的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标志和客观需要。财务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管理手段,其自身有科学内涵。作为管理者应当熟知财务管理的一般规律和管理知识。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管理、监督方法、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尽量避免管理上的疏漏,监督的不力、责任追究的虚设等,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营造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会计、出纳之间自觉执行“游戏”规则的良好心理素质,打造“贪”不到的铜墙铁壁。
三、严肃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财务工作的审计,除了单位内部的审计部门外,国家机关、国有大型企业还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专门审计。不管是单位内部的审计还是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都是对财务人员工作内容的阶段性监督,应当是有效的监督方式。实践中一些经过审计的单位仍挖出了蛀虫。这说明审计走了过场,原因有三:一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属一个单位或同属一个平级单位,审计人员打不开情面,或受到干扰,甚至来自上级的干扰,其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必打“折扣”。二是,审计人员往往处于被动位置,就事论事,你提供什么资料,我就审计什么资料,而对单位及其会计、出纳人员隐匿的资料无从发现或者根本不去发现。特别是对财务人员使用的收据,不主动去收集,其内容自然躲过审计,帐面不会发现问题。三是,审计方法不科学,一些经济活动频繁的单位,如商场、医院,每天都发生大量的现金收入,这些单位为强化监督对每天的现金收入有专人进行稽核,即每日审计,由于稽核人员对计算机(电脑)数据真实性的依赖,往往被计算机欺骗,出现审计结果不真实。针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强化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审计法》有关规定,对审计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能
财务工作中会计、出纳人员相互监督,《会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从监督的效果上看它是最具体、日常化,易操作的监督,只要财务人员正确履行《会计法》规定的义务,认真落实本单位制定的科学的财务制度,即可最有效地防止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而实践中会计、出纳人员之间要么因为长期共事相互信任,放弃监督,要么因为一方与单位主要领导关系特殊,不敢监督,要么因为相互之间都握有“把柄”不能监督。如某报社出纳挪用公款案,犯罪嫌疑人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内挪用公款50余万元,而会计人员不知晓,原因就是会计不审核开户银行兑帐单,更不将兑帐单装入凭证,银行帐户上的余额只是虚假的数字而已。97刑法实施后,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结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件得不到打击。99年刑法修正案将刑法168条修改为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为办理财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以此为据,一方面司法机关在查办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同时应加大对财务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特殊预防手段,强化财务人员的相互监督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方式,对财务人员进行玩忽职守方面的宣传教育,强化其不履行特定监督责任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法律后果意识。“强迫”财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随着财务工作内容的变化,财务管理制度也必须适时进行修改,以适应变化后的财务工作的管理需要。否则漏洞一出,国有资产必遭劫难。实践中大量存在与此相反的情况,一是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对财务工作不熟悉,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时“先天不足”存有漏洞。二是财务工作内容已发生产化而制度依然照旧,出现制度上的不适应。如某单位出纳利用该单位引进微机进行财务操作和管理后,财务及其管理人员对微机操作软件不熟悉,还未发现软件缺陷的漏洞,在微机上做“手脚”短短5个月贪污公款20余万元。因此建立健全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构筑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
六、铲除腐败温床“小金库”
“小金库”的存在一方面使一部分国有资金失去国家财政的宏观监控,出现大量违规支出破坏国家财政金融秩序,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温床。因其用途都是见不得人的“灰色”、“黑色”支出,很难想象这种见不得人的支出会对管理它的财务人员产生良好的自律意识。如某国企出纳员在保管“小金库”过程中,帮助单位主要领导在“小金库”处理各种走不进“大帐”的支出,握有领导的“短处”,在自己的要求得不到领导满足后,卷起“小金库”6万余元扬长而去。又如某省级金融机构下属房开公司的财务部会计与公司老总有“特殊”关系,在保管公司50余万“小金库”过程中,先是将50多万元的定期储蓄利息大胆的送给丈夫做生意,进而又应丈夫的要求将50多万元定期存单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投入商海,结果全军覆没。再如,某血站出纳员在保管业务回扣的“小金库”时,单位领导对其经常性的教育是不能对任何人透露“小金库”的秘密,既然“小金库”是秘密的就是自己用也无人知晓,因此“小金库”成了该出纳的钱袋想用就用,想用多少就用多少。当其发现已用10多万元而无法填补时,则一走了之,9年后才被抓获。上述案例表明“小金库”的存在一害国家二害小家,有关职能部门应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将“小金库”的危害结果告知财务人员,使其远离“小金库”。
七、增加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9.施工现场人员职务 篇九
1.现场人员管理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公司领导,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排的工作。
(3)施工人员道路按业主或总包单位要求通行,或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定位管理。
(4)凡患有禁高症人员不得参加高空作业。
(5)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其配带方法要符合要求;进入2m以上架体或施工层作业必须佩挂安全带。
(6)施工人员高空作业禁止打赤脚、穿拖鞋、硬底鞋和打赤膊施工。(7)施工人员不得任意拆除现场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如机械护壳、安全网、安全围栏、警示标志等。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可。
(8)施工人员工作前不许饮酒,进入安装现场不准嬉笑打闹。要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9)施工现场有严禁抽烟的要求,一定要执行。大小便必须到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不许随地大小便。2.现场材料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堆放原设备、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料具。严禁乱堆、乱放、混放。各种设备、材料应尽量远离操作区域,并不准堆放过高,防止倒塌下落伤人。
(2)现场仓库内外整齐干净,防潮、防晒、、防腐、防火物品应入库保管。
(3)及时回收落地灰、碎砖等余料。做到工完场清,余料要堆放整齐。
(4)现场各类材料要做到帐物相符,并要有质量证明,证物相符。
(5)对易燃性材料设专用仓库并有保管经验的人员负责管理,对有危险或相互抵触的物品应分别存放;堆放所严禁烟火和住宿。
(6)袋装水泥仓库按出厂日期按次序堆放整齐顺直,架空并离地100mm以上,高度一般不超过10袋,四周离墙壁距离不小于80cm,并做好遮盖措施,防止淋雨。
(7)钢筋或钢筋制品堆放在有遮盖的地方并作好标识,并应当堆放整齐,用方木垫起。不宜放在潮湿和暴露在外受,雨水冲淋,钢筋不得伸进道路之内。
(8)堆放砂、石子、泥土等材料,禁止紧贴建筑物的墙壁。各种模板应当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地面应平整坚实,叠放高度一般不宜超高1.5m。
(9)钢型材、铝合金型材下面垫木方,距地面不小于50mm保护膜不得脱落。并做遮盖保护
(10)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搬运、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可抛、扔等。堆放地要平整,产品与地面间有防护措施,堆放方式、环境不可造成对产品损伤:如堆放层数不可超高,最高10层;并做好易碎品的保护、防潮、防湿、防腐等。
(11)太阳能发电的直流汇流箱、配电柜、并网逆变器、管线,等相关设备需放仓库存放。
(12)对于安装设备容易拆装的最后再安装,如需先安装的,下班后及时拆卸带走入库,防止被偷盗丢失。
(13)各种物料码放做到三个一(一条线、一头齐、一般高)、搬运入库时应先内后外、先下后上;出库时应先外后内、先上后下,先进后出,防止坍塌伤人及损坏机械设施。各种物料不得抛掷。
(14)所有材料堆码装卸必须注意声音,以免影响居民休息。如造成后果由分管的管理干部负责罚款。
3.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现场机械必须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进行设置与停放。
(2)机械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3)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及维修,并认真作好记录。
(4)应设置专职机械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机械管理工作。
(5)施工设备必须按有关规章操作。
(6)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7)用吊装机械吊装物品时,吊机要合理摆放防止重复作业,吊装物品要绑扎牢固,吊臂下严禁站人。
(8)使用焊机、气体切割设备、有电火花的电动工具要现场放置灭火器等防火工具,做好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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