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精选10篇)
1.建筑公司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篇一
向饱和氢氧化钙溶液中加入生石灰
江苏省兴化楚水实验学校 陈金健
一般情况下,固体物质的溶解度随温度升高而增大,如硝酸钾。但也有极少数固体,如氢氧化钙,它的溶解度却随温度升高反而减小。其溶解度曲线如右图所示:
因为氢氧化钙溶解度随温度变化而减小的特殊性,给一些相关问题的解答,带来了思考的难度。
如果我们将一定质量的生石灰加入到一定质量的饱和氢氧化钙溶液中,从开始反应到反应结束的过程中,溶液的温度变化过程是先升高到一定温度后,又恢复到原来温度。在整个变化过程中,溶质的质量、溶剂的质量、溶液的质量、溶液中溶质质量分数、溶液中Ca的数目、溶液的pH将如何变化呢?
我们知道,一定温度下,向饱和Ca(OH)2溶液中,加入一定质量的生石灰,生石灰会与溶液中的水发生如下反应:CaO+H2O=Ca(OH)2。因为反应过程中,放出大量的热,使得溶液的温度升高。在整个反应的过程中,因为消耗了部分水,导致溶液中水的质量减少。用图象表示如右上图。
由于溶液中溶剂的减少和溶液温度的升高,导致部分溶质Ca(OH)2析出,使得溶液中溶质的质量出现减少的状况。一会儿之后,随着溶液温度的降低,当溶液温度恢复到原来的温度后,刚刚析出的部分Ca(OH)2还会溶解点,但始终达不到原来的质量。所以,溶液中溶质质量与时间的变化关系可以用图象表示如右图。
实际上,因为溶液中溶剂的质量与溶质质量的微妙变化,使得溶液的质量也出现了类似的波动,溶液的质量先是减少,然后增加一点点,最后不变。与刚开始比较,所得溶液的质量少于加入生石灰之前溶液的质量。可用图象如右图。
2+因为溶液的温度变化是先升高后降低,最后恢复到原来温度。所得溶液仍然是原温度下的饱和溶液,所以在整个过程中,溶质质量分数先降低后又升高到原来的数值。表示如右图。因为溶质质量的减少,溶液中Ca2+的总数也会减少,但溶液中Ca2+的质量分数在变化前后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保持不变,所以溶液的碱性强弱不变,也就是说溶液的pH没有变化。
2.建筑公司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篇二
晋建质字[2011]46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省建工集团,各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现场带班或者带班不履行职责的,均有权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施工现场带班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当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一)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施工;
(二)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
(三)其他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要时段的施工检查、抽查,全面掌握企业所承揽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督促工程项目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险情进行整改。
(二)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命令停工撤人,并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撤离到安全地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月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不少于三次,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质量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落实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违反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三)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
(四)根据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六)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八)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外出期间应当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带班制度。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施工从业人员、查阅档案记录、听取施工从业人员反映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月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3.建筑公司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篇三
一、目的:根据公司关于<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为认真落实本项目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施工现场,防止过程中出现不安全行为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项目部领导轮流值班带班职责
(一轮流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三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四、现场带班工作内容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工程技术部、安全部等部门研究处理。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工程技术部。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对公司领导检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单位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6、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7、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生产技术部报告。
五、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交接班制度。
带班领导应当向接班的领导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六、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当班领导填写,由专人(安全部资料员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七、相关要求
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的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项目领导请假,并通知安全部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安全部。
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
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现场负责人签字。
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现场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进行处罚,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帮教。
6、轮流值班带班领导在值班带班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产上,切实深入一线真抓实干,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八、考核规定
1、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
2、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安全部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安全部负责人50元。
3、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4、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 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5、由安全部负责对带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现场带班领导人员安排
4.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篇四
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
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都安至武鸣二级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
为了促使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部必须每班有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项目专职安全员跟班,与项目操作人员同时上班、同时下班。每班工作结束时,项目跟班专职安全员应确认操作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项目经理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实施全面负责。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工)、项目总工长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每月现场带班不得少于7次。
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安排表每月安排一次,经项目经理签字批准后分发给各带班人员执行,并在项目办公区域醒目位置公示。
二、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带班期间,项目部实施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的,带班的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实施现场监督。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或预案。
三、带班的项目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带班领导”)应当及时将带班期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带班领导应当认真填写现场带班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
细说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带班领导在带班期间因身体原因或遇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带班的,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或委托其他带班领导带班。带班期间,带班领导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旷工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带班领导不在岗的,承担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四、项目部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领导的指挥和管理,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五、项目部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必须要求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相应建立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并及时上报月度带班安排表,以备项目部监督。
5.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篇五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夯实和加强安全基础与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实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术语定义
领导:是指厂长、副厂长,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厂部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主管负责人及本单位工程各项目负责人。
领导带班:根据生产、现场施工作业的具体情况,由相应的分管领导亲自到生产、施工现场,负责对生产、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值班人员:检修维护人员 当班人员:运行值班人员
一、工作职责
各单位领导干部在带班期间,要按照厂部统一安排的带班和值班表,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带班和值班工作。
1、带班时间的基本要求
1.1工作日带班时间:每日17:00至次日7:00 1.2双休日、节假日带班时间:每日7:00至次日7 :00。1.3厂长每月带班不少于5日,每日不少于6小时; 副厂长每周带班不少于1日,每日不少于6小时; 主任、副主任每周带班不少于2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科长、副科长每周带班不少于1日,每日不少于6小时。
2、各单位领导干部在带班期间严禁擅离工作岗位。
3、带班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岗带班。要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接听电话。带班领导干部在带班期间对本厂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和督促、检查职责,确保当班人员在岗、在位,并指导和安排当班人员工作或直接参与处置有关事项,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4、遇有重大紧急事件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及部门主要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指示通知有关方面或直接进行处置,并及时跟踪和汇报落实情况。对带班期间接打的电话和收发的传真,要对有关内容和处置结果做好详细的记录。
5、对于需要进行书面汇报的事项,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并按照主要领导的批示做好相关工作的检查和落实。如无生产安全事项、应急事项,要注明当日无事,并签署姓名,不允许出现值班记录空白。要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二、相关制度
1、实名公示制度。厂部将每天带班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行实名公示,接受监督。
2、调班制度。带班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带班时间时,可相互自行调换,调班涉及的两名人员都必须提前一天告知上一级的主管领导,便于领导掌握值班人员变化情况。对于因自行调换未及时上报相关领导而引起的责任事故的人员将给予严厉处分。
3、按时交接班制度。带班领导干部要按时交接班。带班领导干部要做好交接班的督促检查工作,准确填写交接班登记时间,分清责任。
4、请示报告制度。一般情况下采取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当班人员要向带班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突发性和临时受理的生产安全事项、应急事项,并按带班领导干部的意见予以处理。带班领导干部视情况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请示、报告。如情况重要、重大或紧急,根据生产安全事项、应急事项的重要程度、紧急程度,带班、当班人员可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示、报告。特别是对突发事件报告、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政府的紧急通知要即接即办。
三、有关要求
1、带班领导干部是值班期间厂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带班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应急意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请示,迅速落实。请示、汇报、通知、协调、督办、反馈时要做好记录、讲求方法。所记录的内容要素齐全,有时间、对象、要点、进展和落实情况,以备交接和查阅。基础资料要及时转交相关职能科室和单 位。
3、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对带班干部负有组织、督促责任。
4、对出现迟到、早退、中途不在岗或重大失误等情况的带班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因脱岗和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将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工作内容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人身安全、作业安全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3、了解和掌握工作的具体方案、人员安排,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实危险点分析是否完整、到位。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告公司。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5、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6、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
6.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篇六
一、为强化项目工程生产过程中的项目负责人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生产单位
三、术语、定义
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四、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五、考核
1)公司工程部未编制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考核责任人200元。
2)项目负责人未按带班生产制度时间要求现场带班,每月考核项目负责人500元。3)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时没有请假或未委托相关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每次考核项目负责人100元
4)企业负责人带班到项目检查时,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生产,每次考核项目负责人200元
5)发生事故时项目负责人在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7.建筑公司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篇七
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1、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朔州市鑫峰雅卿苑小区的作业场地。
3、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领导,是指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4、本规定所称项目领导,是指河北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工程师等领导成员。
5、项目领导是落实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从事施工作业活动的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和相关分包单位项目部领导必须在施工现场带班,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6、项目部领导是监督检查建筑工程项目落实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应严格督促所属建筑工程项目认真落实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7、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制度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带班领导、带班生产工作时间、任务、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具体为:
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负总责,项目部人员各负己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2)强化施工企业每月对施工项目安全检查,实行施工企业分管经理带班制。检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施工项目上执行和落实情况。检查、纠正施工现场出现的不安全情况,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对在建工程涉及深基坑、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分项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一旦发现重大隐患,要确保企业负责人在现场监督消除隐患后再施工。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有企业总工实行的带班审核与审批。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工程项目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施工企业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施工现场,带班组织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和组织调查,采取措施。如工地发生事故,对事故调查处理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5)重大“节假日”施工时,应建立值班与巡查制度,并且施工企业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实行带班。检查施工项目部节假日安全管理与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带领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施工安全生产。
6)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管理实行总监带班负责制。项目总监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全面履行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审查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做好有关安全工作内容的监理日志记录,日常巡视检查施工作业安全情况,落实节假期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发现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它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责任。
7)对施工项目无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行处理,同时要求限时改正。对在整改期内仍没有整改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实行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向接班的领导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的领导应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9、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专人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8.建筑公司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篇八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考核培训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
2、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安[2004]230号)。
二、经办部门:
安全监督站电话:0553-3833085、3889059
三、办理程序
(一)新申报(包括延期)所需材料:
A证:
1、身份证原件(二代证要双面扫描);
2、任命文件(如果是法人可以用营业执照替代);
3、有学历或者职称证书的可以选择上传;没有不必上传;
4、已获得三类人员证书的需上传证书,如果已延期的同时上传延期页。
B证:
1、身份证原件(二代证要双面扫描);
2、建设主管部门发三级项目经理证或建设厅发园林企业一、二、三级项目经理证或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3、有学历或者职称证书的可以选择上传;没有不必上传;
4、已获得三类人员证书的需上传证书,如果已延期的同时上传延期页。
C证:
1、身份证原件(二代证要双面扫描);
2、学历或者职称证;学历要求中专以上(含),职称要求技术员以上(含)。
3、安全科长需要任命文件。
4、已获得三类人员证书的需上传证书,如果已延期的同时上传延期页。
(二)变更申报需要材料:
1.身份证、三类人员证。
2.姓名、身份证、性别变更需要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3.本单位名称变更: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包括变更栏)和工商局的变更证明。
4.人员单位调动:
A证变更:新单位任命文件。
B证变更:变更后项目经理或者建造师证件。
C证变更:学历或职称证。
5.职务、职称变更:任命文件或者证书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
(三)遗失补办需要材料:
1.省级报纸。(在安徽日报,商报等省级报纸上申明遗失)
2.身份证。
3.A证:单位任命文件。B证:项目经理或者建造师注册证。C证: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证。
(四)注销申请需要材料:
1.身份证。2.三类人员证。
(五)多个A证申请需要材料
1.已有A证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现申请A证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三类人员证书扫描件(有延期页的上传延期页)。
4.身份证原件扫描件(二代证上传正反两面)。
5.任命文件。
(六)换证申请需要材料:
1.三类人员证书扫描件(请上传外地三类人员已注销证书,包括延期页)。
2.外省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注销申请表。
3.身份证原件扫描件(二代证上传正反两面)。
4.A证上传任命文件;B证上传三级项目经理证或者一、二级注册建造师证;C证上传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技术员以上职称证。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
1、市建管处行文将培训考核计划上报省厅,组织培训考核;
2、成绩自考核后五个工作日内报省厅质安处,由省厅质安处导入成绩并录入安徽省施工安全许可动态管理信息平台;
3、企业登陆安徽省施工安全许可动态管理信息平台,根据网站申报要求扫描上传相关证件,进行网上申报;
4、市级按照省厅规定初审后提交至省厅窗口审核,省厅窗口审核通过进行公示,进行公示程序后企业可以从系统下载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
5、企业携带带条形码的申请表及扫描上传的证件原件交市建管处验证盖章,待公示结束后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省厅窗口审批发证。
五、监督部门:
9.建筑公司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篇九
XX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切实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每一位管理干部和职工的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现象,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XX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二条 基层区队每班必须保证有一名队长现场跟班,每天必须有队长或机关部室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中、夜班带班。
第三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井下带班的作业种类包括采煤、掘进、开拓、通风、维修、井下机电运输、顶板管理等。
第四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范围:基层区队带班范围为本单位所管辖的区域,对本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处理生产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机关部室负责人带班的范围为当班井下巡视的所有区域,协调组织好当班井下的生产安全,对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次数:矿级领导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8次,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其中正职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1次,副职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2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3次;机关部室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其中下井带班次数不得少于3次;机关部室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下井带班次数不得少于4次;基层区队行政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2次,其中,下井带班次数不得少于5次;基层区队副职每月下井跟班次数不得少于18个。必须严格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对于完不成下井次数的人员(因事、因公出差除外),当月罚款200元,并扣除当月风险抵押金,年累计有3个月下井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干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时间规定:机关部室、基层区队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保证工人三班倒,班班有领导,不得迟上早下,若发现没有带班人,要对当班应该带班人和行政正职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带班人200元,罚行政正职100元;对迟上早下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下井带班的管理人员对当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程、零星工程的检查巡视,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
第九条 带班人员要随时掌握负责区域内的安全状况,及时研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在巷道贯通、初采初放、排放瓦斯、处理火灾、水灾、过断层等重点工程和零星工程,各职能部室和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必须到现场指导生产。
第十一条 对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危及生命安全的,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值班矿领导报告停产处理,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第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带班人员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矿调度室详细登记,并要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井下带班管理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人员必须在现场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建立健全井下带班人员现场交接班记录薄,由调度室负责严格考核,对没有填写交接班记录的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罚责任者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日班和夜班比例:机关部室管理人员,正职每月下井带班的中、夜班不得少于2个;副职不得少于4个;基层区队行政正职每月下井带班的中、夜班不得少于3个,其他副职不得少于12个。
第十六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考核办法:具体考核由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部负责,严格执行跟班干部“四签到”制度,即:入井前到调度室登记,在检身房签到,现场向安监员签到,升井后再次到检身房签到。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情况应当每月向全矿职工公布一次。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矿上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九条 对责任心差、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弄虚作假的带班人员,一经查出立即上报矿上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抵触时,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安委会。
10.建筑公司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篇十
一、项目实施期内,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公司总经理及所属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二、项目经理在带班生产时,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点质量控制点的监控,做好施工日志,施工日志应存档。
三、项目经理应定期对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以项目经理牵头的安全检查、质量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情况应上报公司质安部存档。
四、工程项目进行重点、难点分项工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施工。
五、项目施工期内,公司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带班检查的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重要质量控制点的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方案及安全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等。检查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分别在质安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七、公司主要负责人除定期带班检查外,应在以下情况出现时,进行带班检查:
1、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2、工程项目出现险情、发现重大隐患时,组织整改并
监督落实。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全面质量检查。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带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带班检查人出具整改通知书,项目经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九、公司负责人对项目经理带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有效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的,每次每项罚款50元。
十、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带班检查,带班检查天数少于规定的,每缺少一天罚款50元。
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省道308焦作至沁阳段NO.3标段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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