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安全检查标准

2024-07-28

办公室安全检查标准(精选6篇)

1.办公室安全检查标准 篇一

办公室关于深入

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的总结

为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确保办公室安全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及酒店《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现总结如下。

首先,利用班前会、培训等有效形式将近期发生的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况、原因和教训,传达到全体员工。

其次,突出重点。结合本部门实际,围绕食品卫生、消防设备安全、劳动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和突发季节性安全等安全重点开展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着力解决部门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全面强化安全基础,确保安全有序、可控。

(1)全面排查整治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及索证索票制度制度。一是对未做到的米面索证索票,进一步加紧对供货商的催要工作,限期整改到位;二是对员工食堂出现老鼠,采取多种措施消除鼠害,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如:将咬损的仓库木门下端贴上白铁皮,防止老鼠进入,同时在老鼠可能出现的地方放置粘鼠板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全面排查整治劳动人身安全隐患。加强对员工的劳动安全意识培训,如:在员工食堂是否穿防滑鞋,恶劣天气的行路安全及行车安全等。

(3)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杜绝派车不规范,违章不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现象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2010-5-20

2.办公楼安全检查细则 篇二

1、办公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办公楼内不准随意拉接电源线,必须改造的电源线路要有专职电工完成,电源线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防止因线路故障而引起的火灾。

3、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随手锁门;下班前各办公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凡使用安全锁和防盗门的办公室要用钥匙反锁到位。

4、办公楼内的消防设施任何人员不得乱动,所有消防安全通道出入口、消火栓周围一律不得堆放物品,保证畅通,办公楼大门、后门等楼门钥匙由本楼管理员管理,以便随时开通。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并做到人人能够正确使用灭火器。

5、外单位人员进入大楼联系公务,门卫应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来客登记单,经确认后,方可准许入内。

6、工作日以外,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加班人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办公楼。

3.道路、桥梁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1-1: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城市道路、桥梁施工,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的新建、改造、拓宽、大修、中修施工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施工。

1-3:施工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努力实现零伤亡。

1-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对道路、桥梁的施工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履行监督执法职能。

第二章 安全管理

2-1:建立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项目部应当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安全值日、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消防保卫等制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2: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业安全员。每个项目的专业安全员不得少于1名。

2-3:实行安全目标管理。项目部有控制伤亡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达标目标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

2-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总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下同)签字认可后才能实施。重大重要工程施工方案必须报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才能实施。

2-5: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资料齐全,交底与被交底人的签字手续完备。

2-6:各项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安全会议都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包括:整改和复查记录);并且有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或被检查班组负责人的签字记录。

2-7: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制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8:工程项目开工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开工前必须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三章 封闭管理

3-1:凡全路段禁止车辆通行的道路施工,应在道路两侧连续设置围栏,实行全封闭围栏施工。

3-2:凡半幅道路禁止车辆通行的道路施工,应在半幅道路边连续设置围栏;路幅中间连续设置隔离带,隔离带应牢固、有安全警示标记和红色警示灯,禁止非施工车辆和行人进人施工路幅。

3-3:道路施工预留的车辆及行人的通道或叉路口,周边应设置牢固的、封闭的安全防护栏杆或钢筋混凝土防护墙,使之与施工作业路段隔开;通道口及通道内应悬挂车辆和行人通行导向标记、安全警示标记;夜间应设置能满足通行要求的灯光照明。

3-4:高架路(桥)基础或独立地下管道施工时的封闭管理要求,与3-

1、3-

2、3-3条相同。

3-5:高架路(桥)墩、柱施工时,施工作业面应用密目式标准安全网封闭。

3-6:高架路(桥)上部结构和路(桥)面系施工时,两侧临边应设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出构造层1.2米,立杆间距2米,水平杆间距0.5米。

3-7:高架路上部结构和路面系施工时,高架路下预留的车辆、行人通道出入口上部应搭设双层安全防护棚,双层间隔0.2-0.3米,防护棚悬挑出口1.5米。

3-8:陆上交通不中断的桥梁施工,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一侧应与施工的一侧之间设置封闭型隔离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牢固、有警示标记、夜间设红色警示灯;禁止车辆、行人进入施工作业面。

3-9:河道不断航的桥梁施工,桥梁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用密目式标准安全网封闭围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记、夜间设红色警示灯。

3-10:道路、桥梁的预留洞口、各类管道(线)井口,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安全覆盖,或在周边设置不低于1.2米高度的安全防护栏杆。

3-11:独立的桥梁施工,地面部分应全封闭围栏施工。

第四章 施工用电管理

4-1:道路、桥梁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6--88)。预算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用电方案,预算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4-2:工地推行TN-S系列,采用“三相五线制”,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难以做到“三级配电”的,应严格实行二级配电二级保护,末端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如果分箱与末端箱间距超过30米,应加设分配电箱。

4-3:每台机械设备必须单独设置一只标准开关箱,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保险”,漏电保护器的参数额定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毫安(潮湿环境下应使用小于或等于15毫安的漏电保护器)。施工用电必须按规定使用电缆线。

4-4:在地下电缆线、高压线附近施工,必须有满足规定的安全操作距离,并有可靠的外电防护措施。

4-5:外电引入施工现场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其接入和输出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4-6:施工现场“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潮湿环境到特定条件下应按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灯具。

4-7:检修带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4-8:施工现场应配备专业电工,建立施工用电档案,做好用电记录、安全检测记录和维修记录;施工用电设施安装与维修、线路架设、接线等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并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第五章 基坑(基槽)、基础施工

5-1: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明确的基坑(基)、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深度大于或等于4米的深基坑、基础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土方开挖、基坑(基槽)支护、变形和沉降观测、临边防护、上下通道、机械设备和施工用电管理等。

5-2:挖机、吊机、桩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进人施工现场应随机提供该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履历书,并确保机械设备各项使用性能良好,各类安全保险装置完好。5-3:施工单位要组织对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验收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伪劣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

5-4:挖机、吊机、桩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的机操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5:土方开挖应按规定放坡或加设支撑,深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基坑(槽)上部应按“高处作业”设置临边防护,上下作业必须设置专用通道或能满足安全要求的“爬梯”和应急梯。

5-6:基坑(槽)施工应按施工方案规定进行边坡、支护设施、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变形、沉降及位移监测,并设置报警值。监测人员 4 应做好记录,发现隐患或趋近报警值应立即报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才能继续施工。

5-7:挖掘机工作时,其回转半径范围内,严禁有人。必须在停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清土、平底等人工作业。

5-8:桩机作业平台应设围护,外露轴承应设安全防护罩。钻孔灌注桩成孔后、混凝土灌注成型前,对成孔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安全防护罩,防止人员坠落孔中。清孔、按放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的相关人员应系安全带。

第六章 吊装作业

6-1:路、桥吊装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明确施工程序、吊装方法,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6-2:吊装作业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才能实施。

6-3:用于吊装作业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性能完好,大型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履历书。浮吊作业需持有海事部门的作业许可证。

6-4: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后,施工单位必须组织验收;整机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施工单位应组织试运转验收;验收合格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安监机构备案后才能使用。

6-5:吊机(起重机械)的起重量必须在限载范围内,严禁超载。严禁斜拉、斜吊。严禁起吊不明重量物件。严禁用挖掘机代替起重机吊物。

6-6: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吊装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特殊气候作业的规定。

6-7:混凝土构件必须达到设计规定或国家规范规定的强度才能吊装。各类拼装(焊接)构件应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吊装。吊装时的“吊点”必须严格按设计计算确定。

6-8:吊装作业必须使用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司机、专业指挥和专业起重工,做到持证上岗。

6-9:各类吊装起重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起重机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10:塔式起重机的拆、装、顶升必须按原厂规定操作,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负责人统一指导、由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遇四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6-11:吊装机械设备的调试和故障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保养必须在停机状态下进行。

第七章 模架支撑体系

7-1:高架路(桥)、立交桥以及一般桥梁的模架支撑体系,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有明确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必须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7-2:模架支撑体系施工方案应提供详细的模架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关键部位节点大样图。

7-3:施工方案应明确模架体系所用材料,立杆的基础处理、间距、步距,水平支撑、剪刀撑、扫地杆、安全加强措施等。

7-4:模架搭设前应作安全技术交底,将搭设标准、方案、作业环境、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重点安全注意事项向施工作业人员交代清楚。

7-5:模架搭设过程中,要落实专人按标准和方案督促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查整改。搭设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7-6:高架路(桥)、桥梁(包括涵洞)的模架支撑体系在灌注混凝土前、灌注过程中、灌注后24小时内(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在预加应力工序结束前)均应加强监测,观测其沉降、变形,设置报警值。

7-7:模架支撑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有可靠的立足点,支模高度2米以上无可靠的立足点必须系安全带。

7-8:模架系统的拆除,必须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设计无规定时按国家规范规定),并且由施工单位提供试块报告、监理工程师下达“拆模令”后才能拆除。

7-9:模架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前应作安全技术交底。拆除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标记,并有专人安全值勤。

第八章 文明卫生与生活区管理

8-1: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8-2: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应分类、整齐堆放,且有标识;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国家规定要求隔离存放。

8-3:生活区(炊事间、宿舍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木工间、配电间等应有消防措施和消防设施。

8-4:各类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保养清洁。

8-5:施工现场有预防污泥、污水、粉尘污染环境的措施;不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有控制施工噪声、减少扰民的措施。

8-6:实施封闭施工的现场,有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8-7:各类标牌、安全警示标记、宣传标语、宣传橱窗等排列整齐、文字正确,保持清洁。

8-8: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三大区域划分清楚,按不同要求落实责任人,搞好环境卫生管理。

8-9:现场宿舍冬天有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夏天有防蚊蝇叮咬和消署措施;衣被整齐、洁净。

8-10:宿舍内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烧煮东西、严禁烧火取暖。8-11:生活区应设置厕所,并经常保洁,做到无蛆、无蝇、无恶臭。8-12:食堂有卫生许可证,厨房间生熟分开,有控制“四害”措施,炊事人员有健康证,食堂经营和饭菜供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标准 篇四

a.定期检查

根据防火的特点,配合有关安全活动,公司每年进行二次防火安全检查,由公司质检部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有关记录,填写《防火安全检查记录表》。

b.突击检查

突击检查住宅区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真正落实、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由消防第一责任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2检查内容

a.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是否完好。

b.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池、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及气体灭火系统等是否正常运行。

c.用火用电方面。火源的控制情况,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超负荷现象等。

3火险隐患的整改

a.若检查发现火险隐患,检查负责人应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派发到受检单位。

b.受检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火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接规定时限完成。

c.受检单位整改完毕后,检查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火险隐患进行复查,并记录复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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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煤矿机电运输安全检查标准 篇五

第一章 采掘技术

第十九条 煤矿必须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井筒梯子行人畅通,严禁沿梯子敷设的管线。

第二十条 煤矿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如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鸡窝煤、急倾斜煤层等)确实不能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和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按规定报请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对0.6米及以下的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安全没有把握的煤层,受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威胁严重煤层,开采深度超上下限的煤层,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禁止开采。

开采深度超过600米及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落实专家论证开采意见。

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煤矿严格按照《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报批和验收。

煤矿采煤工作面采用液压支护,新掘巷道采用喷浆、锚喷、锚网等主动支护形式,不得采用木支护形式,原有不符合要求的巷道要限期整改。掘进工作面应实现机械装载。

改变采煤方法,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编制方案措施,煤矿批准后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用经纬仪测量填绘的、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立面)图(除联合布置的煤层外,必须分层绘制),并在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标明本井田范围内的各类保安煤柱、与相邻矿井重叠开采关系,并经全面调查核实(提供被调查人姓名、调查时间、内容等书面材料),标明历年开采的采空区、报废巷道及古井、古空的分布情况等。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旬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相关图纸,与相邻矿井进行图纸交换。严禁提供虚假图纸、资料。

第二十二条 矿井技术改造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开采极薄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和开采深度超过600米及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等必须按管理权限审批。

煤矿生产布局符合省煤炭局《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有关规定要求。

技术改造矿井建设手续完善,具有经过批准的技术改造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变更设计要及时报批。完善煤矿技改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监督手续,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有关人员资质要符合规定,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六落实”,严格按设计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严禁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或利用技改系统组织生产;严禁技改矿井超时限试运转;工程质量要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生产,近距离煤层应尽量采用联合布置开采方式,减少生产水平。上、下组煤配采的煤矿和多水平开拓煤矿上、下水平交替期间、薄煤层开采及残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煤矿应按隶属关 系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原则上一个生产水平的大中型煤矿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置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二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小型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最多布置三个采区、三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

煤矿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省局批复文件为准)和有关部门审核的采掘头、面个数组织生产,严禁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采掘头面个数超过规定;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经济指标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隐瞒实际产量或隐瞒实际采掘地点。推广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井煤炭产量。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加大采掘机械化装备工作,按照省、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求,制定采掘工作面机械化装备规划,落实采掘工作面机械化装备措施。主采中厚煤层的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75%以上,主采薄煤层的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矿井掘进装载机械化达到95%以上,其中大中型矿井综掘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30万吨及以上煤矿至少装备一个机采工作面、一个综掘工作面;其他煤矿实现炮采机装、掘进装载机械化,采面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实现机械化运输。

第二十五条 煤矿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巷道(包括井底车场、运输和回风大巷,水平间的暗斜井或主要上下山,主要石门)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高度从轨面量起,无轨道时,从底板量起)。严禁不够标准高度的巷道连续长度超过10米。

煤矿主要行人斜巷要设置便于行人的台阶,垂深超过50米(或倾斜长度超过300米、坡度较大的)要设置人车、架空乘人装置或机械助力设备,长距离、大垂深人员机械运输符合规定。井下所有巷道要设置水沟,主要巷道配备水沟盖板,不得存有污泥积水,达到工业卫生标准。

煤矿井下应设置路标,注明巷道名称及避灾路线。(交叉口、转弯处、巷道适当位置等)。第二十六条 煤矿必须有按规定批准、传达贯彻的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规程内容要能指导采掘作业。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使用“端头、超前、前探、连锁”四种特殊支护。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时,采煤机上装有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使用综合掘进机时,掘进机上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回路控制开关,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在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第二十七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并制定与冲击地压防治有关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要有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下煤层对照图,标明地质构造、回采情况和煤柱位置;要建立冲击地压防治档案;要进行冲击地压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和征兆等基本知识及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没有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或煤层)在出现冲击地压征兆时,应进 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预测,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危措施。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验。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设计中对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工作面数量、推进方向等进行规定。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要编制设计说明书。说明书中除了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地质条件、开采条件、冲击地压危险程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等。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有冲击地压的防治措施。

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当临近大型地质构造或采空区、通过其它应力集中区、回收煤柱、石门揭穿冲击地压煤层时要制定专门措施。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煤矿要按照规定制定适合本矿井的定编定员标准,并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年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的煤矿不得超过100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90万吨(含90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85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不得超过60人。要实行“限员挂牌”制,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要严格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挥。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第三十条 生产矿井不准将采掘作业、巷道维修工程进行外包施工;煤矿改制期间或改制后未明确矿井产权关系、及时变更有关证照。

第二章 机电提运

第三十一条 矿井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井下运输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和排水、压风管路系统图等图纸。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具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两回路电源。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严禁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存在分接负荷。严禁主供电线路任何形式“T”接。

第三十三条 井上、下供电必须分开,井上调度室、主通风机房、主压风机房,井下水平中央变电所(配电室)、主排水泵房、采区变电所、下山采区排水泵房,提升人员的绞车等主要设备房供电线路必须具备出自不同变压器、母线段的双回路。

第三十四条 地面变电所要使用永久性建筑,室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油垢,地板要硬化;灭火器材齐全,安全防护、供电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电缆放置、敷设整齐,室内外电缆沟内无杂物、无积水、盖板完整齐全;各种设备记录及管理制度齐全。

第三十五条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和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机电硐室必须用不可燃材料砌筑。四小线(通信、信号、控制、照明)必须电缆化。

井下使用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完好率要求,严禁出现电气失爆现象。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MA”标志)。严禁使用国家局规定的煤矿禁止使用 设备及工艺,淘汰煤矿老、旧、杂设备或落后工艺。

第三十六条 煤矿应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和设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各生产水平、生产采区必须形成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其水仓、排水设备、供电方式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矿井应具备联合排水试验记录、排水记录、水泵检查记录、水泵性能测试报告等。受水威胁严重矿井建立井下泵房远程监控集控系统。

第三十七条 煤矿必须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炸药库、水泵房、上下山把勾处,绞车房,变电所等)、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通信畅通。煤矿通讯、压风、防尘供水“三条线”安装、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文件规定。

煤矿必须按规定制定机电设备定期检修测试计划,并严格落实,严禁设备疲劳运转。要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推行设备、设施检测检修日历化管理。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

第三十八条 煤矿主提升设备必须使用矿用提升绞车,(按规定进行技术性能测定;更换主提升设备有设计、批准文件),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负力提升及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必须有电气制动,且能自动投入或脚踏投入。

第三十九条 立、斜井井口房(包括工人把钩、推车地点)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进行封闭管理,井口房内底板要浆底硬化,保持井口房清洁、管线工具整齐;设有信号室,各种通讯信号装置放置整齐;设置工人候车室,有人员排队入井栏杆。井口房冬季要有可靠的供暖、保暖设施。

主要提升机房要使用永久性建筑,室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油垢,地板要硬化;灭火器材齐全,安全防护、各类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电缆放置、敷设整齐,室内外电缆沟内无杂物、无积水、盖板完整齐全;设备运行记录及各种管理制度齐全;机房内设置采暖、降温设施。

主要提升装置应具备:钢丝绳检查纪录、安全保护装置试验纪录、司机交接班纪录、事故纪录、制动系统图和操作规程等。

第四十条 立井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防坠器,并按规定进行防坠试验(罐笼、防坠器、楔形连接装置具有“MA”标志)。矿井应保证有效过卷、过放距离,按规定安设可靠的缓冲装置;提升速度超过每秒3米的必须装备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第四十一条 斜井(巷)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人车必须有“MA”标志,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并按规定进行试验。井上下各车场、斜巷运输必须按规定设置挡车设施和跑车防护设施,并做到灵敏可靠;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有制动器;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运输巷道要按技术规范要求选用标准轨型,主要巷道消灭临时道岔。轨道敷设质量要符合规定。

机车的闸、照明、警铃(笛)、连接装置、撒沙装置、防爆电气齐全有效。列车制动距离符合要求,且每年试验一次,有测定报告。

矿井提升运输用钢丝绳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 矿井带式输送机选用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 使用阻燃输送带。两条以上输送机实现电气闭锁。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等各种安全保护、安全防护装置。

第四十四条 所有煤矿必须装备井下泵房远程监控集控系统; 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主通风机房、井上下主要变电所、主要空气压缩机房等机电硐室和主要带式输送机实行自动化控制;井下主要运输系统要实现调度工业电视监视;矿井水平大巷、主要运输巷道及运输距离超过100m或坡度变化超过5‰的采煤工作面顺槽、掘进巷道等,必须消灭人力推车。

第三章 “一通三防”

第四十五条 煤矿必须具备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并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采区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四十六条 矿井必须使用安装在地面的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按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更换主要通风机有设计、批准文件。

矿井反风设施可靠,每季度巡检一次,每年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并有反风演习报告。第四十七条 主要通风机房要使用永久性建筑,室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油垢,地板要硬化;防灭火器材齐全,安全防护、供电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电缆放置、敷设整齐,室内外电缆沟内无杂物、无积水、盖板完整齐全;设备运行记录及各种管理制度齐全;通风机要安设降噪设施;值班室内设置采暖、降温设施。

第四十八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无风、微风作业。矿井、采区和各用风地点通风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矿井必须具备风量计算、月度风量分配计划、通风旬月报表、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及主要通风机运转纪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维修校验纪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齐测风仪表,完善测风记录,必须按期测报矿井、采区等各用风地点实际风量。

巷道贯通必须具有安全措施和巷道贯通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井下要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做到安全可靠,满足通风安全需要,并实行建档管理,定期检查。采空区、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密闭、栅栏及警标,定期检查瓦斯等有害气体。

第五十条 矿井必须设置通防机构(有人员、有制度),并配备 “一通三防”专职技术人员,认真落实通防管理各项规定。

第五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能自动切换的“双风机、双电源”,安设符合《规程》要求,每半年升井检修一次,每日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局部通风机不得任意停开,并按规定装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要强制井下使用阻燃风筒,并按规定由资质单位做好阻燃鉴定。

第五十二条 巷道断面要满足通风、行人安全要求,一般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第五十三条 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2007)要求装备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并取得新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标志)。

煤矿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对系统进行定期调校和断电闭锁装置功能测试(不具备调校、检修能力的煤矿,必须与煤矿安全测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订非正常情况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各级监控中心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1名操作、维修人员, 操作、维修人员要经市煤炭局培训持证上岗,不得兼职。

煤矿要向上级监控中心实时上传数据,确保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煤矿每月应对系统运行和各矿井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能够实行超限断电的甲烷传感器(有超限报警并且超限信号能够传输到调度室报警)。

第五十四条 矿井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生产矿井提供2009省局批复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并按规定报批。矿井新揭露煤层必须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五十五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总工程师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严禁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应满足生产头面班班都有专职瓦检员需要,)和光学瓦斯检测仪器、便携仪,瓦斯检测仪器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鉴定。矿井要坚持使用瓦斯智能巡检系统。

矿井要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和瓦斯治理示范县建设,年底前核定能力30万吨及以上煤矿达到示范矿井标准。对瓦斯赋存情况在地质“三书”中进行预测预报。

第五十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及设施,水源可靠(必须用静压水源,不准用淋水及动压水源),防尘水水质必须经过化验检测,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灌装水炮泥的设施(水针等)。采掘工作面应实施湿式打眼和短壁注水工艺,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煤工作面使用快速注水工艺。采煤机、掘进机作业时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煤矿必须健全防尘制度。进回风巷道按规定健全巷道冲刷、洒水、喷雾降尘系统,严禁存有积尘。

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全市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的煤矿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隔爆棚要全部使用水槽棚。其余煤矿40L及小于40L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主要隔爆棚的布置方式必须采用集中式。当隔爆水袋采用易脱钩的布置方式时,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挂钩使用直径4~8mm的圆钢,挂钩角度为60±5度,弯勾长度为25mm。挂钩上端与棚架之间应采用固结方式,防止挂钩晃动。主要隔爆棚的水量不得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的水量不得少于200L/m2;分散式水棚的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的空间体积计算,不小于1.2 L/m2。要经常保持水槽和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每半个月检查一次。

第五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健全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制度、措施和设施,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并按设计组织生产,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薄煤层除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煤矿井上下各主要机房、硐室等要害场所必须配齐防灭火设施及器材;矿井消防系统健全,井下消防材料库存放的消防物资齐全。

第五十八条 煤矿必须加强职业危害防治,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齐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粉尘防治、噪声防治、有毒有害气体防治、高温防治等;为在劳动过程、作业环境中受职业危害因素威胁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尘口罩等);对新入矿工人和在职、离职有害作业岗位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五十九条 矿井必须具有规范的通风系统图、防尘、防火注浆、井下避灾路线图、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和接线图等通防图纸。

第四章 地测防治水

第六十条 矿井必须具有规范的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图纸。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煤矿防治水规定》,规范地测防治水记录台帐、预测预报和采空区与老空区积水、周边矿井积水、挡水墙、防水闸门的档案管理,落实积水区、防水设施的定期观察、分析、管理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煤矿必须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作业,严禁超层越界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擅自开采破坏。

第六十二条 矿井要按有关规定编制、审批矿井地质报告和采区、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台帐、预报的编制要符合市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水文地质台帐预报加强井下探放水工作的通知》(枣煤字[2007]78号)要求。

第六十三条 提高开采上限的煤矿必须有省煤炭局批准文件(各矿井开采上限已在矿井设计中确定或已按相关规定批复的,从其规定。如无规定,必须按提高开采上限要求报山东省煤炭局审查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开采上限开采。

第六十四条煤矿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严格落实国家、省、市要求的各项防治水措施(《煤矿防治水规定》、省煤炭局《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十项特别规定》和《枣庄市煤矿防治水监督管理规定》等)。

第六十五条 煤矿必须设置防治水机构并配备防治水专职技术人员,完善防治水措施,配齐防治水设备,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2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 矿井必须制定矿井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种水文地质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及时填绘、内容真实全面,公示技术预测结果,保证职工清楚水情、水患,掌握防范措施。

第六十七条 矿井定期分析水情水害(有制度保证、并有至少两个季度的书面材料),建立地面积水体巡查制度(有踏勘记录和签字)。

煤矿必须及时提供水害预报、透老空预报。

第六十八条 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治水工程计划,做到组织、物资、资金和人员“四落实”。

6.掘进工作面安全检查标准 篇六

一、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求

1、掘进作业规程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回采工作面、巷道设计要求,根据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在掘进队长、技术员和工人共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技术科负责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进行初审及集体会审,最后经总工程师签发,方能生效。施工作业前还必须由技术科向参与作业地点施工作业的人员工贯彻考试后,工作面才能开工或生产。

2、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颁“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所发安全指令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3、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原则,绝不允许重复使用或借用规程、措施。掘进规程以同一煤层进风巷、回风巷和采区上、下山,或者是有独立用途、性质的巷道分别编制。

4、掘进作业规程内容语言准确,文字简明,通俗易懂,重点突出有针对性,图表正确,数据要准确,字迹规整、清晰,格式、字体规范,打印纸张统一。

一、管理制度

1、施工动态管理制度。

2、工程质量预验收制度。

3、旬检查制度。

4、月度验收制度。

5、狠反质量“三违”制度。

6、复喷、砌碹前的验收制度。

7、月度考核制度。

5、工程质量包保制。

6单位工程开停工、复工申请、竣工移交档案制度。

7、计划外零星工程管理制度。

8、地面支护材料不定期验收制度。

9、规程、措施管理制度。

10、现场施工记录管理制度。

11、原材料供应制度。

12、喷浆配比制度。

13、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4、巷道起底、扩帮、铺轨、各类小型硐室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均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5.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建立矿压观测、顶板隐患排查治理、探放水、工程质量验收、设备检修等制度及各级掘进技术工作岗位责任制,技术资料档案化管理;每月必须有施工巷道技术工作总结

16.作业规程和措施针对性、操作性强,支护参数合理,现场应按要求施工。审批手续完备,贯彻、考核和签字记录齐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支护工艺改变,应重新修改及审批,作业规程每月至少由矿总工程师或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复查并有复审意见;巷道开口及贯通、过构造应组织会审,确定施工工艺、支护参数,并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7.建立变化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响应机制,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分类分级处理。小的人员、工具、工序等变化由班组响应处理;系统、环境等影响较大的变化由分管部门响应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或突发的变化由相关的矿领导处理

二、人员管理

1.掘进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新工人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各掘进工种配备齐全

2.现场作业人员操作规范,按操作规程及相关的作业规程、措施施工;无“三违”行为;零星工作施工有会审措施、有跟班技术员

3.管理和技术人员掌握掘进专业技术;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熟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内容

三、图版管理

掘进作业场应悬挂规范的巷道布置图,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断面截割轨迹图)、设备布置图、临时支护图、监测监控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说明牌板;悬挂位置合理;必须有探放水钻孔设计图和允许掘进施工进度记录牌板

物料摆放标准

1、所有物料必须上架摆放,材料必须一致。同一料场材料架高度必须一致。

2、锚杆、纵梁管、棚梁等1.5米以上物料,必须沿巷道纵向摆放,托辊、、网子等可以沿巷道横向摆放,但同一料场同种材料存放方式必须一致。

3、物料摆放要做到两头齐,误差不超过50㎜,不同长度的物料要求一头齐。

4、同类、同规格的物料必须集中存放并不得超过2垛,每垛物料高度不得超过1.6米,物料摆放要保证不少于700㎜的安全间隙,误差为±200㎜。

5、工具设备也要上架摆放,当班使用的风钻、锚杆机等较长工具设备要平放在架子上,严禁立于巷邦,以防滑倒伤人,备用风钻、锚杆机、水泵,必须分类、整齐摆放在物料架上,备用开关要放于专用开关架上,备用五小电器要入箱,工器具也要挂牌管理。

6、备用油脂要放在距迎头200m范围外,摆放在平整地带,不得影响行人和运输,并挂牌标明,油脂种类,取油器必须入袋吊挂于油桶一侧,严禁出现滴油、漏油现象。

7、油脂专用消防器材,存放于油脂存放点进风侧10m处,消防器材采用组合沙箱及吊挂板进行存放,组合沙箱全部刷暗红色防锈漆。并在沙箱上用黄色漆写有“消防箱”的字样。组合沙箱上应吊挂2个灭火器,2个沙桶,2把铁铣,刷红白漆,挂有“严禁挪用”的字样标牌。材料标识牌标准

1、材料牌板统一采用宽×高为300×210㎜牌板,材质为不锈钢加工,白底红字,蓝色边框,边框宽为3㎜,边框到外沿5㎜,四角各钻一个5㎜圆孔。

2、材料牌内容必须准确,能标明规格的如网子、锚杆、管子等必须标明规格,要做到有料必有牌,材料牌要与材料名称规格相对应。

3、材料牌悬挂时高度要一致,材料牌位置要位于材料垛的正上方,并固定牢固,材料牌要确保完好,无积尘,字迹明潦,出现变形、破裂要及时更换。顺槽施工一次成巷要求(一)巷道施工

1、巷道施工做到顶平、墙直,尤其是两邦底脚必须做到不穿裙,不失脚,底脚网子、钢筋梯不上卷。

2、巷道必须严格沿煤层底板施工(过断层除外)杜绝丢底煤。

3、管辖范围的巷道底板必须保证卫生良好无任何杂物,巷道底板平整,无浮煤、无淤泥、无积水、无台阶现象,沿途杜绝浮矸、浮煤现象。每天应安排专人清扫巷道底板,浮煤不能大于3㎝以上煤矸。

4、巷道内保证无杂物、无散放物料,电器设备放置于巷道较宽处。

5、胶带机下方及内侧不得有积煤(矸),撒落的大块矸石要当班运出。

(二)成型及支护质量

1、巷道成型:综掘严格按尺寸施工,任何地点巷道净宽、净高均不得小于设计值,超宽、超高值不大于±5cm。

2、锚网巷道支护质量,必须执行以下标准:

(1)锚杆间排距符合规程要求,纵横方向均成一条线,偏差不超过±100㎜。锚杆螺母外露锚杆丝扣10—40mm之间。(2)网子必须铺平有一定的涨紧力。两网子下边缘要保证平齐,上下错茬不超过200㎜,不得有撒网现象。(3)网子绑扎联扣不少于2.5扣。

(4)喷浆巷道喷厚必须达到要求,所有验收点必须打好标准的与巷道轮廓线垂直的验收眼。

(5)喷浆巷道要确保墙直拱圆,平整度符合要求,严禁出现明显超挖和欠挖现象。

(6)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到迎头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前探梁接顶必须严实有效。前探梁吊环必须上满丝并外露2-3丝,用于吊挂前探梁吊环的锚杆严禁超长。

(7)锚索外露长度不得超过150—250mm,对失效的锚索必须及时退货,超长的必须及时剪掉。(8)支护材料型式的规格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措施要求使用,严禁出现不同材料混用现象。(三)管线安装与吊挂

1、管路吊挂

(1)施工用供水、供风、排水管路全部采用圆开金属管卡连接(采用葫芦卡吊挂和托架吊挂)。

(2)管路吊挂高度以管路下沿到底板1500㎜为标准,地质条件变化时,保持30米到50米为一条直线。

(3)风水管路必须采用挂钩吊挂,挂钩距离2.0米。

(4)管路到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20米,且必须用软管连接送到工作面。

(5)钢管必须做防腐处理,管路接头用黑漆处理。(6)管路与软管接头必须用专用销子,严禁用铁丝等代替。(7)管路上所有阀门竖直向上或向下安装,不得朝向巷内。风水管路到巷中线间距不得小于1800㎜。

2、电缆吊挂

(1)电缆全部采用软钢丝配合电缆钩的方式吊挂。(3)电缆钩间距1500㎜,允许偏差正负50㎜。

(4)电缆吊挂尽可能拉直,过道、拐弯处必须成直角,开关、接线盒特殊地方成对称角。两个电缆间电缆垂度不大于50㎜。(5)电缆在电缆钩上吊挂位置要一致,不得有打铰现象。(6)巷道施工长度小于100㎜时,电缆钩临时吊挂到巷帮网子或钢筋梯上,当巷道长度大于100㎜时必须及时改为拉软钢丝吊挂电缆。

(8)接地线长度合适,顺帮顺底板走直,拐弯成角。(四)掘进皮带机

1、掘进皮带采取贴帮布置的方式。皮带中心线与巷道中心线1100㎜,误差不超过50㎜(不行人帮)。

2、皮带架子必须保证垂直巷道底板不歪斜。

4、上下托辊齐全完好,固定销齐全,严禁采用铁丝绑扎等其它方式固定托辊。

5、皮带下浮煤必须及时清理,杜绝皮带下积淤、积煤以及有浮煤(矸)等现象。

6、皮带机尖段(包括贮带仓)底板一律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机头段采用护栏保护,皮带机尾也要采用专用护罩保护。

7、皮带机头储带仓必须安装照明,每10米一个。

临时水仓和水沟

1、在顺槽的人行通道侧低洼处施工临时水仓,规格为长×宽×深=2m×1.2m×0.8m(顺掘进走向靠邦挖),素砼砌筑,壁厚100㎜。水泵必须使用风动泵。

2、临时水仓上沿要高出巷道底板100㎜,在水仓口设栅栏,挂牌管理。

3、排水管吊挂在风水管钩上,需过道必须贴在顶板或底板檐走。

4、凡掘进期间巷道有流水的地点必须在行人侧巷道底板施工水沟,水沟宽×深为300×200㎜,采用砼砌筑,铺底及壁厚100㎜。

5、水沟必须拉线施工,确保平直。水沟要与临时水仓相连通,并随时清淤。轨道质量标准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得不大于5㎜。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下偏差为-2㎜。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道渣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7)轨道中间按规定安装托轮,无磨道板现象。(8)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9)严禁使用非标道岔,道岔与轨型相匹配。机电设备管理

1、所有机电设备必须达到设备完好标准。

2、设备卫生良好,无积尘、无泥水、无杂物。

3、综掘机机身清洁,各类盖板、零部件齐全,截齿齐全,各类仪表指示灯正常,各种保护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一、二部运输机部件齐全,前后照明正常使用,机身不漏油,油脂使用符合规定。

4、综掘机外喷雾完好并正常使用,雾化效果好。

5、所有开关一律上架靠邦摆放,外沿整齐一致。

6、设备周围保持清洁无杂物,设备标志牌完好清晰,填写规范。

7、刮板运输机、胶带机必须有独立的声光信号并保证灵敏可靠。刮板运输机挡板齐全完好,机道外侧无积矸。

火工品管理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装配引药与放炮、联线与警戒、爆破与瓦斯管理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发爆器统一管理,并定期校验。

4、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煤矿许用炸药。

5、高瓦斯矿井使用瞬发电雷管,瓦斯矿井使用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6、井下严禁设置炸药库或火工品发放硐室。

7、井下爆破工作必须有专职爆破工担任。

8、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9、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0、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1、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害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2、装药钱,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掘进机械等导体相接触。13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14、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m,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15、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3)爆破前必须检查煤溜(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4)爆破前必须洒水。

16、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7、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18、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9、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20、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全型除外)。

21、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22、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23、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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