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反间谍图片展感想

2024-07-13

参观反间谍图片展感想(共9篇)

1.参观反间谍图片展感想 篇一

反间谍新闻观后感

针对近期的台湾间谍事件,认真学习观看了央视等新闻媒体的反间谍视频报导,以下是本人对于本次事件的一些切身感受和想法。

首先,就台湾当局制造间谍事件来说一下我的想法,自古以来,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本是一家,两岸同胞血脉相连。作为华夏儿女,我们应该团结起来,任何阻碍国家统一的行为都应该遭到谴责和唾弃。兄弟同心,其利断金,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为早日实现民族统一而努力奋斗。

然后,就我们如何反间谍来谈一下个人观点。世界之大,国家众多,有些国家都自然会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甚至会侵害别国的利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短时间内实现了惊人的发展盛况,同时遭到了某些国家、利益集团的妒忌。为了保障我们国家不受外部不轨行为的影响,我们每一个国人都应该学习了解反间谍相关知识,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希望两岸同胞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做出自己的贡献!

2.反间谍法宣传总结 篇二

11月26日下午,团结巷社区组织领导干部开展《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要求领导干部以多种形式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以全面增强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社区党总支书记马世全从《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的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附则五个方面进行了认真学习,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了逐条贯彻,重点强调了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通过学习,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学习贯彻《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的重要意义,对《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的内容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

3.反间谍法宣传总结 篇三

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实施两周年纪念日。为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反谍、防谍意识,有效提升其参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按照县国安办的要求,我林西村集中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宣传教育活动,要使这项工作取得成绩,必须广泛宣传发动,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此,我林西村主要采取了以下宣传形式:一是充分利用党委中心学习组组织全镇党员干部学习《反间谍法》并观看视频资料,从而引导广大干部学法、懂法、守法,逐步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二是充分发挥综治办的牵头作用,组织好社会宣传。三是在我村公开栏位置张贴宣传漫画5份。

4.反间谍法宣传活动总结 篇四

本站近日消息:近期,根据沈阳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宣传活动的要求,保卫处结合学校实际,在校园内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

保卫处通过在校园内人员密集区域悬挂“间谍行为举报电话96007”宣传条幅;利用宣传栏张贴《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的宣传海报;利用电子屏幕在篮排球馆、图书馆和学生食堂等处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等诸多形式,对《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进行了宣传。

开展此次活动旨在通过普法宣传加强全校师生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全校师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进一步营造依法依规治校的良好氛围。保卫处也将在日常工作中继续深入推进普法宣传工作,为学校和谐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5.反间谍法修正案导读 篇五

据《环球时报》报道:加拿大公民凯文·高夫妇因涉嫌窃取国家秘密被中国拘留一事有了进展。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说,凯文·高和茱莉亚因涉嫌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于2014年8月4日对二人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于2015年2月3日以涉嫌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对凯文·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茱莉亚采取取保候审。洪磊表示,中国有关部门将依法办案,并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美国之音”报道称,对凯文·高的正式拘押为正式逮捕和起诉他铺平了道路。他的妻子朱莉娅·高获保释,但一年之内不得离开中国。报道称,从去年开始,中国加大对中朝边境地带外国基督教组织的打击力度,多个地下组织被取缔,数人被捕。这起案件曾导致加拿大和中国关系紧张。

美联社称,凯文·高夫妇1984年移居中国,2008年在丹东开设咖啡馆,并对朝鲜人从事基督教援助工作,他们隶属于一个“对朝援助组织”。文章最后还说,在**国家机密是重罪,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被判死刑。

(二)立法背景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战线。大量事实表明,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需要出发,不断加大对我国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大量案件充分说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方法、手段,策反、发展人员,刺探窃取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对我国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切实加强反间谍斗争十分必要。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法制建设工作。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

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6月4日公布实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实施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任务和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与时俱进,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特别是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是新时期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根据形势、任务和要求的变化,党中央决定加强国家安全总体立法,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国家安全法。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改完善,适应加强反间谍斗争的需要,形成一部规范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专门法律。同时,将原国家安全法规范保障的反间谍斗争以外的防范打击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斗争内容,通过总体国家安全立法和其他新的专门立法加以保障解决。这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完全符合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要求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

在上述背景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11月1日签发国家主席令,正式颁布这一重要法律并决定该法于公布之日正式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

(三)主要内容

《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法律责任”及“附则”五个章节40个条款。这部法律总结了我们以往反间谍斗争的历史经验,注意了法律的传承与衔接,又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增加了新的内容规范;在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又严格规范了行使权力的要求,强化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强调发挥国家安全专门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又强调了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共同维护

既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明确的原则要求,又严格界定了具体行为和政策界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锐利武器和坚强保障。《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统筹兼顾了方便工作与保障人权的立法思想

与原《国家安全法》相比较,《反间谍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第五条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体现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的基本条款,与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之任务的规定相得益彰,符合整个刑事司法发展的潮流,也是国家重要刑事政策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表现。这一条款明确了在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把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与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为此,《反间谍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从本质上讲,反间谍工作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并不冲突。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而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职责,实现惩治间谍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之目的,必然要通过包括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等在内的多项职权来实现。这些职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的,实质上也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享有稳定行使基本权利的环境为出发点的,反间谍工作最终成果也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权这一崇高目标。基于此,《反间谍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专门设置为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所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从事反间谍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一体遵循的基本信念。

2.明确各反间谍专门机关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

《反间谍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该条文在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的同时,考虑到提高反间谍工作效率、增强反间谍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的需要,规定了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反间谍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进一步对反间谍工作中有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予以具体规定,使得各项职权的行使都有法可依。《反间谍法》重新调整和规范了反间谍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确立了以国家安全机关为主,公安、保密行政管理和军队等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调配合的原则,及时明确了反间谍斗争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提高了反间谍斗争的管理水平,有力地避免了“九龙治水”现象的产生,有利于各部门斗争合力的形成。

3.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最根本的原则。《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性的规定。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的反间谍斗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的轨道发展,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其次,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地开展工作。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反间谍斗争中由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的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再次,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的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的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才能予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打击。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专门机关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的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的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4.以定义并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间谍行为的范围

间谍行为,其终极目的就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危害性首先体现在对我国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的侵蚀和破坏上,其次是影响经济、科技、文化等总体安全的其他领域。《反间谍法》参照原《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述和《刑法》有关规定,对间谍行为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这被公认为是《反间谍法》制定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也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间谍行为予以明确定义。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4)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6)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可以看出,《反间谍法》为适应斗争规律,扩大了间谍行为的外延。这样《反间谍法》与《刑法》规定全面衔接,不仅把实践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非法获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等作为间谍行为明确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解决了原《国家安全法》对间谍行为规定范围过窄的问题。《反间谍法》根据形势任务的新要求、新发展扩大了间谍行为的范围,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实施的策反引诱国家工作人员叛变行为也纳入调整,满足了现实斗争需要。

将反间谍工作中必要的行政措施上升为法律

《反间谍法》在总结长期以来反间谍工作实践取得的成效基础上,将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确需采取的相关行政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确保了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防范措施。据此,国家安全机关将根据当前反间谍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涉重要环节,会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海关、边检、电信管理、金融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以充分发挥多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实施,全面推进的工作优势。二是必要时可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在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三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用于间谍活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资助间谍活动的资金、场所、物资,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责令在技术查验中被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个人、组织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相关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予以查封、扣押。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反间谍法》在原《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新增以下职权:一是明确国家安全机关享有征用权。随着行政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征用权已被明确规定为法定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公权力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获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使用权。征用权在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具有适当民事补偿的特点,这确保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公民和组织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对开展反间谍工作具有现实意义。二是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既解决了法律层级的冲突问题,维护了法制统一,又切实为执法、司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清除了对相关涉案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度性障碍。此外,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具有可诉性的特点,这必然促进执法人员在具体实施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完善反间谍工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程序,加强依法行政。三是明确

技术安全防范检测往往能够为防范打击间谍行为赢得空间、时间和主动权。

(四)重点知识 1.总体国家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我国制定《反间谍法》的指导思想。这一观念是2014年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的。习近平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而行。

2.间谍罪

间谍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归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具体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其中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示、委托、资助,授意他人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即构成间谍罪。同时实施这三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责任形式为故意,故意的内容因行为方式不同而不完全相同: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任务,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但不论行为人实施何种行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间谍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重要法律条文摘录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6.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六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布置。

为了开展好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我局召开了各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反间谍法学习宣传专题工作会,由局长张建军在专题工作会上讲述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该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在专题会上下发了实施意见,专门安排布置了该项工作。

二、成立了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成立了以艾尼瓦尔.吐热克书记为组长、张建军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的日常性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工作有序开展。

三、组织全局人员,集中学习反间谍法

根据宣传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在做好林果业春季下乡指导督查工作的同时,我局利用周日正常上班时间,专门抽出一上午的时间,在林业局艾尼瓦尔·吐热克书记带领下,全局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专题学习活动。会上,艾书记再次强调了学习反间谍法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随后对反间谍法五章共四十条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号召全局广大职工干部会后利用空闲时间再次学习反间谍法,充分认识间谍行为对国家的危害,提升国家安全保护意识,积极投身于反间谍斗争之中。

四、前期阶段取得的效果

《反间谍法》从当今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反间谍工作的具体要求出发,不仅对反间谍工作做了全面科学性安排,还确定了一系列反间谍工作重要工作机制、国家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程序,以及执法人员的权力、职权范围等,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7.学校开展反间谍法宣传活动总结 篇七

为使全体师生增强抵制敌对势力渗透,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明确公民反间谍活动的义务和权利,近日,xx镇第二小学校大力开展《反间谍法》宣传教育活动。

该校组织教师进行集中学习,通过案例解读,让教师明确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等,要求教师要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反间谍法》的意义,切实履行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的职责,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形成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发现线索,及时举报。

该校还通过制作和悬挂宣传标语、办主题板报、开展班队主题活动等形式,让学生对《反间谍法》有所了解,对反间谍形势有所认识。希望通过对全体师生的宣传教育活动,能对社会、家长形成一定的影响,为形成自觉维护国家安全,抵制敌对势力侵蚀的良好氛围奠定基础。

8.参观反间谍图片展感想 篇八

当前我国安全形势总体良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种各样的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另一方面,继续利用我扩大对外开放的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我县是一个民族自治县,国境线长达xx公里,处于禁毒防艾和反渗透的最前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反间谍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分为五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四十条。对反间谍工作的有关方面作出了比较完整的、具体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反间谍法》是以旧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国家安全,一般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反间谍法的制定和实施彰显打击间谍犯罪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威慑间谍行为,将间谍行为的惩治纳入依法治国的框架,为打击间谍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

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以隐蔽的方式打人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尖锐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

9.《反间谍法》专项工作宣传标语 篇九

1、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战线。

2、 反间谍工作是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3、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4、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5、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6、 切实贯彻实施《反间谍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7、 认真学习《反间谍法》努力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8、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9、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10、 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提高人们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

11、 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12、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13、 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

14、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

15、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16、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构筑坚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17、 狠抓国家安全教育,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18、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共同构筑反间谍的人民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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