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

2024-08-21

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共10篇)

1.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 篇一

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把好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廉政准入制关口,力求从源头上堵住医药购销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特别是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药销售企业或代理人实施制约措施,决定在各医疗卫生单位实行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的实施对象

全县所有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医疗卫生单位。

二、登记备案内容

除参加统一招投标使用的药品和医药器械外,其他所有自行采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需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日期、名称、规格、单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代理商、推荐使用者姓名、经办人姓名、主管领导等。

三、有关要求

1、从6月1日起,各单位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都要登记造册,并于每月25日前报县卫生局备案。

2、各单位在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时,要向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商表明自身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坚定立场,明示有关规定。

3、要加强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定期分析药品使用信息,对用量异常增高的药品和相关医师要查明原因,存在问题的要分别采取限制和告诫措施,违法乱纪的,依法查处。

4、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商如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坚决抵制并在全县所有医疗卫生单位停止采购其产品。

5、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登记,特别是有关人员的签名必须如实,不得瞒报,不得漏报。

6、本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2.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 篇二

为预防和及时处置网络突发事件,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在公司领导的统一管理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本着以防为主、注重应急工作原则,预防和控制风险,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事件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和公司稳定,尽快使网络和系统恢复正常,做好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定义

1、网站受到黑客攻击,主页被恶意篡改、交互式栏目里发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发送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法轮功”等邪教及宗教极端势力的信息;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及损害国家、公司声誉和稳定的谣言等。

2、网内网络应用服务器被非法入侵,应用服务器上的数据被非法拷贝、修改、删除,发生泄密事件。

3、在网站上发布的内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知识产权等,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三、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加强和完善互联网安全管理,设置专门管理部门,采取统一管理体制,落实负责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信息的审查和备案工作,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加强我公司互联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绝对不能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内部机密的文件。

四、加强信息审查工作,若发现主页被恶意更改,应立即停止主页服务并恢复正确内容,同时检查分析被更改的原因,在被更改的原因找到并排除之前,不得重新开放主页服务。各级各类服务器提供信息服务,必须事先登记、审批,建立使用规范,落实责任人,并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日志留存、安全认证、实时监控、防黑客、防病毒等),加强网络设备日志分析,及时收集信息,排查不安定因素。加强BBS、留言板等交互式栏目的专人管理,交互式栏目内容发布实行审核制度。对于非法网站要做到:发现一个,禁止一个,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杜绝其蔓延。建立有效的网络防病毒工作机制,及时做好防病毒软件的网上升级,保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

五、网络部对互联网实施24小时值班责任制,必要时实行远程控制。网络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互联网的硬件设备进行状态检查。对用户上网进行监控,若发现有异常行为应立即关闭该用户的网络连接,及时记录在案,并对其警告和批评教育,严重违法行为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六、加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不允许有任何触犯国家网络管理条例的网络信息,对突发的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做到:(1)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在发现后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领导或部门报告。(2)保护现场,立即与网络隔离,防止影响扩大。(3)及时取证,分析、查找原因。

(4)消除有害信息,防止进一步传播,将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5)在处置有害信息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贮存、散布、传播所发现的有害信息。(6)追究相关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使用网络,情节严重和后果影响较大者,提交公司及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七、及时整顿,加强防范。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例行检查,并接受其技术指导。针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方案并具体落实到位,完善网络安全机制,防范网络安全事件再度发生。逐步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八、在重要、敏感时期,加大网络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开展安全文明上网的教育引导工作,净化互联网网上环境,及时收集信息,排查不安定因素;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开通值班电话,保证与上级主管部门、电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热线联系,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九、做好机房及户外网络设备的防火、防盗窃、防雷击、防鼠害等工作。若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并报警。

十、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

3.备案制度 篇三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于依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业务全部纳入备案范围,并对涉税业务进行种类划分,涵盖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业务,明确接受备案制度适用的对象和范围。税务人员在受理纳税人咨询或办理涉税事项时,必须向纳税人出具《涉税事项回执卡》,作为书面收件和向纳税人作出解答或办理承诺的凭证。

二是设置回执式样。根据涉税事宜处理的整个过程,设立《涉税事项回执卡》,科学设置回执的式样。回执卡包含受理类型、资料提供、情况反馈、办结时限、投诉渠道等内容,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执一份,以明确界定双方责任。

三是严格内部流转。对每一项非即办涉税业务,逐项规定各岗位的办理时限,并由各岗位填写《内部联系单》随同纳税人申请资料依次流转办理,下一岗位负责对上一岗位的工作完成时间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纳税人涉税事项及时完成。四是有效实施监督。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各环节流转情况、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的考核,采取巡查记录和纸质资料,通过征管系统核查涉税数据和对纳税人进行咨询等方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严格奖惩。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和《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办班管理的通知》(宛组通〔2005〕55号)规定,针对目前部分单位办班事前不申报、审批,个别单位办班培训收费随意、借机旅

游等问题,经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就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办班备案审批制度通知如下:

一、备案与审批内容

(一)备案制。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的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申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豫组通〔2005〕50号)精神,各单位对内拟实施培训计划以文件形式于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备案。凡抽调正、副科级以上实职干部参加的3天以上各类培训均须申报备案。

(二)审批制。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的规定,市直有关部门凡举办抽调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的培训班,必须经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

二、备案与审批程序

(一)备案程序。

1、办班单位每年1月中旬前由人事(教育)科将培训办班备案材料(办班申请文件、培训班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办培训班,至少在办班前1个月向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申报备案。

2、干部教育科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符合规定的对备案表签署意见,加盖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3、通知办班单位人事(教育)科。备案材料分别由市委干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办班单位各留存1份。

4、备案材料在每年1月底汇总后向分管部长报告,以市委组织部文件下发全市,作为办班检查依据。

(二)审批程序。

1、办班单位与干部教育科沟通情况。

2、办班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由人事(教育)科长将审批材料(办班申请文件、培训班审批表)一式二份报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

3、干部教育科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向分管部长汇报。

4、分管部长审定后,干部教育科通知办班单位人事(教育)科。审批材料分别由市委干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办班单位各留存1份,作为办班检查依据。

三、检查与处理

根据《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宛组通〔2005〕55号文件和本通知关于备案审批的有关要求,市委组织部将认真履行主管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责,严格督察,对发现符合培训备案、审批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备案、审批的培训班次,一率按违规办班查处。

各地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提高对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办班备案审批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自查工作,认真落实有关要求。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4.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篇四

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根据公司厂区范围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等意外事故,公司危废管理小组制定了《XX 公司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由各应急指挥和应急队员的负责确认,经签发盖章后交区环保局备案。每年或危险废物种类、处理方式发生明显变化时,且原预案不能满足事故应急处理要求时需要由指挥领导小组进行修订并更换旧版并重新报备。

3、依据《XX 公司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公司每年应举行不少于一次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由安环部主导,演练前需要制定演练方案(计划),演练后编写演练报告,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从人员、机械、物料、规章制度和环境等方面进行整改,从而确保在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发生时,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5.社会事业项目备案制度 篇五

一、责任单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科

二、责任人

社会发展科实行科长责任制。全州社会事业项目备案责任人为科长。

三、备案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四)《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备案权限

对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州属单位和要求由州发改委备案的。中央、省在湘西州单位的社会发展投资项目,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五、申报材料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有关行业对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备案的项目单位向州发改委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州发改委办公室登记,批转社会科承办。

(二)科内承办人收到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符合要求,且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三)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项目,科内承办人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要求,审核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报告及相关资料,提出初审意见,送分科长审核,提出备案文件初稿;涉及委内相关科室职能的,送相关科室会签;经办公室核稿,报委分管副主任审定,主任签批。制作形成的州发改委对社会事业项目备案的批复文件,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州相关网站上信息公开。

(五)对申请备案的项目,社会科应当在予以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备案的项目,应在作出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湘西州社会事业项目备案文件,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七、监督检查

(一)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四)州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科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科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6.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申报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 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第十条 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3(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重大危险源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时,上报书面登记备案材料。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资料的真实有效。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安监局要及时办理重大危险源核销备案手续,向生产经营单位发给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核销凭证。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监局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安监局应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档案。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确认,每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确认情况和总结报告及时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基本信息变更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上报变更情况。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数量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安监局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安监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核销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安监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监局举报,本局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7.叉车备案用管理制度全 篇七

1、一般安全要求

1.1运货前,应检查货叉,如有松脱穿破等问题,应及时报修理。

1.2叉车行走时不得载人。

1.3在通道或消防器材前,不得长时间停车或堆码货物。

1.4保持手部干燥,穿适当的鞋,如手潮湿在把持方向盘时会不稳,鞋底太滑容易使脚部滑离离合器或脚刹车。

1.5禁止用明火检查内燃机叉车。

1.6清楚地了解叉车的负荷极限、叉车本身重量及货叉的载重量。

1.7了解工作地点的高、宽度限制,载货不得超高、超宽。

1.8任何人不得在升高的货叉下站立或在货叉下行走。

1.9除非装上适当的附件,否则不得用叉车推动或拖拉另一台叉车。

1.10为柴油叉车加油时应熄灭发动机,小心以免燃油溅出或从油箱溢出,加油处应远离堆放货物、易燃易爆物品或有明火的地方。

1.11停车时,拉近手动刹车,换挡杆推向空挡。拉停车按钮将发动机熄火,再将钥匙转到关闭位置,切断电源。

1.12离开叉车时要将车上各种电钮关闭。

2、驾驶时的安全

2.1驾驶前必须仔细检查叉车。

2.2驾驶时切勿使身体摇摆不停

2.3驾驶叉车前进或后退时,驾驶员精神要集中必须面对车的前进方向,留心行人和其他车辆;在驾驶经过门口时,或绕过视线受限制的地方时,应特别小心。

2.4在斜坡上行驶时,应将货件放在叉车迎向斜坡上方的地方,货件堆装位置须稍向后倾,以免紧急刹车引起货物跌落。

2.5未装货的叉车,应将货叉位置调整到离地50-150mm的高度,如位置过高,可能与行人或其他叉车相碰撞。

2.6切勿突然刹车,以免引起货件倒塌。

2.7叉车需通过桥板时,应先检查桥板是否稳固。

2.8叉车停车后,应将货叉降至地面,以免行人或驾驶员被货叉碰伤或绊倒。

2.9货物堆码过高时,叉车应采用向后驾驶的方式,使驾驶员视线不受影响。

2.10以货物性质和路面情况决定行车速度,但时速最高不超过5公里/小时,转弯或通过路口时不超过3公里/小时。

2.11礼让行人,必要时,先鸣喇叭,在通过十字路口前,应先鸣喇叭 2.12行驶时,要慎防地面上的洞穴、凹陷或凸起处。

2.13行驶中,不可过于接近通道两边。叉车与通道两边的设备或正在工作的工人间应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2.14路面潮湿或有油污小心。

2.15如有人在工作台、墙边或任何固定物体前站立,不可将叉车驶近,以免不能及时刹车时,夹伤或挤伤人。

3、货物装卸的安全

3.1运货时,货物应向机身或机柱倾斜,以保证紧急刹车时的安全。3.2叉货物时,叉车对正货物,放下货叉,车头微向前倾,慢慢把车子驶前。将货叉伸进货物底部,以利无阻为准。

3.3调整货叉位置,使货物处于平衡状态,尽量使货叉接近货物的最外边,两个货叉处在货物中部,货物可稳定。

3.4卸货时,在指定位置把车停下,将货物平稳地放到地面,把货叉向前倾,叉车退后,当货叉卸下货物后,先将货叉稍为升高,再将叉车驶离。

3.5严禁在车尾以人或擅自加上平衡质量增加叉车的起重量。

3.6降落货物时不可突然停止,以免使叉车受震,使货物掉落。

叉车操作人员守则

1、司机在驾驶叉车时应扣紧安全带。

2、切勿超载,若不按照提升重量表上的额定载荷量载货,可能导致翻车。

3、运载时,必须使用托盘,并确认托盘上的货物是否摆放整齐,若货物摆放不稳,便很容易翻倒落下,导致他人受伤。

4、注意叉车四周安全状况,起动叉车前,确认叉车附近无人。

5、当托运大件货物时,至使视线受阻,请倒车行驶或请人引导。

6、在转弯或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先停下叉车观察。

7、行驶时,必须留意各方向的路面情况。必须小心叉车附近人员,并确定他们是否留意到您的存在,方可继续行驶。

8、转弯前,必须确认车后有足够的摆幅及并无障碍物。行驶中的急转弯,会导致叉车的倾覆并造成严重事故。应降低行驶速度,转弯小心。

9、注意叉车的门架,护顶架与天花板,入口上部的横梁之间的空间。并确认有足够高度和宽度确保叉车通过。

10、勿将货物置于货叉尖端进行推行或用叉端提升货物。

11、严禁在货叉或托盘上搭乘人员。请勿以搭载人员来代替平衡重。

12、切勿在斜坡上作斜角行驶,转弯,装卸货物。

13、在卡车上装卸货物时,务必确认卡车的手刹是否拉好,在车轮垫上木块,防止卡车移动。

14、当货叉在高提升状态下,禁止行驶。在货叉高提升状态下行使,会造成不稳定乃至翻车。

15、切勿在提升货物或货叉下站立,经过。请确认与路边或平台边沿保持距离。

16、当叉车载荷上,下坡时,应小心行驶。切勿在斜坡上作斜角行驶,转弯,装卸货物。

17、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入门架机构,门架与叉车之间。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操作台外。

18、当装卸货物时,应慢慢的操作液压控制操纵杆。在升降操作时,请勿突然降落或停止。

19、切勿使用损坏了的托盘。必须先确认托盘或垫台牢固可靠后,方可使用。

20、其它操作细节请看阅操作说明,在运输超大物品、危险物品时,请看阅专用操作说明。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应遵章守法,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提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严禁酒后驾驶。

二、驾驶叉车时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空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安全事故;禁止使用单叉作业,叉载重量应符合载荷规定,禁止超载作业。

三、叉车作业时禁止高速叉取货物,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叉取货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四、驾驶员在作业前应检查车辆超重链、门架、货叉有无损伤,螺栓等是否牢固;检查是否需要加注燃油、润滑油,检查启动、运转、及制动性能;并且检查灯光、音响信号是否齐全有效,确认正常再启动操作;启动发动机后,听发动机运转情况,检查各仪表的指示状况。

五、驾驶员在叉车起步前应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起步;载物起步时要缓慢平稳起步并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

六、驾驶员在叉货时,按需检查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货叉应尽可能深入载荷下面,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他货物;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货物,避免向后滑动。行驶时货叉底部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的距离。

七、叉车载物高度遮挡住驾驶员视线时,应倒开叉车;倒车时要发出倒车信号,由后轮控制转向时必须时刻注意车后的摆幅,车速要平稳,观察前后有无来车及行人。

八、驾驶叉车在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阻挡,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九、驾驶叉车在工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 km/h。行驶时要与前面的车辆保持一定的距离,前进时如有行人或车辆应发出信号,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

十、驾驶叉车在卸货时的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等其他物件,以免崩起伤人;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叉车常规检查制度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4、动力安装、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5、润滑油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6、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7、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8、以上项目为每月不定期检查一次

叉车维修保养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厂内叉车的机动性、灵活性、安全性,提高叉车的使用寿命,保障作业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叉车的维修、保养。

2.职责:

2.1经相关部门培训并持有叉车驾驶证的人员方可驾驶叉车。

2.2叉车驾驶员应了解叉车的型号、性能、状态,并熟记《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培训内容及《叉车操作手册》。

2.3叉车要规定相应的维护、保养责任人,责任人负责日常维护和技术保养。

2.4安全科负责公司叉车驾驶证存放,并通知安排驾驶证年审。

2.5司机负责相应的叉车维修记录的保存。

2.6后勤部负责叉车的年审安排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

3.维护保养

3.1日常维护保养主要以全车清洁、润滑和检查各部件状态为主。每班工作前,由叉车驾驶员进行,检查项目根据叉车种类决定,并填写《叉车维护保养记录表》。

3.2 全车各部位吹尘、清洁,重点是全车马达、电控线路板、发电机、空气格、水箱热片、散热器的外表面的除尘。

3.3电池充电,放电深度达80%时需立即充电。

3.4检查电池是否需要加蒸馏水,充电后,如水位不够,需加水。3.5检查水箱是否要加水,天冷必须加防冻液。

3.6起动前,检查发动机机油位。

3.7全车润滑,包括链条、门架、黄油嘴。

3.8检查轮胎的磨损情况。

3.9检查电线(缆)及插头是否破损。

3.10灯光信号、喇叭、倒后镜是否正常无损。

3.11检查是否有异常声音或异常感觉。

3.12检查是否有漏油现象,包括油喉、液压泵、液压阀、齿轮箱、刹车总分泵等。

3.13检查是否有任何螺丝、固定架等松动(松脱)现象。3.14检查刹车系统是否正常 3.15检查仪表盘有无异常显示。

3.16定期更换空气滤清器,冷却水等

3.17低温季节(在0度以下),应放尽冷却水,或加注防冻液。

3.18叉车在检查或保养中发现异常问题须维修的,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需要更换零部件等费用产生的,填写《叉车维修申请单》,由各领导签字后执行。

3.19维修保养前,必须做到安全第一,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规范操作。

4.其它注意事项:

4.1。电瓶在储存或充电时务必在通风良好处,但不要在抽风口处,避免酸雾造成腐蚀。4.2电瓶液内含腐蚀性液体,有可能引起严重灼伤,须避免接触皮肤、眼睛或衣服。若不幸发生意外,请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速就医。

5.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拟定,由安全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叉车定期报检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厂内叉车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厂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叉车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叉车管理人员应制定叉车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人员操作技能及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定期进行相应的基本技术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作好登记记录。

2、叉车维修、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3.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者,由负责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发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4、取得资格证书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叉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设备前期管理

1.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

2.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二、叉车设备的安全使用

1.叉车使用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每台叉车必须由公司指定专人担任保管员即叉车司机。未经安全负责人同意,除叉车司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驾驶叉车。

2.叉车行驶中驾驶员应集中注意力,不做与工作无关或有危险性的事情。

3.车辆启动前,必须检查叉车的制动,货叉,轮胎等,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叉车启动时应保持较低的启动速度,驾驶员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并注意避让。

4.叉车启动时应注意观察油表指示,发动机是否异常,螺丝有无松动,油路是否漏油,各仪表是否运行正常。如有异常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严禁擅自拆修叉车。

5.叉车行驶过程中切勿进行上下货叉操作。

6.叉车应平稳启动,转向,行驶,制动和停止,在潮湿或光滑的路面上转向时须减速。叉车在行驶时,不准任何人上下车。叉车行驶中应注意与其他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狭窄地段行驶时须小心慢行。

7.严禁超载,偏载。

8.严禁将货物升高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0.5M)

9.严禁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严禁使用惯性装载卸货。

10.严禁使用单货叉作业。

11.严禁货叉上站人,严禁叉车载人。启动时以叉车为圆心半径1M的范围内不准有人。

12.严禁搬运未固定或松散堆垛的货物。

13.叉车驾驶员损坏货物,设施或发现已损坏货物,设施时要如实上报仓库负责人。

14.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空。

15.不能将叉车停在紧急通道口,出入口,消防设施旁。

16.柴油叉车加油时必须将柴油机熄火关掉钥匙严禁携带火源或静电来源。加完油后,应该将盛放油料的工具密封放归原处存好。严禁将有关工具随意乱放。

三、叉车的维护和保养

1.叉车设备必须根据使用手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每次保养维修记录。保养和维修必须由设备的售后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操作。

2.检查发动机油轴箱和空气滤清器内的机油量,燃油箱内的燃油量及散热器内冷却水量,不足时按要求添加。

3.经常检查轮胎气压,并清除轮胎路中的杂物。

4.检查液压制动器和手制动器的自由行程及工作可靠性,并视需要加注制动液和排除系统内的空气。

5.查车辆液压系统油箱内的工作油量及管路、接头等处有无渗漏现象。

6.查仪表、灯光、喇叭的工作情况。进行完上述各项检查之后起动发动机,检查发动机的运转情况并检查传动系、制动指尖以及液压升降系统的工作是否正常

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实现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叉车基础资料的管理水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科制定有关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资料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对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资料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条

安全科负责叉车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员具体负责叉车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每月将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情况,并及时向经理汇报。

第五条

安全员负责定期收集各项资料,并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再将其备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资料,有权退回,并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整改,有权向经理上报相关情况。

第六条 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

1.购销合同。2.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使用说明书。6.月检查记录。7.维护保养记录。8.维修记录。9.生产安全事故记录。10.运行记录。第七条

《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后,要做到科学管理使用,借阅设备相关资料,要有单位领导的批准,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日期归还。第八条

资料管理员变更时,要严格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填写移交书,移交明细表,双方签字确认,并有管理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第九条

所有资料归档前,由资料管理员进行审查并确认。

第十条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叉车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叉车发生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后,迅速消除事故源,及时抢救伤员,抢修受损设备,尽量减少事故带来负面影响,减小事故的损失。

1.2范围

针对事故或事件可能产生的情况,确定抢救及救助方案并使其始终保护有效状态。

2、职责

安全员负责组织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的实施。

3、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3.1叉车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3.2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和叉车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3.3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

3.4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叉车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3.5演习结束后,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

叉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叉车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

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保护好现场;(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企业应当以快速的办法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最迟不超过24小时;(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等;(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三)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组成: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2.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因而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 总则:

加强对叉车维修、检验等工作的管理,接受并配合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叉车等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符合规定。叉车的使用与管理:

2.1 公司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并随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使用、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方面的审查。

2.2 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变更或停业时,30日内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2.4 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满3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复审时,主动向鉴定评审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积极配合复审工作。监督检查:

3.1 在叉车开始使用前,必须持有关资料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向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办理使用申请。

3.2 叉车使用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3.3 叉车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使用,及时报告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后方可继续使用。3.4 应妥善保存叉车的各种资料。

8.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 篇八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5、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许可、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储存和进出口情况。

9.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 篇九

1、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 1.1 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 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1.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 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3 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是否满足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重点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 电、防强风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4 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 承包合同的要求;

1.5 审查承包单位分包管理是否满足有关管理规定; 1.6 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 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1.7 审查承包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 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有效;

1.8 组织施工图内审,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的需要。

2、审查要点 2.1 程序性审查

是否有编制人、审核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认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不符合程序 的应预退回。2.2 符合性审查

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 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 审查的书面报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措施。2.3 针对性审查

10.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篇十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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