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团条件和程序

2024-09-17

入团条件和程序(精选10篇)

1.入团条件和程序 篇一

一、两次决定主体

表一是对B市部分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两次决定主体的统计。从表中可以看到, 第一次决定即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基本都采取检委会决定的形式;第二次决定则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有的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主张监督考察期满后不必再交由检委会决定;有的从考察期满作出的不起诉属于重大案件或重大问题, (1) 从而主张仍应由检委会决定;也有的区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的决定主体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主体, 分别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

笔者认为, 附条件不起诉虽然是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的, 但落脚点在于“不诉”, 即希望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时往往就具有较大的最终不起诉的可能。因此, 第一次决定基本涵盖了对第二次决定的授权。2012年10月修改下发的《刑事诉讼规则》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主体修改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相对不起诉通常较附条件不起诉更轻微, 对决定主体的权力要求更高, 这样举轻以明重, 对权力要求较低的附条件不起诉也可由检察长作出。结合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试行实践, 笔者认为, 为增强灵活性, 降低办案人员的畏难情绪, 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根据各院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宜规定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考察后的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已在第499条明确规定“考验期届满,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 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报请检察长决定。”即第二次直接由检察长决定即可。

二、救济程序

(一) 被害人的救济程序

被害人是被犯罪侵害的直接对象, 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当事人,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一种表现, 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刑事诉讼法》没有把“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备要件, 但为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 必须保证被害人一方的救济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 被害人可以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是否仍有相应的救济程序?

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贴上即将不诉的标签, 也做好了不被起诉的准备。被害人也对最终不起诉有一定的预期。实践中, 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被害人没有意见, 则最终不起诉时也较少出现申诉、自诉的需求。如果在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再次赋予被害人申诉、自诉权, 则不利于保护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会导致双方权利的不平衡, 而且易使前期的监督考察工作失效, 从根本上来说, 并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此外, 实践中的法律文书样本中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已明确“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制定下发了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检察机关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时使用的“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 此做法在实践中符合正常思维逻辑, 具有可行性, 应予以认可。若被害人向本院提起申诉的, 由本院将案卷材料移交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

若被害人若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7日以后提起申诉的, 应由受理申诉的检察机关先审查是否受理, 若受理, 再交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二) 公安机关的救济程序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一般无意见, 但我国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应赋予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一定的异议权。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 可以要求复议、复核。笔者认为, 为保障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实效, 对此可以予以细化为:如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 应指定其它承办人审查, 要求复核的,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经审查后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三、监督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应当辅以一定的监督程序, 防止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实践中不少院采取不同途径加强监管:如丰台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报案管部门备案;北京各基层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会向上一级及市院未检部门备案。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被害人申诉、审查公安机关复核或经下级检察机关备案后审查中, 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的, 应当撤销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下级检察机关应执行, 并作出相应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期限与监督考察期限的冲突解决

时效问题曾被当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最大障碍, 除了一方面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附条件期间可以排除在诉讼期限之外, 另一方面, 新《刑诉规则》未赋予检察机关中止审查的权力。很多地方提出应当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与审查起诉期限的关系。笔者认为,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期限, 不应当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一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诉讼期间自动中止, 如果考察期满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则诉讼期间再次恢复。

为厘清考验期与审查起诉期限之间的关系, 以及避免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在考验期满后久拖不决, 不作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宜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此问题:一是规定“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三是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审查起诉期限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 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五、监督考察的后续程序

(一) 训诫教育

附条件不起诉与起诉相比, 一大区别就是缺少了对有罪未成年人的审判和宣判程序, 从而惩戒性和震慑性大大减弱, 这不利于对有罪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责任感教育。如若没有相应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宣告或者训诫制度相辅, 则会使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因此, 应通过不起诉训诫教育增强被不起诉人的悔罪心理和责任意识。2012年12月H院对三名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开展的宣读仪式和训诫教育, 邀请了家长、司法社工、侦查人员、教师等人员参与, 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司法社工的心理辅导等程序, 使被不起诉人及其家长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 活动效果显著。通过本次调研笔者了解到, 各院在附条件不起诉之后通常都有宣读环节, 但训诫教育环节较为缺乏, 为巩固考察帮教的效果、提高附条件不起诉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惩戒和挽救, 宜对此程序予以明文规定。但要注意保密原则, 限制参与人员的范围。

(二) 跟踪回访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诉讼程序之后无缝衔接的后续延伸帮教, 会起到极大的挽救未成年人、遏制严重犯罪的作用。目前, 对未成年人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在后续帮教工作上存在制度空白。相对于对判处刑罚的人员由司法机关社区矫正、后续帮教, 检察机关在这一部分的制度上颇为缺失。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由谁来帮教, 如何帮教?这一块已经成为一个制度盲点。 (2) 因此, 为巩固办案效果, 防止再犯, 应明确规定不起诉之后的跟踪回访制度。但由于现有司法资源的限制, 可以将跟踪回访作为不起诉宣告后6个月之内的必要工作, 6个月之后办案人员可以视情况开展其它工作。

注释

1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 检察委员会的职能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2.浅议合并破产的条件及程序 篇二

关键词:合并破产背景;关联企业;法律依据;操作思路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3-57-2

1 合并破产提出的背景

合并破产一般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是指具备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由此可见,关联企业是通过股权安排或实际控制人或协议等特定形式而形成的多个企业,多元化、多层次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通过股权或实际控制人或紧密业务等关联因素而具有关联关系的若干个独立法人。若干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可以是纵向的,也可以是横向的,甚至还有纵向、横向交织的。纵向的关联关系如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横向的如实际控人持股的若干个不具有股权关系的公司,纵横向交织的情形指关联公司之间既有纵向的关联关系又具有横向的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个主体之间如果分别破产清算或有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有的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对债权人导致严重的不公平,是实施合并破产的现实需求和社会背景。具体而言,考虑实施合并破产的一般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

①股东对所持股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不到位或有尚有认缴出资未交行为或有抽逃出资行为;

②关联企业存在互保或借贷担保行为;

③实际控制人利用对企业的控制转移或抽逃资产或进行利益输送;

④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资金拆借或存在其他大量应收账款。

鉴于以上情形,如果不实施合并破产将导致:

①分别破产难以区分关联企业各自的资产、负债;

②分别破产难以对相互之间的担保效力、担保金额作出认定;

③分别破产将破坏关联企业的资产整体处置价值;

④分别破产将导致关联企业债权人之间的严重不公平;

⑤分别破产将导致关联企业职工之间劳动债权实现比例的严重不公平;

⑥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追索将严重增加破产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⑦分别破产将难以实现破产进度的统一、增加破产成本。

2 合并破产的法律依据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合并破产尚无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合并破产作为一种“创新之举”却屡见不鲜,所以合并破产并非无章可循。分析关于合并破产的案例可以发现,合并破产一般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①相对于破产企业来讲他们必备的要件是关联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

②所需的程序是法院依据申请或职权裁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③受理关联企业破产的法院具有同一性,或通过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能够实现同一性。如华伦集团破产案的报道“杭州市中级人法院的指导下,杭州富阳市人法院近日做出裁定,同意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5家关联企业,一并破产”,“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华伦集团在实际运作中,利用关联企业走账以提高自身资产状况,存在与关联企业财务账目混同现象”。

“人格高度混同”而需“刺破公司的面纱”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该条三款内容的核心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进行法人人格的否认、合并破产:

①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以上情形达到特定程度或标准时,即可进行合并破产、统一处置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法律规定确立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是企业破产原则,这也是合并破产的应有之意。

这些理论、原则性规定远远不能解决合并破产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应就启动合并破产的条件、主体、程序、救济等方面做出详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3 现有法律规定情形下合并破产的操作思路

3.1 分别破产、合并审理

关联企业各成员同时或先后进入破产程序的,然后经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申请或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依职权裁定,将各成员企业纳入合并破产程序。

相关的案例如特毅系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系由英属维尔京群岛金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和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则是同由香港億毅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港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名义上虽然是三个独立的法人,但通过自然人潘某的实际控制,三家公司在经营地址、办公场所、经营范围、资产、人员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符合合并破产的条件。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金山区法院获得三家公司的管辖权,破产程序顺利实施、终结。

本案的合并破产经历了管理人发现应合并破产→提出合并破产建议→与主要债权人沟通→将实体合并方案分别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提请法院裁定。这些程序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开展,既遵循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又不失创新。

3.2 整体协调、分别进行

在实践中,具有控制地位的公司的破产往往会导致关联公司的连带破产,而引发连带的原因如出资瑕疵、担保等。在河北××保健制品公司破产案件中,由于担保原因引起母公司河北××集团公司破产,河北××集团公司破产又由于担保、出资等原因引起其多家股东企业破产。在这些关联企业破产过程中,通过各管理人相互之间增加沟通、上级法院将自己受理的破产案件移交下级法院统一受理、当地党委政府依法协调等措施,确保了破产的顺利进行,该方式属于名不合而暗合。

3.3 先行合并、再审破产

相关的典型案例如沈阳欧亚集团破产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和2009年6月10日裁定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等20个企业一并破产、统一清算。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是沈阳欧亚集团的核心企业,所有企业均由实际控制人杨斌直接控制和管理,相关企业的人、财、物高度混同。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破产法》第1条、第4条、第30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法院裁定将其关联企业并入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此案中,法院对关联企业采取裁定实体合并、然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做法,具有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合并破产的性质,尽管直接裁定合并的法律依据尚显不足,但也算是一种新的探索。

4 结束语

3.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篇三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即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公司一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统称为法人。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的依法设立主要是指设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需经审批程序。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必须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将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称之为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由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但就公司成立时的财产而言,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财产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其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

第27条第2款、第83条)。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为了确保公司具备必要的财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成立时的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财产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否则不能成立公司。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属于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公司法第25、82条),也为公司登记事项之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

公司必须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不同于很多其他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司作为法人并无自然实体,必须设立公司机关以决定和实施公司的意志。公司健全的组织机

构是其公司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组织保障,它包括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大体相同而略有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有较多的灵活性而后者有更强的规范性。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

公司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实现其设立目的所实施经营的地方;公司还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与其场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住所是公司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凡涉及公司债务之清偿、诉讼之管辖、书状之送达均以此为标准。依我国公司法第10条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公司的独立权利。原则上,对于公司的合法目的而言,公司几乎是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实体。公司若要与自然人一样,就必须拥有权利。这些权利是非常广泛的,如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权利、起诉和应诉的权利以及在公司目的范围内从事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权利。但是,基于公司本身固有的性质和某些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婚姻权、继承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又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应依照公司法的要求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

(2)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也是公司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的本质区别之一。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独立责任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得否认其有限责任,而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这在公司法理论和制度上称之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股东的直索责任,英美法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即: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在实践中,公司(企业的设立与此基本相同)的设立程序如下: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确定股东及公司办公场所之后,由全体股东共同委托一名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由其持公司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拟成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名称预先登记。由于名字重复及保护其他权利的需要,之前所拟定的公司名字很可能得不到核准,所以在申请之前应当多选几个备用的名字。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条件的,即时可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制定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的作法一般都是在公司发起人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向申请人提供一份统一规划格式和内容的公司章程。但是这种公司章程,只是一般性的,也是最普通的一种,在许多情况下它并不能真正体现全体股东的意愿。所以当股东们在成立较大的公司或者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比较大时,应当请律师加以修改。当然,自己对法律很精通的话,也可以自己修改。

3、如果暂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先签订一个协议,对各个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影响到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作以约定,待名称核准后再通过章程也可以。

4、由办理者持该核准通知书到拟开户的银行开设临时帐户。由股东按照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数额向该临时帐户注入资金,由银行出具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其出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提供前面已经取得的所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其验资后出具公司设立审计报告。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第一次股东会议,选举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等,并通过股东会决议。

6、由负责办理公司登记的人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办公场地证明,房屋主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并填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一些表格,一并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七个工作日内就能领取公司营业执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7、公司成立后,携带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店,由其上网输入相关信息生成号码后刻制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合同章等印鉴。这些章刻好后,就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了。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人名章到银行开立银行帐户,并划转资金。尽快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向其提供此前手头上的材料复印件即可。

4.公示催告程序和特点与申请条件 篇四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5.9.申办造价咨询公司程序和条件 篇五

经向深圳市建设局建管处咨询,异地造价咨询公司在深申办分公司原则上按在申办地主管部门申报新成立企业程序办理。深圳市建设局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办条件

1、企业法人;

2、具体条件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

3、符合建设部文件《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建标【】208

号及建办标【】50号)

二、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审批时间从分批受理截止时间起计算,网上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三、重要提示

1、对于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按照新设立的程序办理,批准设立的企业持批复办

理工商、税务、人员调动和社会保险手续后按照核定资质程序申请核定资质;对于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过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按照核定资质的程序办理;已取得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企业,申请升级的企业按照升级的程序办理。

2、我局受理申请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每年两批,分别在4月、8-9月上旬(具体时间以网上

通知为准);由于需核查相关资料原件,办理每家企业的申请受理工作需时间较长,请申请企业不要集中在截止时间的最后两天提交申请,我局将严格按照时间受理,超过时间办文系统将自动停止受理,逾期由企业自己负责。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分为甲、乙级两个级别,乙级资质由我局审批、发证,甲级资质经我局

审查同意后送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4、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乙级资质;

5、企业取得资质三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6、申请新设立企业资质的企业在提交资料前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购买建设部统一申报软件,并在网上(www.dein.gov.dn)上报数据;增营和升级企业,在提交资料前使用原已购光盘在网上上报数据;

7、申请资料应按照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

8、提供复印件的资料均需核查原件;

9、资料按照目录顺序排列,每个人员的资料集合在一起并按照申请表的人员顺序排列。

10、设立企业应在取得批复后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重新注册手续,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领

取资质证书;

1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

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办事程序

A、新设立企业1、2、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上报数据后,将申请资料提交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窗口人员在www.dein.gov.dn查询企业已在网上上报数据后,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与原件一

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填写办文回执并发给申请企业;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即到即办)。3、4、5、我局组织审查资料(12个工作日)。我局将审查情况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dn)上公示10天(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于公示有投诉和要求复议的企业,我局作办文中止处理,并开展调查;将其余企业的审批

结果形成公告文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告。(3个工作日)

6、企业持申请回执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1)同意新设立的企业领取批复;(2)不同意的企业,领取批复、3份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即到即办)

7、获批准企业凭批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人员调动、社会保险手续后,申请核定资质。

B、核定资质

1、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上报数据(已批准新设立的企业使用批准时的资料即可)后,将

申请资料提交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

2、窗口人员在www.dein.gov.dn查询企业已在网上上报数据后,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与原件一

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填写办文回执并发给申请企业;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即到即办)。3、4、5、我局组织审查资料和现场考察企业(12个工作日)。我局将审查情况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dn)上公示10天(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于公示有投诉和要求复议的企业,我局作办文中止处理,并开展调查;将其余企业的审批

结果形成公告文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告。(3个工作日)

6、企业持申请回执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1)获批准的企业领取批复;(2)不同意的企业,领取批复、3份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即到即办)

7、获批准企业凭批复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省注册中心办理造价工程师注册单位变更(具体办

理程序见造价工程师注册单位变更办理程序)。

8、企业凭批复、变更后的造价工程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资质证书。(即

到即办)

D、升级

1、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上报数据(已批准新设立的企业使用批准时的资料即可)后,将

申请资料提交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

2、窗口人员在www.dein.gov.dn查询企业已在网上上报数据后,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与原件一

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填写办文回执并发给申请企业;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即到即办)。3、4、5、我局组织审查资料和现场考察企业(12个工作日)。我局将审查情况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dn)上公示10天(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于公示有投诉和要求复议的企业,我局作办文中止处理,并开展调查;将其余企业的审批

结果形成公告文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告。(3个工作日)

6、企业持申请回执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1))同意申报甲级资质的企业,领取申请表和

资料,由企业向省建设厅申报;(2)不同意的企业,领取批复、3份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即到即办)

五、提交资料清单

1、新设立企业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表(4份)及其软盘(1份);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命文件复印件;

(5)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

件;

(6)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附原注册单位同意调出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聘

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个人简历、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复印件;

(7)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人员中20—49岁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加盖我市居住地街道办计划

生育登记章);

2、核定资质企业

申请核定资质的企业分为两类:

1、经我局批准同意新设立的企业;

2、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经我局批准新设立的企业。

A、经我局批准同意新设立的企业

(1)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社保部门加盖公章)复印件

B、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经我局批准新设立的企业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表(4份)及其软盘(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命文件复印件;

(5)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附原注册单位同意调出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退

休人员的退休证、个人简历、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复印件;

(7)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社保部门加盖公章)复印件;

(9)企业人员中20—49岁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加盖我市居住地街道办计划生育

登记章);

D、升级企业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表(4份)及其软盘(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个人简历、从

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复印件;

(7)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社保部门加盖公章)复印件;

(9)企业人员中20—49岁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加盖我市居住地街道办计划生育

登记章);

(10)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决算年报表(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11)企业完成的有关的业绩材料及业务委托合同复印件;

(12)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在向深圳市建设局了解过程中,建设局相关人员介绍到,对于异地具有资格在全国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公司在深申办业务的企业,因明确规定,可先提交申请报建设局相关领导批准。

附件:

申报表格.doc

某某集团成本审算中心

6.入团条件和程序 篇六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入团条件和程序 篇七

敬爱的党组织:

这是我第一次上党课。这节课是由陈xx老师为我们讲解入党的基本条件和入党的程序。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了解到一些关于入党的知识,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是老师说的入党的基本条件。我觉得,入党不是平时上上党课或者写写思想汇报就可以的,最重要的是思想上的入党。

这是我的第一次党校培训,刚开始上课时,我是觉得一切都是那么新鲜。可是,下课的时候,我发现我多了一种觉悟,那就是我要端正态度,我要努力加入中国共产党。确实,一节课下来,我的收获不少,总的来说,包括三方面:一是端正了对党的态度。二是增强了对党的认识。三是发现了自己的不足。

首先,端正了对党的态度。在上党课之前,我对党的概念完全是模糊的,甚至不知道入党是干嘛的。而在陈xx老师的课堂上,我清楚地了解到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明白加入中国共产党不是那么容易。在入党的基本条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要求都是严格的,这就是党的纪律,党的作风。在入党的程序中,从个人申请到培养、教育、考察 再到发展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接收最后到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每个阶段都有严格的要求,这就是考量党员的一种有效方法,层层筛选,保证高质量。由此我们更加可以得知入党是一个过程。这是需要我们努力奋斗的过程。

其次,增强了对党的认识。在平时的生活中,也许我们经常会说到中国共产党,但当别人问我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怎样的党时,我很难一下子回答出来。虽然学政治也学了这么多年,对党应该会有一些基本的认识,但没有系统地全面地认识中国共产党。而这次参加党校的培训,让我有机会有动力去主动学习党的知识。欣然地接受了党的教育,系统地了解了党的历史、性质、奋斗目标、建党宗旨、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等基本知识。我相信只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会对党的认识水平有了更深一层的提高,更进一步理解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等的真正含义。虽然现在我没有拥有多少关于党的理论,但我会努力吸取其精华,争取做得更好。

最后,发现了自己的不足。陈xx老师在台上讲得激情澎湃,台下的同学们也听得津津有味。在这次的培训活动中,身边的都是年级里的优秀分子,跟他们一起交流、一起学习,我发现自己还有很多方面的不足,例如组织能力不算很强、站在台上发言或者提出自己的建议时胆量还不足够等等。现在担任我们支部的小组长,我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锻炼机会,我应该好好抓住这一机会,好好锻炼自己。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我很荣幸能够进入党校培训班学习,好好提升自己。在这里,我要不断努力,加强自己的政治修养,特别是党性修养,从而确立正确的政治信仰和人生目标。

8.去日本留学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篇八

学生及其家长应通过日本留学网了解日本及其教育体系和教育质量,了解留学生每年需要的学费和生活费,更重要的是了解有关日本学校的情况,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是否申请日本学校的决定,日本留学网留学顾问同时为申请人制定留学计划方案。

2. 申请日本留学所需基本条件

(1)可取得“留学”居留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

进入大学、短期大学或是同等的机构、专门学校、高等专门学校接受教育时,便可取得“留学”的居留资格。

此外,大学的留学生别科等也符合此项规定。

(2)生活费

必须有足够支付居留期间内生活费的资产、奖学金或其他的支付来源。

(3)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条件

专门学校的部分,必须符合以下之一的条件。

在财团法人日本语教育振兴协会认定的机构,接受过六个月以上日本语教育者。

在日本留学教育的日语科目中(读解,听解及听读解的合计),取得200分以上者。

证明具有足够日语能力接受专门学校的教育(日本语能力测验一级或二级合格者)。

在大学或高中等机构,接受过一年以上教育者(大学的日本语别科等也比照办理)。

3. 按照招生简章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我们将提供您相关的申请表格及关于该学校的更详细的资料,然后向日本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向所申请的日本学校提供其所需要的申请材料(因专业而异),等候日本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一)准备报名材料

1、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填写入学愿书和履历书,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原件,180小时以上的日本语学习历证明书,在职证明书或在学证明书,照片6-8张。

2、经费支付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填写经费支付书,从银行开具3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22万元左右)以上或相当于300万日元的其他外币存款证明,并付上存款单的复印件,在职证明书,年收入证明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3、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连同报名费(有一些学校的报名费前期不交纳)一起寄给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确认合格后,报给日本入国管理局,为申请人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二)办理护照和签证

1、日本入国管理局批准申请人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招生学校颁发[入学许可证]。申请人在缴纳了学费,入学金和设备费后,就可以得到[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和[入学许可证]。在得到上述两个文件后,就可以到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国护照。

2、申请人在拿到护照后,就要到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去办理日本国入国签证。

(三)赴日和入学

1、申请人在拿到日本国入国签证之后,就可以订购飞机票赴日了。

2、申请人到了日本,到学校报到后,学校帮助租房和指导办理外国人登录等手续。

(四)开学上课

日本留学申请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请日本留学之择校

有意到日本留学的学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日本大学资料,其中包括查找网络资料、到日本驻华使领馆或相关驻华机构索取学校介绍、通过熟人或留学前辈获得材料等。在初步选定目标学校后,留学生可以通过向学校寄送信函的方式,索要或购买该校的招生指南、申请表格。

一般来说,部分日本大学可以为前来咨询的学生免费发放招生材料,但基本全部日本的大学都不会负担海外申请人的邮寄费用,因此留学生需要自行承担国际邮寄费用及部分大学的招生材料费用。

在获得学校具体招生资料后,留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及学校的申请标准、教学质量、学费档次等,选择一所适合自己的学校。

2、申请日本留学之赴日留学申请

在确定自己所要申请的学校后,留学生需要按照学校招生材料上的说明,将自己的入学申请、毕业证书原件、体检表、照片及其他资料寄到学校。如果留学生的入学申请未通过学校的审核,则校方会将留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寄回。

日本的绝大部分学校都需要留学生在申请时交纳申请费用,无论留学生申请成功与否,申请费都不会予以退还。

另外,日本大学在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有12年以上的教育背景,不符合此条件的人,将被判定为不具申请资格。

3、申请日本留学之担保金

留学生在申请日本入境签证时,需要向日本移民部门证实自己有能力负担在日留学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的学费及个人的生活费用。在申请时需要注意的是,留学生的费用出资人不能为负数,且出资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可靠关系。

4、申请日本留学之入学许可

在留学生的材料达到学校后,学校会按照招生标准进行审核。无论申请是否通过,学校都会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如果留学生获得入学许可,则学校还会将入学通知寄予本人。

1.日本留学申请条件

2.日本留学申请名校条件

3.日本留学申请的条件

4.申请日本留学读研条件

5.日本留学条件

6.日本留学条件申请指南

7.日本留学需要的相关条件和存款证明

8.申请日本留学条件

9.日本留学申请条件

9.入团条件和程序 篇九

1、实施依据:国务院55号令第1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土地管理法》第56条。

2、承办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部门、地籍管理部门

3、办理条件:

(1)申请人资格: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2)申请时限:土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4、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2)计委立项文件

(3)规划单门同意改变用途的规划用地许可证(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5)地价评估报告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要有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9)其它材料

5、程序、期限(1)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2)审查受理:县经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

(3)地籍部门办理:

①地籍测量:对该宗土地进行地籍测量,绘制宗地图,按规定缴纳地籍测量费。

②组卷上报:改变土地用途各种所需资料齐全后,对该宗土地进行组卷,由主管局长审查,经局会审同意后,上报同级政府审批。

③通知发件:地籍管理部门领取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件手续。

④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土地用途的批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收费标准:对出让土地按该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出让价格补交出让金。

10.英国注册入籍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篇十

申请注册入籍比较申请归化入籍的申请形式为简单,但是只有特定的人士适合申请注册入籍。当注册入籍成为英国公民后,你便有权申请英国护照作为你的旅游文件及身份证明。

那些拥有英国永久居留的英国国民(除英国公民外),符合5年居住期要求(看下文);或为政府工作或从事类似工作;或英国海外属地公民符合额外条件,便可以注册入籍方式成为英国公民。

以下列举几类不同的英国国民

英国海外领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

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zens)

英国国民(British Subjects)

英国国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s (Overseas))

英国保护人士(British Protected Persons)

5年居住期要求

5年居住期要求,是指由内政部接获申请当日计算前5年时间。例如,如果内政部接获你的申请是9月30日,那么你的5年居住期便是由9月31日至209月30日。

符合5年居住期要求,是指符合所有下述条件:

你于5年居住期内,居住于英国;

你于5年居住期,没有离开英国多于450天;

你于5年居住期的最后1年内,没有离开英国多于90天;

你于5年居住期的.最后1年内,没有任何居留限制定居英国;

你于5年居住期,没有违反任何移民法例。

内政部审批批注册申请时,除了考虑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外,亦会考虑到申请人是否良好市民。你可以向内政部提供任何特殊材料,显示你为良好市民,让内政部审批你的申请时加以考虑。

另外,以下人士亦有权以注册入籍来方式成为英国公民(根据法律和政策),包括:

出生于英国的小孩,该小孩的父亲或母亲在小孩出生之后才成为英国公民或英国永久居民

出生于英国的小孩,该小孩居住于英国至10岁

出生于英国的小孩,小孩的英籍父亲没有与小孩的生母结婚

那些没有其他国籍的英国海外公民,英国国民,英国保护人士

某些来自香港的英国国民,他/她符合香港(战争太太和寡妇)法案或英国国籍(香港)法案

某些生于英国而没有国籍的小孩

由英国公民从海外领养,年满18岁的小孩

前英国公民,该公民重新宣布成为英国公民

申请注册入籍的过程

一旦你符合英国注册入籍法的所有要求,你需要向内政部递交一申请书让内政部作出考虑。注册入籍过程包括了填写及递交申请表,连同所需申请费用(现时的成人申请费用为480, 小孩为400),及支持文件予内政部考虑批出注册入籍。填写注册入籍申请比填写归化入籍申归较为简单。最大的区别是,申请注册入籍人士不需要确认人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另外,注册入籍申请不要提交英语及生活在英国的常识证明。

主要的支持文件包括:

身份证明

合法定居英国,提出申请前5年的证明

永久居留身份证明

出生证书

是否批出注册入籍,是由内政部决定的。如果申请人满足了所需要求,内政部通常会批出该申请。一般情况下,内政部约需4-8个星期来处理注册入籍申请及作出决定,处理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内政部需要更多的资料证明,那么所需要处理申请的时间便较长。他们会以书面要求申请人于3星期内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文件。若申请人不能于指定期限内提供所需资料,注册入籍申请被内政部否决的机会便很大。

注册入籍申请被内政部批准后,你还不算是一个英国公民。如果你居住于英国,你必须出席一宣誓典礼。自收到英国公民部寄来的邀请信的90天内,你必须去指定的政务局约定时间进行宣誓。除非一定要按你指定的时间宣誓,宣誓仪式是免费的。宣誓典礼上,你要做宣誓及许诺忠诚。当宣誓过程完结后,你便正式成为一名英国公民了,你会被授予一证书。如果你不能在90天内进行宣誓,那你的申请便不算成功,你需要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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