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共3篇)
1.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工作流程
1、申请 由民间纠纷当事人自愿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较为简单的可口头申请),申请人递交申请书时,应将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一并提交调解委员会。
2、受理 调解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3、调查 调解委员会对所受理的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采取:①听取各方纠纷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②走访知情人和周围群众,了解核实纠纷事实;③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专门机关对有关情况作出鉴定证明;④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核实。
4、调解 由调解委员会确定调解时间,并通知召集纠纷当事人,主持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在查明纠纷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引导纠纷当事人消除矛盾,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平等的原则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5、结案 经一次或数次调解,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在一个月内宣告调解终结,根据调解结果作如下处理:①调解不成的,告知纠纷当事人可就原纠纷事项申请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②经调解,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除较为简单和能够即时履行的协议外,对于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人员认为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6、履行 ①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②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7、回访 调解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说服劝导工作,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具体处理。
2.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二
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2012〕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保监局,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建立、完善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促进依法、公正、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2.依法公正原则。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应当依法、公正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制调解;相关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高效便民原则。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应注重工作效率,不得以拖促调,不得久调不决;应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当事人,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4.积极稳妥原则。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进行,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认真总结和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国其他地区推广。
三、工作要求
5.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6.试点地区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法〔2012〕116号)的精神,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要健全名册管理制度,向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要充分利用法院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平台,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提供专门处理保险纠纷的调解室,供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7.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监督其规范运行。应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调解组织并明确调解组织经费来源,协助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建立、完善调解员遴选制度,为调解提供稳定资金和人员保障。
8.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制定调解员工作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推动调解工作依法公正的进行。
9.试点地区法院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的相关规定,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10.保险监管机构应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敦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和解协议。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法〔2012〕116号)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2.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宣传力度,加强公众对该纠纷解决机制的了解和认识。
13.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交流,建立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确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及时就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1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具体负责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各试点地区法院所在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应指导、督促、检查其辖区内的试点工作,并注意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非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积极探索保险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为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件: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地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18日
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庆市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 江西省
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
河南省许昌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海南省海口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云南省昆明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3.易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三
通 知
各镇妇联:
徐州市妇联10月20号迎接省里检查,要求各镇协调司法所联合下文成立镇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时间较紧,请镇妇联10月17日下午5:00前将设立该机构的联合下的文件(或复印件),即附件一送到市妇联发展部冯梅处,交到徐州配合省里检查,平时也要做好卷宗档案整理。
附件一:联合下文样式(委员要求3-5人,主要从妇联、司法、法院里选人)
附件二: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附件三: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样式
邳州市妇联权益部 二0一一年10月
××镇司法所 ××镇妇女联合会
×镇司【2011】 号
关于成立××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通 知
各村(居)委会、各村妇代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妇女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维权职能,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根据苏司通【2011】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成立××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 镇妇联主席 委员:×× 镇司法所长
×× 镇 ×× 镇 ×× 镇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二
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调解。一般两种途径。(1)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安排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过程。
(1)参与对象。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2)调解地点。调解纠纷可以在调解室进行,也可以就地进行,应当及时。
(3)实施调解。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防止纠纷激化。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口头协议记入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查。
(2)调解不成功。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记录与归档。调解员认真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附件三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 名: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卷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 注:
妇联 妇联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之间的纠纷。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妇联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
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签名)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签名)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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