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2024-08-06

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精选8篇)

1.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篇一

成本分担还是利润共享???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刍议

来源 天涯

引 言

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的短短二十余年间,中国律师业伴随并依托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目前已初具规模。从业律师人数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均有明显的提高。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也从原来的民、刑事诉讼和一般法律咨询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服务范围全面化、服务对象国际化、服务内容专业化日趋明显。而律师事务所也由原来单一的国办所发展成为目前国办制、合作制、合伙制并行以合伙制为主的多元体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律师业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如何进一步发展律师业、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中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特别是如何进一步建设发展律师事务所,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也自然成为业界所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分四个部分阐述现阶段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发展模式:

一、律师事务所的现状,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的两种趋向及成因;

二、决定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几个重要因素,分析法律服务市场的经济规律、事务所制度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和微观层面决定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内部因素;

三、利润分享制度的几个问题,分析利润共享机制下的几个主要问题;

四、事务所规模与持续发展,分析事务所规模与长期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五、结语。

一、律师事务所的现状

如前文所述,我国律师业自恢复以来在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就律师事务所而言,目前我国有律师事务所近万家,分布于全国各地;受经济发展差异影响,东部沿海地区的事务所从数量、规模、业务领域、综合竞争力、市场影响力均领先于西部内陆地区。从事务所内部利益分配机制而言,近万家律师事务所中,不论是国办所、合作所还是合伙所,大致可分为两类,即成本分担制和利润共享制。

回顾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阶段。律师业恢复之初,律师事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律师业的主角,律师个体以其个人能力拓展业务并从业务收入中固定或按比例提取收益。客户在选择法律服务提供者时更看重律师本身的能力而并非事务所。事务所内部,律师之间的合作仅限于有限的个案,而事务所的分配机制囿于当时的政策,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其后,特别是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律师事务所的地位逐渐提高,出现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在某些领域(涉外业务领域更为明显)形成一定的品牌优势。其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机制采用成本分担制,事务所各律师业务相互独立,业务创收及成本独立核算,收益分配各自为政。律师之间的合作仅限于有限的个案,事务所的知名度又主要依赖于某个或某几个为主律师的知名度基础上,一旦为主的律师内部分裂,事务所也随之分崩离析,于是大所变小所、小所复而为大所,分分合合,出现“江山代有律所出,各领风骚一两年”的情况。直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北京的金杜、君合为代表,又涌现出一批合作更紧密、更注重整体及事务所品牌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逐渐由成本分担制向利润共享制过渡,形成目前国内律师事务所中利润分享制与成本分担制两大主要制度。

纵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三个阶段,应该说,促进律师事务所地位变化的核心原因在于利益分配机制的转变。各种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是当时的经济、法制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与当时的市场需求是相适应的。而事务所制度的变迁也是上述各方面因素使然。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经济实体,其内部制度的核心在于利益分配机制,其他制度(包括发展模式)均建立于并依赖于利益分配机制。采用利润分享制还是成本分担制?这是现阶段困扰着众多事务所发展的核心问题。而两种制度孰优孰劣,某一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哪一种制度,并不能通过简单的比较得出直接的答案,而是要综合每个事务所的内、外各方面具体条件来判断。

二、决定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几个重要因素

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制度取决于其利益趋向,而利益趋向又决定于事务所的整体价值趋向。毋庸讳言,除了立志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追求社会责任感和满足个人的成就感外,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经济实体,其在经济方面的目的在于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机制必然受经济规律的约束。同时,律师业又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法律制度也影响着律师事务所的根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又是人合组织,其制度的内容又受其决策者的理念、价值观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一)法律服务市场

毋庸置疑,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律师业的发展得益于中国政治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如果说律师制度的恢复是政治环境的改善使然,那么,中国律师业快速发展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律师服务业作为经济生活的一部分,其发展(包括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一个市场必将经历萌芽、初步成形、发展、成熟各个阶段,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也不例外。形成之初,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并无明确的细分,由于法律服务的供给总体小于需求,同业竞争相对也不激烈,使律师不必采用太多的市场开拓手段,也不必展示所在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即可获得业务。因此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不明显。而目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市场呈细分化趋势,已形成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房地产等专业化法律服务市场,并且市场进一步细分的步伐日趋加快。

就法律服务市场总体而言,主流法律服务可依法律服务不同的附加值依次分为高附加值法律服务(如重大投资、并购、融资项目)、一般附加值法律服务(如设立公司)和产品化法律服务(如处理单一法律问题)。高附加值法律服务虽然相较后两者对价格不敏感,但对法律服务的质量要求高。相应地,此类服务提供者的事务所综合实力、律师专业知识、团队合作尤显重要。纵观国内外法律服务市场,高附加值法律服务市场主要由少数几家有规模、有专业特色、整体优势明显的大型事务所占据。而缺乏事务所品牌和专业优势的中、小型事务所很难进入这个市场。一般附加值法律服务则价格敏感度较高,但又要求服务提供者有一定的品牌和专业优势。产品化法律服务因提供者众多,且质量差异不大,故价格敏感度高,而该服务对事务所整体实力相对并不看重,相反可能更注重律师个体的能力。与之相适应,律师事务所的制度也自然而然与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类型不同而有差异。

中国经济近十多年来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这一方面给律师服务业带来了新的需求空间,但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带来的多样性和复杂型,使市场对法律服务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并加剧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开放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服务所指向的对象??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在不断地成长变化,其所从事的商业行为在不断地变

化。同时,中国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又引入一个强大的竞争群体(跨国律师事务所),这要求中国法律提供者必须同步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去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同时面对跨国律师事务所的直接竞争。而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仅在于提高律师个体的综合素质,更在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划分和竞争的日趋激烈,提高综合竞争力是每个事务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律师个体能力、素质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迅速提升,故寻求与市场相适应的事务所制度自然显得日趋重要。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主流律师业务的竞争主要在于事务所层面的竞争而不在于律师个体层面的竞争,而事务所层面的竞争则主要体现为事务所制度综合能力的竞争。

(二)法律环境

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法律环境也影响着事务所的利益分配机制。《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即国办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以合伙所为例,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合伙人是一个紧密联系的集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必然要求事务所的合伙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必然体现于事务所整体利益。相应地,事务所制度作为合伙人共同利益的体现,也必然体现利益分享、风险分担、共同发展、相互制衡的原则。法律环境的稳定性也是事务所制度需考虑的因素,如法律环境不稳定,朝令夕改,事务所制度自然更倾向于保护眼前利益;反之,事务所制度则会选择追求长远发展。另外,如税收制度、经济政策等都会影响到事务所制度的利益趋向。

(三)决策者的价值趋向

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环境是律师事务所确定制度的外部条件,为事务所制度提供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的最终确定在微观层面上直接取决于决策者的决策。而具体采用何种制度,则取决于决策者的眼界和价值趋向。“眼界决定发展”,决策者的洞察事物的正确性和决策的前瞻性决定了事务所发展的方向,而价值趋向则决定了事务所制度具体追求的目标。如决策者认为事务所整体价值和综合竞争力高于既得利益,则往往会选择利润共享制或其他类似制度;反之,决策者会选择更体现个体利益的成本分担制。

事实上,成本分担制与利润共享制体现在事务所具体的利益分配机制上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成本分担制也会含有利润共享的因素,而利润共享制可能也会援用成本分担的某些原则。而每一个具体制度的制定,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平衡。但万变不离其宗,从效果上看,成本分担制强调律师个体发展,而利润分享制则更强调事务所整体利益。利润分享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合伙人之间的分工合作、扬长避短,以达到事务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提升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

如上所述,今后主流律师业务的竞争主要在于事务所层面的竞争而不在于律师个体层面的竞争。事务所层面的竞争则主要体现为事务所制度综合能力的竞争,而事务所综合能力的形成必然依赖于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利润共享制也将成为中国主流律师事务所的根本制度。

三、利润分享制度的几个问题

利润分享制相较成本分担制更强调事务所的整体、限制合伙人个体,每个合伙人的发展须服从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因此,要求各合伙人之间必须有理念上的同一性和行为上的整体性,强调合伙人之间取长补短、形成紧密的分工合作,既要求发挥各合伙人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强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最终形成统一的共同体。而如何能建立一个紧密合作又相互制约、强调整体利益又要求发挥个体优势的合伙体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事务所的价值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事务所的价值并不在于仅仅提供一个高雅舒适的工作环境,更在于事务所提供的发展平台和事务所品牌所带来的效应。品牌效应最为明显的例证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的认可度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并在高端业务市场形成相对垄断。因此,事务所的价值对内体现于是否能促进执业律师的个人发展、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对外体现于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直接创造的经济利益。毫无疑问,事务所的价值能转换为市场份额、具体体现为律师所承揽的业务。由于事务所价值无法直接量化,而如何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是利润分享制需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英美事务所一般有两种倾向:一为阶梯式,即合伙人依其资历、经验、能力不同划分不同档次,量化以分值,由合伙人依各自分值分配利润;二为混合制,即既考虑合伙人的阶梯分级又考虑工作业绩,通过特定公式分配利润。笔者认为,阶梯式分级更适用于成熟市场的事务所;对于处于非成熟市场的国内事务所,其事务所价值正处创建期,宜采用混合制。

(二)合伙人的相互认同

由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同时,事务所的价值实际是通过合伙人共同体现的,因此合伙人之间必须相互认同,主要体现于发展理念、业务质量、合伙精神和风险意识的相互认同。在利润分享制度下,虽然利润分配受制于各方面的因素(如资历、业绩、管理、其他贡献等),其最根本的基础是合伙人对事务所利润的共同分配,因此被其他合伙人认同是取得分配资格的前提条件。另外,如上文所述,事务所的价值需通过合伙人个体共同创造和维持,合伙人之间将更注重他方在市场上的认可度。如某一合伙人资历能力在市场上不被认可,势必会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受影响。事务所长年创造的品牌由于某一合伙人的失误而受重大影响的事件在现实中不乏其例,究其原因还是合伙人缺乏共同认可的素质所致。

(三)制度的稳定性

利润分享制强调事务所的整体性,淡化合伙人的个人收益与其工作业绩之间的直接联系。因此,对于每一个合伙人而言,其个体利益的取得依赖于事务所整体价值的实现。同时,由于事务所的创造依靠每个合伙人的贡献并要求合伙人对事务所有长期的承诺;相应地,合伙人也必然会要求事务所的长期承诺。这种事务所的承诺体现为事务所制度的稳定性。很难想象一个制度不完善、朝令夕改的事务所会对有志于长远发展的合伙人有吸引力。因此,事务所利润共享制度的稳定性是事务所长期发展的保障。基于此,合伙人之间方能产生长期的合伙关系,真正做到时时处处以事务所利益为重并维护事务所的价值。

(四)业务分工和团队合作

如上所述,采用利润分享制的目的在于促进合伙人的相互合作、共同提升事务所的综合实力。事务所鼓励各合伙人分工合作、扬长避短,以求事务所利益最大化。同时,事务所必须面对市场开拓与业务操作、专业分工和团队合作两方面的矛盾。合伙人依其各自性格、能力,或擅长业务开拓或擅长业务操作,由此产生客户与业务分配方面的矛盾;同时,强调专业化的负面作用是,在增强合伙人某一专业领域能力时削弱或剥夺了他(她)在其他专业领域的竞争力,产生合伙人个人利益与事务所整体利益的矛盾;另外,事务所价值的创造不仅依赖于市场开拓和业务操作,还依赖于合伙人在众多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方面,如内部培训、日常管理、制作格式文本等等,如何衡量有形贡献和无形贡献的价值又是分工合作需解决的另一个矛盾。利润分享制的目的在于使各合伙人扬长避短、分工合作,实现事务所利益最大化,因此该制度必然会在合伙人之间实行资源优化配置,而每一合伙人也必然面临个人利益得失的权衡。而要解决上述矛盾,必须客观分析资源构成,充分考衡构成事务所价值的各方面因素,在利润分配时综合各方面因素,特别是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收益的工作内容,最终作出有利于事务所价值最大化的机制。

(五)业务与管理

现阶段,国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主要还是由合伙人分工负责,辅以行政主管或其他非律师管理人员,而负责管理的律师往往同时还需从事律师业务。由此产生两个矛盾:一是管理合伙人承担的管理会影响其业务,如何处理管理与业务的矛盾;二是管理合伙人既负责管理又从事业务,出现“既作裁判又作运动员”的情况,如何处理管理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对于前者,一般在利润分配时向管理者支付管理费用或在利润分配时给予管理者补偿;而对于后者,首先要求在管理与业务发生冲突时,管理合伙人应以管理责任为先,业务工作为后。同时,事务所必须建立一套管理机制,对管理者进行监督,达到权利的相互制衡。

(六)人才梯队的建设

人才是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资源,也是事务所发展的基础,尤其是在分工合作的体制下,人才梯队的建设尤为重要。一方面,以充足人才储备作为事务所的公共资源,有助于实行专业化、合作化,保障事务所业务方面的长期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合伙人团队应是个开放的机制,通过培养选拔,可以使聘用律师逐渐加入合伙人队伍,增强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

(七)公共资源的配置

在利润分配制下,事务所的利润是事务所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成本包括办公支出、房租、行政人员和聘用律师薪资等。相应地,事务所支出所构成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即事务所的公共资源。而如何配置公共资源是合伙人之间敏感的问题。如聘用律师的使用,能力突出的聘用律师合伙人往往争着使用,而业务能力较差的律师则可能业务不饱和,无法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公共资源属于公共成本,合伙人使用程度的多寡又会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原则上讲,公共资源的使用应符合事务所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实践中,上述原则的体现可以涉及到事务所制度的每一个方面。

(八)文化氛围

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其提供的服务具有鲜明的个性特点,而事务所最重要的资源在于人才。因此,在追求商业利润的同时,事务所必须具有鲜明的文化环境。文化氛围并不在于挂几幅画,搞几次活动,而在于事务所价值趋向在各方面的体现,小至言行举止,大至工作方式、发展理念,无不体现着事务所的文化气息。事务所的文化建设也是事务所凝聚力工程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内部人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促进人员之间对事务所价值趋向的认同。

四、事务所的规模与持续发展

目前业内讨论较多的另一个话题是“规模化”。针对目前业界存在的“既小又少更多”(即事务所规模小、执业律师少,但律师事务所数量较执业律师人数又相对过多)的情况。有些同行据此认为事务所应规模化发展,以规模求市场、求发展。应该说,在法律服务市场对事务所整体品牌的认可尚未成熟时,单纯的规模化有其存在的市场空间。单纯规模化一般通过事务所合并或急剧增加合伙人,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事务所规模,市场份额也随之增加,业内不乏成功之先例。但是,笔者认为单纯的规模化并不是律师事务所持续发展的根本。如果单纯追求规模而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利润分配机制,则其初时规模化效应又会因利益分配机制不能体现事务所整体价值或事务所整体价值不能体现于合伙人个体,最终因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而落入“合久必分”的境地。对于此类事务所,若求长期持续发展,今后必然会经历一个痛苦的内部嬗变,以牺牲事务所的既有规模换取建立新的利润分配机制,借以达到维持事务所整体价值之目的。因此,事务所的持续发展的根本在于内部的利润分配机制,只有在与规模化经营相一致的利益分配机制下,合伙人之间才会分工合作、扬长避短,发挥团队优势,如此,才能促进事务所的持续规模发展,提升事务所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而与规模化相适应的利益分配机制,笔者认为应该是利润共享制。

五、结语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是发展中的市场,换言之,也是一个尚未成熟的市场。相应地,律师事务所制度也处于发展期,多样化是其必然现象,而且每一种制度都能找到与之相适应的生存空间乃至发展空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的市场空间在不断扩大,而从业律师人数的供应相对尚不饱和,因此,从总体而言,律师还是能找到与之相适应的客户和业务,而律师事务所也有选择其制度的空间。同时,由于法律服务市场尚未完全细分,竞争尚未在各个细分市场全面存在。另外,法律服务接受者对法律服务质量的判断水平尚待提高,律师事务所平台效应、综合实力尚未完全体现于业务竞争中,律师事务所的多层次性及其各自所采用制度的多样性也是必然的结果。

然而,市场是不断发展的,持续的高增长率不可能长期维持,法律服务市场新需求的增长速度不可能长期高于律师队伍的增长速度,市场必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细分,市场竞争也必然会日趋激烈,与之相适应,市场势必会使事务所的整体实力、综合能力彰显其效应。因此,如何在市场尚处于上升期时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规划事务所将来的机制,维持现有市场份额并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以及提高律师事务所在未来市场中综合竞争力,是每一个有志于从事中国律师业的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

备注:<<上海律师>>

2.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篇二

郭律师:从我研究生毕业后,就一直在建设部从事建筑方面的立法工作,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应用到立法工作中。期间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40余项工程建设、房地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经过大约十年时间的经验积累,我对国家宏观政策和建设行业的总体情况比较了解,同时我也发觉自己对建设行业的企业内部不够了解,而只有把所掌握的宏观政策及行业特点和企业情况结合起来,才更有利于为建设企业、房地产公司、工程公司、监理公司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乃至为建设行业做出更大贡献,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与我的同事们一起创办了金洋律师事务所,我自己也正式成为一名建设行业的专业律师。同时,创办律师事务所,成为执业律师,这也是我从上学期间就树立的理想,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记者:从业多年来,您经手的案件不计其数,并且在多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您所提供的咨询服务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的业务?

郭律师:自1998年担任专职律师以来,我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十余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等十余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了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法律服务;为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楼、中国寰球工程公司科研设计基地项目等提供了包括项目法人设立、项目实施前期、项目合同签订、项目合同履行及项目竣工验收等阶段全过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为国内外客户代理了百余件项目,主要涉及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特别是为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工程款、设计费、勘察费等拖欠纠纷,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长期投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等提供了诉讼、仲裁法律服务;为十余家科技型企业提供了企业发展战略、机构设置、岗位分析、薪酬分配等管理咨询服务;此外,还包括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工程总承包保险等代理与咨询服务。

记者:您认为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哪些阶段?多发的法律纠纷有哪些?如何防控这些风险?

郭律师:从设计企业风险的角度来讲,风险分为几个层次,包括战略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就法律风险来说,可分为几个方面:首先是企业设立的风险;第二就是交易风险,也叫做经营风险;还有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以及税收风险、并购风险。在这些风险当中,现在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交易风险。对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说,主要的经营风险分为五个阶段:投标阶段、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竣工验收及结算的风险、债权债务的处理。

投标过程中的风险,首先是项目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考验,如果项目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或者项目是假的,勘察设计单位就容易上当受骗,这在工程总承包和工程设计中都发生过;第二是投标策略的风险,投标策略可分为不平衡报价策略、强调优势策略、不同阶段分别报价策略等,如果投标策略选择不当,会造成风险;第三是投标环境的风险,我也遇到过一些低价串标的现象,比如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如果别人违规未被查处,我们就拿不到这个项目了;第四是招标人在招标阶段的违法风险。这方面也有过案例,招标人不依法招标,比如说北京某企业在河南洛阳投标一个项目,该设计企业通过了开标、评标,也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按道理三天内没有投诉,招标企业就应该发出中标通知书。可是,招标企业没有依法办事,在半个月后又发出一个公告,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把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发布,在此期间没有任何投诉、陈述的程序。这种擅自把招投标当成儿戏的情况对于投标人来讲是很大的伤害。我们国家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在征求意见,这方面将来应该有一个比较好的规范,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提出异议,如何进行投诉,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在处理之前不允许确定中标人,这些都会有规定。以上就是招标中主要存在的风险。

在工程合同的签订阶段风险也比较多,第一是在合同的范围和内容上,对于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的内容约定不明确造成风险比较大;第二是在工程质量的约定方面,包括设计质量具体的标准、成果约定不明确,是合格的工程,还是优质的工程,还有采取什么样的标准规范,这些约定不明确都会造成很大的纠纷。北京有一家设计公司在1994年设计了一栋商住楼,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以后,有一位业主是注册建筑师,他发现房间设计的通风面积不够,不符合当时的标准规范。这位业主起诉了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就找到了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调查中发现是门窗厂家生产的门窗尺寸引发的问题。而这些应该是得到设计单位认可的,当时设计单位对于门窗认可的文件虽然没有找到,但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了,因此要承担责任,这就是个典型的案例;第三是在工程的进度方面,约定开工时间、交付设计文件时间,这些时间中会遇到一些变更、不可抗力的约定,会造成进度的延迟,勘察设计单位对于这些情况要及时跟业主联系,要通过书面形式确认下来,否则将来会带来责任不清的麻烦;第四是工程款约定,包括计算标准以及工程变更如何计算、工程款的构成、支付的时间、支付方式,这些约定都要具体而明确。另外需要注意的还有环境、健康、安全等其它方面,环境包括和谐友好的人文环境和施工现场环境;健康主要是对员工的职业健康保护;安全主要是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防止财产损失的事故。

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首要的一点是项目经理的责权利落实到位,项目经理的权力和责任要挂钩,强化项目经理的责任心;第二在有关证据的保全方面,在相关资料保存时必须要保存原件,而且要完整。如果不及时就有关事项形成书面资料并保存完整,这方面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包括上述的质量、进度、变更都是防控的重点,以防万一。有一家设计院和开发商约定了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交给了业主,施工图做完没有及时交给业主。业主由于工程发生变更拒收了施工图设计文件,找其他单位重新设计施工图。而该设计单位也未能拿到施工图设计费,如果能及时把施工图设计交给业主取得签收证明,施工图设计费就可以追回,现在这种情况设计单位只取得了方案设计费。施工图完成以后要及时交给业主,哪怕业主没有给付前期的款项,只要业主签收,以后打官司我们也掌握证据,现在就造成了设计单位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因为没有施工图设计完成的证据。

竣工验收和结算阶段的风险,在验收当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如果不及时整改会造成工期的延误。验收的及时组织和完成,工程完成要及时移交,工程的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存。在结算时,对于工程价款签字要慎重。结算要注意的事项是按照合同及时结算,总承包商向业主申请结算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有关资料,提交时候怎么提交,如果业主不给签字怎么办,这都是潜在的风险。我们可以通过特快专递、回执、邮件等文字形式保存证据。还有作为工程总承包,我们在给分包商结算时不能随便签字。有一家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在分包单位提交的结算文件中,提了一些修改意见,文中圈点多处,并且应分包商的要求在封面签名了。分包商利用签名回去弄虚作假,把内容里面的金额做了手脚,造成支付款项与实际应付款项的差额达到几百万。这样的情况对于总承包商来说极为不利,所以说项目经理的签字要慎重,不是最终文件一定不能签字,如果要签字必须每页都要签,不给对方撤换、篡改的机会。

债权债务的处理,第一是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诉讼时效过了就无法再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了;第二是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司法解释中,这个是有时效性的,错过时效期限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第三是关于债权债务有关的证据的保存,这在诉讼仲裁中起决定性作用。

记者:您在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资产重组方面也颇有建树,您觉得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郭律师: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资产重组中注意的法律问题其一就是国有资产处理问题,国有资产要依法处理,企业的所有资产在清算时都要包括进去。用国有资产支付员工身份置换金,一定要依照相关政策来办。我就遇到一家勘察院由于清算国有资产没有处理恰当,导致这家设计院的院长也就是改制后公司的董事长被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多达15天,因为他没有依法处置国有资产,我国对于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很完备的,按照现在的规定所有国有资产的转让都要经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挂牌交易,是不能直接协议转让的;在勘察设计单位改制重组中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职工的安置问题,原有国有企业的老员工,身份置换金要按照政策标准全部到位,并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有关的保险、住房公积金要接续好,对于企业中离退休、内退人员的安置资金要预留到位,离职员工的补偿要及时支付。在吉林省就发生过一起由于企业重组职工没有安置好,职工闹事造成一名经理被打死的惨剧;第三方面是股权设置一定要建立好股权的激励机制,经营者和骨干员工要持大股,建立起股权流动机制,员工离职股权要及时进行转让。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等要明确;第四方面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和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老三会的关系要处理好,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好法人治理结构。

记者:当前,勘察设计行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怎样来提升行业的维权意识?

郭律师:我感觉现在整个勘察设计行业的结构调整还不到位,勘察设计行业的结构应该是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这是一套体系,设计咨询、项目管理是一套体系。当前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应该向工程总承包转型,中型勘察设计单位应该向咨询公司或者是项目管理公司转型,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向专业事务所转型;第二个方面行业出现兼并、重组的趋势,通过强强联合、收购、上市的方式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提升企业实力;第三个问题是勘察设计市场比较混乱,挂靠现象,转包现象,对企业影响很大,这里面也有勘察设计单位自身的问题;第四是勘察设计单位自我保护、自我维权意识不够。因为勘察设计单位大多是国有企业,或者通过国有企业转型过来,大多数都存在朴素的感情,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他人防备不足。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愿意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解决。第五是人力资源方面。我们现在的注册人员与企业不是很配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都已经有了,其他电气、给排水专业等注册力度还不够,有的没有落实到执业责任,这也是勘察设计单位队伍建设的问题。

提高整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维权意识,一是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大家知道了解在法律方面怎样保护自己,比如《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对勘察设计单位有所保护;二是企业要通过自身专业法律人士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健全内部的管理制度,审核把关企业经营合同,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三是行业协会要发挥这方面的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比如说现在勘察设计单位普遍用的国外软件,国外这些软件用了以后的升级费用需要不断投入,这些国外软件的销售形成垄断,价格很高,在这方面协会就可以牵头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提高整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维权意识,主要还是扩大宣传,采取专题讲座、案例分析、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勘察设计单位就会主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我也希望在即将开设的“郭律师说法”专栏中,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更多的交流。

记者:感谢郭律师今天接受我们的采访,相信通过您的讲述一定能对广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大有裨益,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新的思路,我们相信“郭律师说法”专栏一定能够受到读者的欢迎。

3.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篇三

摘要:分配制度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大模块,它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分配机制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它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阶段与管理模式具有密切关系。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新所,有着独特的分配机制,从目前来看,这种分配机制基本能满足事务所平稳良性发展的需要,但是也存在诸多弊端,必须要随着事务所的发展不断完善。

关键词:分配机制;持续发展;管理模式;团队合作

一、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现有的管理分配机制

四川真道律师事务设置主任1人,全面负责所务管理,副主任4人分别分管财务、行政、业务和外交。成立之初事务所共有公司部、房地产部、金融部和刑事部四个业务部门,因拓展业务的需要,今年又设立了人身损害赔偿部,其中公司部的负责人分管事务所业务。鉴于事务所以青年律师为主力军且除5位合伙人以外的律师均缺乏执业经验的实际情况,我所确定采用小团队协作方式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即每位合伙人和自己的助理组成一个团队,共5个团队。事务所不进行统一分案,原则上各团队负责人的案源由该团队分工进行办理,遇到复杂的案件则由两个团队共同协作处理,当团队的案件出现饱和,接到新的案件,该团队也会主动寻找另外的团队合作办理。事务所除开展业务之外,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定期策划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同时,开展聚餐、旅游等娱乐活动以提供事务所员工的凝聚力,减少员工的打工思想。

二、现有分配机制的优势分析

根据以上的介绍,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改变了传统的个体化、作坊式的经营模式,实行团队目标管理制的内部运行机制,在该运作模式下采取了与众不同的分配机制,相比绵阳其它律师事务所单纯的提成制或费用包干制而言,此种分配机制基本适合我所的发展,具有以下几种优势。

(一)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团队合作,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

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无论大小案件,均由团队共同办理,律师与事务所之间联系紧密,律师与律师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在配合与交往的过程中形成了融洽而和谐的关系。同时,客户面对的是一个团队,并不是某个律师,所以事务所的发展、团队的建设与每个律师的利益息息相关,律师不仅会关注个人的业务,而且也会关心事务所的品牌和形象。通过团队协作的方式,事务所内部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承包制或提成制均不适合像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刚刚成立的小所。

(二)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事务所的形象

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人数较少且大多数律师属青年律师,如果实行承包制和提成制,律师们单打独斗,青年律师的经验缺乏,而每个合伙人的精力也有限,无法为客户提供优质而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要解决单个律师精力和能力有限的问题,就需要组成律师团队,由团队共同办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这样就能够减轻律师的负荷,而且大大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从而提升事务所的形象。

(三)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开拓业务范围

目前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以诉讼业务为主,律师较少,还不足以实现专业化分工,但是在案件分工上开始有倾向和有针对的分配任务,即鼓励律师逐步找准一个方向发展。我所也根据各个律师专业特点,设立了5个专业部门,青年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选择对应的业务部门,为以后律师事务所往专业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在提成制或承包制的模式下,律师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不管什么类型的业务都接。这种模式在短期有助于律师个人业务收入的提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客户对法律服务的质量也随之提高,律师事务所也应逐步向专业化方向靠近,这种“万精油”式的律师逐步会被社会淘汰。

三、事务所在以后的发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虽然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开始意思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采取的分配机制具有诸多的优势,也与事务所的发展阶段基本适应。但是分配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事务所的发展而不断跟进。我所现在的团队合作分配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分配机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应当引进优秀的人才,壮大事务所的力量

我所的执业律师仅仅9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职业经验的律师仅有5人,因此如果事务所要向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除了让青年律师尽快成长起来外,还必须引进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充实事务所的力量。然而,现有的分配机制却阻碍了其他律师的进入。因为已经有5个合伙人分摊事务所的日常开支,再吸收合伙人不过是多一个人来分摊费用,实际意义不大。如果让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进来当律师助手,实行工薪制,几乎很难找到,而让这些人进入我所实行挂靠制或提成制又改变了我们所的基本分配管理制度。所以,我所应当对现有的分配制度加以改进或者变通,让分配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尽量避免剥削,吸纳一些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我们的团队。

(二)避免“分光吃光”,事务所没有积累的现象

由于事务所采取的是成本分摊的方式,即团队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之后就直接分配给团队,日常支出由5位合伙人平均分摊。这种分配方式并没有对团队收入进行分配前首先预留,事务所长期处于没有积蓄状态,遇到急需开支的时候,还要把合伙人召集起来开会集资。长期这样,会导致事务所缺少发展后劲,只注重收费而忽视社会效益的现象发生。因此,有必要对事务所现有的分配机制作出相应的调整,改变合伙人分摊成本的方式,防止“吃光用光”。

(三)加强团队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我所目前的团队合作方式非常简单,发展还相当不成熟,采取的是以个案为基础,制订个案分配方案的团队合作方式,主要靠几个重点合伙人拿出案源分享,同时给该合伙人较高提成回报。但是,并不是几个律师组合在一起共同完成一个桩案子的承办就是实现了团队合作,也不是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自己组织一批律师且自己负担律师工资同时以固定数额或按比例方式分摊成本后就算实现了团队合作,这样的团队合作与提成制和承包制没有实质的区别,是不稳定的。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一套明确的制度保障团队的稳定运行,逐渐改变个案的运作方式,合理利用和调配每一个成员的知识和技能协同工作制作精良的法律服务产品,达到服务客户获取利润的共同目标,同时也根据尽可能科学量化的标准给予不同成员合理的回报和激励。(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高云,《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2]王隽、王昕然《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的实务性探讨》中国律师2006年第6期;

4.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篇四

【摘要】个人律师事务所对于国外来说是律所组织形式的主导形式,但是对于我们而言尚属新生的事物。个人律师事务所在今后应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各方均未形成一致的意见。专业化是律师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个人律师事务所;专业所;发展前景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这次修改法律一大亮点就是将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个人律所”)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形式正式写进法律中。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入法,律师业内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个人律所入律,丰富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我国律师业的繁荣发展。然而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无论是业界还是理论界均尚在激烈的探讨中,笔者通过探讨个人律所的产生发展的历史与借鉴一些外国的经验,研究个人律师事务所应该朝着什么方向发展。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规定与定义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两条法律共同规定了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上的条件,即由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未受过处分的执业律师开办的有自己的名称(各地对名称的要求均是要求地区名加上设立人本人的名字组成)与办公场所和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的律师事务所。

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定义: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开办的律师职业机构,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与执业场所,有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而对于该律师事务所的开办人也有资格上的要求,即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未受过处分的执业律师。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过往历史及其发展前景

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是新出现的事物,早在1995年广东就批准了成立了3家。1996年海南省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就规定可以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北京2002年10月批准了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分别为马玉强律师事务所、徐波律师事务所、李晓光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张华律师事务所,同年11月上海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也成立了。随着个人律所的出现,大家都普遍认为有利于律师行业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以满足不同的需求。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已为人们达成了共识。

但是也应该认识到,对于一个新事物来说,这个发展历史太短暂了,而且中间的发展比较分散,相关的发展经验还是不足。因此,大家对这一新生事物今后该往什么方向发展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个人律所应立足于社区或者偏远的地区,服务百姓;或者是一些找不着合适事务所的律师发展的一个方向。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倾向于视个人律所为其他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补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个人律所应该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个人律所既体现了该律师事务所的特色,也体现了律师个人的专长与专业方向。因此个人律所应该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无论是从适应律师业发展方面而言还是有利于律师个人发展方面而言理由都很充足的,也是有利于个人律所的发展与壮大。笔者较为认同个人律师事务所应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观点,这样会更加适应现今律师服务业的发展。

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外简称专业所。对于专业所,笔者认为是某律师事务所专门提供某一行业的法律服务,在这特定的领域里,该律师事务所形成特色并有很强的竞争力。

对于律所应朝着专业所的方向发展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专业化是律师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中国律师业经过多年的成熟发展,决定了中国以往的小而全的行业模式逐渐被专业化模式所取代。即使是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如北京金杜、君合等都严格实施专业化分工,并设立相应的所内具体业务部门,客户进去后就根据不同的类型与种类分流到相应的负责专门业务的律师承办。现在,我国的律师业受市场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的影响,也在不断地改变适应与发展,表现为:业务从单一向着多样性的方向发展,从律师制度恢复初期以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为主发展到现在的刑事辩护,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代理、非讼案件的处理、劳动纠纷处理等并举的局面,呈现出越来越细的行业分工;律师的职业素质空前的提高,一些专门的领域的律师如金融证券领域律师具备金融会计等方面的知识,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具备技术类的知识等等;所涉及的案件要求的业务水平也不断提升。种种的迹象表明,只懂法律的律师在现今的律师行业里竞争力不足了。律师不能只 专注于法律,还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才能适应现今律师服务业的发展需求,这都决定了今后律师业将向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律师专注于自己特长的领域深入研究才能有所建树。社会的需求与律师业的分工及成功经验的总结都表明了律师业的发展在朝着专业化的方向迈进,专业化是律师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决定了其应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首先,个人律师事务所是以律师的个人姓名加上地域名称命名的,突出律师个人的特长。如在2002年批准开业的个人律所设立人,经过多年的从业,已经有自己的特长。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陈志华律师就是一名读法医学出身的接受过系统的医学和法学教育的律师,是一位司法精神病学硕士同时他也熟知网络方面的知识,为当时网络方面的法律问题尚未引起各方的关注的时候就已经做过有关网络侵权方面的调解。他认为:自己非法律专业出身,打普通官司可能比不过其他的律师,但是在医疗纠纷与网络案件方面就有优势,因为如医疗纠纷如果不具备医学的知识是很难做的。他申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原因也是出于发挥专业特长的考虑。其实每位律师都有自己的优势特长,在自己熟知的领域中不断深入,更有利于律师自身的发展。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个人姓名命名,如果设立的律师是在某一领域有特长的,在当事人需要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时,会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注意,所以个人律所的开办人在寻找执业律师时,应该更加注意寻找在自己有优势的领域里的优秀律师,以发挥律所的专长,形成特色。如果个人律所业务做得不精,形成不了专业优势,是缺乏竞争力的,无法与大型的合伙型事务所竞争。因为规模小,当事人不会相信个人律所能做到哪一方面都精通。如果个人律所只满足于为社区服务和为偏远地区服务的理念是将个人律所定位于一个补充作用的性质,就失去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特色与竞争力。因此个人律所应该向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5.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篇五

4月16日北京时间10点,喀什地区2011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在喀什市其尼瓦克宾馆正式拉开帷幕,全区一百多位律师参加了培训。喀什地区司法局纪检组长陈敏书记、喀什地区律师协会会长艾尼、副会长胡志翔律师等出席并作了主题发言。

培训开始前,喀什地区司法局对获得2010“先进律师事务所”及“优秀律师”的三家律师事务所和9位律师进行了表彰。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及胡志翔律师分获“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两项荣誉称号。胡志翔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领取了荣誉牌匾。

面对这份来之不易的荣誉,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纷纷表示,一定要恪守律师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水平,全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将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建所时树立的宗旨继续发扬光大,努力把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打造成为喀什地区律师界的第一品牌。

我所主任、喀什律师协会副会长胡志翔出席2011律师培训,并作了重要发言。主席台右一为胡志翔。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评为2010“先进律师事务所”,图为我所主任胡志翔接受颁奖

6.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作废的执业证书销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 篇七

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Shanxi Lingde Law Office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 是山西省司法厅批准组建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是高层次、综合性的三星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金融证券、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项目融资、资产重组、产权交易、公司购并、破产与清算、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国际贸易与外商投资、民事经济诉讼等法律业务。本所拥有一支学历高、业务精、P链整齐的专业律师队伍, 目細有律贩律师助腿行政辅助人员2D余名, 既有业绩卓著、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 又有理论深厚、术有专攻的中青年律师。同时还拥有多名具有诉i公业务专长的资深律师, 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诉讼、仲裁代理9艮务。自成立以来, 曾为百余家大中型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提供过优质的法律服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银行债权的催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处置;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的重组、破产、清算;外商投资公司的组建和清算;重大项目的投资融资;煤炭资源的整合;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及项目实施;房地产开发及交易;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设计和策划;知识产权保护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等。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 令德律娜成了“忠诚、审慎、效率、勤勉”的服务理念, 以精深的法律知识、娴熟的业务技能、高度的敬业精神、扎实的工作作风, 为众多国内外知名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商企业等高端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赞誉。联系人:张爱江丁双明地址:太原市长治路280号科仪大SC座401室联系电话:0351—70230071383420300613994241799技广·山两令德fi«w唞务所玲M三璺级律师事务L»ill^OO/i*1-) |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太原市中级X民法fe、丨:二00七年八月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代受理点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m m m m m m k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七年八月2007中11 (太深) 国标煤*与鱔潷斯产业賻贤会律师团成员单位U太原市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太原布司法局二00八年二月

8.律师事务所前路茫茫 篇八

两年前,美国豪瑞律师事务所拥有近700名律师,公司覆盖八个国家,年收入位居世界律师事务所百强之一,每个合伙人分红超过100万美元。这家事务所主要负责知识产权诉讼,业绩曾连续几年令人叹为观止。但是2009年,利润却比预期少了很多,许多合伙人一气之下纷纷离职,经济危机期间也一直都有人跳槽。合并谈判失败后,豪瑞在今年三月彻底关门大吉。

虽然大型律师事务所中只有豪瑞一家倒闭,但是整个律师行业元气大伤。并购已不管用,没有任何类似盈利(破产、证券诉讼和监管罕见地成为了亮点)。客户更加频繁地查询账单,而且要求改变按小时计费的原则,价格低一点,设立最高限额,收取或有费。一些小事务所敢于革新,开始实行这样收费。使得一些大公司压力越来越大,被迫跟着这么执行。

律师们更愿意相信最痛苦的时候已经过去了,不再会像豪瑞那样惨遭厄运。并购工作和首次公开募股也摆脱低迷,正在好转。据《美国律师》杂志所说,去年美国百强律师事务所中每位合伙人分红上涨了8.4%,比2008年下降了4.3%,比2009年仅上涨0.3%。

冲击法律行业的各种趋势中,并不是所有都循环往复的。经济复苏,但有些却仍在原地踏步。其中一个原因是客户不想账单增多。考虑到已斥巨资训练新人,这些公司开始拒绝将日常工作交给一年或两年的同事(即还不是合伙人的律师),他们认为没有理由再这样忍受下去。代理费安排变得越来越重要(尽管较慢):2010年便占大型事务所全年收入的16%。

另一个趋势是全球化,而其对法律行业的影响也比其他行业晚一些。对于律师来说,这是把“双刃剑”——有保障也有危险。新兴市场的崛起——尤其是亚洲——促使纽约、伦敦的事务所扩大业务范围。但像印度这样的地方,一些看重钱的客户仍对外包业务的增长心有余悸,他们中有些人要求其律师把日常业务交给更便宜的承包公司。

第三,一个行业技术的发展必须有配套的经过训练的人为判断。像用软件进行“电子搜索”——通过电子邮件和其他数字记录整理证据——就给公司节省了成本。这同样终结了一种商业模式——合伙人坐在金字塔顶,和胖胖的客户弄着巨额账单——这有些都是日常的重复性工作。

一些不是由衰退所致的趋势是不会随着经济恢复而消失,有些还会变得更厉害。印第安纳大学威廉·亨德森指出了律师们如何经营,路能走多长。美国GDP中法律服务支出所占比例从1978年的0.4%涨到2003年的1.8%,法律行业发展速度是经济增速的4倍。而今,亨德森先生把这次冲击称为“百年不遇的洪水”。他还指出,就业增长在2008年前便已开始好转,因此在衰退来临之时人才市场便已失衡,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幸存下来,不是所有公司都繁荣起来。

什么样的公司有希望在豪瑞面对的环境里蓬勃发展?有一个答案获得了许多专家的认可:人员要精,总部在纽约,法律业务范围广。符合这些条件的包括戴维斯·波克·沃德威尔律师事务所、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佳利律师事务所和盛信美国律师事务所。虽然他们和华尔街命运相连,但由于长期扎根欧洲,最近又进军亚洲和拉美市场,他们已成为国际化企业。他们称不会到处设立分公司,只要覆盖大部分重要金融中心即可;他们也不会尝试所有业务,只提供纽约总部现有的业务,包括公司并购、金融诉讼、白领阶层辩护等等。苏利文·克伦威尔事务所是《美国律师》杂志列出的7大事务所之一,每位合伙人获利高达300万美元。

还有一些事要做好——受到密切关注的企业只着眼于几个领域,有些(单线公司)只关注一个领域。比如,纽约利普顿律师事务所便只关注公司并购,它仍就是世界最为赚钱的公司——每个合伙人去年分红430万美元。克拉瓦斯·斯恩&穆尔事务所也主要靠并购诉讼闻名,2010年每位合伙人收入上涨了六分之一,也加入了300万美元的行列。在美国之外则以司利达律师事务所为代表,它是号称“魔圈”的五家伦敦事务所之一,他们和美国公司相互竞争。他们没有设立海外分公司,而是采用和当地大公司合作的方式,比如和法国布雷丁·宝勒公司、西班牙尤利娅·梅赛德斯公司合作。这样不用设立自己的办公室,不用雇佣人员便可达到目的。

任何业务,全球服务

倘若利润不能像以前那样快速增长,那么更多公司就必须得裁员,投入到前所未有的市场份额竞争中去。由于美国市场艰难挪步,有三分之一的事务所已冲向全球市场。虽然他们规模庞大,名扬业内,但是没有前两个公司那种耀眼的光芒。他们保证无论客户要求什么样的业务,他们都会马不停蹄得一气呵成。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始创于美国西进运动时期,现在业务覆盖19个国家,以其口号“一家公司,包揽全球”树立行业典范。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源自英美两国三方公司合并(技术上的“联盟”,根据瑞士法律协会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旨在通过降低价格、占领价格更低的城市,向全球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又是一家合伙公司,在各大事务所中全球化历史最为长,早在上世纪50年代便打入拉美市场,1993年进驻中国大陆。它同样是世界上最赚钱的事务所——2010年收入达到21亿美元,其中半数以上的客户来自十多个不同的地方。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更喜欢称自己是“全球事务所”,而不是“国际事务所”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并不是简单的从纽约发展到了伦敦。事务所新老板爱德华·雷特来自巴西,是世界大型事务所中第一位来自“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四大经济体)”的老板。但是保持全球范围内的持续性是最重要的:雷特先生举了个例子,公司业务需要不断协调努力,和各地区、国家合伙人经常性相互审查业务,以保证质量。

良好的职业建议

此外,一些国家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比如外国律师在印度打官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中国也只有中国人才行。虽然说许多事务所通过发行股票和跨国并购一些中国企业,收效不错。但是大量涌入也导致了价格竞争。跟美国客户相比,中国客户更习惯收取代理费而不按小时计费。一些当地事务所也变得更为圆滑老练,他们不可能老老实实、百依百顺的缴械投降。在巴西,外国律师遇到的问题也差不多:

最终,“律师”正从一种职业向商业转变,对此一些律师强烈谴责,也有人表示欢迎,很少有人不承认这一趋势。因为美国市场不能像其以往那样发展,为求屹立沙场不倒,脱颖而出,律师事务所将不得不找寻新的策略,利用更为老练的品牌战略。

另一种备受关注的方法要求教育律师向商人转型,要求创立一种多功能、复合型服务事务所,融合律师服务、管理顾问和会计。但是这似乎不具有普适性,这三种行业在传统上、训练上和动机上截然不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一种法律市场自由允许更多没有律师资质的“律师”开事务所或是提供某些特定服务,但是从开始来看这主要适合价格较低的低端市场,不适合油水很高的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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