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名词解释

2024-10-11

社会保险名词解释(共9篇)

1.社会保险名词解释 篇一

社会学:从变动的社会系统的整体出发,研究个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是通过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来研究社会结构和功能,发生和发展规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描述性功能:那些为了了解和掌握发生了什么事,什么情况而进行的探索性研究。解释性功能:对影响社会事实发生,变化的主客观因素,从其因果联系上加以说明的过程。预测功能:要提示将来的社会事件和状态是怎样的,包括预见与对社会未来的测量双重含义。规范功能:确定预定社会目标及其达到预定目标而采取的行动与手段,以及对社会目标行动与手段的合理性可行性评价的过程。

6.文化特质:组成文化的最小单位,也称文化元素。

7.文化集丛:功能上相互整合的一组文化特质,他们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一项功能,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些文化特质就组成一个文化集丛。

8.文化模式:由许多文化集丛结合而成的一个文化整体,而与其他文化模式互相区别。

9.文化反功能:与社会整合功能和社会导向功能的作用相反的,文化也会对社会整合和社会进步起阻碍乃至破坏作用。

10.习俗:历代相沿积久而成的被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模式。

11.道德:以善恶评价的方式来评价和调节人们行为的观念和规范,是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价值标准。

12.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13.宗教:本质定义,从宗教是什么的视角下定义;功能定义,从宗教是作什么的视角下定义。

从本质上讲,宗教是人们对超自然,超人类的神的幻想,敬畏与信仰,是现实世界在人头脑里的歪曲反映。

从文化上讲,宗教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文化现象,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重要规范,是集信仰,观念,组织,制度于一体的复合体。

14.文化交流:从文化传播开始的两种文化之间相互沟通,采借,冲突与融合的过程。

15.文化传播:某种文化元素随社会交往而扩散,为其他社会所采借或吸收的过程。

16.文化采借:又称文化杂交,一种文化接受或吸收另一种文化的某些文化元素或文化丛,融入本土文化的过程。

17.文化冲突:异质文化在传播,接触中出现的相互排斥的想象和状态。

18.社会化:是指个体如何从一个“生物人”转变为一个“社会人”的过程,而且是一个内化社会价值标准、学习角色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

19.人格:一个人通过社会化而形成的观念,态度,性格,习惯等,是一个人比较稳定的生理,心理素质和行为特征的总和。

20.生活技能社会化:人们通过学习并获得维持生存状态和改善生活质量的本领的过程。

21.政治社会化:人们逐渐接受和学习被现有政治制度采用和确定的政治信念,思想体系,社会制度和政治态度的过程。

22.行为社会化:人们按照通行的社会行为规范模塑自身行为的过程。

23.角色社会化:按照社会上规定的角色的要求来支配自己的行为,使个人行为符合于一定社会期望的品质特征。

24.社会互动:行动者对其他行动者行为的回应行动。具体说来,社会互动是社会上个人与人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性的社会交往活动。

25.交换:在一定的规则下,行为者为了获得回报而行动,并获得回报的社会互动形式,或是,不同行为者之间彼此通过转让自己所有物而获得对方所有物的行为。

26.合作:在社会互动中,行为者之间为达到某些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彼此密切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

27.竞争:行动者之间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展开的较量,争夺,它是社会互动的一种普遍可见的方式。

28.群体:人们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而联结起来的进行共同活动和感情交流的集体。

29.人群:那些偶发聚集体,也是偶然地在同一时间同一地方临时聚集起来的一群人。

30.成员群体:也是内群体,个人属于该群体的成员,并以本群体的规范作为自己活动的准则,各成员之间在行为上彼此相互影响。

31.参照群体:被某一群体成员用来作为某种参照对象并试图效法的群体。

32.家庭: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们组成的长期共同生活的群体,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群体形式。

33.家庭类型:家庭成员的组合状况,它是家庭中的代际结构和人口结构的统一组合形式。

34.家庭生命周期: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一定的家庭从产生到消亡的生命过程。

35.利益群体:在社会利益系统中,具有相同的利益地位,有着共同的厉害与需求,共同的境遇与命运的群体。

36.现代社会学的利益群体范畴: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权利系统中的利益地位相同,社会需要和利益相同的社会人群。

37.既得利益集团:对公共资源享有支配权的社会阶层,为了共有的特殊利益而结成的共同体。

38.社区: 是指人们的集体,这些人占有一个地理区域,共同从事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基本上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价值标准和相互从属的心情的自治的社会单位。

39.社区纵向格局:一个社区的各种社会单位和子系统与外部社区的结构和功能关系,体现了地方社区与大社会的联系。

40.社区横向格局:一个社区中的各个组织或子系统在本社区内部彼此之间的结构和功能关系,这个结构关系主要通过社区内各单位之间的协调方法来维持。

41.农村社区: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人们为主体构成的同质性较高的地域性生活共同体。

42.城市社区:又称都市社区,以从事各种非农业生产为谋生手段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口所构成的异质性较高的地域性生活共同体。

43.城市郊区化:城市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大城市的人口和经济活动由城市的中心向城市边缘的郊区迁移和发展的过程。

44.集镇社区:一种介于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之间的中间形态,是联接两者的桥梁,是一种由农村向城市过度的形式。

45.社区发展:在城乡基层社区中居民依靠社区自身力量,在政府和其他组织机构的支持下,推动社区有计划地社会变迁改善社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46.社会分层:指的是依据一定具有社会意义的属性,一个社会的成员被区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层次的过程与现象。

47.社会流动:社会流动通常是社会中的个人或群体在其社会地位上的变动,即他们从已有的地位向新的地位的转化过程。

48.垂直流动:社会成员在社会分层中跨越等级界限的位置移动。

49.水平流动:社会成员在同一等级的不同位置之间的横向移动。

50.主流文化:一定社会地位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和规范体系。

51.亚文化:主流文化并存于社会的,但是非主导性的,与主流文化不同的价值观和规范体系。

52.社会过控:过分强调了社会控制的一面,忽视了社会成员的个性表达及自由要求的一面。

53.社会失控:社会控制相对消弱,社会成员的自由散漫性提高。

54.社会问题:因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失调或社会结构与环境失调而影响数量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妨碍社会协调发展的问题。

55.特征: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显著的象征,标志。

56.结构性问题:制度或社会政策失调诱发的社会问题。

57.腐败:权力的滥用,即不正当的利用政府和公众所赋予的权力和权威来为个人或个人所效忠的某个集团谋取利益。

58.狭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妻子对丈夫的暴力,但最常见是丈夫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侵犯妻子的人身权利,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的暴力行为。

59.自然性社会问题:也就是自然灾害问题,一种人类无法控制的力量造成的社会问题。60.失范:西方社会学术语,由于社会规范失调产生的一种社会反常的状态。

61.社会控制:含义:社会控制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统治,是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其目的是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社会控制的任务包括对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制裁、社会控制的目的是使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与社会秩序达到和谐的统一、社会控制必然依靠社会力量才能进行、社会控制是一个动态过程。

62.集体行为:含义:是指人们在行为方式上的一致性,它是意中人数众多的自发的无组织行为。

63.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它构成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

2.社会保险名词解释 篇二

(一)现代公共行政的局限性

现代公共行政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垂直管理、物化的官僚制与复杂性。

1. 垂直管理

现代公共行政的主要组成形式,就是韦伯的官僚制。这种官僚制是一种理想模式,是以权力分配作为支撑的垂直管理体系。权威和权力都位于金字塔的顶端,这导致了领导不必听取下层的意见和咨询就可以做出决策,导致了决策的不科学和不民主,带有浓厚的官僚主义。

2. 物化的官僚制

官僚制注重工具理性,强调专业化、技术化、去人格化,遏制人性,使官僚制一步一步走向物化。韦伯的官僚制成为了一台臃肿复杂的机器,而人成为了工具,只注重程序和规则而忽视结果,导致公共行政丧失了公共精神。

3. 复杂性

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机构除了要服务公众、谋求公共利益,还要顾及自身利益。正是因为自身利益的追逐导致机构愈加膨胀和复杂,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笨重不堪。

(二)重释公共行政的内涵

全钟燮教授认为,为了理解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我们需要摒弃传统的对公共行政的定义与看法,重释公共行政的内涵。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公共行政进行解读。

首先是公众地位的转变。要从被动的客体转化为积极参与的主体。在以往概念中往往将行政管理的重要性置于公共行政之上,因而更多地强调工具理性,专业化和技术化,而忽视了公民的地位,认为他们只是被动接受公共服务。要以对话、沟通和协商为手段,鼓励不同背景身份的人参与到公共行政中来,重新建构行政管理理论。

其次是行政管理职责的转变。要从单纯的管理者转向鼓励公民参与的促进者。政府应该为公民构造双方沟通的平台与话语体系,向公民采纳解决社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行政管理者必须为公民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以保证他们能够顺畅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行政管理者超越现代公共行政的局限性,通过沟通和公民参与来构建更加富有意义的社会框架。

再次是公共行政要重新定位。应该变管理为合作,变统治为治理。社会建构主义并不否认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和技术性,而是引入公民参与,沟通和对话能更好地实现公共行政的目标。在社会建构主义者看来,20世纪80年代,政府、公民社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明显变化。参与治理的公民群众通过对话与协商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正确判断。

最后是民主行政。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主张建立一种平行合作关系,通过对话、分享和开放式的交往分享社会权力。社会建构通过协商与对话凸显非科层制的合作治理形式,为推进民主化的治理进程提供了一个框架。

二、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

(一)公共行政社会建构的特征

1. 社会建构是一个框架

社会建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要寻求对话和协商。公共行政不再单纯是政府部门的事,同时也是民众和非政府组织的事。社会建构框架下,鼓励多主体参与,实现公共治理的民主化。

2. 承诺通过民主过程来实现变革

社会建构承诺通过民主过程来实现变革,让公民充分参与进来,讨论问题,解决问题,以实现公民的价值、思想和体验。此外,更加民主的公共行政能够使政府的行政管理具有更好的接受性,使得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够更好地得到推行,提高政策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3. 社会建构过程鼓励着人们的参与和奉献

社会建构旨在推动公共参与,要求行政过程更加民主与公开,鼓励人们参与和奉献。只有如此,公共行政才能够更好地运行。

(二)公共行政社会建构的途径

1. 分权与权力分享

分权就是要把权力从中央层面下放到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得以调动,进而培养能够积极参与公共行政的公民。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拥有非常大的权力。决策权往往位于金字塔顶层,处于下层的公务员和公民很难进入到决策过程中来,因而必须下放权力。否则,民主的社会建构就不可能实现。

2. 强化非主题讨论的实践

“民主的社会建构依赖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促进持续的互动和连续的关系,倡导批判和反思行动,强调包容姑息反对声音的真正对话与话语。”①主题性的讨论为公民更好地说出心声和意愿提供了渠道和平台。因此,要把主题性讨论和非主题性讨论都纳入到公共行政治理的民主化进程中来。

3. 促进信心和信任

现代公共行政,由于其局限性,民众无法参与到公共政策的治理当中,因而缺乏对政府的信任;同时,部分行政官员的不规范操作,丧失了民众的信任。而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就是重拾公共行政伦理的精神,重塑官员的伦理素质和职业道德,让民众参与到公共治理中来,重新树立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

三、公共行政社会建构的反思

首先,由于政府的封闭禁锢运行模式,使得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实际上很难参与或影响到决策过程;设若参与进去了,在一些紧急和重要时刻反而会延误决策。其次,公民是否愿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参与公共治理的意愿是否强烈,即便主观意愿强烈,政策参与过程中也还会受到客观环境、制度条件与领导意志的影响。再次,如何保证公民顺利参与,又如何保证其参与的真实性、所表达观点的可信性,这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不同的治理主体来自不同的背景与环境、不同的利益团体,因而难免发生冲突与矛盾,关键是如何调和且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案。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任重而道远,但是,坚信只要把握住社会建构的内涵,公共行政就能更多关注公共利益,为一般民众所接受。

参考文献

[1]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M].孙柏瑛,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要全面地解释社会主义民主 篇三

社会主义民主不是什么“绝对民主”,不是什么抽象的一般的民主。世界上没有“绝对民主”,没有抽象的一般的民主。我们需要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因为它有利于最大多数的人民。如果有一种所谓民主,它不是有利于最大多数的人民,尽管它说得如何天花乱坠,也不是我们所需要的。

我们的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都是犯罪,应当受到惩罚。决不是说,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就可以爱怎么干便怎么干。

我们的刑法规定了什么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应得的惩罚,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就不能无视这些规定。冲击机关、占领办公室等行为,是不是触犯了刑法,应当事先考虑,不能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借口而乱搞。

社会主义民主有其自己的轨道,超出这种轨道,还能叫作社会主义民主么?

自由也是一样。我们所谈的各种自由,本来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们要求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决不允许以反革命为目的,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你要怀疑和批评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也不是不可以,但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煽动,就是触犯刑法。

4.保险公司运营名词解释 篇四

1、财务照会”是针对客户财务状况及职业情况的处理,可下发相应的风险问卷及配合生存调查索取客户财务资料

2、“契调照会”是针对生存调查的处理

3、“健康照会”是针对各类健康问卷和既往病史的处理,需要下发问卷,及需要客户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内容

4、问题照会”是指针对非正常照会的处理,主要问题可分为:1 填写类、2不符类、3 违反投保规则、4 其他问题、5 特殊照会[非差错时效类照会]。

5、“体检照会”是针对体检件的处理,体检照会分达标件、抽检件和特殊件,分别由系统自动和核保员人工下发。注:前三类照会下发后记机构问题件照会差错并记录照会回复时效,第4类照会只记时效不计差错,第5类照会既不记录差错也不记录时效。

6、在录入投保单信息后由于收费不及时或照会回复不及时超出时效而失效的单子为关闭件

7、在录入投保单信息后客户通过本人意愿递交纸质材料申请撤件的为撤销(包括拒绝加费等情况)

回访

首访完成件:总公司回访讲需要告知和询问的内容全部完成的保单件数。

首访未完成件:总公司回访判定为无人接听、无法联系投保人、电话号码错误客户不能用普通话交流及客户拒绝回访的保单件数。

5.社会保障学名词解释 篇五

1.社会保障P3

2.广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P51

3.狭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P51

4.社会保障基金P84

5.现收现付制P95

6.完全积累制P95

7.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

P101

8.结构性失业P117

9.失业P115

10.失业保险P119

11.医疗社会保险P139

12.养老社会保险P162

1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P178

14.工伤社会保险P183

15.疾病社会保险P191

16.生育社会保险P194

17.遗属社会保险P201

18.社会福利P207

19.社会救助P216

20.社会优抚P227

2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P245

22.绝对贫困P248

23.相对贫困 P249

6.中国社会与文化(英语)名词解释 篇六

(SAR):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was established specially designed for solving Hong Kong and Macao issues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one country , two systems ”.SAR has more autonomous power regulated clearly by laws, including executive , legislative and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木鱼 :a percussion instrument made of a hollow wooden block, originally used by Buddhist monks to beat rhythm when chanting scriptures.)古筝A plucked string instrument.It is built with a special wooden sound body with strings arched across movable bridges along the length of the instrument for the purpose of turning.The present-day zither usually has 21-25 strings.Lunar calendar :tradition Chinese calendar, according to which a common year has 354 or355 days in total, 12months of 30 days or29,and a lunar leap year has 383or384days in 13month.According to changes in the position of the sun, a solar year is divided into 24 seasonal division points to farming牌坊:Also called pailou, is an archway usually made from fine wood or stone, and painted or decorated with glazed tiles.Calligraphers are usually requested to write moral inscription to be carved into the middle beam.These structures usually stand in downtown areas , or at the entrances of mausoleums, temples, bridges and parks.无为Let things take their own course and do nothing.It’s the basic concept of Taoism, an attitude towards the world and political ideology held by ancient Taoism.儒家:Confucianism is a school of thought represented by Confucius and Mencius.The school takes the teachings of Confucius as its core of thought and regards the words and deeds of Confucius as its highest code of behaviour..benecolence and justice, allegiance and forbearance.墨家:Moism:based on the teachings of Mozi, cherishes universal love which states that if all the people in the world loved one another, there wold be no hatred,calamities, and hostilities.In politics and ethics Mohism advocates honoring virtuous people, opposing fatalism and aggressive wars, and upholding thriftiness and simple funerals 法家:Legalism,begun by Han Feizi, espouses laying down laws to unify the thought of people, promoting agriculture to achieve affluence ,waging wars to gain strength and power ,and establishing a system of bureaucracy.

7.社会保险名词解释 篇七

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之立法规定——以新《保险法》第30条为核心

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做了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此基础上, 《保险法》第30条也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笔者认为, 对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 以寻求“通常理解”为首要原则

从上述条文不难看出, 我国立法规定以寻求“通常理解”为保险格式条款解释的首要原则, 其法理基础何在学者樊启荣认为是格式条款的法律性质使然。[1,1]

运用传统法学理论中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方法来探讨格式条款的性质, 会得出“规范说”与“合同说”的观点, 打破这一法律思维, 从公法与私法的角度做双层分析:一方面, 格式条款具有公法上规范的特点, 它由一方片面决定, 相对方无法参与制定过程, 但其欲接受条款制定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就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条款的约束;另一方面, 格式条款具有私法的特性, 只有当它被相对人认可之后才能对其产生约束力。[2,2]因此, 笔者趋于赞同格式条款性质的“准法规说”或“准制度说”。对于格式条款这一“准法规或准制度”的解释原则应介于法规与契约之间, 既不能像法律法规解释那样完全追求稳定性, 也不能像合同解释那样完全追求当事人之真意表示, 而应介乎两者之间, 寻求格式条款适用对象的共同理解或合理期待。[3,3]

(二)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适用

当按照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予以解释仍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之时,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始得适用。该规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 后为法学界所普遍接受, 亦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采用。之所以当对保险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学说支持主要有四——附和契约说、专有技术说、弱者保护说和满足合理期待说。[4]概而言之,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情况下由保险人制定, 其中往往涉及专业技术术语, 非一般投保人能完全理解, 同时, 投保人只能对保险格式条款做接受或不接受之意思表示, 并无讨价还价之地, 在保险交易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往往处于弱者地位, 此时契约自由流于形式。因此, 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之考量,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成为必要。

然保险格式条款的具体解释方法众多, 当当事人对保险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疑义之时, 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置于第二位阶予以适用, 是否合理英国保险法学者Clark指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可供依靠的第二位的解释原则, 该原则在其他解释原则无法确定保险合同含义的情况下方可采用。”笔者赞同该观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一种特殊方法, 仅仅是为解释格式条款的疑义提供了一种途径, 本身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更没有提供解释合同的方法;它具有辅助性之特征, 不能排除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的适用, 仅可在穷尽其他合同解释方法的情况下才能得以适用。

综上所述,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之规定, 当保险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 首先应当判断格式条款本身是否存在歧义, 对于表述清晰、符合正常用语习惯、“理性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趋于一致、不存在歧义的条款, 无须对条文进行解释;当格式条款的表述确实存在歧义, 应当寻求“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此时若仍对保险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之时,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始得适用。

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具有附和性、专业性, 双方当事人容易就保险条款理解产生疑义, 从而引发纠纷, 此时格式条款的解释无疑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应当如何适用《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解释保险条款, 以平衡保险诸方的利益, 实现司法公正呢当前的司法实务界对该条款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情况如何笔者将结合一人身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分析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路径, 再对判案法官审理思路予以评价。

(一) 案情简述

2007年6月4日, 吴某以其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 (分红型) 及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均为5万元, 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日0时。根据附加险条款第2.4条, 如被保险人在附加险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初次发生且经保险公司认可医疗机构确诊患该附加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90天限制) ,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或疾病定义中某疾病限定的最高给付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附加险在第6.1条重大疾病释义 (十二) 对“肢体缺失”做出释义为:由于意外或医疗需要, 而进行的完全的、永久的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完全断离。合同签订后, 吴某依约缴纳了保费。同年9月, 吴某因意外碰伤导致左胫骨骨折。2008年9月17日, 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诊断为“左胫骨慢性脊髓炎”, 并于9月27日在该院进行了“左胫骨踝上截肢术”将左大腿截肢。

吴某出院后, 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吴某的截肢没有达到条款约定的“肢体缺失”的标准, 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围, 拒绝给予赔偿。双方产生纠纷, 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万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

(二)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之于该案的适用路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肢体缺失”的理解。这是医学上的专业术语, 与“家庭成员”等生活用语不同, 作为普通人的投保人通常难以准确把握该类术语的含义, 故而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对该术语做出解释, 争议的矛头随即转向了对该释义条款的理解。

依上文所析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首先应当判断“肢体缺失”的释义条款是否存在歧义。“由于意外或医疗需要, 而进行的完全的、永久的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完全断离”这一释义条款, 虽然从医学及保险专业角度理解不存在歧义, 但保险作为一类以“普通人”为主要消费群体的金融产品, 且在本案中吴某既不是医学也不是保险学的专业人士, 因而应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来判断该释义条款是否存在歧义。从语法规范上分析, 本释义条款中的前半部分在理解上不易出现偏差, “意外或医疗需要”是出现保险事故的原因, “完全的、永久的”修饰的是“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完全断离”, 强调的是“完全断离”的永久性和严重性, 然“两个或更多”修饰的关节部位的数目还是关节的数目, 则在普通人的理解中存在偏差。亦即从吴某这一“普通的理性人”的角度出发, 该释义条款的表述存在歧义。

此时, 应当以《合同法》第125条为基础, 按照合同条款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方法对释义条款寻求“通常理解”。依上段分析, 我们应当认为, 将该释义条款解释为“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肢体完全断离”或“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关节完全断离”都是符合语法规范和语境要求的, 是究其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或方法可得出的两种“通常理解”。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始得适用, 亦即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即宜采“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关节完全断离”之解释, 如此, 吴某因意外伤害导致左大腿被截肢, 左膝关节和左踝关节完全断离, 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形, 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吴某支付保险金5万元。

(三) 本案法官审理思路之评析与启示

本案经过二审终审始得结案。虽然, 一、二审法官得出了完全不同的两份判决意见, 但是, 两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将焦点集中于对释义条款的理解, 且都没有直接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而是首先考量了条款是否存在歧义, 通过“通常理解”是否能够阐明条款的真正含义。[6]这一解释路径是符合我国新《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的, 为其他法院法官在审理保险案件中正确使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提供了指引。

然而, 两级法院的法官在适用了正确的解释规则顺序的情况下, 仍做出了完全不同的两份判决意见, 系因其在寻求“通常理解”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盖因我国《保险法》并未就如何进行“通常理解”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通常适用《合同法》第125条之规定寻求通常理解。然而究竟应该如何寻求“通常理解”《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是否完全没有漏洞, 可以地良好地适用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领域《保险法》第30条与《合同法》第125条是何种关系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分歧, 亟需学界的进一步研究。②

三、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之评析与完善

虽然, 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较原《保险法》的规定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从条文本身和司法实践过程中来看, 仍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

(一) 是争议还是疑义

从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 均是在当事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 应先寻求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仍有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 采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或保险人的解释。然而, 笔者在上文均采“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说法, 而非“争议利益解释”规则, 原因为何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 其适用的前提应是疑义而非争议, 这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中得到了良好的体现。首先, 疑义与争议是有区别的。“疑义”是指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确实存在无法明晰、无法确定的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 作为普通的一般投保人诚实守信地阅读该条款后不可避免地产生歧义, 两种解释的适用都具有合理性。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 有的是基于合同条款本身存在疑义所致, 也有的是基于条款以外的原因所致, 存在“有争议而无疑义”之情形, 此时, 显然不能适用该解释规则, 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 应审慎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并非当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就武断地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而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 “只有当疑义条款用所有可行的解释原则都无法清楚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时才最后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7]反之, 则会出现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过分保护之情形。是故, 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前提是“疑义”而非“争议”。

(二) 何为“通常理解”

考究二法, 我们不难发现, 立法者在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中均采用了“通常理解”这一措辞, 但是并未就何为“通常理解”做出进一步的规定。由于个案的差异性和条款含义的模糊性, 面对类似的语词, 判案法官对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并非完全一致。那么, 何为“通常理解”如何寻求“通常理解“

司法实务界的主要观点是, 应当穷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寻求“通常理解”。如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认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对该条款的解释, 当然适用本法第125条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第20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中,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此即《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之合同解释方法。笔者对司法实务界的这一做法并不完全认可。

首先,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本身存在漏洞。它是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一般规定, 并非特别就格式条款解释而言。《合同法》系《保险法》的上位法, 其相关规定理应适用于保险合同领域。所以, 保险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应适用《合同法》第125条之规定予以解释, 但按照该条规定, 穷尽各种解释方法, 如果就非格式条款仍有两种以上的解释, 那么应如何处理该条并未给出退路。此外, 此五种解释方法中是否有某种位阶关系, 在理论界并无定论, 该条款规定之语序是否意指向某种特定的位阶方式呢

其次, 是否有必要确立解释方法。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 法学方法论既非“法学的形式逻辑”, 又非“解题技巧的提示”。他在论述法律解释时避免使用“解释方法”之概念, 将文义、法律的意义脉络、立法者意志、法律之客观目的、合宪性等称之为“解释标准”, 并明确表示各种解释标准并非不同的解释方法, 可由解释者任意选择之。[9]

既然是否有必要确立解释方法、各种解释方法之间是否存在某种位阶关系尚有争议, 那么也不应当武断地对“通常理解”确定解释方法以及适用位阶。

基于上文分析, “通常理解”应是“使用的对象群”或“使用的对象圈”的普遍了解, [10]即普通的、理性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③在我国这样一个不得援引判例的法制国家, 如何对理性的被保险人的标准进行解释, 仅能留待个案法官予以斟酌。至于法官采用何种解释方法, 依何种解释标准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法律不应进行强制限制, 而应把关注点集中在裁判的实质合理性上。

(三)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之规定是否存在例外

我国《合同法》规定, 对格式条款存在疑义之时, 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然而保险法却将这一规则描述为“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的规定显然与合同法的精神不完全一致, 该阐述的前提是保险人是格式条款提供方。

诚然, 在保险实践中,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由保险人制定和提供, 但并不排除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制定之情形。尤其在经济飞速发展、企业架构日益完善、各方人才齐备的今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很可能是一个大型贸易或者商业实体, 拥有对保险及法律领域十分精通的人才, 依其强大的实力成为保险格式条款的制定方, 此时, 若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不免有失公平。此外, 在再保险领域,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是对保险行业十分精通的保险公司, 绝对地适用该条款并不一定完全正确。保险法之规定存在漏洞, 应与其上位法之规定保持一致, 可将条款的后半部分修改为“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是为了应对合同条款格式化的趋势而发展起来的, 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地位。在审判实践中, 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交易实力的强弱决定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与否、利益倾向的程度, 是适用该原则的内在要求。因此, 判案法官在适用该原则之时, 应把握该原则之实质, 从寻求合同当事双方利益平衡出发, 合理适用该原则。”

四、结语

8.社会学名词审定工作会议召开 篇八

根据“简明清晰、选词体现学科特色、概念清晰”等原则,会议对现有的名词框架进行了一些调整:(1)社会学一般概念中的“组织”并人“组织社会学”,“社会变迁与社会发展”并入“发展社会学”;(2)增加“劳动社会学”;职业社会学,,;(3)·一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分为“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两类,将“社会保障”并入“社会政策”。

针对审定过程中发现的“类目不准、层级过多、学科特色不明显、遗漏重点名词、收录大量描述性名词、英汉互译不准确”等问题,会议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意见。例如,针对现有类目设置,会议决定:有的不改变,如社会心理学、社会学方法;有的需要删减,如社会理论(西方)、社会化与社会互动;有的需要重新设置,如社会理论、社会(文化)人类学;有的需要调整框架,重新筛选词汇,如社会控制与社会问题、家庭社会学。

会议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部分类目的负责人,如发展社会学、社会规范、社会控制与社会问题、家庭社会学、性别社会学、科学社会学等。会议还要求各类目负责人就其所确定的框架和词汇广泛征求学界同行的意见。

9.社会保障名词解释与简答 篇九

1、社会保障制度:

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2、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等危险事故发生时,给予这些劳动者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使之能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

3、养老保险:

国家对劳动者或社会成员依法建立的老年生活保障制度。即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领域后由社会提供养老金或退休金,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4、现收现付:

一般按较短时期内收支平衡原则决定收费率来筹集保险基金,即本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收入仅仅满足于本预算期支出需要,不为以后时期积累基金。

5、完全积累:

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率,即在预测未来时期社会保险支出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在相当长时期内收支平衡而且相对稳定的总收费率,并据次此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6、部分积累:

根据两方面收支平衡原则即当期筹集资金一部分支付已退休者养老金,另一部分为现在就业者预留下来,用于今后的养老,来确定收费率,满足一定时期前提下,留有一定积累基金。

7、养老金隐性债务 :

是指一项养老金计划对职工和养老保险金领取者所作的津贴承诺。

8、给付确定制DB:

由计划主办者承诺,按一个特定的公式确定养老金的收益。即按预先确定的替代率(养老收入水平与缴费率的平衡)支付养老金收益。

9、缴费确定制DC:

按一个公式决定每个人的缴费率,然后设立个人帐户,根据帐户记录来决定计发养老金。也即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缴费率(投保率),据此筹集养老金。

10、普遍养老保险:

福利国家实施的养老计划。为每个老人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保障其最低生活的保障制度。

11、收入关联的养老保险:

西欧大陆国家普遍采用的养老计划。其对象是参加经济活动的雇佣劳动者,费用由国家、雇主、个人三者承担,通过保险机制为雇佣劳动者提供的退休保险计划。

12、公共年金:

政府通过立法,一般采取税收或工资税的形式,建立基金,用DB方式给付,基金由政府实行公共管理。

13、职业年金:

由企业创办或雇主建立的,通过劳资双方谈判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14、普遍社会救助计划(生活状况调查津贴):

通过了解生活状况、财产状况等来决定养老金水平的一种制度。

15、普遍养老金计划(全民平均津贴):

此计划与个人收入、经历没有关系,达到法定年龄就可以领到相同水平的年金,覆盖面广。

16、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雇主、雇员,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费,中央公积金局负责为每一个会员建立帐户,并专户储蓄,将来养老金就从此帐户中支付。

17、失业保险制度:

是指通过国家立法运用大数法则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8、医疗保险:

简单而言:是为了分担疾病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是对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具体而言:是通过国家立法,由国家、雇主、个人集资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病接受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9、社会医疗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由雇主、雇员交纳保险基金,花了医疗费,一部分从基金中支付,另一部分由个人负担。

20、社会救济:

也称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2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2、最低生活标准:

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内,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维持一个人生存的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

23、农村扶贫:

对农村中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社会救助项目。

24、社会福利:

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相并列。是专指除了以上三部分之外改善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事业与措施。

25、职工福利管理:

是指通过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工福利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26、社会优抚:

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和通过政府行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

27、工伤保险:

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或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8、生育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金额固定,为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0.6%。

简答:

1、社会保障的特征:

公平特征、社会化特征、福利性特征、法制规范性特征、多样性特征、刚性发展特征

2、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

 英国古典经济学派反社会救济思想

 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社会改良思想

 庇古的“经济福利”思想

 凯恩斯“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思想”

 贝弗里奇报告中的“福利国家”思想

 社会福利分类理论(国际社会保障评论)

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

 社会保障地位将逐步提高

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将多元化

 社会保障制度将法制化

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将统一化

 社会保障结构将多元化

 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全面化

4、社会保险的属性

 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 保障性:保障其基本生活

 公益性:不以赢利为目的 普遍性:保障范围广泛

 互济性:互助互济的作用,风险分摊

 储备性:经济补偿需要基金作为物质基础的,作为养老的部分,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延

期支付,是作为社会的储备基金。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 行为依据不同(也即产生与存在基础不一样)

社会保险以政策立法保障其实施,而商业保险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契约行为。 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是强制实施的,商业保险贯彻自愿的原则。

 强调的原则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社会公平,商业保险强调个人公平。

 保险费的负担不同

社会保险是政府、企业、个人三者负担,而商业保险是个人负担。

 保障的目的与功能不同

社会的保障是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在责任范围内给予经济补偿。 经营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由政府管理,或以政府指定的经营机构来管理,带有垄断性。商业保险是纯粹的商业行为,是最大限度追求利润且要纳税。

6、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 现收现付:一般按较短时期内收支平衡原则决定收费率来筹集保险基金,即本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收入仅仅满足于本预算期支出需要,不为以后时期积累基金。

 完全积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率,即在预测未来时期社会保险支出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在相当长时期内收支平衡而且相对稳定的总收费率,并据次此筹集社

会保险基金。

 部分积累:根据两方面收支平衡原则即当期筹集资金一部分支付已退休者养老金,另一

部分为现在就业者预留下来,用于今后的养老,来确定收费率,满足一定时期前提下,留有一定积累基金。

7、公共年金计划的特点:

 资金来自于工资税或一般税收,且规定上限与下限

 采取现收现付资金筹集模式

 养老金的属性上是社会权益,而不是资金所有权

 养老金分配上都采用DB模式

 养老金给付上都强调指数化的调整机制

 公共年金的管理都由政府实施公共管理

8、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

 统一与一体化的原则

 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

 养老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 养老保险社会化原则

 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 坚持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9、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 广覆盖—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 多层次—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 四统一—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资金

 两结合—社会互济和个人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两对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承受能力相对应

 两分开—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开

10、我国优抚工作的成就

 发挥了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

 适应农村改革需要,落实了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措施

 调整抚恤和补贴标准,提高优抚保障水平

 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 优抚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呈现生机和活力

上一篇:生产组长月度工作总结下一篇:给周总理的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