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

2024-06-23

太原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共5篇)

1.太原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 篇一

关于办理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安置居住的申请

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基金征缴()科:

我是(单位编号为:)单位的职工(职工编号:)(姓名:),退(离)休回(备案居住地详细地址)。

本人自愿申请,请贵中心给于办理为盼!

提示:①在办理异地安置期间回单位所属地区就医的费用,应按照居住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按照转外就诊的规定报销住院费用(不含门诊慢性病)。②自异地安置手续办结之日起,两年以后可进行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金额的退付。

申请人(按手印):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2.太原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 篇二

为使广大参保居民及时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掌握看病就医程序,根据《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7】215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就医和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向广大参保居民明确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

(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肾透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

(二)就医审批程序:

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由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治医师开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单》,经科室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同意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审批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包括,血、尿常规、肾功能、电解质等)、环孢素血浓度(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病理检查报告单(限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居民医保证》、《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单》等。

(三)费用结算:

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参保居民在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部分有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二、门诊慢性病

(一)门诊慢性病范围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2、原发性高血压病(限50周岁以上人群);

3、糖尿病(限合并以下慢性并发症者:微笑血管病变、糖尿病脑病、肾病、糖尿病

坏足及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的)。

(二)申报审批程序:

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居民有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至所在社区劳动保

障工作站: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CT报告单、冠状动脉造影报告单、抢救病历复印件、《居民医保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协管员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

请鉴定表》,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对上报的病例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参保居民病情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复审结果,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名单并将人员名单逐级反馈给参保居民。

(三)费用结算:

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于每年6月底,将认定后享受待遇当就医的门诊处方、门诊收费票据及化验、检查、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个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非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追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经市医疗保险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慢性病补助费用予以支付。

三、住院就医

(一)就医医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城镇居民需要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就医结算程序: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经门诊主任医师诊断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有患者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居民医保证》,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审核登记办理挂帐手续,再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加付押金(押金根据病情情况交付),开始住院治疗,出院时(出院第一诊断符合病重目录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个人负担部分,根据预交押金情况,多退少补;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三)费用结算标准: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1、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3、每日住院床位费最高报销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元;一级医院10元;二级医院12元;三级医院20元。

4、医疗费用结算时,凡符合规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报销范围,根据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按相应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报销(即乙类药品、体内置放材料、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特检特治等费用,不再按原规定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再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报销的办法执行)。

5、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

3.5万元、少年儿童4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的,从下一最高支付限额可予以适当提高);

6、住院费用结算规定

①住院治疗疾病须符合《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少年儿童病种目录另行规定),病种以出院第一诊断为准。参保居民患病种目录以外疾病要求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超过用药范围、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②住院预交押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居民病情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确定,原

则上应为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承担部分。

③患者选择超基本医疗范围标准的诊疗和服务项目时必须记载在《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医患协议书》上,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

四、转诊就医

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参保居民,需持医师根据病情开具的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并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盖章,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进行转院治疗。

五、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一)范围:①门诊紧急抢救病种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指:凡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②因探亲、休假等原因临时赴外,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治疗发生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③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学习、探亲连续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不含各类性质出国出境人员)的,发生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3.太原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 篇三

(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反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及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安置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均纳入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范围。

第四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科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结算、清算及对医疗服务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

异地就医的申请

第六条

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治疗或购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

第七条

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申请表》(表1),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如需变更的,原则上登记一年后才能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第八条

凡需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申请表》(表2),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需再次转往其他地方就医的,应持异地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异地就医

第十条

异地就医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住院治疗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到两定机构刷卡就医或购药,结算医疗费用。尚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统筹地区可暂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就医或购药。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以及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对就医人员身份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和诊断过程中,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以患者或者家属签字为准,并告知其费用由个人全部自费)后方能实施,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

第四章

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两定机构结算;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结算(在汉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两定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住院患者病历首页、每日费用清单、出院结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实时上传至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异地就医人员出院时,应向其提供出院小结、结算费用明细清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收费结算单》(表3)。

第十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统筹地区,应将异地就医费用中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纳入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在省外或省内未启动全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区域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回参保地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参保地经办机构每季度应提供不少于1次的报销服务。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人院3日内应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参保地经办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政策报销。

第五章

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

第十八条

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初审(在汉两定机构由省医保局初审),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由两定机构于每月5日前,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上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费用结算申报表》(表4)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费用结算审核表》(表5)。并将上月异地就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收费结算单原件寄至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每月10日前,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日常审核的情况,对两定机构上传的报表进行初审,对不合理部分,生成《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不合理费用明细初审表》(表6)。每月16日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再进行复核确认,并生成《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不合理费用明细复核表》(表7)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医疗费用审核表》(表5)。

第二十一条

每月20日前,两定机构对《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不合理费用明细复核表》(表7)、《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医疗费用审核表》(表5)中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文字材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说明。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反馈信息后,于每月23日前对审核有误的部分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每月25日前,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地复核和审核反馈意见,产生审核扣款结果,结算(垫付)上月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生成《市(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结算财务拨付单》(表8),并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结算拨付凭证编号。

第二十三条

两定机构对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的结论有异议,经双方沟通未能达成一致的,属跨市(州)就医的,将申诉材料报省医保局进行协调;参保地和就医地在同一市(州)的,将书面申诉材料报市(州)经办机构进行协调,协调时间为每季度末。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两定机构应严格执行申报和审批程序,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相关信息的,一律视为默认。所有表格的生成、初审、复核、意见反馈及申述材料等均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传递。

第六章

异地就医费用的清算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级统筹地区间异地就医费用,由省医保局负责组织清算。市(州)内的异地就医费用,由市(州)级经办机构负责清算。异地就医费用一旦确认,当期不得再作任何修改。各地经办机构应于每月底支付上月异地就医清算费用,不得拖欠。对清算有异议的,由组织清算的经办机构事后进行协调。

第二十六条

每月28日前,省医保局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清算各市(州)级统筹地区应收回款项和应支付款项,生成《各市(州)级统筹地区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总表》(表9)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应收应支清算表》(表10),各市(州)级经办机构根据每月清算信息进行对帐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每月底,各经办机构根据清算后的抵扣数据,将异地就医费用拨付到相应的统筹地区,生成《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清算费用财务拨付单》(表11),并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拨付凭证编号。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基金财务部门负责经办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清算和划拨业务。

第三十条

市(州)级经办机构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传递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应收应支清算表》(表10,分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开据的全部收费结算单和银行转账单编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一条

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参保地规定的基金支付范围、标准和比例执行,不得在基金中列支其它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接收和垫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所产生的利息计人当地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各地经办机构,因延迟通知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在稽核中认为属不合理的部分,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结算单据冲减下月应支付的医疗费,并记人其它收入(稽核违规款)。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费用辅助帐和对帐制度,核算与各统筹地区的资金往来明细,每月底对应收应付及余额情况进行核对,对出现的差错、费用未到帐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结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预算管理,依据信息管理系统的分析数据和基金收支规律,做到各项预算数据真实准确。

第八章

异地就医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各统筹地区两定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应实时将医疗费用明细录入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接受经办机构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方式按就医地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签定的医疗服务协议执行。各级经办机构应细化异地就医的服务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两定机构享受与就医地参保人员同等医疗、购药服务。

第三十九条

就医地两定机构应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原则,将异地就医人员纳人当地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四十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对异地就医行为进行监管,将两定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的服务质量及费用控制情况,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制作、发放和使用社会保障卡。

第四十二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两定机构,均可纳入异地就医、购药的定点机构范围。工作启动初期,各地可选择一部分信誉好、服务质量优良的定点机构先期开展异地住院联网结算业务,随着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推进,再逐步增加定点机构和结算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各市(州)应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积极开展市(州)范围内的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

4.太原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卫生计生委:

2009年《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大多数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并开展了直接结算,一些地区还进行了“点对点”跨省结算的尝试。但此项工作与群众期盼还存在差距,异地就医结算手续依然比较复杂,异地医疗服务监管尚不到位。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完善市(地)级(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着眼城乡统筹,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为重点,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要根据分级诊疗的要求,做好异地转诊病人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医疗服务监控机制,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的同时,严防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

(二)近期目标

2014年,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和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5年,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工作节奏,积极推进。

二、完善市级统筹,实现市域范围内就医直接结算

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首先做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逐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便利性。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地区,要同步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

已经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市级统筹质量。采取统收统支模式的,要明确地市和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职责,落实分级管理责任;采取调剂金模式的,要规范调剂金的收取和调剂管理办法,以逐步实现制度政策、基金管理、就医结算、经办服务、信息系统方面的统一。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省级统筹。

三、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各省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支持省内统筹地区之间就医人员信息、医疗服务数据以及费用结算数据等信息的交换,并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的指导,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信息标准库,完善与异地就医相关的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并维护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库。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政策。各统筹地区要建立规范的异地就医报送办法。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经同意异地就医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人员信息通过省级平台传送给就医地经办机构。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经办服务,对相关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如实传送给参保地经办机构。

四、完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政策

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的顶层设计,统筹考虑各类跨省异地就医人员需求,逐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当前重点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住院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探索将其他长期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可自愿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由居住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其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居住地实行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居住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不按照转外就医支付比例执行。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五、做好异地就医人员管理服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等不同人群的特点,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做好服务。

对经登记备案的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经办机构应一视同仁地将其纳入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跨省直接结算。

对于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要适应分级诊疗模式和转诊转院制度,建立参保地与就医地之间的协作机制,引导形成合理的就医秩序。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协助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工作,保证费用的真实性,防范和打击伪造医疗票据和文书等欺诈行为。

对于异地急诊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参保地按规定进行报销;需要通过医疗机构对费用真实性进行核查的,就医地经办机构应予以协助。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按规定实行直接结算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原则上先由就医地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对异地就医造成的就医地经办机构增加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各地探索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

六、大力提升异地就医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惠民工程建设的要求,着力推进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省级集中,建立完善中央和省级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统一信息系统接口、操作流程、数据库标准和信息传输规则,推进《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等技术标准的应用。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或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支持省内统筹地区之间的异地就医结算数据传输和问题协调。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各省级异地就医平台对接,逐步通过平台实现跨省异地就医数据交换等功能。

七、加强组织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异地就医结算的统筹协调工作。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协调省内有关部门制定本省份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的工作计划,要加强与其他省份的沟通,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为来本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条件的省要统筹考虑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涉及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要结合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开展,完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划拨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异地就医工作经费的落实。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分级诊疗办法,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引导形成合理的就医流向。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规范诊疗。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注意全面准确地做好宣传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进展。

本意见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基本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太原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 篇五

一、住外人员标准: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及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

二、医疗费支付方式:住外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我市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待遇办理。

三、住外人员异地就医的医保待遇:

1、住外人员异地就医一经批准,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即被锁定不能在我市市区使用,在我市市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外出人员的医保待遇办理。

2、住外人员异地就医经批准后,除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集体住外人员异地就医者外,凡是未满6个月即来报销医疗费用的,一律按照外出人员的医保待遇办理。

四、住外人员异地就医变更医疗机构:

住外人员必须在自选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称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每年12月上旬重新调整一次,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异地就医定点综合医疗机构变更表》(可来信要求市医保中心邮寄或自行复印),报送市医保中心备案,于下执行。未按时报送者,则视为默认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住外人员异地就医转诊转院:

受所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院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其中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需要提供该医院的级别证明),该家医院必须有院内会诊意见,详述转诊转院理由,病历上有明确、规范记载,转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单位,由单位医保专管员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转院更改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在规定日期内到医保中心业务科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六、住外人员外出:

住外人员外出,在住地外发生医疗费用,一律按照外出人员的医保待遇办理。外出人员只有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或急诊住院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按我市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待遇办理。

七、住外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凡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资料相互间时间、内容、金额等不一致,或项目不明确,或无法辨认,或无明细项目清单等,一律不予报销。

1、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报销:

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有效票据和药品价格清单、门诊费用清单(必须有医院盖章),检查、化验需报告。

2、急诊费用报销:

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病历、有效票据和药品价格清单、门诊费用清单(必须有医院盖章),检查、化验需报告。

3、住院治疗:

(1)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必须有医院盖章);(2)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有效票据和出院明细结帐清单(必须有医院盖章)。

4、转诊转院:转诊转院者,有明确、规范的相关病历记载;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转诊转院审批单、转入医院的等级证明。

5、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门诊慢性疾病或门诊特定项目):

(1)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有效票据和药品价格清单。(2)零售药店定点资格证明。

八、住外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1、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持住外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所需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2、市医保中心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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