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2024-10-11

学校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共8篇)

1.学校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篇一

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发展规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国有资产、设备和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决策立项审批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

第九条高校职能部门应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高校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四章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一条高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要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

高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高校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和供应商。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十三条推行限额设计。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五章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高校须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

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基建、招标、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高校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消防规范、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造型、效益等比选和评价进行约定,对设计方案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达到下列招标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九条达不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高校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经批准,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外的工程项目,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高校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非国有资金投资及申请国有资金补助的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应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中标价一般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高校应当和总承包单位(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对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项目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请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拟建施工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高校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应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校园网发布。

第二十八条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高校应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自行招标要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自行招标。

招标公告要在校园网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监审领导小组应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要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应由基建、财务、纪检、监察、审计、资产、设备、后勤、使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校内外专家组成。

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结果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章合同订立

第三十一条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基建、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

第三十二条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三条高校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施工合同采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三十五条高校应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分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签订分包合同。

第三十六条高校应通过招标方式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高校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三十八条高校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高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

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高校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四十条高校必须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高校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一条高校应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高校应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

第四十三条高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校应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高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高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第四十五条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参加。

第四十六条高校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四十七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高校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高校应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高校基建、审计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高校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五十一条高校应加强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高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八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高校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四条高校要协调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不经公安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五十五条高校要及时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高校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八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五十九条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章财务管理及工程结算

第六十一条高校基本建设财务必须纳入高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工程结算资金通过国库支付的实行备案制结算。结算时要携带中标通知书、合同到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并签署意见后由国库支付资金。

第六十二条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高校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30%以内。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高校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在工程竣工前,高校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量保修金外,一并结算。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基建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审计,否则不得拨付进度款,不得进行进度结算。

第六十三条高校应要求总承包单位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总承包单位要按时向高校提供已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高校应要求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高校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十五条高校应要求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六十六条高校应当在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第六十七条高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十八条高校审计部门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第六十九条工程结算审结后,高校财务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基建工作监管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本办法,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纪和廉政教育,并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职责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本办法,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监审领导小组根据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通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记录在案。失职失察者,依据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干扰阻挠监审领导小组正确行使职责的校方相关人员,视情节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须真实完整并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没有记录资料、记录资料不完整的,要追究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编造假资料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该事项批准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或工作失误,被行政处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领导、学校分管领导,直至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本科高校,其他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七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学校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基建项目绩效评价,内涵,现状,构件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有了明显的发展。自2000年以来,我国财政教育支出逐年稳步增长,2008年比2000年增长4.08倍。然而,从总量上看还存在偏低的问题,2000年至2008年,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平均比重已达14.97%,但占GDP的平均比重仅为3.11%,远低于世界4.9%的平均水平,甚至落后于经济欠发达国家4.1%的平均水平。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和加强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支出管理,财政部于2004年制定了《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由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类项目,运用一定的指标、方法,对项目建设和营运(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考评。选择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种类中最基础、最具代表性的基本建设项目作为试点和探索研究的起点及重点,对逐步推广我国财政支出绩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财政支出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就是指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产出绩效进行科学分析和比较,以综合评价财政支出基本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一个系统过程。

2 杭州市教育基建支出及绩效评价现状

2.1 杭州市财政教育基建项目支出现状分析。

2.1.1 存在的问题。

(1)教育支出总量短缺。近几年杭州市教育基建项目支出在总量上实现了较大增长,给学校的校区搬迁、扩建,更新基础设施等给予了有力支持。然而由于中小学仍普遍反映教育经费的增长仍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经费捉襟见肘,限制了教育基建项目的开展,使得学校在改善教学条件方面仍不能达到最优效果。教育支出总量短缺是我国各地面临的普遍难题,对比国外教育经费的状况,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财政支出占GDP比重过低,导致即使努力提高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仍使得教育支出比重不大。第二,教育供给方式单一。由于杭州各国有中小学的资金绝大部分均来源于财政拨款,民间资本投入不多,社会捐赠办学基本上还未成为教育支出的来源。(2)教育基建项目支出结构不合理。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政府应该在纯公共产品的供给中起主导作用,而对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起辅助作用,因此,教育支出的原则应该是在保证义务教育资金供给的基础上,努力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然而,不管是全国范围的教育支出,还是杭州教育支出,都存在着高等教育的财政拨款远高于义务教育,使得高等教育基建支出远高于义务教育基建支出,在结构上存在严重的缺位和越位。(3)教育基建支出效率有待提高。鉴于教育的特殊性,教育的成效相对于支出往往有较长的时滞,同时其外部性使支出和成效很难一一对应,这些客观上要求提高教育基建支出效率更多地依靠对特定支出项目的事前评价和对支出的事中规范。然而事实上,各个学校在提高教育基建支出使用效率时,主要依赖事后相关机构的考核,而考核指标往往只粗略地对资金使用和落实情况、是否出现违规等进行评价,缺乏对项目计划本身是否科学、投入后是否出现资金使用浪费以及项目预算本身是否已经精简等更具体的考核。这样很容易导致教育基建支出在投向和使用上的低效率。例如,建一幢教学楼,政府到底应该拨款1200万还是1500万并没有严格标准,最后考核时只要学校的确将拨款全部用于教学楼建设上就可以了。目前,改善这种状况主要依赖各个学校的自发自觉性,例如依赖学校领导层的科学决策以及各岗位人员自觉遵守、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但这又与一个学校的校园文化密不可分,推广起来缺乏量化、硬性指标,不适合作为提高教育基建支出效率的主要措施。由此看来,只有变目前的事后考核为科学的事前预算安排,严格的事中执行监督和事后的执行结果评价等一整套体系,才能真正改善教育基建支出效率低下的现状。

2.1.2 解决问题的思路。

第一,引导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解决教育支出总量不足。虽然目前杭州财政投入占整个教育投入的大部分比例,但是存在发展其他投入主体的广泛前景。一是鼓励个人、企业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调查表明,现在家庭支出中相当比例的支出用于中小学教育,随着家庭教育支出的增加必定会鼓励个人加大教育投入,弥补政府教育支出不足。二是引导社会捐赠加大教育资助,使社会捐赠发展成为教育支出资金的重要渠道。三是鼓励银行加大对教育贷款的优惠措施,使银行贷款发展成为弥补驾驭经费不足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二,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对学校教育基建支出的审核和监督。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一些项目评估、财务管理、财务审计等中介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发展。针对教育基建支出的特殊性,这些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教育基建支出投向的确定,资金使用过程的规范性监督以及教育成效的评价提供了支持,有利于提高教育基建支出的绩效,因此,政府部门应努力引导社会中介加入到教育支出审核的队伍当中。

2.2 杭州市现行教育基建支出绩效评价现状分析。

2.2.1 存在的问题。

第一,重“合规性审查”,轻“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由于一些具体数据在取得上的困难或者支出项目本身不可细分,杭州市财政部门对教育基建支出的评价主要集中于财政支出分配情况,忽略了财政支出后教育系统的作用过程和运行结果,突出表现为:现有对教育基建支出的评价仅关注于财政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与执行过程的合规性,而对支出后的经济型、效率性及效能性评价的尚未开始实施或仅仅开始探索。如果这种情况得以持续,将不利于公共财政资源的真正使用目的,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重“经济理性”,轻“教育理性”。杭州市对教育经费投入仅有的一些绩效考核指标一般是借用经济领域通用的财务规则设立指标,进行经费使用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如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会计信息质量等来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模式符合现代经济性、效率性原则,具有简单、操作性强的特点,但容易忽视教育特有的规律。对于教育育人等目标的实现,仅仅依靠经济领域中财务规则来设计评价指标是不科学的,也很难对基建支出实现的绩效进行全面、中肯的评价。

3 构建杭州市教育基建支出评价体系

由于大部分学校是事业单位,学校的经济运作方式是按章办事,很少考虑财务管理成本,也极少有人去关注各种投入的产出效益。

但是,近年来我们越来越认识到,教育一方面是社会公益事业,一方面也具有产业的性质,也需要讲究效益。

教育基建投资是一种生产性投资,而任何投资都应该考虑投资收益。绩效考核由于能够判断、反馈绩效信息,已成为支出管理的重要工具。对教育基建支出进行绩效评价,不仅能够了解教育基建支出的现状,也是提出改进意见的重要途径。因此,对教育绩效支出进行适当的财务成本管理控制,追求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不仅直接影响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也关系到学校的持续发展。一方面,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资金需求往往导致大量的经费投入和越来越高的教育成本,另一方面,过低的使用效率无法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因学校只是教育资金的使用单位,本身并不直接承担风险,很少有人关心绩效,所以容易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绩效评价通过对出入学校基建项目的现金流和“教育产成品”进行分析,直接关注到学校的内控和管理制度,有助于对其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加以总结纠正,研究解决对策,提高基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水平。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教育基建项目绩效体系具有积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3.1 教育基建支出绩效评价原则。

3.1.1 全面性和特殊性相结合。

绩效评价的内容需要全面体现学校是如何掌握和使用教育基建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配置效率是指财政、教育部门对基建资金的分配是否合理,使用效率是指学校对经费的管理使用是否有效。

3.1.2 价值导向和激励。

教育基建支出的绩效评价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性。评价的目的不是要减少对教育的投入,而在于通过考核使资金发挥更大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学校重视评价结果,按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开展各项工作。

3.1.3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绩效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把经济指标引入学校评价,但并不是说要用经济效益作为主导型的衡量指标。教育更多的是体现一种社会服务功能,因此不能忽略学校教育的社会评价效益,而需要从多种效益的相互结合中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3.1.4 兼顾短期效益和长远效益。

对学校的绩效评价,不仅反映了当前学校所拥有的能力,更要包含未来的发展前景。一项高效的教育基建支出,不仅需要满足当前的教育需求,也应该为将来的发展留足空间。如果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仅仅满足了眼前需要,而缺乏对未来的适应能力,是谈不上高绩效的。有的教育基建项目投资数额大,周期长,绩效的发挥有明显的滞后性,短期性的评价就不能作为评价主体。

3.1.5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定量计算是通过选择一系列的数量指标,按照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评定支出的效益状况。定性分析室评价者运用自身知识,参照有关标准,对评价对象作出主观评判。实际评价过程中,支出执行的结果有的可以用定量化的指标来计算;有的则不能用定量的指标衡量,单纯使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势必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两者的有机结合非常重要。

3.1.6 兼顾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教育基建支出评价的指标体系设计需要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全面性,但是设计又不能过于负责,否则会给有关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和计算带来困难,弱化其可操作性和应用性。

3.1.7 规范性和稳定性并重。

由于已有的评价对学校产生导向性作用,绩效评价本身就应具备内容上的规范性和一定时期的稳定性,以使得不同时点的评价具有可比性。

3.1.8 兼顾公平和效率。

绩效评价的效率原则是指评价的核销应以效率为准则,效率原则促使教育资金使用主体合法、合理、合规、高效地运用教育基建资金。公平性不仅包括横向公平,也包括纵向公平,以解决目前财政教育支出中存在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等问题。

3.2 教育基建支出绩效评价主体。

财政部门是教育资金分配的源头,把握着资金流量、流向、流速三个关键关节,资金分配的结构性主动权掌握在财政部门手中,而且评价的最终结果也为财政部门进一步提高支出效率提供了一句。教育部门是学校的主管部门,学校工作都是在教育部门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督下进行的。教育绩效评价结果使教育部门更清楚地了解本地教育的运行,为提高教育竞争力指明了方向。受教育群体是教育支出的课题,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教育者最大限度的发展,支出绩效如何,受教育者最有发言权。此外,社会公众是教育产品外溢效应的影响者,他们对教育支出绩效作出第三方的观察和评价。

财政教育部门的定位应当是操作者或执行者,在一种相同的公共利益导向下,这几者之间不存在重大的目标冲突。

3.3 教育基建支出绩效评价指标。

建立财政支出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是比确定绩效评价原则和主体更为具体的工作。当为财政支出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就必然会碰到指标的层级、数量这样的框架结构问题。实际上,并不是指标层级越细越好,也不是指标数量越多越好,过多的指标层级和数量,不但会使整个指标体系显得杂乱无章、评价过程过于繁琐,还会加大评价的工作量,降低评价的精度和指标的可重复使用率。所以,良好的指标体系应具有简明、易操作及可重复使用的特征。

本文按照反映学校基建资金筹资落实情况、支出和利用情况以及产出效益为依据构建指标体系。

3.3.1 反映基建资金筹措落实情况的指标。

(1)财政资金到位率。该指标主要是评价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财政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财政资金/计划到位财政资金。(2)配套资金到位率。该指标主要评价学校对财政资金的配套能力和筹措能力。计算公式为:配套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配套资金/计划到位配套资金(3)资金到位及时性。该指标主要评价学校筹措的基建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3.3.2 反映基建资金支出和利用情况的指标。

(1)投资完成率。该指标主要评价学校自基建项目的累积投资完成情况。计算公式为:投资完成率=累积投资完成额/项目预算数。(2)结余资金占用率。该指标可用于评价基建结余资金的占用水平和合理程度。其计算公式为:结余资金占用率=累积基建结余资金/项目实际投资额。(3)项目管理指标。该指标主要评价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执行各项制度的情况,包括立项目标完成情况、管理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实施进度情况和实施内容完成质量情况等。(4)基建资金支出合规情况。主要用于评价学校基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按相关的支付法规执行,是否存在浪费、违规等情况。

3.3.3 反映基建资金产出效益的指标。

(1)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影响。指项目的实施是否有效推动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2)办学条件改善情况。指项目的实施是否有效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实现增加教育资源的目的。(3)项目设施设备的利用效率。指完工项目的实际利用率和使用效率。(4)项目教育产出额效益。指项目的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项目满意度调查。指项目评价主体对项目的满意程度,可通过面向校内师生和一定范围的社会人员发放问卷调查的方式测评。

3.4 教育基建支出绩效评价程序。

为保证结果的客观、真实,绩效评价的过程需要按照一套合乎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评价的前期应置顶评价计划,组织专业小组,设计评价方案,并对这个评价工作有总体规划。具体流程如下:

3.4.1 评价指标的确定。

在指标的选择、确定和设计中,主要按照相关性、可得性和可比性等原则进行。相关性是指指标与绩效机密相连,能够成分反映基建项目的绩效水平。可得性是指指标要具有现实可得性。可比性是指指标要在各学校基建项目之间具有可比性。所有指标应当具有一级、二级分类,具有一定的层次性。

3.4.2 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

进行绩效绩效评价需要大量基础性数据的支撑。可以调差和统计上报的方式收集有关指标的基础性数据,再对数据进行二次加工处理。教育基建投入的基础数据可以通过上级部门的预算执行以及学校的财务收支详细账目得到,而一些满意度的调查则需要借助问卷调查并由量化工作得到。

3.4.3 确定基建项目的绩效。

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计算确定各个学校实际指标所得值。这一阶段要尽可能地借助计算机,进行一些繁杂的数值筛选和对比工作。在确定绩效的过程中,各个单项指标的权重系数需要专业性地汇总确定。

3.4.4 结论和政策建议。

3.基建项目财务管理问题探讨 篇三

【关键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预算管理

一、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基建项目是指投资建设用于进行以扩大生产或增加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恢复项目。基建项目建设是生产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首要环节。在制造业中,固定资产投资占资本金比例在40%左右,企业资源投入大,风险也大。基建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资金流动、价值循环有根本性的不同,基建项目具有一次性、目标确定性和资源和法律约束性等特征。由于基建项目一般很少直接产生收益,不存在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对比考核。基建项目的管理层面对成本费用审核的压力较小,甚至在决策层“抓大放小”之后,管理层既是项目建设的执行者,也成为了“决策者”。如果企业放松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有可能造成资金损失和利益伤害。为实现基建项目价值的最大化,做好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需要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加强基建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

二、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客观原因造成,也有项目管理人员熟悉企业管理漏洞,人为舞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完善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人们已经认识到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但是仍然会出现制度盲点,比如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些基建项目即使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但也陈旧不适用。企业筹建期间各项业务千头万绪,往往容易忽略财务制度的建立,甚至有些项目本身就是各种原因匆忙上马,领导只好指示管理人员“且行且定规”。同时在传统的管理思想中,没有支付就不需要核算,也不需要会计工作。因此在基建项目的初期,会计人员经常被抽调到其他部门不能专职工作。名义上团结合作,实际上是减少了会计自身的工作职责,弱化了财务管理的作用,这样就很容易出现管理的漏洞。企业的经营活动并非一成不变,随着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以及信息科技手段的日新月异,致使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容易成为敷衍应付上级检查的“摆设”,甚至某些早已不适用的条款成为管理人员推诿责任的“避风港”。比如电子商务的应用于网上银行的快速发展,在给财务人员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资金收付的风险。而财务管理制度中,往往还停留在填写支票的规范管理层面,没有对应更新制度内容。

2.预算管理不规范

通过项目预算反映项目建设期间的资源配置状况,还具有规划、沟通与协调、监控、绩效评估的作用,是实施项目管理控制的主要方法。按项目建设的时间来看,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事前控制可以“防患于未然”;事中控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事后控制可以分析实际绩效与控制目标或标准之间的差异,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纠正偏差。

由于基建项目具有唯一性,在编制项目预算的时候,需要将预算管理报表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基建项目受建设期限的约束,综合体现了企业的实力,管理者也容易抱着突出体现自己,获取晋升资本的心理一味地追求项目目标“高大上”,人为压缩建设工期。在脱离客观情况编制项目预算的情况下,有可能误导资金的筹集、使用。比如某生产线预算建设工期为12个月,总投资500万元,合同条款为建设期间按实际进度的80%支付给承建方,竣工验收后支付余下的20%,预算平均资金成本10%。但项目实际的建设工期是18个月,造成了贷款资金过早筹集,多支付了利息,平均资金成本达到18%。

除了预算管理中编制、控制环节,预算考核环节也十分重要。预算考核是指对各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完成结果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为企业实施奖惩和激励提供依据,为改进预算管理提供建议和意见,是企业进行有效激励与约束,提高企业公司绩效的重要内容。有些企业在设计基建项目预算考核指标体系时,只考虑了建设规模大小、建设工期、筹建期间办公费用、管理人员工资薪金等方面,而忽视了考核投入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投入资源的利用率。除了指标单一,还存在指标说明含糊,缺乏操作性等问题。

3.未使用专用账户支付核算

具体来说,未使用专用账户支付核算的情况还分为两层次:直接使用投资股东的账户支付;企业自身使用多个账户支付核算。按照公司法和会计核算制度的理解,似乎不可能出现直接使用投资股东的账户支付款项,但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这是因为基建项目最初的应付款项大多数是土地款或设备定金。在项目筹建初期,公司主体可能尚未完善手续,工商、银行、税务的手续也还欠缺,股东常常代签意向书、合同协议,还会“理所当然”的支付款项。看似一家人的做法,却给会计核算带来难题。由于各地税务政策的执行不一,有些地方可以出具付款委托书形式理清债权债务,有些地方却需要重新签订合同、退款、转款,才能开具发票给项目业主。至于企业自身使用多个账户支付核算的问题,也是由于财务人员对于项目核算的管理意识不强造成的。特别是获得国家扶助发展资金的企业,没有使用专用账户支付核算的,容易有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情况出现。

4.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不能准确划分

虽然对外履行付款义务而言,资本性支付和收益性支出并没有明显的区别,但对于会计核算、税务筹划工作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新的会计制度取消了长期待摊费用的强制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将收益性支出直接计入当前损益,减轻了企业成立初期的纳税压力。但是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方面仍然有严格的规定。无论是错将资本性支出划入收益性支出,还是将收益性支出划入资本性支出,都是不恰当的。

三、改进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措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7日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要做好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完善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公司筹建期间就应当拟定各项管理制度提交股东会或上级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税务部门的文件、规范结合企业情况建立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建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程结算付款管理、材料设备的采购付款、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制度等内容。制度的建设是持续改进的过程,是动态的管理过程。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监控、调整、更新。

2.紧抓预算编制、控制与考核环节,合理保证实现项目目标

项目建设完成后,预算考核的流程一般包括:确认各部门的预算执行结果;收集资料;编制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组织考核团队对各部门考核打分,确认并上报考核结果。因此预算考核中主要的是考核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关联性、逻辑性等。企业应当加强对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控,实行严格的概预算管理,做到及时备料、科学施工、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达到设计要求。企业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可以采取“对标管理”的方法。通过选取过相似项目的成本预算作为标杆,对建设期间重要的环节进行深入分析,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建设工期较长、在国内或同行业内都难以找到标杆的项目,企业可以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权衡利弊,聘请专业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预、决算的工作。

预算执行的管理包括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为实现项目价值的最大化,还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将费用控制与价值创造相结合。比如项目建设中的可周转材料或设备的选择,除了对比产品价格,还要对比使用期限的长短,和维护成本的高低。

预算考核是预算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动态和综合考核。企业可以单独制定预算考核管理办法,也可以将预算考核的相关制度和流程纳入总的预算管理制度中。项目建设完成后紧接着进入企业经营活动,参与项目建设的人员大多数走上相应的工作岗位。因此,基建项目完成后,应该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的预算考核,有奖有惩,奖惩分明,增强员工实现目标的主动性。

3.做好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专用账户支付核算

基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或上级监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用途使用资金,设置专户收付核算。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基建项目立项后,财务人员应当抓紧办理银行、税务的相关手续,做好项目款项的支付准备。使用专户核算每一个项目的建设成本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可以更好地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记账、报账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充实、数字真实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基建资金的完整与安全。

4.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加强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我国《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决定了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企业可以制定详细的会计科目使用规范,并采取岗前培训与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由经验丰富的会计人员负责培训。在会计核算流程中,规定会计业务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才能进行对账、结账,并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核才能编制财务报告。

参考文献:

[1]王志刚. 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与监督[J]. 中国集体经济,2009(5)

[2]李巍. 浅议基建项目财务控制工作[J]. 财经界,2010(10)

[3]郑冲. 如何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J].会计师,2013(01)

[4]张笑非. 如何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与监督[J]. 会计师,2010(03)

4.基建工程项目流程管理 篇四

摘要:良好的施工项目管理流程是运用现代化的管理 ,把项目所需的各种物质和信息进行有机的结合 ,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项目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项目管理 质量验收 安全管理

前言

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如缺少某些重要环节;个别管理流程不明确 ,致使有关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流程颠倒,使得施工项目管理流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探讨 ,并结合笔者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核心GBD商务区的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从业经验提出了科学合理的施工项目管理业务流程 ,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不断提高建设投资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基建管理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立项报批与投资管理、工程款支付、技术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管理。作者总结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干重要环节的管理流程进行汇总。要求基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办事程序,依法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报批,完善项目建设手续

立项前应组织人员,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市场调研、划策;对项目建设标准、规模、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决策;建立健全组织,制定制度及工作流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委派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和材料设备的招标,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进行报批,完善项目建设手续。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和阳光操作

在项目决策的同时,提出了“建好一幢楼,培养一批人,不倒一个人”的总体要求,从组织上、制度上着手,防患未然。针对基建项目建设实际,专门制定了若干制度,从项目决策、招标组织、材料设备的招标、现场管理、工程款的支付、工程变更的审批等各方面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制度及操作流程,使工程建设的每一步都在阳光下规范进行。项目重大事项由基建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研究决策。指挥部下设招标机构、现场机构、监管机构。招标机构负责工程和材料招标;现场机构负责项目的建设及推进,下设质量组、安全组、材料组,分别负责质量、安全及材料供应等监管和组织;监管机构对项目招标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管。基本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管各司其职、协调一致、运作有序、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和阳光操作。

三、依法依规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确保项目在阳光下操作,首先在阳光下选择承包商,制定了项目招标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所有承包商必须依法招标确定,招标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并受项目监管机构监督。严格按规定执行。首先办理项目的报建手续,确定招标项目内容、范围、规模;其次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再次对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这也是招标工作的重点,事先制定了预审办法,对报送各单位进行打分、评审,择优确定入围单位;编制详细针对项目特点的招标文件,招标前工作充分,详细,确保招标工作平稳执行。通过各项工程招标工作推进,可合理节省工程投资。

四、严把材料设备采购及质量验收关,择优选择材料和设备

工程项目建设除工程外,材料设备占一定比例,材料、设备质量直接影响到项目建成后运行的好坏。材料设备采购成本直接影响到项目成本,材料设备采购是否顺利及时,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能否顺利推进。为了确保材料、设备采购及质量,制定项目材料、设备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规定了材料、设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依法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对一部分难以招标的材料、设备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市场调研,确定合格供应商,按公开竞争工作要求择优确定。通过公开招标,充分竞争,降低投资,排除人情关系,同时也减轻了工作压力。

五、加强项目施工组织、质量、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管理,制定项目施工质监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地例会、建设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现场管理工作,并且在开工前明确了廉洁责任合同,明确廉洁自律要求。

(一)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1、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的要求,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建立档案资料,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按投标文件的内容,完善、健全项目部,明确项目部人员的职责。

3、责成承包商按项目的特点进一步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对质量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方案要报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审查批准,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再实施。

4、督促监理部按项目的特点编制监理计划,并在监理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确定工程建设关键点,进行重点控制。

5、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较重大的技术问题,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人员召开专题会,充分讨论,明确实施方案后再施工。

6、建设单位专门成立现场质量督察组,独立行使质量检查职责,确保施工质量。

(二)加强投资控制,尽量节省投资。

工程建设的同时,应专门委托中介机构进驻现场,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审计和实时控制,确立了甲方现场部、监理部、跟踪审计三位一体的现场投资控制体系。现场部对事、量进行控制;监理部对方案(施工)、工程量进行控制;跟踪审计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三方相互牵制,相互制约,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在工程款的支付中在正常程序中增设了跟踪审计审核,项目财务部审查关,严格控制资金使用。

(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是施工企业,监管人是监理单位,但安全生产事故的最大受影响人是建设单位,因此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把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小组,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责成监理部与施工方联合组成安全生产管理协调小组,每旬组织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

时整改。同时甲方做到: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真实、准备完整。

2、建设单位保证按时支付工程款,保证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

3、对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不得用到工程上。

六、规范开展项目决算审计,严把项目决算关

建设单位应成立决算审核组,配合现场决算,重点开展对照合同变化部分审核把关工作,严把项目决算关。现场部组织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资料、变更签证进行梳理,进行竣工决算,有力控制工程项目投资。

七、结束语

5.学校基建管理办法(参考)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项目学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的管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校舍,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教育局规划发展股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确定中小学布局、审定校园规划,审查设计方案,监督招投标,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审核,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培训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工作。

(二)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中心学校校长、县直学校(幼儿园)校长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中心学校分管副校长和中心学校下属学校校长为直接责任人,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从投资计划审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整个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投资核准制、工程决算审计制及工程备案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前期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学校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城乡规划,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总体规划,报县教育局审定,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 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学校根据县教育局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学校不得擅自建设。

第七条

学校根据项目的立项批复,编制设计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核后,学校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本着“安全、必需、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要避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 标底编制工作由项目学校比选或是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项目学校工程领导小组、教育局计财、监审、规划等相关股室共同进行审定,编标方案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建设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合同经教育局审核后签订。工程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 义务,学校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情况签发付款证明书,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共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省、市、县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1、招标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招标由学校按照工程招标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县教育局发展规划、审计监察等股室进行监督。3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零星维修项目能打捆招标的要打捆招标,不能打捆招标的学校可采取向不少于三家、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30万元以上的项目、大批量采购建筑材料、半成品加工等,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公开招标。

2、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学校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单位不得再转包或肢解分包。合同文书交教育局一份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实行施工进度月报制度,从工程开工次月起,每月5日前由项目学校将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及存在问题等报送县教育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学校应派出专职或兼职基建管理人员,配合监理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作好施工日记。着重把好“六关”: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学校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负责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隐蔽工程量和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的确认,必须经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人员,会同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县教育局审定后方可生效。学校项目建设负责人要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签证审核制度。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学校项目领导小组人员集体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 批,学校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否则,变更造成的投资增加由责任人负责。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因学校建设产生债务。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分项、分段和竣工验收制度,分项和分段验收由学校会同勘察设计、质监、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并出具相应验收报告,严禁无验收进入下道施工工序。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学校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项目学校和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工程量,确认有关材料单价。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等有偿服务收费按规定计入工程成本。编制的竣工结算报教育局审查通过后,委托中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审,再提请县审计局组织竣工审计。项目学校在报送县教育局审核前,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决算依据,按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要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项目建设款拨付由项目学校依据工程进度、资金筹措等情况,向县教育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后,依据立项批复中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中标企业出具发票后直接转账拨付到施工企业账户,严禁直达项目经理个人账户。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以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比例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1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循先急后缓的原则,使用顺序为:

1、中标合同内资金;

2、经教育局核准可进入工程决算的报建费用;

3、“三通一平”的前期工程费用;

4、经教育局审核批准的设计变更部分的费用;

5、附属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多渠道筹资建设资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项目建设资金采取国家专项投资和财政拨款为主,小型维修建设项目资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建设资金采取国家专项投资与学校自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筹资。项目建设资金属学校自筹的部分,学校要积极筹措并确保资金足额到位。鼓励学校通过捐赠、定向援建等多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项目学校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工作,建立项目建设公示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建设项目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决策失误、履责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场外交易的。

3、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对工程变更签证单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5、已完工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按时向县教育局、审计部门送审决算的。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不全,而无法竣工验收的。

6、存在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投资概算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报建审批。投资概算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项目,由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投资概算在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经学校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立项及投资概算报县教育局局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2、项目的监督管理。工程有专人负责,工程量签证、项目预(决)算、项目合同、施工记录、资金拨付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准确、详实,并报教育局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学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 决算书、财务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学校建设管理资料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的档案目录,收集、整理一份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上交教育局归档,一份由学校归档。

第二十条 项目学校要加强校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校舍管护制度,正确使用建筑物,不得改变房屋设计的使用范围,要加强日常维护及季节性检查维修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行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行业规定执行。县教育局之前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竹山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 12 月25日印发

武鸣县中小学校教育基建工程项目工作职责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保证教育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6]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6]17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桂发[2006]9号)、《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共武鸣县委武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鸣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发[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机构

教育工程项目建设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为加强对教育项目建设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县教育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下,成立教育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局局长方新琪同志任组长,副书记、副局长为副组长,计财股正副股长为组员,负责组织、指导全县中小学校教育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协调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落实到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各镇中心学校、项目学校也要成立由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相应机构,负责对本区域教育项目实施的领导和管理。

二、各部门的职责

县教育局:全面负责教育项目计划、落实,资金拨付、控制,并组织实施、指导、督导检查和管理工作。镇中心学校:配合各级部门做好项目学校的项目推进、协调、监督等工作。

项目学校:配合上级各部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各方面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图纸设计、“三通一平”、报建报监及工程各种手续等前期各项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检查督促;负责解决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碰到的具体事宜;负责做好项目建档工作。

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苍南县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学区、县直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为了切实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基建行为,确保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有限教育资源产生的效益,杜绝在基建中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严重超预算现象,促进学校廉政建设,现就我县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

1.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基建项目,包括校舍新建、危房改造、破旧房修缮、校舍装饰、水电安装和学校围墙、道路、绿化、运动场地修建等都要进行立项审批。

2.基建项目申请立项前,项目学校要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要遵循“安全、够用”的原则,要结合学校条件、生源流向与资金许可等情况。为避免造成浪费,今后村完小若出现危房校舍,首先 要考虑布局调整方案;对生源逐步减少的乡镇中小学,因出现危房校舍或布局调整而导致教室用房紧张的,如能利用其它用房暂时解决学生上课问题的,不应再建教室。

3.对危及师生安全的校舍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上报改造方案,防止发生意外,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危房改造项目要克服“贪大求全”现象,要以“排危”作为前提。

4.基建项目的立项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各校要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确定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对没有经费来源的基建项目不准超预算,对资金不落实的基建项目不予立项。

5.基建项目立项程序:所有基建项目必须先将基建方案提交教育局计财科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局长室审批,再按基建办事程序办妥全部相关手续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各校均不得擅自投资建设。

二、关于工程造价的管理

1.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校舍建设项目必须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学校私自发包,严禁把校舍工程发给无资质的承包商,严禁把工程肢解分包。

2.投资3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学校负责招投标制。招投标必须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竞标,竞标时应有县教育局监察室、计财科及学校教师代表参加,对招投标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招标健康、有序地进行。对于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项目,如校舍修缮、装饰,花坛、道路、围墙修建及填土、绿化等一般也要采取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若情况特 殊,学校也可采取由校方备料包清工或点工的形式组织施工,但必须有学校主要领导参加的三人以上人员组成的学校基建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3.确定施工企业后,在施工前学校应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造价、工期、质量、付款办法等。

4.对暂定价材料的采购,学校要本着“经济、耐用”的原则,并派出两位基建工作小组成员与施工单位一同采购,对采购材料实行按实见证确认。若采购的材料价格过高,应事先报请教育局批准。

5.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确因使用或结构合理性需要变更的,应先由学校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对于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项目也要先将项目方案报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建设。严禁先变更后办手续和擅自增加项目。对先变更后办手续和擅自增加项目而增加的造价,在决算时不予承认;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6.校舍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工程预付款拨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经手、证明、审批等手续后,通过银行向承建单位约定帐户拨付款项。严禁现金支付,严禁把工程款拨付给施工班组或个人的行为。工程无论大小、造价无论高低,结算的凭证必须是国家正式的工程税务发票,严禁以收款凭证等“白条”代替。

7.根据有关规定,学校所有的基建项目都必须按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结算,才准予报帐。县教育局作为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基建项目决算先要进行内部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各校也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特别是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项目增减和材料采购价格等涉及工程造价的,学校要慎重并办妥相关手续,在决算时提交书面见证材料。对基建管理混乱,手续、材料不齐的,学校先进行整改,然后才准予决算;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三、关于工程质量管理

1.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在校园出现。

2.项目学校必须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基建工作小组,并指派责任心强,廉政敬业、熟悉工程技术的同志作为项目联系人,报县教育局备案,以强化基建工作的责任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学校基建管理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及时到位,直接参与安全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坚持现场跟班验收、见证、监督和检查,杜绝事后见证和没有现场验收的见证。

3.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接受县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凡投资超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校舍工程都必须办理委托监理手续,实行全过程工程建设监理。

4.严把进场材料质量关。对每批次进场的材料都要检查其合格证、包装、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对工程所用的重要材料要求“三证”俱全,并按批次进行取样、见证、送检,合格后才允许使用,杜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场施工。

5.重视对半成品、成品材料进行试验验收。对钢筋加工、柱筋接头、混凝土制作、养护等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并送实验室进行抗拉、试压等实验,经测试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重视基建项目质量验收。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要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小型基建项目也要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进行验收。小型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由学校基建工作小组组织实施。验收程序是施工企业先提供竣工报告和相关的质保资料,然后验收人员根据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进行验收。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因管理混乱,导致基建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浪费的,或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7.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隔离,设立安全防护网,防止学生擅自闯入;对施工机械、施工材料的堆放,以不影响师生安全为前提,确保规范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四、关于基建项目档案管理

1.基建项目档案管理是指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管理。加强对基建项目档案管理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也是规范基建行为,明确责任的有效举措。

2.基建项目档案是永久性档案,小型基建项目也要按照基建档案要求,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材料、项目施工记录、质保资料、竣工验收和结算等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和项目管理文件材料,基建学校在工程结算后一周内将整理好的小型基建项目档案送交县教育局计财科存档。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基建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发展计划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审计局。

苍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8日印发

关于印发《裕安区中小学(幼儿园)基建工程学校三人小组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校、城区辅导区、直属学校:

为了切实加强全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基建行为,确保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有限教育资源产生的效益,杜绝在基建中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严重超预算现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裕安区中小学(幼儿园)基建工程学校三人小组工作职责》,请各校(幼儿园)按照通知要求,抓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万无一失。

附:《裕安区中小学(幼儿园)基建工程学校三人小组工作职责》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裕安区中小学(幼儿园)基建工程学校三人小组工作职责 为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基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2010‟16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职责。

1、中小学(幼儿园)基建项目建设是一个长期任务,各项目学校均应成立学校基建工程监管领导三人小组,并作为今后学校的一个常设机构。

2、各中心学校、城区辅导区、直属学校校长为建设工程监管领导第一责任人(三人小组组长),分管校长或中心学校下属学校校长、园长为直接责任人(三人小组副组长),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三人小组成员)。

3、第一责任人职责

负责本校和所辖学校校园建设远景规划的制定或修正;负责每一单体项目规划选址;负责每一单体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并参与工程建设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三人小组的领导工作,协助区教育局做好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

4、直接责任人职责

参与本校和所辖学校校园建设远景规划的制定或修正,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每一单体项目选址;具体负责每一单体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人员到岗、设备到位、材料进场工作;负责监督已中标的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技术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协助监理人员对各种建材抽样送检和质量验收工作,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和签证工作,组织并参与工程建设分部分项和整体验收工作,负责工程进度的上报和监督工作,协助第一责任人搞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5、驻工地代表职责

参与每一单体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检查施工企业人员到岗考勤、设备到位、材料进场验收工作;参与并督促检查每一单体工程放线定位、地基基础、墙体施工、钢筋绑扎、模板支撑、装饰工程、水电工程、混凝土浇筑等重要部位施工时,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协助监理人员测量收集隐蔽工程有关数据;协助并参与监理人员每半月召开的一次施工例会;收集监理单位每月上报的监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协助监理人员组织工程建设分部分项验收工作;协助监理人员做好各种建材抽样送检和质量验收工作,负责隐蔽工程记录;负责施工日志的填写,负责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签到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图片以及第一责任人安排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工作。驻工代表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0天。

6、三人小组成员必须遵守工程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场地。(2)、擅自变更图纸设计。

(3)、伙同施工企业在建材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而获取私利。(4)、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5)、在施工过程发现有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建材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6.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篇六

为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基建、监察、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计划的制定

(一)行政后勤处根据科教研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基本建设计划的依据。

(二)行政后勤处根据院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基建工程的轻重缓急,并视专项资金情况编制院基本建设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工程设计

(一)总体规划应本着既符合教科院的长远发展需要,又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由行政后勤处提出初步设想方案,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单体工程设计,由使用单位提出对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的要求,由行政后勤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编制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标

工程招标应本着优质、低价、高效的原则,按照市建委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一)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行政后勤处、财务处、监察、审计部门会同市招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从信誉高、有能力的施工企业中选拨施工队伍。

(二)由行政后勤处、财务处、监察、审计部门以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为依据,共同编制标的。

(三)组织有关部门与市建委招标办本着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评标,选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四)经市建委批准以议标的形式进行工程招标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院长组织行政后勤处、财务处、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质优低价的原则(按间接费用定额下限取费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从质量、信誉好的施工企业中筛选施工单位。

四、基本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院基本建设计划基本确定后,应立即着手完成下述各项审批程序,以确保计划的落实。

(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基建项目报建手续;(三)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完成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四)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五)向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保统筹手续;(六)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七)会同市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确定施工单位;(八)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

(一)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开工前,行政后勤处应向建筑质量监督部门报请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2.工程阶段性验收(如基础核验、主体核验、隐蔽工程)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由行政后勤处与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由行政后勤处派驻工地的专业代表与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管理

行政后勤处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做好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施工进度管理

1.行政后勤处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确保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2.行政后勤处严格按施工进度拨款,将施工单位上报的月进度结算和下月施工计划,做为工程进度拨款的依据。

(四)材料和设备管理

1.行政后勤处应定期将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向监察、审计部门通报,以便上述部门能够随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动态。

2.基建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可以采取与建安工程一并承包的方式,如果采取设备单独采购的方式,则要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严格执行院有关“三重一大”审批权限的规定,购买财产物资的经费支出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基建处负责人签批,一万元至五万元由主管财务院长签批,五万元至十万元由院长签批,十万元以上和涉及“三重一大”项目的经费支出,由院长办公会按有关程序审批后,一律通过院集体采购小组实施,做到统一采购。

(五)工程技术管理

1.基建施工图纸由行政后勤处驻工地代表向施工单位发放并做好记录。2.基建施工图纸会审及会签工作,由行政后勤处组织进行。

3.行政后勤处驻工地代表应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4.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应做好备忘录并及时向监察、审计部门通报,必要时组织监察、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实签证。

六、基建工程的合同和价格管理

(一)凡签署的工程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合同及设备订货合同,由行政后勤处起草,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共同讨论通过,并报主院校长审批签字后生效,合同文本应交上述各部门和院档案室存档备案。

(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编制工程决算书,并将相关的原始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三)工程决算首先报监理部门和财务处、行政后勤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终审,确定工程总造价。

(四)工程决算终审确认无误后,作为本项基建工程财务决算的依据。

七、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

(一)基建工程完工后,由行政后勤处、财务处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初检合格后,报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竣工核验。

(二)基建工程竣工核验后的一周之内,由行政后勤处、财务处组织财产管理、监察、审计部门共同进行工程初步验收,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需填入工程验收单,以便行政后勤处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三)初验提出的各项问题整改完成后,由行政后勤处组织参加初验的各单位进行复验。工程复验合格后,行政后勤处将竣工工程移交财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同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院档案室和财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八、鉴于我院缺少基建工程专业管理人员,为了更好地完成基建任务,对基建施工中的施工组织、施工监理、工程验收过程,应采取聘请具有中介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有关任务

7.浅谈基建项目财务管理 篇七

1.1 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现状

基建项目一般是由政府主导的, 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支持和市场融资两方面。目前, 我国的基建项目存在超计划投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现象。某些项目投资过多出现过热现象, 有些项目却投资缺乏, 结构极不平衡。项目申请、招投标不规范, 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1.2 管理制度不健全, 实际操作有困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基建项目投资方式变得多样化, 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已无法适应经济的发展, 在财务管理制度上存在“真空”, 从而产生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由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困难。

1.3 资金不能及时落实, 投资缺口比较大

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国家的财政支持, 另一个是市场融资。由于各个项目的实际意义不同, 有些项目政府虽然给予支持, 但是在市场上却难以融到足够的资金, 导致项目不能按时进行, 影响项目建设的质量。另外, 在立项和招标的过程中, 财务监督不严, 出现了让一些只顾抢项目的企业中标, 而资金不能正常运转的状况, 影响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1.4 资金管理不严, 财务管理不到位, 成本核算不清晰

资金在下拨之后, 不能进行及时到位的监督和管理, 致使资金在入账时的记入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 收到资金记入应收账款, 拨付资金记入应付账款, 致使财务管理混乱, 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标准来规范。而且, 不同的记入方式导致成本的核算也出现了相应的问题, 成本的核算方式混乱必然导致成本核算不清晰, 难以评估项目的价值和效益。

1.5 承接项目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立项不严, 许多企业不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 只顾争取到更多的项目, 接到项目之后又做不少小动作, 导致项目的质量严重下降。另外, 在项目授予和承接的过程中出现的审核不严或者寻租现象导致项目在承接的时候并不是建立在实际的成本效益分析上, 而是一些个人利益的综合体现。

1.6 相关工作人员经验不足

基建项目的管理不同于一般经济性的项目, 基建项目代表着国家的政策意向, 具有一定的事业性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由于相关人员的经验不足, 对于基建项目的财务审核能力较差, 加之基建项目复杂的关系, 严重影响了财务管理的质量。

2 对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改进意见和办法

2.1 建立审核制度, 使基建管理者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审核不严或者甚至没有审核, 是导致许多豆腐渣工程的主要原因, 究其原因, 是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对基建项目从思想上未给予充分的重视, 认为基建项目的资金问题, 投资的成本效益问题与自身的关系并不是很紧密, 依靠国家财政的支持, 项目的开始和调度比较随意, 对相关审核认识不足, 造成严重的后果, 严重影响国家的形象。所以, 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 使得工作人员从思想上重视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 是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首要措施。

2.2 加强监管和审计工作

加强监管的力度, 就要从立项、招标、认识、评价各个环节进行卡管。在立项上, 审核相关项目的财务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综合考虑资金来源和现金流量的持续等问题;在招标的过程中审核投标企业的财务能力和运营能力;在相关项目的进行过程中, 切实抓好工作人员的认识问题, 提高他们对基建项目的意义以及基建项目中各方面调度的认识;在项目结束后, 及时做好对整个项目的评估, 对项目落实后的各方面财务问题的审核是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2.3 提高相关工作者的素质, 协调基建项目财务运作的各个环节

再好的政策和制度也必须有合适的人去落实才能达到实效因此应切实加强对从业者的培训工作。此外, 应把基建项目各个环节的财务管理工作有机地协调起来, 这样就能从整体上把握整个基建项目的财务监督和反馈。

2.4 强化计划管理, 注重差异和效益

强化计划管理包括:完善制度、建立一套实用的标准和提倡廉政项目、加强内控两个方面。完善制度就是要根据基建项目的实际发展状况, 建立一套实用的标准体系, 使得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反馈能够发挥相应的功能。提倡廉政主要是避免搞一些不必要的项目, 避免出现寻租现象消除不利因素的影响。其次, 注重各个基建项目的差异和实际操作的不同之处, 针对具体情况, 采取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 关键是对基建项目的效益做客观的分析。

3 结论

结合我国目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现状, 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从诸多方面均衡基建的投资, 保证基建项目的质量。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切实发挥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反馈的实际作用, 不仅有利于保证基建项目顺利进行, 还有利于国家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

摘要:基础建设项目是一项周期长, 投资大, 具有内外部联系的综合性工作。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中存在过热和过冷并存的现象:一方面, 国家在鼓励一些项目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 国家在限制某些行业或者项目的过快发展。在此背景下企业必须加强项目的财务管理。本文分析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办法。

关键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於静.浅谈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J].职业技术, 2009 (8) .

[2]马龙.浅谈当前基本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问题[J].中国集体经济, 2010 (27) .

[3]赵燕.浅谈企业基建项目财务管理[J].管理学家, 2009 (8) .

[4]王志刚.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J].中国集体经济, 2009 (5) .

8.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管理问题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水利基建 财务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如何理解基建财务管理

基建财务管理主要是资金的管理,管理对象就是资金及其运动。所以,基本建设活动过程就是建设项目的资金运动过程。财务管理的内容同时还包括工程的预算管理,这是合理有效使用资金的关键所在,是财务管理的必要依据。基建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在保证工程效用的前提之下,规范财务操作,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即达到“性价比的最大化”的要求。

二、水利基建面临的新形势

1、水利基建财务的制度建设有很大进步

近几年通过修改基本建设制度、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规定等,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在制度建设方面有了很大进步,现已基本形成体系。但有些规定(制度)与实际脱离,规定(制度)之间相互冲突。如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问题,若按项目实际发生管理性质费用列支,很少有建设项目不超支,原因就是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概算定额偏低,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日益增加

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保障源水的供应及改善水环境,深圳市政府对水务建设采取重点倾斜、高强度投入的政策,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单是深圳市本级财政的投入2005年为6.5亿元、2006年为10.75亿元、2007年为12.94亿元。随着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值得思考的问题。因此我们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十分必要。

三、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1、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相对薄弱

水利建设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这导致一些建设单位只注重计划管理,而忽视了项目效益和财务管理,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有待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会计信息及会计核算科目不够准确等时有发生,使投资发挥效益受到影响。随着水利投资主体多元化趋势的发展,现行的一些财会方法及理财观念要进一步更新,业务知识急需加强。当前,基建财务人员缺乏的就是这种现代财会知识和技能。财务管理工作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思想观念、业务知识及理财观念尚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基建财务会计人员是做好建设项目财务工作的主体,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财务管理的质量。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财务会计人员不仅要熟悉掌握财务会计知识,还要了解工程概预算知识、工程图知识,清楚概预算的标准和定额,全面了解基建项目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才能准确设置账套,准确核算基建项目。为此,一方面基建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加强对基建财务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等的学习,弄通并熟练掌握,增强和提高对政策、制度的理解和执行水平,提高依法、依规办事的能力,努力学习并掌握一定的水利工程知识;一方面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人员不稳定、业务素质不高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其进行业务培训,扩大知识面、提高业务素质。基建财务会计人员要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的基础上,工作方式应由事后记账变为事前参与、事中控制和监督,通过参加工程招标、价款结算、竣工验收、制定办法和重大事项决策等,为更好地开展财务管理、尽快发挥工程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2)财务人员必须学习和了解市场经济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水利基建项目的特点和市场经济对水利工作的影响,在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下,把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被动转向主动,主动服务、主动管理、主动监督、主动为领导当好参谋、主动适应市场。

2、建立健全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国家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对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在银行开户的管理一直是严格的,不主张多开户。然而,按现行有关制度,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地方配套资金等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管理都要求单独开设账户单独管理,因此,对有多种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是可以开设多个账户的,临时账户还不包括在内,给财务管理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也不便于日常的管理。

(1)进一步完善水利资金各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机制,要从单位的银行账户入手,切实加强对银行账户管理,彻底清理、整顿、归并银行账户。坚决杜绝一切制度外收支和小金库的存在。同时建立水利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杜绝人为滞留、挤占、挪用水利资金、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逃避财务监督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发生。

(2)要建立健全水利项目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制度,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强化对工程项目的审查验收。确保资金按计划批复的项目及用途使用。根据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制定用款计划,并对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及时了解,资金的拨付以用款计划为依据,按工作程序、工程进度、支出预算进行拨款。同时要严格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监理单位审核,经办人审查,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四个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3、切实加强对基建项目竣工的财务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工程竣工完成后,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工程建设财务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总结。财务部门要会同设计、计划、物资、工程统计、监理、施工等部门联合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认真检查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及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调整,真实反映水利投资效益,准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但是对竣工财务管理,目前存在着管理混乱、规定不明确等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1)竣工决算是办理财产交接的依据。它是用货币和实物数量两种计算方式来反映竣工工程投资来源、建设规模、资金使用、工程造价、投资效果和综合效益的总结性文件,它能够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最终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首先,由于竣工决算是在搞好日常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要求基建财务人员要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从概预算的审查、招投标、计划管理、施工合同、工程实施结算、直至竣工决算编报完成。其次,工程竣工后,财务人员要全面清理各项财产物资,核实结余物资,做到账实相符;清理债权债务,并落实最后余额数;要认真核实基本建设拨款额,并同银行核对各项收支,在此基础上,正确计算基本建设支出和各项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对不应计入建设成本的项目要及时剔除,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待摊费用正确分摊,以保证竣工决算编制的正确性。再次,要加强竣工决算有关指标的分析。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必须要对报表中所列的各项文字及数据资料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分析各主要指的完成程度,如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交付使用资产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生产能力或效益等进行分析,从中找出差距、分析原因,为工程交付使用后加强管理提供依据,为提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打下基础。

(2)财务部门对工程决算应进行全面监管,不仅要求财会人员对工程量、工程定额比较了解,还要求了解有关的政策,熟悉决策工作;财会人员要走出办公室,亲临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参与工程量的检测与工程质量的验收;对工程的设计变更、追加概预算及动用工程预备费用等,财务人员要以有关文件批复为依据;对工程结算的材料费的计取,平时要注意了解市场行情,搜集有关资料,勤调查和咨询,并在各种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经审核无误后,根据财务程序进行结算、拨付,不能不问清事实情况盲目进行财务结算资金拨付;对工程量的认定,必须与施工人员一道同乙方会签,根据工程进度、合同条款、监理说明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监管;要委托审计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拨付和结算依据,搞好水利工程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水利基建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经济工作,随着水利建设的深入开展,基建财务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愈加重要。根据以上分析,在发展水利基建财务管理过程中,基建财务人员应当进一步与时俱进,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改变过去的传统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朱冠余、王爱国、吴卫东:水利基建财务风险分析及对策探讨[J],江苏水利,2004(12).

[2]李正平: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J],山西水利,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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