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文件申请文件

2024-08-09

资质文件申请文件(精选8篇)

1.资质文件申请文件 篇一

公司资质文件及重要文件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的重要资质文件及重要文件的管理工作,保证资质文件合法、严肃和可靠使用,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公司所有重要资质文件和重要文件的办理、使用、归档、保管、销毁处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相关术语

3.1本规定所称的资质文件管理是指对公司各类资质文件的办理、申请领用、使用、保管、销毁处理等一系列管理行为的总称。

3.2本规定的重要资质文件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证;环保类证明;专利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以及政府评定的各项资质证书等。

3.3本规定的重要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战略规划书;高层行政会议记录;财务报表;财务票据;各类工程合同;人事综合考核文件;政府项目申报材料;技术(研发)材料;检测报告;重要资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

4重要资质文件和重要文件的管理

4.1重要资质文件和重要文件均由专人负责,并配置专用相关设备和场所存放、保管,并有详细保存登记和借阅记录。

4.2主管领导要加强重要资质文件和重要文件的管理,要定期或不

定期抽检,确保统一入柜保存。

4.3要严格限定借用的范围,只允许用该文件办公事的经办人借用。

4.4 禁止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重要资质文件和重要文件。借用后,要及时退回,禁止转传,禁止随便携带外出。

5.重要资质文件使用的考核与处罚

5.1 重要资质文件在使用时,使用人要写借条注明具体用途的说明。

5.2重要资质文件的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对违规和执行不到位者,公司在当月要作出严厉的处罚。

5.3 主要的违规事项:

5.3.1 在原证件上涂划;

5.3.2 无及时办理、整理、登记、归档、保存、备份、移交重要资质文件;

5.3.3 无按规定的方式保持、存放、借用、使用重要资质文件;

5.3.4 借用者不能及时完整归还重要资质文件;

5.3.5领导无定期抽检重要资质文件保存使用、归档等管理工作; 5,3.6 过期文件无更新、无补办、无补订;

5.3.7 无完整、全面地使用流程登记手续。

6.本条例由公司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7.本条例经管理层会议通过,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资质文件申请文件 篇二

关键词:化学,实验数据,专利

化学是一门实验学科,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与其他领域的相比,有着明显不同,其撰写也存在特殊之处。如化学发明是否能够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确认;有的化学产品结构尚不清楚,不得不借助于性能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定义等等[1]275。其中,实验数据就是其特殊处之一,既可能存在于权利要求书中限定保护范围,又可以出现在说明书中用于表征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还可以出现在附图中与附图配合解释。应如何进行实验数据的撰写,撰写中怎样处理数据及怎么预防由于实验数据的失误而被无效,这都是困扰我们的问题。本文将对撰写中的实验数据简单地作一归纳。

1 权利要求中的实验数据

1.1 权利要求书中数据范围的合理概括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概括过小,专利权人将损失合理的权利。例如,将反应物在温度200℃时保持30 min。这种使用点值进行限定的极端情形,使得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很小,只要他人在非点值状态下进行反应就不会破坏其专利权,然而在化学领域,点值周围的小范围数值往往也是能够实现的,如上例中在200℃加热29.5 min或在199.9℃加热30 min等,很可能也能够实现反应但却不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反过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同样也是不恰当的,容易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存在被无效的风险。合理的概括范围应当是能够产生说明书中的技术效果的范围。

1.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实验数据

从属权利要求中常常使用实验数据对独立权利要求做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尽量从多个角度多方面限定,这是因为在无效程序中,只能通过删除权利要求、删除技术方案或合并式修改来补救。使用从属权利要求多方面限定,可以为以后的合并式修改留下余地。

2 说明书中的实验数据

2.1 实验数据与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其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1]130-132,化学领域的特殊规定是“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实验数据的缺失,在化学领域有可能造成公开不充分的缺陷,该类缺陷一般难以通过修改来纠正的,这在后续程序中成为很难克服的一个缺陷,因而应当引起注意。

何种实验数据是必须记载在说明书中,以避免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呢?

(1)影响实验赖以进行的必要条件的数据

案例1:一种用于石油裂解的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反应原料进行分段加热。现有技术中是一次性加热到800~1000℃,该申请的改进之处就是通过分段加热得到性能优于现有技术的催化剂,但并未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分段加热的具体方式。该申请人相关文章也能够看出,分段加热并不是简单的随意分段,而是先以特定的升温速度分别加热到第一、第二和第三温度,并分别保持第一、第二及第三时间,随炉冷却;继续以特定的升温速度加热到第四、第五温度,保持1 h,随炉冷却,得到最终产品。因而,简单的一句分段加热并不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和现有技术中的知识是不能推断出分段加热的程序,这种数据的记载是必要、必须的,不详细记载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2)技术方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实验数据

案例2: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式I化合物(结构式略)用于治疗青光眼病症的药物的用途,说明书中公开了该申请涉及新化合物及其治疗眼科病症的用途,说明书药理实验部分给出了某种酶活性的实验数据,但是针对上述具体适应症的实验仅描述了实验模型的制作方法及实验步骤,没有给出任何有关疗效的实验数据。因而本申请说明书仅证明所述化合物对于某种酶活性具有抑制作用,而没有证明所述化合物可用于治疗或预防相应的具体适应症。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述酶抑制作用并不能得出所述化合物对具体适应症具有治疗作用;因此本例中所提供的实验数据的证明力是不充分的,无法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所述技术方案能够治疗青光眼并获得预期的有益效果[2]。

2.2 实验数据与技术效果

(1)何谓技术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应当根据审查基准进行审查。当申请存在某些辅助判断因素时,例如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这些因素应当予以考虑,而不应轻易作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实现无法预料或者推理出来[1]181-184。

(2)化学领域技术效果

在化学领域,技术效果通常的表征方式就是实验数据,通过数据来证明该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果缺失了该部分的数据支持,一是会导致依赖实验数据的证实才能成立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前面已分析;二会在实审及复审过程中难以修改,因为审查指南规定,补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及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都是不允许的修改,单纯的意见陈述也会变得非常被动;三是无效程序中涉及创造性时,使用未在原始申请中记录的实验数据陈述时将较难被接受,无法有利地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加大了专利被无效掉的风险。

(3)举例说明必要的数据表征

案例3:一种Zn2Si O4纳米材料的制备,其步骤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极为相似,区别仅在于本申请采用强碱进行调节p H值,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氨水,在本领域中通常认为使用氨水或强碱调节p H值对反应无太大影响。申请人在意见陈述时强调氨水与强碱调节之后产品结构上的区别,由此倒推生成原理不同,但该反应路径的推理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如果该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撰写时增加产品的XRD图谱及其它能够证明产品不同晶型或结构的测试,将会非常有力地证明微小的步骤差异引起了物质结构实质性的变化。

2.3 附图中的实验数据

审查指南规定,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在实审和复审程序中,对申请修改的要求是从附图中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由此能够理解,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因此也不能作为原始申请记载的内容修改补充到申请文件中。

3 意见陈述中的数据补充

在被评述为创造性或者以无创造性为理由进入无效阶段时,申请人除了修改之外,常有的意见陈述方式包括提供实验数据以证明本申请或本专利的创造性。就目前实际操作而言,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请求保护主题具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使用效果的证据,一般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该证据应当是对比实验证据或者其他类型证据,例如申请人利用现有技术证据(如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证明请求保护的主题的用途或效果是预料不到的;该证据必须与请求保护的范围相对应;对比试验效果证据必须针对在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且给出了相应实验数据的技术效果,如果原说明书中没有效果实验证明发明某个方面或某种程度的技术效果,则即使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效果给出了结论性或断言性的描述,也不应当接受申请人在申请日后或答复审查意见时提供的实验数据或效果实施例以证明上述技术效果;对比试验应该在请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进行。

案例4:申请号为02823893.1、名称为“高透气性防水复合物”的发明专利,争议点在于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粘合剂数量越少,对制品透气性的影响越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普遍认识是增加粘合面积会减弱水蒸气透过率,而本申请发现了层间的增强的粘合有助于产生更高的透气性的相反性质从而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复审过程中,合议组认为关于与对比文件1具有基本相同结构的本申请的方案为何能取得与普遍认识相反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中并未对此进行充分的说明,因此无法认定该区别特征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申请人提交了证据,高透气性薄膜(HBF)报告,声称证据的报告由意大利Chieti的Tredegar's技术中心作出,包括三个补充实验报告:①热熔层压队防水性能的影响;②薄膜的设计对防水性能的影响;③热熔层压队透气性的影响,并随后提交了经公证并认证确实由意大利Chieti的Tredegar's技术中心作出的报告。最终合议组接受了该实验数据并认定了该技术效果[3]。

4 结语

化学领域中的实验数据,其表达方式多种多样,在申请文件中的不同位置、起到的不同作用,对其表达要求也不同,分类比较与思考实验数据对于我们撰写化学领域的申请文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2]刘新民,等.实验数据与公开不充分[J].审查业务通讯,2012(审代会专刊):45-52.

3.资质文件申请文件 篇三

关键词:纸件申请;电子申请;受理

一、申请专利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发明专利提交的申请文件: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请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二、申请文件的要求

专利申请文件以应当使用中文。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的外文申请文本,供审查员在审查程序中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中文应当以国家公布的简化字为准。办理专利申请(或专利)手续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标准表格由专利局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样式统一制定、修订和公布。各种文件使用的纸张应当柔韧、结实、耐久、光滑、无光、白色。其质量应当与80克胶版纸相当或者更高。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与其他表格用纸的规格均应为297毫米×210毫米(A4)。申请文件的顶部(有标题的,从标题上沿至页边) 应当留有25毫米空白,左侧应当留有25毫米空白,右侧应当留有15毫米空白,底部从页码下沿至页边应当留有15毫米空白。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以及简要说明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小4号,4号),行距应当在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

申请人主动提交或答复审查员通知的中间文件,如补正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表格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当面领取并手工填写,同时可填写窗口递交文件回执作为递交凭证。窗口递交回执上需写明申请号、递交文件清单、递交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或盖章。

各种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单面、纵向使用。自左至右横向书写,不得分栏书写。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或专利),一页纸上不得包含两种以上文件(例如一页纸不得同时包含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件各栏目应当如实、详尽填写,同一内容在不同栏目或不同文件中应当填写一致。例如地址栏目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填写完整,邮政编码与地址相符;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应当与申请人栏目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各种文件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一式一份。

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其中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必要时还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专利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地点

专利局的受理部门包括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各代办处。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受理与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有关的文件。未经过受理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二)受理条件

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請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不受理的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本文上述受理条件中的规定的。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或者缺少地址的。

5、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6、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7、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8、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9、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10、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11、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4.技术标资质文件编制 篇四

海螺二期工程室外附属工程

施工投标文件

技术标资质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目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1 项目经理及相关证明材料..........1

3.1 项目经理资格...............1

3.2 类似工程的经验和经历..............1

3.3 所获荣誉等..........1 4 项目总工程师及相关证明材料.............1

4.1 资格................1

4.2 类似工程的经验和经历..............2 5 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和证明资料............2

5.1 技术专业配备情况...........2

5.2 类似工程的经验和经历..............2

5.3 现场主要施工人员情况和证明资料...........2 6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政审表..........2 企业资信.................2

7.1 企业资质等级...............2

7.2 企业财务状况...............3 8承诺书............3 投标书综合说明...........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项目经理及相关证明材料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

3.1 项目经理资格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

3.2 类似工程的经验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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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所获荣誉等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项目总工程师及相关证明材料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

4.1 资格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

4.2 类似工程的经验和经历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和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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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技术专业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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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类似工程的经验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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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现场主要施工人员情况和证明资料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政审表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企业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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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企业资质等级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

7.2 企业财务状况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承诺书

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技术标格式投标书综合说明

5.投标人资质证明及有关文件 篇五

1.说明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文件必须是招标文件所要求产品和服务内容的范围内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并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负。

2.资格文件

2.1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2.2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项目有关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的合格证书,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环保局认定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证书、以及能够反映投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同行业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必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3投标人获得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经过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4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银行提供的反映企业资信的证明材料。

3.企业概况及其他资料

3.1单位名称、企业等级、地址、电话、传真及邮政编码等;

3.2人员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及本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和职工人员构成情况;

3.3上一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损益、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

3.4企业装备及销售情况 投标企业装备情况和近两年来同类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签章必须清晰(复印件加盖公章);

3.5售后服务网点所在地(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3.6其他有利于投标人的证明文件。

资质文件应包括以上内容,但不局限于以上内容,均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要求制定。

1.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2.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出预中标人。

3.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两包相同)。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评标内容分为投标报价,投标产品技术指标、性能,财务状况、信誉、经营业绩,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四个部分,每个部分依据如下原则进行评定:

(1)投标报价占45分。对项目中使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给予

加分。

(2)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占35分。对项目中使用节能、环保和

自主创新产品给予加分。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信誉、经营业绩占10分(业绩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签章必须清晰,签章不清晰不予评分)。

(4)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部分(售后服务网点所在地须提供有效证明材

料)占10分。

4.本次采购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和中小企业。

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

一.通用条款

投标人中标后(统称“中标人”)与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外,还应该按照下列条款之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项目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项目的价格按《中标通知书》中的价格执行。

2.中标人所提供的项目中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及数量、交付使用时间、交付使用地点应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承诺内容的要求。

3.未经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书面同意,不允许中标人向第三方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否则,将视为违约。

4.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按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执行。

5.采购人对中标人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要提供方便,并积极予以配合。

6.中标人、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合同价,在履行合同期间有效,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

7.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签订合同之前提供给政府采购中心每包人民币各两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8.付款条件: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9.索赔

中标人对项目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采购人已于规定的检验、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中标人同意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采购人,同时可从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0.人力不可抗拒事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中标人交付使用时间迟延时,中标人应立即将事故原因通知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有权撤消合同,如不可抗拒事故影响采购人履约,则亦照此办理。

11.违约责任

如中标人推迟项目交付使用时间,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外,中标人应付采购人违约金。不可抗拒力的解释,归合同仲裁部门。

12.下列文件资料为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2.1招标文件

12.2投标文件

12.3中标通知书

12.4中标人与所采用的各分项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针对本次项目所签订的供货和维修协议原件。

12.5特殊条款及评标过程中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

12.6商务谈判过程中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

13.在不违背合同条款及双方利益的原则下,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并遵照《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内容协商解决。

14.合同生效

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经政府采购中心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15.适用法律

本合同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专用条款的具体内容将以招标文件为原则,在开标后,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确定。主要内容应包括:

1.质量保证;

2.售后服务要求和约束机制;

3.保修协议;

6.资质文件申请文件 篇六

基本需要的程序文件参考目录

1、人员管理程序; 2,人员培训的程序; 3,实验室内务管理程序。4设备管理程序; 5,期间核查程序; 6,测量设备校准程序; 7,标准物质控制程序;

8,保证公正性和诚实信的控制程序; 9,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 10,文件控制程序;

11,合同(标书)评审程序; 12,服务和供应品的管理程序; 13,服务客户的控制程序; 14,投诉和申诉的处理程序; 15,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 16,纠正措施的控制程序; 17,预防措施的控制程序; 18,记录的控制程序; 19,内部审核程序; 20管理评审程序;

21,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 22, 非标检验检测方法的制定程序; 23,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应用评定程序; 24,数据结果控制程序; 25,抽样程序;

26,样品管理和处理程序;

27,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 28,能力验证程序;

29,检验检测结果的发布程序;

7.可信电子文件与电子文件可信管理 篇七

关键词:电子文件,可信管理,审计认证

电子文件本质上是档案,只是载体形式不同于传统档案,因此其本质属性必然也是原始记录性。从电子文件内容上看,是形成者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原始地记录和反映着形成者从事某一社会实践活动的实际内容与客观过程;从电子文件形式看,是其形成者当时当事使用的原始文件的直接转化物,原样地保留着形成者当时的工作痕迹以及当时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是形成者的原稿、原作、原声、原貌。因此,电子文件同传统档案一样,都是历史活动的最真实可信的原始记录,是后人查考历史事实的最确凿可靠的原始凭证。

从电子文件出现直到现在,虽然其研究取得了很多进展,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还有许多档案人员甚至包括一些档案专家在内对电子文件依然不认可。问题的根本在于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是否得到了保障,档案管理人员是否能提供电子文件真实的充足证明。

一、可信电子文件

可信的电子文件是指真实性、完整性与长期可用性得到确认的电子文件[1]。这里使用了“确认”一词,而非常见的“保障”。二者的区别在于“确认”不仅表明电子文件真实性得到了保障,还能对其真实性提供证明,从而满足社会对电子文件真实性要求的主观认知,电子文件是可信的,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可信电子文件是真实性、完整性、长期可用性得到保障并能进行真实性证明的电子文件。

二、电子文件可信管理工作内容

1. 档案管理工作的本质。根据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可以明确档案管理的本质是保障其真实性、完整性,维护其长期可用性,档案管理的所有作用工作都应该围绕这个“保障”、“维护”来开展。只有真实性得到了保障,长期可用性才有意义。离开了真实性,长期可用性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档案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保障档案的真实性并证明其真实性,其次是维护其完整性与长期可用性。

首先对传统档案管理进行简单分析。传统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大体为八项:收集、鉴定、整理、保管、检索、提供利用、统计、编研。这八项内容从理论上划分为两个基本方面:即档案实体管理与档案信息内容的开发利用[2]。

这两大方面主要考虑的是档案的完整、齐全与可用性,基本没有涉及档案的真实性问题。内容信息的开发利用自不必说,实体管理依然没有考虑档案的真实属性问题。如收集工作主要是保证归档和进馆档案的齐全完整,维护全宗和全宗群的相对完整性。保管工作是指对已经整理好并排架入库存放的档案进行日常维护,一是维护档案实体的管理秩序,使档案在库房存放与使用时始终有序;二是保护档案实体不受损害,尽量延长档案实体的“自然寿命”。前者实际上是为了下次的查找利用方便,后者则是为了档案的长期可用。鉴定工作是指对档案价值的鉴定判别,以此来决定档案的存毁。

整理工作基本任务是建立档案实体的管理秩序,使档案实体有序化、条理化,最终目的是方便查找、方便利用,整理中的逻辑方法或历史方法均指的是如何实施实体档案有序化管理,即库房中档案的排列问题,实质上是档案分类方案的确定问题。可以说,整理工作关注的是实体的排列,而非档案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实际上,由于信息与载体的分离以及计算机强大的处理能力,电子文件可以同时有多个分类方案,当然,历史方法的分类方案应是最基本的方案,但完全可以同时具有逻辑方法的分类方案。从这个意义上,电子文件实体排列的重要性急剧降低,也就是说,其整理工作主要是制定分类方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统档案工作关注档案的完整性与可用性,但基本没有考虑档案的最本质属性——真实性。这应该不是档案学者的疏忽。由于载体与信息不可分离的特性造成了纸质档案真实性不言自明。很可能正是这种不言自明、所见即所得的明显感觉, 使得档案学者没有考虑纸质档案的真实性管理问题,纸质档案管理工作也就忽略了真实性保障与真实性证明方面。但由于在档案工作没有做到真实性保障与真实性证明的同时,社会却依然认可了纸质档案的真实性,这种忽略并没有影响纸质档案的法律效力。因此传统档案管理可以不涉及真实性保障与证明工作,从管理理论到实践几乎都没有这方面的思考与行动。但电子文件呢?信息与载体分离的电子文件其管理工作是否还可以不考虑真实性问题呢?电子文件管理还按照传统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来进行就能满足需求吗?答案是否定的。

2.电子文件可信管理。

(1)电子文件管理的常规性工作。电子文件的本质是档案,必然遵循档案管理的规律。其工作也应该包含档案管理的八项内容,但有一定的变化。

收集,同纸质档案收集工作一样,其基本任务是将电子文件集中到档案机构中。不一样的是,后者除了收集电子文件本身,还要收集其元数据,这些元数据对以后的长期保存有着重要作用。考虑到电子文件对软硬件的依赖性,常用“捕获”一词来替代“收集”,以表明元数据收集、实时归档等方面的主动性与必要性。该项工作对电子文件全程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本课题重点分析的内容之一。

整理工作的重心不再是实体的排列上架,而是多种分类方案的制定与相关元数据的补充,并将这多种分类方案固化在管理系统中。

与传统档案保管工作极为重视载体不同,电子文件保管工作则将实体与信息本身均作为其管理对象,即不仅对载体进行保管、保护,更重要的是对信息内容进行保管、保护。实际上由于载体的容灾备份与可以在其寿命终结前将信息迁移到新的载体上,载体保管的重要性在电子文件长期保存中急剧降低。

鉴定工作除了对电子文件价值进行鉴定判别外,还需要实施技术鉴定,即“双重鉴定”。对于检索工作而言,最重要的是进行著录、标引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该工作需对元数据与传统档案著录项进行区别、区分。

(2)电子文件可信管理必须包含的两个内容。除了传统档案工作的八环节外,电子文件管理还应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保障电子文件的自然属性——真实性、完整性与长期可用性,二是证明其真实性。相对于纸质档案管理工作而言,这两方面工作是全新的,也是至为关键的。

1对电子文件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电子文件从生成开始,除了文件属性,还具有自己特有的文件类型、格式、生成环境等技术属性;在流转过程中,可能还会有数字签名、电子签章、流转的流程记录等;转化为档案后,可能还有保存位置、存储介质等属性;在长期保存过程中,还会有格式迁移、介质迁移等。这些因素都会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与长期可用性产生影响,必须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来解决这三性的保障问题。

前述常规工作实际上就是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工作环节与工作内容。除了这些常规工作,至少还应有文件捕获、格式管理、元数据管理(非著录工作)、跟踪审计等和可信保障密切相关的工作。可信的收集与归档、可信OAIS电子文件库、可信保存流程等是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与关键问题。

2对电子文件管理实施审计认证。前述分析,电子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要证明其真实性,就要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常见方法是对电子文件管理过程进行审计跟踪,施加数字签名、水印、电子签章等技术手段,进行认证。电子文件管理依赖于软硬件系统,数字签名、水印、电子签章以及审计跟踪的信息也全部保存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中,为了确保这些信息能够产生并能被正确保存,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就必须满足相应标准。证明系统满足管理标准, 首先需要有认证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最好是中立的第三方)对系统进行认证。如果使用了未经认证的系统,很有可能满足不了对电子文件的审计跟踪,这种系统产生与保管的电子文件其真实性就难以得到证明。只有满足了认证的系统,才可以实现对电子文件真实性的管理保障。

档案管理中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大量的智力劳动,因此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需要人机交互,不能完全自动运行。人机交互的程度、不同档案人员的操作能力不同,系统运行的结果存在不一样的可能。因此,满足认证的系统是电子文件真实性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还需要对电子文件管理过程进行认证,也就是对电子文件管理系统运行进行认证。

最后一个认证是保管机构的文件保管能力认证,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规章制度、软硬件条件、管理规范、运行维护等的投入资金等等。只有经过认证的机构才有资质、有能力管理电子文件。

8.资质文件申请文件 篇八

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份专利申请文件中既包括方法权利要求又包括产品权利要求,同时在撰写次序上既有方法权利要求写在前的,也有产品权利要求写在前的;有的按照引用的格式写成假从属,有的则没有写成引用的形式。同时我国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只规定了包含在一个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具备单一性,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多个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各自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及撰写次序。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对权利要求类型做了如下规定: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并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特定的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以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具备单一性的多个技术方案可以要求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得到保护,这样既能够使申请人节省专利申请及维持费用,同时也能够有效利用审查资源。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包括多个技术方案的情况有多种,其可以是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任意组合,这里的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一切关于物的权利要求,如物品、装置等。但是写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的多个技术方案需要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这是需要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严格把握的。根据以往审查过程中遇到的案例,笔者总结出了这种专利申请容易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单一性问题,二是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包括多个技术方案,不管这多个技术方案是以并列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还是以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体现,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会首先考虑这多个技术方案之间是否满足单一性的规定。然而在实际审查中指出单一性问题是否是最有助于申请人将申请文件修改为可授权文件的方法呢?下面将举例对此进行说明。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包括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成型装置,独立权利要求2限定了一种成型方法,而且在独立权利要求2中并未包含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

如果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两项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申请人对其修改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删除其中一个权利要求然后根据其提交分案申请,另一种是将权利要求2改写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形式。如果申请人依第一种方法修改,删除权利要求2并针对其提交另一份分案申请,则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根据保留的权利要求1对该案继续审查,如果经过检索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则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该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对于依据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分案申请,由于该技术方案的实施是依赖于说明书中的特定装置(也就是原母案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装置),因而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申请人要克服该问题的修改方式只有一种,就是将装置的特征加入到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然后审查员继续针对包含了装置特征的方法权利要求进行审查(见下图);如果申请人依第二种方式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装置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2或者将权利要求2改写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形式,则审查员经过检索然后做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由上述过程可知,如果审查过程中对于类似申请以单一性意见指出,会使申请人有不同的修改方向,而如果申请人按照上述第一种方式修改,当该申请的装置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都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时,则对申请人来说提交分案申请是一项额外白付出的支出;当该申请的装置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修改后的方法权利要求符合时,申请人的分案申请可以得到授权,而如果申请人在修改原申请文件时只是删除了方法权利要求却并没有针对其提交分案申请,则这时候申请人一项专利权都没有。由此可见,依据单一性来处理该类问题虽然没有违背专利法和指南的规定,但却有可能因为后续的修改走向不同而给本申请带来不同的结果,其中有可能造成申请人权利的损失。

因此我们这里提及另一种针对该类问题的处理方法,即从技术方案要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角度来提出审查意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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