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总结

2024-07-15

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总结(9篇)

1.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总结 篇一

阔什艾日克乡扎实开展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宣讲

教育活动

为扎实推进我乡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教育工作。7月13日,由艾力西湖工商所组成的9人工作宣讲队以“制止非法宗教”为主题对我乡60余名个体户进行了教育宣讲活动。

此次宣讲活动采取以视屏观看和材料宣讲为主要方式。用生动、形象、直观的影片资料直触教育对象的内心,对受教育人员的感触颇深;宣教材料内容涉及《礼拜应当到法律许可的地方去做》、《走向犯罪深渊的少年》、《饮水思源报效国家

合法经营回馈社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自觉抵制零散朝觐》、《为什么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等方面。

通过此次宣讲教育,使我乡个体经营人员进一步加强了对非法宗教活动的认识,明确了合法宗教和非法宗教的区别及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标准。宣讲活动结束后个体人员纷纷表示:会以身作则坚决抵制非法宗教的入侵,并利用业余时间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性,积极为阔什艾日克乡的社会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撰稿:杜军)

2.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总结 篇二

近期我校开展了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此项活动使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对新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危害性有多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破坏了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大量事实表明,非法宗教活动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哪里有非法宗教活动存在,那里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民族团结就受到影响。哪里非法宗教活动猖撅,特别是背后有“三股势力”操纵,那里不仅一切正常秩序和民族团结遭到破坏,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甚至发生**、骚乱事件,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在这样的地方,基层组织和政权也受到严重影响和削弱,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也得不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其次,为国外敌对势力插手中国内部事务提供了口实,破坏了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非法宗教活动的大量存在,已严重威胁和影响了新疆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统一,也破坏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新疆各级政府为了保障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加强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采取各种措施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境内外的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趁机对我国的宗教政策进行攻击,并在国际上大肆鼓噪,污蔑我国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是“打击宗教”、“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仅破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损害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了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也给国外敌对势力打着“人权”的幌子,干涉我国内部事务,破坏我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提供了“口实”。通过此次我校开展的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宣传教育活动,使我校全体师生提高了对伟大祖国的热爱,认识到个人首先属于一个国家,任何时候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崇高利益,要热爱家乡、加强团结,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同时此项活动的开展也为有效防止非法宗教渗透到学校,为净化校园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

3.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总结 篇三

9月5日下午,我校召开了《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宣传》教育大会,600余名师生共同参加了此次活动。

大会由分别由侯校长与崔主任主持,县教育宣讲团、教务办郑主任和民语部阿主任,少先大队辅导员别克老师作为宣讲员分别为中小学生做了题为《制止非法宗教宣传教育》的专题宣讲。要求全体未成年人不得信教、传教。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未来生力军。在一个人的成长历程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和智力发展都还不成熟,极容易受外部环境影响,在这个阶段,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必要的教育,培养良好的品质,确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有许多未成年人因缺乏判断能力、不谙世事而又易轻信、冲动,往往会被披着宗教外衣的敌对势力所宣扬的有害思想毒害,继而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我国各项法律法规还规定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所以未成年人为什么不能信教。同时还要求同学们回家向父母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信教是家长的义务和责任。

非法宗教活动虽然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它对新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危害性却很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破坏了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大量事实表明,非

法宗教活动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哪里有非法宗教活动存在,那里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民族团结就受到影响。哪里非法宗教活动猖撅,特别是背后有“三股势力”操纵,那里不仅一切正常秩序和民族团结遭到破坏,宗教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甚至发生**、骚乱事件,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在这样的地方,基层组织和政权也受到严重影响和削弱,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也得不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其次,为国外敌对势力插手中国内部事务提供了口实,破坏了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非法宗教活动的大量存在,已严重威胁和影响了新疆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统一,也破坏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这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能允许的。新疆各级政府为了保障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加强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采取各种措施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境内外的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趁机对我国的宗教政策进行攻击,并在国际上大肆鼓噪,污蔑我国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是“打击宗教”、“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仅破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损害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了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也给国外敌对势力打着“人权”的幌子,干涉我国内部事务,破坏我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提供了“口实”。

这就警示着我们,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始终不渝的开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普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与各种形式的唯心主义和腐朽没落的迷信思想作斗争,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科学是我们战胜一切错误和迷信思想的强大武器。掌握和运用这个武器,科学一定能够战胜迷信,理性一定战胜盲从。

可镇小学六(2)班班主任

鲍慧

4.抵制非法宗教活动进校园 篇四

主题班会

活动时间:2018年10月16日 活动内容:崇尚科学,反对非法宗教

活动目的:为了增强学生识别非法宗教,抵制非法宗教的能力,进一步净化校园文化,构建和谐校园,教育学生树立“崇尚科学,反对非法宗教”的观念,强化师生的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邪教侵蚀,同时让学校成为传播科学文明的阵地。

相关材料:

一、什么是非法宗教组织

非法宗教组织——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的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手段,盅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全世界上有5000多个邪教组织。

二、非法宗教的本质,非法宗教是“社会的毒瘤” “人类的公害”,“精神毒品”,是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的东西。非法宗教组织的共同特点:

(一)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

(二)进行精神控制。

(三)秘密结社建立地下组织,进行非法活动。

(四)不择手段骗敛钱财。

(五)反政府,仇视社会。

(六)编造伪科学。

三、非法宗教组织对世界的危害

(一)破坏家庭

(二)骗取钱财

(三)破坏生产

(四)奸淫妇女(五)残害生命

(六)危害青少年

(七)煽动闹事

(八)危害政权

四、非法宗教组织的主要特征

1.教主崇拜唯教主是从,为教主而生而死。

2.编造非法宗教打着宗教的旗号,冒用宗教术语,编造和散 布各种歪理邪说,妖言惑众,为的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分,达到对群众精神控制的目的。

3.精神控制是邪教教主为巩固自身的神圣地位,维持信徒对自 己的效忠的基本手段。邪教组织的主要特征敛取钱财,这是现代邪教组织的一大经济特征。现代邪教教主大都是骗钱敛财的暴发户。秘密结社,各种邪教通 常都有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的组织体系,采取诡秘的联络方式,开展秘密的非法活动。

五、邪教和宗教的区别

(一)、在宗教和邪教中,人和神的区别。(二)、宗教传教是公开的,邪教是诡迷的。

(三)、宗教拥护社会,维护人类,相信科学,而邪教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

(四)、宗教人员行善积德,邪教组织骗钱敛财。

(五)、宗教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而邪教的教义都是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

六、世界各国对非法宗教组织的态度 一是依法对邪教组织加强监控和管理 二是依法严惩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 三是加强国民抵御邪教能力的教育

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反非法宗教教育.(一)反邪教存在教育滞后问题.(二)统一思想提高反邪教教育认识

.(三)深入开展反邪教教育,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四)建章立制

5.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发言稿 篇五

大讨论活动发言稿

发言人:XXXX 单 位:XXXX

时 间:2013年8月22日

“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反四风、树正气,我该怎么做”

大讨论活动发言稿

2013年8月15日,XXXXX根据公司《关于在干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活动中开展大讨论活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分公司党员干部开展了“认清非法宗教活动本质和危害,自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要求党员干部坚定立场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是油田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履行职责、践行诺言、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通过学习,我对“认清非法宗教活动本质和危害,自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主题教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现在,我郑重地亮出我的观点,表明我的态度。

本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少数名族领导干部,我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反对一切企图制造**、分裂国家的图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稳定是福,**是祸。非法宗教是反人类、反社会的严重犯罪;是损害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严重犯罪。我们同非法宗教活动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我们作为油田矿区系统的一员,就必须始终把反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渗透和破坏做为头等大事来抓,时刻不放松。要坚决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维护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有人想破坏我们今天生活的安定、和谐的大好社会局面,那他就是我们各族人民的敌人,我将与他们斗争到底。我们今天能生活在这个美好的时代,是我们的幸运,我会认真坚持“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团结各民族同志,向广大的群众宣传好党的惠民政策,做维护民族团结、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表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将全面开展,如何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达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取得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成果,说一下几点看法:

应坚持“两个”两手抓,“两个”两手都要强硬,坚持一手抓思想教育,一手抓四风整治;一手抓为民服务具体活动,一手抓机制和制度建设,特别注重跟进制度建设,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良好作风,使各职能部门运行始终高效,使人民群众长期受惠。要及时总结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民服务实践活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节约型班组建设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固化为制度,并废除不合时宜的制度,制定新制度,形成新的制度体系;及时汲取教训,查找不足,完善各领域的工作机制,做到经常抓、长期抓,避免一阵风。针对最容易出现问题、最容易出现反复的环节,建章立制,并严格将新制度执行到位,确保管理漏洞有效围堵,薄弱环节大面积消除。

6.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总结 篇六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宗教秩序,依法查处借宗教之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霍族宗组[2011]2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整治非法宗教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使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能够分清合法宗教和非法宗教的界线,增强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能力。

(二)建立一支社会覆盖面广、能够掌握深层次情报的信息队伍,为发现、打击、处理非法宗教活动及时提供可靠信息。

(三)达到非法宗教活动情况底数清楚、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受到依法处理、非法宗教活动场所被依法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在我镇发展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四)把宗教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帐,使宗教活动走向依法管理、正常发展的轨道。

二、整治重点

(一)非法传教人员;

(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

(三)私自出境接受境外宗教培训人员。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1月15日—1月25日)。通过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什么是

宗教、什么是非法宗教、什么是邪教,做到自觉抵制非法宗教和邪教。一是宣传教育与党员干部主题教育相结合。结合党员冬训、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防范非法宗教的能力。二是警示教育与法制进校园活动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师生识别和抵御能力。三是宣传活动与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相结合。结合“三下乡”活动、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扶贫送温暖活动,通过“走村、入户、面对面”,深入到群众中广泛宣传。

(二)排查摸底(1月26日—2月15日)。结合此次集中整治活动,要对辖区的各类非法宗教、邪教来一次彻底排查,对非法宗教的组织体系、人员结构、经费来源进行全面摸排,对于重点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基本信息、活动基本信息。对未转化人员、重点不放心人员、一般不放心人员,特别是私设家庭聚会点的负责人、非法传教人员及参加境外非法宗教培训人员,一人一册,实行三级动态管理,并将人员名单分别上报县宗教局和公安局国保大队。

(三)集中整治(2月16日—3月15日)。

1、规范合法堂点,取缔私设聚会点。本项工作由、宗教办、派出所负责。

2、对于重点人员采取由公安人员参与的面对面逐人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一一建档。本项工作由综治办负责。

3、对于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本项工作由纪检、组织部门负责。

4、体现“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原则,对于极少数冒用宗教之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予以打击。本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四)回访帮教(3月16日—4月10日)。一是健全组织,落实接续帮教。对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人员,逐人建立“四位一体”的帮教小组,开展后续巩固工作。二是定期回访,巩固教育转化成果,帮教小组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组织和引导他们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精神生活,填补思想空白,促其回归社会。三是解决问题,帮助落实相关政策。回访中针对他们工作生活中发生的实际困难,按照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发动社会力量,落实社会保障政策,防止他们因生活困难而反复。

(五)检查验收(4月11日—4月15日)镇宗教工作领导组作为此次集中整治工作检查督查组,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督查、验收。督查工作贯穿于集中整治的每个环节。活动结束,根据签订的《2011民族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及本次活动要求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成立整治机构。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等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镇成立集中整治非法宗教管理领导组,书记任组长,镇长为第一副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宗教管理领导组成员和驻村点长为成员。各村、街书记为组长。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党委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并吸纳综治、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参与。镇直单位也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家属的摸排,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宗教政策。注意方式方法,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切忌简单粗暴,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7.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总结 篇七

为喜迎党的十八大召开,展示新时代轮台青年的良好品德与面貌,轮台镇党政办办、镇团委、镇工会联合会、镇妇联等共同商定,在全镇青年中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抵制非法宗教活动”。为此,特向广大青年发出如下倡议:

1、争当文明使者,树立文明新风。

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礼貌待人,勤俭节约,语言文明。要弘扬家庭美德,团结互助,尊重他人,邻里和睦。要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2、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要积极参与“创文明城市、树行业新风”活动,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设摊点,不乱搭乱建,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吵闹。不损坏公共设施,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文明公约,遵守交通规则,不乱停车辆,不乱穿道路,自觉排队乘车,不争抢座位,主动为老弱病残孕让座。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踊跃参加绿化美化和清洁工程,珍爱共同家园,提升城市品位。

3、投身志愿服务,热心公益活动。

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参与文明劝导、整治环境、维护秩序、关心弱势群体等志愿服务活动,争当展示轮台文明形象的大使。要以助弱帮困、便民利民

为重点,积极参加爱心志愿服务活动,为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生活救助和照料服务,形成团结互助的人际关系和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4、爱我祖国爱我轮台,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要时刻将祖国装在心中,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立足本职,锐意进取,积极奉献。轮台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有责任去建设她,要在平凡的岗位上不断作出不平凡的业绩;我们有责任去呵护她,要以实际行动来维护轮台团结稳定的大局和文明秀美的形象。要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对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性认识更加清醒,自觉抵御宗教极端势力渗透,主动抵制、揭发非法宗教活动,使宗教氛围浓厚、非法宗教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从生活中点滴做起,共同承担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牢固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继承和发扬健康向上的民俗传统,摒弃愚昧落后的陈规陋习,形成崇尚科学的良好氛围,使“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决心更加坚强。

8.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总结 篇八

学校要求教师人人争做维稳哨兵,倡议大家自觉做到。

一、要引导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学生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二、要经常对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五观”和无神论教育。在任何场合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帮助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结成“手拉手”互助对子,共同成长。

三、要自觉抵制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及各种反动思想的侵蚀,自觉做到不散布、不传播非法宗教言论,不带学生参加封斋等宗教活动。保证学生不信教,不参加一切活动。教师自觉争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模范。

四、要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教师的言行要给学生起示范表率作用。牢固树立“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的思想,拒绝邪教及黄、赌、毒等不良行为。

各班通过班队会,签倡议等活动学生要做到。

一、从我做起,不信邪教,抵制邪教。拒绝邪教的一切宣传活动,以我们文明进步的思想言行,塑造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二、影响和带动周围的人不信邪教,拒绝邪教。向周围的同学、亲人和朋友宣传党和政府处理邪教问题的正确决策,深入揭批邪教的本质和社会危害,让更多的人加入抵制邪教的行列。如果我们身边有参加邪教的人员,我们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转化工作,用亲情感化他们,用知识说服他们,让他们尽早回到正确的立场和正常的生活中来。

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辨别真假是非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力弘扬科学精神。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带头实践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推动崇尚科学文明浓厚氛围的形成。

四、学生必须接受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不信教,不参与任何宗教活动、迷信活动、非法活动。

五、学生不穿戴带有宗教色彩的服饰,不传阅非法读物或宗教宣传品。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话。

六、学生不参与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正确认清 “7.5”事件真相,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围观、不参与。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准念经、讲经、封斋、做乃麻孜(礼拜)、祈祷、烧香、拜佛、进入地下经文学校,不随他人或家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

通过此次“反分裂、反非法宗教”系列主题活动,培养同学们相信科学,崇尚科学,自觉抵制邪教的能力,并通过小手拉大手,向身边的亲戚、朋友、邻居作认真的宣传工作,以提高他们识别、抵制邪教的能力。为新疆的长治久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沙湾县第二小学

9.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 篇九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发布者: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1-09-16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

(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

(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

(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

(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

(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

(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

(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

(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驻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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