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精选6篇)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篇一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钟祥市好医生大药房位于胡集镇中心巷,成立于2013年元月,药店面积80平方米,现有职工2人,驻点药师1人,审方人1人。主要经营品种: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现有药品1千多种,并有中药饮片300多种。基本满足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的用药需求。药房的进货渠道均源自正规的批发企业,并能很好的保证药品质量。
药房在经营活动中将严格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3):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制度。
(4):严格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但提高医保管理水平。
经过药店根据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格的要求进行学习和自检,现基本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具备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特此申请药房列入我市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恳请批准!
钟祥市好医生大药房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篇二
1 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制度体系
1.1 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组
由于零售药店的管理涉及医保、卫生、药监等多个职能部门,自2001年起,本市率先建立了由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公室)、市商务委、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等多部门组成的定点药店联合工作组。在强化定点药店的自律管理中行业协会发挥了其应有作用,一是将行业协会纳入定点药店联合工作组,共同参与定点药店的扩展和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建立了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定点药店自查和互查制度,营造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根据本市医保用药规范,协会负责编制了《上海市医保定点药店非处方药、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提供了每个医保药品最高配售用量,对规范定点药店配售药行为,有效防范违规和非法配售药行为的发生,促进合理用药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配合医保、卫计委、食药监管等管理部门,为定点药店制定了医保管理制度,包括处方用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药品价格公布制度、药师责任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定点药店的医保服务行为。
1.2 规范定点审批,促进定点药店有序发展
2002年《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申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作了规定:一是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年以上,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二是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具备及时供应上海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三是配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能保证24小时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服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零售药店都可以申报医保定点,形成完整的定点药店医保准入和管理规范。
2003年起,定点药店联合工作组结合实际,开展对单体大型开架式药店(俗称“平价药房”)纳入医保定点工作,在合理布点、保证药学服务和药品质量的基础上,对合理降价、符合食药监管部门大型开架式条件的药店,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以此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同时单体药店合理降价,让利于民,深受老百姓欢迎。截至目前,本市已有符合条件并合理降价的41家大型开架式药店纳入医保定点。
1.3 建立监管体系,完善医保监管手段
2011年5月,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医保监管框架体系,市人社局和区(县)人社局分别负责市和辖区基本医保监管工作。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基本医保监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发改委、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医保监管工作。建立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等多种形式的常态医保监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医保管理考核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的定点药店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追回违规费用、行政罚款、中止医保结算关系甚至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2 规范定点药店服务行为
随着本市参保人群全覆盖、定点药店数量逐年增加,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人数、人次和费用随之增长,为了引导定点药店规范经营、参保人员合理购药,医保管理部门会同药监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指导和规范定点药店配购药服务行为,在方便参保人员配购药的前提下,保证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2.1 完善定点药店配购药管理。
一是制定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用药服务规范,对定点药店每次配售药品的品种、配售数量等做了具体规定,如非处方药单次配购限5个品种以内,同时配购中成药和西药的,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慢性病西药每次可配购2-4周用量等,指导定点药店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规范的配售药服务。二是推行定点药店首席执业药师制度,要求每家定点药店推荐1名执业药师为首席药师,明确了定点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配售药服务时,首席执业药师应当做好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服务、药品分类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规范药事服务,指导合理购药。
2.2 规范定点药店配购药服务。
医保管理部门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保证参保人员患常见病、慢性病的合理用药,制定了管理措施:一是规定定点药店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因特殊原因参保人员当天配购药次数超过2次的,计算机系统将停止该参保人员在全市所有定点药店医保结算,次日重新恢复。二是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对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做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以上2项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违规购药和非法购药行为的发生。三是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每自然月累计购药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暂停其在全市定点药店的医保刷卡购药,并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未发现违规的,在次月15日计算机恢复医保刷卡购药;经审核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在其履行了处理决定后,计算机系统将恢复其凭医保卡结算功能。参保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进入审核约6万人次,查实不合理费用约1千多万。这一管理措施,在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3 完善相关法律文书,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对违反医保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可处以追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处警告或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中止1-6个月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对违反医保规定的参保人员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采取改变基本医保费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的措施。二是出台《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推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近几年通过群众举报,医保管理部门查获了5起定点药店违规案例,并对查实违规行为进行了全市通报、追回违规费用近30万元,并有2家药店分别停止医保结算3个月和6个月的行政处理。三是根据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规定,对全市近500家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强调定点药店违规行为、禁止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对定点药店进行分级管理。
2.4 实施定点药店统一药品结算代码管理。
2009年,医保定点药店实施医保药品统一结算代码管理,对每个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编制统一结算代码,定点药店配购药品时按医保药品目录库内统一结算代码及规范上传,没有统一结算代码的药品不能上传结算。杜绝非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违规医保结算,并能及时掌握各药店药品价格和药品使用情况,做到实时管理,从而规范定点药店配购药行为。
3 成效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综合管理措施,有效提升了定点药店的管理水平,规范了定点药店配售药服务行为,在保证参保人员合理用药的同时,保障了医保基金的合理支出。全市结算总费用、结算人数、结算人次分别由2007年的7.63亿元、489万人、1526万人次增加到了目前的15.1亿元、794万人、2296万人次,年均环比增长率分别为:10.2%、7.3%、6.1%(见图)。
全市医保定点药店由2007年的243家增加至现在的近500家,约占全市3300多家零售药店的15%,分布在全市所有街道(镇),保证每个街道(镇)至少有1家定点药店,大多数街道(镇)有2家及以上定点药店。多年来,本市定点药店的发展基本满足本市参保人员就近购药需求,尤其是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种药品的老年人,到定点药店配药既节省了往返医院和排队等候时间,也降低了医疗费用,还能得到药店药师一对一的用药指导,深受本市老百姓的欢迎。
4 结语
定点药店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到医保、药监、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需要紧紧依靠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增强管理合力,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在满足参保人员购药的同时,保障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下一步,人社局将结合本市定点药店发展规划,提高参保人员购药服务可及性,稳步、有序推进定点药店发展。同时,我们将通过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管理、充实定点药店协议文本内容、建立健全定点药店考核体系等一系列管理措施,促进本市定点药店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号)[Z].1998.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Z].2002.
[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Z].2011
3.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篇三
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我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也逐渐增加,截至目前,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含诊所)总数已达94 家。与此同时,定点零售药店的刷卡销售额也逐年上升,所占的医保基金门诊支出的份额越来越大。2014年全县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刷卡总额为1500万元,占医保基金门诊支出总额的66%。
二、存在的问题
1.有些定点零售药店没有按规定经营销售药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
2.部分药店存有选择性经营和销售现象,有利就图,无利就不销售;
3.个别药店存有侵害持卡人权益现象,搞压卡销售、超剂量销售;
4.极个别药店甚至刷卡不购药,直接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等。
三、强化宣传,营造医保定点药店守法经营浓厚氛围
广泛宣传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医保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监管的通知》这两个文件,营造广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觉守法经营浓厚氛围。
1.增强倍加珍惜定点资格意识。“定点”是一种资质。获得这一资质需要满足很多条件,这些条件就是一把尺子,进门前要衡量,进门后还要不断接受衡量。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一旦丢掉了定点资格,重新获取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各药店增强危机意识,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定点资格。
2.明确知晓《通知》各项规定 。一是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社保卡支付范围。《通知》明确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范围是:药品、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各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刷卡服务中应严格执行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不得摆放支付范围外的商品,不得违规刷卡。二是明确违规操作行为。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医保服务进行整改,暂停期限至少3个月:(1)摆放支付范围外商品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或拒绝提供医保刷卡结算凭证的,或刷卡明细与实际不符的,或为非定点单位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3)营业时间内无药师在岗的;(4)不明码标价售药的;(5)对医保人员刷卡购药实行加价出售的;(6)违反物价、药监等部门规定并被查处的。三是一定不要碰触“带电高压线”。《通知》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且3年内不受理定点资格的申报。
四、严格要求,诚信经营,努力提供质优价廉的购药服务
1.把好医保政策关。要及时学习并掌握医保政策,并在第一时间告知所有的服务员工,严格执行与县医保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医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2.把好药品质量关。对一个企业来说质量就是生命,对一个药店来说质量就是声誉,就是财源,要规范进货渠道,实施效期管理,真正做到对药品质量负责,对参保人员负责。
3.把好物价政策关。不管是参保人员还是一般顾客,无论是紧缺药品还是平销药品,无论是刷卡购药还是现金买药,都要一视同仁,童叟无欺,做到一店无二价。
4.把好服务质量关,要坚持服务参保人员的经营宗旨,积极探索服务的新途径、新办法,要在一个更高层面上为参保人员搞好服务,做到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真正做到让政府满意,让参保人员满意,让社会满意,塑造好医疗保险良好的服务形象。
5.把好信息安全关,对医保定点药店信息管理系统要加强管理维护,安排专人操作,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等与日常医保刷卡服务无关的工作。我县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已与市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网运行,新的系统庞大复杂,安全性、保密性要求更高。因此,一旦发生不能及时联网刷卡及相关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与信息中心管理人员联系,以便及时排查和解决问题,方便参保职工购药服务。
五、依法监管,综合施策,全力提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水平
1.堅持依法监管。灵活采用举办广场宣传咨询、与新闻媒体合作、网站开辟宣传专栏、“送法进药店”、编印《政策法规摘编及实务指南》免费发放等形式,广泛开展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大力推行阳光医保,规范医保监管行为,做到有法必依、依法治医,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2.多措强化稽查。县医保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稽查队伍,落实稽查责任,分片包干负责。要健全完善稽查制度,做到“六有”,即有计划、有行动、有通报、有反馈、有整改、有结果。要加大暗访的频度和力度,采取聘请社会义务督查员等多种形式开展暗访稽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充分利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稽查监督网络。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化监管投入,逐步建成覆盖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网络,努力实现网络全覆盖,监管无盲区。要重点查处一批违规药店,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3.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凡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变更地址、名称的,必须先到我局备案、报批。完善信息分析制度,用好医保数据挖掘系统软件,重点分析押卡平卡、突击开药等刷卡流量,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违规处罚关联机制。建立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监控机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逐步在所有医保定点药店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药店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相互监督机制,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4.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篇四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须达到五个“硬指标”
一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二是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以上(含)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以上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一人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兼职。三是城区药品零售企业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面积不少于六十平方米;农村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四是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五是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定点的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择优定点。医保定点资格不再一定终身,有效期为三年
《办法》规定,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审定一次,符合条件的药店应于每年七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向市劳动和保障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审定程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定完毕,并向社会公布。对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取消医保门诊定点资格不满一年的;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停业或歇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受理其定点申请。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零售药店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提出定点申请。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另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十五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医保卡不能随意刷卡消费
《办法》明确规定,医保卡只能刷卡消费: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类保健品。除此之外的其他用品不得刷卡消费。
持卡人刷卡消费单笔金额三百元以上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要求参保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查验、登记,登记资料保留一年。因未认真查验、登记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而造成丢卡人员卡金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承担赔偿等有关责任。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退药、撤销等方式变相将卡内资金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持卡人,也不得擅自留存正常的医保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一旦发现挂失卡、注销卡和假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权予以没收,登记在册,并向持卡人出具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按规定的时间送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卡金交易及药学技术人员的变动将实行全程监控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网络核查、定期现场核查、投诉举报核查和年度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定点零售药店专职药学
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以及卡金交易情况实行网上监管,发现问题,将严格按《办法》查处。对医保定点资格期间违规的,在重新申请医保定点时,将酌情予以考虑不再将其纳入医保定点。违规将取消定点资格
《办法》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和医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一年内不得再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另外,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受理其医保定点资格,同时下年度也不予以受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如发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违规行为的,请拨打民生热线12333举报。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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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㈠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㈡专职(全日制用工)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以上(含)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以上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一人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
㈢营业时间有至少一名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人员在岗审核和调配处方,营业人员应持证挂牌上岗;
㈣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城区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一百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六十平方米;农村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㈤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
㈥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做好各种台账;
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㈧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
㈨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药品价格准确标价,标牌规范;
㈩配备符合要求的有关设备,有微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与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微机联网,逐步达到符合远程监控相关要求。
二、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提报的材料
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以下简称《医保定点药店申请表》)一式三份,《医保定点药店申请表》可登陆“青岛劳动保障网”下载;
㈡《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㈢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或执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必须提供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㈣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本药店全日制用工人员社保卡复印件,聘用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处罚
㈠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营业期间营业人员未持证挂牌上岗的;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且未标志告知或无药师在岗达半小时以上的;处方药、非处方药、外用药、内服药混放的;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的;未取得上岗证的营业员或厂方产品推销员在药品柜销售药品的;少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拒绝、阻挠、不配合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等行为。
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将生活用品等超范围纳入《社保卡》卡金消费,单笔金额不足三百元的;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且销售处方药的;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的;无处方或医保专用处方配处方药的;非法获取医保专用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发现购药人员冒用或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保险有关凭证购药而未予以制止的行为。
5.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篇五
药店名称 芜湖市省时省心药房
营业执照号 *** 所有制形式 个体经营 单位地址 鸠江区清水街道清联路249号
联系人 董建月 药店经营许可证号 皖DA5530484
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人 员
执业药师人数及姓名
构 成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面积 联系电话
1名 董建月
杨小丫
241060
89平方米
***
药师(中药师)人数及姓名
1名 陈敦清
其他营业人员人数
合计 2名
因本药房所在区域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需要申请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申 请 内 容 房,已解决附近广大群众持卡购药的迫切需求。
法人代表签字
2014年 11 月 08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
年 月 日
查意见
6.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篇六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3、《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4、参加医疗保险的证明,参保人员名单
5、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6、职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7、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业务收支情况(有资格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9、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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